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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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管理制度(通用22篇)

  現如今,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通用22篇)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1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局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二、公司設財務部,財務部主任協助總經理管理好財務會計工作。

  三、出納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和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四、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近期報帳。

  五、財務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于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并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六、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移交交接必須由建設局財務科監交。

  會計核算原則及科目

  七、公司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關于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帳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八、記帳方法采用借貸記帳法。記帳原則采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九、一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十、銀行帳戶印鑒的使用實行分管并用制,即財務章由出納保管,法人代表和會計私章由會計保管,不準由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一、銀行帳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帳,不準多筆匯總高收,也不準以收抵支記帳。按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調節逐筆調節平衡。

  十二、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限額,不得以白條抵作現金。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確保庫存現金的帳面余款與實際庫存額相符,銀行存款余款與銀行對帳單相符,現金、銀行日記帳數額分別與現金、銀行存款總帳數額相符。

  十三、因公出差、經總經理批準借支公款,應在回單位后七天內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經總經理批準,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十四、嚴格現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資、工程支出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得直接兌付現金。

  十五、領用空白支票必須注明限額、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報總經理報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均必須存放保險柜內,嚴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蓋上印章。

  十六、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手人、部門負責人簽名,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報銷付款。

  十七、未經董事會批準,嚴禁為外單位(含合資、合作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

  十八、所有辦公用具、用品的購置統一由辦公室造計劃、報經領導批準后方可購置。

  十九、所有用具必須統一由辦公室專人管理。辦理登記領用手續、辦公柜、桌、椅要編號,經常檢查核對。

  二十、個人領用的辦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丟棄和外借,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如有遺失,照價賠償。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群眾的合作經濟組織,其資產全部歸供銷社社員所有,受法律保護,各級理事會依法管理,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保護社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縣聯社對縣直各企業、基層供銷社實行主任、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主要經濟指標實行逐年核定、分項考核、年終審計兌現。

  各企業應根據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各個環節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職責分明,獎懲嚴明。

  第三條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以及各項方針政策,決不允許坑農害農事件發生。

  第二章資產經營管理

  第四條縣聯社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必須替社員監督管理好社有資產。

  基層供銷社主任作為企業法人代表,直接對農民的合作社負責,要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保證其經營管理的社有資產保值增值,接受縣聯社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社屬企業的社有資產經營主體是縣聯社,縣聯社行使對社屬企業管人、管事、管資產的權利,各企業的經理在縣聯社的授權下經營社有資產,要對社有資產合法權益負責。

  第六條各基層供銷社、縣直各單位對社有資產的承包、租賃、經營實行分層審批制。

  所有承包租賃要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防止暗箱操作,造成社有資產流失。

  1—3年期(含三年)的資產承包、租賃合同由本級社務委員會決定并經職代會通過。

  4—5年(含五年)的資產承包、租賃合同,由縣聯社主任辦公會議審批并備案;超過5年期以上的承包租賃合同,須由本單位提出方案和書面合同,由縣聯社常務會議審批并備案。

  第七條各基層供銷社,縣直各單位必須做好資產管理制度的建設,健全資產登記手續,建立產權變更審批程序,加強資產增減變動、毀損報廢處理的核算和管理。

  報廢的固定資產及庫存商品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必須由縣聯社審批在當期損益中核算。

  建立并登記產權變動和資產管理臺帳,及時地記錄和反映所有產權資產增減的品種、數量、結構和價值等全面的資料,同時要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建立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對企業經營管理者既有激勵機制,又有約束機制。

  第八條企業為了盤活資產,凡涉及土地變更,資產處置等,必須按規定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值作為處置資產的價格依據,不得隨意估價或低價出售。

  并將評估情況及時報告縣聯社。

  第九條為確保社有資產的安全,各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將社有資產為其它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或抵押。

  第三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條對于企業的自身基本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等新增固定資產。

  要對項目投資總額進行認真預算,積極籌措資金,企業在征得發改、城建、規劃、等部門的同意后,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必須報縣聯社審批后,方可進行項目建設招投標。

  項目竣工后,要及時進行工程決算,和帳務處理,嚴格管理好資產。

  第十一條企業購買運輸工具、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報縣聯社審批,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二條企業現占用的土地屬國家劃撥的土地,拍賣、出讓應按國家土地政策執行,企業不得向其它個人轉借或抵押土地使用證。

  企業出售或轉讓經營設施價值在1萬元以上的,必須由縣聯社審批,同時要及時收回資金,進行帳務處理,按財務制度辦理有關手續。

  變賣收入要在縣聯社的監督下有計劃的使用,決不能胡支亂花。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維修,一次性投資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必須報縣聯社審批,在當期損益中核算,年終考核可視利潤,不準掛帳。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社有資產收益歸本級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社有資產收益包括承包利費收入和租賃收入等。

  第十五條社有資產收益主要用于上繳社有資產使用費及干部職工的.各種勞動保險費等鋼性開支。

  一般不得用于發本單位行政人員的工資。

  各企業行政人員要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本著“以收定支”的原則,收多少,支多少,不能坐吃皇糧,更不能將發不了的工資預提掛帳。

  要積極開展業務創收,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第十六條農資商品經營及農副產品的收購屬集體經營收入,企業必須按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正確核算,嚴禁體外循環,私設“小金庫”。

  第十七條經縣聯社批準出租或拍賣的固定資產收入,原則上留給企業,用于供銷合作事業的發展,按規定辦理有關財務手續,并在縣聯社監督下合理開支。

  第五章費用管理

  第十八條會計人員必須嚴格審查外來原始憑證,對于不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如“白條”現象等,會計人員不準入帳。

  對各項費用支出,必須嚴格把關,手續齊全。

  無經辦人簽名和單位領導審批的費用開支,不準報銷,對于數額較大的開支項目。

  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下帳報銷。

  第十九條企業的業務招待費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要同企業的經營情況和帶來的經濟效益掛鉤,不搞鋪張浪費,損公肥私,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對已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企業所得稅法》進行帳務處理,要遵守企務公開制度,按月向職工大會公布,實行民主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企業的通迅費用,包括主任(經理)的手機費,固定電話費,原則上據實列支,但要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而視,虧損企業不得報銷通訊費。

  第二十一條縣直企業的各項費用支出,嚴格執行按月由縣聯社審核后進行帳務處理。

  第六章項目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爭取的所有項目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滯留、截留挪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否則帶來的后果由單位一把手負責。

  第七章經營責任

  第二十三條基層供銷社的主任、公司經理是企業的法人代表,對本企業的財務管理全面負責,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社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企業的財務人員要在主任(經理)領導下具體搞好財務管理工作,企業的全休職工都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并監督執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企業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經營的農資商品必須從正規渠道進貨,杜絕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否則被質檢、工商、農業部門查獲,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單位負責人承擔。

  各單位為購進商品,儲存化肥及其它業務,需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收到借款后記入短期借款戶下,月利率不得超過8‰。

  外單位及個人向企業投入的資本金,記入實收資本戶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只可分得紅利,不得計付利息。

  如果計付利息只能作為借款,記入短期借款戶下,不能作為資本金。

  第二十五條在財務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財經法規規定,并視情節輕重,縣聯社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經濟責任或予以必要的行政處罰,年終考核將實行一票否決,并不得提拔職務、對于問題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1、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和決策失誤,玩忽職守,致使企業遭受較大損失的。(一次損失在一萬元以上的)。

  2、財務人員違反《會計法》規定,集體經營收入不帳,私設“小金庫”,給企業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編造篡改會計數據,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該支不支,使企業經濟包袱不斷增加,嚴重影響企業發展后勁的。

  4、借故業務招待大吃大喝,請客送禮、胡支亂花、浪費集體資財的。

  5、不執行縣社財務制度,不經審批,擅自修建,搞土地變更,使社有資產流失的。

  6、放松管理,使企業連續發生虧損的。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主任(經理)要認真遵守,并自覺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縣聯社的各項管理制度,縣聯社審計科對各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制度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主任(經理),除賠償損失外,要給予免職、撤職或開除,觸犯法律法規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財務人員不能執行財務制度的要免去會計或出納職務,造成損失要給予賠償,違犯法律法規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從20xx年元月一日起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及時向縣聯社財統科反映。

  第三十條各企業根據本制度制定企業內部管理實施細則。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1、為簡化支出審批手續,提高工作效率。

  2、防止因私占用公司財產。

  二、適用原則

  部門經理可適當的將其權限或部份權限,以文字性形式,授權給其副經理或部門主管等。

  三、審批程序

  1、報銷:

  經手人、證明人(持原始憑證)、分管經理(部門負責人)、財務部

  四、審批內容

  1、購買日常辦公用品、計算機的外設配件和耗材之支出計劃,由使用人提出申請,填寫采購單據,報公司總經理審批核準,交由采購部門進行采購。

  2、參展/會費:由經辦人隨借款單附上邀請函與蓋章完全的參展申請表復印件,由部門經理審批,財務部審核付款。本地展會原則上不得支付會務費;外地展會如在參展費中包含會務費用的,必須注明人數與明細并履行上述審批手續。凡批準住會,予以報銷往返車票與會務費;不住會的,報銷車票與差旅補助。

  3、凡是參加境外展覽會,必須至少提前一個月向公司總經理提交專項申請報告,注明參展必要性、參展人數、費用預算等。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4、差旅費: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出差計劃,應注明出差地點、事由、時間、人數、由部門經理審核出差的.必要性和借款的合理性、經理簽字后交財務付款。各部門經理憑出差報告先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借款。(所有境外出差必須提前書面請示總經理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5、工資、獎金的支出:由公司人事部核準每月考勤,財務部編制發放表,經理簽字確認,并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財務發放。

  6、業務費用:業務費用包括業務交通費(含油費、保養費、過路費、搬運費)、快遞費、禮品費及業務招待費。經總經理批準的業務費用由部門經理審批;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建立、健全內部約束機制,進一步規范企業財務管理行為,推動企業加強預算管理, 根據財政部頒發的《關于企業實行財務預算管理的指導意見》和集團公司實施全面預算管理的要求, 結合集團企業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屬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屬單位。

  第二章 財務預算基本內容

  第三條 預算管理是利用預算對企業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各種財務及非財務資源進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組織和協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完成既定的經營目標。

  第四條 企業財務預算是企業全面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全面預算的中心。企業財務預算是在預測和決策的基礎上,圍繞企業戰略目標,對一定時期內企業資金取得和投放、各項收入和支出、企業經營成果及其分配等資金運動所作的具體安排。財務預算與業務預算、資本預算、籌資預算共同構成企業的全面預算。

  第五條 企業財務預算應當圍繞企業的戰略要求和發展規劃,以業務預算、資本預算為基礎,以經營利潤為目標, 以現金流為核心進行編制,并主要以財務預算報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第六條 企業財務預算一般按年度編制,業務預算、資本預算、籌資預算分季度、月份落實。

  第三章 預算組織分工

  第七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財務預算的管理工作負總責,各企業應設立財務預算委員會或指定企業財務管理部門負責財務預算管理事宜,并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

  第八條 財務預算委員會主要擬訂財務預算的目標、政策,制定財務預算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審議、平衡財務預算方案,組織下達財務預算,協調解決財務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問題,組織審計、考核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督促企業完成財務預算目標。

  第九條 財務預算編制在企業財務預算管理委員會領導下進行,企業財務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編制、審查、匯總、上報、下達;負責預算執行和日常流程控制;負責預算執行情況的分析和報告;負責預算執行情況考核等。

  第十條 企業內部生產、投資、物資、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部門業務涉及的財務預算的編制、執行、分析、控 制等工作,并配合財務預算委員會做好企業總預算的綜合平衡、協調、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負責人參與企業財務預算委員會的工作,并對本部門財務預算執行結果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企業是財務預算執行單位,在公司董事會或公司經營層的指導下,負責本單位現金流量、經營成果和各項成本費用預算的編制、控制、分析工作,接受企業董事會的檢查、考核。其企業主要 負責人對本單位財務預算的執行結果承擔責任。

  公司對公司所屬企業實施財務預算管理各企業財務預算方案必須上報公司總部審核批準。

  第四章 財務預算的編制

  第十二條 預算編制是實現全面預算管理的關鍵環節,編制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預算執行結果。財務預算編制要在企業全面預算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編制方針指引下進行。

  第十三條 企業編制財務預算要按照內部經濟活動的責任權限進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和要求:

  (一) 堅持效益優先原則,實行總量平衡,進行全面預算管理;

  (二) 堅持積極穩健原則,確保以收定支,加強財務風險控制;

  (三) 堅持權責對等原則,確保切實可行,圍繞經營戰略實施。

  第十四條 企業編制財務預算要按照先業務預算、資本預算、籌資預算,后財務預算的流程進行,并按照各預算執行單位所承擔經濟業務的類型及其責任權限,編制不同形式的財務預算。

  第十五條 業務預算是反映預算期內企業可能形成現金收付的生產經營活動(或營業活動)的預算,一般包括銷售或營業預算、生產 預算、制造費用預算、產品成本預算、營業成本預算、采購預算、期間費用預算等,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并參照公司具體要求編制。

  第十六條 資本預算是企業在預算期內進行資本性投資活動的預算,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預算、權益性資本投資預算和債券投資預算。

  第十七條 籌資預算是企業在預算期內需要新借人的長短期借款、經批準發行的債券以及對原有借款、債券還本付息的預算,主要依據企業有關資金需求決策資料、發行債券審批文件、期初借款余額及利率等編制。

  企業經批準發行股票、配股和增發股票,應當根據股票發行計劃、配股計劃和增發股票計劃等資料單獨編制預算。股票發行費用,也應當在籌資預算中分項作出安排。

  第十八條 財務預算主要以現金預算、預計資產負債表和預計損益表等形式反映。企業應當按照公司制定的財務預算編制基礎表格和財務預算指標計算口徑進行編制。

  第十九條 企業財務預算可以根據不同的預算項目,分別采用固定預算、彈性預算、滾動預算、零基預算、概率預算等方法進行編制。同時在編制時,為確保預算的可執行性,可設立一定的預備費作為預算外支出。

  第二十條 編制企業財務預算,應按照“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序進行。按照下達目標、編制上報、審查平衡、審議 批準、下達執行等編制程序進行編制,并制定詳細的財務預算編制政策。

  財務預算編制結束后,于當年11月底前將財務預算方案上報集團公司,經審查、匯總、平衡后批復各企業執行。

  第二十一條 預算的編制日程:年度預算的.編制,自預算年度上一年的10月1 日開始至11月25日全部編制完成, 并在次年1月底前分解落實財務預算指標。各企業要依照企業全面預算管理要求編排預算,并制訂詳細的編制日程和要求, 確保財務預算的順利編制。

  第五章 財務預算的執行、控制與差異分析

  第二十二條企業財務預算一經批復下達,各預算執行單位必須認真組織實施,并將財務預算指標層層分解,從橫向和縱向落實到內部各部門、各單位、各環節和各崗位,形成全方位的財務預算執行責任體系。控制方法原則上依金額進行管理,同時運用項目管理、數量 管理等方法。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將財務預算作為預算期內組織、協調各項 經營活動的基本依據,將年度預算細分為月份和季度預算,以分期預算控制確保年度財務預算目標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強化現金流量的財務預算管理,按時組織預算資金的收入,嚴格控制預算資金的支付,調節資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風險。對于預算內的資金撥付,按照授權審批程序執行。對于預算外的項目支出,應當按財務預算管理制度規范支付程序。對于無合同、無憑證、無手續的項目支出,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銷售或營業、生產和成本費用預算,努力完成利潤指標。一般情況下,沒有預算的, 要堅決控制其發生。對費用預算實行不可突破法,節約獎勵,且預算項目之間原則上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條 在日常控制中,企業應當健全憑證記錄,完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嚴格執行生產經營月度計劃和成本費用的定額、定率 標準,加強適時的監控。各預算管理職能部門都要相應建立財務預算管理簿,按預算的項目詳細記錄預算額、實際發生額、差異額、累計 預算額、累計實際發生額、累計差異額。

  第二十七條 在管理過程中,對納入預算范圍的項目由預算執行部門負責人進行控制,預算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監督,并逐步借助計算機系統進行管理。預算外的支出由企業財務預算管理委員會直接控制。

  第二十八條 企業必須建立財務預算報告制度, 要求各預算執行部門定期報告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對于財務預算執行中發生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出現偏差較大的重大項目, 財務預算管理委員會應當責成有關預算執行部門查找原因, 提出改進經營管理的措施和建議。

  預算差異分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本期預算額、本期實際發生額、本期差異額、累計預算額、累計實際發生額、累計差異額;

  (二) 對差異額進行的分析;

  (三) 產生不利差異的原因、責任歸屬、改進措施以及形成有利差異的原因和今后進行鞏固、推廣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企業財務管理部門應當利用財務報表監控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及時向預算執行部門、企業財務預算委員會乃至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提供財務預算的執行進度、執行差異及其對企業財務預算目標的影響等財務信息, 促進企業完成財務預算目標。

  第六章 財務預算的調整

  第三十條 下達執行的年度財務預算,一般不予調整。財務預算執行單位在執行中由于市場環境、經營條件、政策法規等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財務預算的編制基礎不成立, 或者將導致財務預算執行結果產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調整財務預算。

  第三十一條 提出預算修正的前提。當某一項或幾項因素向著劣勢方向變化,影響財務預算目標的實現時,應首先挖掘與預算目標相關的其他因素的潛力,或采取其他措施來彌補,只有在無法彌補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財務預算修正申請。

  第三十二條 確需調整的財務預算,應當由預算執行部門逐級向企業財務預算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闡述財務預算執行的具體情況、客觀因素變化情況及其對財務預算執行造成的影響程度, 提出財務預算的調整幅度。

  企業財務管理部門應對預算執行單位的財務預算調整報告進行審核分析,集中編制企業年度財務預算調整方案,提交財務預算委員會審報公司總部確認后方可下達執行。

  第七章 財務預算的專評與激勵

  第三十三條 預算年度終了,財務預算委員會應當向董事會或者 經理辦公會報告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并依據財務預算完成情況和財務預算審計情況對預算執行部門進行考核。

  第三十四條 財務預算的考評具有兩層含義:一是對整個企業財務預算管理系統進行考核評價,即對經營業績進行評價;二是對預算執行者的考核與評價。財務預算考評是發揮預算約束與激勵作用的必要措施,通過預算目標的細化分解與激勵措施的付諸實施,達到 “人人肩上有指標,項項指標連收入” 。

  第三十五條 預算考評是對預算執行效果的一個認可過程。要結合企本業濟經責任制考評求要,制定考評細則。考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目標原則:以預算目標為基準,按預算完成情況評價預算執行者的業績;

  (二) 激勵原則:預算目標是對預算執行者業績評價的主要依據,考評必須與激勵制度相配合;

  (三) 時效原則:預算考評是動態考評,每期預算執行完畢應及時進行;

  (四) 例外原則:對一些影響預算執行的重大因素,如產業環境的變化、市場的變化、重大意外災害等,考評時應作為特殊情況處理;

  (五) 分級考評原則:企業預算考評要根據組織結構層次或預算目標的分解層次進行。

  第三十六條 為調動預算執行者的積極性,企業可以制定激勵政策,設立經營者獎、效益獎、節約獎、改善提案獎等獎項。

  第三十七條 財務預算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財務預算審計,糾正議批準,重大的調整應提交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審議批準,并財務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維護財務預算管理的嚴肅性。

  財務預算審計可以全面審計或者抽樣審計,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組織不定期的專項審計。

  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管理部門應當形成審計報告,直接提交財務預算委員會乃至董事會或者經理辦公會,作為財務預算調整、改進內部經營管理和財務考評的一項重要參考。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以前制度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本制度及本企業管理需要擬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制度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三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以提高會計資訊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監督公司財産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管理部定期進行財産清查。

  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說明書,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條財務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公司財務管理中心對財務管理工作負有組織、實施、檢查的責任,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并嚴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五條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范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公司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復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爲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條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復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復核。

  第九條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帳務內容采用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位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條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毀。

  第十一條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後,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第三章資本金和負債管理

  第十二條資本金是公司經營的核心資本,必須加強資本金管理。公司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根據驗資報告向投資者開具出資證明,并據此入帳。

  第十三條經公司董事會提議,股東會批準,可以按章程規定增加資本。財務部門應及時調整實收資本。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應按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和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財務部門應據實調整。

  第十五條公司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須努力降低籌資成本,同時應按月計提利息支出,并計入成本。

  第十六條加強應付帳款和其他應付款的管理,及時核對馀額,保證負債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凡一年以上應付而未付的款項應查找原因,對確實無法付出的應付款項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後處理。

  第十七條公司對外擔保業務,按公司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後,由財務管理中心登記後才能正式對外簽發,財務管理中心據此納入公司或有負債管理,在擔保期滿後及時督促有關業務部門撤銷擔保。

  第四章流動資産管理

  第十八條現金的管理: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根據本公司實際需要,合理核實現金的庫存限額,超出限額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

  第十九條嚴禁白條抵庫和任意挪用現金,出納人員必須每日結出現金日記帳的帳面馀額,并與庫存現金相核對,發現不符要及時查明原因。財務管理中心經理對庫存現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保證現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現金收付都必須有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條銀行存款的管理:加強對銀行帳戶及其他帳戶的保密工作,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銀行帳戶印簽實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嚴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蓋銀行帳戶印簽。

  第二十一條出納人員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馀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將銀行帳戶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或套取現金。在每月末要做好與銀行的對帳工作,并編制銀行存款馀額調節表,對未達帳項進行分析,查找原因,并報財務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應收帳款的管理:對應收帳款,每季末做一次帳齡和清收情況的分析,并報有關領導和分管業務部門,督促業務部門積極催收,避免形成壞帳。

  第二十三條其他應收款的管理:應按戶分頁記帳,要嚴格個人借款審批程式,借款的審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借用現金,必須用於現金結算范圍內的各種費用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條短期投資的管理:短期投資是指一年內能夠并準備變現的投資,短期投資必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記帳、核算收入成本和損益。

  第五章長期資産管理

  第二十五條長期投資的管理,長期投資是指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分爲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公司進行長期投資應認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認證,按公司審批許可權的規定批準後,由財務管理中心辦理入帳手續。公司對被投資單位元沒有實際控制權的長期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擁有實際控制權的,長期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産的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資産應納入固定資産進行核算: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②不屬於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産要做到有帳、有卡,帳實相符。

  財務部負責固定資産的價值核算與管理,綜合管理部負責實物的記錄、保管和卡片登記工作,財務部應建立固定資産明細帳。

  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産的購置和調入均按實際成本入帳,固定資産折舊采用直線法分類計提,分類折舊年限爲:房屋、營業用房30年

  通訊設備、交通運輸設備3年電子電腦、辦公及文字處理設備3年電器設備、安全保衛設備3年

  第二十九條已經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産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産,不再補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産,當月不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産,當月照提折舊。

  第三十條對固定資産和其他資産要進行定期盤點,每年末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盤點一次,盤點中發現短缺或盈馀,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編制盤盈盤虧表,報財務部審核後,經總經理批準後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一條無形資産指被公司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産,包括:專利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無形資産按實際成本入帳,在受益期內或有效期內按不短於10年的期限攤銷。

  第三十二條遞延資産是不能全部計入當期損益,需要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産的改良支出和攤銷期限超過一年,金額較大的修理費支出。開辦費自營業之日起,分期攤入成本。分攤期不短於5年,以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産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賃期內分期攤銷。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收入包括手續費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等。營業收入要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并認真核實、正確反映,以保證公司損益的真實性。

  第三十四條營業收入要按照規定列入相關的收入專案,不得截留到帳外或作其他處理。

  第七章成本費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在業務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業務有關的支出,按規定計入成本費用。成本費用是管理公司經濟效益的重要內容。控制好成本費用,對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條成本費用開支范圍包括:利息支出、營業費用、其他營業支出等。

  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負債形式籌集的資金成本支出。

  營業費用包括: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醫藥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保險費、固定資産折舊費、攤銷費、修理費、管理費、通訊費、交通費、招待費、差旅費、車輛使用費、報刊費、會議費、辦公費、勞務費、董事會費、獎勵費、各種準備金等其他費用。

  固定資産折舊費:指公司根據固定資産原值和國家規定的固定資産分類折舊率計算攤銷的費用。

  攤銷費:指遞延資産的攤銷費用,分攤期不短於5年。

  各種準備金:各種準備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金和壞帳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按年末長期投資馀額的1%實行差額提取,壞帳準備金按年末應收帳款馀額的1%提取。

  管理費用包括:物業管理費、水電費、職工工作餐費、取暖降溫費、全勤獎勵費等其他費用。

  第三十七條職工福利費按工資總額14%計提,工會經費按工資總額2%計提,教育經費按工資總額3%計提。住房公積金經批準後,由公司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納。

  第三十八條加強對費用的總額控制,嚴格制定各項費用的開支標準和審批許可權,財務人員應認真審核有關支出憑證,未經領導簽字或審批手續不全的,不予報銷,對違反有關制度規定的行爲應及時向領導反映。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項成本費用由財務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和核算,費用支出的管理實行預算控制,財務管理中心要定期進行成本費用檢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八章利潤及利潤分配管理

  第四十條公司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支出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

  營業外支出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等。

  營業外收入是指與公司業務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具體包括:固定資産盤盈、處理固定資産凈收益、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罰沒收入、罰款收入,確實無法支付而按規定程式經批準的應付款項等。

  營業外支出是指與公司業務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具體包括:固定資産盤虧和毀損報廢凈損失、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第四十一條公司利潤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後,依照繳納所得稅,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弭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提取法定盈馀公積金,法定盈馀公積金按照稅後利潤扣除前兩項後的10%提取,盈馀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不再提取。

  提取公積金、公益金按稅後利潤的5%計提,主要用於公司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

  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根據股東會決議,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九章財務報告與財務分析

  第四十二條財務報表分月報和年報,月報財務報表包括資産負債表、損益表。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營業費用明細表、利潤分配表。公司財務月報表應於次月15日內完成,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於次年90日內制作,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第四十三條年末還應報送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內容包括:

  業務、經營情況,利潤實現情況,資金增減及周轉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等。

  財務會計方法變動情況及原因,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變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産負債表制表日至報出期之間發生的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爲正確理解財務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6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六)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完成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公司財務部由會計、出納等工作人員組成。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會計主管負責組織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公司參謀。

  (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后,方可生效。

  (五)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

  (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財務工作管理

  第八條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十一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二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并報送有關部門。 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十三條 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四條 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內部審計。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六條 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主管副總經理監交。

  支票管理

  第十七條 支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方能收取

  (一)不能撕毀,破損或涂改。

  (二)簽發的支票是以墨汁或炭素墨水筆填寫;簽發單位印簽完整清楚;支票右上部應有交換行號;加密的支票應提供密碼。

  (三)支票有效期為十天,對于已填好的.支票,必須檢查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收款單位、日期、用途填寫是否正確。

  第十八條 使用支票需由經手人填寫“支票領用單”,經部門經理、總經理審批后到財務辦理支票領用手續。支票領出后十天內持發票到財務報銷,如不及時報銷,出納有權拒發新的支票。

  現金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員工資、津貼、獎金;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四)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總經理批準的其他開支。

  第二十條 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二十一條 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總經理批準。

  第二十二條 公司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總經理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后由出納支付現金。

  第二十四條 發票及報銷單經總經理批準后,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帳憑證。

  第二十五條 工資由財務人員依據總經理辦公室及各部門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編制職員工資表,交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當月發放工資,填制記帳憑證,進行帳務處理。

  第二十六條 差旅費及各種補助單(包括領款單),由部主任簽字,會計審核時間、天數無誤并報主管副總經理復核后,送總經理簽字,填制憑證,交出納員付款,辦理會計核算手續。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所收現金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于當天下班之前交財務出納統一管理,不準挪用。

  第二十八條 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帳款相符。

  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凡是本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三十條 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帳、主管),由總經理指定專人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三十一條 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并分類填制目錄。

  第三十二條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總經理批準。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總經理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為了加強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范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單位類型和內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會計人員的基本條件

  1.配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2.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3.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4.遵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5.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

  第三章會計核算要求

  1.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帳、費用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帳等。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不得設置帳外賬,不得報送虛假會計報表。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建檔要求、保管期限、銷毀辦法等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4.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定期結帳,定期編制財務。財務負責人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第四章會計監督

  1.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監督。

  2.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并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

  3.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審批程序進行監督。

  4.會計人員對違反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制止和糾正。

  5.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8

  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加強其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對于保證其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潛力、增強競爭力,抵御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關于如何構建中小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提供以下幾點建議:

  1、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和內部牽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是會計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具體分工;

  稽核工作的職責、權限;

  審核會計憑證和復核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方法。稽核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1)審核財務、成本、費用等計劃指標是否齊全,編制依據是否可靠,有關計算是否銜接等;

  (2)審核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若發生問題要及時加以改正;

  (3)審核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是否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手續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要求;

  (4)審核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并與帳面記錄進行核對,確定帳實是否相符,并查明帳實不符的原因。

  1、內部牽制制度規定了涉及企業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處理,以起到一種相互制約的作用。例如: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即“管帳不管錢,管錢不管帳”。通過內部稽核制度和牽制制度的建立,既能夠保證各種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又能使各職能部門的經辦人員之間形成一種相互牽制的機制。

  2、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實施對會計的再監督。內部審計是實施再監督的一種有效的手段。其目的是為了健全中小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嚴肅財經紀律,查錯防弊,改善經營管理,保證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的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在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時,要堅持內部審計機構與財務機構分別獨立的原則,同時要保證內審人員獨立于被審計部門,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實施會計的再監督作用。

  3、建立財務審批權限和簽字組合制度。中小企業建立財務審批權限和簽字組合制度的日的.在于加強企業各項支出的管理,體現財務管理的嚴格控制和規范運作。在審批程序中規定財務上的每一筆支出應按規定的順序進行審批;

  在簽字組合中規范了每一筆支出的單據應根據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完成必要的簽名,同時還應規定出納只執行完成簽字組合的業務,對于沒有完成簽字組合的業務支出,出納員應拒絕執行。小企業通過建立財務審批權限私簽字組合制度,對控制不合理支出的發生及保證支出的合法性能起到積極的作用。

  4、建立成本核算和財務會計的分析制度。成本核算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對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以及成本分析等。特別要提出的是成本分析是財務會計人員的一項重要職責,企業的經營者必須定期了解企業的資金狀況和現金流量。企業財會人員也要定期向管理當局提供成本費用方面的各種報表,以利于經營者進行成本分析、成本控制和效益衡量。中小企業通過財務會計分析制度的建立,確定財務會計分析的主要內容、財務會計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組織程序、財務會計分析的方法和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編寫要求等,使企業掌握各項財務計劃和財務指標的完成情況,檢查國家財經制度、法令的執行情況,有利于改善財務預測、財務計劃工作,研究和掌握企業財務會計活動的規律性,不斷改進財務會計工作。

  5、規范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工作的水平。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小企業的管理者應更好地認識到會計服務主體、核算范圍,以及信息質量的新特點。會計工作要滿足各類投資者、債權人及國家宏觀管理部門的需要,由于會計工作不僅影響到企業與國家的分配關系,亦影響到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因而企業應將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抵制和防范各種市場風險作為其基點,便會計信息能夠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資金的運轉情況、經濟效益的提高情況及企業的發展前景。

  因而,企業應從保證國民經濟高效運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角度,使中小企業的管理者提高對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從而充分意識到會計這一基礎工作的重要意義。同時以財政部頒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為依據,健全中小企業的會計基礎工作,提高其會計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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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制定本制度;

  二、為規范公司日常財務行為,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門及員工對公司財務部工作進行有效地監督,維護公司及員工相關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財務管理細則

  一、總原則

  1、公司財務實行“計劃”為特征的總經理負責制:屬已經總經理審批的計劃內的支付,由相關經理的書面授權,財務負責人監核即可辦理;屬計劃外的,必須有公司總經理的書面授權。

  2、嚴格執行《會計法》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及時、準確、完整。

  二、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公司采用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并按有關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公司記賬方法為借貸記賬法,記賬原則為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一切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數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公司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須一致,非經公司領導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

  公司設財務部,根據業務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財務經理協助總經理管理好整個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全公司的財務工作負責。

  (一)財務經理職責

  1、對崗位設置、人員配備、核算組織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時負責選拔、培訓和考核財會人員。

  2、貫徹國家財稅政策、法規,并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建立規范的財務模式,指導建立健全相關財務核算制度同時負責對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3、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監督各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4、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各項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5、負責監管財務歷史資料、文件、憑證、報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歸檔工作,并按規定手續報請銷毀。

  6、參與價格及工資、獎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會計職責

  1、負責管理公司的日常財務工作,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復賬、報賬,做到手續齊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處理及時;

  2、發票開具和審核,各項業務款項發生、回收的監督,業務報表的整理、審核、匯總,業務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保管及統計報表的填報;

  3、會計業務的核算,財務制度的監督,會計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門主管或相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出納職責

  1、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冊,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2、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現金,不得白條抵庫。

  3、對每天發生的銀行和現金收支業務作到日清月結,及時核對,保證賬實相符。

  三、現金管理制度

  1、所有現金收支由公司出納負責。

  2、建立和健全《現金日記賬》簿,出納應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流水收支賬目,并每天結出余額核對庫存。作到日清月結,賬實相符。

  3、庫存現金超過3000元時必須存入銀行。

  4、出納收取現金時,須立即開具一式四聯的《支票回收登記表》,由繳款人在右下角簽名后,交繳款人、部門、出納、會計各留存一聯。

  5、任何現金支出必須按相關程序報批(詳見支出審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須預支現金的,須填寫借支單,經總經理簽字批準,方可支出現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來或借款后三天內向出納還款或報銷(詳見差旅費報銷規定)。

  6、收支單據辦理完畢后出納須在審核無誤的收支憑單上簽章,并在原始單據上加蓋現金收、付訖章,防止重復報銷。

  四、支票管理

  1、支票的購買、填寫和保存由出納負責。

  2、建立和健全《銀行存款日記賬》簿,出納應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順序登記銀行流水收支賬目,并每天結出余額。

  3、出納收取支票時,須立即開具一式四聯的《支票回收登記表》,由繳款人在右下角簽名后,交繳款人、繳款部門、出納、會計各留存一聯。

  4、支票的使用必須填寫“支票領用單”,由經辦人、部門經理、財務主管(經理)、總經理(計劃外部分)簽字后出納方可開出。

  5、所開出支票必須封填收款單位名稱。

  6、所開支票必須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頭上簽收或蓋章。

  五、印鑒的保管

  1、銀行印鑒必須分人保管。

  2、財務專用章和總經理印鑒分別由財務經理和出納負責保管。

  六、現金、銀行存款的盤查

  1、出納人員在每周完成出納工作后,應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結存情況,編制“出納報告表”,并對由出納保管的庫存現金,由會計或總經理指定人員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終了進行定期對賬盤查,其他時間進行抽查。

  2、出納應根據銀行存款日記賬的賬面余額與開戶銀行轉來的對賬單的`余額進行核對,對未達賬項應由會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檢查核對。

  3、其它依據相關會計制度及法規執行。

  第三章 資金審批具體制度

  一、目的

  1、為簡化支出審批手續,提高工作效率。

  2、防止因私占用公司財產。

  二、行政費用支出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人員的費用報銷,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財務方可報支;涉及應酬等非正常費用,須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1、招標補貼標準:縣城不超30元每人;市以上50元每人

  2、公司差旅費開支制度

  ⑴公司員工到本市范圍以外地區執行公務可享受差旅費補貼;

  ⑵公司職員出差根據需要,由部門經理決定選用交通工具;

  ⑶公司職員出差期間,住宿費用及補貼按以下規定執行:

  ①房租標準:

  A、部門經理以上職員,房租標準為100-200元/日;

  B、一般職員,房租標準為80元/日。

  ②伙食補貼、市內交通補貼標準伙食補貼每人20元/日(若與領導同行,則由領導報銷,員工不領取本補貼);市內交通費按實際金額報銷,盡量以公車制。

  ⑷實際報銷金額超出公司的補貼標準,需帶隊人說明原因,報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支付。

  3、車輛維修費及汽油費管理制度

  ⑴公司車輛維修保養由辦公室統一管理,應指定維修點維修;

  ⑵車輛的易損備品備件由辦公室統一安排采購,以支票支付。需用時應辦理領用手續,并由辦公室建賬予以核銷使用;

  ⑶公司汽油票由辦公室統一保管并設賬登記使用。

  4、辦公費用、會議費用及其他費用管理制度

  ⑴公司辦公用具由辦公室統一采購、管理;同時辦公室需設立賬冊登記公司辦公用品的采購、使用情況;

  ⑵辦公室應對各部門領用的辦公用品情況進行造冊、登記、定期通報;

  ⑶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召開會議的,應由部門經理提出建議,報總經理批準,其會務工作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⑷有關工資、獎金、福利費等各項津貼的發放標準由公司人事制定,經總經理批準后報財務部備案。

  三、借款審批及標準

  1、出差借款:出差人員應先到財務部領取 “借支單”,詳細填寫借款日期、資金性質、部門、出差地、出差事由、出差天數及金額,經本部門主管簽字后報總經理簽批;借支單交會計留存,待借款人歸還借款后清款聯還本人作為清賬依據。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時間超過5天無故未報銷者,不得再借款。借款出差人員回公司后五天內應按規定到財務部報賬,報賬后所欠金額三天內補齊,對于不辦理報銷手續且三天內不能補齊所欠款項的,財務部有權從當月工資中扣回。

  2、日常費用借款:各部門因辦理業務需要借款,到財務部領取借支單,填寫好資金性質(支票或現金)、部門、借款事由,所借金額,審批程序同第1條。

  3、購置固定資產借款:施工用具、加工設備單價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辦公設施單價2000元以上者,屬固定資產。需填寫固定資產申購單、固定資產請款單報總經理審批后,方可由相應部門辦理。購置固定資產必須開具正式發票。

  4、備用金借款:對于特定部門或崗位實行備用金借款,具體由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核定,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所有備用金借款于每年年度終了報賬時歸還結清。

  5、其他臨時借款:如業務費、招待費、周轉金等,審批程序同第1條。

  6、所有借款均遵循前賬不清后賬不借的原則。

  7、嚴格禁止個人借款,特殊情況需由公司部門經理以上級別人員做擔保并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借支。

  四、日常費用報銷

  1、公司員工在日常費用支出時,需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

  2、日常支出時應盡量取得原始發票,對于不能取得原始發票的情況,需由對方出具收款證明。

  3、報銷時須由經手人在發票上面簽字并簡述事由,并經相應領導簽字后到財務部報銷;

  4、補充說明:如報銷審批人出差在外,則應由審批人簽署指定代理人,交財務部備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此期間行使相應的審批權力;或者由財務人員與審批人進行電話聯系,先行借款或報銷,待審批人回公司后再進行補簽。

  第四章 往來賬務管理制度

  一、應收賬款管理

  (一)收款方針

  1、部門人員在公司為其客戶提供了相應的服務或勞務后,應及時把相關資料交公司財務入賬,公司財務部編制應收賬款明細表,及時催收款項。

  2、收款時間:應收賬款到期日

  3、回款方式:轉賬支票(非遠期、空頭或錯誤支票);現金;抵實物(要有總經理的批示)

  4、部門人員調動或離職等,部門經理必須監督其業務款項的回收及移交,必須填寫移交清單一式四份(一份交財務、一份部門留存、移交人接受人各執一份),移交人、接受人、監交人及財務部相關統計人員均應簽字,并報財務備案。接受人應核對賬單金額及是否經過客戶確認。

  (二)未回款考核辦法

  1、未回款處罰

  ①由于業務人員失職造成的未回款,扣全額;

  ②由于公司內部原因造成的未回款,分相關責任扣罰;

  ③由于外部不可抗力(如客戶倒閉、破產等)造成的未回款,持相關部門證明,只扣業務成本。

  2、財務部對部門未回款進行監督。對3個月以上部門未回款財務部上報公司總經理。

  二、應付賬款管理

  (一)付款時間:

  1、款項由部門或個人申請,經過審批后執行;

  2、應付賬款到期時間之前及到期日支付;

  3、購置固定資產款項于固定資產驗收入庫后支付。

  (二)付款方式:

  轉賬支票(非遠期、空頭或錯誤支票);現金;實物(要有公司總經理的批示)。

  (三)其他:非本公司人員領款時,必須由我公司相關人員帶領。

  三、工程款管理

  1、所有項目的工程款必須匯入公司指定帳戶,公司保證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嚴禁個人以借款或由建設方代付材料等其他形式逃避公司對項目資金的監管。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庫存鈔票管理

  1.公司財務部庫存鈔票控制在核定限額內,不得超限額存儲鈔票。

  2.嚴格執行鈔票盤點制度,做到日清日結,保證鈔票安全。鈔票遇有短款,應及時查明因素,報告單位領導,并要追究責任者責任。

  3.不準用“白條”入帳。

  4.不準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鈔票。

  5.到公司以外金融機構提取或送存鈔票(限額1萬元以上)時,需由兩名人員乘坐公司汽車前去。

  6.鈔票出納員必要嚴格和妥善保管金庫密碼和鑰匙。

  7.鈔票出納員要妥善保管金庫內存儲鈔票和有價證券;私人財物不得存儲入內。

  8.鈔票出納員必要隨時接受開戶銀行和本單位領導檢查督。

  9.出納員必要嚴格遵守執行上述各條規定。

  二.銀行存款管理

  1.公司必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規定,辦理銀行基本帳戶和輔助帳戶開戶和公司各種銀行結算業務。

  2.公司必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等有關結算管理制度。

  3.作廢銀行支票由出納員加蓋作廢戳記,妥善保存。

  4.銀行結算方式依照公司實際狀況采用如下幾種方式:支票(鈔票支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電匯、信匯、銀行承兌匯票、委托收款(僅限于水費、電費、電話費結算),除上述結算方式外,其她不予使用。

  5.從銀行取回各種結算憑證,要及時入帳。

  6.公司應按每個銀行開戶帳號建立一本銀行存款明細帳,出納員應及時將公司銀行存款明細帳與銀行對帳單逐筆進行核對。于每季度末做出銀行核對余額調節明細表。

  7.銀行出納員對銀行調節明細表所記載帳項必要及時查明因素,對浮現差錯告知負責人進行改正,對未達帳項要及時予以清理。導致帳帳不一致,應盡快解決。

  8.空白銀行支票與預留印鑒必要實行分管。由出納員逐筆登記,記錄所簽發支票用途、使用單位、金額、支票號碼等。

  三.往來帳款管理

  1.應收帳款管理:公司各銷售部門依照形成收入擬定原則及時開據發貨票后,由財務部作好帳務解決,編制會計記賬憑證,登記關于收入和與客戶應收賬款往來會計賬簿,同步要定期與銷售部門進行核對,保證雙方賬賬核對一致。

  2.其她應收款管理:公司各部門形成出差借款、采購借款、各部門備用金應于業務發生后及時報銷,每年12月中旬進行清理。各部門備用金于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進行還舊借新。

  3.應付帳款管理:公司各部門因采購形成應付票據應及時進行帳務解決,登記相應帳簿,定期與有關部門對帳,保證雙方賬賬核對一致。

  四.內部牽制:

  1.公司實行銀行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鑒分管制度。

  2.非出納人員不能辦理鈔票、銀行收付業務。

  3.庫存鈔票和有價證券每季抽查一次。

  4.鈔票出納員不得擔當制證工作,只能由財務部指定制單人制單。

  五.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11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結合我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控制和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

  一、財務人員管理

  1、財務負責人,主持企業財務工作,領導財務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

  2、搞好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完整地核算企業的經營成果,按時編制會計報表和財務分析報告。

  3、監督、檢查資金使用,特別是糧食收購資金,應保證“封閉運行”原則,嚴禁挪作它用,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賬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4、負責處理好財政、銀行、稅務、審計等部門關系,為公司創造良好的財務環境。

  5、財務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并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

  二、資金管理

  1、庫存現金限額不得超過農發行核定的庫存限額。

  2、財會人員辦理匯款、轉帳支付等付出款項,一律憑付款審批單 辦理。付款審批單應附入付款憑證記帳備查。

  3、職工因公出差借款,必須經企業負責人審批后方可借支,出差回公司后在一周之內結清往來。并且在原借款未還清前,不得再借。

  4、一切現金往來,必須收付有憑據,嚴禁口說為憑,嚴禁私設小金庫。

  5、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拒絕辦理。否則按違章論處并對該資金的損失負連接賠償責任。

  三、票證、印章管理

  1、公司領回的稅務發票、銀行空白支票、收款收據等必須由專人保管,嚴禁代開、虛開發票。

  2、留存銀行的印鑒應由專人保管,且不能與票證管理者同為一人。

  四、費用管理

  1、公司所有的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要有經手人、證明人的簽字,經企業負責人審批后方能報銷付款。

  2、公司的日常費用開支由企業負責人審批后報銷;超過3000元(含3000元)的支出必須經企業班子討論通過后方可報銷;超過20000元的支出項目,必須書面向糧食局提出請示,經糧食局批復同意后,方可開支。

  3、接待工作必須堅持既熱情周到又不鋪張浪費的原則。接待費用全年控制在3萬元以內,具體招待項目為:業務招待、會議招待以及接待各項檢查。內部不允許產生招待費。原則上不準簽單,每項(次)

  接待完成后,一律現金結帳。接待標準視具體情況而定,原則上不超過市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4、差旅費的管理。因公出差到省外的,伙食費每人每天100元,出差到省城及地級城市的,伙食費每人每天80元,出差到市內的,伙食費每人每天20元。車船費憑發票據實報銷,出差住宿在三星級以內,住宿費按正式發票結算。

  5、郵電(上網)通訊費管理。嚴禁用辦公電話打私人長途,嚴禁上班時間玩游戲或瀏覽與工作業務無關的信息。個人通訊費用補貼按照職務和公司班子集體討論確定的`標準,每月發給個人包干使用。

  6、小車出租管理。外出聯系業務需要小車出租的,由辦公室核實用車情況后據實報銷。公司全年小車出租費用控制在2萬元以內。

  7、借款利息管理。單位借款及職工崗位金的利息按年利率1%計算,特殊情況另做處理。

  8、運輸費管理。運輸費用30公里以上按每公里每噸1元以內的標準結算。30公里以內按雙方協商價結算。

  9、裝卸及雜費的管理。統包上車費按每噸30元、下車費按每噸10元、上堆按每噸10元、打圍按每噸20元、雜工按每天80元結算。

  10、包裝費管理。包裝費由收貨人簽收,副經理審核,經理審批入賬。包裝的領用由收貨人開票,領用人簽字,經理審批后報銷。

  11、保管費管理。保管費用控制在保管糧食每萬公斤每年50元內。包括藥品熏蒸、電費、平整糧面、密閉及雜工等方面,超出標準的由保管員全額承擔。

  五、工資及福利管理

  職工工資分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基本工資包括基礎工資、職務津貼、電話費補助等方面。基礎工資按每人每月1000元;職務津貼按經理每月300元,副經理每人每月200元;電話費補助經理每月300元,副經理每月200元,科長每月80元,由副經理核準每月考勤,財務科編制發放表,經理簽字確認后交財務科發放。 績效工資包括節假日補助、延時加班補助及工作餐補助等方面,節假日補助按國家法定假日每天補助90元;延時加班按每小時10元補助;工作餐補助按每天15元發放。

  由單位依照勞動法為職工買五險一金。

  六、收購、銷售的管理

  收購糧食時由驗質員、過磅員開檢斤單,收貨員簽字,開票員制單后付款員方能付款。

  銷售糧食時由業務經理根據購銷合同開銷售通知單,出納人員收款簽章后交保管員發貨。做到先款后貨,杜絕賒銷。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財務管理,規范企業財務行為,保護企業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適用本通則。金融企業除外。

  其他企業參照執行。

  第三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確定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

  企業財務管理應當按照制定的財務戰略,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營運資產,控制成本費用,規范收益分配及重組清算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監督和財務信息管理。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制定企業財務規章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以下通稱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企業財務的指導、管理、監督,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監督執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按照財務關系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

  (二)制定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制度,檢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質量。

  (四)實施企業財務評價,監測企業財務運行狀況。

  (五)研究、擬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分配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

  (六)參與審核屬于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據企業財務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幫助、服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等企業投資者(以下通稱投資者),企業經理、廠長或者實際負責經營管理的其他領導成員(以下通稱經營者),依照法律、法規、本通則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職責。

  第六條企業應當依法納稅。企業財務處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一致的,納稅時應當依法進行調整。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其財務關系隸屬同級財政機關。

  第二章企業財務管理體制

  第八條企業實行資本權屬清晰、財務關系明確、符合法人治理結構要求的財務管理體制。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有效的內部財務管理級次。企業集團公司自行決定集團內部財務管理體制。

  第九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制度,明確決策規則、程序、權限和責任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者聽取職工、相關組織意見的財務事項,依照其規定執行。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回避制度。對投資者、經營者個人與企業利益有沖突的財務決策事項,相關投資者、經營者應當回避。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風險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投資者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管理權限和責任,按照風險與收益均衡、不相容職務分離等原則,控制財務風險。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以現金流為核心,按照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等財務目標的要求,對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組清算等財務活動,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投資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審議批準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企業財務戰略、財務規劃和財務預算。

  (二)決定企業的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

  (三)決定企業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事項。

  (四)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

  (五)按照規定向全資或者控股企業委派或者推薦財務總監。

  投資者應當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內部機構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可以通過企業章程、內部制度、合同約定等方式將部分財務管理職責授予經營者。

  第十三條經營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擬訂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戰略、財務規劃,編制財務預算。

  (二)組織實施企業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和利潤分配等財務方案,誠信履行企業償債義務。

  (三)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四)組織財務預測和財務分析,實施財務控制。

  (五)編制并提供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如實反映財務信息和有關情況。

  (六)配合有關機構依法進行審計、評估、財務監督等工作。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十四條企業可以接受投資者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股權、特定債權等形式的出資。其中,特定債權是指企業依法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符合有關規定轉作股權的債權等。

  企業接受投資者非貨幣資產出資時,法律、行政法規對出資形式、程序和評估作價等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企業接受投資者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其他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比例。

  第十五條企業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份等方式籌集權益資金的,應當擬訂籌資方案,確定籌資規模,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必要的報批手續,控制籌資成本。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委托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資本管理制度,在獲準工商登記后30日內,依據驗資報告等向投資者出具出資證明書,確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在持續經營期間可以由投資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轉讓或者減少,投資者不得抽逃或者變相抽回出資。

  除《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回購本企業發行的股份。企業依法回購股份,應當符合有關條件和財務處理辦法,并經投資者決議。

  第十七條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超出注冊資本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企業應當作為資本公積管理。

  經投資者審議決定后,資本公積用于轉增資本。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可以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后留存企業的部分,以不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為限。

  第十九條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或者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由投資者履行財務決策程序后,辦理相關財務事項和工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屬于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二)屬于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三)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四)屬于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企業負債管理。

  (五)屬于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第二十一條企業依法以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方式籌集債務資金的,應當明確籌資目的,根據資金成本、債務風險和合理的資金需求,進行必要的資本結構決策,并簽訂書面合同。

  企業籌集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當遵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自有資本比例及其他規定。

  企業籌集資金,應當按規定核算和使用,并誠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章資產營運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風險與收益均衡等原則和經營需要,確定合理的資產結構,并實施資產結構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內部資金調度控制制度,明確資金調度的條件、權限和程序,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資金。企業支付、調度資金,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依據有效合同、合法憑證,辦理相關手續。

  企業向境外支付、調度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

  企業集團可以實行內部資金集中統一管理,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損害成員企業的利益。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合同的財務審核制度,明確業務流程和審批權限,實行財務監控。

  企業應當加強應收款項的管理,評估客戶信用風險,跟蹤客戶履約情況,落實收賬責任,減少壞賬損失。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規范存貨采購審批、執行程序,根據合同的約定以及內部審批制度支付貨款。

  企業選擇供貨商以及實施大宗采購,可以采取招標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固定資產購建、使用、處置制度。

  企業自行選擇、確定固定資產折舊辦法,可以征詢中介機構、有關專家的意見,并由投資者審議批準。固定資產折舊辦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投資者審議批準。

  企業購建重要的固定資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應當經過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審批制度履行財務決策程序,落實決策和執行責任。

  企業在建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后,應當在一個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

  第二十七條企業對外投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符合企業發展戰略的要求,進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審批制度履行批準程序,落實決策和執行的責任。

  企業對外投資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企業投資權益,實施財務監管。依據合同支付投資款項,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批制度執行。

  企業向境外投資的,還應當經投資者審議批準,并遵守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企業通過自創、購買、接受投資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依法明確權屬,落實有關經營、管理的財務責任。

  無形資產出現轉讓、租賃、質押、授權經營、連鎖經營、對外投資等情形時,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確定交易價格。

  第二十九條企業對外擔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根據被擔保單位的資信及償債能力,按照內部審批制度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并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實行跟蹤監督。

  企業對外捐贈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財務規定,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捐贈的范圍和條件,落實執行責任,嚴格辦理捐贈資產的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企業從事期貨、期權、證券、外匯交易等業務或者委托其他機構理財,不得影響主營業務的正常開展,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建立交易報告制度,定期對賬,控制風險。

  第三十一條企業從事代理業務,應當嚴格履行合同,實行代理業務與自營業務分賬管理,不得挪用客戶資金、互相轉嫁經營風險。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各項資產損失或者減值準備管理制度。各項資產損失或者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在制訂計提標準時可以征詢中介機構、有關專家的意見。

  對計提損失或者減值準備后的資產,企業應當落實監管責任。能夠收回或者繼續使用以及沒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的資產,不得核銷。

  第三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予以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企業重組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經批準后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

  第三十四條企業以出售、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理資產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其中,處理主要固定資產涉及企業經營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的,應當根據投資者審議通過的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方案實施。

  第三十五條企業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交易計價結算。投資者或者經營者不得利用關聯交易非法轉移企業經濟利益或者操縱關聯企業的利潤。

  第五章成本控制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成本控制系統,強化成本預算約束,推行質量成本控制辦法,實行成本定額管理、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

  第三十七條企業實行費用歸口、分級管理和預算控制,應當建立必要的費用開支范圍、標準和報銷審批制度。

  第三十八條企業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經費,可以通過建立研發準備金籌措,據實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可以集中使用研發費用,用于企業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

  第三十九條企業依法實施安全生產、清潔生產、污染治理、地質災害防治、生態恢復和環境保護等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銷售折扣、折讓以及支付必要的傭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支出的,應當簽訂相關合同,履行內部審批手續。

  企業開展進出口業務收取或者支付的'傭金、保險費、運費,按照合同規定的價格條件處理。

  企業向個人以及非經營單位支付費用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及支付的手續。

  第四十一條企業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經營者和核心技術人員實行與其他職工不同的薪酬辦法,屬于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薪酬辦法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報酬,并為從事高危作業的職工繳納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經營者可以在工資計劃中安排一定數額,對企業技術研發、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廢”、促進安全生產、開拓市場等作出突出貢獻的職工給予獎勵。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第四十四條企業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的財務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后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并撥繳工會。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依法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國有資源的費用等。

  企業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和標準的各種攤派、收費、集資,有權拒絕。

  第四十六條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七條投資者、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履行本企業職務或者以企業名義開展業務所得的收入,包括銷售收入以及對方給予的銷售折扣、折讓、傭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收入,全部屬于企業。

  企業應當建立銷售價格管理制度,明確產品或者勞務的定價和銷售價格調整的權限、程序與方法,根據預期收益、資金周轉、市場競爭、法律規范約束等要求,采取相應的價格策略,防范銷售風險。

  第四十八條企業出售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股權投資出售底價,參照資產評估結果確定,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所得價款。在履行交割時,對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結算,取得受讓方提供的有效擔保。

  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所得收益,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企業發生的年度經營虧損,依照稅法的規定彌補。稅法規定年限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的,用以后年度的稅后利潤彌補,或者經投資者審議后用盈余公積彌補。

  第五十條企業年度凈利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順序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10%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注冊資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提取比例由投資者決議。

  (四)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并入本年度利潤,在充分考慮現金流量狀況后,向投資者分配。屬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應付國有利潤上繳財政。

  國有企業可以將任意公積金與法定公積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購后暫未轉讓或者注銷的股份,不得參與利潤分配;以回購股份對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實施股權激勵的,在擬訂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當預留回購股份所需利潤。

  第五十一條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提取盈余公積后,當年沒有可供分配的利潤時,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企業經營者和其他職工以管理、技術等要素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企業章程或者有關合同中對分配辦法作出規定,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取得企業股權的,與其他投資者一同進行企業利潤分配。

  (二)沒有取得企業股權的,在相關業務實現的利潤限額和分配標準內,從當期費用中列支。

  第七章重組清算

  第五十三條企業通過改制、產權轉讓、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實施重組,對涉及資本權益的事項,應當由投資者或者授權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內部財務決策程序,并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一)清查財產,核實債務,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二)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聽取重組企業的職工、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或者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三)與債權人協商,制訂債務處置或者承繼方案。

  (四)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以評估價值作為凈資產作價或者折股的參考依據。

  (五)擬訂股權設置方案和資本重組實施方案,經過審議后履行報批手續。

  第五十四條企業采取分立方式進行重組,應當明晰分立后的企業產權關系。

  企業劃分各項資產、債務以及經營業務,應當按照業務相關性或者資產相關性原則制訂分割方案。對不能分割的整體資產,在評估機構評估價值的基礎上,經分立各方協商,由擁有整體資產的一方給予他方適當經濟補償。

  第五十五條企業可以采取新設或者吸收方式進行合并重組。企業合并前的各項資產、債務以及經營業務,由合并后的企業承繼,并應當明確合并后企業的產權關系以及各投資者的出資比例。

  企業合并的資產稅收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稅法的規定,合并后凈資產超出注冊資本的部分,作為資本公積;少于注冊資本的部分,應當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由投資者補足出資。

  對資不抵債的企業以承擔債務方式合并的,合并方應當制定企業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償還債務責任,整合財務資源。

  第五十六條企業實行托管經營,應當由投資者決定,并簽訂托管協議,明確托管經營的資產負債狀況、托管經營目標、托管資產處置權限以及收益分配辦法等,并落實財務監管措施。

  受托企業應當根據托管協議制訂相關方案,重組托管企業的資產與債務。未經托管企業投資者同意,不得改組、改制托管企業,不得轉讓托管企業及轉移托管資產、經營業務,不得以托管企業名義或者以托管資產對外擔保。

  第五十七條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占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履行相關手續,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繼續采取劃撥方式的,可以不納入企業資產管理,但企業應當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并按規定用途使用,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采取作價入股方式的,將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轉作國家資本,形成的國有股權由企業重組前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或者主管財政機關確認的單位持有。

  (三)采取出讓方式的,由企業購買土地使用權,支付出讓費用。

  (四)采取租賃方式的,由企業租賃使用,租金水平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占用的水域、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等國有資源,依法可以轉讓的,比照前款處理。

  第五十八條企業重組過程中,對拖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欠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應當以企業現有資產優先清償。

  第五十九條企業被責令關閉、依法破產、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經營的,或者經投資者決議解散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實施清算。清算財產變賣底價,參照資產評估結果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投資者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后,向相關部門、債權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關人通告。其中,屬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其清算報告應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六十條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付。

  (二)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后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第八章信息管理

  第六十一條企業可以結合經營特點,優化業務流程,建立財務和業務一體化的信息處理系統,逐步實現財務、業務相關信息一次性處理和實時共享。

  第六十二條企業應當逐步創造條件,實行統籌企業資源計劃,全面整合和規范財務、業務流程,對企業物流、資金流、信息流進行一體化管理和集成運作。

  第六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警機制,自行確定財務危機警戒標準,重點監測經營性凈現金流量與到期債務、企業資產與負債的適配性,及時溝通企業有關財務危機預警的信息,提出解決財務危機的措施和方案。

  第六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經營者或者投資者不得拖延、阻撓。

  第六十五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月份、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不得在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主管財政機關應當根據企業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訓和技術支持。

  企業對外提供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企業應當在年度內定期向職工公開以下信息:

  (一)職工勞動報酬、養老、醫療、工傷、住房、培訓、休假等信息。

  (二)經營者報酬實施方案。

  (三)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情況。

  (四)企業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及處置情況。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六十七條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財務評價體系,主要評估企業內部財務控制的有效性,評價企業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資產營運能力、發展能力和社會貢獻。評估和評價的結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六十八條主管財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恰當使用所掌握的企業財務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利用企業的財務信息謀取私利或者損害企業利益。

  第九章財務監督

  第六十九條企業應當依法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財務監督和國家審計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七十條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通則有關規定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

  企業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人員的,監事會或者監事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通則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企業內部財務監督職責。

  經營者應當實施內部財務控制,配合投資者或者企業監事會以及中介機構的檢查、審計工作。

  第七十二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通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二條第一款、四十三條、四十六條規定列支成本費用的。

  (二)違反本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截留、隱瞞、侵占企業收入的。

  (三)違反本通則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規定進行利潤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不按本通則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本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國有資源的。

  (五)不按本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清償職工債務的。

  第七十三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則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

  (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法律、行政法規和通用的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相抵觸,且不按主管財政機關要求修正的。

  第七十四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不按本通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編制、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依照《公司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企業在財務活動中違反財政、稅收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七十六條主管財政機關以及政府其他部門、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在企業財務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機密、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比照適用本通則。

  第七十八條本通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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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入問題:

  為少交稅收入記在賬外或是將不確認收入,將收入掛在往來科目中,此時也不會開增值稅發票,錢貨早已經交易。

  2、成本問題:

  ①、情況1往往產生問題是賬面庫存商品成本結轉不及時,貨物已經發出但未記錄成本;或者是、人工等耗費已經計入成本,而與收入不配比。

  ②、部分類企業因零部件較多,材料入庫、出庫記錄不及時、不準確而產生賬面成本不準確,甚至有企業平時的成本按估計的方法來核算成本。

  ③、平時不對庫存進行盤點,使賬務和實際情況脫節,財務記錄不準確。

  3、資金問題:

  ①、一般缺少資金,向較多,一般與其他企業互相擔保;向借款用于暫時的資金往來或是生產經營,利息高于銀行貸款;有的'還會存在職工集資問題。

  ②、現金、銀行存款:賬面現金較多,實際現金一般遠少于賬面,存在較多白條;現金使用不合規。

  ③、往往有較多的業務費(給人員的回扣),在白條中列支,到最后沒有相應的發票或是費用單。

  ④、出資、增資不實,往往是先出資再抽逃,以后通過費用方式慢慢的抵消掉。

  4、人資問題:

  ①、往往繳納不足,與部分員工不簽訂。

  5、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問題:

  ①、固定資產入賬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導致折舊、攤銷在不同差異,也使損益表差異,甚至影響不同年度的盈虧情況。

  ②、賬面記錄與實際往往有差異;攤銷問題。有些可能已經報廢或減值,但仍掛賬。

  ③、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一般金額較大,應與當地同等情況比較分析,可能有些利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合同隱藏大額的非正常交易等。此處僅列指幾條,更多問題大家共同討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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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運輸企業財務行為,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機場和港口等各類運輸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非運輸系統獨立核算的運輸企業也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之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復制件。

  企業發生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在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復制件。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范圍和標準,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稅收,并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企業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在營運活動中的產量、質量、工時、設備利用,存貨的消耗、收發、領退、轉移以及各項財產物資的毀損等,都應當及時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企業各項財產物資的進出消耗,都應當做到手續齊全,計量準確,并制定和修訂燃料、材料等物資消耗定額和工時定額,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七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以及外商資本金等。

  國家資本金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法人資本金為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個人資本金為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外商資本金為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第八條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規定,及時籌集資本金。資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籌集。一次性籌集的,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籌足;分期籌集的,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次籌集的投資者出資不得低于15%,并且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或者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九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過程中吸收投資者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資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金的20%;因情況特殊,需要超過20%的,應當經有關機關審查批準,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法律另有規定的,其規定。

  企業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十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應當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

  第十一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營運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十二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資產的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計入資本公積金。資本公積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轉增資本金。

  第十三條企業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貨款、應付票據、應付內部單位借款、應繳稅金、應付利潤和其他應付款、應付短期債券、預提費用等。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等,作為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長期債券、應付引進設備款,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等。

  發行的長期債券按照債券面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于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沖減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按期償還各種負債,如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項款,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十五條企業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企業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營運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第三章流動資產

  第十六條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貨款和待攤費用。

  應收票據按照面值計價。貼現應收票據的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第十九條企業可以于年度終了,按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3~5‰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經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

  不計提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沖減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存貨包括各種燃料、材料、潤料、包裝物、備品配件、航空高價周轉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

  第二十一條存貨按照實際成本計價。購入的,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選費用以及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自制的,按照制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

  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按照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和加工費用等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沒有同類存貨的,按照市價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繳納的稅金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

  按照計劃成本核算存貨的企業,對存貨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第二十二條企業領用或者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二十三條企業領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轉使用的包裝物和材料、航空高價周轉件,一次或者分期攤銷。

  第二十四條存貨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于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分別情況及時處理。盤-盈的存貨沖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于非常損失的部分,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鐵路線路上部建筑和鐵路線上的`橋梁、隧道、涵洞,港務設施,飛機跑道、停機坪,運輸設備、裝卸機械以及其他與營運生產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營運生產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式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成本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的市價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企業購建固定資產繳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計價:

  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出包工程,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原價、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支出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第二十八條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凈損失,在籌建期間計入開辦費,在投入營運以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進行試運轉發生的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試運轉中形成的營運收入扣除稅金后,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條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以后,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提折舊。

  第三十條企業下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鐵路線路上部建筑和鐵路線上的橋梁、隧道、涵洞,港務設施,庫場設施,飛機跑道、停機坪,在用的鐵路機車車輛、公路運輸設備、運輸船舶、飛機、機器設備、儀器儀表、工具器具,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設備,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以及以前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等也不計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鐵路、船舶和汽車運輸企業,其機車車輛、運輸船舶和運輸車輛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見附一),實行工作量法的,其總行使里程由企業根據附一中規定的同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換算確定。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有權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在開始實行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凈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5%確定,凈殘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業自主確定,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公式(按照行駛里程計算)如下:

  單位里程折舊額=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總行駛里程

  月折舊額=月實際行駛里程×單位里程折舊額

  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

  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帳面凈值×月折舊率

  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凈額平均攤銷。

  年數總和法的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年折舊率=(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根據本制度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計算公式,按月計提。正常經營期間,月份內開始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月份內減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提足折舊的逾齡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其凈損失計入企業營業外支出,不得補提折舊。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不得沖減資本金。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有關成本和費用。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數額較大的,可以采用待攤或者預提的辦法。采用預提辦法的,實際發生的修理支出沖減預提費用,實際支出數大于預提費用的差額,計入有關成本和費用;小于預提費用的差額沖減有關成本和費用。

  第三十五條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者清理報廢的變價凈收入與其帳面凈值的差額,作為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

  固定資產變價凈收入是指轉讓或者變賣固定資產所取得的價款減清理費用后的凈額。固定資產凈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后的凈額。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其原價減估計折舊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在企業工程施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有關工程成本。

  籌建期間發生的與工程不直接有關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和清理凈損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計入開辦費。

  第五章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三十八條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購入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市價計價。

  除企業合并外,商譽不得作價入帳。

  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第三十九條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企業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中規定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確定。

  第四十條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凈收入,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計入企業其他業務收入。

  第四十一條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費用不包括在開辦費內:應當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為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籌建期間應當計入工程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營運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租賃有效期限內分期攤銷。

  第四十二條其他資產包括特準儲備物資、銀行凍結存款、凍結物資、涉及訴訟中的財產等。

  特準儲備物資是指具有專門用途,但是不參加營運的經國家批準儲備的特種物資。

  第六章對外投資

  第四十三條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企業不得以國家專項儲備的物資以及國家規定不得用于對外投資的其他財產向其他單位投資。

  第四十四條企業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企業認購的股票,按照實際支付款項計價,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收股利后的差額計價。

  企業認購的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按照扣除應計利息后的差額計價。

  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長期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計入投資收益。

  第四十五條企業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其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帳面凈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

  第四十六條企業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和股票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增加或者減少而變動;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資單位增加或者減少的凈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作為企業的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同時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并且在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實際分得股利或者利潤時,相應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

  第四十七條企業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或者股利和利息,計入投資收益,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或者補繳所得稅。

  企業收回的對外投資與長期投資帳戶的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

  第七章成本和費用

  第四十八條企業營運生產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與運輸、裝卸和其他業務等營運生產直接有關的各項支出計入營運成本。包括:

  (一)企業在營運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燃料、材料、潤料、備品配件、航空高價周轉件、墊隔材料、輪胎、專用工器具、動力照明、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二)企業直接從事營運生產活動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獎金、津貼和補貼。

  (三)企業在營運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鐵路線路災害防治費(每處不超過5000元),鐵路線路綠化費,鐵路護路護橋費,乘客緊急救護費,熟練飛行訓練費,港口費(包括引水、港務、拖輪、停泊等費用,代理、理貨、開關艙、掃艙、洗艙、烘艙、翻艙等費用),集裝箱費用(包括空箱保管費、清潔費、熏箱費等),轉口費,倒載費,破冰費,旅客接送費,航道養護費,水路運輸管理費,船舶檢驗費,燈塔費,速遣費,航行國外及港澳地區船舶發生的噸稅、過境稅,運河費,行車雜費,車輛牌照檢驗費,車輛清洗費,車輛冬季預熱費,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過路費,過橋費,過隧道費,過渡費,司機途中宿費,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保險費,設計制圖費,試驗檢驗費,勞動保護費,職工福利費,季節性、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事故凈損失等支出。

  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第四十九條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營運生產活動的各項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稅金,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展覽費,壞帳損失,存貨盤虧(減盤-盈)、毀損和報廢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公司經費包括企業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公司經費。

  工會經費是指按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撥交給工會的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

  勞動保險費是指企業支付離退休

  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規定繳納的離退休統籌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包括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干部的各項經費。

  待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費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如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咨詢費指企業向有關咨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咨詢時支付的費用,包括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審計費是指企業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訴訟費是指企業因起訴或者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排污費是指企業按規定繳納的排污費用。

  綠化費是指企業對場區、港區進行綠化而發生的零星綠化費用。

  稅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支付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是指企業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費用。土地損失補償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損失補償費用。

  技術轉讓費是指企業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的費用。

  技術開發費是指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產品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的科研試制的費用以及試制失敗損失。

  無形資產攤銷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全年營運收入在1500萬元(不含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營運收入的5‰;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2‰;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1‰。

  第五十條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營運期間所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凈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第五十一條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

  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二條企業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確定分攤的數額。分攤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在費用尚未發生以前,需要從成本中預提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預提數與實際數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一般應在年終沖減成本費用,年終財務決算時不留余額。需要保留余額的,在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五十三條企業不得以計劃成本、估計成本、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或者定額成本核算的,按照規定的成本計算期,及時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五十四條企業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營運收入、利潤及其分配

  第五十五條營運收入是指企業從事運輸、裝卸和其他業務等營運生產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運輸收入、港口收入、外輪代理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機場服務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運輸收入是指企業從事鐵路、公路、水路、民用航空客貨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

  港口收入是指港口企業從事裝卸、堆存業務及港務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

  外輪代理收入是指外輪代理企業從事外輪代理業務取得的收入。

  通用航空收入是指從事航空攝影、航空探礦、航空護林護農等航空業務取得的收入。

  機場服務收入是指機場為航空公司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旅客服務、固定資產出租等主營業務以外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條企業一般應在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營運收入的實現。

  企業發生的退票、退運等業務款項沖減營運收入。企業發現少收、漏收的款項應補列營運收入。

  第五十七條企業利潤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營運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運利潤=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

  營業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金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收到減免稅退回的稅金,作為減少營業稅金處理。

  第五十八條投資凈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后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于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凈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于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減少的凈資產中所分擔的數額等。

  第五十九條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營運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的盤-盈和出售凈收益,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等。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非季節性和非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和技工學校經費,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公安、法院、檢查院經費等。

  第六十條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等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延續彌補。五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后利潤彌補。

  第六十一條企業利潤總額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后,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二條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扣除前兩項后的10%提取,盈余公積金已達注冊資金50%時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第六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優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以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業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25%。

  第六十四條盈余公積金可用于彌補虧損或者用于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后,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25%。

  第六十五條公益金主要用于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第九章外幣業務

  第六十六條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和計價等業務。

  第六十七條企業一般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可以外幣作為記帳本位幣。

  記帳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需要變更,應當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并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第六十八條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折合匯率采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為中間價,下同),或者當月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

  第六十九條月份終了,企業應當將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各種外幣帳戶的余額(不包括按照調劑價單獨記帳的外幣項目),按照月末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

  第七十條企業發生的匯兌損益,籌建期間發生的,如果為凈損失,計入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營運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果為凈收益,從企業開始營運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轉銷,或者留待彌補企業營運期間發生的虧損,或者留待并入企業的清算收益。營運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的。清算期間發生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資產的價值。

  第七十一條企業收到投資者的出資額,如果需要折合為記帳本位幣的,有關資產帳戶按照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或者當月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實收資本帳戶按照合同、協議約定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合同、協議未作約定的,按照企業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

  有關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采用的折合匯率不同產生的折合記帳本位幣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金。

  第七十二條企業發生外匯調劑業務時,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企業按照買入外匯調劑價單獨記帳的,支用時,按照買入時的帳面調劑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帳面調劑價可以采用逐筆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確定。

  企業不實行外匯調劑單獨記帳的,買入的調劑外匯按照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外匯調劑價與國家外匯牌價的差額,作為調劑外匯價差。在支用調劑外匯時,屬于購買資產或者支付費用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資產價值或者有關費用;屬于償還債務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財務費用。賣出調劑外匯時,實際取得款項與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的差額,應當沖銷調劑外匯價差,如有余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賣出其他外匯時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第十章企業清算

  第七十三條企業宣布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企業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企業的剩余財產。

  第七十四條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

  已經作為擔保的財產相當于擔保債務的部分,不屬于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于清算財產。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不得處置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帳面凈值為依據,也可以重估價值或者變現收入等為依據。

  第七十六條企業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或者盤虧,財產變價凈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損失。

  第七十七條企業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帳: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七十八條清算費用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須的其他支出。清算費用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九條企業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

  (三)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第八十條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清算完畢后的剩余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余財產不足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一條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八十二條企業應當定期向主管財政機關等政府部門以及其他與企業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向證券交易機構和證券監管會等提供年度有關財務報表。

  第八十三條企業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年度財務報告,于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企業應當按月、按季、按年編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財務報表。

  第八十四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營運生產、利潤實現和分配、資金增減和周轉、財務收支、稅金繳納、各項財產物資變動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至報出財務報告以前發生的對企業財務狀況變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五條企業總結和評價本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財務指標包括償債能力指標、營運能力指標和盈利能力指標。具體包括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資本金利潤率、營運收入利稅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等。指標評價及計算公式見附二。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用上述指標之外的一些比率進行分析。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六條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八十七條企業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各地區、各部門不再另行制定企業財務制度。

  第八十八條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15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確保財務工作的合法性。

  2、建立健全公司各種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財務工作程序執行。

  3、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公司資金和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4、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財務收支計劃,督促有關部門加強資金回流,確保資金的有效供應。

  5、進行成本、費用預測、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關部門江都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6、建立健全各種財務賬目,編制財務報表,并利用財務資料進行各種經濟活動根系分析,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有效依據。

  7、負責公司辦公用品庫的'管理。

  8、參與公司銷售合同和采購合同的評審工作。

  9、及時核算和上繳各種稅金。

  10、會計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11、加強本部門管理,進行內部培訓,提高本部門工作人員素質。

  12、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規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領導布置的其他任務。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條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中小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五條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四條結轉和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小學校,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于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五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條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小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十條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五十一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二條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小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九章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準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率等。

  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財務監督

  第六十八條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一條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七十六條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本制度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17

  第一節:目的

  為加強本公司財務會計工作,建立規范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內部管理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1.公司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立會計部,并聘請專職的會計人員,會計部負責人由總經理任命,會計主管負責公司會計部日常工作。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2.公司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包括進行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核算,總帳核算,稽核,檔案管理,并設置會計部負責人、會計主管、出納崗。以上各崗位根據管理及內部控制的需要,可與其它崗位相結合。

  3.公司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檔案保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4.會計人員因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在辦清交接手續后方可調動或離職,并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A.已經受理的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B.尚未登記入帳目的,應當登記完畢,在移交清冊上填寫余額,簽名或加蓋經辦人印章。 C.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報告。

  D.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憑證,報表,印章,現金,發票和其它票據,空白支票,匯票,文件和其它資料物品;電子數據需在實際操作狀態下交接,儲存在電腦里的資料應向結交人列明文件名稱,密碼,并移交相關軟件備份數據,實物(磁盤)等。如果發現相關記錄不一致,須限期移交人員查清;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

  E.辦理交接時應有監交人,監交人應由其上級擔任,特殊情況可由其上級指派人員擔任。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應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F.對確需臨時離職的,由其上級主管決定接交方法。

  第三節: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

  1.本公司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進行帳務處理。

  3.本公司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公司人民幣和外幣收支分別記帳,按照當月第一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作為記帳匯率,月末核算匯率損益。

  4.公司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設置會計科目,在不影響對外統一報表和會計核算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5.本公司為獨立核算的經營單位,對以下事項,及時辦理會計核算:

  A.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B.財務收發,增減和使用

  C.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D.資本,基金的增減

  E.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F.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G.其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6.本公司會計核算以實際發生經濟業務為依據進行會計處理,會計指標口徑一致,相互可比,會計處理方法前后期一致。會計估計和會計差錯等依照現行會計法規辦理。本公司采用品種法進行成本核算。

  7.公司會計憑證,帳薄,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的內容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辦理;并建立專門檔案,建檔要求和保管期限,銷毀辦法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見附表)

  8.會計部辦理會計業務時須取得或者填制合法合規的原始憑證,并及時做好記帳憑證。本公司記帳憑證采用通用記賬憑證。對于憑證要有記帳人,審核人和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簽字。會計憑證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公司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它單位如特殊原因需使用原始憑證時,經公司會計部負責人或會計主管批準可以復制。各種重要經濟合同,收據,涉外文件等應單獨保管。

  9.公司會計帳薄應定期打印,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由會計主管簽字或蓋章放置指定地點保存。對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原則上當天應該打印核對。

  10.公司按照現行制度要求定期編制并向政府,財稅等部門和單位報送月報、季報、年報和其它報表,公司報表須經會計主管審核后方可報出。公司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會計報表包括主表,附表和會計報表附注。公司內部報表,其內容和和格式按公司管理者要求自行處理。

  11.會計部在職責范疇內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對相關原始憑證,帳薄,實物資產,財務收支以及公司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同時,公司應接受和配合國家財政,審計,稅務,海關等部門的監督,如實地向相關部門或單位提供所需資料。

  12.公司委托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積極配合其工作,不示意或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不當的審計報告。

  第四節:其它事項

  1.參見公司資產管理制度和付款報銷制度。

  2.未盡事宜根據管理需要在具體執行中商議解決。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18

  一、現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 工廠財務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權處理低值易耗品。

  第二條 工廠涉及固定資產,經營狀況,損益類收入,戰略決策等重大的與股東利益息息相關的問題均必須向董事長和股東匯報。

  第三條 貨款管理:對涉及銷售收款,銷售人員不得接觸銷售現款,一律由工廠收回;開展銷售業務應將賒銷和現銷分離開來,銷售價格、銷售條件、運費、折扣必須在銷售前辦理審批手續;工廠負責方(工廠銷售方)無權收回任何貨款。

  第四條 付款管理:每月5日前把上月資金使用情況報總公司,向總經理及常務副總經理和董事長匯報,由公司財務審核確認。對于工廠外購原材料,統一由工廠財務審核,廠長簽字確認后付款。

  第五條 業務結算方式

  (1)工廠自行接單生產的按實際創利計算。若是公司下單,一般情況下,工廠銷售價格下降10%;特殊情況下,可能下浮比例大于10%,屆時另行規定。

  (2)工廠每期生產成本=本期生產耗用直接材料+本期生產耗用間接材料+本期直接人工+本期制造費用

  二、物料物流管理制度

  第六條 采購部需提供"月份材料采購數量金額明細表"、"月份(所有材料)應付帳款金額明細表"、"供應商對帳單(含上月余額、本月余額)"報總公司審查。

  第七條 供應商送貨單和工廠原材料倉庫的入庫單進行單價、數量、金額的一一核對,由采購、原材料倉庫核實后填表連同供應商對帳單報工廠財務;采購以本月采購情況統計表,原材料庫以類別材料入庫明細表反映。

  第八條 原材料庫需提供"月份原材料入庫數量明細表"、"月份原材料出庫數量明細表"、"月份原材料進銷存數量明細表"、"月份原材料倉庫盤點表"。

  第九條 原材料出庫必須開領料單,月末編制原材料出庫明細表,車間編制原材料領用明細表,兩個部門數量必須核對無誤。

  第十條 生產車間需提供"月份原材料領用明細表"、"月份成品入庫明細表"、"月份車間物料盤點表(按工序流程)"。

  第十一條 車間每月應編制原材料主料運營情況表,車間的.原材料領用數量加上上月車間盤點數量必須等于本月盤存數量加上本月入庫成品數量,車間編制的本月成品入庫數量表與成品倉庫編制的成品入庫明細表必須相等。

  第十二條 成品倉庫需提供"月份成品入庫數量明細表"、"月份成品出庫數量明細表"、"月份成品進銷存數量明細表"、"月份成品倉盤點表".

  第十三條 成品倉庫本月編制成品入庫明細表、成品出庫明細表,成品倉得出庫數量必須與銷售部門的銷售數量一致。另外 ,對外購成品和工廠成品要分開

  第十四條 銷售部門需提供"月份成品出庫數量明細表"、"月份應收帳款明細表"、"月份客戶對賬單(含上月余額、本月余額)"。

  第十五條 銷售部門月底編制"客戶銷售情況明細表",銷售數量和出庫數量核對一致,銷售金額與客戶對賬單金額核對一致。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19

  一、流動資產管理

  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等。

  二、現金管理

  1.現金出納會計要認真執行《現金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現金的管理規定。

  要嚴格控制費用報銷和個人借款,個人借款、對外付款等要實行總經理一支筆簽字批準制度,要有經辦人員簽字和部門負責人審核并注明用途。總經理外出或因生產經營急需等特殊情況下經總經理授權的人員也可簽批,但是總經理歸來后補辦有關手續。

  2.出納員不得兼管有關債權、債務、收入、費用的賬務登記工作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收付款憑證的內容必須完整、合法;報銷憑證必須是國家印制的發票及單據,不得使用白條或其他不規范的`憑證報銷各項費用,憑證經審核后方可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

  日記賬要逐日結出余額,并與庫存現金相核對,月末與總賬相核對。出現長、短款且又無法查明原因的,長款歸公,短款由責任人賠償。

  3.有關人員因公外出時要做好出差登記,方可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出發歸來后的三天之內及時到財務部門結算,做到一次一清,不允許跨月結算和幾個地方出差混合結算,對于前賬未清或跨月拖欠占用公款者,可按月息10%計收利息并扣發工資。

  4.企業可根據業務大小核定合理的庫存現金限額(三天零用量),當日收取的現金要及時送存銀行,不得留存超限額的過夜現金,以確保財產的安全。

  5.企業職工報銷費用時,出納人員要及時扣除各種借款,不允許職工長期占用企業資金,各種借款條月底必須入賬,不允許出現跨月白條頂庫現象。

  6.現金出納是企業的資金結算中心,企業應將營業收入、下角料變現,職工罰款等款項及時交付財務部門,以便及時處理賬務。

  三、銀行存款管理

  1.會計人員要認真執行《銀行結算辦法的暫行規定》,銀行支票等結算憑證和印鑒要由兩人分開保管。企業銀行電子支付系統的管理,嚴格按照企業銀行電子支付程式和許可權規定執行。電子支付密碼器、智慧IC卡、帳戶密碼和操作人員密碼是使用企業銀行系統的關鍵要素,應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員卡應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則,由財務管理中心負責人和操作員分別設制密碼,不得一人統管使用。

  2.財務人員要嚴格銀行存款支出控制,銀行付款必須經總經理批準,手續齊備,不準攜帶空白支票外出,確須攜帶空白支票外出者,須經領導批準,辦理領用登記手續,要建立支票領用登記簿,空白支票必須填寫日期并在預計最高金額位畫人民幣符號,因使用支票不當造成企業損失時,應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攜帶空白支票辦理結算后,要當天將存根和有關憑證帶回,并到財務部門及時結算,不準將空白支票留存其他單位。凡前賬未清者,不準再領用支票。

  3.銀行存款日記賬逐筆逐日登記,每日結出余額,定期與銀行對賬單相核對,并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調整未達賬項,出現長期未達賬項時要查明原因,上報領導。

  四、應收賬款管理

  1.企業要根據經濟業務的內容和戶別設置應收賬款明細分類賬,即按債務人的具體名稱設置登記明細分類賬,不準籠統的以地名代替。應收賬款的發生和確定必須有索取價款的憑據(包括合同、收到條、欠款條以及業務經辦人員的保證書等),不得單方入賬。

  2.各項債權,債務要定期進行清理核對,每年最少進行一次發函或派員核對,每季末要編制賬齡分析表,并上報有關領導。對發生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應收款項,按照誰經辦誰回收的原則,損失者或已采取各種必要措施確實無法收回的壞賬損失,由當事人按責任賠償相應損失后及時處理賬務。

  3.收回的賬款要及時上交財務部門,如發現貨款已被私自挪用不交者,交司法部門處理。

  4.企業要嚴格控制內部職工的業務借款和生活借款,健全借款審批制度,職工調離時財務部門應當與其他部門搞好各種債權債務的清算工作。

  5.支付預付賬款必須有合同、協議書等書面文件,根據合同需預付賬款時,須經辦人簽章,經領導批準后方可付款,并同時向財務部門提拱有關合同協議書等有關材料。

  6.本企業采用壞賬準備金制度,每年年末按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金,年終調整。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20

  一、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各項條款

  在與經銷商簽訂銷售合同時,要注意以下事項,以避免日后處理應收帳款時與經銷商產生分歧而帶來經營風險:

  1、明確各項交易條件,如:價格、付款方式、付款日期、運輸情況等;

  2、明確雙方的權利和違約責任;

  3、確定合同期限,合同結束后視情況再行簽訂;

  4、加蓋經銷商的合同專用章(避免個體行為的私章或簽字);

  二、定期的財務對帳

  財務要形成定期的對帳制度,每隔三個月或半年就必須同經銷商核對一次帳目,以下幾種情況容易造成單據、金額等方面的誤差,要尤為重視:

  1、產品結構為多品種、多規格;

  2、產品的回款期限不同,或因經營條件的不同而同種產品回款期限不同;

  3、產品出現平調、退貨、換貨時;

  4、經銷商不能夠按單對單(銷售單據或發票)回款;

  5、要主動拒絕用貨款墊支其它款項(客戶返利、破損產品貨款、廣告款、終端銷售推廣費用等);

  三、減少賒銷、代銷運作方式

  制訂相應的銷售獎勵政策,鼓勵經銷商采取購銷、現款現貨等方式合作,盡量減少賒銷、代銷的方式。

  四、建立信用評定、審核制度

  對不同的經銷商給予不同的信用額度和期限(一般為半年)。對經銷商的信用管理要采取動態的管理辦法,即每半年根據前期合作情況,對經銷商的信用情況重新評定。

  五、經銷商的監管

  1、建立完善的經銷商開戶制度 ,對經銷商選擇時進行充分、科學的評估。評估的內容應包括:

  a.經銷商的資信狀況,包括:企業發展狀況、在行業中的口碑、歷史交易記錄、在銷售通路中上、下游的評價等。

  b.經銷商的財務狀況,包括:企業的`性質、注冊資金、資金來源、固定資產、流動資金、企業欠債情況、還債能力、經銷商應收帳款等。

  c.經銷商的經營狀況,包括:公司發展方向、負責人經營理念、主營銷售渠道、是否有本行業的經驗、是否有經銷競爭產品、是否有代理暢銷產品、銷售隊伍、銷售規模、倉儲、物流配送系統等。

  d.負責人的個人資料,包括:社會地位、家庭背景、個人背景、家庭成員、婚姻狀況、個人愛好、不良嗜好等。

  2、強化經銷商的回款意識。經銷商在處理應付帳款時,會根據以下的原則而選擇先后支付順序:

  a、對經銷商利潤貢獻的多少;

  b、代理產品銷售金額的多少

  c、代理產品在經銷商心目中的地位;

  d、客情關系的維護程度;

  e、廠家對貨款管理的松、緊程度;

  3、控制發貨以減少應收帳款

  按照經銷商實際的經營情況,采用"多批少量"的方法可以有效地控制應收帳款。

  4、適當的通路促銷以減少應收帳款

  對重點客戶可實行通路促銷政策,有效地降低廠家的應收帳款。

  5、建立經銷商的庫存管理制度,通過對經銷商庫存的動態管理(銷售頻率、銷售數量、銷售通路、覆蓋區域等),及時了解經銷商的經營狀況保證銷售的正常運轉,有效地控制應收帳款。

  六、留意經銷商發生欠款的危險信號,包括:

  1.辦公地點由高檔向低檔搬遷;

  2.頻繁轉換管理層、業務人員,公司離職人員增加;

  3.受到其他公司的法律訴訟;

  4.公司財務人員經常性的回避;

  5.付款比過去延遲;經常超出最后期限;

  6.多次破壞付款承諾;

  7.經常找不到公司負責人;

  8.公司負責人發生意外;

  9.公司決策層存在較嚴重的內部矛盾,未來發展方向不明確。

  10.公司有其他的不明確贏利的投資(投機)如:股票、期貨等;

  11.不正常的不回復電話;

  12.開出大量的期票;

  13.銀行退票(理由:余款不足);

  14.應收帳款過多,資金回籠困難;

  15.轉換銀行過于頻繁;

  16.以低價拋售商品(低于供貨商底價)

  17.突然下過大的定單(遠遠超出所在區域的銷售能力);

  18.發展過快(管理、經營不能同步發展);

  當經銷商出現以上危險信息時,廠家采取果斷、迅速的應變措施,可以降低應收帳款的回收風險。

  七、銷售人員的監管

  1、加強銷售人員的原則性,不折不扣的執行公司制定的銷售政策(應收帳款管理)。

  2、貨款回收期限前一周,電話通知或拜訪負責人,預知其結款日期;期限前三天確定結款日期,如自己不能如約應通知對方自己的某一位同事會前往處理,如對方不能如約,應建議對方授權其他人跟進此款;在結款日一定按時前往拜訪。

  3、嚴格最后收款期限

  a、客戶拖欠之日數,不應超過回款期限的1/3;如超過,應馬上采取行動追討;

  b、凡催討,均必須就應收款的催收與公司簽訂催收責任書。

  c、如果不馬上追討,相當于將回款的機會讓給別的公司,本公司的經營風險就相應的提高。

  4、加強銷售人員終端管理、維護能力: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終端維護的管理辦法,確保廠家貨款的安全。

  5、提高銷售人員追款技巧: 追討函件; 豐富、完善的客戶資料檔案; 讓對方寫下支付欠款的承諾函件,并加蓋公章; 與負責人直接接觸; 錄音; 向警方求助; 豐富自己財務、銀行等方面的知識。如:支票、電匯、匯票、承兌匯票、退票等。

  八、應收帳款的處理方法

  1.確保銷售資料(收貨單據、發票等)齊備,內容準確無誤。

  2.準時給予文件;盡早給經銷商發票,同時要確認經銷商收到發票;

  3.完善客戶跟進制度。

  4.定期探訪:如客戶到期付款,應按時上門收款,或電話催收;即使是過期一天,也應馬上追收,不 應有等待的心理;

  5.建立形象并加強服務意識,認同及理解客戶的困難和投訴,同時利用自身的優勢幫助客戶解決困難;

  6.技巧訓練,如:電話技巧、上門拜訪技巧;同時應了解客戶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個人背景等資料;

  九、已被拖欠款項的處理方法

  1.文件:檢查被拖欠款項的銷售文件是否齊備

  2.收集資料:要求客戶提供拖欠款項的原因,并收集資料以證明其正確性;

  3.追討文件:建立帳款催收制度。根據情況發展的不同,建立三種不同程度的追討文件――預告、警告、律師信,按情況及時發出;

  4.最后期限:要求客戶了解最后的期限以及其后果,讓客戶了解最后期限的含義;

  5.行動升級:將欠款交予較高級的管理人員處理,將壓力提升;

  6.調節:使用分期付款、罰息、停止數期等手段分期收回欠款;

  7.要求協助:使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

  十、對于呆/死帳的處理方法:

  1.折讓

  2.收回貨物

  3.處理抵押品

  4.尋求法律協助

  5.訴訟保全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21

  1、現金管理

  1.1、現金科目設兩個子目---貨款戶和費用戶,詳細核算見其次章。

  1.2、出納應保證庫存現金的日清日結,月末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整表,以保證銀行日記賬賬實相符。貨款現金必需送存銀行,不準坐支。

  1.3、庫存現金定額核定為5000元,如有多余費用現金應當準時送存銀行,保證現金平安。

  1.4、會計應定期、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監盤,每月至少監盤三次,編制“庫存現金盤點表”;審核出納編制的“銀行余額調整表”,對未達事項進行落實。

  2、銀行存款管理

  2.1、銷售分公司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各銷售分公司必需開設收支兩個銀行賬戶,即貨款戶和費用戶;賬戶資料交股份公司財務部備案。貨款賬戶只收不支,全部貨款回籠到該賬戶;費用賬戶用于銷售分公司的各項費用、稅金等支出結算。 2.2、新開賬戶。銷售分公司不得隨便開設銀行賬戶,若因業務需要而必需開設新的銀行賬戶,需報告股份公司財務部同意。銀行賬戶要準時進行清理,對于用途不大的銀行賬戶要準時消戶,并報股份公司財務部備案。

  2.3、回款。對于銷售回款要準時匯入總部銀行賬戶,銷售分公司的貨款賬戶余額達到2萬元時,或貨款停留達一周以上,必需即時匯入股份公司總部指定賬戶,每月25號前必需把全部貨款賬戶的余額匯入總部賬戶。

  2.4、費用賬戶。銷售分公司的費用開支等所需資金由股份公司財務部依據月度預算下撥至各分公司的支出賬戶,詳細方法詳見《費用管理制度》。

  2.5、支票管理。凡不能用現金收付款的各項業務,一律應通過銀行轉帳進行結算。

  (1)公司支票的購買由出納員負責,并填寫支票備查簿,支票備查簿由銷售公司財務經理保管。

  (2)空白支票由出納員負責保管,簽發支票所需的財務章由財務經理保管,人名章由出納保管。

  (3)現金支票只能由出納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時使用,公司與其他單位之間金額在結算起點以上的經濟業務往來,一律使用轉帳支票。 (4)各部門或個人因工作需要領用支票時,應填制規定的借款單,由部門經理和財務部門經理審核簽字,并報分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出納人員簽發。借款人應在支票領用之日起,十日內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其程序與現金支出報銷程序一樣。支票領用人應妥當保管已簽發的.支票,如有丟失應馬上通知財務部門并對造成的后果擔當責任。

  (5)出納員不得簽發不確定的日期的支票,不得簽發任何種類的空白支票,當付款金額無法確定時,可簽發限額轉帳支票,并寫明用途和收款單位。

  (6)財務人員不得在支票簽發前預先加蓋簽發支票的印章,簽發支票時必需按編號序順使用,對簽錯的支票或退票必需加蓋“作廢”戳記并與存根一起保管。

  (7)應準時登記支票登記簿,與銀行準時核對存款余額。

  3、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規定

  3.1分公司收取銀行承兌匯票必需經股份公司財務部(書面報告)才能收取,嚴禁收取省轄的銀行承兌匯票及注有“不得轉讓”字樣的銀行承兌匯票。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22

  一、發票管理

  1、發票領購、保管

  a)領購發票時,必須由發票管理員向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

  b)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必須按規定存放到財務人員專用文件柜中。

  c)需開具時必須將已開具好的發票妥善保管,未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及時放到財務人員專用文件柜中。

  d)對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存根及作廢的,月末必須按規定裝訂成冊,并按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存放時限存放,確保完整無損。

  e)嚴禁將公司領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f)發票管理員必須按規定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核銷手續。

  g)發票管理員因工作變動或調離必須按稅法和企業管理制度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2、按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開具范圍,開具發票

  公司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應稅勞務,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應開具普通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開具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按以下要求開具

  a)字跡清楚;

  b)項目填寫齊全;

  c)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d)各項目內容準確無誤;

  e)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f)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g)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4、嚴格按照公司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提前或滯后

  5、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a)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做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退還公司。將該發票各聯次注明“作廢”字樣,作廢該份增值稅專用發票。

  b)在購買方已付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公司,作為公司開具負數發票的依據。

  c)公司取得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要裝訂成冊,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保管。

  6、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聯按期裝訂成冊

  7、不丟失、損(撕)毀發票,不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8、不符合規定的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9、丟失專用發票,必須按規定程序及時向當地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告

  10、不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采購或報銷應取得有效發票

  1、各公司采購各種商品(含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低值易耗品及辦公用品等),以及報銷各種費用均應依法取得有效發票。

  2、向廣告公司支付的廣告費應取得廣告業發票,其他任何發票均不應作為報銷依據。

  3、向運輸企業支付運輸費應取得《公路、內河運輸業統一發票》,其他任何發票均不應作為報銷依據。

  (1)采購庫存商品應取得13%增值稅專用發票。

  (2)購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應取得13%增值稅專用發票。

  (3)向印刷公司支付的印刷費若≥2000元,購買辦公用品金額若≥2000元,均應依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4)上述業務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取得規定的發票,應由財務負責人及公司負責人批準后方能以其他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或報銷)依據。

  (5)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合法、有效,不得收取過期發票或無效發票。

  (6)取得的所有增值稅涉稅發票(含增值稅專用發票、運輸發票等)必須在發票有效期內交給稅務人員掃描認證。

  (7)移交或接收增值稅涉稅發票時應如實填寫《增值稅涉稅發票交接表》,由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8)稅務人員當月收到的所有增值稅涉稅發票應在當月掃描、認證完畢,不應遺漏或丟失。

  (9)財務人員進行賬務處理時,選用的會計科目及記錄的憑證摘要應與取得的發票開票內容保持一致。

  三、納稅申報

  1、每月計提所有稅款都應填寫稅金計算表,該計算表應打印并由財務負責人簽字后作為稅金計提憑證的附件。

  2、公司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申報所有納稅報表并及時繳納稅款。

  四、稅務檔案管理

  1、將各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及具體管轄的所有局(處或科、室)負責人名稱、職務、主管業務及聯系方式等進行書面登記。

  2、將各年度所有法定納稅申報表及內部稅務管理報表按月裝訂成冊,并規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檔保管。

  3、將各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核報告、財產損失審核報告及其他有關稅務審核報告規范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4、將稅務機關出具的各種批復、檢查處理決定等文件裝訂成冊,并規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檔保管。

  5、建立《稅務檔案保管清冊》,對所有稅務證件、申報軟件(含軟體及IP地址)、IC卡、儲存盤、納稅申報表、審計報告、稅務批復、稅法文件等詳細記錄在保管清冊中。

  6、若稅務人員離職,應規范辦理稅務檔案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單,移交清楚后方可辦理其他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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