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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貨幣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貨幣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貨幣管理制度1
1 總則
1.1貨幣資金包括人民幣和外幣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
1.2公司取得的各項收入均應納入公司賬內核算,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公款私存。
1.3公司的貨幣資金收支業務的全過程不能僅由一人辦理。業務審批原則上遵循“經辦人——部門負責人——經辦會計——財務部負責人——公司分管領導——公司總經理”的審批程序規定。業務涉及一個以上主管單位的需要進行相應的審批,所有業務必須經過“經辦會計”審核后才能進行后續審批。
1.4資金支付業務的經辦人和復核人不能為同一人。
2 資金的管理原則
2.1公司的貨幣資金由財務部歸口管理,統一調配,有效使用,貨幣資金的管理和控制嚴格實行職責分工、實施內部稽核、實施定期輪崗制度的原則。
2.2公司應按照國家《票據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銀行結算辦法》等有關現金使用規定和結算紀律辦理公司貨幣資金收支的各項業務。
2.3公司對貨幣資金收支業務實行多級授權審批制度。審批人只能在授權范圍內審批貨幣資金收支業務,不得超越權限。
2.4經辦人員只能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審批人超審批權限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財會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2.5公司資金審批權限按《資金審批權限管理制度》辦理和執行。
3 現金的管理
3.1公司收支的各種款項必須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
3.1.1現金只能用于支付職工的工資、獎金、勞務費、保健、降溫費、烤火費、醫療費、差旅費、福利補貼、轉賬金額在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以及其他可以使用現金支付的款項。
3.1.2公司大額現金支出、特殊情況下的現金支付,由總經理簽字同意后,方可支付。
3.2庫存現金應控制在銀行核定的限額內。
3.3現金必須日清月結,每日清點庫存,做到賬賬、賬實相符。若有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并處理。
3.4現金由財務機構的出納人員專管,出納人員不準挪用現金,不能以白條抵庫。
3.5必須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現金盤庫制度,以保證資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
3.5.1財務部每月不少于一次的`不定期現金盤點,并做好記錄。
3.5.2財務部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抽查。
3.6庫存現金限額規定為20xx元(含20xx元),庫存現金不得超過公司核定庫存現金限額,超過時必須立即送存銀行。
3.7不能坐支現金,每日在上午和下午下班時核對準確后存放。
3.8到銀行提取現金,不準一個人去提取,提取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必須由公司派保衛人員參加護送。
3.9為確保公司資金安全,需要現金支付的款項于每周禮拜三前告知財務部,每周禮拜四為員工辦理現金報銷日,無特殊情況除禮拜四外均不辦理。
4銀行存款的管理
4.1按照國家《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公司應在銀行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等結算。
4.2嚴格遵守銀行的結算紀律,不出租、出借賬戶,不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無理拒付款項、占用他人資金,不套取銀行信用,不多頭開結算戶。
4.2.1公司只能在一家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根據業務的需要公司可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或臨時存款賬戶。為加強專項資金的專戶存儲、使用和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可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4.2.2公司如因采購等需在外地辦理臨時結算時,可以開立臨時存款賬戶,但須報財務經理審核,公司總經理審批。
4.2.3不準以個人名義開立公司的任何存款、結算賬戶。
4.2.4公司銀行賬戶只能用于結算和辦理公司的業務,公司的銀行賬戶不得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4.2.5非本公司資金不得從公司賬戶上經過。
4.3支付規定
4.3.1從公司賬戶上支付資金,出納人員必須根據會計人員填制的記賬憑證支付款項,未填制記賬憑證一律不準辦理付款業務。需由網上銀行支付的,必須嚴格按下列權限辦理支付事宜。
4.3.2網上銀行支付權限規定
4.3.1從公司賬戶上支付資金,出納人員必須根據相關的支付審批程序和記賬憑證支付。
4.3.2公司由網上銀行支付資金,必須設定支付權限,嚴格按權限辦理支付事宜。妥善保管網銀授權卡及密碼,錄入人員與授權人員用卡須分別保管,不得遺失和泄露。
4.3.3銀行付款票據按規定進行管理:
4.3.3.1空白銀行付款票據由出納人員妥善保管。
4.3.3.2空白銀行付款票據在簽發或填制使用前不得預蓋印鑒。
4.3.3.3因公申請借用轉賬支票的,經財務部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能借出,并作好登記,內容包括:支票號碼、用途、預計金額、借用人姓名(簽字)、借用日期等。所借支票應于借用之日起5日內報銷清賬,不得轉借他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報賬的,應書面向財務部說明原因,否則前賬不清,后賬不借。
4.3.3.4支票借用者必須按申請的用途和預計金額范圍使用支票,并對借用支票的安全負全部責任,若遺失所借支票應及時向開戶銀行掛失,同時報告財務部。若因遺失支票而造成經濟損失,應由支票借用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4.4賬務核對規定
4.4.1銀行日記賬應按時逐筆登記,序時核算,做到賬賬相符。
4.4.2月末必須與銀行核對,按規定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4.5財務機構在銀行的預留印鑒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印章,預留印鑒的印章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別保管。
5附則
5.1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為準。
5.2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公司貨幣管理制度2
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存款包括存入商業銀行的存款、存入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和存入本企業內部結算中心的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在途貨幣資金等除上述貨幣資金以外的其他貨幣資金。
單位的貨幣資金應當由單位財務部門集中統一管理。各類貨幣資金的收付業務,應當由財務部門統一辦理,其他部門未經財務部門授權或委托,不得辦理任何收付款業務或出具收付款單據。
選配出納人員時,必須對其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進行全面考察,曾因經濟問題受過處分或調離會計、出納崗位的人員,均不得擔任出納工作。
財務部門負責人要隨時掌握出納人員和其他經管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的思想動態。對思想不健康、有賭博惡習、缺乏社會和家庭責任感、與社會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過密以及法紀觀念淡薄的人員,要及時調離出納或經管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禁止會計(指出納崗位以外的其他會計崗位,下同)出納一人兼。出納崗位業務量較少時,在不影響辦理出納業務的前提下,出納人員可以兼任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開設銀行賬戶必須由本單位出納或指定的會計人員親自到銀行柜臺辦理。嚴禁委托他人(包括銀行工作人員,下同)代辦,嚴禁將款項存入未辦理開戶手續的銀行賬戶。
辦理銀行存款必須由本單位出納或指定的會計人員親自到銀行柜臺辦理,支票、匯票、進賬單等存款時提交給銀行的憑證必須填齊收款單位、金額、用途、日期等內容,必須當場取得銀行出具的存款證實書或進賬單,并檢查其真實性和正確性。嚴禁委托他人代辦存款。
定期存款到期支取、轉存以及存款(包括定期和活期)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的轉存,必須由本單位出納或指定的會計人員親自到銀行柜臺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辦。
公司應當加強對銀行結算票據的管理,按規定取得和使用票據。銀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編號的結算票據應建立領用登記制度,按順序號簽發使用,定期盤點核對,作廢時要在大小寫金額處和印鑒處加蓋“作廢”戳記(或用碳素墨水寫上“作廢”字樣),并妥善保管。
簽發現金支票必須將各項內容填寫齊全。簽發轉賬支票一般也應將各項內容填寫齊全,特殊情況收款人不確定或金額不確定的轉賬支票時。必須經董事長及財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必須填寫當日日期和真實用途,必須在支票用途欄注明限額并在金額小寫欄應當填寫貨幣符號的位置填寫貨幣符號,必須在專門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批準人、領用人在登記薄上簽字。支票使用后,應在支票存根上補填收款人和確切的金額,并在登記簿上作注銷登記。轉存款的支票各項內容必須填寫齊全。
嚴禁將空白支票交于他人作信用抵押。
填寫支票必須用碳素墨水,或用支票打印機打印。
通過銀行對外付款時,其收款人全稱、開戶銀行和賬號必須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如發票)為依據。需變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稱、開戶銀行和賬號時,必須由對方出具書面文件,并加蓋原合同所蓋的公章,由原合同簽字人簽字。使用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付款時,還應確認收取票據人員的身份并由本人簽收。
出納人員應及時向銀行索取銀行對賬單,并及時對賬,至少每月一次。每月終了,出納人員應根據對賬結果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草稿,連同對賬單、銀行存款日記賬一并交會計人員審核。會計人員應當對所有收支業務逐筆進行核對,不得只核對余額。當余額相符而收支業務不符時,要及時查明原因。要特別注意上月的未達賬項本月是否都已入賬,如發現有較長時間的未達賬項要查明原因。會計人員審核無誤后,編制正式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由出納人員、會計人員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與銀行存款對賬單一并保存,列入會計檔案管理。
定期存款也應取得對賬單進行核對,至少每季度二次。銀行不出具對賬單時,應自行編制對賬單由銀行簽認。
現金收入一般應在當天送存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應按開戶銀行規定的時間送存,并要有相應的確保安全的措施。
使用現金必須嚴格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
外出采購或進行經營活動需要大額款項時,應通過銀行轉賬結算,不得攜帶大額現金。
不準用白條抵充庫存現金,不準利用銀行賬戶代為個人或外單位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公款以私人名義存入銀行。
要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庫存現金限額根據本單位的日常業務開支量和庫存現金保管條件。庫存現金限額一般為單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量。
存放現金應當配備保險柜,存放保險柜的房間應當安裝防盜門、窗,并要有一定的安全措施。存、取現金款額較大或離銀行較遠時,必須有機動車輛接送,并派人陪同保護;應盡可能配備取送款專用車。取送款專用車嚴禁搭載無關人員。存取現金途中不得辦理其他事項或逗留。
出納人員必須按規定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所有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支業務必須于當日逐筆登記入賬,并在記完當日最后一筆時結出余額。不允許將收支相抵而不記賬或以收支相抵后的金額記賬。
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必須做到日清月結。每日下班前,出納人員必須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并與現金日記賬余額核對相符。每月月末最后一筆現金收支業務辦理完畢盾,會計人員要與出納人員一道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并編制盤點表。發現賬款不待時,應及時查明原因。
每日終了,會計人員與出納人員必須將分類賬上的現金和銀行存款余額與日記賬(出納賬)的余額相核對,發現差錯要及時糾正,核對不符時不能結賬。
財務部門負責人和稽核人員要經常不定期地對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進好抽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抽查情況要有記錄。
會計人員和財務部門負責人要經常檢查銀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各項收入是否及時入賬,發現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
更換出納人員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既要與分類賬核對一致,也要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銀行未出對販單時要派專人去銀行核對),并由原出納人員在日記賬余額處蓋章。支票等有固定編號的銀行結算憑證要清點張數和核對號碼。現金、銀行存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印鑒、各種有價證券、支票等有固定編號的銀行結算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物品的移交情況應編入移交清冊。移交清冊一式四份,由移交、接交雙方及監交會計人員、監交的財務部門負責人分別簽字并各執一份。出納人員臨時外出,其工作由其他指定會計人員代理的,也應就所移交的事項(如現金、印鑒、賬簿等)辦理交接手續。
外埠存款按銀行存款的辦法進行管理,有關業務完成后要及時清理撤戶。
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必須經常進行清理核對,至少每月要由會計人員清理核對一次,特別要注意檢查多余款和因超過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項是否及時入販。對于在途貨幣資金,財務部門負責人和會計人員應當及時檢查其在途時間是否正常。
出納人員、會計人員和財務部門負責人如發現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浮多、短少,或有被盜、被挪用、被貪污嫌疑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及時向上級報告。需向公安部門報案時,應及時報案。
發生貨幣資金被盜、被挪用、貪污,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有犯罪嫌疑的,應向有關司法機關報告。
公司貨幣管理制度3
總則
一、為了加強對公司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三、公司負責人對公司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
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
四、貨幣資金業務必須有兩人或兩人以上才能辦理,以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五、公司對貨幣資金業務實行嚴格的授權批準制。明確審批人員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規定經辦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六、審批人員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財務部經辦人員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員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于審批人員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員的授權人報告。
七、公司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1、支付申請。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按照公司相應制度或規定的要求,提前向審批人員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2、支付審批。審批人員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員應當拒絕批準。支付復核。財務部會計人員應當對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3、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八、公司對于重要的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范貪污、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九、嚴禁未經授權的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現金管理
十、根據公司業務范圍和經營活動的特點,確定庫存現金限額為20xx人民幣元,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十一、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公司現金的開支范圍如下:
1、員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動報酬;
3、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5、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結算起點為1000元);
6、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十二、公司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支現金,即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況需坐支現金的,應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
公司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準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十三、公司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十四、出納人員辦理現金收付業務的具體要求如下:
1、收付現金時,必須與對方當面點清,以防發生差錯。
2、收付現金后,必須在收付款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或'現金付訖'印章,以防重復收付。
3、現金收付業務辦理完畢,即進行帳務處理,登記現金日記帳
4、每日業務終了,應將現金日記帳余額與庫存現金進行核對,確保賬實相符。如有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十五、公司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合營公司資金共管賬戶的開立、使用及管理
十六、公司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合營公司開立資金共管賬戶,對合營項目資金專戶管理、專戶使用,合營公司股東共同監督、定期檢查資金共管帳戶的結算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公司應當加強對銀行結算憑證的填制、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十七、公司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十八、公司財務部會計人員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十九、公司應當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二十、公司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財務負責人保管,個人私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出納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監督檢查
二十一、合營公司可派員對公司共管賬戶業務進行監督,定期進行檢查。
二十二、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資金共管賬戶的使用情況。重點檢查共管賬戶資金是否用于指定用途。
2、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3、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4、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5、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二十三、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公司貨幣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提高貨幣資金的使用效率,實現公司資金的一體化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會計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基本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其各職能部門、分公司及其各職能部門和業務部門。
第四條各分公司可以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本分公司的貨幣資金管理制度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但不得與本制度相抵觸。
第五條公司辦理有關貨幣資金的調度、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時,應遵循本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現金管理
第六條公司辦理有關現金收支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與本制度的規定。
第七條財務部是公司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的職能管理部門,公司的現金收支和保管業務均由財務部統一辦理,除按本制度的規定保留和使用的備用金以外,禁止其它部門受理現金收支業務。
第八條會計、出納人員應嚴格職責分工,出納人員的資格由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審查認可,現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納人員負責辦理,除備用金以外,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
第九條現金收入要當天入帳,當天聯系存入銀行,禁止坐支。郵寄、郵匯的收、付款應有專門登記簿登記,記錄匯款來源及匯款方向,經濟業務事項、金額、轉交和簽收的事項。
第十條現金收入須由會計人員開出收據或發票,及時編制收款憑證,出納清點現金后,在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章后方可入賬。
第十一條現金付款業務必須有原始憑證,有經辦人簽字和有關負責人審核批準,并經會計復核、填制付款憑證后,出納才能付款并在付款憑證上加蓋'現金付訖'章后入賬。現金付款的原始憑證必須是合法憑證,付款內容真實,數字準確,不得涂改。
第十二條現金的使用范圍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它專門工作的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發給個人的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它支付;
(五)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六)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向農民支付的各種補償費用;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三條為了認真執行有關庫存現金限額的規定,并保證公司費用開支、公出借款和醫藥費報銷等業務使用現金。凡一次借款或報銷在20xx元以上的,應提前一天告知財務部出納人員,以便出納籌款備付。
第十四條任何個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凡因公需要借用現金,借款人應先填寫'借款單',經其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其用途等嚴格審批后,交財務經理簽字,出納憑以上簽字辦理付款手續。
(一)部門負責人是指各部門的處長、副處長(或經理、副經理)。如負責人外出不在公司駐地時,可由主要負責人指定臨時負責人審批,在外出前,應將指定的臨時負責人通報財務部。
(二)財務部門對原借款未結清又重新借款的,有權拒絕辦理付款手續。
第十五條公司應該按不同的幣種,設現金日記賬,出納根據收付款憑證,按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保證賬款相符,發現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報財務部負責人處理。
第十六條財務部門應按照開戶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提取和保留現金,庫存現金限額需要變動時,必須報經開戶銀行批準,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
第十七條在節假日、公休日期間,嚴禁存放大量現金,出納人員應作好保險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提取一萬元以上的現金時,財務部門應有兩人以上同往,應使用本單位車輛。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保證財務部門提取現金使用車輛,提取現金在五萬元以上時,應有保衛部門派員同往。
第十九條本制度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
(三)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
(四)編造用途套取現金;
(五)與其它單位間相互借用貨幣資金;
(六)利用帳戶替其它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
(七)將公司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
(八)設立'小金庫'或保留帳外公款;
(九)分公司超過公司總部規定的貨幣資金限額保留貨幣資金。
第三章備用金管理
第二十條為了適當簡化工程報帳手續,保證工程建設用資金,不在分公司所在地施工的工程項目,經工程處申請,報經財務經理批準,可以使用定額備用金。
第二十一條備用金的金額由分公司財務部根據工程定額成本核定,原則上不得超過工程定額成本的10%。在項目開工之前,項目經理提出申請,報經工程處處長核準后,由財務經理根據項目大小、工地遠近等實際情況批準,在中途交回報銷憑證時,財務部予以報銷并補足備用金。
第二十二條備用金只允許用于工程輔助材料購置、小額賠償、工程招待等支出,具體用途由各分公司財務部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并報公司總部財務部批準后實施,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條由工程處處長在工程項目小組內指定項目內勤會計,經財務處同意后,負責備用金的保管,項目內勤會計不得由項目經理兼任,財務部對項目內勤會計的`工作應該進行必要的指導。
第二十四條備用金的開支,必須經項目經理簽字同意,項目經理對備用金開支的合理性、合法性負責,會計處在報帳時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項目內勤會計必須妥善保管支付備用金的有關報銷憑證,并設置備用金登記簿,記錄備用金的領用、中途報銷和開支情況。
第二十六條項目內勤會計必須在工程項目現場工作結束五個工作日內,交回備用金開支憑證及剩余資金,財務處據之注銷備用金。
第二十七條原則上,工程款不得直接從甲方匯至工程現場。特殊情況下,公司總部承攬的工程,經過公司和分公司財務經理同意,分公司承攬的工程,經過分公司財務經理同意,可以直接匯至工程現場,視同備用金管理。
第四章銀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規定的范圍內直接使用現金結算外,其它收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結算。
第二十九條各分公司必須加強銀行帳戶的管理。
(一)銀行帳戶必須按國家規定開設和使用,只供公司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 現。
(二)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公司總部應當定期檢查、清理分公司的銀行賬戶開設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財務印鑒的使用實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財務章由會計保管,另外2枚由各自本人保管,不準1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時由其委托他人代管。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三十條對外支付的大額款項,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的付款程序,經各級負責人逐級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
第三十一條出納人員應該逐筆序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每日終了結出余額。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并報財務部經理處理。
第三十二條銀行存款發生收支業務時,對各項原始憑證,如發票、合同、協議和其他結算憑證等,必須由經辦人簽字和有關負責人審核批準,財會人員復核填制收付款憑證,財務部經理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收付結算。
第三十三條建立健全支票領用登記制度。財務部必須設置支票領用登記簿,登記支票領用的日期、領用人、用途、金額、限額、批準人、簽發人等事項。
第三十四條對于確實無法填寫支票金額的,在簽發支票時,除加蓋銀行預留印鑒外,必須注明日期、用途和以大寫金額書寫的限額,以防止超限額使用或銀行賬戶出現透支。同時還必須在簽發支票時填寫收款單位,個別確實無法填寫收款單位的小額支票除外。
第三十五條支票領用后,應在5天之內報銷,以便財務人員及時核對銀行存款。支票如在5天之內沒有使用,應及時將未使用支票交回財務部。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
第五章資金調度
第三十七條為了在各分公司之間實現資金的一體化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公司總部對分公司資金堅持'定額使用、有償調劑'的管理原則。
第三十八條各分公司對目前的銀行帳戶進行清理,清理以后,只允許在兩家銀行各開設一個帳戶,并將帳戶有關資料報公司總部備案。公司總部開設一個資金歸集戶,用于歸集分公司上劃的資金和向分公司下劃貸款。
第三十九條工程現場所開臨時銀行帳戶,作為備用金帳戶管理,在工程現場工作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必須注銷,禁止各分公司將資金超限額、超期限留存于臨時帳戶。
第四十條分公司的資金收入存入分公司銀行帳戶,分公司的資金支出從分公司的銀行帳戶中列支。
第四十一條分公司的資金余額標準原則上等于分公司年初資產×6% + 年度預算收入×7%,上下浮動10%作為控制區間,具體標準及上下區間在年初由公司總部財務部核定,報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二條當分公司的貨幣資金(包括已下撥到工程現場的資金和備用金,下同)余額超過控制上限時,由分公司將超過資金余額標準的部分上劃到公司總部,利率略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具體數值由公司總部財務部在年初確定,報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三條當分公司的貨幣資金余額不足控制下限時,分公司可以要求公司總部回撥分公司已經上劃到公司總部的資金,不再計息。回撥后仍然不能達到資金余額標準的,分公司可以向公司總部申請內部貸款,直至達到資金余額標準,利率等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第四十四條分公司目前的銀行貸款,通過內部往來全部上劃到公司總部,作為分公司在公司總部的內部貸款,分公司不得再籌集新的銀行貸款。
第四十五條分公司大的工程項目隨時上報公司總部,小的工程項目按月匯總上報公司總部,禁止分公司私攬工程、收入轉存、私設小金庫、超額下撥備用金等,公司總部審計部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檢查。發現問題上報公司總部總經理辦公會,追究分公司經理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總部簽約的項目,其款項的回收由公司總部市場部負責,授權分公司簽約的項目,其款項的回收由分公司市場部和工程處負責。
第四十七條公司總部財務部門要切實轉變觀念,樹立為分公司服務的思想,滿足分公司的業務資金需求。
第六章資金報告與監督
第四十八條分公司財務部每天向分公司經理上報資金流量簡報,每周向公司總部財務部上報資金流量簡報,每月向公司總部財務部上報本月資金流量及下月資金需求狀況。
第四十九條公司總部財務部每周將分公司的資金流量簡報匯總上報公司總部總經理辦公會,每月編制資金平?調度計劃。
第五十條公司建立對貨幣資金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由公司總部審計部對各分公司遵守與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薄弱環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方案,并上報公司總部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擬定,報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執行,解釋、修改權歸總經理辦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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