學校聘任制度

時間:2025-01-13 17:14:50 小英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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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聘任制度(通用12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聘任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學校聘任制度(通用12篇)

  學校聘任制度 1

  一、人員任免、錄用及編制規定

  1、副校長以上管理人員的任免由學校董事會議討論通過,董事長審批。

  2、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任免由分管副校長提名,校長審批,報董事會。

  3、一般員工的聘任由部門負責人提名、學校辦公室及分管副校長審核,校長審批。

  4、教學人員的聘任由學科組長提議,分管副校長審核,校長審批。

  5、各部門階段性編制定額由部門、學校辦公室、學校辦公會議根據實際發展需要核定,由校長審批。

  二、招聘管理

  1、招聘原則

  (1)公開招聘、全面考核(包括初試、筆試、操作試〈試講〉、復試等)、擇優錄用。

  (2)招聘工作由學校辦公室負責統籌,用人部門協助進行。

  2、招聘形式

  (1)公開招聘:現場招聘會、網絡招聘、報刊媒體等。

  (2)渠道引薦。

  3、招聘條件

  (1)教職員工招聘條件

  a、文化程度:根據各部門、各崗位之不同要求,按不同標準進行招聘。

  b、年齡:年輕化與成熟化(專業成熟與社會閱歷豐富)相結合確定。

  c、健康狀況:身體健康,五官端正,反應靈敏,無缺陷,無不良嗜好。

  d、有相當的業務能力及潛質。

  e、履歷清楚真實。

  f、凡有以下情形者,不得錄用:未滿18歲;有刑事記錄;曾被學校違紀辭退或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者。

  (2)教師招聘條件

  a、本科學歷、學士學位

  b、取得教師資格證

  c、身體健康

  d、由科組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招聘應屆師范生或具備各級職稱的教師比例及具體條件。

  4、招聘程序

  (1)用人部門(科組)提出需求申請——學校辦公室審核——分管校長同意——校長批準

  (2)學校辦公室擬訂招聘形式,報分管副校長同意,校長批準。

  (3)學校辦公室進行人事資料篩選、登記,將符合基本條件的資料分發用人部門(科組)。

  (4)用人部門(科組)將擬初試名單交學校辦公室,由辦公室通知應聘人員。需要筆試的由用人部門擬定試卷并建立專業題庫。

  (5)初試時,應聘人員填寫《職位申請表》。應聘教師試教,需提交一份教案、試講一節或進行一段說課、講一段班會課,介紹可開設的`課外活動項目等。

  (6)用人部門(科組)于面試后,填寫《面試評鑒表》或《應聘教師評價表》,并將綜合意見及時反饋學校辦公室,學校辦公室負責審核。

  (7)學校辦公室負責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包括:簡歷、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證書、檔案單位的關系證明及前任單位的推薦信或離職證明等。

  (8)初試合格者的應聘者資料報分管副校長同意后,擬定時間通知應聘者復試或直接將人事資料提交校長審批。

  5、通知程序

  (1)經校長批準后,由學校辦公室通知合格者到學校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2)應聘者出具健康合格證明后,如符合要求則由學校辦公室發出入職通知。

  (3)“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中山二路58號)”為指定體檢醫院。體驗項目為“入職體檢”,另加心電圖與乙肝兩對半。

  三、試用期規定

  1、入職程序:見《新員工入職工作程序》

  2、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3個學年以上。

  3、試用期限:6個月(一個學期)。

  4、試用期工作評估

  在試用期結束前一周,用人部門須對試用人員進行綜合評估,并于《轉正申請表》上填寫意見。

  5、提前轉正:對表現特別突出者,可提前轉正。程序:用人部門(科組)提議——學校辦公室審核——分管副校長同意——校長審批。

  6、終止試用

  (1)試用期內,試用人員的工作表現不符合要求,學校說明原因可以提出終止試用關系;試用人員也可向學校提出試用關系。

  (2)試用人員提出終止試用關系的程序:

  試用人員提前一周提交書面申請——用人部門同意——學校辦公室審核——分管副校長同意——校長審批——學校辦公室通知試用人員——試用人員辦理離職手續

  (3)學校提出終止試用關系的程序:

  用人部門書面申請——學校辦公室審核——分管副校長同意——校長審批——學校辦公室提前一周通知試用人員——試用人員辦理離職手續

  (4)離職手續:

  離職人員填寫《離職員工移交核對表》,按規定時間辦理工作(如文件、資料、學生情況等)、財產(電腦、電話、借支等)、物品(計算器等辦公文具)的移交,最后經學校辦公室通知,在財務部進行工資結算。

  四、轉正規定

  1、轉正申請程序:

  試用期滿前一周,試用人員提交《轉正申請表》——科組意見———級組意見———部門意見———辦公室審核——分管副校長同意——校長審批

  2、轉正手續的辦理

  員工填寫《轉正申請表》,組長、年級長及相關主管填寫意見,經學校領導審批后,辦理轉正手續,進行薪資調整。

  五、人事變更

  1、部門、職位調動

  (1)以工作需要為主,兼個人實際要求。

  (2)辦理程序:本人申請/部門填寫《人事變更通知書》——所在部門、接收部門意見——辦公室審核——分管副校長同意——校長審批——辦公室通知員工辦理手續

  2、升、免職

  部門(科組)填寫《人事變更通知書》——學校辦公室審核——分管副校長同意——校長批示——辦公室通知員工辦理手續——辦公室發出任免通知

  3、勞動關系解除(終止)

  (1)員工提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a、所有提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員工須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并認真完成本學期的教學與工作任務。

  b、程序:

  本人提交辭職申請——部門意見(科組/年級組)——學校辦公室審核——分管副校長同意——校長審批——學校辦公室通知員工辦理手續——學校辦公室發出離職通知

  (2)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a、學校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處理。

  b、程序

  部門意見——學校辦公室審核——分管副校長同意——校長審批——學校辦公室通知員工辦理手續——學校辦公室發出離職文件

  (3)離職手續:

  員工接到批準離職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好工作移交、財產物品移交等有關手續,并填寫《離職員工移交核對表》交學校辦公室,學校辦公室按規定辦理完畢手續后,發給員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按期辦理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學校將保留追述權。

  4、續聘

  (1)聘用期滿,若學校和員工雙方均無異議,則可簽訂續聘合同。

  (2)員工提出不再續聘的,須提前三個月提交申請,按照辭職程序辦理。

  (3)學校提出不再續聘的,由學校辦公室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

  六、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一)勞動合同解除

  1、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提出申請,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日提出申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達不要單位工作要求的。

  (2)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

  ①違反教師職業道德;

  ②違反考勤請假管理制度;

  ③遭到投訴,影響學校聲譽;

  ④違反教學管理要求,造成工作失誤,影響教學效果;

  ⑤違反學校其他相關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

  (5)采取欺詐手段,提供虛假證明(包括學歷、職稱、工作經歷、體檢報告等)經查明的。

  (6)違反計劃生育者(包括未婚先孕、違規超生的),并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7)制造、傳播謠言,損害同事關系,影響工作秩序的。

  (8)上班時間有玩電腦游戲、炒股票等行為,影響工作秩序,第一次發現警告并給予處罰,再次發現加重處罰,直至做違紀處理。

  (9)無論任何原因被公安、司法等部門追究法律責任或行政拘留的。

  (二)勞動合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學校聘任制度 2

  根據學校教學工作需要,特制定教師聘任制度如下:

  一、教師聘任的基本原則

  1. 為充分發揮我校學科優勢,確保學校的教學質量,我校任課教師要采取自我申報、教研組學年組推薦,并經學校審核后聘任。

  2. 根據教學計劃安排,若遇特殊學科可由學校教導處單獨聘任。

  3. 學校聘任教師原則上以本校教師為主,同時根據課程需要聘任具有教師資格和豐富教學經驗的本校以外的教師聘任。

  二、聘任任課教師的基本條件

  1. 任課教師應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具備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的基本素質和師德。

  2.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3. 對具有豐富從教經驗和具備骨干教師資格的教師學校予以優先聘任。

  4. 身體健康并能夠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

  5. 根據學校的教學計劃,保證按照教學大綱、新課程的要求按時、按質量完成正常的授課任務和教學實踐。

  6. 具有相應的普通話證書及計算機應用等級證書。

  三、聘任教師的基本程序

  1、班主任選聘科任教師,填好學校教師聘任表格交教導處。

  2、科任教師選擇班級,并與班主任聯系。

  3、科任教師任課節次要求:語文、數學每人不超過兩個班,外語不超過三個班,理、化不超過三個班,政、史、地不超過八個班,音、美、勞、衛等先聘任后,學校再統一調整。

  四、聘任教師的'待遇與獎懲

  1. 學校單獨聘任教師,根據其職稱、任教資力核定課時費標準在聘任協議中予以規定和說明。

  2. 學校教導處負責日常課時的統計和監督檢查,每學期統計報表經任課教師確認并由校長審核。

  3. 學校建立相應的教學質量評估和獎勵制度,對盡職盡則,出色并高質量完成教學任務并深受學生好評的優秀教師,學校按照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4. 學校對有下列行為者予以批評教育、警告直至解除聘任;對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者要用其課時費賠償損失。

  (1)不能按所規定授課任務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

  (2)每學期無故缺課三次以上或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3)經教師互評、學生評議、家長評議并經學校考核后認定為不合格者

  學校聘任制度 3

  一、班主任的地位

  1、班主任是選聘的對班集體教育管理工作全面負責的教師,是班集體活動的組織者和教育者,是學校基層的政治骨干,既是班級的指導教師,也是班級的`少先隊輔導員;

  2、班主任是學生班級的直接領導者,有權決定班級事務、學生的一般獎懲及學生干部的選拔等工作;

  3、班主任是密切聯系任課教師、學生組織和家長的紐帶,要積極協調和聯系各方,形成合力,獲得優良的教育效果。

  二、班主任的選聘

  1、班主任實行聘任制度,由學校教務處制定班主任聘任條件,每學年初本人提出申請,在全體教師中公開選聘(可根據情況聘用教師),德育處考查合格后由學校下達聘書,德育處備案;

  2、做好班主任工作是每個教師義不容辭的責任,全體教師(男52歲以下、女47歲以下)應積極報名應聘班主任。

  三、班主任任職條件

  1、忠誠教育事業,熱愛教育教學工作,熱愛學生,為人師表;

  2、有主人翁意識和拼搏奉獻的精神;

  3、具備創新能力,能不斷探索、研究科學的工作方法;

  4、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協調能力和較高的綜合業務能力;

  5、身體素質好,精力充沛,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學生工作中。

  四、班主任的工作職責

  1、抓好學生的政治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2、抓好班級學風建設,指導學生提高學習成績;

  3、關心學生身心健康,增強學生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

  4、關心學生生活,抓好日常管理;

  5、組織學生開展各種文化競賽和文體活動。

  學校聘任制度 4

  隨著學校規模不斷擴大,年級組管理要求的逐步規范和提高,為了進一步明確各年級的責任,提高教育質量,經校長室研究,從二00五年起,試行年級組初聘基礎上的學校聘任制。具體意見如下:

  一、操作步驟

  1、各年級在第一學期結束后,由年級領導小組從師德師風、工作態度、工作能力、教學業績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討論初擬出第二學期需對其進行談話、督促、調研與考核的教師名單。

  2、由校長室組織考核小組在第二學期進行跟蹤考核,本年級領導小組成員參與,教務處實施考核。

  3、通過跟蹤考核,校長室給予評定,并將評定結果告知各年級領導小組。

  4、在第二學期結束前后,由各年級同校長室初定本年級下學年不擬錄用人員。

  5、校長室再向其它年級推薦,如其它年級不愿錄用,則作為待崗。

  二、實施意見

  1、新分配、新調入、50周歲以上教師安排由校長室根據本校師資情況向各年級推薦,年級領導小組無權挑選。

  2、學校從總體考慮適當調整各年級師資,各年級必須支持,服從大局。

  3、少數工作不認真,協作能力不強,教學成績較差,符合學校解聘條件的`教師,經學校考核后可由學校解聘。

  4、各年級編制數由學校核定,各年級不得超編。

  5、各年級初聘在現有本年級教師內進行考核聘用,不得到其它年級動員,如需調整由學校決定。

  三、待崗期間

  只享受基本工資,學校其它福利待遇均不享受。待崗期間跟班聽課、備課、做練習,以及完成學校分配的其它二線工作。一年后學校推薦給年級組試用,如再不能勝任教學工作,年級組繼續不愿錄用,學校只能將其解聘。新上崗教師第一年不享受結構工資(小工資)的全額。第一年工作的新教師沒有待崗試用期,如年級組不愿錄用,學校考核確實不合格,即可將其解聘。

  四、本條例解說權屬校長室。

  學校聘任制度 5

  據學校教學工作需要,特制訂教師聘任制度如下:

  一、教師聘任的基本原則

  1、為充分發揮我校學科優勢,確保學校的教學質量,我校任課教師要采取自我申報、教研組推薦,并經學校審核后聘任。

  2、學校聘任教師原則上以本校教師為主,同時根據課程需要聘任具有教師資格和豐富教學經驗的本校以外的教師任課。

  二、聘任任課教師的基本條件

  1、任課教師應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具備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的'基本素質和師德。

  2、具備大學本科、專科以上學歷。

  3、對具有豐富從教經驗和具備骨干教師資格的教師學校予以優先聘任。

  4、身體健康并能夠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

  5、根據學校的教學計劃,保證按照教學大綱、新的課程標準的要求按時、按質完成正常的授課任務和教學實踐。

  三、聘任教師的基本程序

  1、學校任課教師在接受聘任前,須填寫學校教師受聘申請表(姓名、年齡、政治面貌、畢業于何年何校、現職稱、職務、從事教學工作經歷、獎勵等,交付畢業證書、教師資格證書原本和復印件)。

  2、申請表交教務處備案并征求教研組的意見。單獨聘任的教師由學校進行必要的面試和考核。

  3、決定聘用的教師應接受學校授課任務,學校單獨聘任的教師則應與學校簽立聘任協議。

  四、聘任教師的待遇及獎懲

  1、受聘教師,享受學校一切待遇。

  2、學校單獨聘任教師,根據其職稱、任教資歷核定課時費標準在聘任協議中予以規定和說明。

  3、學校負責日常課時的統計和監督檢查。

  4、學校建立相應的教學質量評估和獎勵制度,對盡職盡責,出色并高質量完成教學任務并深受學生好評的優秀教師,學校按照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反之,學校將予以批評教育、警告直至解除聘任;對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者要賠償損失。

  學校聘任制度 6

  為更好地落實學校辦學任務,切實做好教職工全員聘用工作,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學校聘用制度。

  一、指導思想:

  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依法保護學校和教職工合法利益,增強教職工主人翁意識和工作責任感,進一步調動全體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促進教職工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適應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

  二、聘用原則

  1、校長負責原則。校長全面負責學校教職工的聘用工作,制定聘用方案并具體組織實施。

  2、部門協作的原則。學校黨組織在聘任工作中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證監督作用。學校工會在聘任工作中協助校長做好教職工思想工作,同時通過教代會對聘任工作實行民主監督,學校解聘或辭退教職工應事先征求工會意見。

  3、按編聘用的原則。學校根據核定的編制數額、教師職務結構比例并結合實際工作任務設置工作崗位。在聘用人員時,不突破核定的'編制數額。

  4、資格準入原則。被聘用人員必須具備同聘任崗位相適應的文化程度和任職資格。

  5、競爭擇優原則。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學校自主聘任、個人自主擇業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合理流動的原則。學校將從工作實際出發,全面考察受聘人的政治思想、道德修養、業務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心理和身體健康狀況,堅持擇優聘用。

  三、聘用對象

  納入事業編制管理的學校教職工

  三、聘用條件:

  1、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政治素質高,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2、身體健康,適應學校工作要求。愛崗敬業,愛生愛校,盡職盡責,務本求實,嚴謹治學,辛勤育人,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3、作風樸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正是范,堪為師表。

  4、要能勝任提供的崗位;同時按照工作量和工作要求,可以兼任其他一些崗位。

  5、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具有專業知識素質和業務能力水平,有理論和實踐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上崗:

  1、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和學校規章制度,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

  2、不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或職責范圍內其他工作任務,給學校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

  3、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影響惡劣的。

  5、有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

  四、聘任程序:

  1、學校發出招聘公告;

  2、應聘者自愿填寫學校下發的資料;

  3、學校領導班子進行實際考核,資格審查,擇優錄用;

  4、由學校辦理招聘手續,聘用期為一年,聘任期滿后,根據考核情況進行續聘和解聘;

  5、校長簽發聘任合同,發放聘任書。

  五、受聘人員待遇:

  1、教師工資實行績效工資制。

  2、受聘人員工作時間按照上級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六、解聘:

  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與聘任人員解除聘任:

  1、聘任期滿,工作調整。

  2、經考核,不勝任原工作崗位或不適應做原工作者。

  3、在任職期間,因受聘人員責任造成重大事故損失。

  4、觸犯法律、法規,受處理人員。

  學校聘任制度 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辦學校聘任行為,保障民辦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教育質量,維護聘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區民辦教育健康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xxx區行政轄區內開辦的民辦中小學校及其教師在建立聘用合同關系和履行過程中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民辦學校的教師聘用管理由區教育局負責,區社會辦學管理辦公室履行具體管理職責,各鎮(街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大力支持、積極協助區社會辦學管理辦公室履行管理職責。

  第四條 區教育主管部門的管理要遵循程序規范、權責利對等、維護聘任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民辦學校的教師一律實行聘任制,采用合同的形式進行。教師聘用遵循擇優聘用、競爭上崗的原則。

  第二章 聘任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教師受聘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

  (二)具備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或管理經驗;

  (三)高中教師必須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學歷;初中教師必須具有大專或大專以上學歷;小學、幼兒園教師必須具有中專或中專以上學歷;

  (四)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五)身體健康,能履行崗位職責;

  (六)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第七條 聘任程序:

  (一)各街道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制指導轄區內民辦學校(幼兒園)的教師聘用工作;

  (二)受聘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1.畢業證書(須同時提交xx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出具的文憑驗證證明);

  2.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3.教師資格證書;

  4.計劃生育證明;

  5.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或610部門認可的無涉邪教活動的證明材料;

  6.用人單位要求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三)各用人單位必須成立教師聘用工作小組,負責審查應聘人員材料,進行考核,確定聘用人員名單;

  (四)用人單位與受聘人簽訂聘用合同書,受聘人專業技術職務與其評定的專業技術資格可以一致,也可以高職低聘或低職高聘。

  第八條 學校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原則上與教師一學年簽訂一次聘用合同。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招聘已與xxx區內教育系統其他單位簽訂聘用合同而擅自離職的教師。

  第三章 受聘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受聘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時獲取相應職務的工資報酬;

  (二)依法參加xx市社會保險;

  (三)聘期內享受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并在寒暑假內享受基本工資;

  (四)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五)參加職稱評定和晉升;

  (六)參加市、區教師業務培訓(培訓經費所在單位負責60%、教師本人負責40%)。

  第十一條 受聘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服從學校工作安排,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尊重愛護學生,禁止體罰學生,確保學生健康成長;

  (四)積極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道德修養。

  第十二條 正式受聘教師月工資總額不得低于1000元。

  第四章 聘任合同的簽訂、變更和終止

  第十三條 聘用合同的簽訂:

  (一)民辦學校聘用教師可根據本校實際情況,參照使用由xxx區教育局統一印制的聘用合同書格式,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書確立聘用關系,明確用人單位與受聘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二)校長與學校董事長簽訂合同;副校長由校長提名,報董事會批準后與校長簽訂合同;學校中層干部和其他教師由校長與其簽訂合同。

  (三)聘用合同簽訂后,可送勞動部門鑒證或公證部門公證。聘用合同在有效期內不因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終止或解除。

  (四)聘用合同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各持一份,一份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聘用期限;

  (二)工作內容和職責;

  (三)工作報酬;

  (四)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五)工作紀律;

  (六)聘用合同終止條件;

  (七)違反合同的責任;

  (八)爭議的處理;

  (九)當事人協商約定的其它內容。

  第十五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一)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確需變更時,雙方應按原定程序協商變更合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在合同期內繼續有效。

  (二)因特殊情況,經聘用雙方當事人協商,可以中途終止或變更聘用合同。

  (三)在聘用合同期滿前至少一個星期時間,由用人單位向受聘人發出書面通知,征求受聘人是否續聘的意見,然后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以及受聘人的意見決定續聘人員,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是否續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關系自行終止:

  (一)聘用合同期滿;

  (二)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

  (三)用人單位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銷的;

  (四)受聘人死亡的。

  第五章 解聘的條件、程序和管理

  第十七條 教師聘任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提前解除合同:

  (一)有違反法律的行為,被司法機關采取人身限制措施的;

  (二)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三)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達到解聘條件的;

  (四)簽訂合同時采取欺騙等手段故意隱瞞個人重要事項的;

  (五)品行不良,體罰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六)嚴重失職,對學校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一)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愿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未違反第十七條規定,但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和管理服務工作的。

  第十九條 教師在聘任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不得解聘:

  (一)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教師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三)因公負傷、致殘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第(一)項中,醫療期限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不滿一年的,為累計15日;滿一年的,從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長不超過90日。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受聘人的病、傷假工資。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提前用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四)其他受聘人認為應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需提前解除合同的,雙方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在簽訂合同時事先約定對等通知對方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或遇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裁減人員的,應提前向工會和全體教職工說明情況,方可裁減人員。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給予受聘人經濟補償金:

  (一)依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解除合同的;

  (二)依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三)項的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受聘人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的,發給受聘人本人一個月的全額工資,最高不超過12個月。屬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不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解聘程序:

  (一)校長的解聘由董事會提出書面解聘理由,報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

  (二)副校長的解聘由校長提出書面解聘理由,報董事長批準;

  (三)中層干部和一般教師的解聘由校長決定。

  第二十五條 教師擅自離職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暫緩發放當月工資,如確定由該教師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的,可在暫緩發放的工資中給予相應扣除。

  第六章 調入教師條件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符合xx市xxx區調干條件且在所在民辦學校連續工作兩年以上的教師,經各民辦學校推薦,報區教育局審查,再經區人事局批準后,可以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七條 調入教師的人事關系和檔案,由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統一管理,有關費用按規定繳納。其工資福利由所在單位解決。

  第二十八條 調入教師從入戶之日起,必須在所在單位連續工作4年以上方可提出流動。

  第二十九條 調入教師的社會保險由所在單位負責辦理,其繳費方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調入教師工作一年后可以向政府申請購買微利房。

  第三十一條 已調入教師落聘后的管理:

  (一)由學校安排培訓或其他工作;

  (二)由區教育局社管辦或人事科推薦到其他學校工作;

  (三)由市、區人才交流中心推薦到其他行業工作;

  (四)自行聯系工作。

  第三十二條 已調入教師的落聘、解聘后的生活待遇:

  (一)落聘后的教師不保留原職務工資,按重新安排的工作崗位,享受相應的待遇;

  (二)落聘、解聘的教師,自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按本人解聘前的基本工資發給生活費,第4個月至第6個月按上述基本工資的50%發給生活費,滿半年后停止發放并辦理辭退手續;

  (三)拒聘人員從生效之日起有1個月的自行流動權,期滿后停發生活費并辦理辭退手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聘用單位違反本管理規定的,主管教育部門可通報批評,限其整改;

  學校領導以權謀私或對教師打擊報復的,教育主管部門有權建議董事會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 落聘、解聘、拒聘人員無理取鬧,糾纏領導,擾亂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教師對解除聘用合同不服的,可以逐級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區教育行政部門無法協調解決的,可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xxx區民辦學校的職工聘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民辦學校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報區教育局社會辦學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xxx區人民政府授權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條本規定自2001年12月29日起執行。

  學校聘任制度 8

  一、認真貫徹國家幼教法規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兒童觀,熱愛、尊重幼兒,教育幼兒要做到熱心、耐心、細心、誠心、關心。因材施教,因人施教,堅持積極正面教育,做到為人師表,禁止任何形式的體罰和變相體罰,或恐嚇、諷刺、挖苦幼兒等傷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對幼兒不歧視、不偏愛,一視同仁,要注意幼兒的安全,加強幼兒自我保護意識教育。

  二、全面負責本班教育和保育工作,根據《幼兒園工作規程》提出的要求,結合本班實際,認真做好并執行教學計劃,每天要精心準備好課,上好課,確保教學質量。搞好所在班級教育、衛生、保健及生活護理等工作。使幼兒在體、智、德、美幾方面得到發展。

  三、尊重家長,相互信任。教師要主動與學生家長聯系、溝通,虛心聽取家長的意見和建議,取得家長對自己工作的理解、支持與配合,商討符合幼兒特點和個體差異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務。四、要樹立優良的學風,努力鉆研業務,積極參加業務學習。不斷探索教學規律,改進教學方法,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教育教學水平,提高保教質量。

  五、按時上下課,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曠課,如有事情事先聲明。上班時間不擅自離開幼兒園。上班時間安心、專心、不聊天、不串班、不做私事。對工作要熱情、認真、負責,一絲不茍,盡職盡責。

  六、教師在園期間要擁有健康向上的心態,舉止大方,儀表端正,穿著得體,符合教師的職業特點,有教師風度。談吐文雅,禮貌待人。不講有損教師形象的話,不做有任何有失教師禮儀的舉止,反對行為粗暴、出言不遜。

  七、同事之間互相關心,互相尊重,嚴以律己,寬以待人。不傳閑話,不惡意對人。相互團結,相互交流,共同進步,發揮才干。提倡大局觀念、整體觀念,強調交流合作,反對個人主義。服從工作需要,聽從安排,不拈輕怕重、討價還價。提倡嚴以律己,反對自由放任的不良習氣。

  八、保持園所環境清潔,將各種用品存放在固定地方,用完后能及時歸還原處。勤儉節約,愛護公物,處處做好幼兒的表率。

  學校聘任制度 9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強化競爭激勵機制,打破教師職務終身制,充分調動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根據縣人事局、縣教體局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聘任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聘任的原則、條件與形式

  (一)聘任的原則

  聘任在專業技術結構比例和設置的崗位內進行。貫徹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采用學校擇優聘任和教師競爭應聘相結合的辦法。

  (二)聘任基本條件

  1、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教師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2、具有相應的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符合繼續教育等規定要求;

  3、能夠履行相應崗位職責,具備完成本崗位職責任務的能力;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經批準延遲退休者除外);

  (三)聘任形式

  教師職務聘任包括同級資格聘任、高級資格低聘和低級資格高聘。

  1、同級資格聘任。聘任的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與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相一致。同級資格聘任人員上學年度專業技術考核應為 “稱職”以上。

  2、高級資格低聘。聘任的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低于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高級資格低聘:

  (1)不能履行同級崗位職責,不能完成本崗位工作任務的.;

  (2)上學年度專業技術考核為“基本稱職”及以下的;

  (3)因崗位職數限制,不能聘任同級專業技術職務的。

  3、低級資格高聘。聘任的教師專業技術職務高于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即初級資格聘任中級職務,中級資格聘任高級職務。低級資格高聘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德才表現突出,確屬出類拔萃,群眾公認;

  (2)專業技術技能突出且對單位發展起重要作用;

  (3)最近兩個學年度效益評定連續為優秀的。

  二、聘任程序

  (一)成立聘任領導小組。由學校黨政主要領導、專業技術人員代表和有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

  (二)制訂聘任制度,經學校教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組織實施;

  (三)公布聘任方案。在學校公布聘任方案、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置、擬聘崗位及職責、聘任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申請報名。申報教師填寫聘任意向;

  (五)資格審查。聘任領導小組對申報人員應具備的資格和條件進行審查;

  (六)民主測評。在述職的基礎上進行民主測評;(限申報

  低職高聘人員)

  (七)由各處室主任、年級段長提出擬聘建議,提交聘任領導小組研究確定聘任方案;

  (八)公示。聘任領導小組確定聘任名單在單位內公示7天;

  (九)簽訂聘約。由學校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或委托的代理人與應聘的教師簽訂聘約,并頒發聘任書。

  三、解聘和辭聘

  (一)解聘

  解聘是聘任雙方在聘期未滿的情況下由聘任方解除聘約的行為。

  1、受聘人在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任方可以解聘:

  (1)受聘人在聘期內自動離職或被辭退、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經多次警告無悔改表現的;

  (3)連續病假6個月以上的;

  (4)嚴重違反教師職業道德;

  (5)違反聘約約定條款的。

  2、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任方不得解聘:

  (1)聘期未滿,又不符合規定解聘條件的;

  (2)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辭聘

  辭聘是受聘人在聘任期未滿的情況下與聘任方解除聘約的行為。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受聘人可向聘任方辭聘:

  (1)聘任方不能履行聘約的;

  (2)本人工作、生活中確有特殊困難,不能繼續履行聘約的;

  (3)符合有關規定,系正常流動或按國家規定考入大、中專院校的;

  (4)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5)聘任方違反聘約約定條款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聘人不得辭聘:

  (1)在重點學科項目中擔任負責人,項目沒有完成,需要其繼續工作的;

  (2)確因學校工作需要,變動工作崗位的;

  在前述規定的情形之中,聘任方或受聘人一方要求解除聘約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聘任方或受聘人違約的,按聘約的規定承擔責任。

  四、本聘任制度如有跟國家的法律法規抵觸的,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準。解釋權屬校長室

  五、本聘任制度已經學校教代會表決通過并實施。

  學校聘任制度 10

  為更好地落實學校辦學任務,切實做好教職工全員聘任工作,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教師聘任制度。

  一、指導思想

  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依法保護學校和教職工合法利益,增強教職工主人翁意識和工作責任感,進一步調動全體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促進教職工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適應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

  二、聘用原則

  (一)校長負責制原則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教職工的聘用工作。

  (二)部門協作的原則

  學校黨組織在聘任工作中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證監督作用。學校工會在聘任工作中協助校長做好教職工思想工作,教導、政教、教科室等部門協同制定聘用方案并具體組織實施。

  (三)按編聘用的原則

  學校根據核定的編制數額、教師職務結構比例并結合實際工作任務設置工作崗位,在聘用人員時,不突破核定的編制數額。

  (四)資格準入原則

  被聘用人員必須具備同聘任崗位相適應的文化程度和任職資格。

  (五)競爭擇優原則

  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學校自主聘任、個人自主擇業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合理流動的`原則。學校將從工作實際出發,全面考評受聘人的政治思想、道德修養、業務水平,工作能力,堅持擇優聘用。

  三、工作領導組

  四、聘用條件

  (一)任課教師應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具備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的基本素質和師德。

  (二)身體健康,適應學校工作要求,愛崗敬業,盡職盡責,務本求實,嚴謹自學,堅持立德樹人、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作風樸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服從學校工作安排,身正是范,堪為師表。

  (四)學校聘任教師原則上以本校教師為主,同時根據課程需要聘任具有教師資格和豐富教學經驗的本校以外的教師任課。

  (五)具備相應的學歷,對具有豐富從教經驗和具備骨干教師資格的教師學校予以優先聘任。

  (六)根據學校的教學計劃,保證按照教學大綱、新的課程標準的要求按時、按質完成正常的授課任務和教學實踐。

  五、聘任程序

  (一)我校任課教師要采取自我申報、教研組、年級組推薦,并經學校審核后聘任。學校任課教師在接受聘任前,須填寫學校教師受聘申請表(姓名、年齡、政治面貌、畢業于何年何校、現職稱、職務、從事教學工作經歷、獎勵等,申請的任教年級、學科及班級數。交付畢業證書、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申請表交教導處備案。

  (二)學校先聘任各班班主任,然后由班主任聘任各科授課教師,若遇特殊情況可由學校單獨聘任。

  (三)為加強畢業班工作,先由九年級班主任聘任各科任教師(可在原先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重新聘任授課教師),然后聘任八年級和七年級各科任教師。

  (四)每位教師工作量應該飽滿,鼓勵優秀教師超工作量,在工作量不飽滿的情況下,任何教師不允許拒聘。對于落聘教師,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適當工作,本人應當服從安排,若不服從,以落聘處理。

  六、獎懲待遇

  (一)學校按照實際課時發放績效工資及享受學校同等待遇。

  (二)學校教導處負責日常課時的統計和監督檢查,每學期統計報表經任課教師確認并由校長審核。

  (三)學校建立相應的教學質量評估和獎勵制度,對盡職盡責,出色并高質量完成教學任務并深受學生好評的優秀教師,學校按照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四)學校對有下列行為者予以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直至解除聘任:

  1.不能按所規定授課任務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

  2.每學期無故缺課三次以上或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3.經教師互評、學生評議、家長評議并經學校考核后認定為不合格者)。

  學校聘任制度 11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教師職稱聘任工作,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在職教師,即從事教學、科研、實驗及圖書系列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學校設置職稱聘任委員會(簡稱“聘委會”),負責學校教師職稱聘任工作。聘委會由學校校長、學校黨委書記、主管教學工作副校長、主管人事工作副校長、人事處處長、教務處處長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組成,人數一般為7至9人,校長任主任。

  第四條教師職稱聘任實行評聘結合,學校職稱評審通過教師自獲得職稱之日起確立聘任關系,聘期3年。如在聘期內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終止,其職稱聘任自動失效。

  第五條受聘教師在職稱聘期內應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能夠做到以德立身、以言傳道、以行垂范,嚴謹為學、誠信為人,顧全大局,服從安排、團結協作,堅持科學精神,模范遵守學術道德規范。

  第六條教師在職稱受聘期間,必須完成相應的工作職責:

  1.正高級崗位的基本職責:

  (1)完成學校規定的工作量任務,指導青年教師學習成長,教學效果良好;

  (2)承擔科研工作,組織、領導或作為主要成員參加科研團隊完成重要科研項目,或完成重大科研成果轉化工作,并在聘期內至少取得2項同行專家認可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含科研項目、著作論文、發明創造等);

  (3)指導教育教學改革、課程建設或實驗室建設,領導本學科、專業的建設與發展,并做出顯著成績;

  (4)指導本學科的教師隊伍建設和高級研修人員,幫助并督促本學科副教授及以下職稱的教師不斷提高自己的學術水平;

  (5)積極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主動對接國家和地方的重大戰略需求,承擔科技攻關科研項目,實現科技成果轉化,參與決策咨詢服務;積極擔任或兼任校內各級黨政職務,鼓勵在校外重要學術團體兼任職務等;積極參與學校及所在學院(單位)的各類活動,對學校及所在學院(單位)的建設與發展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6)完成學校規定的其他工作。

  2.副高級崗位的基本職責:

  (1)完成學校規定的工作量任務,指導青年教師學習成長,教學效果良好;

  (2)承擔科研工作,組織、領導或參加科研團隊完成科研項目,或完成重要科研成果的轉化工作,并在聘期內至少取得1項同行專家認可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含科研項目、著作論文、發明創造等);

  (3)參與并協助指導教育教學改革、課程建設或實驗室建設,在本學科、專業的建設和發展中起骨干作用,并做出突出成績;

  (4)參與并協助指導本學科的教師隊伍建設,幫助并督促本學科中初級職務教師不斷提高自己的學術水平;

  (5)積極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主動對接國家和地方的重大戰略需求,承擔科技攻關科研項目,實現科技成果轉化,參與決策咨詢服務;積極擔任或兼任校內各級黨政職務,鼓勵在校外重要學術團體兼任職務等;積極參與學校及所在學院(單位)的各類活動,對學校及所在學院(單位)的建設與發展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6)完成學校規定的其他工作。

  3.中級職稱崗位的.基本職責:

  (1)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學效果良好;

  (2)承擔科研工作,參加科研團隊完成科研項目,在聘期內至少參與完成了1項得到同行專家認可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含科研項目、著作論文、發明創造等),或在公開學術刊物上至少發表2篇學術(含教研)論文;

  (3)參與教育教學改革、課程建設或實驗室建設,參與本學科、專業的建設和發展工作;

  (4)幫助并督促助教不斷提高自己的學術水平和教學能力;

  (5)完成學校規定的其他工作。

  4.初級職稱崗位的基本職責:

  (1)承擔助教、班主任或行政教輔工作,并完成學校規定的工作量

  (2)主動參與教育教學改革、課程建設或實驗室建設;

  (3)積極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以及學校和所在學院(單位)的各類活動;

  (4)完成學校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受聘教師在職稱聘期內須完成聘任崗位工作職責,嚴格執行教授為本科生授課制度,連續三年不承擔本科課程的教授、副教授,轉出教師系列。學校評議組(績效考核小組)對受聘教師崗位工作職責完成情況進行評議。對未完成聘任崗位工作職責的,學校可在下一個聘期取消聘任或降低等級進行聘任。

  對有失教師形象的言行,學校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勸誡、警示和必要處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將按照有關程序,嚴格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取消其聘任資格:

  1.在教學、科研中公開散布違反憲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

  2.在教學、科研中嚴重失職,造成不良影響;

  3.違反學術規范,抄襲、剽竊或侵吞他人的教學成果、科研成果等;

  4.偽造相關證明材料;

  5.有其他嚴重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八條教師對職稱聘任等級、取消聘任、降級聘任等有異議時,可以向教師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九條教師在職稱受聘期內按所聘專業職稱等級確定工資待遇,受聘專業職稱及相應的工資待遇僅在聘期內適用。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學校聘任制度 12

  一、指導思想

  為適應學校發展的要求,充分調動全體教職工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積極性,理清學校內部管理層次,提高管理效能,建立“因事設崗、職責明確、競爭上崗、雙向選擇、規范考核、獎優罰劣”的新機制,逐步實現教職工隊伍的整體優化,推進學校各項工作又好又快地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結合學校實際、科學編制學校崗位設置方案。

  2、全員聘任,分層聘任。

  3、雙向選擇、競爭上崗。

  4、公開、公平、公正、擇優。

  5、注重年齡、性別、專業技術職務的優化組合。

  三、機構設置

  學校中層管理機構設三處二室,即教導處、政教處、總務處、辦公室、教科室。配主任一名,視需要配副主任若干名。

  校團委書記享受中層正職待遇。

  年級組設主任一名,助理員一名。年級主任享受中層副職待遇。

  設語文、數學、英語,文綜,理綜,藝體六個學科組,配學科主任一名。

  四、崗位設置

  依據上級核定的編制數,編制學校崗位設置方案。

  五、聘任對象

  忠誠人民教育事業,具備初中教師任職資格或者具備從事學校后勤行管工作的'能力,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服從安排和管理的本校在職教職工。

  六、聘任辦法

  1、校級領導由區教育局確定聘任方案。

  2、校長提名,經校班子會議研究,報教育局批準,校長聘任處室主任,任期三年,處室副職由正職提名,經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校長決定聘任,任期三年。

  3、教科室主任提名,經校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校長決定聘任學科主任,聘期三年。

  4、政教主任和教務主任協商提名,經校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校長決定聘任年級主任,聘期三年。

  5、年級主任提名報政教主任同意,經行政會議研究,校長決定聘任班主任,任期1---3年。

  6、學科主任提名報教科室主任同意,經行政會議研究,校長決定聘備課組長,任期1--3年。

  7、在雙向選擇的基礎上,班主任提名,年級主任、教務主任同意,經行政會議研究,校長決定聘任各班任課教師,任期一年。

  8、職工聘任。校長授權各處室主任聘任本處室職工。處室負責人制定擬聘崗位職數和崗位職責報學校研究,校長批準,然后聘任本處室職工,聘期一年。

  9、教職工任職期間如果所聘崗位確實不適合應聘者,學校可以中途調整應聘者崗位,被聘者辭聘,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學校。

  七、崗位目標考核

  依據“崗位職責”,遵循誰聘任誰考核的原則,每學年對全體教職工進行一次考核。

  其外,校領導班子成員要接受上級黨組織定期進行的考評。校中層管理人員要定期接受教職工代表的考評。

  八、拒聘

  拒聘指在聘任過程中,已充分考慮被聘人員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了工作崗位,但被聘任人堅持個人意見,不接受聘任或中途辭聘,學校可進一步聽取當事人意見,結合學校工作需要臨時安排工作,當事人仍兩次不服從工作安排,應認定為拒聘。拒聘從第二個月發工資70%,半年后按自動離職處理。

  九、解聘

  有下列情況之一,予以解聘

  1.年度考核確認為不合格者。

  2.嚴重違紀違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者。

  3.擅離工作崗位一個月以上或一年內多次擅離工作崗位累計超過四十天者。

  解聘教職工由校行政會議研究決定,由校長在全體教職工會上宣布生效,并形成正式書面決定報送區教育局。給予被解聘者半年時間聯系接收單位,半年以后無接受單位按自動離職處理。被解聘者半年內發基本工資。

  十、附則

  1、因傷因病喪失工作能力按有關政策作特例處理。

  2、凡擔任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職務滿十年,因年齡、身體等正常因素不再聘任管理崗位職務,原則上聘為學校發展顧問,在一個聘期內享受原職務相關待遇。

  3、新分配高校畢業生三年內不得提出拒聘要求,新調入本校的教職工三年內不得提出拒聘要求。

  4、本《暫行條例》解釋權在校行政會議。以后每屆教代會審議一次,逐步完善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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