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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辦工作制度(精選8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督查督辦工作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1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督查督辦工作以鄧小平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本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 組織領導。按照“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管領導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二)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的代碼維護工作。
第五條 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機關和市、縣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招商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全局的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貫徹上級招商部門和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部門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級次。
第九條 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 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 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 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第十四條 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 領導批示。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 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 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 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第二十條 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定時限反饋。
第二十二條 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
(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xx負責解釋。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2
一、督查督辦的責任部門
鎮督查辦在鎮黨委的領導下,負責督查督辦各站、辦、所、村的具體工作,并承辦或協辦上級要求督辦的檢查事項。
二、督查督辦的職能和權限
(一)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安排的工作;
(二)落實完成鎮黨委的有關決議、決策及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督促各村、站、辦、所落實涉及舊城鎮工作方面的建議、提案;
(四)調查處理公開電話、來信來訪和百姓熱線答復及新聞媒體反映的有關問題;
(五)督查督辦上級機關及有關部門簽轉的事項;
(六)檢查、處理和通報各村、站、辦、所的工作紀律、工作作風;
(七)督查各村、站、辦、所年度工作落實和完成情況;
(八)完成鎮黨委、人大、政府領導交辦、批辦、查辦的事項及其他督查督辦事項。
三、查辦事項的具體分工
(一)涉及部門清楚的,涉及到哪個部門,哪個部門具體查辦;
(二)涉及到具體哪個黨總支、村委會范圍的,由哪個黨總支、村委會查辦。
四、督辦檢查的基本要求
(一)領導負責。督辦檢查是一種領導職能,各部門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承辦部門負責人要按照領導指示組織完成被督查工作。
(二)部門協助。由督查辦督促檢查工作的落實情況,將督查事項按職能分工和業務范圍交由承辦部門辦理,承辦部門要按照領導批示和要求及時辦理。涉及多個部門承辦的事項各自負責辦理,并由主辦部門負責協調綜合。
(三)講求實效。督辦檢查工作要狠抓落實,注重實效,切實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責等現象。
(四)注重時限。所有督辦檢查事項都要及時辦理,按時完成,不得相互推諉和拖拉延誤。
1、對督辦檢查事項的辦理,凡明確規定辦復時限的,按照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及時報告。
2、對未作具體規定辦結時限的督查督辦事項的,按以下時限辦復:
(1)緊急督查督辦事項的辦復期限為5天;
(2)黨政領導指示事項的辦復期限為一般為一個月,重大督查督辦事項的'辦復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3)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推進和前期工作推動的辦復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
(4)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復期限一般為四個月;
(5)本機關受理和上級有關部門轉辦的信訪投訴,15天內提出辦理意見,辦復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以上五點所要求的辦復時限具有靈活性,各責任單位在辦理中要遵循寧快勿慢的原則,加快辦理進度,確保在規定期限內辦結。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項督查的事項,都必須“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確保政令暢通。辦結的承辦事項,承辦部門應及時反饋,有要求的還應寫出書面查辦報告。查辦結果報告必須事實清楚、結論準確;對不符合要求的,將退回重新查報。
(六)注意保密。根據督查事項內容,對需要保密的事宜,在辦理過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知曉;對有相應密級的文件資料,要按有關公文保密規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五、督查督辦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責任分解。督查辦根據鎮黨委會、黨政聯席會、書記辦公會和鎮長辦公會確定的督查督辦事項,按職責范圍分解任務,承辦部門辦理落實。
(二)督查督辦。根據辦理時限要求,督查辦將采取電話催辦、現場督辦、會議督辦、上門催辦等方式進行督查。
(三)協調落實。對分解的承辦事項,辦理落實確有困難要協調的,一般事項由督查辦負責協調,重要事項報請承辦部門分管領導協調。
(四)反饋回復。承辦部門對督查事項辦理結果必須按時限要求,實事求是回復。督查辦根據落實情況,匯總向鎮領導匯報。
(五)對重大督辦事項進行書面通報,并對督辦事項的完成和落實情況納入工作進行考核。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3
第一條為確保政令暢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有效開展,按照《鎮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鎮全面推行湖(渠、塘壩)長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對我鎮15個村民委員會和鎮級有關部門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督查督辦。
第三條督查督辦工作應當認真貫徹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總體要求,堅持圍繞目標、聚焦問題、實事求是、突出重點、群眾參與、分級負責的原則,督促各村和有關部門落實工作責任和政策措施,查找問題,改進工作方法,推動工作落實,確保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目標任務的圓滿完成。督查督辦工作堅持目標導向,著力推動工作落實;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突出問題。
第四條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督查督辦方式主要采取召開座談會、查閱資料、實地調查、問卷調查、個別訪談和聽取匯報、受理群眾舉報、隨機訪或者暗訪、發動媒體找問題、開展“陽光問政”等形式進行,同時適當運用第三方評估成果。
第五條鎮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督查督辦工作的組織領導,鎮河長制辦公室會同鎮級河長(湖長)聯絡員單位負責督查督辦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督查督辦主體分為河長(湖長)督查督辦、鎮河長制辦公室、鎮級河長(湖長)督查督辦。總河長總湖長)對重大事項進行督查督辦。鎮河長制辦公室負責對總河長(總湖長)批辦事項進行督查督辦。督查督辦對象為鎮級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鎮級河長制辦公室。
第七條督查督辦分類
(一)日常督查督辦。
河長制湖長制日常工作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主要采取“定期督查”、“工作通報”等形式督查督辦。
(二)專項督查督辦。
鎮級會議要求督查督辦落實的.事項或者總河長(總湖長)、鎮級河長(湖長)批示的事項,由鎮河長制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4次,也可根據需要適時開展。
(三)重點督查督辦。
對河湖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采取會議調度、現場調度等形式重點督查督辦。
第八條督查督辦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任務交辦。
主要采用“督查督辦函”、“河長批示”等書面形式交辦任務,責任單位“督查督辦函”由責任單位負責人簽發;河長制辦公室“督查督辦函”由河長制辦公室負責人簽發;“河長批示”按程序由總河長(總湖長)簽發。督查督辦文件應明確督查督辦任務、承辦單位、協辦單位和辦理期限等。
(二)任務承辦。
承辦單位接到交辦任務后,應當按要求按時保質完成。督查督辦事項涉及多個責任單位的,牽頭單位負責組織協調,協辦單位應積極主動配合。在辦理過程中出現重大意見分歧的,由牽頭單位負責協調;意見分歧較大難以協調的,牽頭單位應當報請總河長(總湖長)協調解決。
(三)督查督辦反饋。
責任單位應當定期將本單位督查督辦情況報河長制辦公室匯總。督查督辦任務完成后,承辦單位應及時向河長制辦公室進行書面反饋。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完畢的,應當及時將工作進展、存在問題、下步安排向縣級河長(湖長)匯報。
(四)立卷歸檔。
督查督辦單位應當對督查督辦事項登記造冊,統一編號。督查督辦任務完成后,及時將督查督辦事項原件、領導批示、處理意見、督查督辦情況等資料在本單位立卷歸檔。
第九條督查督辦情況作為考核各村民委員會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對督查督辦事項辦理不力的單位及相關人員,由紀檢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對其問責。
第十一條本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總河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4
一、總則
為確保政府各項決策部署、政策法規以及重要工作任務有效落實,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及下屬單位。督查督辦工作遵循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分級負責、及時反饋的原則。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
成立政府督查督辦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督查督辦工作,審定督查督辦計劃和重大事項處理意見。下設督查督辦辦公室,負責具體督查督辦任務的組織實施、跟蹤檢查、情況匯總和反饋等工作。
三、督查督辦范圍與內容
上級政府和本級政府重要文件、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
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民生實事項目推進情況。
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情況。
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解決情況。
四、工作程序
立項:根據工作安排或領導批示,確定督查督辦事項,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和完成時限,形成督查督辦任務清單。
督查:通過實地檢查、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座談交流等方式,對責任單位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
反饋:責任單位定期向督查督辦辦公室報送工作進展情況,督查督辦辦公室及時匯總形成督查報告,報送領導小組和相關領導。
辦結:任務完成后,責任單位提交辦結報告,經督查督辦辦公室審核確認后,予以結案。
五、考核與問責
將督查督辦工作納入各部門年度績效考核體系,對工作落實不力、敷衍塞責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5
一、目的
為加強企業內部管理,確保公司戰略決策、經營計劃、規章制度以及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有效執行,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子公司及全體員工。
三、組織管理
設立公司督查督辦工作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任主任,分管副總經理任副主任,各部門負責人為委員。委員會負責制定督查督辦工作政策和目標,協調解決督查督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公司行政部為督查督辦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的組織實施。
四、督查督辦內容
公司年度經營目標、工作計劃的分解與落實情況。
公司重要會議決議、領導批示事項的執行情況。
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重點項目建設、重大業務活動推進情況。
客戶投訴、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五、工作流程
任務下達:根據公司工作安排,由行政部將督查督辦任務分解到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并明確完成要求和時間節點。
過程跟蹤:行政部通過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任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及時掌握工作進展。
問題協調:對督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行政部及時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協調解決;對重大問題,及時上報督查督辦工作委員會。
結果考核:任務完成后,行政部對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進行考核評價,考核結果作為員工績效考核和部門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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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據
為保障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正常有序開展,確保學校各項決策部署、規章制度和重點工作任務得到有效落實,依據相關教育法律法規和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原則
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效、及時反饋、責任追究的原則,確保督查督辦工作科學規范、高效運行。
三、組織機構
成立學校督查督辦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副校長任副組長,各處室負責人、年級組長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統籌全校督查督辦工作,研究解決督查督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學校辦公室,負責督查督辦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四、督查督辦事項
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文件、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
學校年度工作計劃、重點工作任務推進情況。
教育教學管理、師德師風建設、學生管理等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教職工考核、評優評先、職稱評審等工作落實情況。
校園安全穩定、后勤保障等工作開展情況。
五、工作方式
定期督查:每月對重點工作任務進行一次全面督查,每學期開展一次綜合督查。
專項督查:針對特定工作任務或突出問題,組織專項督查小組進行督查。
隨機抽查:不定期對各部門、各年級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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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為切實加強鄉鎮工作效能建設,確保鄉鎮黨委、政府各項決策部署和工作任務落到實處,推動鄉鎮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目標
建立健全督查督辦工作機制,實現對鄉鎮工作的`全過程監督管理,提高工作執行力,確保各項工作按時保質完成。
三、組織架構
成立鄉鎮督查督辦工作領導小組,由鄉鎮黨委書記任組長,鄉鎮長、黨委副書記任副組長,各站所負責人、村(社區)黨支部書記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督查督辦辦公室,負責日常督查督辦工作的組織、協調和落實。
四、督查督辦重點
鄉鎮黨委、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任務、中心工作推進情況。
惠民政策落實、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鄉村振興項目實施情況。
村級財務公開、村務民主管理、基層黨建工作開展情況。
信訪維穩、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工作落實情況。
五、獎懲措施
對督查督辦工作中表現突出、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未能按時完成任務的,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8
一、制度目的
為加強項目建設管理,確保項目建設進度、質量和安全,提高項目投資效益,保障項目順利實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對象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在建項目,包括政府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社會投資項目等。
三、督查督辦主體
成立項目建設督查督辦工作小組,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人、項目業主單位負責人、相關專家等組成。工作小組負責對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督查督辦。
四、督查督辦內容
項目建設前期工作,包括項目立項、規劃設計、招投標等手續辦理情況。
項目建設進度,對照項目建設計劃,檢查工程形象進度和投資完成情況。
項目建設質量,檢查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工程材料和構配件質量、施工工藝和質量驗收情況等。
項目建設安全,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防護設施設置、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
項目資金使用,檢查項目資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況,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五、工作要求
督查督辦工作小組定期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形成督查報告,及時反饋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并跟蹤督促整改落實。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項目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確保項目建設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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