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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醫生管理條例
鄉村醫生管理條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村衛生室及從業人員管理,提高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更好地為農村居民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甘肅省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管理實施辦法》,國家財政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及從業人員管理。
村衛生室是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基礎,是由村民委員會或鄉鎮衛生院舉辦,經縣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在全縣行政村區域內依法設置,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醫療衛生機構。
鄉村醫生是指具備執業資格并經縣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在村衛生室工作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村衛生室服從鄉村一體化“五統一”管理,即行政管理、業務管理、藥械管理、財務管理、績效考核。
第四條村衛生室按照方便群眾,交通便利,利于醫療服務的原則,合理定位,標準建設。
第二章村衛生室設置
第五條設置村衛生室應因村制宜,原則上一村一室,地處邊遠、開展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有難度的地方,可考慮增設一個村衛生室。增設村衛生室必須報縣政府審批同意,相關補助經費按政策規定由縣級財政承擔。
第六條村衛生室的設置,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鄉鎮衛生院審核,縣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村衛生室設置須符合以下標準:
(一)房屋:建筑面積不少于60㎡,業務用房設置,有診斷室、治療室、藥房,三室分開。
標準化村衛生室,建筑面積80㎡以上;診斷室、治療室(配液室)、防保室、藥房“三室一房”分設。
(二)基本設備:診斷桌、檢查床、觀察床、配液臺(桌)、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表、壓舌板、出診箱、帶蓋方盤、鑷子、剪刀、縫合包、消毒液貯存器、高壓鍋、紫外線燈、氧氣瓶、污物桶、藥櫥(柜)、輸液架、資料櫥等。
第八條未經縣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村衛生室的業務用房、設施設備不得擅自變更用途。上級配備的儀器、設備等物資,村衛生室僅有使用權,所有權歸屬鄉鎮衛生院,衛生院負責村衛生室的管理。
第九條村衛生室的任務:
(一)宣傳執行國家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群眾健康教育;
(二)做好疫情報告、傳染病管理和規劃免疫等工作;
(三)農村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保健,急、危、重、疑難病人的應急處置和轉診;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注冊后應在注冊的村衛生室執業,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只能注冊一個執業地點,變更執業地點必須向縣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縣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全縣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執業注冊工作。未經注冊,不得執業。
第十四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配置。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數原則上按服務人口的‰進行配置,覆蓋1000人口以內的村配備1名;2000—3000人口以上的村配備2名;3000人口以上的村配備2—3名鄉村醫生(其中1名女村醫)。
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實行聘用制。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聘用調配由村委會、鄉鎮政府、衛生院、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完成。按實際需求設崗、按崗聘用、競聘上崗,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出現崗位空缺及時調配,新聘人員凡進必考(鄉鎮衛生院進行業務考試考核,內容包括醫藥衛生專業基礎知識、醫藥衛生政策法規、醫德醫風規范),按考試總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擇優聘用。考試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第十五條
鄉村醫生職責:
(一)負責門診、出診、巡診、轉診等診療服務工作;
(二)負責本鄉鎮的疾病普查、免疫規劃等工作;
(三)完成健康教育知識宣傳、公共衛生相關任務、藥品零差率執行、新農合各項規定執行等工作;
(四)搞好婦女兒童保健和技術服務指導工作;
(五)完成各項網絡信息化數據的上報工作;
(六)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做到數據準確、信息暢通,報送及時。
第十六條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第十七條實行鄉村醫生培訓制度。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對鄉村醫生進行定期業務培訓和綜合考核。
鄉村醫生要接受衛生院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繼續執業;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申請再次考核。逾期未提交申請或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縣衛生行政部門注銷其執業注冊,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加強村衛生室檔案管理,鄉鎮衛生院每半年對村衛生室的工作進行一次督查、考核。
第十九條鄉鎮衛生院要定期對村衛生室公共衛生服務、衛生宣傳教育及傳染病疫情登記報告、新農合資金運行、藥品零差率執行等各項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上報縣衛生行政部門,書面通知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條縣衛生局、鄉鎮衛生院承擔鄉村醫生的具體培訓任務,執行鄉村醫生每周在衛生院工作一天制度。
鄉鎮衛生院每年對鄉村醫生的服務態度、工作表現、業務水平、培訓情況等進行全面督查,并將督查結果存入檔案,作為鄉村醫生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鄉村醫生擅自將衛生室業務用房、設施設備改作其他用途或環境衛生存在臟、亂、差現象的,衛生院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直接視為鄉村醫生年度考核不合格,報經縣衛生局同意對該村衛生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暫緩年度校驗,給予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處罰。
第二十二條凡違反、阻礙新農合制度正常運行,危害新農合資金安全等行為的,縣衛生局依照新農合管理辦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三)受吊銷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第二十四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執業所在地村委會和所在鄉鎮衛生院應當在三十日內書面報告縣衛生局,由縣衛生局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自動辭職或請假六個月以上未在村衛生室執業的;
(三)受刑事處罰的;
(四)中止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違反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七)因身體健康等因素間斷執業超過6個月,或不能勝任村衛生室工作的。
第二十五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提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第五章
從業人員管
理
第二十六條建立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準入和退出機制。
(一)凡男性60周歲以下、女性55周歲以下,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及其它衛生專業執業資格,愿意在村衛生室服務的鄉村醫生,經村委會推薦、衛生院業務考試合格、縣衛生局審批,聘用到村衛生室執業,按規定辦理執業注冊手續。
(二)新聘用人員,必須具備醫學院校中專及以上學歷,年齡在男40歲以下、女35歲以下,熱愛農村衛生工作,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和較強的業務能力,考試由各鄉鎮衛生院組織,考試合格的發給上崗證,新聘用人員不得單獨從事臨床診療活動。有效期內取得相關執業資格的可以續聘。
(三)根據甘肅省衛生廳《加快推進全省鄉村衛生服務村一體化管理實施意見》【甘衛農發(2011)99號】文件精神,實行村衛生室人員60歲退休制,以促進村衛生室人員新老更替和整體素質提高。
(四)凡村衛生室退出人員,由執業所在地村委會和衛生院在三十日內書面報告縣衛生局,注銷執業注冊并收回執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建立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檔案制。檔案內容包括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工作簡歷、培訓情況、年度考核、執業行為記錄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建立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行為記錄制度。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行為記錄分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良好行為記錄包括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受到的獎勵、表彰、完成各項指令性任務、取得的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為記錄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或診療規范、技術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違反相應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行為記錄應記入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檔案中,作為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考核的依據之一。第六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九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二)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三)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
(四)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獲取報酬;
(六)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
(二)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樹立敬業精神為村民健康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六)執行新農合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
(七)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事件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服從縣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院的調遣。
第三十一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必須遵守下列執業規則:
(一)從業人員應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于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先行搶救,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二)從業人員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三)執業活動不得超過規定的醫療服務范圍;
(四)處方用藥和醫療器械的使用不得超過限定的范圍;
(五)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按照規定處置;
(六)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在執業活動中發生醫療糾紛,應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向衛生院、縣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第七章
培訓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必須參加繼續醫學教育和業務培訓。要按照縣衛生局制定的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培訓計劃,由衛生院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參加專項培訓,鼓勵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參加國家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三十三條鄉鎮衛生院負責組織實施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年度工作考核,主要是培訓學習和工作績效考核,應客觀、公正,充分聽取執業所在地村委會和村民的意見。考核合格的,可繼續執業;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上報縣衛生局注銷其執業資格,收回執業證書。第八章
獎懲辦
法
第三十四條長期在村衛生室從事服務,且盡職盡責,各項工作業績突出的,縣衛生行政部門、鄉鎮衛生院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衛生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證書:
(一)執業活動超過規定范圍,或未按規定進行轉診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以外藥品的;
(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及其它應急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
(五)未在規定執業地點從事醫療活動的;
(六)未經衛生院同意不辦請假手續,擅自脫離工作崗位達1個月以上者;
(七)偽造處方、騙取和套取藥品零差率補助資金、新農合醫療基金的。
第三十六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縣衛生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變更執業地點,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的,縣衛生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三十八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及其它衛生專業執業證書的,縣衛生局予以收繳;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未經注冊在村衛生室從事醫療活動的,縣衛生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或其它衛生法律法規的,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榆中縣衛生局負責解釋。
鄉村醫生管理條例2
鄉村醫生是農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最基層組織中的衛生技術人員。鄉村醫生隊伍的形成經歷了農村保健員、衛生員、赤腳醫生等幾個階段。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鄉村醫生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村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稱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獎勵。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
第六條 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醫學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適應農村需要的醫學學歷教育,定向為農村培養適用的衛生人員。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學習中醫藥基本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條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歷;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國家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
第二章 執業注冊
第九條 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
第十條 本條例公布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
第十一條 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并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范圍進行考試。
前款所指的鄉村醫生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再次培訓和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本條所指的培訓、考試,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后6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 本條例公布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執業注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五條 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
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第十六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準予再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 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準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應當依據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一條 村民和鄉村醫生發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三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二)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三)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
(四)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獲取報酬;
(六)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條 鄉村醫生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并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第二十七條 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于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并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第二十八條 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一般醫療服務范圍,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規定的范圍內用藥。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鄉村醫生開展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鄉村醫生管理條例3
為加強鄉村醫生一體化管理,明確鄉村醫生在公共衛生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做到各司其職,齊抓共管,責任到人,增強工作責任心,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依據《鄉村醫生管理規范》和20xx年《涪陵區衛生局、財政局鄉村醫生績效考核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一、組織管理
1、必須接受白濤社服中心的直接領導和業務指導,因工作能力不足、辦事敷衍拖沓、不能履行責任或不服從領導的鄉村醫生,我社服中心要及時進行調整,并報區衛生局備案;
2、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按要求上墻。
3、按時參加例會、上級培訓,參加一天得10分,遲到、早退一次扣10分,無故缺席一次扣50分。
二、居民健康檔案
1、做好建立居民健康檔案的`宣傳工作,及時準確收集建檔村民的基本情況,主要健康問題及衛生服務記錄及醫療等信息。轄區村民在接受服務時,為其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并根據復診信息及時補充和更新健康檔案記錄。
2、配合社服中心組織轄區居民參加疾病篩查、健康體檢等。
3、檔案保存良好,按時把完善的檔案交社服中心錄入存檔。
4、建檔一個得1分。
5、要求:建檔完成率達100%,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0.6分。
三、健康教育
1、及時發放印刷資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頁、處方、手冊等,每年不少于12種。查登記本和抽查群眾。發放一種得2分,少發放一種扣倒1分。
2、各村設宣傳專欄一處,每兩月更新內容一次;更新一次5分,缺一次扣5分。
3、每兩月舉辦一次健康知識講座及咨詢活動;舉辦一次得20分,缺一次扣20分。
4、健康教育資料保存完整備查;包括通知、簽到冊、照片、講稿等。缺一種扣5分。
5、要求:群眾核心健康教育知曉率達70%,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0.3分。
四、計劃免疫
1、及時掌握轄區出生人口信息,及時發現流動人口中的兒童,對居住≥3個月的流動兒童進行登記,并報送社服中心完成建證建卡;報送一個得2分,漏報一個扣2分。
2、及時收集、傳達預防接種信息資料,及時報告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接種異常反應監測報告一例得2分,漏報一例扣2分。
3、協助社服中心完成5歲以下兒童死亡調查,通知0-6歲兒童到社服中心接受體檢。完成一例得100分,漏報一例扣100分。
4、協助完成入托、入學查驗預防接種證和其他指令性任務。
5、要求:按時發放通知單,通知到位率要求達100%,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0.4分。
五、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履行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職責,積極配合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傳染病和中毒事件的隔離治療工作,及時上報事件信息;疫情處置一件得100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一件得200分。
2、熟悉傳染病的診斷和報告,發現疑似病例按規定按時上報。
3、按時完成結核病轉診任務,對確診病例進行督導管理,協助開展病人調查和追蹤。完成和管理一例得10分,漏報或漏管一例扣10分。
4、要求:①傳染病報告率達100%,查門診日志、處方、傳染病報告本,卡片,少登記一例該項不計分。漏報一例傳染病防治項目全項不得分,并在質量考核實得總分中扣10分;②重大衛生事件報告率和衛生非法事件報告率達100%,任務完成率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0.2分。
六、婦幼保健
1、掌握本村新婚、孕產婦信息,建立孕產婦登記,做好孕前和孕早期的增補葉酸的政策宣傳、使用指導工作;
2、做好孕前隨訪,積極宣傳孕產期保健的基本知識,指導動員孕婦產前檢查不少于5次,產后訪視不少于2次,動員孕婦住院分娩;動員一例得10分。
3、積極宣傳兒童保健知識,協助開展兒童系統管理工作;按時報告出生死亡信息,報告一例得2分,漏報一例扣2分。
4、孕婦登記并報告一例得3分,葉酸補服一例得2分,協助社服中心完成孕產婦死亡監測一例得5分,協助社服中心完成兩癌篩查通知、組織一人得3分。
5、要求:①孕產婦系統管理率達90%,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0.2分;②葉酸補服任務完成率達100%,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0.1分;③兒童系統管理率達85%,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0.3分。④出生死亡報告率達100%,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0.5分。
6、及時收集各種資料,完成歸檔;
七、慢病管理
1、熟悉和掌握高血壓、糖尿病防治知識,接受居民咨詢;實行35歲以上居民首診測血壓。
2、建立本村慢病患者健康檔案,協助社服中心開展慢病患者的登記建檔,隨訪和管理工作,對確診的高血壓、糖尿病患者建立健康檔案并定期隨訪,詢問病情,對患者用藥、飲食等進行健康指導;
3、查門診日志,35歲以上居民免費測血壓,糖尿病隨訪查登記,每人次1分。
4、每年對高血壓、糖尿病患者進行一次體檢,并將體檢結果交社服中心錄入存檔。體檢每人次1分。
5、要求:高血壓和糖尿病人規范管理率均達90%,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0.2分。
八、老年人保健
1、掌握本村老年人信息,對65歲以上老人進行登記;
2、通知轄區65歲以上老人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體檢;
3、協助開展老年人健康管理,給予健康咨詢指導、隨訪和疾病干預。
4、每登記一個得1分。
5、要求:老年人保健管理率達100%,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0.2分。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1、協助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進行隨訪,督導患者治療。隨訪一次得5分。
2、及時發現患者,協助危急情況緊急處理和轉診。
3、要求:重癥精神病患者規范管理率達90%,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0.4分。
十、基本醫療
1、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基藥政策,實施藥品”零利潤”銷售,實行藥品統一采購,統一配送,嚴禁使用非基藥、不濫用抗生素和激素;2012年1月20日之前非基藥全部下柜。每月20日前交購藥計劃。一次未交扣當月補助經費。
2、有完整的門診日志,相關工作記錄,處方書寫符合規范要求。
3、嚴格執行城鄉居民醫保政策,做好醫藥費報銷工作;
4、做好一次性醫療用品銷毀工作,并做好記錄。
5、及時轉診危急重癥患者,做好護送工作。轉診一例得8分。
6、要求:①門診抗菌藥2聯及以上聯用處方≤20%,門診激素使用處方≤7%,每增一個百分點扣1分;②門診處方書寫符合率達90%,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0.2分;③門診日志完整率達100%,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0.2分;④基本藥物占有比例達100%,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0.5分;⑤嚴格執行醫療服務收費價格,劃價符合率達100%,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0.5分;⑥常用(無菌)物品消毒、滅菌管理合格率達100%,醫療廢棄物管理符合率達100%,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0.5分,收集、毀形不規范扣1分。
十一、滿意度
1、居民滿意度要求達70%,隨機調查30人,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0.5分。
2、上級機構滿意度要求達90%,隨機調查村委會、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衛生部門10人,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0.5分。
鄉村醫生管理條例4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慶城縣衛計局印發關于《20xx年全市鄉村醫生進修培訓項目慶城縣臨床見習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明確鄉村醫生職責,切實加強中醫藥知識和技能培訓項目管理,加快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確保轄區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及國家醫改政策的順利實施,結合我院實際,經院辦公會討論,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紀律
1.我縣鄉村醫生是指經縣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并在村衛生室所轄范圍內向農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基本醫療服務的衛生技術人員,是農村三級醫療保健網最基層衛生機構中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是國家醫療衛生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所從事的基本醫療和預防保健工作屬社會公益性事業,應受到社會的支持和尊重,并受法律保護。由衛生院統一動態管理,衛生局負責監督。
2、全體鄉村醫生必須服從衛生院的統一分工安排及管理,積極配合和完成衛生院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對不服從衛生院的統一分工安排及管理,每次罰款200元;不積極配合和完成衛生院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者每次罰款100元,一年累計不服從統一分工安排及管理,不積極配合和完成衛生院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3次(含3次),給予取消鄉村醫生資格并書面請示上報衛生局。
3、每月20號必須按時參加鄉醫例會,不得遲到、早退,如遇特殊情況,及招急來,不得無故缺席,無特殊重大事情一列不得請假,如確實因重要事情不能參加例會的需向衛生院分管領導或是防保科長請假并說明事由再附以請假條,經核實無誤后給予簽字同意請假,事后必須按時按質完成本次例會所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但對謊言編造理由弄虛作假借故不參加例會者一經查實從重處罰并書面請示上報衛生局。例會遲到、早退者,超過一小時以上一次罰款50元,超過半小時不到一小時一次罰款30元,半小時以下一次罰款20元。
4、如發生突發事件,應無條件接受上級部門派遣,按時完成應急醫療救治工作,發生突發傳染病時要按要求及時做好傳染病的上報及應急接種工作,配合上級部門做好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如無故推諉,不聽調遣者,給予通報批評,扣除當月工資或取消村醫資格等處理,并上報衛生局。加強醫學理論、政策、法律法規、免疫程序學習,一經提問或考試不合格者,每次處罰20元,并到衛生院跟班學習3個月,費用自理。
二、醫療工作
1、按《處方管理辦法》正確書寫處方,由衛生院醫務人員給予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2、開展基本醫療服務時,嚴格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及醫療技術操作規范,杜絕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發生。
鄉村醫生管理條例5
20xx年7月30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20xx年8月5日國務院令第386號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鄉村醫生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村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稱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獎勵。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
第六條
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醫學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適應農村需要的醫學學歷教育,定向為農村培養適用的衛生人員。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學習中醫藥基本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條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歷;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國家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
第二章執業注冊
第九條
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
第十條
本條例公布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
第十一條
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并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范圍進行考試。
前款所指的鄉村醫生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再次培訓和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本條所指的培訓、考試,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后6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
本條例公布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執業注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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