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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殘聯工作職責(推薦)
街道殘聯工作職責1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公平、可行、激勵、促進”的原則,按照“立足實際,突出重點,上下聯動,科學創新”的要求;通過量化指標、規范管理、明確責任,督促、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滿足殘疾人就業、培訓、康復、維權等需要,全面推進基層殘疾人組織建設,促進殘疾人事業可持續發展。
二、總體目標
建立組織規范、管理嚴格、服務全面、機制健全的殘疾人基層組織。
三、基本標準
(一)殘疾人工作納入街鎮工作總體規劃,列入目標考核內容,其經費由區市自行安排。
(二)組織規范。街鎮殘聯主席團主席由政府分管領導兼任,副主席由殘聯理事長擔任;殘聯理事長由主席團推舉,工委(政府)任命;街鎮殘聯要配備殘疾人專職干事協助理事長工作,配備殘疾人就業指導員、殘疾人康復指導員并落實其待遇。建立代表大會代表聯系制度,每位代表至少聯系2個基層殘疾人組織和5名殘疾人。
(三)街鎮殘聯有完善的殘疾人服務機制;各項規章制度齊全,殘疾人基礎數據準確,實行動態化管理;工作檔案材料齊備、規范;制度、職責、服務項目、措施上墻。
(四)街鎮殘聯有為殘疾人服務場所,有滿足殘疾人基本需求的`無障礙設施;有必備的辦公設備。已建殘疾人之家的,要嚴格按照殘疾人之家管理意見規范管理。
(五)街鎮殘聯各項業務工作全面完成。
(六)轄區全部社區(村)建立殘協,配備殘疾人聯絡員。
(七)轄區殘疾人工作正常開展,殘疾人滿意率高。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組織:成立由市殘聯領導任組長,市殘聯機關處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考核實施工作。
(二)考核方式:以實地檢查與綜合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街鎮殘聯自查、區市殘聯普查,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將《市街鎮殘聯考核測評表》報市殘聯;市殘聯考核組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復核驗收。
五、獎勵標準
根據考核分值,市財政對每個街鎮殘聯進行如下獎勵(三區、五市獎勵資金減半):
(一)考核分值在95分及以上的,每年獎勵資金4.0萬元;
(二)考核分值在90-95分的,每年獎勵資金3.5萬元;
(三)考核分值在80-90分的,每年獎勵資金3.0萬元;
(四)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予獎勵。
六、資金來源、用途及撥付程序
基層殘疾人組織建設考核獎勵資金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考核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基層殘疾人組織建設的經費補助,市財政根據市殘聯考核意見結合復核驗收情況,按照考核分值(檔次)撥付相應獎勵資金。
七、有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街鎮殘聯是最基層殘疾人組織,直接為廣大殘疾人提供服務;基層殘疾人組織強弱、人員素質高低將直接影響為殘疾人服務質量和水平。區市殘聯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加大對基層殘疾人工作者培訓、管理力度,提高其素質和能力,更好地為基層殘疾人服務。
(二)強化措施、明確責任。街鎮殘聯要依據管理考核細則,加強管理、落實到位,確保專款專用。區市殘聯要加大督導力度,幫助解決實際問題,搞好普查工作;凡是重點工作未完成或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下的,區市殘聯要重點抓好整改。
街道殘聯工作職責2
為加快推進我區殘疾人“三個服務體系”建設,更好地滿足全區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培訓、體育、文化等多方面的服務需求,全面提升為殘疾人服務的整體水平,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殘疾人事業的意見》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建設鎮(街道)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標任務
為確保實現“鎮(街道)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基本實現全覆蓋”目標,各鎮(街道)要嚴格按照相關建設標準和滿足殘疾人服務需求的要求,確保鎮(街道)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年內全面建成運行。
二、主要職能
鎮(街道)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是為殘疾人提供重度安養、工(農)療活動、康復養護、日間照料、居家養殘、技能培養(作為社會企業孵化器)、文體娛樂和才藝展示等主要內容的綜合服務平臺。同時,方便殘疾人協會、義務志愿者(義工)等為殘疾人提供服務。
三、建設標準
(一)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整合資源。鎮(街道)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原則上結合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敬老院改造進行建設,由鎮(街道)無償提供給各殘聯使用,并使其區域集中、服務功能配套。
(二)鎮(街道)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建筑面積原則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室外活動場地不低于建筑面積的30%。
(三)嚴格執行無障礙建設相關法律、法規,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應建有坡道、盲道、扶手裝置及語音提示等無障礙設施。有條件的`可安裝殘疾人專用電梯;不安裝電梯的,樓層與樓層之間必須設置符合無障礙規定的通行坡道。
(四)根據服務功能需要,必須設置康復訓練室、職業技能培訓室、工療鍛煉室、生活能力體驗室、娛樂室、閱讀室、休息室、多功能廳(會議室)和辦公室。同時,還可根據實際需求,設置相應的心理咨詢及診療室、聊天室、學習室、書畫創作室、手工制作室、個性化訓練室、食堂和洗衣房等配套設施。
(五)配備必要的康復訓練、職業培訓、殘疾人輔助器具、文體活動等相關設備。
四、運行標準
(一)鎮(街道)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是以各鎮(街道)殘聯為主管部門的社會公益機構,其中心主任及法人代表原則上由各鎮(街道)殘聯理事長兼任,負責日常運營工作。中心需配備2~3名專職服務人員,由鎮(街道)調劑安排,不新增人員。配備兼職康復醫生、精防醫生各1名,并組織好殘疾人親友家屬義工隊伍和志愿者隊伍開展服務工作。
(二)鎮(街道)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實行財務獨立核算;相關服務收費標準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價格,并堅持公益原則,對貧困殘疾人應給予費用優惠和減免;所收費用必須全部用于保障服務中心日常運轉,并逐筆公開,不得挪作他用。嚴格財務管理,制定相應規章制度,按相關規定和要求使用經費,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
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殘疾人服務事業,具體辦法由各鎮(街道)另行制定。
(三)鎮(街道)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應建有合法、規范、有效的運行和管理機制,制定《中心主任工作職責》、《管理、服務人員工作職責》、《康復醫生、精防醫生工作職責》等各類崗位職責,明確各類人員工作責任;制定《功能訓練室管理制度》、《人員守則》、《活動須知》、《安全規定》等相關規章制度,確保中心規范安全運作。
(四)鎮(街道)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應主動上墻公布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目標,接受殘疾人及其親屬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
(五)鎮(街道)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應與重度安養、日間照料、工(農)療鍛煉和技能培養類殘疾人親屬或監護人簽定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對服務對象建立個人檔案,及時登記、了解和反映服務對象的狀況;做好殘疾人訓練服務檔案和活動記錄,準確反映工作服務狀況。
(六)鎮(街道)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服務殘疾人數量一般不少于30名,其中需要日間照料、工療鍛煉和技能培養的16-60歲智力、精神、重度肢體殘疾人不得少于15名。
(七)鎮(街道)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每月服務日間照料、工療鍛煉和技能培養類殘疾人的時間不少于20天。
(八)康復器材、文體娛樂設施及其他設備完好率不低于85%,訓練服務檔案、康復記錄及各類臺帳書寫合格率不低于95%,康復訓練總有效率不低于85%。殘疾人及其親屬對中心服務的滿意率不低于85%。
(九)全年無食物中毒事件、安全事故、服務事故和重大責任事故發生。
(十)鎮(街道)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擅自合并、解散,或補貼資金挪作他用,或年度驗審及業務考核不合格,或財務帳目混亂、弄虛作假,或服務質量低下服務對象及其家屬意見較大的,區殘聯中止補貼,并追回相應的補貼資金。
五、經費保障
鎮(街道)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由各鎮(街道)財政投入,經驗收合格后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予以適當補貼。
六、時間進度
(一)各鎮(街道)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于6月20日前確定中心地址并上報區殘聯,至10月底基本建成。
(二)建成后,由各鎮(街道)申請驗收。區殘聯牽頭會同民政、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并及時投入使用。
七、工作要求
(一)各鎮(街道)作為鎮級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建設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把這項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建設要求,切實做好選址規劃、設計施工、資金保障等工作;各鎮(街道)殘聯負責補貼資金的具體發放管理工作。
(二)區殘聯要切實做好鎮(街道)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建設的建設咨詢、協調指導等工作,并做好鎮(街道)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建成運行后的業務指導、運營監管和補貼資金發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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