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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計工作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教育統計工作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教育統計工作制度1
第一章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以及國家教育部、省、市有關規定,制定學校統計工作規章制度。
1、統計工作基本任務。
統計是認識教育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教育政策、編制教育規劃、檢查教育計劃實行情況的重要依據,是學校科學管理的基礎。學校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學校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向上級咨詢、監督三大功能。
2、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必須依照《統計法》和統計制
第二章統計機構人員及職責
1、學校確定由校長負責統計工作,把統計工作列入領導工作日程,具體指導,定期研究,經常督促和檢查統計工作,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領導和支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執行《統計法》和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加強統計工作現代化建設。
2、綜合統計負責人,代表學校履行《統計法》規定的職責,執行綜合統計的職能,其主要職能是:
(1)組織協調本校的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地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本校
(2)對本校教育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和教育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3)統計臺帳;
(4)會同有關基層部門建立、貫徹本校統計工作規章制度,實現統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現代化。
3、基層統計工作是各部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管理的基礎,各部門領導要對統計工作給予支持與指導。學校根據各部門統計工作的需要,在有關部門設專、兼職統計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部門的`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地完成本部門業務主管機關頒發的統計調查任務;
(2)負責向校綜合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提供與本部門有關的統計料;
(3)建立健全本部門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對部門工作計劃完成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4、專、兼職統計人員必須具備完成統計任務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對未取得統計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要進行培訓,提高素質,取得“統計上崗證”。
5、調查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和破壞國家計劃的行為。
6、統計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學校綜合統計對校長負責,各基層統計對綜合統計負責。負責人一份。簽字交學校綜合統計負責人審核,由主管校長簽字后上報。一歸檔管理。
7、全校統計數據歸口學校綜合統計,避免數出多門。學校各級領導制定政策、計劃、檢查計劃執行情況,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8、統計負責人必須嚴守保密和借閱制度,保管好歷史、現行的各
第三章獎勵與處罰
1、兼職人員除完成日常本職工作以外,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進行統計工作,學校可視其工作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
2、對統計工作人員獎勵與處罰除執行學校的有關規定以外,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者予以獎勵;凡有第三十二條行為之一者,按規定予以處罰。
教育統計工作制度2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教育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教育管理、科學決策和服務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教育統計工作制度日如下:
1、教育統計工作是學校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領導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各部門應予以高度重視。教育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教育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2、學校根據教育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依法管理、開展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學校統計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學校明確一名校領導分管統計工作,檢查、督促并協助完成統計任務。學校統計人員必須按時、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3、教育統計人員應當加強學習,具備與其從事的教育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如實整理、報送統計資料,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4、加強對教育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按照國家規定加強統計人員資質和信用建設,提高教育統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保障統計人員的`穩定性。
5、統計人員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6、應當根據統計資料,對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教育事業發展進行統計分析和監測,提供咨詢意見和決策建議。建立教育統計數據解讀、預測預警機制,加強數據分析,增強教育統計分析的時效性、針對性和實用性。
7、統計人員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深入挖掘數據資源,綜合運用多種統計分析方法,提高統計分析和應用能力。
8、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等教育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上報的統計資料必須由統計人員、審核人、本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9、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建立健全教育統計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統計內控機制,做好有關統計資料的保密工作。
10、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及其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教育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11、教育統計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教育統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教育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12、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在教育統計工作中有統計違法行為的,移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有違紀行為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根據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輕重,向有關責任人員的任免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分處理建議。
13、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的領導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自行修改教育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2)強令、授意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人員拒報、虛報、瞞報或者篡改教育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3)對拒絕、抵制篡改教育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4)對揭發、檢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有前款第(3)項、第(4)項規定行為的,應當從重處分。
14、教育統計機構及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責任,并記入相關單位、相關責任人的誠信檔案:
(1)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2)自行修改、篡改、偽造、編造統計資料的;
(3)不按時提供、拒絕提供或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或者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
(4)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
(5)泄漏統計資料導致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被識別的;
(6)違反規定導致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7)其他統計違法行為。
15、違反統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教育統計工作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教育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教育管理、科學決策和服務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部署并組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實施的教育統計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教育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教育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在國家統計局的業務指導下,依法領導、管理和組織協調教育領域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育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相關職責,為實施教育統計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將教育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單位的年度預算,按時撥付到位,保障教育統計工作正常、有效開展。
對在教育統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教育統計科學研究,健全科學的教育統計指標體系,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教育統計的科學性;應當加強教育統計信息化建設,積極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教育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的現代化。
第七條接受教育統計調查的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以及個人等教育統計調查對象,應當遵守統計法律法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資料。
第八條教育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應當依法嚴格管理,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不得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于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教育統計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中負有教育統計職責的機構為教育統計機構,直接負責教育統計的專兼職工作人員為教育統計人員。
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第十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綜合統計機構,統籌組織和協調管理全國教育統計工作,組織制定教育統計工作的規劃、規章制度等,統一組織、管理和協調本部門各項統計調查活動。
第十一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具體負責實施以下工作:
(一)依法擬定教育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制定統計調查制度、計劃和方案、標準并部署實施;
(二)組織協調各有關內設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
(三)歸口管理和公布教育統計資料,統一對外提供和發布數據,提供統計咨詢,組織開展統計分析;
(四)對教育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數據質量核查與評估工作;
(五)加強教育統計隊伍建設,組織教育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六)其他法定職責和工作事項。
第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明確主管統計工作的職能部門或者統計負責人,執行本單位的綜合統計職能,主要包括:
(一)按照教育統計調查制度,制定本地區教育統計管理制度、統計調查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對本地區教育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報告和統計咨詢意見;
(三)組織實施和指導本地區教育統計人員的專業學習、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統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定;
(四)監督、檢查本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統計工作實施情況;
(五)其他法定職責和工作事項。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及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高等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應當在相關職能部門明確負責統計工作的機構或崗位,配備統計人員,明確統計負責人,依法實施統計調查、分析、資料管理和公布等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以外的各級各類學校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依法管理、開展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
第十五條教育統計人員應當加強學習,具備與其從事的教育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如實整理、報送統計資料,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十六條教育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教育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按照國家規定加強統計人員資質和信用建設,提高教育統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保障統計人員的穩定性。
第十七條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第三章教育統計調查和分析
第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照統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教育統計調查項目。調查對象屬于教育行政部門管轄系統的,依法報國家統計局備案;調查對象超出教育行政部門管轄系統的,依法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制定教育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征求有關地方、部門、統計調查對象和專家的意見,并按照會議制度集體討論決定。
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和統計調查制度,應當根據教育改革發展的實踐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并按規定重新申請審批或者備案。
第十九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綜合統計機構依法按照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制定教育統計調查制度,組織編制教育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增加或者減少補充性教育統計調查內容,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教育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作出規定。
第二十一條統計調查表必須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標志。對未標明標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教育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
第二十二條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和補充性的部門統計標準,統計調查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不得與國家統計標準相抵觸。
第二十三條搜集、整理教育統計資料,應當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綜合運用全面調查、重點調查、抽樣調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電子注冊信息等資料。
第二十四條教育統計機構應當根據統計資料,對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教育事業發展進行統計分析和監測,提供咨詢意見和決策建議。建立教育統計數據解讀、預測預警機制,加強數據分析,增強教育統計分析的時效性、針對性和實用性。
第二十五條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深入挖掘數據資源,綜合運用多種統計分析方法,提高統計分析和應用能力。
教育統計機構可委托專門機構承擔教育統計任務,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和資料開發,可以引入第三方機構對教育統計工作進行評估。
第四章教育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六條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按照教育統計調查制度,及時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等教育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上報的統計資料必須由統計人員、審核人、本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政策規劃、督查工作進展、評價發展水平等,凡涉及統計數據的,應當優先使用教育統計資料,并以教育統計機構提供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二十九條教育統計資料實行分級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教育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教育統計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十條教育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開,便于查詢利用。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通過門戶網站、統計公報、統計年鑒、統計信息平臺等途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統計資料;依法公開數據生產的過程和結果,提升數據共享和公開水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教育統計資料,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三十一條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建立健全教育統計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統計內控機制,做好有關統計資料的保密工作。
教育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
第三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及其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教育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五章教育統計監管
第三十三條教育統計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教育統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教育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第三十四條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所轄學校、其他有關機構進行統計工作檢查。統計工作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統計規章制度的建設及其組織實施情況;
(三)單位內負責統計工作的機構和崗位的設置情況;
(四)統計經費和統計工作設備配置的保障情況;
(五)統計資料的管理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建立教育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制度,建立健全責任體系,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教育統計數據進行監控和評估。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統計數據質量保障體系,建立專家參與的統計數據質量核查機制,通過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開展統計數據質量核查,保證統計數據質量。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建立教育統計數據抽查制度,制定抽查事項清單,合理確定抽查的比例和頻次,隨機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所轄學校、其他有關機構報送的教育統計數據進行核查。
第三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在教育統計工作中有統計違法行為的,移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有違紀行為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根據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輕重,向有關責任人員的任免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分處理建議。
第三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的領導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自行修改教育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二)強令、授意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人員拒報、虛報、瞞報或者篡改教育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三)對拒絕、抵制篡改教育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對揭發、檢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三十八條教育統計機構及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責任,并記入相關單位、相關責任人的誠信檔案:
(一)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二)自行修改、篡改、偽造、編造統計資料的;
(三)不按時提供、拒絕提供或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或者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
(四)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
(五)泄漏統計資料導致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被識別的;
(六)違反規定導致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七)其他統計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違反統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教育統計工作制度4
第一章統計機構人員及職責
1、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相應的業務水平,加強自身綜合素質和服務意識的提高。
2、能從整體出發,大局著眼,團結協作,開創性的做好本職工作。
3、負責數據的錄入和統計。對日常工作,做到全面掌握,心中有數,合理安排,準確度高。
4、認真貫徹國家、教委、學校的有關政策、法規。
5、加強安全管理,嚴格把好數據安全關,杜絕一切安全事故的發生。
6、配合科室各組完成學校的各項任務及上級領導下達的臨時任務。
7、按月對工作進行匯總和總結,書面報告給數據組組長。
8、數據出現差錯(不論正差或逆差),造成的損失從其崗位津貼里扣減。一月超出三處,加扣當月崗位津貼的10%九、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及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章規章制度
第一節教師工作制度
(一)辦公制度
1、按學校作息制度辦公,不無故遲到、早退。
2、辦公時間集中,集中精神,保持安靜,認真工作。
3、準時上課,科學安排空課時間,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4、空課時應在辦公室工作。
(二)學習制度
1、準時參加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文化進修。
2、學習前要按照要求做好準備。
3、學習時思想集中,遵守紀律,不看與學習內容無關的書刊,不講與學習無關的話,不做與學習無關的事。
4、政治學習討論,事先有準備,思想要暢開,發言要熱烈,做好學習筆記。
(三)會議制度
1、校務會會議一般在期初、期中、期末召開,討論學校的重大事情。
2、行政會議一般每二周召開一次,碰頭會議隨時進行,討論安排學校日常工作。
3、教師會議每周五下午用半個小時,布置一周工作。
4、班主任會議,每月月初舉行,交流經驗,研究工作。
5、學校教研組長會議、工會會員會議、較科室成員會議根據周工作安排舉行。
6、黨、團、工會活動時間,由各組織負責人提出,校長統一安排。為了開好會議,提高效果,參加會議的人員必須遵守:
(1)準時出席會議,不早退。
(2)帶好記錄本,認真聽取會議內容,做好摘錄,不做與會議無關的事,不看與會議內容無關的書報。
(3)無特殊情況,不接待來客的來訪。
7、每學期召開一次家長教育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共建會議,研討辦學育人的“熱點”、“難點”問題,審議學校工作。
8、定期舉行“家長學校”的授課活動,每學期不少于2—4次。
(四)課堂教學常規
1、上課鈴響進課堂,不遲到、不早退、不拖課,手機、bp機應關機。
2、學生起立向老師問好后,教師要向學生還禮并檢查學生人數,了解缺勤情況。
3、上課要用普通話,不講與教學無關的話,不做與教學無關的事。
4、板書、作圖力求清晰、端正,做到書寫規范化。
5、要保護學生的視力,注意板書的部位和字體的大小及彩色粉筆的使用。
6、在實驗室、電腦室、語音室和其它各專用教室等處上課(包括體育課)時,要按照操作規程,注意安全教育,不提早下課。
7、對學校的各項教學設施、設備、資源,要積極利用,提高效率,妥善保護。
8、監考時,嚴肅認真執行考試規則,不得擅自離教室,不做其他的事。
(五)請假制度
1、請病、產假必須要有醫院證明,經校長批準,交教導處安排。學習、會議時間要經主持會議的同志批準后方能離校、休假。
2、請假人得到批準后,要將教學和工作的有關事項與接替人辦好交接手續,課務統一由教導處安排。
3、請事假要事先辦好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請假,必須在當天上班之前托人代請假,并將手續補上。請假期間按規定扣發獎金。
4、事先不請假,事后又不補假者,作曠工處理。
5、每學期凡堅持崗位,不遲到出滿勤,予以表揚和獎勵。
(六)考勤制度
1、各辦公室設考勤薄,由辦公室主任負責記錄(廣播操、學習、會議、病事假、因公外出須說明去向)定期由教導處統計。
2、教師看病須在空課時間內進行,無特殊情況不能用整個半天時間,并按指定醫院開病假單。
3、教職工因故遲到或早退三次,合并計為一天缺勤,減發金額按規定。
4、按上級和學校規定辦法,發放月考勤獎和期末學校考勤獎。
(七)制定教學計劃制度
1、各學科任課教師都必須制定本學期教學計劃,計劃內容一般必須包括:班級情況、本冊教材分析、教學總目標、完成教學任務的`措施、教學進度和課時分配、演示實驗和學生分組實驗、電化教學手段、第二課堂開辟和差異教育計劃等。
2、制定計劃要做到三熟悉:熟悉教學大綱、熟悉教材、熟悉學生,使計劃既能反映教育方針,又符和本校學生實際,確保切實可行。
3、教學計劃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動時,須經教導處同意方可部分變動。
(八)教師備課制度
1、各科教師都要超周備課,不備課不能上課。
2、堅持集體備課。在個人備課的基礎上,同年級各科教師經常共同研究教材和教法,分析教學進度、課時安排作業的量度和難度。
3、備課要在專研大綱的基礎上,備教材、備學生、備教具、備教法,同時寫教案。教案一般應包括:課題、教學目標、課時安排、教學重點和難點、課前準備、教學過程、板書設計和內容,以結合教材對學生進行思想教育、作業布置等。
(九)教師上課制度
1、教師上課前要準備教材、教案、教具和課堂必需用品,并在上課鈴響結束之前到達教室門口。
2、上課鈴響過,教師立即走進教室,準時上課。課堂上要嚴格掌握時間,不拖課,不提前下課。
3、教師服飾要樸素大方,舉止文雅,語言謙和,為人師表。無特殊情況,不準坐著講課。
4、教師必須認真貫徹課堂規則,注意教學衛生。對學生要嚴格按常規要求,養成良好的遵守課堂紀律和行為規范的習慣。隨時注意學生的閱讀、書寫坐姿和用眼衛生保健。
5、教師課堂講授做到重點突出,難點分散,關鍵突破,條理清楚,語言簡潔,深入淺出,力求內容充實。板書要規范、簡要、醒目,字跡清楚工整,方便學生的記錄和記憶。
6、教訓過程中,教師要注意讓學生學會學習方法,提高自學能力。發揚積極主動的學習精神,培養刻苦學習的良好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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