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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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通用8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通用8篇)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章吊裝作業的分級與管理

  第一條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復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一級吊裝作業:介于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對于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并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并現場有監護人。

  第二章吊裝作業安全措施

  第八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準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十六條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三章吊裝作業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后,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準。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

  1范圍

  為進一步加強對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各區域內的起重吊裝作業。

  2職責

  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及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負責。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起重吊裝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起重吊裝作業的分級

  起重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2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派工部門和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審查,報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5.5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6.1吊裝機具引進部門和安全處共同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派工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6.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6.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作業中安全措施

  7.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7.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吊裝作業分級、分類、作業安全要求及《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內的吊裝作業。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11 - 89安全帽

  GB 5082 - 85起重吊裝指揮信號

  HG/T 23008 - 92化工檢修現場安全管理檢查標準

  HG 23014 - 1999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1 - 1999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吊裝作業的分級、分類

  4.1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分為三級:

  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

  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80噸時,為二級吊裝作業;

  吊裝重物的重量小于40噸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4.2吊裝作業分類

  吊裝作業按吊裝作業級別分為三類:

  一級吊裝作業為大型吊裝作業;

  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

  三級吊裝作業為一般吊裝作業。

  5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

  5.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5.2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5.3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5.4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5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HG 23014的規定。

  5.6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7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5.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

  5.9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5.10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5.11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HG 23011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5.12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5.13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5.14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

  5.16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5.17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6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6.1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機動部門負責管理。

  6.2項目單位負責人從機動部門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要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2條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機動部門負責人批準。

  6.3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4

  1、人員管理:起重機械操作司機、司索工、信號工等必須持合法證件上崗;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制度,嚴禁無證人員動用起重機械。

  2、方案控制:大型和特殊吊裝作業必須編制起重吊裝專項方案,并按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3、設備管理:

  起重機械安裝、拆除必須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特種起重設備必須經過檢驗并取得合格證書和安全標志方可使用。

  起重機械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完好齊全、靈敏可靠;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器裝置代替操縱機構,嚴禁帶病作業。

  4、起重吊裝作業前管理:

  必須為起重機械作業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操作司機必須了解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營業線、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

  作業場地必須平整,地基承載力滿足要求,機身必須固定平穩,支撐必須安放牢固,作業區周邊必須設置人員警戒和警示標志。

  必須檢查各主要受力構件是否正常,機械傳動機構、制動器、液壓系統、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和靈敏可靠,嚴禁帶病作業。

  鋼絲繩、滑輪、吊鉤等必須符合規定要求,達到報廢標準必須更換。

  5、作業過程管理: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起重機械“十不吊”原則,嚴禁簡化操作程序。

  必須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吊裝作業必須有人指揮;操作司機必須嚴格按照信號工發出的`指令進行操作,上、下吊裝作業時必須同時設置上、下信號工。

  起重機械進行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等動作前,必須發出音響信號示意。重物起升、下降和回轉必須平穩,不得突然制動。

  起吊的重物必須綁扎牢固,嚴禁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起重機械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電時必須將重物卸下,不得懸在空中。

  嚴禁汽車吊載荷行駛或不放下支腿作業;嚴禁起重機械超載吊裝;嚴禁起重機械進行斜吊、拉吊和起吊地下的埋設物件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件。

  嚴禁起重臂和重物下方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嚴禁乘坐或利用起重機械載人升降;嚴禁在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下進行吊裝作業;

  起重機械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下表的規定。

  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

  電壓(KV) 安全距離 沿垂直方向(m) 沿水平方向(m) <1 1~15 20~40 60~110 220

  6、設備作業后管理:必須及時收回起重臂;必須定期對起重機

  械進行全面檢查、維護和保養。維修時,維修人員應掛放“正在維修”牌或警示牌,并切斷電源。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

  1、目的

  規范起重吊裝作業及《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防止起重吊裝作業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所有起重吊裝作業。

  3、職責

  3.1車間負責本車間施工現場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

  3.2生產管理辦設備科負責本公司生產過程中起重吊裝作業施工管理及竣工驗收。

  3.3安環科負責監督生產過程中施工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4、工作流程

  4.1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起重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

  4.2起重吊裝重量大于等于2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起重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2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環境惡劣危險大的作業情況下,也應編制起重吊裝施工方案。起重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生產管理辦審查,報主管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4.3各種起重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起重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4.4起重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5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4.6起重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距離電氣線路要有一定距離。

  4.7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統一指揮。

  4.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設備、容器等做起重吊裝錨點和拴吊繩或纜風繩。未經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

  4.9起重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起重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

  4.10起重吊裝前必須先試吊,離地面15-20厘米后停止上升,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4.11任何人不得隨同起重吊裝重物或起重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4.12起重吊裝作業現場如需動火,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規程。起重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點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4.13用定型起重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起重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性機械的操作規程。

  4.14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起重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15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6在起重吊裝作業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起重吊裝(十不吊):

  4.16.1信號不明;

  4.16.2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4.16.3斜拉重物;

  4.16.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4.16.5重物下站人;

  4.16.6重物埋在地下;

  4.16.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4.16.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4.16.9重物越人頭;

  4.16.10安全裝置失靈。

  4.17必須按《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18對起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19車間負責辦理《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5、相關文件

  《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生產設施管理制度》

  6、相關記錄

  《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6

  由于涂裝車間主要柱形為箱形柱,部分柱長達27米,單根構件重近12噸,柱腳為杯口連接,就位精度要求高,另外箱形的柱面在吊裝時吊索捆綁固定難,因此吊裝難度較大。為此,對所有涂裝車間構件吊裝均安排有豐富經驗的持證吊裝工人負責作業,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全程旁站監督。在吊裝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相關的起重吊裝作業規范和安全管理規定。

  (1)在吊裝作業前,吊車司機負責檢查吊車的.力矩限制器和保險裝置、卡環、夾具可靠有效,鋼絲繩和滑輪應符合要求。起重設備應進行試運轉,發現轉動不靈活、有磨損時應及時修理。

  (2)起重作業時,施索工人應了解被構件的重量、重心等,不得超載作業。參與吊裝人員應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穿好防滑鞋。轉運、吊裝構件時,嚴禁在被運輸、吊裝構件上站人指揮和放置材料、工具。吊裝區有明顯標志,并設專人警戒。起重機工作時,起重臂桿旋轉半徑范圍內,嚴禁站人或通過。

  (3)防止吊裝時落物傷人:吊裝時構件綁扎牢固,起吊構件平穩,避免振動或擺動。吊運速度不應過快,不得在高空停留過久,嚴禁猛升猛降,以防構件落鉤脫落。構件就位臨時固定前,不得松鉤或解開吊裝索具。

  (4)防止起重機傾翻:起重機行駛的道路必須平整、堅實、可靠,停放地點必須平坦;不允許起重機兩條履帶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質一軟一硬。當采用雙機臺吊構件時,吊裝重量不得超過兩臺起重機允許起重重量總和的70%,每臺起重機的負荷量不宜超過其安全負荷量的80%,操作時統一指揮,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鮮明、準確;在風力等于或大于六級時,禁止在露天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5)防吊裝結構失穩:鋼構件吊裝就位,應經初校和臨時固定或連接可靠后方可卸構,最后固定后方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構件固定后不得隨意撬動或移位,如需要重校時必須回鉤。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7

  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機械電力處負責管理。

  2、《吊裝安全作業證》由項目單位負責人辦理,填寫相關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

  3、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質量大于10噸的物體應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工程總公司負責人審批、簽字。吊裝質量大于40噸以上或不足40噸但環境惡劣、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必須制定吊裝方案,由工程總公司主要負責人或主管工程師初審簽字,廠機電部門審批。

  4、嚴禁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應重新辦理。

  5、吊裝作業指揮、安全監護人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指定,在起吊作業中要嚴格執行起吊作業的'安全要求和“十不吊”規定。

  6、《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給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部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8

  1、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國家《起重吊裝指揮信號》(gb5082—85)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起重機械必須經常檢查,保持各部位的靈敏可靠。

  2、從事起重吊裝、校正構件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和安全帽。作業時不宜用力過猛,以防身體失穩墜落。

  3、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4、起吊重物要栓溜放繩,起吊物件不得長時間在空間停留,構件(或機械設備)未固定前不得松鉤,且不準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嚴禁將安全帶掛在起吊的構件上。

  5、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①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并執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操作人員必須經特殊作業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操作。

  ②起重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詳細檢查,吊裝時,必須進行試吊檢查。

  ③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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