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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1
為保證安全生產,對我礦主要災害必須強化預防管理,為此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通三防”
1、瓦斯災害預防。①堅持以風定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②進回風巷道,做到隨時修護,保證進回風斷面
③通風系統合理、可靠、經濟、設施完整齊全
④局部通風質量達質標要求,消除串聯、循環風和不合理的通風
⑤礦長、技術負責人將通風瓦斯管理作為安全管理中重中之重來管理,對人、財、物的投入要保證,始終抓住瓦斯管理不松手。⑥瓦斯檢查員必須通過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在工作:中時刻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檢查瓦斯,一旦發現空班、漏檢、假檢、虛報,要給予嚴厲處罰
⑦強化井下各巷道工程質量,減少片邦冒頂,消除局部瓦斯積聚
⑧強化盲巷管理,按規程規定及時處理,不留隱患。
2、火災預防。①嚴禁煙火入井,一經發現開除出礦,嚴禁穿化纖衣服下井
②井口附近20米,嚴禁煙火、取暖、進行電焊工作
③加強機電完好管理,消除失爆,消除延燃電纜入井
④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放炮,查出違章放炮給予重處
⑤逐步改變落后的開采方式和采煤方法,提高資源回收,將自燃發火的程度降到最低
⑥礦領導、技安員在井下,每天都要對密閉、采空區和其他可能容易發火的地點,進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每天監測結果要有專門記錄
⑦一旦發現井下出現火災,如火勢不大,對人的安全威脅不大,要立即將火撲滅,然后向礦匯報,如火勢威脅大,應立即將全部人員沿逆風方向撤出,并立即向礦上匯報,礦接到匯報后要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處理方案,并制定出治理災害措施,進行治理,如威脅太大,本礦不能處理,要立即向鎮、縣有關部門匯報,以求得支持幫助處理。
3、煤塵預防。①井下所有進回風,都要安設灑水噴霧裝置,其中回風系統中每100米安設一組
②嚴格做到放炮后,裝煤前都應灑水降塵
③井下所有巷道,每月派專人對巷道邦的煤塵進行清掃,防止煤塵堆積。
4、頂板事故預防。①消除井下裸體巷道,如個別地段圍巖完整可以不支護,必須有專門報告報政府有關部批準
②采掘工作面和其他所有巷道的支護參數,支護質量都必須按設計支護,防止支護質量不合格而片幫冒頂傷人
③采掘工作中如遇煤巖破碎,要按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專設臨時支護
④嚴禁任何人在空頂下作業
⑤強化巷道維修,盡最大努力降低巷道失修率
⑥工作前,工作中嚴格敲邦找頂制度
⑦嚴格支護材料的材質規定,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支護材料。
二、機電事故預防
1、不合格的設備、器材嚴禁入井
2、杜絕失爆、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可靠、靈敏
3、停送電必須是專人,禁止隨意停送電
4、安裝、搬移、檢修設備,嚴禁帶電作業
5、機電完好率達到質量要求。
三、提升運輸事故預防
1、提升設備質量,提升能力達到要求,嚴禁設備帶病提升負荷提升
2、每班工作前要認真檢查設備,工作中設備運輸情況都要清楚掌握,并作好運行記錄
3、加強日常維修、注油、超期服務設備進行大修
4、斜坡一坡三檔、聲光信號,應齊全、完好、靈敏、可靠
5、斜坡和上下車場的軌道質量應滿足運輸要求
6、絞車司機、磨盤工:,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7、人力運輸必須嚴格煤礦操作規程執行,嚴禁違章推車。
四、水害事故預防
1、準確掌握周邊小窯水,采空區積水和本礦井涌水情況
2、采空區,上山的密閉必須牢固可靠,防止造成災害
3、井下水池容積應滿足涌水量要求,必須保證定時清掏
4、水泵排水能應大于涌水量,現場必須要備水泵作備用。
5、保證水溝暢通,不積水。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2
1、我礦主要災害包括:水災、火災、瓦斯、煤塵、提升運輸、頂板等災害。
2、為預防各類災害事故的發生,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礦組織專門制定《20xx年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各類災害的存在條件、危險分析、危害程度范圍預測等分別制定了預防措施,并根據事故性質制定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發生事故后的上報制度及應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并報集團公司批準。不編制或內容不全、不及時上報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3、礦長、總工程師及各專業要組織職工對礦井災害預防計劃和救援預案進行學習,認真抓好落實,讓每一名職工了解掌握礦井的災害隱患及預防與處理措施,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4、礦長負責《災防計劃》所列工程項目的落實,并根據礦井生產中實際變化情況,有通防科及時對《災防計劃》修改補充(每季度至少一次)。對修改后的《災防計劃》要及時向職工傳達貫徹,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5、每年必須要與救護隊聯合,有計劃的組織一次礦井反風演習和救災演習,并進行總結,演習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提高礦井抗災能力,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6、按照明確職責,重點檢查、預防為主的原則。各專業根據所轄范圍,對可能出現的事故危害,提出處理意見或整改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7、對特殊地點實行重點監控管理,由專業領導分班盯崗,及時匯報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異常現象,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8、出現異常情況,各崗位作業人員要及時匯報礦調度室、專業領導,根據事故應急處理計劃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人員,采取措施,積極組織自救,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9、以上考核由通防科負責建立考核臺帳。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3
為加強我礦主要災害的預防和管理,控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我礦實際,確定火災、水災、煤塵爆炸、瓦斯爆炸事故、頂板事故、提升運輸、職業危害事故等為我礦主要災害。
第2條 礦每年在制定《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時,要把礦井主要災害預防措施納入《計劃》內容。在每季開始前15日,礦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情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3條 礦井每月25日前,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礦井隱患排查工作,分a、b、c三級建立臺帳,制定隱患治理措施,組織落實。a、b級隱患按程序上報。
第4條 礦井各種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違反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的規定。安全監察部門負責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按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執行的情況,應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釀成事故的,從嚴處理。
第二章 瓦斯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5條 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并按瓦斯鑒定結果對礦井瓦斯進行管理。
第6條 礦井每月初對瓦斯管理重點區進行排查,對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點區必須制定專門防治措施,并嚴格按措施執行。
第7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8條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并由通風部門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9條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第10條 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
第11條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
第12條 發生瓦斯積聚現象或瓦斯超限時可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
1、當瓦斯涌出異常系由通風系統或通風參數變動引起時,應首先考慮去除誘發異常的事件,以恢復正常;無效果時,應考慮換用大功率局部通風機、調壓、堵漏等措施。
2、當瓦斯源范圍小,且由較集中的裂隙通漏出時,可采用包幫埋管方法抽出。
3、當瓦斯來自小型儲瓦斯空間時,可用注高水材料等方法填充空洞,隔絕瓦斯源。
4、當瓦斯來源為與采空區無直接的聯系時,可用風筒等導風吹散。
5、當掘進面瓦斯涌出量較大,加大風量不能將瓦斯稀釋到允許濃度時,可采用邊排邊掘的辦法。先采用鉆孔自然排放,仍不奏效時,改用機械抽放。
6、采煤面回風隅角瓦斯超限時,應首先采用加大工作面風量的措施,并配合導風簾等措施進行治理;在加大風量仍不能杜絕工作面回風隅角瓦斯超限時,就應使用瓦斯抽排風機抽排回風隅角瓦斯。
7、采區的的瓦斯管理嚴格執行雙風機、雙電源,每班檢查不少于三次,風機實行專人管理,通風系統合理,監控系統可靠,導排管路嚴密。
第13條 當發生有害氣體突然涌出時,可采用調整通風系統的措施,消除有害氣體。但在通風系統調整過程中,必須嚴格檢測影響區域內風量和有害氣體變化情況,若有害氣體涌出異常時,應立即停止調整,并采取相應措施處理。
第14條 對有高溫、自燃的區域,必須嚴格監視瓦斯變化,防止瓦斯燃燒或爆炸。
第15條 瓦斯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第16條 貫徹先抽后掘,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治理方針,建立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多舉并措的瓦斯治理體系,保證瓦斯抽、放使用正常,抽、掘、采平?
第三章 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16條 礦井必須制訂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各項規定,并符合消防部門的要求。
第17條 木料場、矸石山與進風井的距離不得小于80m。木料場與矸石山的距離不得小于50m。
第18條 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的水池共用,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第19條 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并應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第20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第21條 井筒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20m范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22條 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23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須制訂安全措施,經礦長批準,由礦長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第24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送至使用地點,剩余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
第25條 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
第26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第27條 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機電科、安全科、通防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第四章 內因火災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28條 每年初應根據礦井全年接續情況制定防滅火工程計劃,并按計劃實施防滅火措施,當礦井接續改變或現場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防滅火工程計劃。
第29條 必須采用正規開采順序,依次開采,避免在一個采區形成兩個以上孤島采面。杜絕同一區段(條帶)采空區兩側同時回采。
第30條 優化采煤工作面接替順序,避免尾隨采煤工作面沿空掘進,以防掘進頭與采面間漏風。不得已出現該情況時,掘進頭與采面間距應不少于500m。
第31條 沿空掘進應留設不小于2m的小煤柱,減少向鄰近采空區漏風。
第32條 沿空掘進巷道,正常情況下,每周一次測定采空區溫度并取樣氣樣分析。若出現異常,必須每班至少進行一次溫度測定,進行一次鉆孔氣樣分析。根據鉆孔的溫度和氣體濃度,分別繪制出與時間的變化曲線。
第33條 沿空掘進揭露聯絡巷、溜煤眼、廢棄巷道時,要及時采用措施,進行防滅火處理。
第34條 對于巷道冒預、煤柱破碎區域或巷道揭露的斷層、廢棄巷道的首先進行背邦、用不然材料充填、噴漿和注膠處理,并根據現場條件設置測溫、取氣鉆孔,孔底距表面距離必須大于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
第35條 對相鄰采空區的切眼和停采線附近50m內應加強觀測,并進行防火預處理,發現隱患必須進行處理。
第36條 對巷道自燃危險區域采用噴漿和注凝膠等技術,對采空區自燃危險區域應采用加快推進速度、注氮、灌漿或氣霧阻化劑等防治自燃發火措施。
第37條 對采過的溜煤眼、聯絡巷等與采空區相通的巷道,必須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
第38條 采煤工作面停采、回撤期間,應及時調整工作面風量,并進行自燃危險性預測,有危險時應采取預防措施。
第39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應及時組織回撤,并進行永久性密閉,從停采之日起最遲不得超過45天,并預留注漿管和觀測孔。
第40條 采煤工作面封閉后,必須對停采線采取注漿等措施進行預防性處理。
第41條 內因火災事故的的預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生產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第五章 煤塵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42條 礦井必須制定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制,實行工程質量驗收綜合防塵一票否決制度。
第43條 礦井主要進風大巷、采區進風巷、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必須安裝凈化風流水幕,水幕要能覆蓋全斷面,使用正常。
第44條 按沖塵制度定期對礦井及采區巷道、采掘工作面等地點進行沖塵,杜絕煤塵堆積現象。
第45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煤層注水,煤層注水設計應在工作面設計中明確(薄煤層工作面不考核煤層注水)。
第46條 掘進工作面錨噴巷道噴漿時必須使用除塵風機或安裝除塵器,除塵風機距迎頭距離不得超過150m。
第47條 炮掘工作面必須安設放炮噴霧裝置,放炮噴霧距迎頭距離不超過30m。
第48條 必須采用濕式打眼,鉆眼排出的煤(巖)粉成糊狀。
第59條 放炮前后對放炮地點前后20m范圍灑水降塵。
第50條 井下所有轉載點(含裝載點和卸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
第51條 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安裝質量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并懸掛隔爆設施牌板。
第52條 煤塵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安全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第六章 礦井水災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54條 礦井每月初根據生產接續及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對礦井水害進行分析,編制水害分析報告,并將主要內容納入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
第55條 每月初對采掘工作面水害(情)進行預測預報,并根據生產情況,對水害地點提前5~6天發出水害通知單。水情預報和水害通知單要發放到有關區隊、科室及分管領導。
第56條 礦井、采區排水能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57條 采掘工作面排水能力不小于該工作面預計最大涌水量的1.5倍。排水系統必須完好,要有專人負責,確保排水能力。
第58條 凡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采掘工作面,必須采取措施,查明原因。
第59條 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則,認真搞好探放水工作。
第60條 采空區密閉墻必須留設泄水裝置,以防人為造成采空區大量積水。
第61條 封閉不良鉆孔,必須超前啟封處理。
第62條 各項防治水工程列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由礦長組織按期保質保量完成。
第63條 健全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按《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要求做好觀測及資料整理工作。
第64條 各種防水隔離設施要有專人負責,確保完好。
第65條 各類防(隔)水煤柱不得隨意破壞。已破壞的要采取措施,恢復其防(隔)水能力。
第66條 每半年對相鄰礦井采掘情況及積水情況進行一次調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67條 礦井水災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地測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第七章 頂板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68條 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在松軟的煤、巖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
第69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措施。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70條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72條 維修巷道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第74條 下列情況應列為頂板管理隱患,必須編制專門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1、掘進工作面貫通各類廢棄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種采礦安全邊界(受水、火、瓦斯威脅地點)及重要技術邊界。
2、采煤工作面過落差大于采高的斷層以及礦山壓力顯現劇烈等地質構造復雜區。
3、工作面安全出口與巷道銜接處20m范圍內巷道嚴重變形、高度小于1.8m。
4、采煤工作面過廢棄巷道及內錯布置的聯絡巷。
5、工作面切眼、巷道交岔點、穿層巷道、斷層區及圍巖破碎帶、沿空巷道、有范圍較大的頂板淋水巷道、各類硐室等未采用經專門設計的聯合支護。
6、煤巷錨網支護大斷面硐室、交叉點出現顯著離層。
7、在動壓影響區進行巷道掘進或維修。
8、在高應力集中和有沖擊傾向性區域掘進施工巷道。
第75條 煤礦頂板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生產科、安全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第八章 職業危害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76條 凡有粉塵作業的`單位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和無塵或低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
第77條 職工使用的防止粉塵危害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
第78條 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職工按規定和要求使用。對初次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進行防塵知識教育和考核,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粉塵作業。
第79條 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又未積極治理,嚴重影響職工安全健康時,職工有權拒絕操作。
第80條 對新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對在職的、離職的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檢查的內容、期限和塵肺病診斷標準,按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職業病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81條 對已確診為塵肺病的職工,必須調離粉塵作業崗位,并給予治療或療養。塵肺病患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82條 下列病癥之一者,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1、活動性肺結核及肺外結核病;
2、慢性肺疾病,嚴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3、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4、嚴重的心血管系統疾病;
5、經醫療鑒定,不適合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第83條 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大于85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時,還應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
第84條 礦區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工業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85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放射防護責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設置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建立放射防護工作管理檔案。
2、制定并實施放射防護管理規章制度。
3、制定對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進行放射防護檢測和檢查。
4、組織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法規、專業技術的知識培訓。
5、制定并落實放射事故預防措施與應急預案,發生放射事故,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第86條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儲存場所和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其入口處必須設置放射性標志和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在室外、野外從事放射工作時,必須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并設置危險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第87條 放射同位素源的儲存場所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并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帳物相符,記錄資料完整。
第88條 嚴禁未經許可或者在許可登記范圍外進行訂購、銷售、轉讓、調撥、借用和出租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射線裝置。
第89條 廢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并送交原供貨單位回收或上報上級管理部門安排處理。
第90條 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各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第91條 安全科要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妥善保存職工上崗前、離崗及退休前和定期職業性健康檢查資料,并及時將檢查結果通知本人。
第92條 職業危害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醫院、安全科、工會、計量辦、通防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93條 本制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94條 各有關單位嚴格按照本制度抓好各自范圍內的工作,確保各預防管理制度順利實施,否則給予單位負責人 50~200 元的罰款,性質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4
1、我礦主要災害包括:水災、火災、瓦斯、煤塵、提升運輸、頂板等災害。
2、為預防各類災害事故的發生,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礦組織專門制定《20xx年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各類災害的存在條件、危險分析、危害程度范圍預測等分別制定了預防措施,并根據事故性質制定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發生事故后的上報制度及應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并報集團公司批準。不編制或內容不全、不及時上報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3、礦長、總工程師及各專業要組織職工對礦井災害預防計劃和救援預案進行學習,認真抓好落實,讓每一名職工了解掌握礦井的災害隱患及預防與處理措施,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4、礦長負責《災防計劃》所列工程項目的落實,并根據礦井生產中實際變化情況,有通防科及時對《災防計劃》修改補充(每季度至少一次)。對修改后的《災防計劃》要及時向職工傳達貫徹,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5、每年必須要與救護隊聯合,有計劃的組織一次礦井反風演習和救災演習,并進行總結,演習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提高礦井抗災能力,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6、按照明確職責,重點檢查、預防為主的原則。各專業根據所轄范圍,對可能出現的事故危害,提出處理意見或整改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7、對特殊地點實行重點監控管理,由專業領導分班盯崗,及時匯報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異常現象,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8、出現異常情況,各崗位作業人員要及時匯報礦調度室、專業領導,根據事故應急處理計劃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人員,采取措施,積極組織自救,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9、以上考核由通防科負責建立考核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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