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時間:2024-11-05 14:17:44 曉璇 管理條例 我要投稿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通用11篇)

  公共場所是提供公眾進行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衛生、休息、旅游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典型的公共場所如圖書館、醫院、電影院等。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通用11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證公共場所衛生,預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場所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護公眾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公共場所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工作原則)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公共場所服務行業組織應當發揮業務指導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

  第四條(管理主體)

  國家實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經營者的責任)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責任制,加強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改善衛生條件,提高從業人員衛生知識水平,并對本單位發生的公眾健康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社會監督)

  國家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公共場所衛生的社會監督。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衛生要求

  第七條(基本衛生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外環境應當清潔、衛生。

  第八條(環境質量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空調送風質量、微小氣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九條(用品用具要求)

  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健康無害。

  第十條(飲水、用水要求)

  公共場所飲水和各種洗浴水、泳池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公共場所中的高層建筑供水設施應當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條(消毒設施要求)

  賓館、飯店、洗浴場所、美發美容場所、娛樂場所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間和儲存間,消毒設施齊全、運轉正常,并配備符合衛生要求的消毒藥品。第十二條(相關產品要求)

  公共場所中的客用清潔衛生用品、化妝品、涉水產品、消毒產品、空氣凈化裝置,及其它健康相關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第十三條(空調通風設施要求)

  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的新風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新風入口必須設于室外并遠離污染源,空調通風設施的送風口、回風口、過濾器、盤管組件、風管及其它系統部件應當定期清潔,空調冷卻用水應當定期消毒。

  第十四條(滅蟲和廢棄物存放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具備消除蚊、蠅、老鼠、蟑螂和其它病媒昆蟲危害的防治措施,應當設置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的專用設施。

  第十五條(從業人員要求)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時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服。

  第十六條(獨立通風要求)

  公共場所吸煙室、衛生間及浴室須設置獨立的排氣系統,不得與其它排氣系統相通。

  第十七條(建設要求)

  公共場所中使用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應當對人體健康無害,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方可使用。

  第三章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分類管理)

  根據公共場所與公眾健康的密切程度以及發生健康危害的風險程度,公共場所分為一般公共場所和特殊公共場所。

  對特殊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對一般公共場所實行備案制度。

  特殊公共場所包括:

  (一)旅店業:賓館、酒店、飯店、旅店、招待所、培訓場所、旅游度假場所;

  (二)洗浴按摩場所:公共浴室、桑拿、沐足、按摩場所;

  (三)理發、美容場所:理發店、美發店,生活美容店、影樓;

  (四)游泳場館;

  (五)文化娛樂場所:歌舞廳,音樂廳、卡拉OK廳,影劇院、錄像廳,游藝廳、網吧、多功能文化娛樂場所。

  一般公共場所包括:

  (一)室內體育、健身場所;

  (二)餐飲場所:餐廳、咖啡廳、茶座、酒城(吧);

  (三)商業購物場所:商場(店)、書店,室內批發市場、集貿市場;

  (四)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五)候車室、候機室、候船室;

  (六)交通工具:旅客列車、客船、客機和長途客車。根據衛生防病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共場所的種類和范圍由進行調整并公布。

  第十九條(三同時審查、驗收)

  特殊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進行衛生預評價。

  特殊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衛生許可)

  特殊公共場所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其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經營單位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續展,原發證部門經審核后,對合格的,換發許可證;逾期未申請續展的,其衛生許可證過期失效。衛生許可證每年復核一次。

  第二十二條(許可證管理)

  衛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轉讓或者出借。遺失衛生許可證者應當及時到原發證機關報失補領,歇業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到發證機關注銷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申辦條件)

  特殊公共場所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表;

  (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公共場所的衛生預評價報告;

  (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公共場所選址、設計和竣工驗收階段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備案)

  一般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開業后三十日內,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遞交備案資料。備案項目發生變更時,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原備案衛生行政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五條(備案內容)

  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情況備案表;

  (二)公共場所衛生狀況檢測與評價資料;

  (三)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資料;

  (四)其他相關的衛生資料。

  第二十六條(組織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設立衛生管理組織或者配備專職、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衛生操作規程、消毒制度和衛生檔案。

  第二十七條(檢測、評價)

  公共場所衛生狀況應當進行定期檢測、評價,使場所環境、衛生設施、空調系統、顧客用品用具、二次供水設施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經營場所的衛生狀況檢測、評價應當由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二十八條(從業人員體檢)

  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合格的方可上崗。患有瘧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傳播疾病、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傳染性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

  第二十九條(從業人員培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第三十條(危害事故處理)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人體健康事故時,經營者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及時搶救受害人員,控制事故的蔓延,減少損失。

  第三十一條(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機構,應當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證和批準;未取得資質認證的,不得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和健康檢查工作。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的檢測、評價和健康檢查應當客觀、準確、真實。

  第三十二條(配套規章)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以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培訓的內容和方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章衛生監督

  第三十三條(監督主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管轄范圍內行使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鐵路、民航、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督職責)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是:

  (一)對特殊公共場所的新、改、擴建工程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對竣工項目進行衛生驗收;

  (二)監督公共場所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

  (三)對特殊公共場所進行衛生審查,發放衛生許可證;

  (四)對一般公共場所進行備案;

  (五)對公共場所及公共用品、用具的衛生狀況進行抽查,定期公布抽查結果;

  (六)對公共場所發生的健康危害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必要時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七)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八)對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活動者進行監督檢查;

  (九)負責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三同時審查)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及有關資料之日起三十日之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答復。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二十日內依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選址和設計的衛生審批意見,進行衛生驗收,并提出驗收意見。

  第三十六條(審批時限)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特殊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應當對資料進行審查,并于收到申請15日之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同意受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有關公共場所法規、規章及衛生標準、衛生要求和規范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對審查合格的,發放衛生許可證;對審查不合格的,出具衛生審查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衛生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公共場所內了解情況,調查取證,抽樣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與違反本條例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控制措施)

  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有權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對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責令暫停營業;

  (二)封存造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用品、用具和設施;

  (三)組織控制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現場。在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執法人員道德要求)

  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條(執法責任)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共場所,發給合格證明文件;

  (二)對已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發現公共場所存在危害健康因素,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職責)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執法程序要求)

  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應制作現場監督筆錄并根據情況提出指導意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

  特殊公共場所經營者,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共場所經營過程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者衛生要求的;

  (二)經營場所的環境、設備、衛生設施、顧客用品用具、供水設施,經監測達不到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一般公共場所開業三十天后,未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提供給顧客使用的客用清潔衛生用品、化妝品、涉水產品或者消毒產品等相關物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者衛生要求的;

  (五)未按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或者從業人員未經健康體檢合格上崗工作的;

  (六)未按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工作的;

  (七)發生危害人體健康事故,未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或者未及時采取措施搶救受害人員、控制事故蔓延的;

  (八)未按規定對經營場所的衛生狀況進行定期檢測、評價的。

  第四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予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特殊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或者竣工驗收,沒有得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二)特殊公共場所的消毒設施不能正常運轉達不到消毒要求的;

  (三)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或者第四十四條處罰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四)偽造、涂改、出借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七條(非法從事衛生技術服務罰則)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罰則)

  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資格,并在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其資質認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第四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罰則)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有本條例第四十條所列行為之一,導致公共衛生健康危害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行政部門罰則)

  衛生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民事責任)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拒絕阻礙)

  拒絕、阻礙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用語解釋)

  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系指:供公眾使用或者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各類經營場所。單位、學校內部集體活動場所以及其他公益性群體活動場所的衛生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四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局衛生職能部門要加強對衛生防疫機構的領導,健全機構,充實公共場所衛生技術裝備和人員。

  第三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

  國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國內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其主要對本系統外營業的公共場所以及尚無衛生防疫機構進行監督的單位由地方衛生防疫機構實施衛生監督。部隊、學校以及其他系統所屬的對社會開放的公共場所由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實施衛生監督。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四條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監督和指導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其中個體經營者的培訓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區衛生防疫機構負責。

  培訓的具體要求:

  (一)衛生防疫機構按全國“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教學大綱”編寫教材;

  (二)公共場所衛生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必須完成教學大綱規定的培訓學時,掌握教學大綱規定的有關衛生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

  (三)衛生防疫機構對受訓人員的培訓進行監督審核,對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證”上加蓋考核合格章。

  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衛生知識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四)從業人員每兩年復訓一次。

  第五條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規定:

  (一)旅店業、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下同)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它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繼續上崗工作。

  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上崗前須取得“健康合格證”。

  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衛生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可疑傳染病患者須隨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

  (二)公共場所主管部門負責健康檢查的組織安排和督促檢查工作。經營單位每年向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提交應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名單,并根據健康檢查的結果,對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和其它傳染性疾病者應調離其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衛生單位承擔健康檢查工作。健康檢查應統一要求,統一標準,認真記錄,建立檔案。醫療衛生單位在健康檢查兩周內應向受檢單位發出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合格者由衛生防疫機構發給“健康合格證”。

  (四)“健康合格證”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五)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頒發的有關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衛生管理標準: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經系統治療后基本痊愈(主要癥狀消失,肝區無明顯壓痛及腫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可恢復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復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需經六個月觀察無惡化,可恢復原工作。

  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發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細菌性痢疾)經治療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大便培養陰性,停藥后兩周內大便培養三次陰性者,可恢復原工作。

  (三)傷寒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大便連續培養三次陰性者可從事不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經衛生防疫機構進行觀察,第二年糞便檢查連續進行兩次培養陰性者,方可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活動期肺結核活動期肺結核和痰帶菌者應隔離治療,痰培養陰性或一周內連續痰涂片兩次陰性,達到臨床治愈方可恢復原工作。

  (五)皮膚病化膿性皮膚病、滲出性皮膚病及接觸性傳染的皮膚病患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復原工作。

  (六)其它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重癥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從事原工作。

  第七條“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

  (一)“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由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發放管理。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職能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國內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二)經衛生防疫機構進行審查監測確定主要衛生指標符合衛生要求,百分之八十以上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的經營單位方可取得“衛生許可證”。

  (三)對經營多種公共場所的'單位只發放一個“衛生許可證”,并注明其兼營項目。因違法而需注銷其中某個經營項目時,在“衛生許可證”的相應處加蓋注銷章,被注銷經營項目的單位經衛生監督監測認定合格后,可申請恢復被注銷的經營項目,并換發新證。

  (四)“衛生許可證”發放程序:

  (1)申領“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到所屬衛生防疫機構領取并填寫“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后送衛生防疫機構。

  (2)衛生防疫機構委派衛生監督員按衛生標準和要求進行審查和監測,對符合要求的發給由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對審查、監測的資料應存檔備查。

  (五)新建、擴建、改建公共場所或變更營業項目的應按上述程序申領“衛生許可證”。

  (六)“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一次。復核時,經營單位應填寫復核登記表,經審查、監測合格的在復核登記表上加蓋“審核章”。逾期三個月未加蓋“審核章”者,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七)“衛生許可證”應用墨筆填寫,字跡清楚。單位名稱要寫全稱。“衛生許可證”應懸掛在明顯處,以便監督檢查。“衛生許可證”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八)申請開業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經衛生防疫機構審查監測后確定不符合衛生要求者,應采取改善措施,達到衛生要求后發給“衛生許可證”。

  衛生行政部門應自衛生防疫機構接到“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之次日起兩個月內,對審查合格者簽發“衛生許可證”。

  (九)遺失“衛生許可證”者應及時到發證機關報失補領,歇業單位應到發證機關注銷“衛生許可證”。

  第八條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和個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報告制度。

  (一)報告范圍:

  (1)微小氣候或空氣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生活飲水遭受污染或飲水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傳染性疾病、皮膚病;

  (4)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等中毒。

  (二)事故報告責任人是經營單位負責人及衛生負責人,其他人員也有義務報告。

  (三)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三名以上(含三名)受害病人時,事故報告責任人要在發生事故二十四小時之內,電話報告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國內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等所屬經營單位,應同時報告本系統衛生防疫機構,隨即報告主管部門,必要時(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須同時報告公安部門。

  (四)衛生防疫機構在接到報告二十四小時內會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于一周內寫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現場調查報告書”,報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上級衛生防疫機構、事故單位的主管部門和事故單位,并建立檔案。

  第十條《條例》第九條中“妥善處理”包括搶救受害者脫離現場,迅速送病人到醫療機構,防止事故的繼發。確保不擴大危害范圍和不繼續惡化環境,以及在不影響上述情況前提下保護好現場。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一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職責分工按衛生部發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級衛生防疫機構有責任對下級衛生防疫機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各級衛生防疫機構之間要明確分工,避免遺漏或重復監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防疫機構對下級衛生防疫機構和當地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處理不當的違反《條例》的案件,有權糾正或重新處理。

  第十二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必須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及上一級衛生防疫機構上報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報表及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職責:

  (一)對管轄范圍內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宣傳衛生知識,指導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三)根據有關規定對違反《條例》有關條款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罰建議。

  (四)參加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五)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包括取證照相、錄音、錄相等,調查處理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付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根據工作需要衛生防疫機構可設置助理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在衛生監督員的指導下,協助衛生監督員執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條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秉公辦事,身體健康。

  (二)衛生監督員具有醫士以上(含醫士)技術職稱,從事公共衛生工作一年以上,掌握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業務和有關法規,有獨立工作能力的專業人員。

  (三)助理衛生監督員具有從事公共衛生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醫士(含醫士)技術職稱,熟悉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業務和有關法規,有一定的獨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守則:

  (一)學習和掌握《條例》、《細則》及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執行任務做到依法辦事,忠于職守,秉公辦事,禮貌待人,不得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索賄受賄。

  (三)執行任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中國衛生監督”證章,出示監督證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認真填寫記錄。

  (四)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可按每三十至六十個公共場所設一人的比例配置。縣以上(含縣)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從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符合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條件的可作為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同意后,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發給證書。助理衛生監督員由縣或地區級衛生防疫機構提名,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同意后,由縣或地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證書。

  第十九條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者,須及時交回證件和證章,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的任免及數量,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自定,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設計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一)凡《條例》第二條所列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應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設計說明書中必須有衛生篇章。其內容包括設計依據、主要衛生問題、衛生保健設施、措施及其預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圍環境質量影響和有職業危害以及對周圍人群健康有影響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必須執行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制度。衛生評價報告書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施工設計前完成。

  (三)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應將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審查同意的建設項目發給“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建設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后方可辦理施工執照。

  (四)設計及衛生評價報告書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

  (五)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應通知衛生防疫機構參加。驗收合格者方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評價資格單位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并發給資格證書,報衛生部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二十元至二萬元、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上述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

  (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經警告處罰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兩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3)違反《條例》第七條,未獲得“健康合格證”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經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不調離《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三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涂改、轉讓、倒賣、偽造“健康合格證”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三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4)違反《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四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四項以上(含四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拒絕衛生監督者;

  (4)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七款的規定,涂改、轉讓、倒賣、偽造“衛生許可證”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八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五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違反《條例》第九條,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時報告者。

  (七)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而擅自施工者處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責令其停止施工。

  (八)違反本細則第八條,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處以一千五百元至二萬元罰款:

  (1)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一至十人者罰款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

  (2)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罰款三千元至八千元;

  (3)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五十一人以上者罰款八千元至一萬元;

  (4)造成死亡者罰款一萬元至二萬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令七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九十天止:

  (1)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經衛生防疫機構確定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衛生條件;

  (3)經兩次罰款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吊銷“衛生許可證”處罰:

  (1)經九十天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2)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條對三千元以下罰款須經衛生防疫機構審議批準。停業整頓及超過三千元的罰款須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吊銷“衛生許可證”由原發證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中“對受害人賠償損失”的賠償包括醫藥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喪葬費、遺屬撫恤費等。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條例》造成嚴重后果及阻撓、謾罵、毆打衛生監督和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二條中的“飯館”的監督范圍和內容系指安裝空調設施的就餐場所的環境衛生狀況。“公園”的監督范圍系指公園內有圍護結構的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國內運送旅客的飛機、火車、輪船。“商場(店)、書店”系指城市營業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縣、鄉、鎮營業面積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場所。其中對醫藥商場(店)等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按《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衛生防疫機構:指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衛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環境衛生監督監測站(所)及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下屬的衛生防疫站。

  拒絕衛生監督:指以各種借口和手段妨礙或拖延衛生防疫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履行職責的行為。

  經營多種公共場所:指在一個經營單位內同時經營兩種以上《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主要衛生指標,在下列公共場所分別指的是:

  (1)賓館(有空調設施的):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自備水源與二次供水水質,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風量。

  (2)旅店、招待所: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自備水源與二次供水水質,床位面積,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機械通風量,濕度,床位面積,不得生火取暖、做飯,噪聲,二氧化碳。

  (4)影劇院、錄相廳、音樂廳:場內禁止吸煙,場次間隔時間,立體影院的眼鏡消毒,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

  (5)舞廳、音樂茶座、游藝廳:噪聲,場內禁止吸煙,人均占有面積,二氧化碳(或新風量)。

  (6)酒吧、咖啡廳:新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顧客用具更換、消毒,禁止性病、傳染病、皮膚病的顧客就浴,池水濁度,二氧化碳。

  (8)理發店、美容店:理發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發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腸菌群和金黃色葡萄球菌,頭癬患者專用的理發工具,氨(經營燙發的場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爐的理發店),工作人員操作時穿工作服,清面時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渾濁度,池水凈化消毒設備,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10)體育館: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飲用水水質。

  (11)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照度,噪聲,二氧化碳(或總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閱覽室內不得印刷和復印。

  (12)商場(店)、書店:照度,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場(店)內禁止吸煙。

  (13)醫院候診室:細菌總數,室內禁止吸煙,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內地面保潔,室內禁止吸煙,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鐵路客車、航運客輪、客機:飲用水水質,臥具、頭片更換,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煙客室(艙)內禁止吸煙。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由衛生部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作廢。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4

  1、游泳場所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場內顯眼處。并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逾期3個月未復核,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后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和衛生設施必須符合GB9667-1996《游泳場所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并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復訓。

  6、泳客應持健康證入場,患性病、傷寒、痢疾、肝炎、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重癥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嚴禁入場游泳。

  7、室內泳場應有新風供應,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8、更衣室、淋浴室和衛生間必須保持清潔衛生,排水暢通,設置有效的獨立的排氣裝置。衛生間設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

  9、應有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離余氯應保持在0.3-0.5mg/1,必須備有余氯檢測設施和有檢測記錄。必須配備專兼職水質凈化、消毒員。

  10、在泳池入口處,必須分別設有強制性淋浴池和浸腳池。浸腳池寬度與走道相同,長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離余氯保持在5-10mg/1,須4小時更換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5

  一、每天早晨,各個樓層對各自負責的工作區域進展清掃,包括樓道衛生。樓梯扶手,樓道垃圾桶外表及垃圾袋的.更換,滅火器的抹塵,各樓區域的花區定時澆水,如有任何一項不按時清理,每人每次扣10元。

  二、客房內不能出現死角衛生,其中包括門后,電腦桌后,床底。空調定時清理,大房間內沙發套,窗簾定時清洗,麻將桌牌要擺放有序。桌底要清掃。如有一項不按時清理,每人每次扣10元。

  三、客房內抹塵要仔細到位,電視,電腦屏幕不能有水漬,布毛等,客房物品要擺放整齊有序,不能亂放,如違背每次扣10元。

  四、客房內蓋杯,電壺要清洗到位,壺內不得有殘渣,飲水機桶要更換及時,違者每次扣5元。

  五、客房內門,衛生間門,開關,壁燈每天都要抹塵,墻壁污點及時清理,違者每次扣5元。

  六、客房內床單被罩做到一客一換,其中包括鐘點房,損壞的布草要及時更換,以便使用。不退的房間客人不在時,必須更換床單,被罩。如接到客人因此投訴,每人扣10元。

  七、客房內空調水及時倒掉,違者罰5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分加重。尤其是夏天。

  八、客房內拖鞋清理干凈,放入鞋柜,擺放消毒條,違者扣5元。

  九、衛生間內馬桶清理干凈,外表不得有水漬,尿漬,桶內不得有大便殘留,每天更換消毒條,消毒條要擺放有序,違者扣5元。

  十、衛生間洗漱用品應齊全,如發現漏配任何一樣,每次扣5元。

  十一、衛生間頂,墻壁或玻璃門清理到位,面盆,水嘴,淋浴,鏡子,口杯不得有水漬,如發現每次扣5元。

  十二、效勞員查房時應仔細快捷,如發現漏查商品自己承當,漏配商品每次扣10元,沒補齊的商品及時上報前臺。

  十三、清掃衛生時,不得用熱水,如發現一次扣20元。

  十四、不得有抹布,用過的布草遺留在房間,如發現每次扣5元。以上制度望員工自覺遵守,假設違背嚴格按照制度執行,不留任何情面。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6

  第一條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障廣大旅客及交通運輸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的候車(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務于交通運輸的各公共場所。

  第三條、交通系統各級行政部門是交通運輸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交通系統各級衛生防疫站為交通運輸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未設立衛生防疫站的,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應委托地方衛生防疫機構負責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

  第四條、港口客運站、長途汽車站、客船的設計、經營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經營者負責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由所在地交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考核。

  交通衛生監督機構,應根據國家“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教學大綱”編寫教材。下達培訓任務和要求。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未經培訓或培訓后成績不合格不準上崗。

  第六條、凡在主要對旅客和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從事直接服務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新從事此項工作的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準上崗。

  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經營者應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應檢人員名單。健康檢查工作由交通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指定的醫療部門承擔。檢查工作應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在檢查工作結束后一周內,將檢查結果上報交通衛生主管部門。對檢查合格者,交通衛生監督機構核發健康合格證。

  第七條、乘客定額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長途汽車站候車室、港口客運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務于交通運輸的公共場所經營者,必須持有交通衛生監督機構簽發的交通衛生許可證,方準辦理營業手續。申請交通衛生許可證,須向所在地的交通衛生監督機構提出。交通衛生監督機構接到申請后應對營業場所進行審查、監測,符合《條例》要求的,發給衛生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運輸公共場所或變更營業項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領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一次,未按《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如期復核的原衛生許可證即自行失效。

  第八條、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的候車(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務于交通運輸的'各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除進行妥善處理外,應及時報告交通衛生監督機構。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應向受害人賠償損失:

  (一)因微小氣候不符合衛生標準造成虛脫休克的;

  (二)因空氣質量惡化造成呼吸道傳染病的;

  (三)因強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暫視力損害的;

  (四)因強烈噪聲造成短暫聽力損害的;

  (五)因飲用水不衛生造成介水傳染病流行和中毒的;

  (六)因公共用具和衛生設施不衛生造成腸道傳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膚病、性病等傳染性疾病的;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中毒的。

  以上各項必須用標準方法檢測,經交通衛生監督機構確認。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九條、各級交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工作,并在業務上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的制度。中心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所屬地區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監測,并對所屬的衛生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條、各級交通衛生監督機構對所轄范圍內的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參加竣工驗收,對經營活動進行預防性和日常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交通衛生監督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置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任務。衛生監督員應選擇政治思想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秉公辦事,具有醫士以上(含醫士)的技術職稱、熟悉有關監督監測業務和規章的人員擔任,并經衛生監督機構的上級衛生主管部門考核批準。

  設置衛生監督員后,應向交通部衛生主管部門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年發送旅客在五十萬人次以下的長途汽車站候車室、港口客運站候船室,可設衛生監督員一人。超過五十萬人次,每增加三十萬人次,增設衛生監督員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設衛生監督員一人。

  第十三條、交通運輸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公務,必須著裝整潔,佩帶“中國衛生監督”證章,出示衛生監督員證書。

  交通部直屬單位衛生監督機構設置的衛生監督員,由交通部衛生主管部門發給證書和證章。各雙重領導港務局衛生監督機構設置的衛生監督員可由交通部衛生主管部門發給證書和證章。各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交通主管部門所屬衛生監督機構設置的衛生監督員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和證章。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的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經營者,交通衛生監督機構應依照《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五條、對依法行使職責的衛生監督人員謾罵、毆打,阻撓衛生監督人員依法行使職責者,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交通系統各級衛生主管部門的人員、交通衛生監督機構的人員以及所設置的衛生監督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8

  一、餐飲業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需取得有效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應置于醒目處。

  二、應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做好自查和換洗、消毒等工作記錄。

  三、從業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證明、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從業人員操作時穿戴整齊干凈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四、應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保證空氣質量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衛生管理辦法》和相關衛生規范的要求。

  五、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設置醒目的禁煙警語和標志,有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六、按規范設置專用消毒間、儲藏間等功能間,配備清洗消毒和保潔設施,并有明顯標識。

  七、供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一客一換,并按照衛生標準清洗、消毒、保潔。

  八、保持場所內外環境整潔,墻壁、地面、屋頂、空調濾網無積塵無蛛網;有防蠅、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

  九、衛生用品(消毒劑)應按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二次供水取得有效衛生許可證,儲水池每年清洗消毒。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9

  1、建立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場所負責人和衛生管理員為責任報告人,其它人員也有報告義務。

  2、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范圍

  (1)室內空氣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傳染疾病、皮膚病

  (3)意外事故導致的紅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結膜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顧客消毒劑中毒等。

  (4)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

  3、發生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時,場所經營者應立即停止相應經營活動,協助醫務人員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繼發。

  4、發生事故后,除了及時搶救病人外,事故報告責任人還必須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嚴格隔離現場,并會同衛生部門及時處理。

  5、事故處理后,立即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其內容包括:事故經過及處理、事故原因及責任、事故教訓、今后防范指施,并送至當地衛生執法監督所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6、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10

  1、營業場所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營業。

  2、場所內所有從業人員須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3、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區域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管理組織每周開展衛生檢查改進工作,并做好記錄,建立衛生檔案。

  4、衛生專干負責經常性衛生檢查和對本單位從業人員衛生知識的培訓。

  5、候車室內外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座椅、墻面、玻璃、壁燈干凈無塵。

  6、候車室內的衛生間地面必須保持干燥潔凈,便池、馬桶、面盆必須隨時清理干凈,臺面、鏡面、烘手機必須干凈無塵。

  7、候車室內禁止吸煙,設立明顯禁煙標志和專門吸煙室。吸煙室應安裝獨立的通排風裝置,并保持通風良好,空氣清潔。

  8、候車室內應加強自然通風,保持機械通風設備的'正常運轉,機械通風設備按衛生要求每周清洗過濾設備并記錄完整,保證室內足夠的新風量。

  9、候車室須有固定衛生宣傳欄,利用電視、廣播定時向旅客播放衛生知識,并要做到有資料和記錄。

  10、候車廳三防設施完善,做到候車廳基本無蠅。

  11、停車場設置車輛清洗臺,并配備足夠數量的密閉垃圾容器。

  12、場所內配備足夠數量的密閉垃圾容器,做到垃圾無滿溢、無滲漏、日產日清;垃圾容器每天消毒,垃圾儲運密閉化。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11

  一、為搞好校園公共場所衛生,使全校師生在一個良好的`衛生環境中工作和學習,使全校師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班負責自己教室及門前走廊衛生,由學生輪流打掃衛生。

  三、教師辦公室由本辦公室老師輪流打掃衛生。實驗室、圖書室、微機房、語音室、食堂等由各管理人員負責衛生。

  四、校園內綠地、道路、走廊、廁所、場地的衛生,劃分為若干小區,由各班負責一個小區的衛生。每學期輪換一次。

  五、各班要安排衛生值日,對本班教室及走廊公共場所、衛生包干區,實行每天二次小掃,周未大掃除。周末大掃除要抹洗走廊腰墻、窗臺。

  六、各辦公室要安排衛生值日,對本辦公室地面每天進行灑水、清掃。各教師要時時清理自己的辦公桌面,做到桌面整潔、無塵。實驗室、圖書室、微機房、語音室等要做到定期清掃,做到地面、桌面清潔無塵。

  七、全體師生都要做到“四不準”,以凈化校園。“四不準”是指: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丟字紙。不準抽煙,不準涂畫和污損墻壁門窗。

  八、各辦公室衛生每周由學校辦公室進行檢查評比。各班教室和包干區由值周班級或行政值周教師每天檢查,筆錄評分情況;周末按年級,由年級組長組織各班勞動委員,進行周末衛生檢查。并每日公布檢查評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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