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時間:2024-02-24 12:17:08 秀雯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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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精選11篇)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1

  第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監測系統,制定“礦井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安全監測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人員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條 安全監測人員(包括隊干部)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獨立工作,安全監測人員的調動必須征得技術礦長的同意。

  第三條 根據煤炭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規定,安裝各類型傳感器,并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新安裝的工作面,如果瓦斯監測系統不健全,不具備斷電功能,不準驗收投產。

  第四條 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分站和聲光箱,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作明確規定,并繪制系統圖報技術礦長批準。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應由通風科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技術礦長批準。

  第五條 應安設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

  第六條 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后,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使用單位和機電部門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纜及控制線,進行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第七條 裝備的設置標準;

  1、回采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應在工作面,回風流、專用排瓦斯巷和上隅角各設一個瓦斯傳感器。

  (2)機尾傳感器安設在回風巷距機尾10米內,報警濃度為1%,斷電濃度為1.5%,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回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復電濃度小于1%。

 。3)回風傳感器安設在距回風第一貫眼10---15米處,瓦斯報警及斷電濃度為1%,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復電濃度小于1%。

 。4)專用排瓦斯巷傳感器安設在回風巷口柵欄以里10---15米處,瓦斯報警濃度為2.5%,斷電濃度為3%,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安全電器設備電源,復電濃度小于2.5%。

 。5)工作面上隅角必須安設瓦斯傳感器,其報警濃度為1%,斷電濃度為1.5%,斷電范圍:工作面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

  2、掘進工作面傳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雙巷掘進工作面的正副巷口以里10—15米、距煤頭5m以內、雙巷掘進總回風,各安設一個瓦斯傳感器,報警濃度均為1%,斷電濃度:煤頭傳感器為1.5%,工作面回風流傳感器為1%,斷電范圍:正巷瓦斯超限,切斷正付巷內部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復電點小于1%。

 。2)單巷掘進工作面應在距煤頭5米以內,巷道口以里10—15m處,各安設一個瓦斯傳感器,瓦斯報警濃度1%,斷電濃度:煤頭傳感器為1.5%,工作面回風傳感器為1%,斷電范圍為工作面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3)采掘工作面串聯通風時,除按正常安設瓦斯傳感器外,還需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進風巷中再增設一個傳感器,位于距回采面煤壁3—5m范圍,報警斷電濃度均為0.5%,斷電范圍: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復電點小于0.5%。

 。4)掘進工作面使用串聯通風時,在所串入的局扇入風前3—5m范圍內,再安設一個瓦斯傳感器,報警斷電均為0.5%,斷電范圍:被串入的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復電小于0.5%。

  (5)在大巷開口或某一采區口確需要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入的風流中安設瓦斯傳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斷被串入區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報警斷電點均為0.5%。

  3、回風井、回風巷獨立供電運行的設備(包括水泵、絞車等)應安設瓦斯傳感器,當瓦斯達到1%時,自動切斷該地點一切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4、井下各裝煤點、煤倉上方應安設斷電瓦斯傳感器。

  5、地面抽入泵站機房內,應安設瓦斯傳感器,當空氣中瓦斯濃度超過05%時,發出報警。

  6、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要避開淋頭水,頂板條件不好的地點,能夠正確反映所測地點的瓦斯濃度。

  7、凡應安設監測設備的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采掘隊根據《作業規程》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安裝,否則,不許開采作業。

  第八條 掘進、回采工作面,都必須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第九條 裝置必須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入井前通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第十條 與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纜線均由該地區機電工負責,改線或移設備時,必須提前與通風科聯系,與監測人員現場共同處理。

  第十一條 增加井下裝置要定期維護調試(每隔7天進行一次巡回檢查調試),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應攜帶標準氣樣、空氣樣、便攜式瓦斯檢定器三者進行校正。調試完后,必須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第十二條 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在井下無法進行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修好,并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處理。

  第十三條 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包括檢查、更換與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技術礦長批準。

  第十四條 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超出限差時,監測人員應及時進行校對,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運裝置,否則必須及時更換。

  第十五條 所屬巡檢員每班至少檢查三次所管轄范圍內監測裝置的工作和完好情況,并將核對儀器指示瓦斯濃度記入瓦斯巡回檢查圖表。

  第十六條 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時,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全部進行檢修、清掃、調試、校對。

  第十七條 凡與裝置無關的電器設備需要停止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技術礦長批準,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第十八條 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器設備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

  第十九條 監測中心站必須保持24小時連續運轉,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包括分站、傳感器、運行狀況),斷電情況,及時打印監測班報表,并送通風科長,安全礦長,技術礦長,礦長審核。

  第二十條 礦井必須建立維修校驗室,并配備標準氣樣、校驗臺等設備,維修校驗必須有記錄可查。

  第二十一條 監測中心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終端機屏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情況,遇到報警情況后值班員應立即通知通風科、礦調度室、技術礦長。

  第二十二條 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2年,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維護使用管理人員責任制,分站、聲光箱,電纜等由使用單位的電工負責日常維護,掘進工作面放炮前后傳感器移動由巡檢員負責。

  第二十四條 采掘隊、組不按規定移動傳感器、聲光箱、電纜或發生解脫,破壞監控裝置的,必須堅持先停產后追查的制度,嚴肅追查處理責任者。

  第二十五條 凡需停運監測裝置,必須經技術礦長批準,否則追究停運者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安全監測應建立報表和臺帳:

  1、設備儀表臺帳

  2、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3、校驗記錄

  4、巡檢記錄

  5、值班日志

  6、安全監測班報表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2

  第1條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控制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第2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在規劃煤礦長遠發展的同時規劃安全生產,制定煤礦年度生產經營目標的同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第3條礦長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負責,實行民主管理,采取相應的組織、技術和政策措施,鼓勵職工參加安全目標管理工作。

  第4條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礦每年制定企業安全目標管理計劃,內容包括:

  (1)企業的安全生產形勢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標:杜絕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絕重大非人身事故。

  (3)保證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的組織、技術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標管理的實施、考核和獎懲。

  第5條納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標計劃的安全管理目標包括:

  (1)不發生死亡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

  (2)重傷事故率;

  (3) 礦井安全隱患整改率;

  (4)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和全員培訓率;

  (5)礦井質量標準化達級;

  (6)設備完好率;

  (7)遵章守紀,制止“三違”;

  (8)煤礦軟件管理和安全設施投入。

  各項管理目標值不得低于國家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和政府主管部門對安全工作的要求;沒有規定的,不低于上年實際或計劃水平。

  第6條制定和落實年度安全目標管理計劃,礦與區隊或班組以簽訂合同或責任狀等形式,將各項安全管理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并逐級按季、月考核?己藘热莅ǎ

  (1)承諾的安全管理目標完成情況;

  (2)區隊或班組安全管理情況;

  (3)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

  (4)遵章守紀,制止“三違”情況。

  第7條煤礦鼓勵職工參與安全目標管理,對完成安全管理目標好的區隊、班組或個人給予獎勵。

  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第1條為了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及時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2條煤礦每周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遇有特殊情況,如傳達上級會議精神等,應隨時召開。

  第3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由礦長主持,特殊情況下,由礦長授權的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礦長或總工程師主持。

  第4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參加人員:各副礦長、值班礦長和安全檢查人員,必要時可吸收相關工種負責人和區隊或班組長參加。對應參加會議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無故曠會的,除提出批評外再給予經濟處罰。

  第5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的內容和任務是研究企業安全生產,研究分析礦井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并落實到有關工種和人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

  (2)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

  (3)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總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4)決定事故隱患治理、安全投入、獎懲、表彰等事項;

  (5)研究其他相關安全生產事項。

  第6條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應當有準備,抓住重點,講究實效。并提前一天將會議內容通知與會人員。

  第7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設規范的專門會議記錄。

  (1)準確記載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記錄人、會議主題內容、會議決定事項,按發言順序如實記錄發言人的姓名、職務和發言要點;

  (2)會議結束,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審閱簽字;

  (3)會議記錄保存2年,不準缺頁、涂改。

  安全獎懲制度

  第1條為了規范職工安全行為和安全獎懲工作,保證生產安全,根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2條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堅持以精神鼓勵和教育為主,以處罰為輔的原則,引導職工遵守規章制度,自覺搞好安全生產。

  第3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者,依照本制度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違反操作規程的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依照本制度實施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4條職工必須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義務,遵守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遵守企業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對本職的安全工作負責。職工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本礦規章制度的,不論是否產生后果,均應承擔責任。

  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隊、班組和個人,由礦給予獎勵: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單位的負責人;

  (2)有技術革新或發明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3)由于個人行為而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個人;

  (4)在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

  (5)提出合理化建議明顯改善安全狀況的個人;

  (6)其他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礦給予經濟處罰:

  (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的;

  (2)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3)違反勞動紀律影響安全生產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標的單位或個人;

  (5)對生產安全事故負直接或間接責任的。

  第7條對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職工實施經濟處罰,根據違章情節和危害后果,區別情況,分別處理。處罰前由安全檢查人員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礦長批準后實施。對職工實施安全處罰,允許職工陳述和申辯。

  (1)違章情節較輕或尚未產生不利后果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后果較嚴重或屢教不改的,加重處罰,直到給予行政處罰;

  (2)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違章作業造成嚴重后果或經常違章違紀屢教不改的,由礦依法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8條玩忽職守,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或違章指揮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實施經濟處罰外,還將依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經礦長批準,賠償金額可酌減。

  第9條建立違章登記記錄。凡在各類檢查中被查出違章現象或行為的,必須進行登記。

  第l0條區(隊)長、班組長、安全檢查人員和其他對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依照本制度加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行為;在現場發現違章而不制止的,按違章給予處罰。

  第11條依照本制度,礦另行制定職工“三違”處罰規定,與本制度一并執行。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第l條為了規范安全技術審批工作,落實技術審批責任,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技術審批,是指設計、措施、作業規程和臨時措施的審批。

  第3條設計、措施、作業規程和臨時措施依照本制度編制和審批。編制、審批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4條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報省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的,如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報告、已留設的防水煤柱需要變動時新編的設計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按程序上報。

  第5條經批準的設計、措施、報告,如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的通風設計、安全措施,礦井瓦斯等級、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報告,煤塵爆炸性、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等,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6條煤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采區設計方案、礦井反風演習計劃、采區水文地質探查設計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按規定的程序報市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第7條其他由礦批準的,如單項工程、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業規程、補充安全措施、巷道貫通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的停風措施等,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8條采區設計方案,采區、采煤工作面設計和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的編制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要求。采掘作業規程的編制應符合采區設計和工作面設計。

  第9條設計、規程和措施應當符合實際,內容全面、具體,體現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生產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10條設計、措施和規程的編寫,應條文清晰,語言精當,數據準確,表達簡練。計量單位、計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跡清楚、圖表清晰、裝訂整齊。

  第11條經批準的安全措施、作業規程,總工程師必須向參與施工的所有作業人員傳達貫徹。傳達貫徹結束,接受傳達的人員簽字。未參加傳達貫徹的人員要補課。

  第12條超越技術審批權限進行技術審批的,要及時糾正;設計、安全措施、作業規程等有嚴重缺陷,審批人員未能認真履行審批職責造成后果的,追究相關編制、審批人員的責任。

  第13條本制度與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有抵觸時,按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安全檢查制度

  第1條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2條煤礦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依照本制度進行安全檢查,不斷改進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生產。

  第3條對政府有關部門安排部署的安全檢查,礦長或生產副礦長負責安排落實。政府有關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安全檢查、監察時,區隊或班組及有關人員要積極予以配合。

  第4條礦長負責組織本單位的安全檢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實,對安全檢查負全面責任。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檢查負責。

  第5條由礦長組織,每半年進行一次綜合性安全大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職工培訓計劃執行情況。

  (2)是否樹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將安全放在生產的首位。

  (3)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適宜,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處于執行狀態;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

  (4)安全管理保障體系是否滿足管理需要并發揮作用,職工是否樹立了安全生產意識,是否形成了全員參加的管理網絡。

  (5)作業場所是否存在環境、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是否落實隱患治理措施。

  第6條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礦每月至少進行1次,定期安全檢查由礦長組織,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和安全檢查人員參加,分別對井上下作業現場、設備和設施進行全面檢查。

  第7條礦長定期檢查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執行情況;經常檢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修訂、修改。

  按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每半月組織一次專項安全檢查,及時解決分管范圍內存在的安全問題。

  第8條對生產作業現場、設備、安全設施和人的行為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為。

  (1)礦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礦長、總工程師和值班礦長下井指揮生產,必須同時檢查安全工作。

  (2)安全檢查人員要深入井下作業現場檢查。

  (3)區隊長或班組長作業前,必須對作業現場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

  (4)作業人員在作業前,應對作業環境、使用的設備進行認真檢查。

  第9條安全大檢查、定期安全檢查和專業安全檢查實行安全檢查表制度。檢查前制定安全檢查表,檢查中應認真依照安全檢查表逐項檢查、填寫。查出的事故隱患,應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責任人。

  第10條作業人員必須按“三大規程”要求,實行標準化作業,做好崗位責任范圍內的檢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11條安全檢查人員日常監督檢查,應當檢查《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制止“三違”行為,F場檢查應當全面,突出重點。檢查地點、時間、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要如實記錄。安全檢查員對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能夠解決的事故隱患有權要求限期解決;對有發生事故危險的場所,有權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對違章行為有權提出處罰意見;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及時向礦長或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12條對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檢查或檢查工作不認真,檢查后未及時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實整改措施導致事故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安全處罰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實施經濟處罰。

  第l3條安全檢查記錄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以上。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報告制度

  第1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作業環境和設備、設施及礦井周邊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礦井安全,導致事故的危險情況。

  第3條本制度適用于本礦各類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整改。

  第4條礦長對本礦存在的事故隱患負有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的責任。建立煤礦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的組織領導。

  第5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相關人員的職責是:

 。1)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全面責任;

 。2)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對礦長負責,負責組織對主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3)區隊長或班組長負責職權范圍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

 。4)安全檢查人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綜合管理。

  第6條煤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例會制度,保證每月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一次。煤礦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向礦長及有關部門報告;班組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立即整改,并向當班調度室或值班礦長報告。

  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級別、隱患類別、風險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資金情況等內容。

  第7條對煤礦事故隱患實行分類掌握、分級管理。

 。1)根據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別,事故隱患分為l0類:通風、瓦斯、煤塵、火災、水害、提升運輸、機電、放炮、頂板和其他。

  (2)按嚴重程度、解決難易,事故隱患分為3級:

  A級:危害嚴重或治理難度大,需要停產整頓的。

  B級:危害比較嚴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須由礦限期解決的。

  c級:對礦井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區隊或班組能夠且必須解決的。

  第8條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進行定性、定量的評估,確認事故隱患的類別和級別,同時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責任人。重大事故隱患還要落實項目、資金和施工隊伍。

  第9條排查出的A、B級隱患,由礦治理,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治理措施,礦長落實整改、保證資金;C級隱患由區隊或班組立即解決。

  第10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前,必須有由總工程師組織制定、礦長批準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計劃。必須加強對隱患的監控,并告知作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措施,否則,不準從事相關作業。

  第11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由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存入事故隱患管理檔案。

  第12條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建檔制度,實行事故隱患跟蹤管理。

  第l3條煤礦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檢查和安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及時研究整改措施,對事故隱患進行監控,督促落實整改措施,防范事故發生。

  第14條因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實不力導致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

  第1條為了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煤礦企業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每兩年對煤礦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將安全評估報告報送煤炭主管部門備案。評估要由國家認可的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或由國家認可的專業技術人員主持評估。安全評估報告要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對策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

  第3條煤礦必須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4條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由煤礦礦長負責,總工程師和相關人員具體負責日常監控工作。負責重大危險源監控的人員必須熟知重大危險源的危害程度、特點和預防措施。對監控工作要認真負責,一絲不茍。

  第5條在重大危險源的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牌,并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6條監控人員必須對重大危險源實行24小時監控,并做好監控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礦長及上級主管部門。

  第7條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重大危險源,必須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整改責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8條煤礦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維護好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

  第9條針對重大危險源制定詳盡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評價、總結、完善預案。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3

  一、供電

  1、監測監控系統的供電,是保證監測監控系統不間斷可靠運行的必要條件。監測系統分站的電源必須取自工作面總饋電開關的電壓側。

  2、監測系統分站的裝設地點,綜采工作面分站安裝在工作面進風巷口高壓開關處,掘進工作面分站安裝在工作面巷口總饋電開關處。

  二、斷電

  1、機電科在搞采掘工作面的供電設計時,要考慮到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時的`斷電執行,每個采煤工作面要在適宜地點設立總開關。采掘面所設立的總開關,都能夠與瓦斯超限斷電的輸出執行信號——常閉或常開接點相配接,并保證總開關方便自動斷電。

  2、井下各點瓦斯超限時,斷電范圍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實施細則在生產作業規程中確定。

  3、當發生瓦斯超限斷電時,系統應立即報警,生產調度人員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并通知有關部門。

  4、斷電方案由機電科提出,通風科實施。斷電的可靠性由通風科、機電科會同安檢科定期組織試驗,并認真作好記錄。

  三、復電

  復電前必須首先向礦調度室打電話詢問是否由于瓦斯超限而斷電,如屬瓦斯超限斷電的復電必須按照規程及礦有關規定執行,由礦總工程師及通風部門指揮執行。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4

  一、總則

  煤礦是靠技術進行生產的,沒有過硬的技術,企業難于立足于市場,不搞好新老工人之間技術上的傳幫帶,企業的生產技術就難于傳承,企業也就難于生存和發展。沒有企業的紅火發展,工人就沒有利益可言。因此,全廠上下都要重視“師傅帶教徒弟”工作。但是,目前這一工作還存在著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少數師傅不愿意帶教徒弟,或者是不夠真心實意的帶教徒弟,二是少數學徒新工人不誠心的`拜師,不積極地向老師傅學習。為了解決好這一問題,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責任法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的每一位師傅,都有帶教學徒的責任和義務,其工資中本身都含有帶教學徒的酬金部分,因此,帶教學徒是其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神圣的任務,拒絕企業安排的帶教學徒任務者或不認真履行帶教學徒的責任的,不僅工資中的“帶徒費”不再計發,而且企業有權按規定給于處罰。

  三、結對安排

  總經辦會同生產部負責師傅與學徒的教學組織工作,有權給師傅下達任務,師徒也可以自愿結合成教學對子,報告總經辦備案;一個師傅可以帶教一名至多名學徒,具體帶多少,由生產部統籌安排。每位師傅必須自覺遵照公司有關規定,無條件的接受帶教學徒的工作和任務。

  四、規范程序

  為了規范和嚴肅“師傅帶教徒弟”工作,師徒關系確定后,一要在所在區、隊公布,接受監督,二要按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統一要求,簽定“師傅帶教徒弟”協議(附后),雙方必須按照協議條款執行,不嚴格執行協議者,不僅承擔經濟責任,還可能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五、師傅和學徒的資格、責任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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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技術過硬,在本車間、本機組技術操作上比較精通;

  2、思想作風過硬,為人和氣,肯于助人為樂,敢于嚴格要求,善于傳幫帶;

  3、普通話基本過關,表達能力較好,檢查監督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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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首要是傳受技能,從基本知識、技能抓起,言傳身教;

  2、幫思想,帶作風,把優良作風、職業道德、安全生產經驗傳給徒弟;

  3、嚴謹的教學作風,對學徒要嚴格要求,嚴格訓練;

  4、要胸懷寬廣,真心待徒,切實把自己的一技之長傳授給徒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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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則上新員工均視為學徒工;

  2、徒弟必須有學藝的愿望,有相應的文化基礎,肯學上進;

  3、尊重師傅,謙虛好學,勤學好問,服從師傅教導;

  4、勤奮刻苦,認真實踐,不怕苦、累、臟;

  5、能主動幫師傅分憂解難,幫師傅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務;

  6、善于察觀,多動腦筋,及時捕捉和琢磨透技術的關鍵門道,把師傅的絕活絕技學到手;

  7、通過學習,達到技術進步快,思想有提高,作風轉變好,安全無事故。

  六、運作、考核、獎懲

  1、為了保證教學工作扎實有效地開展,區、隊領導會經常性的對學教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時間可以分月、季度、半年等,考核成績張榜公布,并注名師傅和學徒名單。

  2、學徒期一般為月,經過考核不合格者,該學徒一般辭退;有進一步培養價值的,需要延長學徒期的,師傅提議,報經車間領導同意和總經辦批準即可。

  3、學徒成績在同類型學徒考核中名列前3名,給師傅和學徒各獎勵50-100元;考核成績在倒數后2名的,扣罰師傅30元,處罰學徒20元;

  4、對連續三次所帶的徒弟考核在前兩名的師傅,獎勵師傅200元,并作為加工資的依據記功在檔。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5

  一、 建立建全安全信息指揮中心,按要求各類傳感器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具備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的全部功能,必須具備防雷電保護和斷電狀態以及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儲存和打印報表功能,具備不少于兩小時的不間斷電源,中心站主機不少兩臺,一臺工作,一臺帶電備用。

  二、 瓦斯監控設備必須具有“四證一標志”(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防爆合格證、ma標志)計量產品還必須有計量合格證,按要求購置安裝使用。

  三、 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少于300mm,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幫不小于200mm,風速、負壓、溫度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應該點測值的地方。

  四、 傳感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規程》要求,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瓦斯監測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五、 井下跟班領導、科隊長、班組長、電鉗工、安全監測人員等入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六、 各種傳感器的備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備用量不小于在用量的50%,便攜式不小于在用量的100%。

  七、 配備監控設備校驗儀,配定儀器儀表調校及維護人員,定期對瓦斯監控系統進行調校。巡檢維護人員每班不少于2名,標校人員每班不少于1人,監控系統值班員每班不少于2人。

  八、 瓦斯監控系統設備每月至少調校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體調試一次,其它傳感器按規定要求定期調校。

  九、 認真填寫監控系統運行日志,及時填寫校驗檢修記錄,發現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時報告并處理,如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值,切斷控制開關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允許濃度值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

  十、 安全監控系統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6

  為了加強煤礦防治水管理,編制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因此必須收集、調查和核查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特制定周邊煤礦監控監管制度。

  1、煤礦成立專職防治水工作管理隊伍,具體工作由防治水專業組組長安排。

  2、針對主要含水層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報。

  3、對含水層、以及在接近礦區邊界的.開采中要加強探水工作,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方針。

  4、特殊情況下的開采,以及重大水患要與周邊煤礦建立情報暢通通道。及時制定措施防止水患。

  5、加強對礦界防水煤柱尺寸的監管,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留設防水煤柱。

  6、及時整理周邊煤礦的監測數據,并在井上下對照圖和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明確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7、每年在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7

  一、建立健全安全監測機構。配備足額的監測隊伍。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維護、調試工作。

  二、監測監控隊伍,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安全監測人員不得隨意調動,不得兼職,如需調動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同意。

  三、根據《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規定,安裝使用各類型傳感器,并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不健全,不準驗收投產。

  四、凡應安設安全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主機和聲光箱,動力開關的開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控制區域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監測系統圖報分管領導批準,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由通風隊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五、應安設監控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表,報送信息化辦公室。

  六、相關監測人員接到安裝申請表后,負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使用單位和機電隊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纜和控制線、電源線,進行連接時,必須要有井下監控負責人現場監護。

  七、井下裝置定期維護調試,每隔10天進行一次巡回檢查調試,調試的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

  八、井下裝置發生故障,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井下裝置。如8小時內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繼續生產,否則必須停產處理。

  九、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十、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誤差范圍(0.2%)內時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與裝置監測誤差超過0.2%時,應及時對傳感器調試,在此期間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十一、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六個月至十二個月后,應升井做全面的檢修、清理、調試和校正。

  十二、監控系統地面機房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電腦屏幕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各種記錄。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8

  (1)甲烷傳感器只有監測人員有權調校,每周必須用標準氣樣進行標校。

  (2)監控斷電功能必須每7天試驗一次,并要有記錄可查,確保斷電功能靈敏、可靠。

  (3)車場口的常閉風門必須上風門傳感器,工作面風巷安設溫度及風速傳感器。

  (4)工作面監測人員或瓦斯檢查工每天必須對甲烷傳感器用光學瓦斯檢查儀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匯報調度室及通防隊值班人員。當兩個檢測儀器誤差大于0.1%時,先以讀數大的為依據,通防隊必須在8小時內用標準氣樣對甲烷傳感器進行重新調校。

  (5)因瓦斯超限斷電的電器設備,均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規定值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

  (6)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轉時,必須至少提前一個小班提出申請經礦調度室、通防隊許可,方可按計劃時間實施,并匯報調度室。

  (7)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能立即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8)工作面的監控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斷電時,監控機房必須立即匯報調度室,調度室通知工作面所有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并將人員撤到進風巷。然后安排通防隊立即到現場處理。只有監控設備恢復正常后,并向調度室匯報,工作面方可恢復正常工作。

  (9)灑水滅塵時,嚴禁將水灑到甲烷傳感器上。

  (10)甲烷傳感器每班移動由綜采隊當班班長與瓦斯檢查員負責,當監測系統出現故障時,嚴禁采煤作業。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9

  第一條項目部(礦)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的管理臺帳,對設備的安裝、維修、報廢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條分站經大修后必須在地面進行不少于48小時的通電試驗以確定其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甲烷傳感器更換電路板或感應元件后必須送分公司通風實驗室進行檢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其他傳感器更換電路板或感應元件也必須進行調校,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三條裝置的報廢要嚴格按照《規范》的要求進行,對確需報廢的應經分公司通風實驗室鑒定后,履行報廢手續。

  第四條地面中心站的管理。

  (一) 必須裝備兩臺同等功能的計算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

  (二)必須采用抗靜電地板,并安裝空調,確保室內空氣溫度和濕度符合要求。

  第五條項目部(礦)管理職責。

  (一)監測隊

  a)負責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周期校準和系統信息的傳輸工作。

  b)地面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監控主機出現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時,監控備用機要能立即投入工作,確保系統的連續工作。

  c)當發現有異常情況時中心站值班人員要及時安排維護人員進行處理,作好記錄。

  d)當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點瓦斯濃度呈上升趨勢,超過正常值0.2%時中心站值班人員要及時與通風科聯系,共同派人到現場了解情況,查明原因,并作好記錄。

  e)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斷電值(正常調校除外)時中心站值班人員要立即向礦調度室、礦通風科調度匯報,并檢查該地點被控設備是否已斷電,否則要立即實施遠程斷電,切斷該區域所有機電設備的'電源。

  (二)通風科調度

  a)安全監控系統終端機要保持24小時開機,值班人員能夠熟練操作并經常瀏覽,發現有異常情況要隨時向礦監控中心站查詢、向礦調度室匯報。

  b)當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點瓦斯濃度呈上升趨勢,超過正常值0.2%時要向值班科長匯報并及時與監控中心站聯系,共同派人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c)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斷電值(正常調校除外)時要立即向項目部(礦)調度室匯報,并向通風值班、科長、主管技術員匯報,作好相應的記錄。

  (三)項目部(礦)調度室:安全監控系統終端機要保持24小時開機,值班人員能夠熟練操作并經常瀏覽,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斷電值(正常調校除外)時要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隨時掌握處理情況,并作好記錄。

  第六條項目部(礦)要建立以下技術管理資料,保持期不少于2年:

  a) 安全監控設備臺帳;

  b) 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c) 檢修記錄;

  d) 巡檢記錄;

  e) 傳感器調校記錄。

  f) 重點監控異常情況處置記錄;

  g) 中心站運行日志;

  h) 安全監控日報、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i) 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j) 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備情況統計表(月報);

  k) 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圖、斷電控制圖。

  其中安全監控日報必須由項目部經理(礦長)、項目部(礦)總工程師、通風科科長(或監測隊長)、值班員簽字;報警斷電記錄月報必須由總工程師、通風科科長(或監測隊長)、值班員簽字。

  第七條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圖應標明中心站、電源、分站、傳感器、斷電控制器、聲光報警器等設備的位置,標明接線情況、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等情況。

  第八條監測監控系統斷電控制圖應標明分站、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的位置和斷電范圍,標明被控開關的名稱及編號,標明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第九條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圖基本要求:

  (一)在1:2000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繪制。(上報1:5000)

  (二)在圖上標明主要通風設施及風流方向。

  (三)標明系統中心站主要設備型號、信號傳輸線路種類及長度、分站或擴展器的位置和型號、各類傳感器位置、型號及斷電范圍。

  (四)每月修改,每季度必須向分公司通風管理部上報一份。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10

  一、 目的:

  為了防止發生重大事故,確保高爐煤氣柜安全穩定運行,搞好現場煤氣設備設施監視、監控,特制訂本制度。

  二、 應用范圍:

  河北省澳森鋼鐵有限公司煤氣柜柜區主要設備設施。

  三、 監控管理:

  1、 主控操作人員隨時對監視、監控畫面進行觀察,發現畫面異常隨時上報處理。

  2、 每月10日由白班人員對各攝像頭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設備正常,畫面清晰。

  3、 遇風雨天氣加強對監控系統的檢查,防止設備出現異常,導致信號中斷。

  4、 上傳頁面由上級部門共同監管,有問題及時進行聯系溝通,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處理。

  5、 定期對攝像頭進行擦拭(每周三一次),對發現問題及整改措施等現象要認真做好記錄。

  6、 發現監控畫面不能上傳等問題及時向市局監控中心匯報。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11

  一、建立建全通訊設備、設施、儀表的技術檔案,并進行分類管理妥善保存。

  二、對系統采取定期檢查發現的故障以及處理的`情況必須進行詳細登記備查。

  三、對所有收集的技術資料必須真實、可靠,便于指導今后的工作。

  四、設備、設施維護、保養人員必須查明事故原因,檢修情況都必須進行記錄。

  五、技術資料管理人員必須是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人員方能上崗。

  六、各類技術資料檔案一律不準銷毀,否則,給予當事人按情節輕重進行經濟上的處罰并開除礦籍。

  七、系統技術檔案資料的查閱,必須履行借閱手續,外單位因工作需要查閱資料,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借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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