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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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通用17篇)

  當想知道某一情況、某一事件的來龍去脈時,我們務必要去搞清背后真相,調查結束以后,還需要寫調查報告。好的調查報告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通用17篇)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1

  一、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立即向公司負責人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區安全監督局和有關職能部門。

  3、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二、事故現場處置

  1、事故發生后,部門負責人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啟動公司應急事故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事故調查

  公司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公司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安檢部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2

  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的適用范圍包括生產事故、設備事故、產品質量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爆炸事故、傷亡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等。

  2、事故的搶救與救護: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現場指揮部、聯系救援、封閉現場、搶救人員的防護及對受傷人員的現場急救等。

  3、對正在發生的事故明確事故報告程序及時限要求:如當事人直接或逐級上報主管負責人,對發生火災或人身事故應先報火警或醫療救護。

  4、對正在發生的事故,明確處理原則。

  5、根據事故等級,確定是否上報政府主管部門。

  6、明確上報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統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等。

  7、明確調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分別由企業和上級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參加人員、組織事故分析會、事故現場會、取證等。

  8、明確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管理者等的處理原則采取“四不放過”原則,對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大事故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分別處理的辦法,對安全生產管理及處理事故中做出貢獻的進行表彰和獎勵。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3

  1.目的

  為規范安全、環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3.術語和定義

  3.1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或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3.2環境污染:指由于單位或個人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造成人員傷害和經濟損失,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

  3.3“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4.管理內容

  4.1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

  4.1.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對道路交通安全、火災、特種設備和環境污染事故的分類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分類。

  4.2事故的報告

  4.2.1事故報告范圍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應按規定報告:

  4.2.1.1火災事故;

  4.2.1.2因工傷亡事故;

  4.2.1.3在生產經營中發生職工中毒事故;

  4.2.1.4職業病;

  4.2.1.5機器設備、設施損壞事故;

  4.2.1.6交通事故;

  4.2.1.7被盜案件;

  4.2.1.8被騙案件;

  4.2.1.9原輔材料、產成品損壞事故;

  4.2.1.10環境污染事故;

  4.2.1.11輕傷事故或其他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

  4.2.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部門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4.2.3事故報告流程

  4.2.3.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公司生產部,由生產部向公司負責人報告,并于1小時內向屬地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報告。

  4.2.3.2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越級報告。

  4.2.3.4公司各級人員接到報告,應記錄事故報告的時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情況、經過及事故處置情況等重要信息。

  4.2.3.5發生事故后公司必須在24小時內按事故報告的內容向家具園區生產部門和屬地安全監管職能部門遞交書面報告。

  4.2.4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4.2.4.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4.2.4.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4.2.4.3事故的簡要經過;

  4.2.4.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2.4.5已經采取的措施;

  4.2.4.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2.5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3事故的救援

  4.3.1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事故類別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在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后,組織搶救人員和物資,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3.2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4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和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

  4.4.1事故調查的權限

  4.4.1.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部門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4.1.2發生一般以下等級事故(包括輕傷事故),由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生產部門、工會、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4.4.2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擔任。事故調查組實行事故調查組長負責制。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4.3公司調查組應履行下列職責:

  4.4.3.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4.4.3.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4.4.3.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4.3.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4.4.3.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4.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4.4.4.1事故發生部門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4.4.4.2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4.4.3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4.4.5由公司負責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4.6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4.4.6.1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4.4.6.2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4.6.3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4.6.4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4.6.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6.6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4.4.7由行業上級部門或安全監督管理職能部門組織進行的調查,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行業上級部門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由公司組織進行調查處理的,完成處理后即結束。

  4.4.8公司需報行業上級部門或安全監督管理職能部門的,應及時報其備案。由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的相關資料應由公司生產部歸檔保存。

  4.5事故處理

  4.5.1凡是由政府或行業上級部門組織進行調查的,以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復或行業上級部門的處理決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4.5.2由公司組織進行調查的,按《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責任追究。需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批復的,以批復處理的決定對相關的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4.5.3事故的善后處理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6事故的教育

  不論事故大小,事故部門負責人應在事故發生后,對事故開展調查分析,及時召開事故分析討論會,按“四不放過”原則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吸取教訓。

  4.7對因工傷亡人員的工傷管理由行政部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處理。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4

  1、總則

  1.1為了及時報告、調查、統計、處理生產事故,規范風電場生產事故管理和調查行為,制定本規定。

  1.2風電場生產事故調查應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1.3風電場生產事故統計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

  1.4本規定適用于山西福光風電有限公司下屬的所有風電場。

  2、事故定義和級別認定

  2.1風電場人身事故的確定

  人身傷亡事故按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的規定確定人身死亡、重傷、輕傷事故,人身事故等級國務院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確定。

  2.2風電場設備事故的確定

  根據事故性質的嚴重程度及經濟損失大小,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設備事故、重大設備事故、較大設備事故、一般設備事故。

  2.2.1一般設備事故以上設備事故按照國務院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確定。

  2.2.2公司風場一般設備事故、一二類障礙按公司規定執行。

  3、事故調查

  3.1各類事故的調查

  3.1.1人身輕傷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一般設備事故以上的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相關規定執行。

  3.1.2公司風電場一般設備事故調查

  匯報上級公司,由上級公司組織或由上級公司委托公司組織調查,由公司安全生產部、風場組成調查組調查。

  3.1.3輕傷事故、障礙調查

  輕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生產部、風場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3.2事故匯報及現場的保護

  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即搶救傷員、處理事故并逐級匯報,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和收集證據工作,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3.2.1事故發生后,事故風場應立即逐級匯報至總經理,總經理在1小時內通過應急值班系統報集團公司應急值班室,并根據事故級別,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報告政府監管部門,匯報應及時準確,不得遲報、漏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3.2.2事故發生后,公司領導及安全生產部人員和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人員應迅速趕赴現場,立即記錄現場事故情況,并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拍照,錄像,繪制草圖,收集資料。

  3.2.3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需要緊急搶救恢復運行而變動事故現場者,必須經公司有關領導同意。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必要的痕跡、物證。

  3.3事故原始材料的收集

  3.3.1事故發生后,當值值班人員、現場作業人員和在場的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事故現場前必須盡快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和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3.3.2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向事故發生部門、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組成立之前,安全生產部要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

  3.3.3事故現場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3.4事故調查內容

  3.4.1人身事故

  3.4.1.1人身事故發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時的動作(或位置),有關人員的違章違紀情況等。

  3.4.1.2人身事故還應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并應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3.4.1.3人身事故場所周圍環境(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品的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3.4.2設備事故

  3.4.2.1發生時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故發生經過、擴大及處理情況;設備事故發生前,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

  3.4.2.2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保護、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信、遙控、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的記錄和動作情況。上報時只需書面說明動作正確與否,但原始記錄需要妥善保存歸檔備案。

  3.4.2.3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等)、設備損壞情況和損壞原因。

  3.4.2.4現場規程制度是否健全,規程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

  3.4.2.5企業管理、安全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3.4.2.6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3.5原因和責任分析

  3.5.1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應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3.5.2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和擴大責任者,并確定各級人員對事故應負的責任。在報告中應寫明責任者的姓名、職務、技術等級。

  3.5.3設備投產后發生的事故,如與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檢修等單位有關時,應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參加調查分析,并追查其事故責任。

  3.6對下列情況應從嚴處理

  3.6.1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發現事故隱患、危害現場而不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6.2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或在調查中采取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3.6.3以各種方式進行阻撓著、故意破壞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者。

  3.6.4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和救護、安置傷亡人員,并主動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

  3.7事故歸檔資料

  3.7.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或設備事故報告;

  3.7.2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處理報告書及批復文件:

  3.7.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照片、錄像帶等;

  3.7.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3.7.5物證、人證材料;

  3.7.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3.7.7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3.7.8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3.7.9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3.7.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3.7.11事故調查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3.7.12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4、統計報告

  4.1事故報告、統計、報送單位和負責人

  4.1.1各風場為本風場事故報告、統計和報送的基層單位,風場場長為負責人。

  4.1.2安全生產部為公司各類事故報告、統計、報送的匯總單位,安全生產部經理為負責人。

  4.2事故報告的填寫

  4.2.1《人身傷亡事故報告》填寫范圍:所有人身輕傷、重傷、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張填報,同一次事故編號應相同)。

  4.2.2《設備事故報告》和《設備一類障礙報告》填寫范圍:所有設備事故和障礙。

  4.2.3《事故報告》和《月度安全綜合報表》應經安全生產部經理和公司領導審核后按上級公司規定時間上報。

  4.3《事故調查報告書》

  4.3.1人身傷亡事故、一般設備事故、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應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4.3.2發生事故的30天內(特殊情況由上級部門同意可延長),由安全生產部以文件形式報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并附影像資料,報上級公司安監處。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5

  第一條一般事故由企業組織調查。發生重大事故時,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參與調查。發生特大事故時,由集團公司會同地方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第二條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為事故綜合管理部門,主管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有責任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監督。對不符合“三不放過”原則的事故報告有責任要求重新規范。各類事故的調查主管部門為:

  1.人身事故的調查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2.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由消防主管部門負責。

  3.設備事故的調查由設備主管部門負責。

  4.生產事故的調查由生產主管部門負責。

  5.交通事故的調查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外委工程乙方發生的事故,由乙方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條各單位所屬城鎮集體企業或其他企業發生的事故,應由該集體企業或其他企業及其單位主管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參加國有企業勞動的集體企業或其他企業職工發生的傷亡事故,由國有企業組織調查、處理。

  第五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具有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品德。

  第六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防范措施和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七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6

  一、發生因工傷亡(重傷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災事故后,事故現場主要負責人必須立即用電話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報告,并于1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向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二、發生事故后,事故單位應迅速組成內部事故調查組,協助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工程局或事故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

  三、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后,由單位填寫《因工傷亡事故快報表》,并加蓋公章后傳真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快報上報的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事故單位應認真組織內部事故調查分析,并認真填寫《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加蓋公章后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事故結案后,各單位應及時將政府部門出具的事故結案報告及結案批復意見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提供相關能證明事故已經結案的材料。

  五、每月2日前,各單位將《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月報表》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六、每年1月15日前,各單位將《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年報表》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七、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責任制。各級(項目經理部、分公司、工程公司)主要領導是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對及時、準確上報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負領導責任。

  八、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的具體管理工作,部門經理和專業崗位人員對及時、準確上報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負直接責任。

  九、對發生以下違規行為的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相應的`經濟、職業資格處罰及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將移交司法部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1、違反本規定,未按期上報《因工傷亡事故快報表》、《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月報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年報表》;

  2、疏于管理,對下級單位發生的傷亡事故不知情;

  3、故意拖延、隱瞞傷亡事故不報;

  4、弄虛作假、擾亂事故調查。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7

  1、目的

  為了滿足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下,使本公司員工傷認定、救治和工亡善后處理處于受控狀態,并使其特性達到預期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本程序規定了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后,如何進行報告、調查、分析及處理的辦法,適用于遷安軋一鋼鐵集團公司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達到事故發生后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做好事故預防,避免或減少事故的重復發生,保證安全生產的目的。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輕傷以上事故(包括輕傷、重傷、工亡、重大險肇事故、職業病)的調查、分析上報、涉及到兩部門責任之間事故的調查。

  3.2安全部負責事故調查、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依照“四不放過”原則,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3工會、行政部、人力資源部、保衛部、事故單位負責傷亡家屬善后處理工作。

  3.4人力資源部負責工傷保險理賠工作。

  3.5保衛部負責廠內、外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查明事故經過、查明人員傷亡事故原因和性質;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并將事故處理結果報公司。

  3.6相關方發生的安全事故、事件由安全部按照《相關方管理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3.7各部門負責本單位發生的微傷事故的調查處理,配合重傷以上的事故調查并負責事故現場保護。

  4、工作程序

  4.1報告程序

  4.1.1發生輕傷以上事故(包括輕傷、重傷、工亡、重大險肇事故、職業病)后,應由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將事故情況向班組長、車間主任報告,同時逐級報告本部門生產調度室、安全科及部門負責人。事故部門發生事故后立即電話上報安全部,在1小時之內將事故報告上報安全部。安全部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

  4.1.2發生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應由公司安全部立即上報政府有關部門。

  4.1.3發生重大以上事故時,事故單位立即上報安全部。安全部按照事故快報的時限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給上級主管部門。

  4.2事故調查

  4.2.1分級調查

  a、微傷事故由事故發生部門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結束后要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上報安全部備案。

  b、輕傷、重傷事故以上由安全部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安全部等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結束后,由事故調查組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要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上報安全部備案。

  c、死亡事故由遷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安全部和事故部門及有關部門配合調查。

  d、重大事故由上級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

  4.2.2事故調查組成員的組成

  a、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必須具有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

  b、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相關部門參加;

  4.2.3事故調查

  4.2.3.1現場處理

  a、事故發生后立即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b、事故發生后,應救護受傷害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c、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

  d、為救護受傷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4.2.3.2取證

  ——物證搜集

  a、現場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

  b、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貼上標簽、注明時間、地點、管理者。

  c、物件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證人材料搜集

  a、對證人的口述材料應認真考慮其真實程度,并做好記錄。

  b、要求證人對口述的材料要寫成書面材料。

  ——事實材料的搜集

  a、事故發生的.部門、地點、時間、受害者的個人基本情況;

  b、受害人的接受安全教育情況,是否持證上崗;

  c、有關工作環境方面的狀況

  d、個人防護措施狀況;

  e、出事前受害人的健康狀況;

  f、其它可能與事故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4.2.4原因分析

  根據事故發生的有關經過、搜集的有關資料進行事故原因的分析。分析事故原因時,應從直接原因入手,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再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分析出事故的全部原因。

  4.2.4.1屬于下列情況為直接原因

  a、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b、人的不安全行為。

  4.2.4.2屬于下列情況為間接原因

  a、技術和設計上的缺陷;

  b、教育培訓不夠、沒有培訓、缺乏不懂安全操作技術;

  c、勞動組織不合理;

  d、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e、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f、沒有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

  4.2.5責任分析

  a、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b、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c、根據事故后果和事故責任者,應負的責任由事故調查組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2.6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具體見附表)

  4.3事故責任認定

  4.3.1微傷事故由事故發生部門領導人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4.3.2輕傷事故由安全部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報公司領導審閱后執行。

  4.3.3重傷、死亡事故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領導審批后執行。

  4.3.4重大死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4.3.5對事故責任部門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瞞報、遲報、謊報者,按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細則》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4.4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4.4.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糾正和預防措施按照《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管理程序》執行。對糾正和預防措施的風險評價按照《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程序》執行。

  4.4.2事故部門根據提出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4.4.3措施完成后反饋到安全部,安全部組織人員進行落實和評審。

  4.4.4對事故的調查和糾正引起的文件的修改按照《文件控制程序》執行。

  4.5工傷保險

  4.5.1工傷認定

  4.5.1.1工傷認定范圍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b、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有證照齊全);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4.5.1.2工傷認定上報時間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5.1.3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交下列材料:

  a、工傷認定申請表;

  b、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c、身份證復印件;

  d、事故調查報告;

  e、醫療診斷證明、病歷復印件;

  4.5.2工傷鑒定

  a、市勞動保障局進行工傷認定填寫工傷認定書。

  b、市工傷鑒定服務中心根據認定書,組織進行工傷鑒定。

  4.5.3工傷賠償

  a、職工工傷鑒定得出,屬于工傷的由唐山市社會勞動保障局頒發《工傷證》。

  b、職工領到工傷證后,由人力資源部具體辦理工傷理賠事宜工作。

  4.6職業病調查處理程序

  a、各部門發現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立即上報安全部;

  b、安全部組織對職業危害崗位進行檢查,發現職業病的部門,及時將職業病人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安全部接到報告后將有關情況上報給遷安市勞動社會保障局;

  c、遷安市勞動社會保障局辦理有關手續委托唐山市職業病鑒定中心進行鑒定;

  d、鑒定出患有職業病的,由唐山市勞動社會保障局頒發職業病《工傷證》;

  e、人力資源部具體辦理工傷理賠相關手續。

  4.7事故結案歸檔

  事故結案歸檔包括以下資料;

  a、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b、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c、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d、現場調查記錄、照片、現場示意圖;

  e、物證、人證材料;

  f、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g、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h、有關事故的通報;

  i、工傷認定書;

  g、勞動能力傷殘鑒定表。

  4.8事故統計

  4.8.1公司所屬各單位于每月5日前,向公司安全部報送上月的《工傷事故統計表》。

  4.8.2安全部按規定,做好工傷事故統計和報送工作。

  5、相關文件

  文件管理程序

  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管理程序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管理程序

  相關方管理程序

  6、相關記錄

  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工傷認定申請表

  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

  工傷事故統計表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8

  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3、生產部是事故調查與處理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4、事故報告規定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當事者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和公司負責人,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報告

  (2)發生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現場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和撥打119報警,同時采取應急措施

  (3)發生人員重傷、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重大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影響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4)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簡要事故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5)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當發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應當妥善保護現場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事故證據。確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證物

  (7)事故檔案管理

  事故發生后,事故已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認定,并落實了整改措施,經事故調查小組同意,事故可以結案。結案后,主管部門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

  A、員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B、員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C、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D、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說明資料

  E、技術鑒定和實驗報告

  F、物證、人證調查資料

  G、事故責任人的自述材料

  H、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I、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J、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K、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L、有關本事故的通報及文件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9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一、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二、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火災事故。發生火災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學校發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學校發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學校發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由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根據事故的類別、性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一般事故。無人員死亡,重傷1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當在24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二)重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當在2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24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三)重特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3人或重傷10人或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其知道事故發生時,立即通過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報告,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五、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六、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制定事故應急處理程序:

  1、學生在課間活動中,追逐打鬧、跌倒碰傷、撞傷、互相間撕打扭傷等所引起的傷害,首先把學生送到學校衛生室進行簡單處理;如傷害較重,及時把學生送往附近的醫院治療;同時通知監護人到醫院配合治療,做好受傷學生家長的穩定工作,并及時調查事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辦法。老師事后主動為學生補課,辦理傷害事故的賠保事宜。

  2、在體育課上擅自行動或運動不當等造成的傷害,除現場急救外,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受害者送到附近醫院治療,并通知其監護人。待事故調查清楚,分清責任后,再提出處理辦法。

  3、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發生傷害,學校在獲悉情況后,要立即組織人員赴現場了解情況,組織急救,通知監護人,并及時報警。

  4、若有學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飲用水后發生不適,應由學校教師立即護送到附近醫院診斷治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若大面積發生學生不適情況,學校應立即組織搶救,并向衛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保護現場及48小時留樣食品;及時上報,2小時內分別向所在地衛生監督所、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衛生監督所調查取證;如為疑似人為投毒,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5、學校房屋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地帶,就地組織搶救,并撥“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及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6、場地、設施等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就地組織急救,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7、組織學生外出參觀和社會實踐活動等引起傷害時,就地組織急救,并撥打“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8、校內任何發現火情的人應及時撥打“119、110”,在消防人員未到達之前,學校應及時疏散學生到安全地帶,盡量避免人身傷害;如為疑似人為縱火,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10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及危害,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處置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則

  (一)預防為主,常抓不懈。公司食品質量安全領導小組、公司各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分析、預測,要把好生產加工源頭。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公司食品質量安全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公司各部門按各自職能負責應急處理各項工作。

  (三)反應及時、措施果斷。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公司食品質量安全領導小組要立即作出反應,迅速制定及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四)依靠科學、加強協作。要依靠科學妥善處理食品安全事故,公司食品質量安全領導小組要協調好公司各部門各司其責、通力協作,必要的時候要及時尋求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疾控中心、醫療單位等部門的協助。

  二、組織管理

  (一)建立企業產品投訴熱線96211,并向社會公示,歡迎廣大消費者和政府職能部門、新聞媒體進行社會監督。

  (二)企業自覺接受質監、衛生、工商等政府職能部門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抽檢),做到積極配合,實事求是,決不弄虛作假欺騙檢查,對檢查中提出的問題,及時認真整改。

  (三)公司成立公司食品質量安全領導小組

  1、負責檢查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依照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組織生產,合法經營,做到企業誠信、自律,不違法、不違規、不制假、不售假。

  2、負責教育企業全體員工,樹立以人為本,顧客第一,安全第一,質量第一,誠信第一的企業文化理念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按照標準生產合格、優質乳品,讓廣大消費者喝上放心奶。

  3、負責實施科技興奶、科技興企,加強全員專業培訓和現代化基礎設備設施(加工、檢測、冷鏈、信息化管理),提升企業整體素質和產業化水平,為生產安全、優質乳品打下堅實基礎。

  4、負責監督檢查企業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的持續運行。從乳品生產的源頭(奶牛飼養管理、原料奶驗收、原輔材料采購)到乳品加工(加工設備、工藝流程、成品奶檢驗、入庫冷藏)直至市場營銷終端(產品運輸、銷售網點),嚴格按規范操作,實行全程質量監控,做到環環扣緊,層層把關,凡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不準出廠,不準流入市場。

  5、負責監督檢查企業嚴格遵守國家食品標簽標準和廣告法規,把牛奶產品的真實屬性、營養成份、生產日期與保質期、貯存方法與飲用方法等,全面如實的告知消費者,不做任何夸大、虛假的企業產品宣傳,自覺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正、健康的市場經營秩序。

  6、負責產品安全質量自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各種不安全隱患。

  7、負責制定和實施企業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做到防患于未然,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各種突發事件的危害,竭力杜絕各種乳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社會和企業的穩定與生命財產安全。

  8、負責對突發事件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工作,研究制定相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措施;指揮和協調公司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等工作。

  (四)企業產品投訴熱線接到產品質量投訴,如有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立即向食品質量安全領導小組組長匯報。

  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重大食物中毒,食用染疫動植物及其產品引發或可能引發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食品引發或可能引發嚴重的傳染病暴發與流行,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食品在生產、流通、消費等過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引發或可能引發嚴重食源性疾患等其他事件。

  安全領導小組接到食品質量突發事件報告后,應按照以下分類采取相應措施:

  1、單起食品質量突發事件投訴、人數在1—2人,安全領導小組立即派相關人員到現場調查事故情況、分析事故確切原因。

  2、單起食品質量突發事件投訴,人數在3人以上或兩起及以上食品質量突發事件投訴,安全領導小組立即派相關人員到現場調查事故情況、分析事故確切原因,并及時尋求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疾控中心、醫療單位的協助。

  以上食品質量突發事件如經分析、排查,如確為公司產品引發的,應立即通知同批產品的相關客戶并組織同批產品的緊急召回等,同時要聯系好醫療單位作好對已食用本批產品的、可能發病的顧客的相關醫療措施。并且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書面報告,請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協助解決。

  3、出現下列情況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安全領導小組應在第一時間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書面報告,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導采取事故應急措施,同時公司調動一切可用力量進行應急處理。

  (1)一次出現由于食品質量問題引發的發病人數在50人以上;

  (2)發生群體性食用食品發病事故,并有人員死亡的;

  (3)引發發病的食品擴散未得到控制,死亡人數在繼續增加的;

  (4)其它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

  (五)事故報告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處理進程等,每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都必須有初次報告、進展報告和總結報告,以便于公司在相關方面改進及借鑒、總結。

  1、初次報告內容:發生事故的單位、地址;受害者的發病時間、發病人數、臨床癥狀及體癥;醫療單位、地址,搶救醫療的基本情況;事故現場采取的措施和調查處理的工作進度;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需相關部門協助事故救援和處理的有關事宜;事故的報送單位、簽發人和聯系電話及報送時間。初次報告應在知悉事故后立即報告。

  2、進展報告的內容: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理進程、事故原因等,在進展報告中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3、總結報告: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發生和處理進行總結,分析其中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理建議。總結報告應在事故處理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上報。

  三、應急保障

  (一)人員保障

  1、安全領導小組可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組織公司有關部門人員參加事故應急的各方面工作。

  2、安全領導小組應在日常加強應急處理相關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和組織應急事故處理的演練。

  (二)物資保障

  后勤部應及時提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的一切設施、設備和物資。

  (三)信息保障

  在事故處理期間,安全領導小組及相關人員應確保24小時信息通訊暢通。

  四、其它事項

  1、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未能履行職責的,要對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由食品質量安全領導小組宣布解除應急程序。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11

  一、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

  二、本著有事故報事故,無事故報平安,及時、準確無誤地如實上報各類事故和按月填報傷亡事故月報表。

  三、在校園內發生各類傷亡事故,均應立即按規定報告教體局安全辦,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經過、傷亡情況、損失情況、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應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好現場,組織搶險、施救。

  四、校內發生的輕微的意外受傷事故,學校按有關規定自行調查、協調處理。

  五、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特大傷亡事故,事故單位要積極配合上級教育、安監、公安等部門組成的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2002年12號令)和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

  六、對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以及無正當理由的,拒不接受事故調查及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12

  為了積極預防、妥善處理道路運輸安全事故,保護公司、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發生道路運輸安全后,現場有關人員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同時應當立即報告本公司主要負責人。

  第二條事故發生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條發生道路運輸安全死亡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四條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財產損失金額、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公司、報告人及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應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應將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單位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制定整改措施。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5、每起事故處理結束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13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類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公司內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般安全事故、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統計、報告

  (一)凡發生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并立即向交警、保險公司、120報告,同時立即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故意拖延不報,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負有安全管理職能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運管所、交警、安監、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報告,并根據事故大小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未及時報告企業或隱瞞事故的,對責任人停班學習,直至解聘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三)事故發生后,企業根據事故大小積極開展救援工作,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領導小組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術科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事故調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四)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三、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二)事故調查處理

  1、公司第二責任人主要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安全技術科主要實施,事故調查處理必須全面掌握:死者火化安葬、賠償調解、傷員救治、善后處理補償調解、財產賠償、保險索賠等工作,并組織好人員做好善后工作,與交警部門密切配合,保證整個事故平穩、有序、完善地得到處理,力爭杜絕社會影響,降低企業經濟損失。

  2、有關職能部門根據事故現場查勘情況和事故經過、車檢報告等資料分析事故原因,定出整改措施和處理辦法。

  3、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圖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科學的分析,主要從以下內容分析:

  (1)駕駛員違章因素:無證駕駛、開帶病車、疏忽大意、強行超車、占線行駛、超時疲勞駕駛等。

  (2)氣候因素:洪水、大霧、暴風、塌方、滑坡、泥石流等。

  (3)道路因素:陡坡、急彎、路滑、路面不平、擺攤堆物、路面狹窄等。

  (4)機械因素:制動、轉向、傳動、輪胎、燈光、雨刮等。

  (5)行人及非機動車因素:違章搭載乘車、搶機動車道、行人橫穿等。

  4、事故發生后要認真進行案例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后,要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和教育有關責任人,吸取教訓,杜絕同類事故發生。

  5、事故發生后,應收集相關資料:事故原因分析資料、切實可行的措施、駕駛員寫的事故經過和檢查、對相關人員的處罰和處罰憑證等,嚴格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相應處理,建立事故“四不放過”處理檔案,上報相關上級和主管部門。每起事故認真登記,處理情況認真記錄,建立事故處理臺帳。

  6、對發生的事故無死人情況的,由安全部門處理,報公司備案;發生的事故有死人情況的,必須召開現場會,公司要派人參加,共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增添防范措施。

  7、公司如發生各類交通事故,從事故發生地、現場施救、調解賠償、終結必須要有登記,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索賠終結書、財產索賠依據、傷員的治療病歷、發票、出院證明等有關重要資料必須做好復印備份工作,建立事故檔案,同時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汲取教訓,按公司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保證杜絕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8、肇事駕駛員除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理外,還必須根據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情況,寫出詳細客觀的事故經過,作出深刻的檢查。

  9、經調查、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確保人員、措施、時間、資金“四落實”。

  10、根據調查情況及事故認定書,按照事故大小和責任劃分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按相關法律、法規、企業管理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14

  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一、術語和定義

  1.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

  (1)職工因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2)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3)與企業的生產、工作有關,在生產區域內(包括廠區、礦區、貨場、建筑工地等),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4)企業發生各種災害或者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5)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認定的職工因工傷亡事故。

  2.職業病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導致的疾病。

  3.輕傷事故指受傷后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

  4.重傷事故指造成肢體殘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依據原勞動部頒發《重傷事故范圍》或經醫師診察后認為受傷較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會同工會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地方勞動部門審查確定為重傷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8.五不放過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

  二、事故的報告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員,迅速逐級上報。

  2.發生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在事故發生當月隨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月報表一同報送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企業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統計快報表》,24小時內報逐級上報至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

  4.發生死亡事故項目經理部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領導。

  5.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者姓名及自然狀況;

  (3)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4)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6.發生火災事故,應迅速逐級上報。

  7.職工經職業健康檢查確認患有職業病后,將患職業病人員檢查結果及處置情況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8.發生未遂事件應在發生當月報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項目經理和項目管理人員迅速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采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均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10.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2.重傷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同級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保衛等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確定事故責任。

  3.直屬項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衛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分公司所屬項目死亡事故調查應有分公司相關部門參加,配合當地政府安檢、公安、建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并協調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4.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職業病、傳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門、辦公室、物業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組織對病情、疫情的調查。

  6.發生未遂事件,由項目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事故發生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應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并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干涉、阻礙調查組的工作。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組調查等情況,由事故調查組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8.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事故發生單位、項目必須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相關人員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事故調查組同意撤銷對事故現場的保護后,方可組織對現場的整改、整頓后,恢復施工。

  9.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四、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的處理,由項目經理部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認定后,由項目經理部負責處理。

  2.區域分公司重傷事故的處理,由分公司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單位負責人領導認可后,報公司安全管理部,經公司領導認定后,由區域分公司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項目重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

  3.死亡事故的處理,經事故調查小組召開分析會,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向事故調查組提出書面結案申請。事故報告批復后,按批復文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交納事故罰款。

  4.發生各類因工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詳見各單位《應急準備和響應方案》。重大傷亡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相關程序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

  5.對未遂事件,項目經理部應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對事件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處罰。

  6.發生安全事故后,各單位必須按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并做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7.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五不放過”原則,進行及時、認真的處理。制定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要通過綜合評價后實施。

  8.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對工傷與職業病患者的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職工工傷范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為工傷和職業病患者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并辦理相關手續。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15

  一、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立即向公司負責人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區安全監督局和有關職能部門。

  3、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二、事故現場處置

  1、事故發生后,部門負責人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啟動公司應急事故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事故調查

  公司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公司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安檢部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16

  1、對學校安全事故實行逐級上報。

  2、學校各部門、教師或學生發現各類安全事故及安全隱患、必須第一時間上報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并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3、全體師生均可直接向學校舉報安全隱患或通過學校安全舉報箱舉報,如確認屬實,將予以一定獎勵。

  4、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例行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安全隱患要及時上報校長。

  5、學校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由辦公室電話或書面上報縣教育科技局。

  6、對于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不得遲報、瞞報或漏報,對延誤救援的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予以相應處罰。

  7、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進行及時、認真的調查,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及相關責任人。并對事故進行妥善處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17

  一、目的

  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發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調查、分析,落實防范設施,并按法規要求逐級報告,為建立正常的生產秩序提供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三、職責

  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處理工作,確保該制度的有效運行。

  2、事故單位對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事故,要根據本制度要求盡可能迅速地進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以確保工作效率。

  四、工作制度

  1、事故報告

  (1)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2)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當事人并需在3天內填寫好《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表》,交于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以上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用電話、電報、電傳等快速方法報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當地安監部門和公安等部門。

  (3)在報告事故的同時,應按《應急準備制度》要求開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損失擴大。

  (4)發生火災事故后,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發生生產、設備、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向公司職能部門報告,并盡快通知公司有關領導和其他相關部門。

  2、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和責任,堅持“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受不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措施不放過、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調查。

  (2)遇有與機械設備技術有關的輕傷事故或一次重傷1—2人事故,由經理、保安部及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

  (3)一次重傷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隸屬關系由安監局視情況進行調查、處理、結案。

  (4)重大傷亡事故,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第75號令,1991年2月22日)進行調查和報告。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部門、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6)調查組在三天內向公司報送《工傷事故調查表》,以便及時對事故進行分析處理。

  3、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應先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并把處理意見上報公司,由公司上報同級安監部門備案。

  (2)對于重傷、死亡或非傷亡的重、特大事故,經理代表組織、主持召開事故現場會,與會人員應包括事故單位相關人員及生產、技術、安全、設備、工會等有關負責人。

  (3)發生工傷事故后根據事由和事故原因給予當事人和其部門主管相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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