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
根據上級黨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我們全體教職員工必須牢記安全無小事,安全重于泰山,必須做到對國家財產和學生生命安全高度負責,從思想上、管理上和制度措施上把學校安全工作落實到實處,必須堅持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更好地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現特制訂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一、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認真落實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校長為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對本校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科教師組織和管理不妥等導致發生事故的將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組織者的責任。
三、全體教師必須加強師德教育和師德規范的學習,嚴格按照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辦事。嚴禁對學生進行體罰和變相體罰,一旦發現由體罰和變相體罰行為引發的學生安全問題,學校將追究其責任,并由其負責導致出現的一切后果。
四、學校后勤部門必須對學校的設備、設施做到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解決,各班區域內的設備、設施,班主任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如因設備設施上引發的安全事故,如因班主任沒有及時匯報,而造成事故,要追究其班主任或任科教師的責任。
五、強化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須充分利用晨會、班會和隊活動,堅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使學生時時注意安全。體育課、活動課的各項活動必須有教師組織和參加,如出現活動事故,其責任均由組織活動的教師負責。值周、值日教師必須認真負責地開展值日工作,認真做好課間巡視工作,發現學生危險活動做到及時制止,對于學生課間活動安全工作的責任人為班主任和當日值日教師。
六、著力抓好學生交通安全。各班必須狠抓學校附近的學生及不滿12周歲的.學生一律不準騎車上學,對符合騎車條件的學生要經常進行安全行車知識的專門教育,并經常對學生車輛的性能進行檢查,杜絕學生騎病車上學的現象。
總之,全體教職工必須把安全工作牢記心頭,努力使學校安全工作做到長抓不懈,警鐘常鳴,防患于未然。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2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校辦學行為,落實“減負增效”工作,根據《樂清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辦學行為促進“減負增效”的通知(樂教普〔20xx〕32號)精神,特制訂本制度。
一、建立簽訂責任書制度
校長每學年與有關處室、教師簽訂“減負”工作責任書。將教師的“減負”工作情況列入考核內容。
二、建立“減負”工作通報制度
學校每學期分期中、期末兩次對各班學生課業負擔情況進行通報。通報內容為:學生晚上睡覺的時間、早上起床的時間、班主任要求到校的時間、完成不同學科家庭作業分別需要的'時間等等。
辦公室不定期編印“減負”工作簡報。
三、強化“減負”工作在各類考核中的作用
把學生課業負擔情況列入學校師德考核、績效考核、評優評先的內容。
四、配合上級部門嚴肅查處各種違規行為
接受并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嚴肅查出有違背“六個嚴格”規定的行為,一方面要立即糾正,另一方面要根據行為性質和造成的后果影響,依法依規接受處理。學校對教師個人違規行為嚴查不怠。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3
學校安全工作是社會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千家萬戶和整個社會穩定大局。學校領導及全體教師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鐘常鳴、預防為主。為了進一步提高安全責任意識,加強管理、明確責任,確保廣大師生的生命安全,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一、建立學校安全工作目標責任制,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責任到人。層層簽訂責任狀,落實責任制。校長與分管領導、分管領導與各處室負責人,各處室負責人與具體工作的負責人、輔導員、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員層層簽訂安全責任狀,明確責任,增強安全意識,加大安全工作落實力度。
二、校長為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全院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領導安全工作小組開展工作,檢查落實各部門安全工作情況。
三、學校副校長為分管工作的主管責任人,管理好有關處室及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對所負責的工作負領導責任。
四、各處室負責人為所管部門安全工作的主要負責人,采取各種措施管理好本部門安全工作,如因工作不扎實、措施不得力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部門主任責任。
五、各年級班主任為本班的學生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年級的'安全工作,利用主題班會、班級活動等積極進行安全教育,認真組織好各項活動。做好上傳下達、配合學校有關部門開展安全教育工作。如因工作失誤,造成本班安全事故,直接追究責任。
六、課任教師為所教本節課的主管責任人,課堂教學教師不得脫崗,發現本節課有異常情況及時向輔導員報告或向有關領導匯報。本節課發生問題由上課教師負責。
七、總務處要對學校的設備、設施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匯報,并立即解決。及時處理有關部門和老師反映的設施、設備安全問題,如因未能及時解決設施、設備問題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總務處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八、對排查、監督不力不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而釀成安全事故的,漏報、瞞報、隱瞞事故隱患的,發現安全事故后而不積極采取防范措施、不積極整改的給予行政嚴肅處理;不積極整改安全事故隱患或導致嚴重安全事故發生,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九、如若發生安全事故,必須在10分鐘以內上報主管領導,并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對由于工作失職、瀆職、不作為,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財產損失、敗壞學校形象的,本年度不得評優評先、晉級晉職,情節嚴重將追究刑事責任。
十、各類安全事故視其情節和造成的影響及損失,經校務會研究后按照書面檢查、賠償損失、行政記過、取消評優評先資格、解聘等處理。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4
依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開展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泥小安全文明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1、學校校長為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校園安全文明工作。
應該做到:工作思路清晰,各部門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定期召開安全文明校園領導小組會議,商討布置相關工作。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確應擔相關管理責任的,由上級主管部分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處分;校內作適當的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2、學校到校長為安全工作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全校的校園安全文明工作。
應該做到:工作重視,管理規范,督促各部分負責人做好相關工作,定期檢查反饋、整改,并時常向全校師生進行宣傳校園安全文明工作的重要性。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確應擔負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做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3、學校德育處負責同志,具體負責學生的行為規范教育,行偏生幫差工作,校內傷害事故預防,安全文明教育宣傳,常見病和其它傳染病的防治工作等。
應該做到:思路清晰,責任明確,定期檢查、反饋、整改。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確應擔負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4、學校總務處負責同志,具體負責學生的食品,飲水衛生,學校體育設施和其它硬件的安全,學校危險品的.保管和使用,校辦廠的安全等相關工作。
應該做到:工作重視,思路清晰,責任明確,定期進行檢查,反饋和整改。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的,確應擔負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5、學校相關崗位如門衛、食堂負責人、設施維護人員、實驗室管理員、各年級組長、教務處負責青保的同志等,應該嚴格遵照自己的崗位職責,做好相應的安全文明工作。
經常檢查管轄區內的設施,操作流程,學生身體情況等,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情況,上報一切事故隱患。一旦發生事故,確應擔負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作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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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責任追究制度5
為確保我園正常教學秩序順利進行,維護園紀園規,保障師生安全,重視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園長是幼兒園第一責任人,各辦公室負責人是各科室第一責任人。
2 、認真執行目標責任制,落實各項檢查和防范措施,每月考核一次,若沒有違紀情況和檢查次數、時間、人員到位,可獲安全責任獎。
3 、凡對安全工作做出成績者,給予一次性的獎勵,有突出貢獻者幼兒園將給予特別嘉獎。
4 、安全防范檢查措施不落實、不到位,按考核扣除安全責任獎,考核根據目標責任書的`要求進行。
5 、發生安全事故,按規定扣除安全獎,事件較為嚴重的還將扣除年終獎,并實行"一票否決",各級部和當事人當年不得評為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6 、發生重大事故,召開現場會議,分析情況,做好善后工作。嚴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嚴肅處理。
7 、發生重大事故,追究各科室責任人和當事人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如造成事故的當事人是幼兒,除追究幼兒責任外,幼兒所在班級的教師也將承擔一定的責任。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減少工作失誤,明確全體員工在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應承擔的的責任,保證政令暢通和各項工作的完成及發展目標的實現,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并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工作責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門和全體員工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實履行職責,不執行或者拖延辦理公司決定決議的事項,不辦理或拖延交辦的工作,以致影響工作進程或工作效率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包括經濟、企業形象、企業名譽等方面。或者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要責任到人,堅持持之以恒,從嚴考核,處罰兌現的原則,并把工作責任追究制度作為員工對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成員和部門的目標管理范疇,納入員工綜合考評和晉級、加薪、評先的范疇。
第四條 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要著眼防范,堅持責任倒追,按照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職責從最終環節查起,誰主管、誰負責,誰落實,責任到人層層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室成員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和分管的部門負全部領導責任,部門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全部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員工對崗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直接工作責任;
第六條 公司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在工作中應承擔以下領導和管理責任:
(一)及時了解掌握國家的行業政策,深入市場調研,根據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研究制定公司經營決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貫徹落實公司上層決定決議的事項,并組織實施
(三)履行工作職責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和工作目標,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結合職責范圍內工作和實際情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并組織實施;
(四)以公司大局為重,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部門利益服從公司利益;
(五)履行監督,考核職責,對職責范圍內的人和事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并依據規章制度實行獎懲。按照職責分工和權限辦理事項,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六)真是向上層反饋經營和工作情況,不得夸張虛浮或者瞞報、遲報,不得損公肥私,假公濟私,泄露公司商業機密,損害公司利益;
(七)熱愛公司,團結同事,協作共贏
第七條 一般員工在工作中應承擔以下工作責任:
(一)真實有效的貫徹公司的方針政策和各項決策決議;
(二)真是履行崗位職責,優質高效完成崗位工作,真實執行公司領導或部門領導交辦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時限完成;
(四)規范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部門管理制度,及時向部門領導反饋經營管理工作中的相關事宜,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熱愛公司,廉潔奉公不得損公肥私,損害公司利益,不得泄露公司商業機密。
第三章
責任追究原則
第八條 責任追究過程中應秉承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三)懲前毖后、有錯必究原則;
(四)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四章
責任追究與執行
第九條 一般責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據制度考核執行,重大責任的追究由董事會或總經理室會議研究決定執行。工作責任追究要與目標考核,考核等相結合,發現問題必須及時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十條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領導和員工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據,行政部門履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監督和執行職能董事會負責對責任追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工作責任主要分為:完全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酌情追究其責任:
(一)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二)違反公司人事、財務、采購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供數據材料、辦理有關事項或者做出明確答復,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五)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或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拖著不辦、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或工作作風粗暴、服務態度生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六)對不屬本部門職權范圍或者不宜由本部門辦理的事項,不說明、不請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七)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巨大的;
(八)工作時間或者值班時間擅自離崗、串崗、空崗,貽誤工作或造成損失的;對應該參加的會議和學習,隨意遲到、早退或者未經請假無故缺席的;
(九)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第五章
責任承擔
第十二條 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三條 審核人、批準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準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四條 領導者不負責、故意做出錯誤的指令或決定的,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一)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采取糾正措施的;
(三)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觀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嚴或加重處罰:
(一)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二)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三)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第五章
責任追究的方式與種類
第十七條 種類
(一)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二)通報批評;
(三)留用察看、停職;
(四)調離崗位、降薪、降職、撤職;
(五)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董事會成員以及部門負責人違反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負領導和管理責任 并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酌情二者可以并用,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在制定公司經營決策和公司發展規劃中,法定代表人堅持己見,擅自做主,造成決策失誤,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法定代表人應負全部責任并與以法定代表人-元的罰款;
(二)對制造范圍內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標準及時完成對董事會交辦的工作無故拖延、拒不辦理或隨意更改工作指令、決定,對本職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辦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薪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留用察看。
(三)職責范圍內發生安全責任事故不報告,發現一次給予記過處分并處以100--500元罰款;發現兩次以上給予記大過處分,并處以500--20xx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予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四)不履行職務職責,造成職責范圍內發生安全和責任事故,影響和損失在元以內的,處以500--1000元罰款,影響和損失在--元的,給予記過處分,處以1000--20xx元罰款,致使公司和員工生命財產遭受巨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大過和降職處分,并出20xx元以上罰款。
(五)違反財經制度,挪用公司資金,或者以權謀私,挪用資金在5000元以下的,予以當事人警告處分,勒令限期退回資金,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挪用資金在以上的,予以當事人辭退或開除處分,勒令嫌棄退回資金,并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六)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給企業利益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20xx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予以開除,賠償全部損失,并處20xx—5000元的罰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違反多項條款的,一并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一般員工違反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議的決定、決議,又不說明情況和原因,出現一次給予當事人記過和降薪處分,兩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辭退。
(二)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完成不好,給予警告處分和降薪處罰,屢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辭退。
(三)不執行公司領導或部門領導交辦的工作,又不說明情況和原因的,出現一次給予警告處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罰款,兩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辭退。
(四)利用職務之便損公肥私、損害企業利益的,給予記過處分,并給予所獲利益雙倍的罰款,并降薪和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五)不履行崗位職責,出現重大安全、質量和責任事故,給企業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辭退,并處以1000-20xx元罰款。
(六)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給企業利益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降薪和調整崗位,并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并處1000—20xx元罰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違反多項條款的,一并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追究程序
第二十條 責任追究可由相關人員提出,人力資源部、企管中心調查核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后提出,人力資源部落實。責任追究的查處可由下列途徑提起:
1、上級領導的指示、批示、意見、建議。
2、上級部門的相關工作通報;
3、站領導批辦事項落實情況及站領導的意見;
4、工作檢查及考核中的意見、建議;
5、管理或服務相對人的舉報;
6、其他可發現工作人員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途徑。
第二十一條 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二條 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2天內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七章
項目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為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順利實施,保障項目的安生生產,有效地防范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責任事故的責任者,保障職工群眾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
第一條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礎、源頭管理、確定職責、責任到人”的要求實行各級管理人員分別按所規定的職責,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范圍,從而達到誰主管誰負責的目的;
2.接受職工監督,任何人都要維護安全生產,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義務,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3.各部門的負責人和職工是第一負責人,要對每個人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4.督促檢查,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檢查安全生產制度的落實情況,發現有違反規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實的,將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處分;
5.發生重特大事故時,相關部門領導立即到現場組織搶救,了解事故的發生情況,查找事故原因,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6.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生產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宣傳和教育工作。
7.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其部門安全生產情況要認真檢查落實,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8.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在接到隱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確保事故隱患及時排除,并將整改結果上報。
第二條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行為
1.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事故隱患,但尚未發生事故; 2.對有現實危險的應責令停止作業,消除隱患,拒不執行者;
3.對隱瞞、拖延或慌報事故,故意破壞、拖延報告時間的、偽造事故現場的行為;
4.安全文明生產無人負責,對項目部安全規章制度不落實,管理混亂; 5.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
6.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未經考試取證,上崗操作的;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
7.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違章指揮生產,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
8.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以至事故擴大,導致事故更加嚴重的。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隱患; 9.違反事故處理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者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10.因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野蠻施工造成事故的。
11.因安全監察人員玩忽職守,對安全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監察不力責任的; 第三條 行政追究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記大過 5.降級 降薪 6.撤職調離崗位 7.留用查看 8.辭退 解除勞動合同 9.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責任追究依據 1.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國務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3.煤礦安全行政法規; 4.上級有關規定、指示。第五條 責任的劃分
(一)領導和管理責任
1、單位主要領導,礦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對管理制度及上級的有關安全指示指令沒有傳達貫徹,沒有記錄;
2、技術人員編制規程措施內容不齊全,不符合現場實際,沒有審批或沒有傳達貫徹,不符合規定要求;
3、值班領導班前安全內容布置不詳細,沒有記錄;
4、跟班領導現場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區隊長不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安全措施落實不及時、不得力。
6、帶班班組長違章指揮,現場安排工作沒有先安排安全,不細致全面。
(二)相關和連帶責任
1、相關的資料、圖紙提供不及時或內容有錯誤;
2、規程、措施審查不細,審批有漏洞或有彈性條文;
3、專、兼職安檢人員和礦組織的安全檢查人員,對本職檢查的范圍和內容應檢查到而沒有檢查到。
(三)直接責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強,沒有做好自保、互保、聯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不對現場安全隱患進行檢查處理,就開始工作;違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第六條 責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過”、公正、公開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堅持一事故一分析一處理,對事故責任者,按責任大小聯責處分。
(一)對人身責任事故的追究
1、凡發生輕傷1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000元,對其他副職罰款500元。對事故單位正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罰款8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5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20xx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
2、凡發生一次輕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20xx元,對其他副職罰款1000元。對其他副職罰款1000元;對事故單位正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20xx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罰款15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1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5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20xx元。
3、凡發生一次1人重傷(或一次3人輕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5000元,對其他副職罰款3000元。對事故單位正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20xx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罰款15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xx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5000元。
5、凡發生一次重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 對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萬元,對其他副職罰款5000元。對其他副職罰款3000元。對事故單位正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3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罰款20xx元。
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4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并罰款5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3000元。
6、凡發生一次1人嚴重重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元,對其他副職罰款1萬元。對事故單位正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5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罰款5000元。
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8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并罰款1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6000元。
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非傷亡責任事故的追究
1、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一般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場跟班管理人員、分別罰款500元;有失誤者,罰款1000元;對于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800元。
(1)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生產停工1小時至4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4小時至16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
(三)對僥幸事故的追究
1、凡發生一般僥幸事故的,按照發生1人輕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
2、凡發生重大僥幸事故的,按照發生1人重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
(四)其它未盡事宜,根據事故分析結果,按照上級及集團公司有關事故責任追究規定執行。
其它安全責任追究
第七條、副總工程師、副礦長以上礦領導安全責任追究:負責監督、督促分管部門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向礦長負責,礦長向職工負責,若發生以下情況,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
1、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2、各分管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中層干部違章指揮,其分管領導負連帶責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2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并參與分管范圍內的事故追查,拿出初步處理意見。
3、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安全隱患屬自身范圍內,不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20xx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4、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安全隱患不屬自身分管范圍內,凡不向有關分管領導聯系、反映、督促落實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20xx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5、擺不正生產與安全關系,輕安全,重生產,違章指揮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20xx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6、在現場發現“三違”現象及人員,而不及時制止、不處理。每次罰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7、為安全責任者說情、打招呼的.,每次罰款200元;情節嚴重的報礦黨政研究處理。
8、無故不參加礦組織的安全辦公會和安全大檢查的,每次罰款200元。
9、對業務部門和施工單位所反映的安全隱患不認真對待及不給予明確答復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10、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必須安排專職管理人員或親自盯在現場進行處理,凡發生不具體安排專管人員又不親自盯在現場進行處理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第八條、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責任:負責監督各單位安全規章制度、措施的落實、兌現和檢查工作,對礦分管領導負責。有下列情況者,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
1、對自身范圍內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誤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2、對現場發現的各類安全隱患不向施工單位及現場跟班人員交代清楚落實限期整改,不立即督促施工單位進行處理或到期未進行復查驗收,又未向礦調度及分管領導匯報。每次罰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檢科組織追查處理。
3、因自己或下屬工作人員管理落實不到位或失誤。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礦研究處理。
4、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督促施工單位立即進行處理,并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否則,每次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檢科組織追查處理。
5、發現“三違”現象及人員,要立即制止,提出處理意見交安檢科執行,并向所在單位領導通報,否則,每次罰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檢科組織追查處理。
6、擺不正生產與安全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規指揮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7、在檢查工作時不認真,走馬觀花,而導致隱患不能及時發現和排除。每次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8、追查事故時,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每次罰款500元。
9、業務部門主管必須參加礦組織召開的安全辦公例會。否則,每次罰款200元。
10、不安排人員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或指派人員不到位。每次罰部主管200元。
11、無故不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或不聽安排。每次罰款200元
12、負責職工培訓的部門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或單位領導的要求對井下各工種有計劃進行培訓,以便于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增強自保互保能力,確保安全生產,由各區隊周二、五各組織學習一次,安檢科牽頭,每旬檢查一次。凡不按《煤礦安全規程》組織培訓的,對有關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
第九條、生產、輔助單位干部及專業技術人員安全責任追究:嚴于職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深入井下及時查找自身范圍內的安全隱患,及時安排落實整改。如發生以下情況,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
1、對單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不及時按要求安排落實整改。每次罰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每次罰款5000。
2、對自己管轄區域內存在的不安全問題視而不見,出現一次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20xx元。
3、各單位管理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違章指揮或對工人違章作業、冒險蠻干而不加以制止的,每次罰款500元。
4、各單位領導必須協助好業務部門對“三違”人員的追查,對本單位“三違”人員縱容、包庇或干擾業務科室對“三違”人員進行查處,每次罰款500元。
5、技術員人員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必須有針對性,并做到字跡清晰、圖文并茂。沒措施嚴禁安排開工;對未參加規程措施學習并簽字的職工,嚴禁安排參與施工。否則,每次罰款200元。
6、各單位負責人和技術員必須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按要求現場盯住落實,并把處理情況向礦調度和分管領導匯報清楚。
7、部門主管必須參加礦組織的安全辦公例會。無故不參加每次罰款200元。
8、部門管理人員不得安排無證人員擔任特殊崗位工作,否則,查到一次罰款500元。
10、區隊負責人沒有對新調入本隊的員工簽定師徒合同,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罰款1000元。
第十條、特殊工種安全責任追究
1、安排未經過上崗培訓的人員上崗的,罰當事人200元;罰單位負責人200元。
2、瓦檢員脫崗、漏檢、假檢或假匯報的,一次罰款200元。
3、井下所有崗位工種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發現一次脫崗罰款500元。
4、安全員、瓦檢員對當班范圍內出現有害氣體超限時,必須及時撤出人員,設置柵攔,揭示警標;出現異常時,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不能處理的,必須向調度室和礦領導匯報,否則,每發生一次罰款500元。
5、安檢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各類安全隱患,必須盯著督促處理,一時處理不完的重大隱患,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并現場交給下一班安檢員,如不盯著督促處理,又不匯報,每出現一次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罰款20xx元。
6、安檢員發現“三違”現象及人員,不立即進行制止的。每次罰款500元。
7、放炮員必須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裝藥必須按規定使用水炮泥,放炮時放炮母線必須拉到規定安全距離,嚴格執行 “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否則,每次罰款500元。
8、放炮員必須做好火工品管理,炸藥分開存放在專用工具箱內、并上鎖,裝配引藥必須避開電器設備。炸藥嚴禁亂丟亂放,否則一次罰款5000元。
10、變電工未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每次罰款500元,若造成事故罰款500-5000元。
11、檢身工必須嚴格檢身,對在井下查出帶煙火、酒后下井,每次罰檢身工200----元。
12、對喝酒、攜帶煙火、在井口被檢身工查出者,一律罰款200----元;并對牽涉到的責任人罰500元。
13、井下發現睡覺的:安檢員、瓦檢員一次罰款500元;其它工種睡覺每次罰款200元。在井下發現一個臥鋪罰責任單位100元,同月同一單位達到三次,罰單位負責人500元。以此類推
第十一條、采、掘、機、運、通安全管理責任追究
1、采煤、掘進不按規程、措施要求施工,當安檢員及業務部門人員提出整改而被拒絕或無故拖延,不及時進行整改的,有權做出停止生產,進行整改的決定,每停產整改一次罰款該頭(面)500元。
2、各單位管轄內的安全設施必須齊全、牢固可靠,并且要正常使用。每發現缺一處,罰單位主要領導200元,設施不齊或設施齊全而不使用的,一次罰當班責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處罰。
3、井下電器設備失爆,每查出一臺,罰款區隊元,負責人20xx元,并責令立即整改,否則加倍處罰。
4、嚴禁在井下乘坐皮帶、發現一次罰款當事人20xx元。嚴禁在井下進行扒、蹬、跳,發現一次罰當事人500元。
5、輔助運輸隊干部,出現以下現象的車輛不得安排下井,剎車失靈、無剎車、照明不齊、鈴聲不響等,否則視為違章指揮;工人發現以上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開車,否則發現每次罰款200元。
6、嚴禁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的材料和設備,違者發現一次罰責任人200元/人,違章指揮者罰款300元。
7、發現局扇吃循環風,每次罰責任單位500元,其中干部承擔50%,其余落實到責任人,發現一處有害氣體超限作業罰瓦檢員500元。
8、按《規程》、措施的規定安設的傳感器,不能正常報警、斷電的,當班必須處理好,否則每臺次罰責任人200元,單位不安排處理的,罰值班領導或調度員200元。
9、對制止“三違”現象的職能部門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侮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500—20xx元罰款,使人致傷或死亡的,承擔傷者醫療期間的所有費用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總經理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7
夏季是溺水事故的易發、高發期,為嚴防學生溺水事故發生,學校要加強安全管理,落實管理責任,確保安全工作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絕或盡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學生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XXX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生的安全負總責。要不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傳達上級文件精神,并調度分管安全的副校長和安保人員,確保溺水、校園等安全事件能夠在第一時間得到妥善處理,并與各教師簽訂好安全責任書。
二、安全管理員要為校長負責,對溺水等要高度重視,要專門召開班主任會議,對全體班主任認真做好以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并與班主任簽訂學校預防學生溺水安全教育責任書。如發現問題要在最短的.時間內及時向校長匯報,得到校長批示后馬上將指示精神傳達到每一位班主任,做到上情下達,下情及時上報,確保信息暢通。
三、班主任要做到:
1.班主任向學生宣傳上級有關文件精神,通報學生溺水事件嚴峻形勢。
防溺水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2.通過發放《給家長的一封信》要求家長在雙休日及節假日等在家時間做到:禁止孩子到河邊釣魚、戲水、游泳。
3.按時發放《給家長的一封信》,并與學生家長簽訂安全目標義務書。
4.寫一份承諾書:按時上學,按時回家,不到河邊釣魚、戲水、游泳,并交家長簽字。
5.嚴格執行學生點名及請銷假制度。建立班級曠課學生情況逐級報告和義務追查制度,查清曠課學生事由情況、批假教師、告假期限等,做到任何一位學生從離校到返校每一環節都能查到相關義務人和文字記錄。
6.堅持全天候安全巡查制度。班主任和各班學生巡邏員組成巡邏小組,重點對學生入校前、課間操后、午間飯后、課外活動等幾個重點時段進行重點巡查。黌舍每周至少召開一次校外安全防護會議,強化、落實、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以上事情要求班主任宣傳教育到位,實行家、校聯動,共筑安全防范網絡,不然將承擔相應義務。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8
第一條為切實整頓村(居)干部的工作作風,強化發展意識、責任意識,提高執行力和操作水平,增強村(居)兩委班子的凝聚力、戰斗力和創造力,有效推進我鎮的項目建設和各項事業全面發展,特制定以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村(居)級違反本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檢舉、控告。鎮紀委負責投訴、檢舉、控告的受理、查辦工作。
第三條工作責任追究的措施有: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責令引咎辭職、免職。
第四條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屬單位責任對單位和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屬具體責任人責任的,對具體責任人通報批評:
1、無故缺席會議或其他集體活動的;
2、對黨委、政府部署安排工作拖拉、推諉,不按要求完成的;
3、上班時間參與各類娛樂活動的;
4、上班時間從事網絡交易或干私活的;
5、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親屬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凡列入工作調度,排名在后三名且未完成目標任務的;
7、工作督查中,被查出存在問題的;
8、在接受上級檢查時造成失分或受到通報批評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誡勉談話:
1、年度內單位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通報批評的,對支部書記或負責人誡勉談話,個人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通報批評的,對當事人誡勉談話;
2、因個人工作不負責任,給單位經濟帶來損失的;
3、班子內存在明顯不團結,致使工作推動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4、不求進取、平庸無為,遇到問題就繞道,遇到矛盾就回避,遇到困難就灰心,工作長期打不開局面的;
5、發生重大事故、災害、突發事件或重大案件,不按規定報告,不能及時妥善處理的;
6、因工作失職、失察,造成村民集體上訪的;
7、因工作不力造成群眾集體圍堵轄區企業,擾亂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
8、因個人工作原因,在重大項目推進中造成群體性阻工,影響項目推進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責令相關責任人引咎辭職:
1、年度內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誡勉談話的;
2、因工作失職、失察或失誤,造成群眾集體上訪,情節嚴重的。或造成越級訪擾亂上級機關工作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
3、因工作不細致,或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疏導不力,致使群眾集體圍堵轄區企業,導致企業停工、停產的;
4、重大項目推進中出現群體性阻工,村(居)干部工作不力,不能盡快解決問題,導致項目建設停工的;
5、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貽誤工作,導致重大事故或引發群體事的;
6、對救災、搶險、扶貧、社會保障、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于管理,導致被貪污、挪用或毀損、滅失的;
7、因計劃生育、森林防火、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出現問題,被市級以上一票否決或列為重點管理的;
8、違反財務管理制度,非生產性支出超標,新增債務,致使集體經濟受到重大損失的,造成惡劣影響的;
9、未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未遵照《鎮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對集體資產處置、經濟承包、工程發包等重大村級事務擅自作主,自行決策、處置,造成惡劣影響的.;
10、因工作不作為、或錯誤作為,嚴重失職、失誤,給集體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行之一的,支部書記或其他支部委員免職,村主任或其他村委委員停薪、停職,并依照有關規定罷免職務,情節嚴重的由紀委處理:
1、受到法律制裁的;
2、帶頭組織、策劃、參與群體性糾紛、越級上訪等無組織無紀律活動以及其他非法活動的;
3、重大項目推進不力,出現群體性阻工,導致重大項目建設停工,引發重大事故或群體事,造成惡劣影響的;
4、直系親屬違反計劃生育的;
5、直系親屬參與集體上訪、參與圍堵企業或阻止重大項目施工的;
6、個人存在重大經濟問題,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對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或個人,計入個人年終考核,并記入個人實績檔案。對引咎辭職、免職、停職的個人,鎮黨委不作任何安排。
第九條鎮直站、所、辦參照本制度執行。鎮屬站、所、辦存在上述問題,鎮黨委、政府依照本制度書面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相關責任追究意見。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9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教育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國食藥監食[20xx]160號)、《關于深入開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食[20xx]193號),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確保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師生身體健康,結合我校實際,現就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如下:
一、主管領導的職責:
建立以陳志友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度,主抓以下工作:
1、制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各項相關制度,并組織學習。
2、落實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關人員的職責。
3、監督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關人員的工作落實情況。
二、直接領導(后勤處主任)的職責
1、組織食堂員工學習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項相關制度。
2、組織和培訓食堂員工食品加工和出售的技術。
3、配備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項硬件和軟件設備。
4、監督食品采購員、驗收員、安全管理員和加工員的工作落實情況。
上述四項基本職責有其中一項沒有完成,視為失職,將依責任事故的輕重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由學校行政班子討論決定)。
三、食品安全專職管理員的責任
1、對采購員違反采購制度,沒有阻止,沒有記錄,也沒有匯報主管領導的。
2、對驗收員違反驗收制度,沒有阻止,沒有記錄,也沒有匯報主管領導的`。
3、沒有進行切實可行的蔬菜殘留農藥檢測的。
4、沒有做食品留樣登記管理的。
5、對食品加工員違規操作,不勸阻、不記錄、不匯報的。
6、對設備擺設不合理的食品加工場所,不理睬、不記錄、不匯報的。
7、對衛生狀況差的食品加工場所,不督促整改、不記錄、不匯報的。
凡違反以上1——4項,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負直接管理責任。立即停工待崗,停工待崗期間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參與各項評優,涉及違法行為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凡違反以上1——4項,雖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也要追究管理責任。不得享受本學期質品安全管理獎。情節嚴重的扣當月福利50%,期末不得參與各項評優。
凡違反以上5——6項,雖未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也要追究管理責任。不得享受本學期質品安全管理獎。
四、采購員的責任
1、不按合同定點采購食品的。
2、采購沒有質量合格證的包裝食品。
3、采購“質量保證期”過期的包裝食品。
4、采購沒有“質量保證承諾書”的非包裝食品。
5、采購的食品價格、數量、總價有較大出入的。
6、不與食品一級或上一級批發商溝通了解食品市場價格變化,致使食品供應商嚴重的價格欺詐行為發生的。
凡因上述1——4項采購檢驗疏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一經查實,立即停工待崗,停工待崗期間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參與各項評優,涉及違法行為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凡因上述1——4項采購檢驗疏忽,雖未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但一經查實,也立即停工待崗,停工待崗期間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參與各項評優。
凡因上述5——6項采購檢驗疏忽,雖未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但一經查實,也立即停工待崗,不得再從事采購工作。停工待崗期間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
采購員已經索取相關食品質量合格證、衛生合格證等,仍然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由食品供應商和生產商負責,不追究采購員的責任。
非包裝食品供應商已在“質量保證承諾書”上簽字,且采購員也已經對食品認真檢驗過的(有記錄),仍然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由非包裝食品供應商和生產商負責,不追究采購員的責任。
五、驗收員的責任
1、接收沒有質量合格證的包裝食品的。
2、接收“質量保證期”過期的包裝食品的。
3、接收沒有“質量保證承諾書”的非包裝食品的。
4、食品質量明顯低劣,仍然接收的。
5、食品價格、數量、總價與實物不符,有較大出入的。
凡因上述1——4項驗收疏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一經查實,立即停工待崗,停工待崗期間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期末
不得參與各項評優,涉及違法行為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凡因上述1——5項驗收疏忽,雖未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但一經查實,也立即停工待崗,停工待崗期間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參與各項評優。
采購員強行將不符合驗收要求的食品入庫和加工的,驗收員已經報告主管領導,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與驗收員無關,不追究驗收員的責任。如果不報告,仍然要負一定的責任。
六、食品加工、銷售員的責任
1、蔬菜清洗不干凈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2、加工和銷售半生不熟的食品導致食物中毒的。
3、生熟食品或餐具混淆導致食物中毒的。
4、餐具清洗、消毒不過關導致食物中毒的。
5、銷售腐敗變質的食品導致食物中毒的。
6、其他非食品源問題造成的其他安全事故的。
違反以上1——5項,立即停工整頓,是正式工的扣除本月所享受的福利,期末不得參與各項評優,是臨時工的扣除與上個月(正常滿月)相等的獎金。情節嚴重且涉及違法行為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以上第6項,查明原因后,視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的處分。
備注:由于積極認真管理,一學期沒有出現任何大小食品安全事故的,將給食品安全專職管理員、采購員、驗收員和加工員金額不等的獎金。
坑北中學
20xx年5月9日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0
1、各部門及子公司負責人必須重視檔案管理工作,按有關檔案規定,經常督促、檢查本部門的工作。
2、各部門及子公司必須配備專(兼)職檔案員。
3、把各部門及子公司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情況作為部門和負責人年終考核內容之一。不按要求做的部門不能被評為先進單位,負責人不能被評為優秀個人。
4、各部門及子公司的檔案應當按要求及時上交歸檔,逾期不上交歸檔的單位,給予全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
5、擅自銷毀、涂改、偽造檔案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6、按時上交檔案的部室及子公司年終總結大會給予公司范圍內表彰。
7、各部門及子公司的兼職檔案員,應按規定及時收集本部門產生的文件、材料和聲像資料,并按時將預立卷移交檔案室的,進行年終表揚和獎勵,并作為年終考核內容之一。不按檔案有關規定做的,本人不能被評為優秀。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1
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防溺水安全教育責任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溺水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校長
1.沒有按照上級文件精神要求及會議要求布置開展防溺水宣教活動的。
2.布置防溺水宣教活動沒有進行督促檢查,造成宣教活動流于形式的。
3.不重視防溺水安全教育的。
二、分管校長
1.沒有按照上級文件精神要求及會議要求布置開展防溺水宣教活動的。
2.布置防溺水宣教活動沒有進行督促檢查,造成宣教活動流于形式的。
3.對于防溺水宣傳教育事情沒有認真落實,宣教材料沒有及時整理的。
三、法制安全處
1.沒有按照校長要求開展防溺水安全教育的。
2.布置教育工作但未檢查落實或系統整理的。
3.未制定相關制度和應急預案的。
四、總務處
防溺水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未落實防溺水相關物質經費的。
五、年級組和各科室
沒有及時有效配合相關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動的。
六、班主任及相關教師
未能按時完成學校布置的各項防溺水宣傳教育工作的。
防溺水安全事情義務追究制度
防溺水安全工作追究制度
為使保護未成年人生命安全、防止學生溺水事故的重要工作責任明確,特擬定《防溺水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學校教職工上至校長,下至班主任、副班主任、安全協管員,工友,必須明確各自責任,哪個環節出問題,必須依照工作制度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
二、凡是當場發現本校學生屬于違反“六不準”正在游泳而不制止的.教職工,有群眾或學生反映來學校的,要予以嚴肅的批評。若發生溺水事故要追究相應的瀆職責任。
三、各班要將安全宣傳教育按要求做好,并做好記錄。不然,若發生溺水事故,將追究正副班主任相應的義務。
四、各班要加強管理,監督到位,若管理不善,學生在上、放學路上私自游泳發生事故,將追究正副班主任相應的責任。
五、各班必須加強與學生家長的聯系,將學生“六不準”和家長“四知道”讓家長了解。學生不來上課,立即與家長聯系。若無家庭聯系的情況下,各班、門衛都不能將學生放出校門。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學生資助工作質量,完善學生資助工作政策措施,加強學生資助工作過程管理,有效防范違法違紀現象發生,切實維護受助學生利益,促進學生資助工作健康持續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生資助責任追究是指在監管和履行學生資助工作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相關人員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學校負責人、學校資助管理人員、各班主任等人員。
第四條 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3)懲前毖后、有錯必究原則;
(4)“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 是否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落實學生資助屬地責任和主體責任,強化專項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管力度,認真查處檢查中發現的、學生及家長投訴舉報的違法違紀案件。
第六條 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資助對象的評審工作,是否嚴格履行程序、按章操作,保證資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七條 是否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資助范圍和標準落實學生資助政策,確保公示名單與受助學生名單完全一致。
第八條 助學金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確保無截留、無挪用。
第九條 是否建立健全受助學生檔案庫,是否加強學生資助工作檔案管理,做到資料齊全、整理規范。
第三章 責任追究范圍
第十條 對因領導不力、疏于監管導致發生嚴重套取、騙取、挪用學生資助金案件的,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學校領導小組有對評審小組的評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檢查指導的責任,每學年至少開展一次以上的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評審小組要對領導小組的認定結論負責。評審小組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接受班級、家長提交的學生申請及證明材料后,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認定要求對申請補助學生的`家庭貧困程度進行審核,學校應派人進行家訪、村居、鄰里周邊進行調查,并留存現場資料,以保證提交領導小組的擬定受助學生名單及材料真實、有效。對評審小組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對領導小組成員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暗示評審人員的評審行為,以致影響評審小組的公正評審和操作程序,給學校評審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對學校或具體負責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發放的過程中,有挪用、虛報、騙取、冒領等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章 責任追究形式
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問責形式,視情節輕重;
一是告誡;
二是通報批評:
三是有違紀行為的,除追繳違紀資金外,還提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四是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東營區辛店街道中學學生資助工作監督,舉報電話:xx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3
學校安全工作關系到廣大師生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教育的穩定,關系到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我們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強化管理,標本兼治。確保學校財產及師生的安全。為了明確責任,把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我們將對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問責。特制定責任感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對象
學校校長、中層以上帶班領導、村小校長,值日、值宿教師,工人和其他擔有安全責任的人員。
二、責任追究的內容
1、當值人員在當值期間要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到崗后首先做好接交,寫清到崗時間,接交時的實際情況,若接交情況填寫得不清,出現問題要追究接崗人員全部責任。
2、當值人員當值期間,不經領導準假,不按時接交者或提前離崗,一律按漏崗處理,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3、當值期間,給學校財產造成損失的,要按價全部賠償經濟損失。
4、當值人員當值期間,對上級下達安全方面的文件要求,要及時傳達,落實到位,如有貽誤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5、當值人員當值期間對已發現的安全隱患,不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消除,防范措施不具體,又不及時上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6、未建立切實可行的學校或班級安全檢查常效機制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發生安全事故,未及時排險和報告,導致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8、當值人員(含正常上班時間)因工作不力而發生的安全事故,在社會上造成很壞的影響、以及給學校的財產造成損失、給師生生命財產造成威協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各村校要建立安全工作日檢查、周總結、月匯報制并堅決執行,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4
為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保證五豐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五豐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五豐村級重大事務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策,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
二、決策責任追究的對象為五豐村“兩委”班子成員,五豐村黨支部書記和村主任應承擔決策主要責任。
三、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四、五豐村“兩委”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因決策錯誤給村和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產生惡劣影響的.,或引發重大群體性上訪的,應當追究決策過錯責任:
(一)未按決策程序進行決策的;
(二)超越職權范圍實施決策的;
(三)決策實施后,明知錯誤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進行決策的;
(五)應有本人做出的決策,推諉、扯皮不做決策的。
五、決策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三)給予通報批評;
(四)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五)責令辭職或罷免;
(六)給予紀律處分;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對于情節輕微,造成損害后果較小的可責令改正;情節較重,損害后果較大的,在責令改正后,要給予通報批評,決策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對于情節嚴重,造成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嚴重過錯,責令辭職或罷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酌情賠償經濟損失;對于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損害后果重大,影響重大的特別嚴重過錯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集體研究決定導致過錯后果發生的,視情節輕重和影響程度追究村支部書記或村主任的決策責任;“兩委”其他成員造成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在追究決策當事人責任的同時,還要追究村支部書記或村主任的領導責任。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5
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是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為了切實加強我縣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校長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長是直接責任人。各級學校要切實貫徹落實教育部、衛生部《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法規,建立健全各項食品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學校按照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分管領導要對職責范圍的工作負起全面責任。
三、校長、分管校長要對食品安全工作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加強對學校食堂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二)及時排查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種隱患,制定切實可行的食物中毒預案,加大對食堂的監督檢查力度。
(三)檢查食堂(小賣部)食品安全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責任追究(一)對責任人的追究
1、各級學校校長、分管校長對以上工作檢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責令分別寫出書面檢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根據不同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對學校的追究
1、限期進行整改或由衛生部門取消其衛生許可資格;
2、責令其消毀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
3、根據情節輕重接受相關部門一定的罰款;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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