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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銷假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請銷假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請銷假管理制度 1
為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保持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內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要求。工作時間不得遲到、早退、脫崗和上網游戲、炒股、聊天、大聲喧嘩,更不得隨意曠工、擅離職守。上班時間個人有事或因公臨時離開工作崗位,要向科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請假,講明去向及所需時間。直接領導不在時,要向辦公室說明情況。
2、考勤登記。上班時間實行簽到制度,堅持每個工作日上午8:30、2:30以前進行簽到,過后視為遲到或缺勤。
3、考勤通報。由分管領導和辦公室具體負責考勤事務,每月對出勤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并進行公布,每季進行通報。
4、考勤處罰。未經批準擅自遲到、早退、脫崗的連續超過10次或累計達到30次的,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二、請銷假制度
1、請銷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因公或私事外出、因病請假(提供醫院相關證明)、休假等一律實行嚴格的請銷假制度,填寫請假審批單逐級報批并報辦公室室備查。
2、請假程序與審批權限。3天以內(含3天)由分管主任批準;3天以上(含3天)由中心主任批準。
3、銷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員請假,必須按時返回,并立即向準假領導銷假。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須經準假領導批準后方可續假,返回后到辦公室補辦手續。逾期不歸并未批準的,視為曠工。
4、處罰。全年請事假(沖減公休假后)30天以上,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曠工10天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并扣除年終第13個月工資獎勵。
三、各類休假規定
1、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員因私事必須辦理,經領導批準給予的假期,請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請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請假的,應主動打電話向分管領導請假,事后補辦手續。請事假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應按“先用休假,后用事假”的原則掌握,請事假累計天數沖減全年公休假天數。
2、病假。
病假是指工作人員患病,經醫生診斷,為恢復病人健康提出休息養病建議(即病假證明),給予患病者休息養病的假期。
3、婚、產假。
婚假是工作人員本人結婚而給予的假期。婚假一般為3天,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以上為晚婚,晚婚婚假為15天;產假是工作人員生育子女而給予的.假期。正常產假為90天;難產增加15天,晚育產假增加30天。
4、喪假。
喪假是工作人員本人的配偶、直系親屬(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時為料理喪事給予的假期。工作人員直系親屬死亡,喪假3天,省外6天,工資照發,車船費自理。
5、公休假。
公休假是國家為保護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照顧本人及家庭生活,調解或解除工作人員工作疲勞給予的假期。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休假天數計算不含休息日和節假日。
請銷假管理制度 2
為加強機關干部紀律性,增強集體觀念,提高服務質量,根據有關人事政策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須治療和休息三天以內的,本人寫出書面假條,由______主任批準,轉辦公室備案。超過三天以上的,必須持有醫院診斷書或請假條,由所在單位領導轉呈主管領導審批,轉辦公室備案。
2、根據新政辦[19____]97號
文規定:機關工作人員病假在三個月以內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⑴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本人工資90,或扣工資總額10。
4、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
⑴工齡滿三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齡滿二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10;
⑶工齡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20;
⑷工齡不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30。
5、病假連續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不計算工齡。
6、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職工,14周歲以下子女患病時,職工可憑疾病證明享受護理假,男女雙方全年累計各不超過23天,須向辦公室領導按程序請假審批,將證明和假條轉政府辦公室備案。
7、病假計算含法定節假日。
(二)事假管理制度
1、工作人員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領導批準后,按事假處理。未經領導批準,私自離開崗位的',按曠工處理,扣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2、請事假半天不超過一天者,由辦公室領導審批,超過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領導審批后,轉辦公室備案。
3、全年事假累計不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不超過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間工資照發。
4、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事假超過二十五天的,超過天數按本人工資70計發。年終考核不予評為優秀。
5、事假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三)探親假管理制度
根據新規定:在機關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1、職工探親配偶的,每年給一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有特殊情況,當年未探親可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30天。八年一次探親假,假期為40天。
4、探親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領導同意后由主管領導審批,轉政府辦公室備案。假滿后進行銷假,對無故超假的,應按曠工處理。
5、按勞薪字[____]號242號文有關規定:職工與父母的戶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職工也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四)產假管理制度
根據新政發[19____]56號文及自治區人民政府[1992]28號主席令等文件規定:
1、計劃內休產假前后共給假90天。
2、女職工難產,增假15天,晚育增假15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后,增假15天。
3、無故延產假時間,按曠工處理。
4、哺乳期間,嬰兒0-周歲,女職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期間1個小時。
(五)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2、無故延長假期,按曠工處理,扣發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以上制度由政府辦負責落實并登記。及時報主管領導,對違反規定者予以處理。
請銷假管理制度 3
為進一步提高廣大教職員工遵章守紀的意識,規范勞動紀律,明確考勤和員工請銷假工作流程,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培訓部(學院)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行政、教輔、后勤等員工,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考勤。
(二)專職教師在正常教學周內按授課日和教研活動時間考勤,中心培訓部(學院)規定的其他工作時間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考勤。
(三)中心培訓部(學院)按國家規定執行雙休日(每周周六、周日),法定假日按國家規定執行。值班人員執行輪班休息制。
(四)員工考勤采取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的辦法,由各部門指定考勤員(各系由教學管理干事擔任)。每月5日前將考勤表匯總交人力資源部。
(五)考勤員必須每天做好考勤記錄,真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不得瞞報、漏報。
(六)各部室負責人必須督促考勤員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本部室上報的考勤表。
(七)各部室考勤員要對員工的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等情況作好記錄,人力資源部將以部室記錄核發當月工資。如記錄有出入個人必須寫出申訴報告,部室簽署意見交人力資源部核查。
二、請銷假制度
(一)請銷假程序
員工請假必須填寫《請假條》,按要求辦妥請假手續并進行工作移交后方可離崗。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及時以電話形式請假并獲批準,事后補辦請假手續。請假條一式二份,一份交部門考勤員考勤,一份由人力資源部存檔。請假期滿應及時到部室及人力資源部(人事處)銷假。凡未按上述要求辦理請銷假手續或手續不全的,一律按曠工(曠課)處理。
(二)請假的類別、期限及審批權限
1、公假
請公假應提供合法的證明材料,須經中心培訓部(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同時按規定報相關部門。其假期按相應證明材料辦理。
由中心培訓部(學院)工會組織安排的員工療休養,按公假辦理。
由本人申請,經中心培訓部(學院)批準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人員,每年給予10天公假,超過10天以上者,按事假處理。未經批準的,全部按事假處理。
員工在公假期間待遇不變。
2、事假
(1)員工因辦理私事請假為事假,須辦理請假手續、工作移交后方可請假。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各部門對事假要嚴格控制,不得影響正常工作。
(2)事假一天由部室負責人批準;三天以內由分管院領導批準;三天及以上由主任(院長)批準;部室負責人請假,由主管院領導批準。
(3)員工請事假按天數扣發績效工資(計算方法:本人月績效工資/20、83,下同)。
(4)員工在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病危期間需請假,假期在十天以內按病假處理,超過十天(從第十一天起)按事假處理。
3、病假
(1)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可請病假。
(2)員工請病假必須持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書或病休建議單(病休建議單須經校醫務室鑒定認可),辦理請假手續、工作移交后方可請假。在外地生病應及時電告或通知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回單位后必須憑就診醫院證明補辦病假手續;急診住院者,可在入院后補辦請假手續。
(3)病假在三天以內(含三天),本部門負責人批準;病假超過三天,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主管院領導批準,七天以上由主任(院長)批準。
(4)員工每月病假三天以內不扣績效工資,從第四天起扣績效工資。
(5)請長病假者,工資及福利待遇標準如下:
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年功工資、薪點工資發給,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90%,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100%。
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70%,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80%。
4、婚假
(1)適齡員工結婚,可憑結婚證請婚假3天;男女雙方均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男年滿25歲,女年滿23歲),可增加婚假12天,員工到外地結婚(不含旅行結婚)可根據實際情況另批給路程假。婚假應一次連續休完,否則作自動放棄處理。
(2)婚假期間工資績效照發。需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5、喪假
(1)員工的子女、配偶、父母(含公婆、岳父母)死亡,可請假三天,另給往返路途假。
(2)喪假期間工資績效照發。需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6、探親假
(1)符合國家探親規定的員工,可請探親假。
(2)中心培訓部(學院)實行寒暑假制度,根據有關規定,學院員工探親假原則上利用寒暑假探親(不另補休寒暑假),特殊情況按有關政策辦理。
(3)探親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往返路費按財務制度報銷。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7、年休假
根據湘電公司人資[938]文規定,已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員工不再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8、產假和計劃生育假
(1)女員工請產假須持本單位定點醫療機構的證明,并由中心培訓部(學院)工會備案后方可辦理請假手續。
(2)生育產假為90天(含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符合晚育條件的,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3)女員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4)女員工生育期間,采取節育或絕育措施的,可分別請計劃生育假7天和15天
(5)按有關規定,女方生育,若平產,男方可休陪產假7天;若難產,男方可休陪假15天。
(6)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9、離職哺乳假
(1)哺乳期間,女員工按規定每天可給兩次喂奶時間,每次30分鐘(包括路途往返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喂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可增加30分鐘。領取了獨生子女證且需要長期哺乳的,按國務院文件規定,可請離職哺乳假至小孩滿周歲時止。
(2)請離職哺乳假,須寫出申請報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經中心培訓部(學院)主管領導批準方可休假。
(3)離職哺乳假期間不享受績效工資及福利待遇,工資按(年功工資+崗位薪點工資)80%標準發放。
10、工傷假
(1)員工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后,可辦理工傷假(即工傷治療期)。
(2)工作治療期的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三)請假的其他規定
1.中心培訓部(學院)領導請假,按省公司有關規定執行。部門負責人請假,須填寫請假條,經主管院領導批準,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2.病假、產假期間的公休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計算在假期天數之內。婚假、喪假、事假期間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計算在假期天數之內。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
(1)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滿不續假或未獲批準逾期不上班者;
(3)假后查明請假理由確屬偽造欺騙者。
請銷假管理制度 4
1、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按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規定執行,地震局不再另行規定。
2、工作時間因私脫離工作崗位的,填寫事假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離崗。不能事前書面申請的,經批準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時補辦手續。請病假者需持指定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經批準后方可。
3、申請事假一天以內的,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超過一天的,要經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并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科室主要負責人請假超過一天的需報局長審批。
4、請假到期后,應及時向準假人和辦公室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2、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該提前補辦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說明原因,事后辦理補假手續。
3、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并注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時間。
假期待遇
1、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職工探親的往返路費按財務有關規定報銷。
2、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病假期內,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資照發。其他未納入基本工資的物價福利性補貼部分在病假期間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3、基本工資的計算,實行級別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4、按規定應扣發的病假工資由辦公室通知財務科扣發。
其他
1、機關各科室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執行各項請銷假制度。
2、對經批準休病假、事假的人員,要嚴格執行獎懲規定。病假、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年度考核。對未經批準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3、因參加學歷教育復習、上課、考試或因其他個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員,要首先使用本人的應休假期;無假期的,在單位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給予時間,但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5、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請銷假管理制度 5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嚴肅工作紀律,規范學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教學、行政、后勤等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運行,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
全體教職員工應堅守工作崗位,無特殊情況一般不準請假。因病、因事、因公請假,應持相關證明嚴格履行請假手續。教職工請假應在分別向年段、處室負責人申明后,向辦公室領取并填寫請假單,寫明事由,按級核準,方可離崗。未經請假擅自離職或請假尚未獲批準而離職,以及逾期不歸的請假者,均為曠職。
1.3天以內(含3天,下同)的假期,由所在年級(科室)負責人審批。
2.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15天以內的假期,由校長審批。
3.15天以上、3個月以內的假期,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批準,在校內公示。除有明確規定的假期或重大疾病外,如婚假、產假、癌癥、在傳染期的肝病、肺結核等,一次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60天。
4.3個月以上的假期(產假除外),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學校公示無異議后,報縣教育局人事科登記,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審批,并在教育網公示。
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對有特殊情況,如本人是獨生子女,直系親屬重病需外出陪醫或陪院看護等,經教育局同意可適當延長假期。
教師在經過學校批準的短期培訓期間,享受在崗教師待遇。教師以提高學歷為目的脫產進修,必須與學校簽訂協議,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進修學習人員,憑錄取通知書、繳費單、文件等相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離崗學習期間,每學期必須書面向學校和教育局報告一次學習培訓情況,工資由縣財政局扣發。學習期滿,按時返回原單位工作的進修學習人員,由學校一次性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并辦理銷假手續。
5.15天以上的病假要有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歷和檢查、化驗、醫藥費等證明及醫院出具的建議住院治療或休息治療的證明,否則不予審批。必要時,學校和縣教育局可以組織請病假者進行相關的醫療鑒定 ,屬實的,鑒定費用由學校和教育局承擔,不屬實的,費用由本人承擔,已執行的假期按曠工對待。
6.婚喪產假按以下規定辦理
(1)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予3至5天婚喪假。
結婚時雙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產假假期:對符合政策生育且正常分娩的產婦,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60天,合計為15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或實施剖腹產手術分娩的,增加15天。男方享受10天的護理假,夫婦異地生活者,男方護理假為2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
婚喪假的審批權限仍按上述規定辦理,并附有相關的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準生證、出生證、單位證明等。
7.育齡女職工假期期間如需要參加例行婦檢的,必須無條件回單位參加婦檢。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原單位參加婦檢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和計生專干共同組織請假人就近到有資質的婦檢機構進行婦檢,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給所在地計生辦和縣教育局計生辦。
8.由縣教育局批準的`假期以教育局出具的《準假通知單》為準(樣式附后)。《準假通知單》由學校留存,個人請假條由教育局存檔備核。經批準的假期在執行中適逢節假日的,與節假日合并計算不得順延假期。
9.請假者執行假期前,必須按規定交接好工作,給所在單位留下通訊聯絡方式,并確保聯絡暢通;假期期間,學校因工作需要,按請假人留下的聯絡方式一周內不能與請假人取得聯系的,從第8天開始假期自動終止,如不能返崗,從當天起按曠工論處,由此造成的責任由請假者負完全責任。
10.由學校(園)審批的假期每月以中心校、聯盟校、中學為單位(縣直以校(園)為單位)逐校逐人進行登記,并在月底前報縣教育局人事科備案歸檔,縣教育局在教育網予以公示(附《蒙城縣教育系統請假情況統計備案表》)。
二、銷假
1.假期期滿必須向學校銷假,逾期不銷假的,按曠工論處。
2.假期期滿適逢節假日的,仍要按時銷假,履行手續后按有關規定享受節假日待遇,否則,按曠工論。
3.由教育局批準的假期,銷假時,仍按上述請假審批要求逐級簽署返崗情況后,由教育局銷假并出具銷假通知單(樣式附后),假期期滿三天內,不能向教育局銷假的,以曠工論處。
三、續假
1.無特殊情況不得續假。確需續假的,必須在假期未執行完以前按以上審批權限重新申報審批,續假手續未辦完中間有間隔未在崗的按曠工計算。
2.因同一事由連續不間斷請假累計天數超過15天或非同一事由一學期內請假累計天數超過30天仍需續假的,逐級簽署意見后,由縣教育局審批(并附相關材料)。
四、紀律要求
凡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及《關于印發〈亳州市教師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的通知》執行,按程序予以解聘、辭退或開除。
五、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請銷假管理制度 6
一、事假:職工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準,超過一天由分管領導批準,超過三天由總經理批準,并報辦公室備案。各科室、部門負責人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準,超過一天由總經理批準,并報辦公室備案。一年以內請事假不得超過12天者,違反此規定者,每超過一天扣發一天的工資,并扣除當月的.獎金和出差費。
二、病假:以醫院證明為依據,由總經理批準,按允許天數休息。如需住院治療的人員,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總經理批準。到專科、省立醫院或跨省就醫者,需經中心領導班子批準,并報市局領導同意。就醫期間藥費按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其它各項費用自理(工傷除外)。
三、休假:按照辦公室安排的時間填寫休假申請表,交總經理審批后,按規定天數休假。
四、婚、喪假:按規定天數寫出請假條,交總經理審批,超過規定時間以事假論。
五、銷假:上述各項請假期滿上班后應及時向中心領導匯報,到辦公室銷假,超假部分領導同意后按事假論。無中心領導和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準的事、病、休、婚、喪假,均視為無故曠工,曠工一天扣發當天工資、當月獎金,曠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資、全年獎金,超過3天按違反管理制度建議市局予以停薪離崗處理。
請銷假管理制度 7
各職能部門、基層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企業人員請銷假堅持事先請假、事后銷假、分級負責、嚴格管理和按規定權限、程序審批的原則。企業人員的各類請假申請表均須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如特殊緊急情況未能書面請假的,應先電話向領導請假,事后須由本人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假滿后要及時向部門領導銷假。
(一)各部門企業人員申請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的假期,由各部門負責人批準;申請3個工作日以上10個工作日(含10日)以內的假期,由各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副總批準;申請10個工作日以上的假期,由各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分別報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批準。
(二)各子公司副經理申請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經理批準;申請3個工作日以上5個工作日(含5日)以內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經理簽署意見后報分管副總批準;申請5個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由各子公司經理簽署意見后分別報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批準。
(三)各部門負責人申請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的假期,需由分管副總批準;申請3個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分別報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批準。
(一)病假:當月病假累計5個工作日(含5日)以內者,應領工資按100%計發;當月病假累計5個工作日以上10個工作日(含10日)以內者,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按90%計發;當月病假累計10個工作日以上1個月以內者,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按80%計發;病假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者,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按70%計發;3個月以上長期病假者,從第4個月開始,按當年山西省最低工資標準二類的80%計發。
(二)事假:當月事假累計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者,應領工資按100%計發;當月事假累計3個工作日以上7個工作日(含7日)以內者,按實際請假天數扣發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當月事假累計7個工作日以上者,按實際請假天數扣發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
(三)曠工:當月累計曠工15個工作日以內者,按曠工天數扣發當月應領工資。曠工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者,公司有權到人社局為其辦理辭退手續。
(四)遲到早退:凡當月累計遲到早退3次以上者,扣除當月10%的考核性績效工資;凡當月累計遲到早退6次以上者扣除當月20%的考核性績效工資,并以此遞增。凡當日無考勤記錄且無請假或公務外出相關審批手續者,按天數扣發當月應領工資。
1、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員需外出赴相關部門辦理日常公務的,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各部門負責人外出辦理日常公務的,由分管副總批準;各副總外出辦理日常公務的,由總經理、董事長總批準。
2、因工作需要,外出參加各種學習培訓等活動的,按上述審批權限執行。
3、凡請病假者,需按批準權限辦理請假手續。5個工作日以上的病假需附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門診手冊及診斷證明;10個工作日及以上的須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門診手冊、住院證明、每日清單(急診除外);出院后醫生建議治療或休息的,須出具由主治醫生注明具體休息時間的診斷建議書及病歷,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副總審批。
4、凡病假連續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假日連續計算為請假時間。
5、弄虛作假出具假住院證、門診手冊或診斷書等,經查屬實,按曠工處理;在病假期間到其他單位兼職或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時,病假按曠工處理;凡未履行請假報批手續,托病拒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6、病愈后恢復工作且自身能夠堅持正常工作1個月以上者,以后再休病假,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病愈后如不能堅持正常工作1個月以上且又休病假者,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將累計計算。
7、原則上病假單次申請天數最長為1個月(含節假日),如需延長,當事人需帶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最新相關證明提前按審批流程再次申請。
8、有特殊原因需請事假者,可視實際情況核準事假,按請假批準權限報批。
9、原則上事假單次申請天數最長為5個工作日,如需延長,當事人須在銷假前,按審批流程再次申請。
10、事假連續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假日均計算為請假時間。
11、凡未按審批流程批準,或請假到期擅自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按照最新修訂的《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執行,在職企業人員結婚,可享受30天(含節假日)的婚假。婚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1、按照最新修訂的《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執行,即女職工分娩,可享受158天(含節假日)的產假,男方享受護理假15(含節假日)天。
2、女職工在計劃生育政策允許范圍內,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持醫療機構證明,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正常產假、男職工享受的護理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1、在職企業人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經本部門領導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不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喪假。
2、在職企業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時,需要其料理喪事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喪假期間的工資全額發放。
3、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1年的企業人員,其配偶之間、未婚者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者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凡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的企業人員,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工作年限(累計參保)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個工作日;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個工作日;工作年限(累計參保)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個工作日。
工作人員在累計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的周年后,從次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只享有5個工作日年休假的職工,休假時原則上要一次性休完;享有5個工作日以上年休假的職工,可在一年內分段休完,但原則上不超過兩段,且每段不少于5個工作日。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3類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因個人原因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人員,以自動放棄本年度年休假處理,公司不以經濟形式補償。
(1)部門負責人需休年休假時,須由分管副總簽署意見后,報總經理批準。
(2)其他干部職工需休年休假時,須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副總批準。
年休假審批表均須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年休假需提前1周辦理申請手續。年休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一)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企業人員的請銷假管理工作,并建立各部門請銷假檔案,進行登記備案。各部門要安排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加強本部門請銷假工作的管理。
(二)各部門借調人員日常考勤由借用部門負責,月底將借調人員的年度休假和請假情況及時報回原所在部門,曠工的要及時上報工資發放部門,按規定扣發工資。
(三)凡因公外出或請假期滿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以及不假而走或未按規定履行請假報批手續的視為曠工。
(四)對于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缺勤,且所在部門負責人未及時上報處理的,公司要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責任,并對多發工資予以追回。
(五)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各部門請銷假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請銷假管理制度 8
第一條除寒暑假和節假日外,學生必須堅持在校學習,未經請假,不得擅離校,放假必須按學院和培訓中心規定的'日期離校、返校。
第二條學生因病請假必須憑醫院的診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一天以內的由導員批準;二天由校學團辦批準;超過二天者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學生因事請假必須由學生本人填寫“學生請假條”,一天以內由導員批準,二天由校學團辦批準。超過二天者由校主管領導批準。
第三條因事、因病請假超一天以上者均須有家長意見(信函或電話)報學團辦備案。
第四條學生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經批準視為有效,除了急病和特殊情況來不及請假須在十二小時內補假,不允許他人代假,口頭告假,若口頭告假,視為曠課。
第五條住宿學生周末離校回家要本人簽字,報導員備案,簽離宿條,以備舍務查寢出示。班級請假人數控制在30%以內,沈陽地區學生除外。除節假日外,導員的一天假期權限控制在10%內。
第六條學生假滿返校后,必須到最后請假批準人處辦理銷假手續,如有特殊情況須續假,應及時與學校溝通,說明續假理由,并與事后持有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逾期不銷毀,或不辦理手續以及補假未批準者,一律按曠課處理。
請銷假管理制度 9
一、請假
凡在上班時間外出辦案、開會出差等,應在去向告知牌上留言。因事因病要履行請假手續(急診除外),并按批準權限辦理報批;續假的在銷假時應補辦相關手續。
一天以內(含一天),工作人員由科室負責人批準,科長由分管領導批準;兩天以上(含兩天)請假,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主要領導批準,綜合科備案。
所有工作人員請假離開揚州至外地須報綜合科備案。
二、銷假
凡批準的請假條須報綜合科備查。假期結束后,應向批假領導報告,并到綜合科履行銷假手續。如有特殊情況,要及時報告,無故超假者按曠工處理。凡不辦理請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三、假期類別
職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請假,視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員憑醫院病假證明請假,經領導同意后方可休息。身體確實不佳,又無醫院病假證明者,一天以內的須電話口頭請假,事后按規定補辦病假手續。兩天以上(含兩天)者一律憑病假證明。
2、特殊情況的病假由支隊領導班子研究處理辦法。
(二)探親假
工作滿一年以上,夫妻兩地分居,或與父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若能與父母親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2年探親一次的,可以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雙休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員工結婚時,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來共10天假期。
2、晚婚假應在婚后一年內休完。經批準超過婚假的天數作事假處理。
(四)產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包括雙休日及國家法定節日。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2、晚婚育(女24周歲以上)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按產假另加三十天,包括雙休日,不包括法定節日。產假期間,男方享受護理假十天。
(五)流產假
懷孕2個月內流產的,給假15天,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給假30天;懷孕4個月至7個月流產的,給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75天。
(六)節育假
上節育環的,給假2天;取節育環的,給假1天;單純結扎的,給假21天(男給假7天);產后結扎的,按產假另加15天。
(七)哺乳假
嬰兒在一周歲內每天給兩次哺乳時間(含人工喂養),每次半小時,也可合并使用,時間為一小時。多胞胎生育的,多一個嬰兒,每次可增加半小時。
(八)喪假
工作人員在本市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時,給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給假五天,根據路程遠近,酌情給予路程假,但路費自理。
(九)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5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5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年休假須報支隊綜合科備案,當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無故不休視為放棄,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從外單位調入,工作不滿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5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5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第(2)、(3)、(4)、(5)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事假
事假須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畢后方可請事假。
(十一)曠工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未經組織批準,擅離工作崗位者;
2、請假期滿不歸,未辦續假手續者。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未作規定的均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請銷假管理制度 10
1、教職員工請假程序
(1)請假兩天以內:個人持書面申請→相關處室審批并登記→交行政辦公室登記。
(2)請假兩天以上七天以內:個人持書面申請→交分管校長審批→交相關處室主任登記→交行政辦公室登記。
(3)請假一周以上:個人持書面申請→交校長審批→交相關處室主任登記→交行政辦公室登記。
2、中層干部請假程序
(1)請假兩天以內:個人持書面申請→交分管校長審批→交行政辦公室登記。
(2)請假兩天以上:個人持書面申請→交分管校長審查→交校長審批→交行政辦公室登記。
3、副校長(副書記、工會主席)請假程序
個人持書面申請→交校長審批→交辦公室登記。
4、校長請假程序。
直接向教育局報告
5、銷假
已滿請假期限或提前收假的,個人必須到登記處室銷假,若需續假仍按請假程序辦理。
(二)特殊假規定
1、婚假:
5天(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喪假:
(1)悼念直親假期為五天(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悼念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假期根據具體情況,由領導批準,酌情給予1—3天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產假:
(1)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90天。提前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計算。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
(3)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或國家法定假日內,其寒暑假休假時間不可以順延。對于產假期間的學校績效考核直接認定為合格。超出規定范圍內的假期按短期事假處理。
(三)事假(含非住院病假)規定
1、在一學期中個人請假在周標準工作量的一半以內,所耽誤的工作直接由學校調配。教師每耽誤一節課在期末發放績效時按15元∕節扣減,屬班主任的每天還要扣減班主任課時1或1.5節;行政人員(包括處室人員)耽誤半天按兩節課計算,一天按三節計算,在發放當月績效時按15元∕節扣減且在請假期內的超工作量不計。
2、在一學期中個人請假耽誤工作量累計達到周標準工作量一半,扣減一周的績效考核津貼,達到一周的`扣減兩周的績效津貼,達到兩周的扣減三周的績效津貼,達到三周的扣減一個月的績效津貼,達到一個月的扣減一個半月的績效津貼,達到兩個月的扣減三個月的績效津貼。達到三個月(含)以上的扣出半年績效津貼。
(四)住院病假規定
教職工生病住院以出院證為準,只扣發住院期間相應的績效津貼。
請銷假管理制度 11
為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風和辦公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全體工作人員都要嚴格遵守上級規定的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按時上下班,有事請假,不無故缺勤,堅守工作崗位。
二、建立考核月報制度。各科室、各單位要設定考勤員,負責如實記錄本科室、本單位人員的出勤情況,并于每月28日前將月度考勤表報局辦公室。辦公室要本著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態度,切實搞好考勤表的'審核、匯總工作,確保考勤的質量和效果。
三、因事、因病請假要嚴格遵循下列程序:局主要領導向區委、區政府請假,局分管領導向局主要領導請假,單位、科室負責人向分管領導請假,一般工作人員向本科室負責人請假,但請假超過一天者應經局領導批準。特殊情況未能請假者,事后應及時補假或說明情況。
四、婚、喪、產、探親假期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但必須事先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休假,假滿要按期上班,及時消假。無故拖期不到者,按曠工處理。
請銷假管理制度 12
為加強學校管理,嚴肅職工勞動紀律,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請銷假制度如下:
一、事假
1、請假手續:由本人申請并填寫《職工請假單》逐級上報,經主管領導同意,由校長審批后,到人事部門辦理準假手續,準假后方可離開單位,職工假期終止及時到人事部門辦理銷假。
2、審批權限: 職工請事假半天需經年級主任同意,由所在部門主管領導同意;一天以上(市內外)本人需填寫請假單,逐級簽字后報校長審批,并將請假單上報人事部門備案。職工請事假到期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校應事先續假,即無正當理由,又無事前續假的按曠工處理。中層以上領導請假必須由校長審批后方可離校。
3、職工請假如發現有弄虛做假或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單位,一律按曠工處理。各級領導必須嚴格按請假的審批權限執行。職工必須遵守請銷假制度,及時辦理請銷假手續。
二、病假
1、職工病假必須持有正規醫院或衛生所病假診斷書。衛生所一次三天診斷書有效,連續三次仍不能上班工作的,應及時轉到上一級醫院就診,由就診醫院出診斷有效。
2、除急病患者外,休假前原則上由職工本人將診斷書交到部門主任后,隨考勤交人事部門備案,如診斷書不及時上報按事假或曠工處理。
三、婚喪產假
1、婚假: 達到晚婚年齡結婚的初婚職工可給三天有薪事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考慮學校工作的特殊性,有寒暑假的實際情況, 未達到晚婚年齡的`單身職工結婚應安排在寒暑假期。否則一律不給假。
2、喪假: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非直系親屬(公婆、岳父母)逝世,經校長批準可享受一至三天喪假,因故延長者,按事假處理。
3、計劃生育假:
⑴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未達到晚育年齡而生育的女職工享受90天產假待遇。
⑵達到晚婚晚育而生育的女職工,且領取獨生子女證書的,可享受半年的晚育產假待遇。
⑶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停發工資,由勞動保險部門支付計劃生育保險金。
⑷女職工休假期滿上班送奶時間為嬰兒出生后到十八個月止,送奶時間規定為上、下午各1小時,超過規定時間按缺勤處理。
4、其它因計劃生育準假的假期,按《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休假期工資獎金照發。
⑴放置宮內節育器,休假2天。
⑵取宮內節育器,休假1天。
⑶結扎輸精管,休假15天。
⑷結扎輸卵管,休假21天。
⑸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休假21天至40天,特殊情況,由醫院出據證明,酌情處理。但超出天數扣發獎金,工資按病假標準支付。
四、探親假
凡享受探親假的職工,一律在寒暑假期間探親,并提前經學校人事部門辦理探親手續,遵守準假天數。
1、夫妻分居兩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團聚的,每年享受探親假30天(安排寒暑假期)。
2、未婚職工與父母分居兩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團聚的,每年享受探親假一次,天數是20天。
3、已婚職工與父母分居兩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團聚的,可四年享受一次探親假,天數是20天。
上述假期均不包括路途時間。職工在合同試用期、見習期、學習期內,不享受探親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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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為規范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請假程序
一、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及聯系方法,經各級領導審批,并報辦公室備案。
二、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辦公室,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請假相關規定
一、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并于事后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
三、假期核準權限如下:
(一)、公司員工請假三天以內的(包括三天),由其部門主管審批。
(二)、公司員工請假三天以上的,需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核準。
(三)、公司主管級人員請假的.,由總經理核準。
四、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
五、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六、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等特殊情況可由家屬或電話請假以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
七、公司員工請假期滿未續假或雖續假但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拒力的因素外,均以曠工論處。
第四章 附則
一、本管理辦法經2月27日公司行政辦公會議通過。
二、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辦公室。
三、本管理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請銷假管理制度 14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項目部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公司的請假制度,特制定此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項目部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制員工以及處于試用期內的員工。
分則
第三條項目部員工請假,需向相關領導和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條》,并在綜合部進行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員工假期滿后,須到綜合部銷假,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四條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人員要承擔相應的后果。
第五條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因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聯系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后補辦請假手續。
第六條員工請假2天以內經部門主管(辦公室)批準同意;請假3天以上部門主管(辦公室)同意后,需經綜合部批準;請假7天以上需經總經理批準。批準同意后,請假員工持《請假條》到綜合部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第七條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經部門主管(辦公室)批準和同意,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八條部門主管(辦公室)請假,須經總經理批準,報綜合部備案。
第九條員工確因生病不能堅持工作,請病假3天以上的,應提交醫院出具的病歷本或病假證明,病假期限屆滿時,員工應返崗。
第十條女,年滿20周歲;男,年滿22周歲結婚的,給予婚假3天,請假超過3天的,工資不予計發;婚假到崗后需提供結婚證原件,發證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個月內。
第十一條直系親屬喪亡,可以按規定請喪假3天。
第十二條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不到崗的,一律作曠工處理。
第十三條每個月兩天假期,不請假的可以結余到次月。
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范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關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范制度的解釋、修訂權歸綜合部所有。
第十六條本規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天路公司夾江青衣江三橋項目部20____年8月11日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管理,保持正常教學秩序,現對在校學生請假作如下規定:
一、批假權限
學生請假(病假憑市級醫院證明或就醫收據),事假半天班主任批準(家長到校向班主任說明情況),一天由年部主任批準,兩天由政教科批準,一周以上由校主管領導批準。必須上報教務科、政教科共同備案。學生請假后,班主任老師需通報給任課老師。
二、請假條件
1、學生家中有重大突發事件,須由學生家長到校請假并帶回。
2、學生因病在校無法妥善治療,須回家就診時由家長打電話聯系后方可準假。
三、請假程序
1、學生請假必須先提出書面申請,假條中應詳細說明請假事由及請假期限(病假憑醫院證明),然后先由班主任、年部主任審批,最后交政教科審批。
2、批準后,學校要有專人負責保管假條,在班級日志上作好記載,并將假條向有關考勤人員出示。
3、其他特殊情況由校值班領導處理。
4、學生請假統計將列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學分認定表修習時間記載之中。并將做畢業證發放的依據。
四、制定本規定目的在于保護學生自身安全。營造一個安心求學的'環境,維護學生的學習利益,以使學生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集中精力,努力學習,爭取做到不請假,不缺席;因并因事必須請假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校或回學生寢室。
一、學生請假離校
1、學生因病請假,必須持校醫務室或醫院診斷證明方可辦理請假手續。有病外出就醫,必須出示校醫務室的建議書,否則不予批準外出就醫。
2、學生因事請假應從嚴控制,一般不予批準,特殊情況下請假人如具有充足理由方可酌情準假。所有學生請假必須以政教處統一印刷的正規請假條為憑證,其他不合規范的請假條一律無效。請假的學生必須到班主任處備案,否則以曠課處理。
3、學生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條,假條應包括以下內容:請假理由、請假時間、請假離校者應寫出家庭聯系電話及住址。
4、除特殊情況外,學生請假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請假手續,不準其他學生代為請假;禁止采用“先斬后奏”的方式請假,不論是否有正當理由,凡是事先沒有辦理請假手續,事后一律不予補假。
5、對于緊急情況請假,離校前學生本人必須先打電話征得班主任同意,由班主任代理請假。
6、學生請假期滿,因故仍不能到校上課或參加活動,必須在原批準假期限結束前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照曠課論處。如遇學校放長假,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沒有續假且不按期返校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7、凡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準擅自離校或不參加學習、勞動、活動等的學生按曠課處理,并加重一級處理。
8、學生考勤由各班考勤委員負責,凡學生上課遲到、早退、請假、曠課,各班考勤委員必須認真進行登記,并把每周登記情況向班主任匯報。班主任要經常對班級的出勤情況進行檢查,節假日前后要進行重點檢查。
9、學生請假理由必須真實,嚴禁弄虛作假,撒謊偽造,請假時間不能涂改,對有此類行為者,要責令其做公開檢討,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10、凡請假學生,返校后均到班主任消假,不消假者作缺勤處理。因特殊原因須延長假期者,由本人申請續假,經政教處批準后方為有效,不得事后補假,否則曠課論處。
二、學生請假回寢室
1、必須寫出書面假條,注明請假的起止時間及原因。
2、因生病不能堅持學習必須經校醫及班主任同意,簽字后方可,如須拿取個人學習物品須經班主任同意、簽字方可進入。
3、寢室管理教師只有見簽字條后,方可允許學生回寢室休息或拿取物品,并且嚴格按請假時間進行操作。
4、上課期間,學生回寢室,寢室管理教師應做好安全教育以及登記等項工作。
請銷假管理制度 15
請假制度整改為強化全院教職工的紀律觀念,規范考勤管理,全面落實崗位責任制,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現對《____學院教職工請假制度》修訂如下:
第一條考勤管理
1.教職工要認真遵守工作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上下班,因病、事、婚、喪、產、育、探親、進修、培訓、實踐鍛煉、借調等需請假的,應事先填寫《____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2.考勤工作以部門為單位,建立部門考勤制度,由部門指定責任心強、敢于堅持原則的同志任考勤員。此項管理工作納入部門年度考核。
3.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考勤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考勤員應實事求是地填報本部門考勤表,并在每月3日以前將上月考勤表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組織人事處(如遇節假日、雙休日,報表時間順延)。
4.嚴禁弄虛作假、隱報瞞報。考勤不實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考勤員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5.學院對教職工的出勤情況組織不定期、不定形式的檢查。
第二條假期規定、請假手續及待遇
一、事假
(一)事假規定
1.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占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的,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續。
2.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過5天,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30天。
(二)請假手續
1.請事假3天(含3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2.請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請事假5天以上,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4.請事假超過30天,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提交院長審批。
(三)事假期間的待遇
1.檔案工資:當月事假超過3天(含3天)者,按天數扣發本人工資[日扣發工資=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21.75天(月計薪天數),試用期、見習期工作人員以本人實際執行的試用期、見習期工資為基數];當月事假累計超過5天(不含5天)者,同時扣發當月考勤獎和目標管理獎;當月事假累計超過30天(含30天)者,不再發放當月全部檔案工資。
2.院內崗位津貼:每學期末按事假累計天數核減(日崗位津貼=學期崗位津貼總額/計發天數)。
3.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超過6個月者,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調整薪級工資,不享受部門年終考核獎勵浮動。
二、病假
(一)病休證明
教職工請病假需在《____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后附病休證明。
1.院內病休證明:由學院衛生科醫生出具診斷證明書(包括:①主要病情及診斷結論;②建議休息天數,下同)。
2.院外病休證明:需先由學院衛生科批準,到指定醫院就診(急診除外),由指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3.病假2個月以內的為短期病休,2個月以上的為長期病休。
(二)請假手續
1.請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2.請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請病假5天以上,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4.請病假超過2個月,需個人提出書面申請(附病休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提交院長審批。
5.連續病休達2個月后要求恢復工作者,需持醫院出具的病愈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批準,方可恢復工作。從恢復工作之日起4個月內又請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養外,其上班前后的病假時間合并計算。
6.病假期間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連續計算。
7.病假或因工致殘導致休假,連續累計2個月以上或1年內累計病假在6個月以上,且不能恢復工作的,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確認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應辦理退休手續。確實因病不能恢復工作,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沒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者,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研究同意后,可繼續休病假。從鑒定之日起,滿1年再進行鑒定,仍不能恢復工作的應辦理離崗手續。
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可以進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其工資和一切福利待遇;滿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8.教職工因工致傷、殘期間的待遇,按照《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淄勞社發[20____]41號)及《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淄勞社發[20____]4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病假期間的待遇
1.檔案工資:當月病假累計超過5天(不含5天)者,除扣發當月考勤獎和目標管理獎外,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1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30%;工作年限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20%。
2.院內崗位津貼:每學期末按病假累計天數核減(日崗位津貼=學期崗位津貼總額/計發天數)。
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超過6個月者,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調整薪級工資,不享受部門年終考核獎勵浮動。
三、婚假
1.婚假假期
教職工按法定婚齡結婚,給予3天婚假,遇法定節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順延;男女雙方均符合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增加婚假14天。
2.請假手續
請婚假教職工填寫《____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婚假期間的待遇
婚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路途費等其它費用自理。
四、喪假
1.喪假假期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給予喪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可另給路程假。
2.請假手續
請喪假教職工填寫《____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喪假期間的待遇
喪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路途費等其它費用自理。
五、產假
(一)產假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教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給予必要的處分外,休假按事假處理),其產假按下列規定執行:
1.女教職工正常生育者,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后休假7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對晚育(女23周歲以上)者,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若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假、暑假休假時間不可順延。
2.孕期不滿4個月流產者,可以根據醫療單位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孕期在4個月
以上(含4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42天。
(二)請假手續
請產假教職工填寫《____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學院衛生科負責人、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三)產假期間的待遇
產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視情況可以延續1-3個月假期。其超過產假期間的休假,按照病假處理。
六、節育假
(一)節育假規定
實行各種節育手術后可請3天節育假。
(二)請假手續
請節育假教職工填寫《____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附醫療單位證明,經學院衛生科、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三)節育假期間的待遇
節育假3天(含3天)以下,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超過3天的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七、哺乳假
(一)哺乳假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教職工,可享受哺乳假(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哺乳假)。坐班制女教職工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在工作時間內每天哺乳兩次,每次半個小時,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半個小時。嬰兒滿1周歲后,請哺乳假者應正常上班。
(二)請假手續
請哺乳假教職工,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由部門負責核定其具體時間。
(三)哺乳假期間的待遇
在規定的哺乳假期間,完成崗位職責者,視為出勤。
八、探親假
(一)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1.工作滿1年的正式職工;見習期、試用期人員不享受探親假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3.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其中,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親假。
(二)探親假期
1.按照《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的有關規定,教職工應在寒、暑假期間探親(包括出國、出境探親),探親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2.教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
3.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1次的,假期為45天。
4.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雙職工都具備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條件的,一方自愿放棄探望父母,要求改為雙方同行去探望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可分別按各自探望父母的規定處理。
5.女教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產假期限后,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6.教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帶薪脫產進修教職工,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享受探親待遇。
8.教職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們的定居地(戶口所在地)為準。
9.已婚教職工配偶死亡或離婚后又未再婚的,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在喪偶或離婚滿一年后,可按未婚教職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請假手續
請探親假教職工填寫《____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四)探親期間的待遇
探親路費按《____職業學院關于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淄職院政辦字[20____]11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曠工
(一)曠工規定
1.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請假事由被證實為偽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曠工處理。
3.休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尚未批準前而不到崗工作者,自批準的假期期滿至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4.教職工在休假期間從事第二職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請假之日至查實之日按曠工處理。
5.不服從組織調動、拒不到新崗位工作、待聘人員及借調、進修等外出人員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報到的,自拒絕之日起按曠工處理;無故拖延報到日期者(含內部調動),未按期報到的時間至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6.在申請辦理調動、進修及出國手續期間,未經批準借故不上班的,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二)曠工期間的待遇
1.曠工者,不發放當月檔案工資,不發放本學期院內崗位津貼,不享受年內一切福利待遇,并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給予處理。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含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按人調發[19____]18號文件規定予以辭退。
請銷假管理制度 16
公司依各種不同之事由,分列以下假別并詳列其范圍:
一、病假
1、 員工因病休假,必須憑醫院病假單方可病休,若當天無法交病假單,須在上班當天補交(須附病歷證明)。但必須在病假當天電話告知部門主管或經理。員工一般情況下不得用上班時間去看病。若確屬需要到醫院就醫,需先經部門主管或經理同意。就醫時間若不超過3小時,不按病假處理。多于3小時部分按病假處理。每月不按病假處理的就醫次數只限一次。
2、員工按請假手續休病假的,所扣工資=休假天數*日工資(日工資=全額工資/22),并不享受當月全勤獎。
3、員工休病假天數超過40(含40天)天的.,公司有權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二、事假
員工因事確需本人處理,必須至少提前一天向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請,并填寫《休假申請表》,經批準后方可休假。因急事需當天休事假者,必須在本人應到崗的時間前用電話通知部門主管或經理,經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補辦請假手續。
1、服務期滿半年者事假可用年休假抵沖,但必須在假單中特別注明扣抵年休假。否則一律以事假處理。
2、仍在試用期的員工,一般不予批準事假。有特殊情況者除外。
3、事假工資計發辦法:(每月累計事假天數為d)(全額工資/22)*(22 - d)
4、全年事假累計超過15天(含15天),公司有權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三、年休假
1、凡正式員工在本公司連續服務滿一年者(包括試用期),可享受有薪年假,第一年為五天,第二年及以后每年七天。此年假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年假應以連續方式提取,需提前十五天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報請公司,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提取,年假不準累計及預提。公司有權因業務工作更改申請者之日期及天數。
2、年休假以半天為計算單位。年休假可沖抵事假。
3、到年底年休假未使用之部分可累積至次年使用,但只能修原來的半數。
4、年休假的計算以自然年度為單位。
四、婚假
員工在試用期滿后,符合結婚年齡者,經總經理批準可獲得三天有薪婚假,符合國家晚婚規定的員工(女年滿23周歲,男年滿25周歲),另增有薪婚假七天。婚假期薪金獎金等照付。休婚假的員工須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公司有權根據業務工作情況決定休假日期。
五、產假
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女員工,可享受三個月有薪產假(產前15天,產后75天)。
六、慰唁假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或養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享有三天有薪慰唁假;員工非直系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享有二天有薪慰唁假。員工必須出示有效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報經總經理批準,方可提取。慰唁假必須當時提取,不能保留或其他方式代替。
七、工傷
員工因工受傷,經公司指定醫療機構證明,由所在部門出具工傷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按工傷處理。
請銷假管理制度 17
一、目的:
為規范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組織紀律性,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維護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適用全部條款。
三、請假程序:
1、公司員工請假,需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申請,填寫《請假單》,交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員工休假期滿后,須及時到行政人事部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不論何種假期,員工請假1天(含)以內者,由部門主管領導審批確認,總經理申請審批,員工請假2天以上者,直接由公司總經理審批確認,如遇不在公司,公司領導按級別逐級報批。
3、員工填寫請假單,經各部門領導審批后交由辦公室備案歸檔。
4、較長時間的假期,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5、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
6、公司所有員工無論因公、私事請假經批準后,均需交請假單至交行政人事部備案。
7、因急事或身體不適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后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四、請假類別
1、病假
①員工請病假應持醫療單位(或公司指定就診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單辦理請假手續。休病假期間,公司按員工基本工資的60%發放工資。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將予辦理病退離職手續。如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②員工因病假請假一天以上,需醫療單位(或公司指定就診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請假一天(含)內下,可憑請假單銷假。
③員工病假休假,需填寫《請假單》,寫明假別、原因、時間,按照請假程序辦理,員工若因急病未能在當天親自遞交《請假單》,必須及時電話告知或委托他人向部門主管請假,待回公司后半天內補齊請假手續,交由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未辦任何手續而缺勤者,作曠工處理。
④無病假條不上班者(又不是請事假人員),按曠工處理。對于頻繁請病假,且對公司日常運作產生不利影響的,公司會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員工進行處罰。
2、事假
①員工因事需要休假時,可申請無薪事假,請事假必須說明請假事由,并填寫《請假單》。按請假申請程序和審批權限經批準后方可離崗。
②事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事假為無薪假(不享受工資、補貼及獎金);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一次最長不得超過10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年累計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終獎待遇;員工連續請事假滿30天者,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③一天以內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部門主管同意后,總經理批準后,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事假2天(含)以上,需報總經理批準后,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連續請假3天以上,需提前一周申請,報總經理批準后,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不允許電話請假和代為請假,特殊情況除外,但需相關領導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必須于上班后的1天內補辦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未辦任何手續或請假未經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曠工處理。
④員工親屬住院需要本公司員工護理的,按事假處理。
⑤特殊情況需報公司總經理批準,未經批準的`超過假期者按曠工處理。
3、工傷假
①工作中因工負傷,需住院的員工,須在指定醫院就醫,由該醫院出具證明,確定其休息時間。,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工傷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及柳州地方政府有關政策及規定
4、婚假
①員工試用期滿且結婚登記日在本公司入職后的可以享受婚假。員工休婚假,須本人憑結婚登記證,并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公司給予婚假3天;休假時間連續計算(包括雙休日)。
②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應在結婚登記之日后半年內一次性休完,不可分開休假,逾期不休作自動放棄。婚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③凡請婚假者,應提前一周填寫《婚假請假單》直接交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并持《婚嫁請假單》至行政部備案。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
5、產假及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的,公司準予假期。
①請產假應提前一周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并持《產假申請單》至行政部備案。
②凡公司的正式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均可申請帶薪產假或產后護理假
③單胎順產者,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難產者,再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齡員工(女24周歲,男26周歲),單胎順產者,產假為120天,難產者,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⑤女員工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根據醫院的證明,視情況給予15-30天的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45天的產假。
⑥男員工的產后護理假為7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⑦產假期間薪水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標準發放。其產假及哺乳假按國家及地方計劃生育有關政策執行。
⑧員工休完假期后,應持相關證明到行政人事部報銷假期。
6、喪假
①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喪假;員工的近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養的家屬)亡故可享有1天喪假;喪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②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③喪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須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補,超期按事假處理,喪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④員工休完假期后,應持相關證明到行政人事部報銷假期;如公司相關人員見證或能夠證明者,則不需要要證明,如路程較遠無相關人員能證明則由親屬死亡所在當地村委會開據證明(并加蓋村委會公章),到行政人事部報銷。
7、年休假
①根據相關規定,在公司工作滿一年者,可享受3天帶薪年休假,累計工作已滿2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聘用及臨時用工人員除外)。
②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員工的年休假可以申請在每年的春節前后進行休息。春節期間員工應遵守放假及上班時間規定,不按要求準時上班的,將按曠工或解除勞動關系處理。
③所有年休假以半天為一個單位,由行政部根據工齡發放相應的《年假單》,每次請年假需出示《年假單》,并交行政部備案。
④年休帶薪休假期間,不記錄考勤,發放全額工資。每年年假不計累計,如果年底年假未用完,可用剩余的《年假單》兌換補貼,補貼標準為當日基本工資的兩倍,計入次月工資中發放。
五、其它規定
1、為維護員工身心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各部門人員原則上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為確保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體現企業對員工的人性化管理,因工作原因造成休息日(本休)應休未休的,可累計休息,日后根據工作情況可進行補休,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小時、半個工作日、1個工作日為單位合理安排員工提前使用其累計未休時間,員工應予理解和支持。各部門應根據工作制實行情況,參照本規定或按另行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2、員工必須做到事前請假,事后銷假。因事不能上班時,必須提前1天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須以電話向部門主管請示并得到批準,事后立即補辦手續。如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曠工1天扣除3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天按開除處理。
3、各部門負責人、主管及員工請假前均須事先落實本人請假期間的工作代理人,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確保其崗位及負責的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4、員工請假、調休以半天(4小時工作時間)起算,按照先加班后調休的原則,在當月完成,不得累計。一年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病假、工傷除外)。對于請假超過30天的員工,將作為年度是否給予員工加薪、晉升的重要考核依據。
5、各部門人員請完假之后找借口再請連假的則打曠工處理,1年之內請連假最多不超過2次(3天以上含3天算連假,特殊情況(工傷、婚、喪、病、產假)除外,如請連假超過兩次則年終獎減半。如請假日期已到,找其他借口加請假,則以曠工處理,曠工1天扣3天工資。
六、全勤獎
1、當月在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內無任何遲到、早退、等缺勤記錄,無任何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及其他假期等(國家法定假日、年假、補休除外)才能享受全勤獎。
2、公司規定時間上班計算考勤,以考勤機資料為準。
3、不服從安排怠工、擅自離崗影響工作正常進行者,扣除本月全勤獎。
4、每月全勤獎為50元。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修訂和完善。
請銷假管理制度 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也包括試用人員、顧問、臨時人員等。
第三條公司實行員工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條員工應當妥善安排休假。在積極完成承擔的工作任務,服從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序,經審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章請銷假的審批及手續
第五條請假應當根據請假手續及核準權限進行申請:
(一)請假不超過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查后,報主管副總裁審批。
(三)請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查和主管副總裁審核后,報總裁審批。
(四)經審批的《請假單》應當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五)特殊情況的另行規定。
第六條員工休假結束后應及時到人力資源部銷假,每逾期銷假一天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七條所有請假事由必須真實,如發現以虛假事由請假的,一經查實,即作曠工處理。
第三章法定節假日休假
第八條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法定節日,安排員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三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國際勞動節,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國慶節,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或組織集體活動;
(六)特殊情況另行規定。
第九條根據國家政策,對法定節假日前后的周末可以實行調休。
第十條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員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章帶薪假
第十一條事假
(一)員工因私事必須本人處理可申請事假,每人每年度可請帶薪事假不超過三天。
(二)請事假應從嚴掌握,并按照請假審批權限報批。超過三天的部分,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資、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病假
(一)員工本人因病、傷診查,住院治療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請假為病假,每人每年度可請帶薪病假不超過三天,公傷治療休息的除外。
(二)請病假的審批及手續:
請病假的需填寫《請假單》,并按照請假批準權限報批,事后向人力資源部提交鎮以上醫院的診斷書、病休建議書、住院手續等證明方有效。
員工因患急病,需在醫院急診治療的,事后需憑診斷書、住院手續等憑證補填《請假單》報批,經批準的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婚假
(一)員工本人的婚事,可請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條件婚假為十天。員工在外地結婚的,可根據實際里程給予在途時間。婚假必須提前十天通知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
(二)婚假期間薪酬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四條產假、護理假和哺乳假
(一)女員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假為十五天。難產增加假期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十五天。產假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
(二)男員工在妻子生育期間可享受護理假五天,在外地的可適當給予在途時間。
(三)女員工產假期滿身體經醫院診斷仍未恢復健康,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止,哺乳假期不計發薪資。
(四)產假和護理假期間薪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五條喪假
(一)父母、配偶喪亡可給假五天。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喪亡可給假三天。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二天。在外地的可適當給予在途時間。
(二)喪假期間薪酬福利待遇不變。
第五章加班
第十六條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員工休息,因工作需要,法定節假日需要加班的,員工不得無故推諉,事后可適當調休。沒有調休的,核發加班薪資。
平時需要加班員工需在前一天填寫加班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呈分管領導核準交人力資源部備案,并作為計發加班薪資的依據。若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的,需在次日及時補簽加班申請單并交人力資源部,逾期不計加班。
節假日和周六、周日加班應當打卡。
第十七條加班薪資的計算方式由人力資源部另行確定。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條本規定制定,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請銷假管理制度 19
為加強對員工的請假管理,使員工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請假類別:
1)工傷假:員工因工作而傷殘者,憑區級及以上醫院證明進行休假,工傷期滿應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不參加公司安排力所能及勞動的,視為自行休息。
2)事假:員工因事必須本人以書面形式請假,傳話請假的視為曠工。
3)病假:員工因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休假者,須憑區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有效證明,附醫院出具的病假條。
4)喪假: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的喪事允許用假3天。
6)產假: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
2、請假程序:
1)員工因事須事前請假,且必須由本人用假之前親自填寫“請假條”,向所在部門請假,經部經理批準后方可用假,并于當天內將請假條交總經辦,三天以上需經主管副總批準,否則未到崗按曠工處理。超過時間請假條無效,作為曠工處理。管理人員、管理工加班后調休必須有“請假條”,并在請假條中注明因哪天加班后的調休。
2)如遇突發事件來不及請假者,可來電告之,回公司后當天要補辦請假手續并說明原因,并于當天內將請假條上交總經辦,如當天內未補辦手續的,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3)請假條未按規定時間交總經辦的視未請假,接曠工處理,如經理未及時審批,造成未及時上交的`,對經理作失職處理。
4)用假到期后需續請者,須按規定再辦理請假手續,否則超期時間將按曠工處理。
3、員工請假出廠時需刷卡。
4、凡因員工的用假期間造成工作不能正常進展的,由審批假期的領導負責協調解決。對造成的損失由請假批準人承擔失職責任。
本制度于20____年12月30日第四次修改,原文件作廢,本文件自20____年1月1日起生效。
請銷假管理制度 20
1.目 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內容
3.1 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3.2 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后,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簽準后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3.3 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3.3.1事假
3.3.1.1 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3.3.1.2 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準后方為有效。
3.3.1.3 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3.3.1.4 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3.3.1.5 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3.3.2病假
3.3.2.1 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3.3.2.2 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3.3.2.3 由于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準酌情處理。
3.3.2.4 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3.3婚假
3.3.3.1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并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準予7天婚假。
3.3.3.2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并附《結婚證》復印件。
3.3.3.3婚假含節假日。
3.3.3.4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3.3.4慰唁假
3.3.4.1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3.3.4.2 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系的證明。
3.3.5產假
3.3.5.1 女性員工符合國家法規政策的,可請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75天),請產假不扣工資。
3.3.5.2 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簽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并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3.3.6公傷假
3.3.6.1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3.3.6.2 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3.3.6.3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3.3.7調休假
3.3.7.1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3.3.7.2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3.3.7.3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4. 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4.假期審批
4.1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簽準,否則視為曠工;
4.2請假1~3天(含3天)的,須部門經理簽準,否則不予承認,視為曠工;
4.3請假3天以上的,須部門經理審核,副總經理批準,否則視為曠工;
4.4員工請假由部門主管或副總經理簽準后,送行政科備案;
4.5部門經理級員工由副總經理簽準,送行政科備案;
4.6急病或臨時重大事項,不能事先親自辦理的,事后應補辦手續。
5.職責
5.1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有關證明,根據假期核準權限呈請部門主管批準。
5.2 因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以電話向直屬主管請假并知會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當天補辦請假核準手續,否則,做曠工處理。
5.3 超過請假期限逾期未回的,應使用電話向直屬主管申請,上班當天補辦續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5.4 請假所需提供之證件,必須真實。如持假證明,將作嚴重違紀行為處理。
6.附則
6.1本規定的解釋權在行政科。
6.2本規定自頒布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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