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完善對經濟運行發展方式的工作計劃”政府工作計劃
時間流逝得如此之快,我們的工作又將在忙碌中充實著,在喜悅中收獲著,讓我們對今后的工作做個計劃吧。相信大家又在為寫計劃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加強完善對經濟運行發展方式的工作計劃”政府工作計劃,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依法依規保證項目建設用地。對國家和省鼓勵發展的高技術、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藝和新產品項目所需用地。優先給予用地支持。繼續落實最嚴格的耕地維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要優先予以保證。對通過淘汰落后、兼并重組提升企業競爭力、促進產業良性發展的項目。依法依規審查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嚴禁擅自擴大政策適用范圍。
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未達到現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或相關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指標要求的項目,不得批準用地;對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或核準手續的項目,不得供應土地。不得擅自將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不得以工業項目名義從事房地產開發。進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防止以項目建設為名囤積土地、圈而不建或圈多建少的現象發生。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土地出讓收入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不得隨意減免。
二、嚴格實行問責制。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并加強政策研究、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依法依紀把好土地供應關、環境評價關、財政資金關和項目審批(核準)關。形成合力。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通知》中辦發〔XX〕25號)有關要求,對違反國家土地、環保法律法規和信貸政策,工作嚴重失職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行為要進行問責、嚴肅處置。
三、積極履行政府職責。各級政府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切實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經濟運行的監測分析,加快推進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服務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設。建立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調度推進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遇到突出困難和問題。
全面梳理政府管理事務,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政府不應通過行政管理方式解決。
四、加強對項目的規范審批和管理。各地、各部門要堅持把抓項目、擴投資擺在經濟發展的核心位置。繼續深入實施重大項目帶動戰略,圍繞基礎設施、高新技術、生態建設、民生工程等重點領域。全力推進項目建設。嚴格落實項目建設條件,新開工項目必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規范。加強政府投資項目風險管理,嚴格執行基本建設順序,落實最低資本金制度,落實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加強概算管理,積極推行公益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
加強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管理,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的項目,發改、工信等部門不予審批或核準;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維護等部門不予料理相關手續。
五、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示范和引導作用。各地、各部門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繼續實施積極財政政策。推進公共財政建設,依法依規重點扶持優勢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擴大居民消費需求,支持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規范。加強政府債務管理,完善債務風險預警分析體系,切實防范債務風險。
建立和完善債務歸還機制,維護政府信譽。給予財政貼息、資金補助、政策扶持的必需嚴格執行專項資金使用有關順序和規定,并落實責任,加強監督和管理。各級政府不得為企業提供財政借款,除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不得違規為企業提供貸款擔保。
六、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進一步落實好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準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稅前扣除的政策。切實防范融資性擔保風險。嚴格依照規定的設立條件審批融資性擔保機構,支持擔保機構做強做大。積極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建立風險預警和應急機制。對未經審批擅自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要堅決予以取締。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日常監管,對可能產生的風險實行定期排查和實時監控,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要依法予以獎勵,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相關業務,直至取消其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資格。
七、進一步落實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對符合國家和省重點產業調整振興規劃要求、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符合銀行信貸要求的企業和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加大信貸支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貸款規范和貸款條件,金融機構要積極發明條件提供資金供給。對輻射拉動作用強的龍頭企業和骨干項目。對于不符合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條件、技術規范、資本金缺位、達不到國家環評和排放要求的項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對未按規定順序審批和核準的項目,未批先建、邊批邊建項目,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貸支持。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監管,建立健全出資責任制,規范操作順序。對于出資不實以及治理架構、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方面制度不健全的融資平臺,要嚴格限制貸款。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各類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確保金融平安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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