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人員考核制度

時間:2024-03-14 15:46:3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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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人員考核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管理人員考核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管理人員考核制度

公司管理人員考核制度1

  一、實行趟值工資的依據和原則

  根據成公交243、68號文《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機、乘務員、調度員、保修工工資方案》和成公交[]201號文《關于設立安全風險金和安全服務獎的通知》以及東星[]23號文《薪酬管理制度》和東星[]26號

  文《安全服務獎實施及考核細則》的規定和要求,為進一步激勵駕駛員在營運生產崗檢的正常運行,讓駕駛員個人收入與在營運線路的責任、技能、貢獻大小和企業經濟效益緊密聯系,體現多勞多得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現駕駛員崗

  位試行趟值工資考核辦法。崗動薪動,動態管理。

  二、駕駛員試行趟值工資的辦法

  1、計算基本趟值工資的要素

  基本工資〔780元〕、崗位工資〔按線路擋次分660元、720 元、780元〕、崗技工資(其中300元)三要素組成月基本趟值工資。

  2、安服獎及安全風險金(合計800元)納入趟值計算,安服獎及安全風險金除以月計劃總趟數等于該線路每趟安服獎值。安服獎的其他考核繼續有效。

  3、基本趟值工資和安服獎趟值必須與本人當月實際完成的載客人次比例掛鉤計算,即同比例掛鉤考核。完成本線路平均載客人次比例95%以上的(每月實際比例由車隊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即可全額享受趟值。未達到的,按本人實際完成

  比例計算趟值工資。

  (1)本人基本趟值工資__本人完成的平均每趟載客人次比例; (2)本人安全服務獎趟值__本人完成的`平均每趟載客人次比例; (3)人次比例95%及以上為1,低于的按實際比例計算,保留兩位小數; (4)車隊要依據客流實際按月動態下達人次計劃。營運計劃由公司營運部確定。

  4、結構工資未計入趟值考核部分

  (1)年功工資、誤餐補貼仍按原方案執行。

  (2)崗技工資超出300元部分全部與出勤天數掛鉤考核。缺勤一天減發一天。

  三、各類休假待遇

  1、婚假:不享受安全服務獎,按標準工作時間的工作天數享受折算的基本、年功、崗位、崗技工資。

  2、事假:應先安排年休假,休事假期間全部工資均不享受。 20天以上的事假,社保和公積金全額(含單位繳納部分)由本人承擔。

  3、全月病假:按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享受病假工資。

  4、年休、喪假:享受全額工資。

  5、其他休假:按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公司領導班子會議議定。

  四、節曰期間的趟值計算

  1、駕駛員節日加班的時間和加班工資獨立計算,不與平時的工作時間和趟值工資合并。

  2、節日加班費基數為每天225元。每小時28.13元。

  3、加班當日工作時間不足和超過8小時按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五、延時加班費的計算

  駕駛員每月的工作時間(不含單列計算的節日加班時間)超過167小時的部分,其延時加班費按每小時15元計算。(不再重復計算趟值工資) 即:超167小時后的延時工資=月延時小時數X 15元

  六、其他規定

  1、營運計劃按上午和下午分斷工作、且實際也是按上下午分斷運行并完成當天計劃班次的駕駛員,每天可享受10元補貼。

  對于在營運計劃調整中遇到因市場需要的特殊班型,由車隊向公司營運部、人力資源部作出書面情況說明,再報公司辦公會審定后處理。

  2、營運線路司機由車隊臨時安排兼線路交通車任務的,期間計算為工作時間,享受延時加班工資。

  3、節曰期間正常輪休的,按休息節日假,暫時保留每天給予補貼100元。正常上班安排節曰放假的不享受。

  七、駕駛員月應發工資的組成

  基本趟值工資、安服獎趟值、年功工資、與出勤掛鉤的崗技工資、節曰加班工資、延時加班工資、誤餐補貼、其他各類考核組成駕駛員每月應發工資。

  員工出滿勤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月工資標準。

  八、因各類原因少跑趟的工資規定。

  1、指令性調停:巳有排班,由于特殊原因,經公司同意臨時減少的趟數(調度員應作好記錄提供給總調和干事〉。按本線路每一趟趟值的50%享受工資。

  2、特殊情況塌班:經隊委會研究決定,按相關規定計算工作時間,工資按每小時5元計算;

  3、計劃性年審、接新車:按每天110元享受工資。〔當班司機不重復享受趟值)

  4、指令性的接送保養車按每次20元享受工資。

  5、大機動駕駛員,經公司同意的跨線支援的機動人員 按所在線路趟值計算工資。

  6、單位安排其他臨時性工作任務按每小時10元計算工資。

  九、運行紀律的考核細則

  1、司機、乘務員須提前2班車到崗。

  2、凡有班未到按曠工處理。遲到司、乘人員各扣10元,線路頭班車遲到司、乘人員各扣50元。

  3、塌班司乘人員本人最后一趟扣20元,線路最后一趟扣50元,中途缺踏事假每趟扣20元,無故缺踏每趟扣80元。

  4、拋錨有車不更換未運行扣50元。

  十、對本辦法未調整的其他原工資考核辦法及管理規定繼續有效。

  十一、各車隊由于在營運生產安排中存在不同班型、線路狀況,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公司管理人員考核制度2

  一、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崗位責任,加強和提升員工績效和本公司績效,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強企業活力,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制定此考核制度。

  第二條針對員工的關鍵業績指標(產量和質量)進行考核。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車間管理人員,包括車間主任、工藝員、技術員、班長、排產(調度)、質檢。

  二、考核車間:原料、成型、燒成、分級包裝、模具(其他車間部門暫不考核)

  三、考核內容:本月產量、質量缺陷計劃,產量、質量均衡率。詳見每月車間生產指標和車間缺陷控制目標。

  產量均衡率=(每天實際完成/每天計劃×100%之和)/月工作日

  質量均衡率=質量達標品種數除以當月所生產的品種數乘以100(即品種質量達標率)

  四、考核方法:將考核人員的一部分工資作為浮動工資(考核基數)。考核基數按不同職級劃分:車間主任xxx元,副主任xxx元,工藝員、技術員、班長、排產(調度)、質檢xxx元。考核在薪資待遇方面有如下體現:根據產、質量實際完成計劃的百分數發放工資,超過100%的按100%計算。

  第一條對車間主任、班長、排產(調度)、工藝員、技術員的考核:考核基數×30%作為產量工資,考核基數×50%作為質量工資,考核基數×10%作為產量均衡率工資,考核基數×10%作為質量均衡率工資

  產量浮動工資=本月完成產量/計劃完成產量×(考核基數×30%)

  注意:當本月完成產量除以計劃完成產量的結果大于1時,按1計算

  質量浮動工資=[1-(本月實際缺陷率-計劃缺陷率)/計劃缺陷率]×(考核基數×50%)

  注意:當[1-(本月實際缺陷率-計劃缺陷率)/計劃缺陷率]的.結果大于1時,按1計算

  產量均衡率浮動工資=完成產量均衡率/產量均衡率計劃×(考核基數×10)

  注意:當完成產量均衡率除以產量均衡率計劃的結果大于1時,按1計算

  質量均衡率浮動工資=完成質量均衡率/質量均衡率計劃×(考核基數×10%)

  注意:當完成質量均衡率除以質量均衡率計劃的結果大于1時,按1計算

  車間主任、班長、排產(調度)、工藝員、技術員應得工資=基本工資+(產量浮動工資+質量浮動工資+產量均衡率浮動工資+質量均衡率浮動工資)補貼

  第二條對質檢的考核:考核基數×80%作為產、質量工資,考核基數×20%作為產、質量均衡率工資。質檢主要考核質量指標。

  質量浮動工資=[1-(本月實際缺陷率-計劃缺陷率)/計劃缺陷率]×(考核基數×80%)

  注意:當[1-(本月實際缺陷率-計劃缺陷率)/計劃缺陷率]的結果大于1時,按1計算

  質量均衡率浮動工資=完成質量均衡率/質量均衡率計劃×(考核基數×20%)

  注意:當完成質量均衡率除以質量均衡率計劃的結果大于1時,按1計算

  質檢應得工資=基本工資+(質量浮動工資+質量均衡率浮動工資)補貼

  五、考核的一般程序

  第一條員工的直接上級為該員工的考核負責人。工藝員、技術員、班長、排產(調度)、質檢的考核負責人是車間主任,而車間主任的考核負責人是生產部和技術部;

  第二條考核結束時,考核負責人必須與該員工單獨進行考核溝通;

  第三條具體考核步驟在各崗位的考核實施細則中具體規定。

  第四條考核結果及考核文件交由人力資源部存檔;

  六、考核時間及要求

  第一條考核時間安排在每月x日至x日,若逢節假日,依次順延。要求技術部、質檢部、生產部每月6日前把產質量完成情況報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要根據上報材料指導相關車間作工資,并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條各車間主任有權利、責任在考核總工資不變的前提下對單個班長、質檢員工資,根據他們所承擔指標完成好壞情況進行調整,每月6日前把調整結果報人力資源部,經人力資源部進行審核后,沒大問題,原則上尊重主任意見,并實施監督。

  第三條各車間每旬利用黑板報形式公布一次車間產質量指標計劃及完成情況,同時每道工序每旬評選一次產質量第一名、產質量進步最大第一名、產質量倒數第一名、產質量退步最大第一名,前兩名予以公布,并上報人力資源部。評選方案由各車間自行制定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四條本考核制度從xxxx年xx月正式實施。

  七、本制度的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公司管理人員考核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規范城市公共交通活動,維護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中供公眾乘用的公共汽車(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條城市公共交通屬市政公用事業,是城市交通的主體,應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適應。

  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司化、規模化經營,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車為主體,出租汽車等其他交通方式為補充的城市公共交通體系。

  第四條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保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在規劃、建設、管理和資金投入等方面建立保障體系,并優先扶持發展公共汽車,建立合理的運行機制和價格機制。

  鼓勵社會資金進入城市公共交通領域,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監督管理,其所屬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相關具體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交通監督管理,其所屬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相關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公共交通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從事城市公共交通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經營權。

  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的經營權人應當與車輛所有權人相一致。

  第七條鼓勵利用高新技術和科學管理方式,推進智能公共交通系統建設。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建設、公安和交通等部門編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按照國家規定批準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九條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應當明確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目標和戰略,確定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綜合交通體系中的定位、比例和規模、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措施、線網布局、城市交通與區域交通的銜接方式優化方案等。

  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各種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構成比例和規模、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用地范圍、樞紐和場站、線網布局、設施配置以及公共汽車專用道等。

  第十條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所涉及的用地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所確定的城市公共交通樞紐、停車場、保養場、線路首末站、調度中心等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采取劃撥方式供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侵占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用地或者變更其用途。

  第十一條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規劃等相關部門,按照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設置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線路、站點、調度中心等。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大型居住區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工程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設計、建設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點等設施,有條件的路段應當規劃設置港灣式停靠站、公共汽車專用道和公共汽車優先通行的信號裝置、標志等。

  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應當和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工程的驗收。

  第十二條社會投資建設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并向城市公共交通行業開放,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政府投資建設的站場和出租汽車停靠站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未經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設置、遷移、拆除、占用或者關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占用或者關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應當予以補建;不能補建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未經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設施上懸掛、架設宣傳標語及其他物品。

  不得污損、涂改、覆蓋、毀壞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禁止在城市公共交通站點擺攤設點及其他妨礙城市公共交通站點使用的行為。

  第十四條設置城市公共交通線路應當遵循出行便捷、換乘方便的原則,并符合行業標準和當地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

  公共汽車停靠站和出租汽車臨時停靠站的設置,應當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按照有關規定,結合乘客需要,在條件允許的路段合理設置,并不得影響行人通行。

  未經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公共汽車停靠站和出租汽車臨時停靠站。

  第十五條經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符合條件的單行道可以允許公共汽車雙向通行;符合條件的主要道口,可以設置公共汽車優先通行標志、信號裝置。

  第十六條公共汽車站牌應當標明線路編號、首末班車發車時間、所在站點和沿途停靠站點的名稱、行駛方向等內容,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十七條城市公共交通站點以地名、街道名、歷史文化景點和公共服務機構名稱命名,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不同線路的同一站點應當使用同一站名。

  第十八條城市公共交通納入公共財政體系。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公共交通樞紐、場站建設、車輛和設施裝備的配置、更新給予必要的資金和政策支持。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政府性基金應當向城市公共交通傾斜。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公共汽車線路經營權獲得者應當在取得經營權并辦理完相關手續后30日內開始運營。

  出租汽車經營權獲得者應當在取得經營權并辦理完相關手續后15日內開始運營。

  第二十條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承擔社會公益性服務和政府指令性任務。

  承擔社會公益性服務的支出,由城市人民政府核實后進行補貼。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的支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予以補償。

  政府指令性任務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應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經營者以承包方式經營的,應當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按照承包合同加強對承包人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安排從業人員的工作和休息。

  第二十二條城市公共交通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二)無職業禁忌癥;

  (三)經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從事城市公共交通車輛駕駛的,還應當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與準駕車型相符合的機動車駕駛證,3年內未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條從事城市公共交通經營的企業應當取得經營資格證。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城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城市公共汽車駕駛員應當持有服務上崗證。

  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者投入運營的車輛應當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運營證,實行一車一證。

  經營資格證、客運資格證和車輛運營證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核發。

  第二十四條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學習培訓制度,對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安全保障、職業道德、服務規范等培訓。培訓不得收取費用,所需資金由城市人民政府保障。

  第二十五條道路、地下管線等城市基礎設施施工或者其他原因影響運營安全及暢通,確需調整線路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政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對運營線路進行調整,并于實施前15日向社會公告。公告期滿后,經營者應當按照調整的線路運營。

  第二十六條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權的轉讓,應當遵守《貴州省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特許經營權管理條例》的規定。

  取得經營權未滿2年或者經營權期限剩余不足2年的,不得轉讓。

  整體出讓的經營權轉讓的,應當整體轉讓。

  違反前三款規定轉讓的,轉讓無效。

  第二十七條設區的市和縣、市、特區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經營者的運營服務質量、安全運行等情況進行1次綜合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應當符合規定的車型及技術條件。更新車輛的,應當報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核準。

  非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禁止使用城市公共交通頂燈、專用識別色等標志、標識。

  第二十九條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和運營車輛設置廣告,應當經當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管理規范,不得影響交通安全。

  第四章運營服務

  第三十條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對運營車輛的檢查、保養和維修,保證運營車輛技術性能良好; (二)保持車輛隨車服務設施、服務標志齊全完好,車身、車廂、座墊(套)和行李箱整潔衛生,車窗玻璃上不得張貼或者懸掛有礙視線的遮擋物; (三)在公共汽車車廂內的規定位置張貼線路示意圖、乘車規則、投訴舉報電話、運營價格標準,設置兒童免費乘車標尺、禁煙標志和老、幼、病、殘、孕專用座位,在車身前、后及右側設置規范醒目線路編號,在車身右側標明停靠站; (四)在無人售票公共汽車內裝置投幣箱、電子報站等設施,設置驗卡設施的,驗卡設施應當完好準確;

  (五)在出租汽車顯著位置標明經營單位名稱、運營價格標準,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車身識別色、安裝“出租”和“TAXI”字樣的頂燈; (六)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在出租汽車內裝置檢定合格的計價器,推廣使用稅控計價器;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務規范。

  第三十一條城市公共交通從業人員運營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衣著整潔,文明禮貌,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內吸煙,不得隨地吐痰,不得向車外拋擲物品;

  (二)按照核準的收費標準收費;

  (三)向乘客提供有效的發票;

  (四)執行有關免費乘車的規定;

  (五)正確及時報清公共汽車線路編號、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項,為老、幼、病、殘、孕乘客提供可能的幫助;

  (六)在規定的公共汽車線路上運營,不得追搶、到站不停、滯站攬客,不得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中途調頭;

  (七)隨車攜帶運營證,按照規定放置或者佩戴客運資格證、服務上崗證等有關證件;

  (八)出租汽車駕駛員空車待客時,應當顯示空車標志,夜間亮化空車標志燈和頂燈;

  (九)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停靠站候客時,進站排隊,服從調度,按序載客,禁止在臨時停靠站停車候客;

  (十)城市公共交通調度員應當按序按需調度、及時疏散乘客; (十一)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務規范。

  第三十二條城市公共交通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敲詐、勒索或者刁難乘客;

  (二)欺行霸市、強拉強運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城市公共交通秩序; (三)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堵塞交通;

  (四)聚眾滋事影響社會公共秩序。

  第三十三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開啟空車標志接受乘客招停后,拒絕乘客合理運送要求; (二)空車時,關閉空車標志接受乘客招停或者停車攬客; (三)載客運營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

  (四)無正當理由,未按照預約租車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載客; (五)出租汽車駕駛員未選擇捷徑路線送乘客到達目的地或者未經乘客允許繞道行駛;

  (六)計程、計時收費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招攬他人合乘; (七)私自拆卸、調整出租汽車計價器。

  第三十四條公共汽車運營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及時協調、組織乘客無需二次購票乘坐同線路同方向的車輛,同線路同方向車輛的駕駛員、乘務員不得拒絕。

  第三十五條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員、乘務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一)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或者影響公共乘車環境物品乘車的; (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醉酒者,無人陪同乘車的; (三)攜帶貓、狗等動物乘坐公共汽車的;

  (四)乘坐出租汽車出市、縣境或者夜間去偏僻地區時,拒絕到就近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

  (五)不承擔規定的出租汽車租車費和路、橋通行費的;

  (六)在禁止停車或者下客的路段要求下車的。

  第三十六條乘客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乘車秩序;

  (二)按照規定支付車費,出示月票或者免費乘車證件;

  (三)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內吸煙、隨地吐痰或者亂扔雜物; (四)不得有妨礙他人正常乘車或者影響他人人身安全、健康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不按照規定標準收費的;

  (二)不提供有效發票的;

  (三)使用乘車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時,驗卡設施發生故障的; (四)出租汽車計價器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五章監督和投訴

  第三十八條各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上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行車、服務質量、車容車貌等方面的標準和規范。

  第三十九條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依法核發資格證、車輛運營證等證件;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三)參與非法運營活動或者為非法運營提供保護;

  (四)對根據乘客需要跨區域合法運營的出租汽車罰款、扣車; (五)損害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員執法時,應當統一標志標識、著裝整齊、使用執法專用的示警燈。對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活動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執法時應當使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格式的執法文書。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執法時,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城市公共交通執法人員駕駛執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執法檢查時,不得影響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一條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接受社會監督。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投訴之日起15日內調查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受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15日。對實名舉報、投訴的,調查、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反饋舉報人、投訴人,并對舉報人、投訴人信息保密。

  舉報人、投訴人應當提供車輛牌照號碼或者車票等有關證據。

  第四十二條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并按照規定啟動城市公共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運營;逾期不運營的,終止其經營權。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簽訂承包合同的,責令15日內進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八條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營者綜合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終止其經營權。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頂燈等專用標志物品,責令改正,并處以50元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或者第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處以5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或者第八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5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退還車費,處以5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九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可以暫扣客運資格證、服務上崗證1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暫扣半年至1年;情節極其嚴重的,吊銷客運資格證、服務上崗證。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四項規定的,處以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罰款,暫扣客運資格證3至5天;情節極其嚴重的,暫扣客運資格證1至3個月,暫扣車輛運營證,停業整頓2至5日。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退還乘客車費,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未取得客運資格證、服務上崗證的人員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的,責令停止服務,對經營者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被處以停業整頓,其車輛在處罰期間運營的,延長停業整頓期限2至3倍,并責令其車輛在指定地點停放。

  第五十六條在公共汽車站點沿道路前后30米內路段停放其他車輛的,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七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終止其經營權:

  (一)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車輛聚眾滋事、擾亂社會秩序、故意堵塞交通等,被處以行政拘留或者刑事處罰的;

  (二)參與偽造、變造、改裝機動車假冒城市公共交通車輛進行運營,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

  (三)未經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停止運營并拒不整改的。

  第五十八條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經營權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的,沒收違法所得,暫扣車輛,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依法扣留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經營權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的車輛,應當向當事人開具違法通知書、暫扣憑證。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被暫扣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暫扣的車輛在規定期限內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損壞,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賠償。

  自車輛暫扣之日起超過15日,并且經公告3個月當事人不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處理暫扣的車輛。

  第五十九條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停車場、保養場、調度室、樞紐、起止站、停靠站、出租汽車臨時停靠站、站牌、公共汽車專用道、公共汽車優先通行信號裝置、標志等。

  經營權,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權。

  城市公共交通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為乘客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乘務員和調度員。

  第六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公司管理人員考核制度4

  為了提高管理人員的責任心和工作效率,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績效考核方案如下:

  一、考核原則:

  公開、公平、公正、簡捷、實事求是;

  二、考核對象:

  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考核依據:

  本月工作計劃、崗位職責、工作標準和領導安排的重點工作。

  四、考核權重:

  考核實行百分制。考核實行直接主管和上一級主管的兩級考核,即每月的考核評分是直接主管考核評分占70%,上一級主管(即公司分管領導)占30%的考核評分。人力資源部做好考核的組織實施及匯總。

  五、考核流程:

  被考核人于每月30日前將本月工作小結、工作業績、存在問題交至直接主管,直接主管于2日前完成對被考核人評價和評分后交至上一級主管領導,上一級主管領導在5日前完成評分后交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于6日前完成匯總后書面上報總經理。

  六、考核比例:

  集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當月績效工資占工資總額的40%,根據每月考核結果在工資中兌現;各分公司總經理當月績效工資占工資總額的30%,根據每月考核結果在工資中兌現;考核在95分(包括本數)以上績效工資為全額工資;95分以下每減少1分按月績效工資的相應百分比計算,得出分值對應的金額。

  七、年度考核:

  集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各分公司總經理(包括項目總經理)、各部門部長每月工資總額的10%參與年度考核,完成年度目標責任制中的各項指標全額發放,具體考核實施細則根據年度目標責任制中的指標制定。

  八、考核反饋:

  1、考核結果由考核人及時反饋到被考核人。對存在的問題考核人要和被考核人進行談話,指出問題,說明原因,以便改進工作。

  2、每月的考核結果由人力資源部予以公布并存入人事管理的考核檔案中,要作為年度考核、任用和晉升、培訓或辭退的主要依據。

  公司管理人員考核制度2

  第一條人事考核體系

  對原有的月度考核、勞動態度評價等考核形式進行系統整合,再加以專業化、形式較為科學的人事考核體系。

  1、勞動態度評定:

  根據退休金發放制度進行季度勞動態度評定,日常考核中不評議勞動態度。勞動態度評定實質上是考核員工是否達到公司要求的基本工作標準,這個標準是文化標準,包括基本行為規范、責任心、敬業精神、奉獻精神和團隊精神五個方面。

  2、工作績效考核:

  工作績效考核是對日常業務工作表現的考核,是由各級行政主管去實施完成的績效管理與評價過程。

  此項考核由原有的月考核制度轉化而來,考核期中一個月改為一個季度。這是一種以成果為導向的考核制度,強調的是實際工作表現,考核內容包括工作直接表現成果及與工作有關的實際能力體現。

  3、任職資格能力考察:

  由各系統干部部門負責考察各級干部和員工的任職資格能力狀況,是一項日常性的工作,每半年有一個系統性考察。主要是考察、評價干部和員工的任職資格水平,為干部選拔提供后備人才庫,也為培訓、開發與使用員工提供動態、豐富的檔案庫。

  第二條工作績效考核制度:

  工作績效考核制度是對原有的月考核制度進行深化和優化,吸收其理念和框架上的優點,同時提出新的內容和改進要求。對高中級干部的績效考核將另行制訂相應的工作述職與評價制度,以下內容只適用于中基層員工。

  1、考核對象。

  中基層員工相對于高中級干部而言,指大系統三級部門及其他二級部門副經理以下正式員工(不包括鐘點工、臨時工和計量制人員)。

  2、考核形式。

  根據職位的主要職責和工作內容制定考核要素。通過量化表的形式,以實際的工作表現(事實或數據)對照考核標準進行評價。量化表力求實用性和操作性,并保留較大空間供考核者填寫評價意見。

  3、考核內容。

  核心是工作績效,這里面包含了工作能力或崗位技能的轉化部分,即表現出來的能力部分。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直接的可量化的績效成果,二是反映能力的可衡量的績效特征。

  4、考核要素。

  按分類的原則確定相應的考核要素,開發類重點考核項目進度與質量,營銷類重點考核銷售額及市場潛力,專業類重點考核工作目標的.達成情況,事務類則重點考核日常工作的數量和質量等等。要素力求簡化,以點帶面,而且考核要素必須具有較高的可衡量性,易于評價。

  5,考核基準。

  指公司內通用的考核標尺,尺度的掌握原則是:S(“杰出”)指實際工作遠遠超過目標要求;A(“很好”)指實際工作超過目標要求或某些方面在遠遠超過目標要求且其他方面達到要求;B(“好”)指達到目標要求;C(“需改進”)指有些方面未達到目標要求;D(“差”)指主要方面未達到目標要求。

  6、考核標準。

  指對具體考核要素進行評價的績效標準,通常表現為可衡量的工作目標數量、比率等或可檢測的品質標準,前者在考核期初由考核雙方確認,后者則由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規范。

  7、考核依據。

  指能夠反映員工工作績效水平的依據。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客觀、準確的事實或數據,數據主要在業務活動中采集,事實主要由考核者從工作過程中記錄和收集。相關協作部門的評價意見也作為績效考核的參考依據,可應用規范的表格通過正式渠道獲得。

  8、考核結果。

  根據考核要素對員工工作績效進行評價,再對照考核基準確定績效考核的等級,即得出考核結果。在制度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到考核結果應具有較高的效度和信度,效度指結果確實能夠準確反映工作績效的真實水平,信度指不同的考核者對同一工作績效的考核結果能夠保持一致性。考核結果不只是一個等級概念,而且包括考核者所作的規范性評價意見。

  第三條任職資格能力考察制度。

  任職資格能力考察建立在職位描述的基礎上,以職位所需的任職資格條件為標準,對員工的工作適應性、能力傾向、潛能與職業品質等內容進行評估,以確定員工所在職位的勝任程度,提出員工能力資格上的優勢與不足,并逐步明確員工的事業成長與發展通道,其中包括干部培養方向等。

  1、考察形式。

  上級考察下級,主要依據員工在工作中表現出的穩定的能力特征和職業品質特征。考察下級是上級的日常性工作,也是管理者的重要責任,考察下級的過程就是一個關心、指導、培養下級的過程。員工對任職適應性也可向上級提出。

  2、考察內容。

  考察評估內容的重點在于“工作人”而非“社會人”,即組織中人的品質和能力因素,這些因素只與員工所任職位的資格條件有關。考察時上級應力戒帶人個人主觀偏見,月度人事考核應較多地從公司角度對員工提出要求,主要發揮其導向和約束功能,以達到全體員工在企業文化基礎上對公司管理的認同。改進后績效考核制度主要是對員工的工作績效進行專門的考核,加強工作成果導向,以引導員工工作上不斷進步,不斷提高績效水平。

  3、季度績效考核更應重視過程管理與控制:

  可以將工作績效考核的周期改為季度后,逐步導人目標管理的思想和方法,注重期初目標的制訂與期末的考核評價,但同時更應重視過程管理與控制。可以設計月度工作計劃與檢查制度、月溝通制度、月度工作例會制度、工作周記制度等,注重對員工工作過程的階段性成果記錄和工作指導。

  4、強化考核者培訓并引人資格審核制。

  不少考核者在執行考核制度時角色不到位,致使出現了相當多的問題。因此,在實施并不斷完善新的績效考核制度的過程中,必須對考核者進行相關培訓。并引人考核資格審核制,考核者培訓后經考試合格持證執考,同時對其考核活動進行監管,對其考核資格實施定期審查。

  5、各部門應在“繼承”中開展改進工作:

  在總體改進思想的指導下,各部門應堅持吸納原有制度和方法中的積極因素,并結合部門業務特點開展改進工作。

  6、以各干部、干部處為改進工作的主要推行者。人力資源管理部在思想、制度、方法的層面上提出指導,并與各干部、干部處達成共識。在此前提下,各干部、干部處應擔負起此次改進工作的組織責任,人力資源管理部會及時提供有關支持。

  7、改進工作與工資改革工作相輔相成。

  人事考核與工資制度的關系其本質是價值評價與價值分配的關系,兩者之間是非常緊密的。考核改進與工資改革工作看似獨立的兩件事,實際上是相輔相成;互為一體的。應統籌安排、互促互進,爭取高質量完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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