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人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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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人員工作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出納人員工作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出納人員工作制度

出納人員工作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努力實現學院會計工作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保證學院經濟活動中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要求,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會計管理,是指對會計記賬、算賬、報賬、用賬、內部稽核、會計分析、會計檔案以及會計人員管理等會計事務的操作和控制過程。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稽核,是指對學院日常會計工作中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由財務負責人或指定人員進行的內部稽查與審核活動。

  第二章 會計崗位和會計人員配備

  第四條 學院財務人員按辦學協議由各家股東方委派,根據學院會計業務需要,財務處崗位分為:財務負責人(負責全面管理、稽核、會計電算化)、主辦會計(負責固定資產核算、總賬報表、財務成果核算)、出納、工資核算、消費卡管理崗位(負責工資核算、學生事務支出核算、發卡中心管理、檔案管理)。財務負責人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調整崗位設置,但須取得主管院領導的批準,并且符合內部稽核之規定。

  第五條 財務處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會計人員參加業務培訓;結合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需要,對會計人員工作崗位進行定期(二至三年)或不定期的換崗、輪崗。

  第六條 校辦產業會計人員由學院委派,委派人員列入會計人員輪換范疇,其工資由學院財務處按月發放,不得另外享受各派入單位的人員待遇。

  第七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第八條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財務負責人監交;財務負責人交接,由院長監交,必要時董事會可派人監交。

  第九條 會計人員交接應編制移交清冊,列明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收據發票、文件、會計軟件數據磁盤、各種密碼和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移交清冊須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姓名、職務、清冊目錄及意見;清冊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十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會計憑證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在審核原始憑證時應注意:是否附合學院財務管理制度所規定的程序、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是否用雙面復寫紙套寫、有無填制單位的公章、有無超過該收據發票限額、更正處有無加蓋開票單位公章。

  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辦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過程中,需要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具備會計憑證的所有要素,憑證的名稱、填制日期、填制單位、經濟業務內容及有關人員簽章等。

  第十三條 為保證整齊裝訂單據,自制憑證的盡可能參照裝訂憑證的大小設計,以便查閱和保存。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票證的購買、印刷,由財務處統一安排。對有價憑證必須嚴格管理,專設登記簿對印刷、購買、領用的各種有價票證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教職工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第十六條 財務人員根據審核無誤和符合學院報銷程序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記賬憑證分為銀行收款憑證、現金收款憑證、銀行付款憑證、現金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

  第十七條 記賬憑證必須具備以下內容:填制日期、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人、稽核人、記賬人、財務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付款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電算化記賬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及財務負責人印章或簽字。

  除結賬或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外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多張記賬憑證的,不附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應注明所附記賬憑證的編號。

  第十八條 記賬憑證的業務摘要要簡單扼要;記賬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后如有空行,應當自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至合計數上的空行劃線注銷。

  第十九條 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將記賬憑證連同附件按類別和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處簽名或蓋章。

  對于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記賬憑證日期、種類、編號,同時在記賬憑證上注明“附件另附”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第二十條 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因特殊原因需要復制時須經財務負責人批準,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收取人員簽名。

  從外單位取得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財務負責人和院長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財務負責人、院長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第四章會計賬簿

  第二十一條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賬簿,必須逐日結出余額。由于實行電算化后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和往來總賬每年終集中打印。

  第二十二條 啟用會計賬簿時,應當在賬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賬簿名稱。賬簿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賬簿頁數、記賬人員和財務負責人,并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記賬人員和財務負責人調動工作時,應當注明交接時期、接辦人員或者監交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簽名或蓋章。為保持會計記錄連續性,會計人員交接時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另立新賬。

  第二十三條 各種賬簿按頁次連續、認真、正確地逐筆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頁,應當將空行、空頁劃線注銷或注明“此行空白”、“此頁空白”字樣,并由記賬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 每一賬頁登記完畢時,應當結出合計數(本頁、本月或本年)及余額,在本頁最后一行和下頁第一行的摘要欄內注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并將合計數與余額結轉次頁。

  第二十五條 賬簿記錄發生錯誤,不準涂改、挖補、刮擦或者用藥水消除字跡,不準重新抄寫。

  第二十六條登記賬簿時發生錯誤,應當將錯誤的.文字或數字劃紅數注銷,但原有字跡必須仍可辨認,并由記賬人員在更正處蓋章。對于錯誤數字應當全部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錯誤的數字。由于記賬憑證引起賬簿記錄錯誤的,應當按更正的記賬憑證登賬。

  第二十七條年度終了,要把各賬戶余額結轉到下一年度,并在摘要欄注明“結轉下年”,在下一會計年度新建有關會計賬簿的第一行余額欄內填寫上年結轉的余額,并在摘要欄注明“上年結轉”字樣。

  第五章會計報告與分析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所稱會計報告,是指學院對內部、外部提供的反映學院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報表或文件。

  第二十九條 財務處不得隨意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會計報表。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篡改會計報表的有關數字。

  第三十條 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

  第三十一條 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應當依次編寫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名稱、地址、所屬期間、送出日期、并由董事長、財務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對外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須經院長或董事長同意后方可提供。

  董事長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學院財務報告按月份、年度進行編制。月度財務報告簡稱月報,指月度計算報告;年度財務報告簡稱年報,指年度決算報告。財務報告應包括三部分:

  (1)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現金流量表、費用支出明細表、有關部門要求填報的其他報表;

  (2)會計報表附注;

  (3)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三十三條 現金流量表在沒有另外規定時按年編制;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僅指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現金流量表及所送部門要求填報的其他報表;

  第三十四條 學院應就學期、年度的財務資料及有關的計劃統計等資料對經濟活動過程進行比較和分析,即經濟活動分析。經濟活動分析應在財務情況說明書的基礎上全面、系統地反映各項經濟活動情況,另外還要就學院經營過程中如何提高資金使用效果、降低費用支出及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經濟活動分析各項指標分別由歸口管理處室進行分析,財務處負責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分析,綜合編寫經濟活動分析報告,通過經濟活動分析來尋找、改進和檢查問題。

  第三十五條 會計報表的報出時間為:月報為在次月5日前報出;年報為次年元月20日前報出。月度財務情況說明書報順延二個工作日,學期、年度經濟活動分析順延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 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必須按照本院制定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流動資產管理制度》、《財產清查和賠償制度》等要求,進行全面資產清查和債權債務核實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院今后的校辦產業如系獨立法人且歸屬學院直接管理的,應按照《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進行合并會計報表。本院合并會計報表有關制度待有必要時另行制度。

  第三十八條 實行電算化報表的,應設專人負責軟件的操作、運用,并注意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條 財務部門對內提供的財務報表所反映的會計信息應力求真實、準確、完整,并按照《合作辦學協議》的規定,向投資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章內部稽核

  第四十條 學院財務處應設兼職稽核人員,按會計制度規定進行內部稽核工作。

  第四十一條 內部稽核,分為會計憑證稽核、會計賬簿稽核、會計報表稽核三類。

  第四十二條 會計憑證的稽核,是按上述規定要求來審查、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及記賬憑證的正確性。

  第四十三條 會計賬簿的稽核,是按上述規定要求來審查、復核賬戶設置的合理性和賬簿登記的正確性。

  第四十四條 會計報表的稽核,主要審查、復核應編報的報表是否齊全;格式、手續是否完備;數字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指標是否與有關賬簿記錄資料相符;各表之間有關數字是否銜接;定額、指標的完成情況;財務活動是否合理、合法以及審查對外提供的會計資料等。

  第四十五條 內部稽核可采用復核、調查、審閱、分析、抽樣等辦

  法。為相互制約,防止弊端,除各類報表由財務負責人負責稽核外,其他稽核應由財務負責人委托熟悉財務業務的會計人員負責,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

  第四十六條 稽核人員對憑證、賬簿、報表的稽核不得拖延。原始

  憑證、記賬憑證每天復核,各類報表每月復核,各類賬簿不少于每季審查一次。稽核人員對稽核的憑證、報表要簽名或蓋章。

  第四十七條 稽核人員在稽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根據有關標準、

  規定及時糾正,并經常交流情況,總結經驗、教訓,以不斷完善各項財務管理。

  第七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所稱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是學院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

  第四十九條 根據學院具體情況,會計檔案分為以下四類:

  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收據存根,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日記賬、總賬、明細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備查賬簿及其他賬簿。

  3、會計報告類:月會計報表、年會計報表、財務情況說明書、經濟活動分析、年度預算及其他財務報告。

  4、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會計工作移交清冊、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學院財務制度、支票領用登記本、財產清查底冊、磁盤備份資料,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

  第五十條 凡列為會計檔案管理的資料,應及時立卷、歸檔。會計檔案一般應在次年3月底前全部歸檔。

  第五十一條 會計憑證要按月按序裝訂成冊。會計賬簿在會計年度終了,編報年度決算后,按規定劃好雙紅線封賬,抽出空頁,按實際使用賬頁編寫順序頁碼,裝訂成冊。其他會計資料按時序分類立卷。

  第五十二條 對土地征用及重大固定資產的買賣單據、工資名冊、

  債權債務單據、交通肇事、工傷事故的處理、涉外會計材料及有關必要延長保管期的其他會計資料,要另行組卷。會計檔案分類、編號、采用年流水法及分類流水法排列。

  第五十三條 對會計檔案的管理與利用要做到安全。按規定,財務處保存一年后,要移交給檔案部門管理。檔案部門保管的會計檔案,不得任意拆封,如要拆封須會同財務處一起共同拆封。重新裝訂,須經雙方加蓋印章。在不具備移交的情況下,財務處要加強管理,要有專柜存放,不得隨意堆放,以免造成毀損、散失。

  1、會計原始、記賬、匯總憑證15年;

  2、總賬、明細賬、日記賬、登記簿、輔助賬簿、會計移資清冊15年,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25年;

  3、銀行對賬單、銀行余額調節表5年;固定資產卡片在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保管5年;

  4、月、季財務報告3年;

  5、會計年度決算、涉外會計憑證、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永久保管;

  6、學院財務制度、資產清查底冊、經濟活動分析及其他需保管的會計資料在不少于3年視情而定。

  7、磁盤備份資料由備份資料中需保管年份最長的資料而定。

  第五十六條 會計檔案的移交與銷毀。會計檔案在保管期內,因管理人員調動,應按保管清冊清點,辦理交接手續。單位合并或撤銷,應向并入單位或主管單位辦理移交手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應清冊上簽名蓋章。

  第五十七條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事先應提出銷毀意見,進行清點、編報《會計檔案銷毀清冊》(附表3),報董事會或原主管單位批準后,會同有關部門共同鑒定并派員監銷,銷毀后,有關人員要在銷毀清冊上簽章,未經批準銷毀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未涉及的會計管理事宜,均按國家對高等院校相關會計制度要求規范操作。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由學院財務處負責解釋,并負責予以修訂或另行補充規定。

出納人員工作制度2

  出納工作制度,是日常經濟生活中,要求出納人員必須遵循的辦事規程或行為準則。其主要內容通常包括五個方面的要求:

  (一)出納工作應該由指定的專職或兼職人中擔當。根據錢、賬分設的原則,會計和出納不能由一人兼任,以便分清責任。在比較小的單位里,單位負責人也不宜兼任出納人員。出納人員除了登記現金日記賬之外,不得監管總賬或支出明細賬,但可以監管其他同現金沒有直接聯系的賬簿,如固定資產賬等。不是出納人員,不得直接收付現金。

  (二)出納人員應該根據審核過的會計憑證辦事銀行、現金收付,審核工作應由會計主管人員或其他指定的會計人員來擔當。有些開支項目是按預算計劃執行,并有明確開支標準的,出納人員可以先付款、后交他人審核。銀行或現金屬于收入性質的,還應同時開給發票或收據。

  (三)出納人員應根據業務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日記賬,每天業務結束后,應編制庫存現金日報表并核對相符。

  (四)認真復核原始憑證,加強對現金收付的監督。根據現金管理制度規定,不可設立“小金庫”、不發生個人借支公款、不相互借用現金、不假借用途套取現金、不以個人名義存取公款。

  (五)確保現金賬實相符,不得以白條頂替庫存現金。如果發現庫存現金有盈余或短缺情況,應先記入往來中作待處理,然后查明原因,分別情況處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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