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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通用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通用,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
塔式起重機(也稱塔吊),因具有起重臂與塔身互成垂直的外形,故可把它安裝在靠近在建工程的周圍,其有效的工作幅度優于其它類型的起重機。塔吊的工作高度可達到100~160m,特別適用于高層和超高層建筑施工。加上其操作方便,變幅簡單,在建筑施工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目前多使用中型塔吊,其起重量為3~15噸,適用于工業建筑綜合吊裝和高層建筑施工。
一、有關注意事項
1.目前本行業較多使用固定式塔吊,即塔身不移動,靠塔臂的轉動和小車變幅來完成臂桿所能達到的范圍內的。作業。
2.固定式塔吊生產廠家較多,所以在使用、安裝、提升、拆降必須按其技術規定進行運行。
3.上旋式塔吊是本行業常用的一種塔吊,即塔身不旋轉,在塔頂上安裝可旋轉的起重臂,塔臂旋轉時塔身不受限制。其特點是塔身不動,架體聯結結構簡單,但因平衡重在塔機上部,重心較高不利于穩定,另外,當建筑物高度超過平衡臂時,塔臂的旋轉角度受到限制。
4.安裝使用前必須到主管部門辦理檢驗手續,合格后才可安裝使用。裝拆前必須設警示區域。
5.機組人員必須分別持有效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崗。
6.操作人員操作前必須對工作現場環境、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物料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7.塔機喇叭、電鈴等信號裝置必須有效,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標上鮮明的'色彩標志。夜間作業照明必須良好。
8.遇有4級風不得升降,6級風停止作業。要掌握該區域的天氣情況。
9.定期進行檢查,確保起重機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高度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幅度限位器和吊鉤保險裝置、卷筒保險裝置必須確保其安全使用度。
10.凡預埋的鐵件必須在安裝前進行檢驗是否符合設計的要求。
二、塔式起重機使用、裝、拆、升降安全措施
1.機組人員上崗前必須履行獨立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應結合施工環境、塔機性能、各限制器保險裝置功能。按施工方案進行使用、裝、拆、升降。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系安全帶。
2.塔機每次頂升或下降時,對液壓系統進行全面檢查,檢查油液是否變質,液壓缸的工作情況等。油管接頭、油封膠圈要定期更換。
3.日常檢查內容:
①檢查配電柜、操作室內各電器工作情況,有無異味、異響和振動情況。滅火設備是否有效。
②檢查緊急開關是否起作用,各安全保護裝置的行程開關、限位開關狀況是否良好。
③各部電纜及主電纜有無破損及扭轉情況,塔機接地情況是否良好,結構上有無漏電情況,避雷設施是否有效。
4.當發生意外事故的時候應保持鎮靜,注意事態的發展情況、方向及受影響的范圍。有序地指揮搶險和員工的疏散。
5.當事故發生后,如電器部分起火必須關閉電源開關,用有效的滅火器材進行撲救,決不能使用泡沫式的滅火器具撲救。
6.如某一個限制器、保險裝置失效時,應馬上停止作業,進行搶修。更換零部件必須采用型號材質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部件。
7.升、降、拆卸過程中最為重要的是液壓系統的功能必須正常,一旦出現某位置有泄漏的現象,要馬上停止操作,作業人員應馬上離開危險區域。
8.在事故發生后,不要盲目搶險,應采取有效措施,才可投入救援工作,首先搶救受傷人員,再搶救集體財產。
9.立刻設危險區域,并設警示標志,設專人監護,控制事故擴大發生,保護事故現場。
10.按規定上報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救援。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
在工程施工中,根據工程需要需利用起重機械進行危險作業,根據工程局《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與控制》作業文件的判定方法(d=l×e×c,d為風險值、e為人體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率程度、l為事故發生的可能性,c為事故發生后的后果及嚴重程度)確定起重機械施工為4級危險作業,屬于危險控制對象,特制定此專項安全措施。
起重機械為我局開挖和機械、材料運輸的主要施工機械,為保證安全生產,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控制。
1、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如不能排除則不準操作。
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或報警。
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2、安全技術要求
(1)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
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2)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述要求:
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吊運;
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
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3)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指揮信號應明確,并符合規定;
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于12°,以免吊掛繩受力過大;
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
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其重心平穩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進入懸吊重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系并設置支承裝置;
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3、起重機械的管理
根據所用起重機械的種類、復雜程度、以及使用的具體情況,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術要求細則、操作規程細則、綁掛指揮規程、檢修制度、培訓制度、設備檔案制度等。
(1)購置
購置起重機時,應遵守下述要求:
必須在指定的,并有勞動部門發給合格證的專業制造廠選購;
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完善。并有產品合格證。
(2) 設備檔案
使用單位必須對本單位的起重機械、重要的專用輔具建立設備檔案。 設備檔案內容應包括:
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如圖紙、質量保證書、安裝和使用說明書;
安裝后的位置、起用時間;
日常使用、保養、維修、變更、檢查和試驗等記錄;
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3)在起重機的明顯位置應有清晰的金屬標牌,標牌應有下述內容:
起重機名稱、型號;
額定起重能力;
制造廠名、出廠日期;
其它所需的參數和內容。
起重機無論在停止或進行轉動狀態下與周圍建筑物或固定設備等,均應保持一定的間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間隙不得小于400mm。
(4)駕駛員應熟悉下述知識:
所操縱的起重機各機構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起重機操作規程,本規程及有關法令;
安全運行要求;
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
原動機和電氣方面的基本知識;
指揮信號;
保養和基本的維修知識。
(5) 檢驗維修
起重機械在出現以下情況的應進行性能檢驗:正常工作;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在交付使用前;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經常性日常檢查工作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應包括: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所有的安全、防護裝置;線路、罐、容器閥、泵、液壓或氣動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吊鉤、吊鉤螺母及防松裝置;制動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損情況;
鋼絲繩磨損和尾端的固定情況;鏈條的磨損、變形、伸長情況;捆綁、吊掛鏈和鋼絲繩及輔具。
定期檢查工作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應包括: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縫、鉚釘、螺栓等連接情況;主要零部件的磨損、裂紋、變形等情況;指標裝置的可靠性和精度;動力系統和控制器等。
在起重機械進行維修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內容:
更換材料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結構件需焊修時,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要求,焊接質量應符合要求;
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保養、維修及人工潤滑;
維修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將起重機移至不影響其它起重機的位置,對因條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時,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或設置監護人員;
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切斷主電源、加鎖或懸掛標志牌。標志牌應放在有關人員能看清的位置。
4、應急救援措施
在起重機械施工作業過程中如發生機械損壞和傷人等安全事故,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作業。
如發生機械損壞事故,機械操作手應立即停止作業,使機械保持相對安全狀態。現場指揮員應立即撤離施工危險區域的人員。等人員撤離后未明確機械事故原因時機械操作手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才可以對機械進行臨時的安全檢查和安全處理。如機械操作手已明確機械事故原因時能及時處理的應及時處理,如無法解決需撤離現場的,在撤離現場過程中應保證機械的相對安全狀態,指揮員應在撤離過程中提前疏散施工人員,避免造成另外的人身傷害。在機械無法撤離的現場的情況下,應立即設置警戒區域和設置安全警示牌,并派專人進行安全警戒,阻止閑雜人員進行現場,同時通知機械維修人員進入現場進行維修。
如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立即停止現場作業封閉警戒現場,進行人員的疏散。現場指揮員應通知相關的應急救援小組,立即進行緊急救援。如人員傷事嚴重應立即送往附進的醫院進行搶救。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通用3
1、從事機械設備安裝的作人員及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建筑機械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2、機械設備安裝應當依照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機械設備的安裝、移位、頂升、附著、拆卸活動,并對安裝質量及其作業過程的安全負責。
3、機械設備安裝和拆卸前,應當根據產品說明書、施工現場環境和有關標準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安裝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企業技術人員和施工負責人應當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機械設備安裝或拆卸作業前,作業人員應當對擬安裝或拆卸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作業時,應當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行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負責統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的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和拆裝工藝。
5、檢測、驗收、使用。機械設備每次安裝完畢后,安裝人員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調試和試運轉。在向使用單位進行機械設備移交前,應當委托具有建筑機械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承擔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與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聯合進行安裝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通用4
為確保塔吊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進入施工現場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員不得上落塔吊。在作業過程中,作業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二、塔吊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得帶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揮。司機必須正確執行指揮員的.信號指示,在進行各項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
三、司機上機前應當檢查電源是否在220~380v之間。送電前各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確認各金屬結構不帶電后方可上機。
四、司機在操作前應檢查確認各限位(制)器靈敏可靠,傳動機構運轉正常,螺栓無松動,電纜無破損。
五、塔吊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則,作業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嚴禁未停穩反向操作和急開急停,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六、吊鉤提長接近臂桿或小車行馳接近臂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多機作業時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懸掛重物的距離應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指揮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八、作業完畢后,將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門窗,下機切斷總電源。塔頂高于30米時,應打開紅色防撞指示燈。
九、司機必須做好塔吊使用、保養、維修和交接班記錄。出現問題及時上報。
報警電話:
火警:119 急救:120匪警: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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