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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全力維護教學秩序的穩定,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政府和上級部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屬深圳市沙頭角中學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學校安全辦公室、有關職能部門查實后報請學校處理。
第四條 學校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實行安全保衛責任制。校長負責對全校安全保衛工作統一領導,安全辦公室依律對全校安全保衛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各行政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內部安全保衛責任人,負責本部門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第五條學院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制定和完善各項安全保衛工作制度,落實各項安全保衛防范措施;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內部發生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調解內部糾紛,維護正常秩序;
(三)加強安全保衛信息收集工作,及時向公安保衛部門報告發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不安定苗頭、事端;
(四)保護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物資,協助公安保衛部門做好案件偵察、事故處理等工作;
(五)幫助教育有違法行為或輕微犯罪行為的人員,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監督、考察、教育被判處管制、被剝奪了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監外執行和依法保外就醫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監視居注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和勞動教養所外執行人員;
(六)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管理暫住人口和其它外來人員;
(七)完成政府、上級部門規定和布置的其它安全保衛任務。
第六條 學校安全辦公室應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并明確學校內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一)門衛、值班、巡邏制度;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三)涉密的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等保密管理制度;
(四)印鑒、財務資料和票據、現金、貴重物品、重要設備和物資等安全保衛管理制 度;
(五)要害部位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六)教室、實驗室、學生公寓、食堂、運動嘗圖書館、集會場所等公共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保衛工作監督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八)突發公共事件的消息傳遞制度;
(九)主辦、承辦大型集體活動申報制度。
第七條 學校的要害部門或部位必須安裝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泄密、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安全設施或技術防范裝置,并根據需要組織人員值班護衛。
第八條 應定期檢查各項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接到公安保衛部門安全、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后,應在限期內積極完成整改,消除隱患。
第二章處罰
第九條 對違反學校安全保衛管理的行為,視性質、情節、后果和態度,分別給予下列處理或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賠償損失;
(三)行政處分(教職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察、開除;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留校試讀、開除);
凡在校外受到執法部門處罰者,學院根據情況進行相應處理;對拒不服從學校處理或處罰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處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一)部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整改或采取相應措施的;
(二)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整改或采取相應措施;
(三)發生突發公共事件不報告或不及時報告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的教職員工,視情節輕重,處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學生處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一)擾亂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及生活秩序者;
(二)擾亂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食堂、運動場所等正常秩序不聽勸阻者;
(三)在公共場所或學生宿舍起哄、砸玻璃、摔瓶子、燃燒公私物品,影響他人工作、學習、休息者;
(四)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場所攻擊他人者;
(五)在校園道路、籃球場等地踢足球、溜旱冰、練習自行車或進行其他不宜活動而不聽勸阻者;
(六)酗酒鬧事,不服從管理者;
(七)攜帶彈弓或其它器械在校園內打鳥者;
(八)在學生宿舍私自留宿者。
第十二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教職員工處以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學生處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一)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或私自存放爆炸、易燃、劇毒物品者;
(二)偽造各類票據、磁卡、證件等弄虛作假者;
(三)結伙滋事、制造混亂或煽動鬧事,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四)妨礙公安保衛部門或有關人員執行公務,尚未使用暴力、威脅手段者。
第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公民權利、損壞公私財物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教職員工處以罰款、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學生處警告以上行政處分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一)打架斗毆或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后果者;
(二)偷竊、騙娶搶奪公私財物者;
(三)調戲、侮辱婦女或進行其它流氓活動者;
(四)利用語言或傳單、信件、大小字報對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進行攻擊者;
(五)敲詐、勒索公私財物者;
(六)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者;
(七)故意破壞公私財物者;
(八)恐嚇或以其它方式威脅他人安全者。
第十四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教職員工處以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學生處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一)在易燃易爆場所,違反禁令吸煙或使用明火者;
(二)過失性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三)違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私接電線或違章用電者(違規器具一律沒收);
(四)違反消防管理規定占用消防通道,埋壓、圈占消防設施,毀壞或無故耗損消防設施、消防器材、設備或將其挪作它用者;
(五)在校區未經許可動用明火,不聽勸阻者;
(六)有火險隱患,經學校通知后仍不整改者;
(七)發生火災,隱匿不報者;
(八)違反《消防法》其它規定者。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教職員工處以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學生處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一)無證件出入校門,不接受批評教育者;
(二)無有關部門證明攜物外出,不聽勸阻者;
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制度2
安全保衛工作科在政教處領導之下開展工作。在分管校長領導下,政教處主任、副主任有權決定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有權決定工作人員的校內職級評定、優劣等級評價,工作人員應無條件接受并努力做好主任、副主任安排的一切工作。
一、安全保衛工作科主要職責
1、安全保衛工作科科長全面負責本科工作的安排、協調、督促、檢查和落實,做好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培養自身及工作人員的職業素養和道德情操,指導工作人員的工作方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2、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保衛制度,并堅決貫徹執行。
3、負責檢查記錄學生出入校門情況。進校門必須佩帶校徽或《自律手冊》,出校門必須持規范的請假條,對于遲到者應查驗身份并做好記錄,凡無任何證明者一律不予放行,有特殊情況者應通過電話向班主任詢問并做記錄后方可放行。
4、負責管理檢查記錄校園紀律。凡課間 、上學、放學期間,門口留1人值班,另2人到校園巡邏,發現違紀情況(如:追逐打鬧、玩球、騎車、破壞公物等)應立即予以糾正并作好記錄,嚴重者叫到保衛科處理并與班主任或級部主任取得聯系。發現的問題應于當天報政教處公布。
5、負責違紀事件的調查并有初步處理意見,形成書面材料后報政教處審批。
6、負責校園安全保障。夜間保證有3人值班,每兩小時巡邏一次,發現不關燈、不關門窗及其他違紀事件,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作好記錄,第二天予以公布或通知班主任;嚴重情況應立即報政教處或分管校長處理。對于校內貨物出門,需查驗貨物品類、驗明出門證明并做好記錄。
7、負責外來人員的盤查登記工作。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允許外來人員進入校園,凡有公事、參觀或找人的,應首先通過電話詢問接待部門或接待人,征得同意后,先辦理登記手續,并讓外來人員持出入憑條進入,出門時應收回由責任部門或責任人簽字后的出入憑條。
8、負責來訪家長的接待工作。除學校放假領導同意外,一律不允許家長進入校園,凡家長給學生送東西者,應一律安排在家長接待室等候或將物品放在接待室但一定作好登記,學生領物品時應讓學生簽字;屬于來找班主任座談的家長,應電話通知班主任到接待室接待。
9、負責外來車輛的盤查登記工作。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允許外來車輛進入校園,允許進入校園的車輛出校門時應予以檢查或由接待部門同意后放行。下列情況應區別對待:①上級領導來校視察工作,應在第一時間電話通知辦公室或接待部門;②緊急用車應有用車部門事先通知方可放行;③校內食堂、門市部進貨車輛應辦理出入證,證上應貼照片、寫清車型、車號、有效期、接受單位等,并要求一律熄火后進入;④外單位車輛一律不允許進入校園。
10、負責自行車管理工作。自行車區域劃分,車牌發放,每天三次檢查有無違規擺放的自行車,對未上鎖和違規擺放的自行車進行扣留或扣分。
11、嚴格執行門前“三包”規定,保持校門內外整潔、暢通,嚴禁在校門兩側設攤,及時清理校門內外的違規停車。
12、負責學校的消防工作,及時檢查和維護消防設備,積極開展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經常性地開展消防演練;確實做到防火、防盜、防爆,經常和上級有關部門聯系,防止一切安全事故的發生。
13、負責教學樓、辦公樓的開門、關門,鎖門前要細致檢查各樓層各教室,保證門關、窗關、電關、人空,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做好登記和匯報工作。
14、安排專人負責學校教職工及家屬、子女的.戶籍工作。
15、健全工作臺帳,記錄工作情況,定時向政教處匯報。
16、做好政教處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安全保衛工作科工作紀律
1、全體人員要遵守“合作、公正、友善、誠信”的工作信條,樹立“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求實務實”的工作精神和“奉獻敬業”的工作態度。
2、全體人員要以服務為宗旨,尊重服務對象,既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又要熱情和藹、耐心周到,做到不徇私、不發火、不違規操作,樹立良好的值班形象。
3、當班期間,嚴守崗位,著裝整齊(著制服),站姿坐姿端正,語言文明,服務規范到位,嚴格執行保衛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填寫值班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4、全體人員要樹立大局意識,尊重領導,遵守校規,服從安排,勤懇工作。
5、全體人員要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班,嚴格履行上下班交接手續。
6、有病有事要做到請假并填寫請假單,半天之內要經科長批準,一天之內要經主任批準,三天之內要經分管校長批準,三天以上要經校長批準。
7、實行24小時輪班制,科長按學校規定的時間正常上班,其他人員分三組輪班,每組設一名組長,因病因事需換班者必須經科長批準。
8、值班期間嚴禁出現空崗、睡崗現象,凡出現空崗、睡崗及其他管理責任事故的,應追究值班人員責任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9、值班期間嚴禁值班人員或其他人員在保衛科酗酒、打牌、打麻將等,否則將追究值班人員責任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三、安全保衛工作科考核辦法
1、堅持過程考核與終結考核相結合、部門考核與服務對象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2、考核內容:
(1)個人修養:(10分)包括政治思想、精神境界、品德素質等。
(2)工作態度:(30分)包括敬業精神、服務與服從意識等。
(3)工作水平:(30分)包括方式方法、有無工作事故等。
(4)考勤:(30分)遲到、早退一次扣2分,曠工一個值班日(24小時)扣10分(不足12小時扣5分,超過12小時扣10分);曠會及缺席學校或部門組織的其他集體活動一次扣5分;請事假一天扣5分;請病假者需出示醫院或衛生室證明,否則按事假對待每天扣5分;30分扣完為止。
3、考核形式:
(1)考評小組由政教處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保衛科負責人、級部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
(2)考核成績:主要考核個人修養、工作態度、工作水平三項,滿分70分,占總成績的70%。
(2)出勤考核:由科室負責人記錄考勤,每月向主任匯報一次,滿分30分。
(3)政教處每周至少應對保衛科全方位不定期抽查一次,抽查結果作為獎懲和考核依據。
(5)考核成績=考評小組考核成績+考勤成績
(6)工作考核每月進行一次,安排在下一個月的1—3號進行。
4、職級工資發放辦法:
(1)每月考核成績和工作責任事故為發放工資的主要依據。
①月考核成績在95分以上,并且無責任失誤,職級工資全額發放,可由處室負責人向學校建議增加一級浮動職級;
②月考核成績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工資全額發放;
③月考核成績在90分以下的,每缺10分(不足10分的按10分計)扣機動工資10元;
④出現工作責任事故從結構工資中另行扣除。
(4)出現下列工作責任事故,從結構工資中直接扣除:
出勤:遲到、早退: 扣5元
遲到、早退半小時以上:按曠工論處,扣20元
會議:遲到、早退: 扣5元
曠會: 扣10元
工作失職:
①遲到學生未登記入校: 1元/每人/每值班人員
②上學期間學生離校不查假條、不登記:1元/每人/每值班人員
③經允許入校的外來人員未登記: 1元/每人/每值班人員
④未經允許入校的外來人員: 5元/每人/每值班人員
⑤儀容不整、語言不文明: 5元/每人次
⑥門前“三包”落實不到位的: 扣10元/每人次
⑦值班室雜亂不潔、校門內外地面不潔 扣10元/每人次
⑧社會車輛、推銷商、小商販、收購雜物者,未經主管部門批準進入校園的,發現一次扣值班人員10元,
⑨外來人員造成不良影響或發生事故的,視情況分別扣值班人員和科長50—100元
⑩空崗、睡崗、酗酒、打牌、打麻將等違規事件的,每次扣科長工資20元,扣值班人員40元
11、對職責范圍內的校園違紀現象視而不見(如校內騎車、亂放自行車、學校內外周邊打架斗毆等)或管理失當者,每次扣值班人員10元
12、凡屬學校財產未經主管部門開具出門證明而私自放行的,每次扣值班人員10元,造成學校損失的視情況分別扣值班人員和科長50—100元
13、工作記錄、臺帳不健全的,扣科長工資20元
14、不能按時開關樓門、自行車棚者,扣值班人員10元/每人
15、不能按標準檢查自行車排放、及時上報者,扣值班人員5元/次
16、校內發現亂放車輛,扣1元/車/每人
17、在車棚丟失自行車,扣值班人員20元/人
18、出現其他工作失誤,將視情節扣款;對學校造成嚴重影響者,加重處罰
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維護全院穩定和校園正常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為學校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根據《江蘇省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和教育部《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規定(試行)》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保衛工作是學校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各單位(部門)應將安全保衛工作納入管理目標,與教學、科研、科技生產開發、行政管理等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獎勵。
第三條、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實行校黨委領導下校長負責的領導管理體制。
第四條、學校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堅持依靠群眾,預防為主,管理從嚴,確保重點的原則。其主要工作任務是: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預防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減少可防性案件的發生;維護內部治安秩序;確保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
第五條、學校內部安全保衛實行各級主要行政領導負責的'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并簽訂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書,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建立、健全治安、安全崗位責任制和各項安全保衛管理制度,并在實際工作中嚴格貫徹、執行。
第六條、師生員工是學校的主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安全保衛規章制度,正確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學校的安全。
第七條、本規則適用于在校學習、工作的所有人員和單位。
第八條、本規則在校長領導下,由分管保衛工作副校長施行,保衛處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責任
第九條、校長責任
(一)認真貫徹國家、地方政府有關安全保衛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加強對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定期研究部署全校保衛工作。
(二)組織有關部門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法制、安全保衛宣傳教育。
(三)組織審批學校各項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并責成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四)督促、檢查各單位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對發現的重大隱患,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對重大災害事故組織查處。
(五)健全保衛組織,負責保衛機構的建設;負責配備、教育和考察保衛干部,督促保衛部門嚴格執行政策,依法按章辦事。
(六)主管安全保衛的校領導,組織對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的重大問題做出決定,統一部署;負責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硬件建設經費的落實。
第十條、系、部、院、所、處、辦、中心和產業、后勤經濟實體等行政主要負責人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指示、決定和規章制度,確定本單位的綜治任務。根椐“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本單位(部門)的治安保衛、綜合治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將治安保衛、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本單位管理目標,同教學、科研、科技生產開發、行政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獎懲。
(二)開展經常性法制教育、紀律教育和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性事故等“四防”教育,切實提高本單位(部門)師生員工的法制、安全、紀律、保密觀念和防范意識。督促所屬單位(部門)做好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人員的幫助教育工作。
(三)結合本單位(部門)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治安保衛管理制度。層層簽訂治安責任狀,明確職責,抓好落實。
(四)校各職能部、處、中心按業務分工,對系、部、院、所等單位(部門)或人員進行治安保衛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五)認真組織開展創安活動,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切實做好本單位(部門)重點要害部位。易發案部位的防范工作,對查出的隱患及時整改,確保本單位(部門)的安全。確因本單位(部門)難以整改的,應采取臨時措施,確保安全,并及時上報上一級主管領導和院職能部門。
(六)負責調查處理本單位(部門)一般治安事件,組織調解單位(部門)內部及與本單位(部門)有關的治安糾紛。發生案件及災害事故,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協助公安機關、安全部門,校內職能部門調查處理。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抓(查)獲各類現行違法犯罪分子。
(七)領導和組織內部群防群治組織和義務消防隊(班。組)的工作,定期開展活動,搞好“四防”工作。
(八)對外來工作。學習的人員或單位,負責進行治安安全教育,檢查和監督。
(九)負責本單位(部門)內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中硬件建設所需經費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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