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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是發生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以解決勞動糾紛時所填寫的一種申請文書。如何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那么,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介紹下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如何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 性別:
地址: 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 性別:
地址: 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xxxxxxxx(事由)產生爭議,申請調解。
調解請求:
事實與理由:
為此,向xxx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請依法調解。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說明
上述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是當事人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調解填寫的文書格式。企業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應經過如下程序:
(1)申請。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愿意調解的,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2)受理。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方當事人表示愿意調解的,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作出受理決定的,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辦理受案手續;作出不受理決定的,應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應向何部門申訴。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可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3)調解。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后,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調解:
①及時指派調解委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并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②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l-2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壅{解委員會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企業規章和勞動合同,公正調解;
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簡單爭議由調解委員)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1份);
、菡{解不成的,應作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1份)。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我國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有三種: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而言,在仲裁程序和起訴程序中往往有調解程序,但是,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程序中的調解以及訴訟程序中的調解有著本質的區別:首先是主持調解的主體不同。前者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后者由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主持。其次是性質的不同。前者屬于非訴訟行為,而后者屬于訴訟行為。再次是表現在是否受法定程序的約束上。前者不受程序的約束,后者則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最后是發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后者形成的調解文書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
第二,明確企業調解的適用范圍是寫好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的前提。根據有關規定,下列四種原因申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一是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二是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三是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四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爭議。
第三,申請人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調解申請。以書面形式提出的,應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申請書中要詳細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等自然情況,單位名稱、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單位地址等情況。同時應當詳盡寫明爭議發生的原因、爭議的焦點、請求的具體事項,以及所依據的證據(包括證人姓名、住處、證據來源等)。
第四,關于時限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
第五,調解委員會接到申請書后,應當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當做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當在4日內作出受理或者是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于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其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審結,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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