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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書(用人單位申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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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書(用人單位申請用)
格式:
申請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身年月,民族,住址,聯系方式
請求事項:寫明申請仲裁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與理由:寫明申請仲裁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此致
xxxx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1、申請書副本x份(按被申請人人數確定份數);
2、證據x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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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 請 人:**縣郵政局
地 址:**縣永豐鎮
法定代表人:楊**,該局局長
被申 請 人:謝****,男,1xxx年5月27日出生,漢族,**縣人,住本縣永豐鎮天青街44號。
申請撤銷事項:
**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雙勞仲案字(20xx)12—7號仲裁裁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請求依法撤銷該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適用法律不當
1、上述仲裁裁定結果為“由被申訴人(即申請人)**縣郵政局支付申訴人(即被申請人)謝****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4000元,賠償失業保險損失1504元,退還服務質保金10200元,以上合計金額1570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適用終局裁決的情形只有在各種費用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才適用。20xx年**縣最低工資標準為470元,按12個月標準總金額為5640元。也就是說,只有在伍仟陸佰肆拾元以內的標準范圍,才適用終局裁決。
而上述裁決結果遠遠高于伍仟陸佰肆拾元標準,顯屬適用法律不當。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由此可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終止勞動關系協議合法有效且無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而上述仲裁裁決書上引用的卻是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保發[20xx]12號《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經濟補償規定,這完全是牽強附會,該通知只針對那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支付的相關費用。
由此可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xx年11月以來是有書面合同的,根本不屬于勞社保發[20xx]12號文件范疇,因而上述裁決適用法律依據是不適當的。
二、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
本案在仲裁過程中,申請人**縣郵政局向仲裁庭提交了被申請人謝****拖欠申請人報刊款的相關證明,但仲裁裁決書中既沒有提及,也沒有在仲裁裁決中將服務質保金與報刊欠款進行沖抵,嚴重違背事實真相。
綜上,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述裁決予以撤銷。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xxx年x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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