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17 09:31:0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事件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事件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事件管理制度

事件管理制度1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并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各有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從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醫務科在院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院長,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醫院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 1 洛陽中西醫結合醫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制度

  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采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并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7、醫院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并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上報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區疾控中心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9、發現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后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件管理制度2

  一、各護理單元應建立護理不良事件登記本,一旦發生應及時報告護士長,科室在24小時內匯報護理部,若發生嚴重事故應立即上報護理部及醫務科。

  二、發生護理不良事件后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以減少或消除對病人造成不良后果。

  三、發生護理不良事件后,護士長應組織本病房、本科或院內有關人員進行討論,分析原因,提高認識,提出防范措施,并將事情經過及討論結果詳細填寫在登記表中及時報護理部。

  四、與護理不良事件有關的各種文書資料、藥品、器械等均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銷毀。

  五、護理部定期組織護理不良事件分析,確定性質,提出處理意見及防范措施。

  六、鼓勵護理人員主動呈報護理不良事件,如發現有隱瞞不報則從嚴處理。

事件管理制度3

  為及時了解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加強對學校安全事故的監察力度,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學校事故報告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學校安全工作要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建立事故報告制度,具體要求如下:

  一、建立學校事故報告及處理機制。

  1.事故報告時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應在1小時內向鎮教育組及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校內或校外)、中毒人數、中毒原因、主要癥狀等。傳染病流行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傳染病開始流行的時間、地點、感染人數、主要癥狀、衛生醫療機構的初步診斷等。安全事故及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事故原因。

  3.事故跟蹤及處理。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在獲息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偉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后,應詳細了解情況,在積極協助衛生等有關部門對師生進行救治的同時,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對造成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的原因進行調查,及時追蹤了解事故的發生發展情況,并應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鎮教育組。學校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等得到控制后,必須將該事件的有關情況、處理結果及改進措施報告鎮教育組。

  4.事故分析。學校應對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發生情況、原因進行匯總分析,并根據分析結果制訂切實有效的學校衛生與安全工作整改措施。

  二、嚴格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學校要把及時、準確地報送學校事故信息放在信息工作的首位。要層層建立責任制,哪一級發生遲報、漏報、滿報問題由哪一級負責。對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必須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相應責任;對造成嚴重后果,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建立學校事故整改制度。

  為切實加強學校衛生安全工作,強化學校的`衛生與安全意識,學校對發生的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及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等情況進行通報。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根據分析結果制訂切實有效的安全工作整改措施,做到警鐘長鳴,努力減少并杜絕學校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事件管理制度4

  1目的與適用范圍

  1.1目的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本公司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處理和預防管理。

  2引用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2.3《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安監總管四〔20xx〕128號

  3職責

  3.1總經理協助事故調查組工亡事故的搶救和調查處理,及時、如實向上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2總經理助理協助總經事組織重大事故的搶救和調查處理。

  3.3生產部

  3.3.1負責組織輕傷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中毒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3.3.2協助組織工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3.3.3負責事故、事件的統計、分析和處理。

  3.4工會

  3.4.1參與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工作。

  3.4.2負責重大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3.4.3代表員工和家屬對造成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的責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3.5綜合辦公室

  3.5.1參與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收集報送工傷鑒定資料。

  3.5.2負責員工工傷保險的辦理和地方社保機構協調相關事宜。

  3.6相關部門

  3.6.1配合對本單位各類事故、事件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3.6.2落實糾正和預防措施。

  4管理要求

  4.1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4.1.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3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4.2事故報告

  4.2.1報告程序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報告到安全管理人員或分管安全的領導或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2)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2.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3事故的救援

  4.3.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企業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4.3.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4.3.3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4.4事故調查處理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4.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企業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4.2發生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負安全的領導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生產部、事故部門、工會、綜合辦公室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4.4.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4.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4.5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1)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2)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3)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

  (4)根據事故后果和責任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4.5事故事件統計與分析

  4.5.1事故事件統計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時按當地安監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寫和報送月度報表。發生事故事件后及時填寫《事故事件統計表》。

  并按季度對事故

  4.5.2事故事件分析

  按季度對事故事件進行分析,分析內容包括:事故事件類別、原因、發生頻率、損失費用等,并將統計分析結果報告公司主管安全領導和在安全領導小組會議上通報、宣傳欄中予以公布。

  4.6事故事件回顧

  每季度的全員安全會議中應對上季度事故事件發生的原因、防范措施進行討論,并將事故事件回顧記錄在《安全會議記錄》中。

  5記錄

  5.1《傷亡事故、事件統計臺帳》

  5.2 《事故、事件調查表》

  6附錄

  本制度解釋權屬:XXX公司。

事件管理制度5

  鑒于新型肺炎防控的嚴峻形勢,針對疫情,我礦立即成立了疫情防范小組,進行人員管控,環境消毒,疫情宣傳,物質籌備等方面工作,確保公司所有的疫情防護措施做到位。為控制新型肺炎不被外界轉入我礦,特制定本出入管理制度。

  一、礦井實行閉式管理,門衛室出入口設在公司過磅房鐵門處,其他出入口(含小路)一律進行封閉,嚴禁人員隨意出入。

  二、門衛室值班人員要24小時值班蹲守,不得離崗,在值班時間要佩戴好醫用口罩。

  三、有車輛、人員出入時,要對車輛及人員進行登記,并對入礦車輛進行消殺工作,登記時問清來由。

  四、沒有佩戴口罩或佩戴不符合要求時不得入礦,如有主疫情區(湖北籍、武漢籍)人員一律勸阻不得入(返)礦。

  五、門衛室值班人員對入礦人員按《企業外來人員信息統計表》或《阜田鎮外地返吉返工人員信息登記表》進行操作并如實說明并填寫相關內容。

  六、返工、入礦員工必須填寫《員工行程登記表》,在信息表上簽字并承諾屬實。

  七、進入礦區后在礦區設定的宿舍隔離觀察14天;在隔離期間不得離開隔離區。隔離期滿后可解除隔離工作。

  八、離開隔離區如有隔離人員,24小時進行看守,看守人員不得隨意走動。

  九、隔離期間應滿足隔離人員的'生活需求,要有單獨衛生間一日三餐由礦食堂按標準統一配送,實行分餐制。

  十、在隔離期間,要每天按要求進行體溫檢測,檢測結果及時匯總并報礦主要管理人員。

  十一、在封閉式管理期間各員工吃住在公司,不得外出

  十二、地面值班安全員為健康情況檢査報告第一責任人。

  十三、每天上午7:30—8:30、中午12:40、下午18:00點由地面值班安全員檢查礦井人員岀勤及健康情況

  十四、早檢、午檢、晚檢一旦發現有人發熱、紅外線體溫檢測≥37.5℃或有流感樣癥狀(流鼻涕、鼻塞、咽痛、咳嗽頭痛、肌痛、乏力、嘔吐、腹瀉)等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礦主要負責人:吳XX,及時送往隔離室,并與XX縣人民醫院聯系,送往醫院就診電話:120

  十五、晨檢、午檢、晚檢時間以外發現有可疑癥狀者,礦井職工有責任及時報告至地面值班安全員,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對其被舉報進行排查,確定有第十四條所訴癥狀時應立即按規定隔離。

  十六、堅持追蹤及電話隨訪制度。如有各相關人員在院隔離治療期間礦主要負責人要做到追蹤了解病情變化及診治凊況,每天與保持聯系。主要負責人要將患病職工情況及時報告村委會。

  十七、實行疫情快報制度。地面值班安全員要將晨、午檢情況匯總、篩査,如發現一例及以上病例具有流行病的流感樣病例,或發生因流感樣癥狀住院病例,需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謊報、瞞報、漏報要追宄相關人的責任。

  十八、實行零報告制度,晨檢、午檢報告結束后,班安全員及時將全礦匯總、篩查情況報主要負責人,責人每天13:30之前向村委會和疾病防控中心報告職信息,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按照要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即使沒有岀現新情況,也要將報表填上“0”上報。

  十九、如有重要事要外出,須寫外出事由說明書,領同意后方交門衛室,門衛室負責人收到說明書后進行登載明外出事由、外出時間、外出地點。

  二十、外出人員在疫情沒有消除前原則上不得入礦,需要入礦的,要按照入礦《阜田鎮外地返吉返工人員信息登并按要求進行14天隔離觀察。

事件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業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住宿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館、酒店式公寓、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經營場所,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軍隊對外有償服務的旅館、招待所,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工商、衛生、旅游、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旅館業治安管理應遵循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屬地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實行嚴格、公正、文明、規范管理。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場所選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安全保衛機構或者安全保衛人員,有健全的治安保衛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

  (四)從業人員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工商營業登記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和復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五)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標明房間號、服務臺、安全監控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況的平面圖;

  (六)治安防范設施和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安裝情況;

  (七)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八)旅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館與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內,需要共用門戶通道的,應當出具所有住戶同意共用的證明材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并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旅館經營場所跨區域遷移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改建、擴建,變更名稱、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以及在所在的區域內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轉業、停業、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手續或者備案。

  第九條經批準開辦的旅館,自批準之日起,每滿1年應當到公安機關進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年度審驗。

  公安機關接到旅館年度審驗申請后,應當進行實地檢查,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年度審驗合格或者不合格決定,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嚴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一條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時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制定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組織從業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四)建立和落實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實名、實情、實數、實時登記住宿人員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時間,并通過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傳送公安機關。

  (五)建立會客登記、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全天應當有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應當設專人24小時值守;

  (六)建立貴重物品管理制度,設置住宿人員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箱,落實專人負責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星級旅館應當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區域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應當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錄像資料應當留存30日以上備查,資料應當保留完整。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人員使用已經過期、偽造、凃改的身份證件,或者所持身份證件與身份不相符的;

  (二)住宿人員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

  (四)旅館內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災害事故的。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者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包庇、縱容、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按規定登記住宿人員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員信息和圖像資料。

  第十七條旅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并落實本單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在旅館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三)維護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旅館內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察、處置工作;

  (四)督促落實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住宿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配合旅館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二)遵守旅館的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嚴禁將公安機關規定的危險、違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五)嚴禁在旅館進行賣淫、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旅館進行安全審核,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

  建立旅館治安管理信息檔案;

  (二)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指導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

  (三)檢查、指導旅館的治安保衛工作,發現旅館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治安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四)接到旅館內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五)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并指導、協助旅館對從業人員開展治安安全和業務培訓;

  (六)為沒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確需辦理住宿的人員核實身份,出具身份證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職務,應當出示工作證件。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并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

  監督檢查記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必要時可輔以錄音、錄像等形式,由在場的旅館責任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旅館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指導、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旅館業經營活動,不準為旅館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住宿人員信息和圖像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嚴格執行治安管理制度,認真落實治安防范措施,積極維護旅館治安秩序和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旅館從業人員因履行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見義勇為、批準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對沒有《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業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54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除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外,對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撤銷,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務院《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治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旅館包括各種賓館、家庭旅館及提供住宿服務的飯店、招待所、客貨棧、洗浴場所和其他經營場所。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旅游、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旅館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旅館與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館部分之間有隔離設施;

  (三)客房區為獨立區域,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附屬服務設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機關要求的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本市對旅館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制度。

  申請開辦旅館的,申請人應當向開辦旅館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擅自從事旅館經營;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旅館經營。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開辦旅館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四)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五)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轄區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將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所在縣(區)公安機關;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足的材料。

  縣(區)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區)公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許可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等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自決定變更許可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因翻修、改造、擴建、合并等原因改變原有開辦條件的,應當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實地勘驗。

  第十條旅館遷移地址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旅館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歇業的3個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予以撤銷,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建立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并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四)建立會客登記制度;

  (五)及時制止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

  (六)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原主的,送交公安機關;

  (八)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入住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的信息情況。

  不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不得接待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住宿。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包庇、縱容或者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旅客攜帶槍、彈藥、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攜帶反動宣傳物品、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過期的身份證件或者有偽造、涂改身份證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條旅客住宿時應當按照規定持合法有效證件的辦理住宿登記手續,遵守旅館的治安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并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對旅館進行治安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

  (四)建立旅館業治安不良信息記錄制度;

  (五)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治安災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六)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執法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兩人以上,并出示執法證件,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

  公安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經營的,超出《特種行業許可證》許可范圍從事旅館經營的,旅館工作人員發現犯罪嫌疑人員、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后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區)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旅館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二)不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不落實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未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并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

  (四)不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培訓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無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不設專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或者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限少于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

  (八)對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不及時制止的。

  第二十三條旅館不按照規定落實會客登記制度的,旅館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3

  第一條為加強旅館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違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計時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以下統稱為旅館)。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與所屬建筑物中的非旅館部分隔離;

  (三)客房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服務設施分隔;

  (四)安裝符合標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五)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六)具有一定數量的床位(床位城鎮三十張、農村十張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從事旅館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開辦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有關名稱核準文件;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文件;

  (四)旅館方位及其內部平面圖紙;

  (五)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許可申請的實地核查工作,符合條件的核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旅館遷址、合并、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歇業的,應當自歇業之日起五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歇業登記,交回《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情形中,涉及經營場所開辦條件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公安機關在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前,應當對變更申請按照本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第七條旅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應與所在縣(市)、區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公安機關應對治安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旅館應當配備治安保衛負責人和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制定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九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演練;

  (三)按照規定查驗旅客身份證件,準確登記旅客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實時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四)客房區域設專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設專人全天值守;

  (五)發現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為他人提供場地從事旅館經營以外的活動的,在活動舉辦二日前通知公安機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旅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器材、設施和消防安全標志,并確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

  第十一條旅館應當在出入口、通道、電梯、停車場及其他公共區域按規定設置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并保證其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勵旅館安裝使用電子防盜門鎖和電子報警裝置。

  第十二條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得攜帶槍-支-彈-藥住宿,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對旅館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存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權限的,由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事件管理制度7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計算機安全管理,防范信息系統的技術風險,保障銀行信息系統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人民銀行、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

  第三條 銀行計算機安全事件的報告必須做到快速及時、客觀真實,并實行歸口管理、分別報告的原則。

  第四條 人民銀行總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銀行系統計算機安全事件的接報、匯總、通報和處置工作。

  第五條 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銀行系統計算機安全事件的報告、接報和處理工作。

  第六條 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外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的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內計算機安全事件的報告、接報和處理工作。

  第七條 發生計算機犯罪案件的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人民銀行當地監管行保衛部門報告,并同時抄報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

  第八條 銀行計算機安全事件具體包括:

  (一)信息系統軟硬件故障;

  (二)網絡通信系統故障;

  (三)供電系統故障;

  (四)系統感染計算機病毒;

  (五)數據處理中心遭水災、火災、雷擊;

  (六)銀行網絡遭遇入侵或攻擊;

  (七)信息系統敏感數據泄露;

  (八)信息系統數據失竊;

  (九)銀行數據處理設備失竊。

  第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計算機安全事件必須報告:

  (一)計算機信息系統中斷或運行不正常超過4小時;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

  (三)嚴重威脅銀行資金安全;

  (四)因計算機安全事件造成銀行不能正常運營,且影響范圍超過一個縣級行政區域。

  第十條 計算機安全事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計算機安全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單位負責人和聯系方式;

  (二)計算機安全事件的.類別、涉及軟硬件系統的情況和事件發生的過程;

  (三)計算機安全事件造成的后果和影響范圍;

  (四)計算機安全事件發生的原因;

  (五)責任人或涉案人員;

  (六)計算機安全事件發生后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一條 銀行發生計算機安全事件后,按照逐級上報程序,由事件發生單位在事件發生12小時內向本系統上級單位報告,并同時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報告。事件發生單位沒有上級單位的,直接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接到銀行系統的計算機安全事件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報告至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應當在事件發生24小時內報告人民銀行總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告銀行存在的計算機安全隱患。接到報告的人民銀行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對報告進行初步評估,如有必要應立即組織對計算機安全隱患進行檢查和處置。

  第十四條 計算機安全事件必須及時上報,報告內容應當要素齊全,客觀準確。銀行計算機安全事件報告制度執行情況列為銀行計算機安全檢查內容。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事件管理制度8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并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科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有關科室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從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在院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院長,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采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并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7、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并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瞞報、緩報、謊報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上報醫院按照醫院的工作要求進行處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后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件管理制度9

  1目的

  為建立一個適當的信息安全事件、薄弱點和故障報告、反應與處理機制,減少信息安全事件和故障所造成的損失,采取有效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特制定本程序。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業務信息安全事件的管理。

  3職責

  3.1信息安全管理流程負責人

  確定信息安全目標和方針;

  確定信息安全管理組織架構、角色和職責劃分;

  負責信息安全小組之間的協調,內部和外部的溝通;

  負責信息安全評審的相關事宜;

  3.2信息安全日常管理員

  負責制定組織中的安全策略;

  組織安全管理技術責任人進行風險評估;

  組織安全管理技術責任人制定信息安全改進建議和控制措施;

  編寫風險改進計劃;

  3.3信息安全管理技術責任人

  負責信息安全日常監控;

  信息安全風險評估;

  確定信息安全控制措施;

  響應并處理安全事件。

  4工作程序

  4.1信息安全事件定義與分類

  信息安全事件是指信息設備故障、線路故障、軟件故障、惡意軟件危害、人員故意破壞或工作失職等原因直接影響(后果)的。

  造成下列影響(后果)之一的,均為一般信息安全事件。

  a) ***秘密泄露;

  b)導致業務中斷兩小時以上;

  c)造成信息資產損失的火災;

  d)損失在一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故障/事件。

  造成下列影響(后果)之一的,屬于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a)組織機密泄露;

  b)導致業務中斷十小時以上;

  c)造成機房設備毀滅的火災;

  d)損失在十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故障/事件。

  4.2信息安全事件管理流程

  由信息安全管理負責人組織相關的運維技術人員根據***對信息安全的要求,確認代碼管理相關信息系統的安全需求;

  對代碼管理相關信息系統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預測風險類型、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風險級別、潛在的業務影響,形成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由信息安全日常管理員組織相關技術人員根據對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以及服務級別協議的安全需求,提出現階段的`安全改進建議,并提交至信息安全管理負責人進行評估;若同意執行安全改進建議,則在變更管理的控制下實施安全建議;

  信息安全日常管理員根據安全改進之后的信息系統安全現狀提出具體的安全控制措施,形成風險處置計劃;

  根據風險處置計劃,實施信息安全控制措施,盡可能的降低信息和業務風險;

  監視信息系統的活動并識別反常的活動和安全事件,并記錄下來,做初步的響應和處理;評估安全漏洞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任何情況,并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

  對發現的或已發生的信息安全事件,按照信息安全事件響應程序進行處理;

  每年一次或在發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時進行信息安全評審,分析信息安全事件的顯現趨勢、信息安全管理的改進等信息,并形成風險改進計劃,持續改進信息系統安全。

  4.3信息安全事件事后處理措施

  對于一般信息安全事件,在故障排除或采取必要措施后,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職能部門會同事件責任部門,對事件的原因、類型、損失、責任進行鑒定,形成《信息安全事件報告》,報信息安全管理者代表批準;對于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處理意見還應上報信息安全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

  對于違反組織信息安全方針、程序安全規章所造成的信息安全事件責任者依據以下措施予以懲戒。

  處罰方式:

  一般安全事故,根據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辦公室通過郵件發出正式嚴重警告。

  一年內累計出現三次或三次以上的一般安全事故,報***領導批準后進行相應懲罰,并在***進行通報批評。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有權將責任人調離原工作崗并給予相應懲罰。

  一年內累計出現二次或二次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如果屬于故意行為導致信息安全事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于信息安全事故責任人的處理結果由處理部門在***范圍內予以通報。

  負有信息安全事故處罰的各職能部門在確定實施處罰后,***室與被處罰部門溝通,確認責任者及處罰方式并上報***領導。

  信息安全管理職能部門要求事件責任部門制定糾正措施并實施,實施結果記錄在《信息安全事件報告》。

  由信息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對實施情況進行跟蹤驗證,驗證結果記入《信息安全事件報告》。

  4.4報告信息安全薄弱點與預防措施

  ***與信息安全管理有關的所有員工發現信息安全薄弱點或潛在威脅均應履行報告義務。

  對以下行為應給予獎勵:

  及時發現非責任區信息安全隱患,該隱患足以導致信息安全事故的;

  及時發現非責任區信息安全重大隱患,該隱患足以導致信息安全重大事故的;

  及時發現并制止系統操作問題以避免設備重大損失或人員死亡的;

  及時制止或報告泄露商業機密的事件以避免***重大經濟損失或及時中止正在進行中的商業泄密行為的;

  在信息安全事故中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降低損失的程度。

  獎勵方式如下:

  根據防止一般安全事故發生、一年內防止一般安全事故發生三次或三次以上、防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及時中止正在進行中的商業泄密行為、提出信息安全合理化建議等級別,報請***批準后,給予相應表揚或獎勵,并作為年底工作考核依據。

  發現信息安全事故、薄弱點與故障的員工填寫《一般信息安全事件/薄弱點報告》,相關的代碼管理中心及信息安全實驗室進行調查后,確定是否采取預防措施,確認責任部門并實施。

  5相關文件

  6相關記錄

事件管理制度10

  第一條本制度制定的目的為強化崗位責任制,規避重大責任事件的發生,增強各級員工的責任心,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失;

  第二條重大事件的確定:未履行崗位職責、未執行相關操作程序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500元以上的事件;監守自盜、損壞公司財物并造成極壞影響的事件;其它的公司認定的重大事件;

  第三條各部門、各崗位人員均須與公司簽訂崗位責任書,繳納責任事故保證金,明確崗位職責,利用公司授予的`權力實施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實現權、責、利相符;

  第四條物管公司各部門均應制定相應的重大事件處理預案,并培訓到位,此項工作納入月度、年度工作業績考核;

  第五條重大事件發生后,直接責任人需立即報告直接上級,并在第一時間匯報至物管經理處,否則加倍處罰;

  第六條當重大事件發生后,物管經理應親自組織徹查該事件,作詳細報告上報集團公司,在必要時作報警處理;

  第七條重大事件所產生的責任,原則上由直接責任人承擔,但在直接責任人無法承擔責任(扣除保證金及相應工資而不能彌補公司損失)時,由各連帶責任人按責任大小、按比例承擔余下損失;

  一、物管經理負領導連帶責任,承擔余下經濟損失的15%;

  二、客戶服務部負督導責任,承擔余下經濟損失的25%,主管與客戶服務專員按2:8比例分配;

  三、責任部門負直接管理責任,承擔余下經濟損失的60%,主管與直接管理員按2:8比例分配;

  四、重慶事件發生后,對不服從本管理制度責任分攤比例的直接責任人或連帶責任人,公司在扣除相關損失后一律作開除處理,并保留繼續追繳余下損失的權力;

  第八條直接責任人除承擔賠償責任外,仍需按公司管理制度進行處罰,該罰款的罰款,該開除的開除;

  第九條因公司及上級給予的管理權力不夠或者下級發現問題并提出處理辦法,但得不到批準執行而造成的損失由公司與上級負責;

  第十條對于未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重大事件,除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外,直接責任人之直接上級仍需負連帶責任,為直接責任人處罰基數的30%。造成公司損失500元,能稱重大責任事件?按現行法律法規亦不容許收職工保證金,不是企業怎么說,就可以怎么做的。

事件管理制度11

  1.護理不良事件分為護理差錯、護理事故、在院跌倒、護理并發癥護理投訴及其他意外或突發事件。

  2.護理部及各科室具備防范、處理護理不良事件的預案,并不斷修改完善。

  3.發生護理不良事件后,當班護士要立即向護士長和當班醫生匯報,本著病人安全第一的原則,迅速采取補救措施,盡量避免或減輕對病人健康的損害,或將損害降到最低程度。

  4.護士長要逐級上報不良事件的原因、經過、后果,并按規定填寫對應的登記表.情節嚴重的.差錯、投訴或病人自殺等突發事件半小時內上報護理部,其他不良事件12小時內上報護理部,護理部及時了解情況,給予處理意見,盡量降低對病人的損害.

  5.發生護理不良事件的各種有關記錄、檢驗報告、藥品、器械等均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銷毀,必要時封存,以備鑒定。

  6.護理部制定護理投訴和糾紛的接待流程,熱情接待、認真調查、尊重事實、耐心溝通、端正處理態度,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重大護理投訴,上報醫院備案、討論。

  7.護理不良事件發生后,病區和科室要組織護士進行討論,分析原因,提高認識、吸取教訓、改進工作。

  8.執行非懲罰護理不良事件報告制度,并鼓勵積極上報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存在安全隱患的事件以及有效杜絕差錯的事例.如不按規定報告、有意隱瞞已發生的護理不良事件,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9.各科室和護理部如實登記各類護理不良事件。

  10.醫院成立護理質量管理委員會和護理技術管理委員會,對上述事件每月匯總進行討論,從制度合理性、制度執行、環節管理、工作流程、職業道德、主觀態度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事件的情節及對病人的影響,確定性質,提出獎懲意見和改進措施,在全院護士長會上傳達,共享經驗教訓,不斷提高護理工作質量。

事件管理制度12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垬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阿爾及利亞的方針。貫徹批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并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勇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各有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醫療組在中心主任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中心主任,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中心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刻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人密切得在釆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并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釆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慼染的發生,倣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7、中心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信息監測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并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人畜垬患傳染病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9、發現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高度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后果的,由司法機關追案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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