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具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16 15:23:0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餐飲具管理制度8篇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餐飲具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餐飲具管理制度8篇

餐飲具管理制度1

  部門:客房部

  職稱(中文):PA組保潔員、養護員

  職稱(英文):

  向上負責:PA組領班

  職位級別:員工級

  基本工作:在領班的指導下,做好公共區域的衛生工作,并做好計劃衛生與常規衛生,保證公共區域干凈整潔

  職責:

  1、服從領班的工作安排,按照工作規范和質量標準,做好責任區內的清潔衛生工作并掌握花木的養保、培育和修剪技術。

  2、檢查責任區內各種設備設施和家具的完好情況,及時報告和報修。

  3、做好清潔機械和清潔用品的保養和保管工作。

  4、嚴格按照綠化工作規范和質量標準,做好花木的布置、養護和清潔工作。

  5、對分管的場所,包括各辦公室、樓道、倉庫,每天要保證其清潔衛生。

  6、對于洗手間、廢物箱,要按時噴藥水或放置衛生藥品,保持干凈。

  7、晚班要負責清除所有的垃圾桶,做好防火工作。

餐飲具管理制度2

  為規范餐飲服務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工作,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設置專用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區域(或專間)及設備,清洗消毒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應能滿足需要。

  二、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飲具使用前應洗凈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飲具。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四、餐飲具做到當餐回收,當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頓、隔夜。

  五、餐飲具應首選熱力方法進行消毒,嚴格按照“除殘渣、堿水(或洗滌劑)刷、清水沖、熱力消、保潔”的順序操作。使用化學藥物消毒的嚴格按照除殘渣、堿水(或洗滌劑)刷、清水沖、藥物泡、清水沖、保潔的順序操作,并注意要徹底清洗干凈,防止藥物殘留。

  六、消毒后的餐飲具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著物,符合gb14934《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

  七、消毒后的餐飲具及時放入保潔柜密閉保存備用。盛放消毒餐飲具的保潔柜要有明顯標記,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要分開存放,保潔柜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購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應當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營業執照復印件、消毒合格憑證;清洗消毒餐飲具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

  九、洗刷消毒結束,及時清理地面、水池衛生,及時處理泔水桶,做到地面無積水,池內無殘渣、泔水桶內外清潔。

  十、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處于良好狀態,采用化學消毒的應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

  十一、專人做好餐飲具清洗消毒及檢查記錄。

餐飲具管理制度3

  1、食品從業人員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應當按照要求洗凈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飲具。

  2、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發泡餐飲具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餐飲具。

  3、設置專用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區域(或專間)及設施,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專用,不得與清洗食品原材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4、《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辦法》應張貼上墻,從業人員必須掌握正確的清洗消毒方法,嚴格按照“除殘渣、洗滌劑法、清水沖、熱水消、保潔”的順序操作。餐飲具應首選熱力方法進行消毒,使用化學藥物消毒的應至少用“一沖刷、二消毒、三沖洗”的程序進行,并注意要徹底清洗干凈,防止藥物殘留。清洗消毒時應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5、消毒后的餐飲具應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著物,并符合有關消毒衛生標準。

  6、清洗消毒后的餐具,應及時放入專用密閉式餐飲具保潔柜(間)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柜內潔凈、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定位存放。

  7、每餐收回的.餐飲具,要立即進行清潔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結束,應及時清理衛生,做到內外清潔。

  8、應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處于良好狀態,采用化學消毒的應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定時做紫外線消毒,做好《餐飲具消毒及檢查記錄表》記錄。

餐飲具管理制度4

  為規范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工作,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設置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區域(或專間)及設備,清洗消毒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應能滿足需要。

  二、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飲具使用前應洗凈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飲具。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四、餐飲具做到當餐回收,當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餐、隔夜。

  五、餐飲具應首選熱力方法進行消毒,嚴格按照“除殘渣、洗滌溶液洗、清水沖、熱力消毒、保潔”的順序操作。使用化學藥物消毒的嚴格按照除殘渣、洗滌溶液洗、清水沖、消毒液浸泡、清水沖、保潔”的順序操作,并注意要徹底清洗干凈,防止藥物殘留。

  六、消毒后的餐飲具應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著物,符合有關衛生標準。

  七、消毒后的餐飲具及時放入保潔柜密閉保存備用。盛放消毒餐飲具的保潔柜要有明顯標記,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保潔柜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購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應當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營業執照復印件、消毒合格憑證;清洗消毒餐飲具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

  九、洗刷消毒結束,及時清理地面、水池衛生,及時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無積水、池內無殘渣、泔水桶內外清潔。

  十、應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處于良好狀態,采用化學消毒的應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專人做好餐飲具清洗消毒及檢查記錄。

餐飲具管理制度5

  為規范餐飲服務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工作,保障公眾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設置專用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專間及設備,清洗消毒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應能滿足需要。

  二、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水池應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積垢并易于清潔。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至少設有兩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飲具使用前應洗凈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飲具。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四、餐飲具做到當餐回收,當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頓、隔夜。

  五、餐飲具應首選熱力方法進行消毒,嚴格按照“除殘渣、堿水(或洗滌劑)刷、清水沖、熱力消、保潔”的順序操作。使用化學藥物消毒的嚴格按照除殘渣、堿水(或洗滌劑)刷、清水沖、藥物泡、清水沖、保潔的順序操作,并注意要徹底清洗干凈,防止藥物殘留。

  六、消毒后的餐飲具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著物。

  七、消毒后的餐飲具及時放入保潔柜密閉保存備用。盛放消毒餐飲具的保潔柜要有明顯標記,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要分開存放,保潔柜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購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應當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營業執照復印件、消毒合格憑證。

  九、清洗消毒餐飲具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

  十、洗刷消毒結束,及時清理地面、水池衛生,及時處理泔水桶,做到地面無積水,池內無殘渣、泔水桶內外清潔。

  十一、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處于良好狀態,采用化學消毒的應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

  十二、專人做好餐飲具清洗消毒及檢查記錄。

  十三、洗滌劑、消毒劑應存放在專用的設施內。

餐飲具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餐飲具的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餐飲具衛生實行統一管理制度,采取自行消毒和集中消毒相結合的方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業、公共餐飲具消毒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餐飲具的衛生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餐飲具的衛生監督管理。

  經貿、環保、工商、城管、旅游、質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餐飲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24小時開通的檢舉電話;接到檢舉后,應當及時查處,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作出后3日內,應當向檢舉人反饋。

  對檢舉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檢舉人給予獎勵。檢舉人要求保密的,應當保密。

  第二章消毒管理

  第六條公共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消毒,未經消毒不得使用。

  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和已經消毒的公共餐飲具必須符合衛生標準。

  不具備公共餐飲具自行消毒條件的單位、個人,必須使用經過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飲具或者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

  第七條公共餐飲具自行消毒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環境衛生、水源充足,污水處理、排放符合環保、環衛要求;

  (二)清洗消毒的專用場所大于6平方米;

  (三)設備、設施和工藝流程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四)有專用的餐飲具洗滌、清洗、消毒池和保潔箱柜;

  (五)消毒場所地面、墻面防水、防潮,易于清洗;

  (六)洗滌、消毒劑符合衛生標準,存放安全;

  (七)生產經營人員有健康證明;

  (八)有專、兼職消毒員和衛生管理人員,消毒制度和衛生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條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除符合第七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衛生標準的專用消毒設備;

  (二)消毒餐飲具有明顯標識,標明消毒時間和有效期;

  (三)有符合衛生標準的小包裝以及專門運輸工具;

  (四)有專門的衛生檢驗室和符合條件的檢驗人員,能夠開展日常衛生檢驗和監測;

  (五)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業務用房。

  第九條公共餐飲具自行、集中消毒必須經過批準。

  具備餐飲具自行消毒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現場查勘并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在食品衛生許可證上注明,并予以公布。

  具備餐飲具集中消毒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現場查勘并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并予以公布。

  申請條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

  第十條公共餐飲具自行消毒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經營地點醒目處懸掛“公共餐飲具自行消毒戶”標識。

  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飲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經營地點醒目處懸掛“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使用戶”標識。

  標識由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作,由批準公共餐飲具消毒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頒發標識不得收取費用,制作標識所需經費,列入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預算。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一條從事公共餐飲具消毒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從事餐飲經營、公共餐飲具消毒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洗滌劑、消毒劑;

  (二)重復使用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

  (三)使用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袋;

  (四)不使用保潔柜貯存消毒餐飲具;

  (五)不懸掛標識或者偽造標識。

  第十三條從事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使用其餐飲具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下列事項:

  (一)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

  (三)衛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

  (四)環境衛生狀況;

  (五)公共餐飲具消毒、生產、包裝、貯存、運輸和使用;

  (六)洗滌劑、消毒劑、食品袋的衛生標準,存放和使用。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共餐飲具應當定期抽樣檢驗,抽樣檢驗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0天。

  抽樣檢驗不得向被檢人收取費用。提取的餐飲具,檢驗后要及時歸還,損壞的應當賠償。

  檢驗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檢驗情況、處理結果等。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于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進行檢查時,可以向公共餐飲具消毒經營、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索取資料、提取樣品;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檢查,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對生產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阻礙執行公務以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從事公共餐飲具的消毒工作。

  第二十條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五)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拒不提供的,責令停產,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餐飲具管理制度7

  為規范餐飲服務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工作,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設置專用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區域(或專間)及設備,清洗消毒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應能滿足需要。

  二、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飲具使用前應洗凈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飲具。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四、餐飲具做到當餐回收,當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頓、隔夜。

  五、餐飲具應首選熱力方法進行消毒,嚴格按照“除殘渣、堿水(或洗滌劑)刷、清水沖、熱力消、保潔”的順序操作。使用化學藥物消毒的嚴格按照除殘渣、堿水(或洗滌劑)刷、清水沖、藥物泡、清水沖、保潔的順序操作,并注意要徹底清洗干凈,防止藥物殘留。

  六、消毒后的餐飲具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著物,符合gb14934《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

  七、消毒后的餐飲具及時放入保潔柜密閉保存備用。盛放消毒餐飲具的保潔柜要有明顯標記,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要分開存放,保潔柜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購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應當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營業執照復印件、消毒合格憑證;清洗消毒餐飲具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

  九、洗刷消毒結束,及時清理地面、水池衛生,及時處理泔水桶,做到地面無積水,池內無殘渣、泔水桶內外清潔。

  十、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處于良好狀態,采用化學消毒的應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

  十一、專人做好餐飲具清洗消毒及檢查記錄。

餐飲具管理制度8

  1、餐(飲)具、用具使用前必需清洗消毒,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用具不得使用;對每餐未使用的餐具,必須收回洗碗間用清水沖洗,進行消毒后,方可再用;不重復使用一次性餐具;當天收回餐具,當天清洗消毒,不隔天隔夜。

  2、餐(飲)具用具洗滌、消毒水池,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其他水池混用。

  3、餐(飲)具用具清洗消毒按“一洗、二清、三消毒、四沖洗”的順序操作。

  4、清洗時,在水池里放的洗滌劑,注入熱水,將洗潔劑攪拌均勻,水溫控制在40C;在將餐具、用具內的雜物刮掉,放入水池浸泡5——10分鐘后進行清洗。

  洗凈后,凡能用蒸汽消毒的餐具、用具、器皿等,均應放入蒸車內進行消毒,蒸汽溫度大于等于95C,蒸煮時間為15——30分鐘;凡不能用蒸煮的塑料餐具、用具、器皿等,須用藥物浸泡進行消毒,浸泡時間為15—30分鐘。

  5、消毒后餐(飲)具、用具必須儲存在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用具應分開存放并有明顯標識。

  6、餐(飲)具用具保潔柜應密閉、定期清洗、保持潔凈、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7、洗消完畢將洗碗消毒池及其他清洗消毒設備沖洗干凈。

  洗碗間及消毒間必須保持整潔、衛生、明亮,不得存放有毒物品、有毒氣體、污物、易爆物品等。

  8 下班時,專職管理人員應鎖好餐具間及洗碗間的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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