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14 14:33:5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價格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價格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價格管理制度

價格管理制度1

  1.負責價格管理二科日常管理工作。

  2.組織落實國家機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的執行與實施工作。

  3.組織開展《收費許可證》年度審驗工作及申領單位的資格審核工作。

  4.組織開展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公益事業、公用事業、中介服務、經營性服務價格的制定和管理及價格成本監測。

  5.協調處理全市收費和服務價格的爭議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價格管理制度2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關于藥品價格的有關政策,確保醫院藥品價格的準確性,我們建立了十分嚴格的藥品價格管理制度。

  1、本院執行所有藥品零售價格都不得超過國家計委或物價部門定期公布的最高藥品限價。

  2、嚴格執行市物價局公布的藥品價格,工作中及時加強與物價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從而使藥品價格準確無誤。

  3、嚴格執行藥品中標后的`零售價格。

  4、新的價格標準一經確定,立即通過全院計算機網絡進行發布,確保在同一時間全院執行的藥品價格一致,減少不必要的價格投訴。

  5、嚴格藥品質量管理,確保藥品質優價廉,物有所值。通過公開標示等形式,嚴格藥品進貨渠道,切實保證藥品質量和價格的公開性。接受社會監督。

價格管理制度3

  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家物價政策,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通知精神,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我校價格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嚴格管理。

  一、成立物價管理機構,設兼職物價員

  (一)為更好地規范學校收費行為,完善物價管理檢查制度,成立學校物價管理小組:由校長劉建國任組長,分管收費的副校長叢春艷任副組長,下設兼職物價管理員。陶海波、于建平、張華杰、譚德欣、任保輝。物價管理小組有定期的“例會”制度。

  (二)物價管理小組工作職責:

  1、負責本年內部收費項目的調整、審查、擬定標準,報主管部門審批。

  2、定期組織對全校收費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做好統計分析,對存在問題及時研究解決辦法。

  3、負責接待群眾在學校收費方面的咨詢,對群眾提出的意見或投訴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對存在問題指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

  4、嚴格把好收費關,制止和更改不合理收費項目,嚴禁超標準收費。

  5、定期向主管領導匯報本校物價工作情況,為學校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二、收費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威海市物價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不符擅自增加項目,分解項目,巧立名目和提高標準收費。

  (二)明確分工,強化管理。

  1、學校的一切收費由學校財務按物價部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亂收費。

  2、增加新的收費項目時,要寫報告報批,待物價管理小組論證審核后,報市物價局審批。

  4、在學校宣傳欄設立收費項目價格公示欄,方便群眾查詢收費。

  三、學校收費價格公示制度

  (一)嚴格執行國家的物價政策規定(價格法) 。

  (二)在學校宣傳欄設立收費項目價格公示欄,方便群眾查詢收費。

  (三)公布學校咨詢、投訴電話號碼,隨時接受群眾對于價格方面的咨詢和來校查閱。

  四、學校收費投訴管理制度

  (一)學校辦公室負責接待群眾的來電、來信和來訪投訴,在校內顯著位置設立收費投訴箱,并對外公布投訴電話號碼。

  (二)學校辦公室接到群眾關于學校收費的投訴后,詳細記錄有關資料,填寫好投訴表格,盡快聯系分管校長協同處理。

  (三)財務科收到投訴案例后,指定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準確收集相關資料,核對收費項目和標準及發生次數等。 提供全面準確的資料。

  (四)建立獎罰制度。 對因多收、亂收費而受到投訴的,一經核查屬實,責任在工作人員或部門的,學校將按照考核辦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工作人員給予調換,并做待崗處理;違法違紀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價格管理制度4

  1、一般性折扣

  1.1一般性折扣是指在銷售前對全體顧客公開的,顧客只要在規定時間、地點進行認購登記所享受的折扣。

  1.2會員購房,以及同一顧客購買第二套(或以上)房屋,按公司規定享受的折扣均視為一般性折扣。

  1.3一般性折扣方案及折扣比例由營銷公司制訂,報公司經理團通過后執行。

  1.4在銷售過程中,營銷公司應根據銷售情況,分析一般性折扣銷售對銷售計劃、銷售進度的影響,并及時提出調整折扣方案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執行。

  1.5制定一般性折扣方案須經過詳細的市場調查和測算以及一般性促銷原則,比較目標價格與折扣后的平均售價水平,并綜合考慮對公司經營計劃和利潤體現的影響。

  1.6制定一般性折扣方案應適當考慮鼓勵一次性付款方式,以爭取資金快速回籠和減少復雜的按揭辦理程序、控制按揭擔保風險。

  1.7一般性折扣銷售作為一種商業折扣,應在銷售策劃中體現,并按實際成交價及折后價確認銷售收入和應收帳款的入帳金額。

  1.8營銷公司須妥善保管項目歷次的各部門會簽過的銷售定價表原件、銷售折扣文件及資料,并送交一份原件給財務部備案。

  2、特例折扣

  2.1特例折扣界定

  特例折扣是指具有特殊身份的'顧客在購房時,或者普通顧客在批量購買時,要求享受超出一般性折扣范圍的折扣。包括:內部職員購房折扣、集團購買折扣、一次性批量購買折扣、領導特批的其他折扣。

  2.2特例折扣控制原則

  a)謹慎性原則

  折扣銷售方式在促銷的同時也直接減少銷售收入,因此應謹慎使用,嚴禁折扣銷售的隨意性和寬泛性。

  b)利益最大原則

  制定折扣銷售方案應兼顧并處理好增加銷售面積、現金流量和減少銷售收入及利潤的關系,應以項目綜合收益最大為目的。

  c)特例折扣不可以和一般性折扣累加,按孰高的原則執行。

  2.3特別折扣審批流程

價格管理制度5

  為進一步規范醫院藥品價格行為,根據國家藥品價格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醫院銷售的藥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二、本醫院所用藥品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按規定實行網上招標采購。

  三、進入本院銷售的藥品應以實際進價為基礎,順加規定的加價率或加價額作價銷售。

  四、醫生開具處方時應以藥品通用名書寫,且字跡清晰;劃價時應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對藥品逐一劃價。

  五、所有進入本院各藥房銷售的藥品,其名稱、產地、劑型、規格、價格,都應在電子觸摸屏顯示。

  六、藥品價格管理實行部門負責制,藥品價格出現差錯,視情況給予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批評和經濟處罰。

  七、實行專人專線負責醫院藥品價格的協調處理。

  陸良縣物價局的投訴電話:12358;醫院投訴電話:6938109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關于在全國開展價格服務進萬家活動的通知》及《價格法》精神,規范我院物價收費管理工作,落實不規范收費責任追究制,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醫院各項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必須按規定采用上墻、咨詢服務等方式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2、醫院各科室必須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政策,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3、醫院的各項收費要嚴格按“應收則收,應收不漏,不該收的堅決不收“的原則執行。嚴禁分解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巧立明目收費。

  4、各科室需要開展新的醫療項目,或需要對現有醫療服務項目增加新的內容時,應先寫出可行性論證報告,并對醫療收費標準提出初步意見后報財務科,由財務科牽頭按有關規定組織論證、核算成本,并擬定建議收費標準,按規定程序報物價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收費。

  5、醫院的所有收費,必須由財務科開具合法的正式收據,嚴禁任何科室和個人出具非正式收據(或不出具收據)向病人及病人家屬收取各種費用。

  6、凡醫療服務價格有變動的,價格主管科室和信息科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更新價格庫。

  7、醫院的一切收入必須上交財務科,嚴禁任何科室私設小金庫。

  8、嚴格執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單制和門診病人一方清制度。嚴格退費、退藥相關制度。

  9、各科室負責人負責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管理工作。凡是病人在查詢系統中發現的問題或提出的疑問,均應按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及時給予答復和解決,不得相互推諉。

  10、全院職工應共同遵守本制度。如有違反本制度規定,將按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并處罰。

價格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

  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確定。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的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的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的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的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節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九條國家采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第四章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并公布。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節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審批。

  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的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四十六條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節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辦理。

  第五十條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條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二條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

  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節房屋租賃

  第五十三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的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第五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節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五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五十九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第五章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的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的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十三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七十條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退回所收取的錢款;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權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貪腐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法執行。

  第七十三條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流程和費用

  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提交登記機關所需的各種文件。

  點擊進入:《房地產抵押登記程序申報材料》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并給回執,回執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

  4、登記

  (1)對核準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

  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價格管理制度7

  1、針對不同時期所推出的房源,雙方經過討論后制定出銷售均價,代理公司再根據銷售均價制定出銷售價格體系,銷售價格的制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每幢以及每戶系數的制定,為銷售價格的制定做前期的鋪墊;(代理公司應提供價格制定的模版)

  2)、根據已制定的系數確定銷售價格;

  3)、雙方討論,最后根據銷售價格制定出最終的銷售門市價。

  2、項目銷售價格的.最終出臺,須經過以下流程辦理:

  代理公司銷售經理制定銷售價格--銷售總監審核-- xx銷售經理審核--xx銷售總監審核--xx總經理簽字確認--銷售價格出臺

  3、如在售房源要進行調價(漲價或降價),須經開發商簽字同意后方可執行,如發現自行進行調價處理,包括:對在售房源進行降價,代理公司不但要補足缺少金額, 而且也要雙倍賠償開發商經濟損失,如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代理公司應承擔對此造成的影響。

價格管理制度8

  1.定價原則:明確商品定價的基本準則,如成本加成法、市場競爭分析、利潤率目標等。

  2.價格審批流程:規定價格設定、修改需經過哪些部門的審批,確保決策的合理性。

  3.價格調整機制:設定價格變動的周期、條件及審批程序,以應對市場變化。

  4.促銷策略:規范各類促銷活動的價格策略,如折扣、套餐優惠等。

  5.價格公示與告知:規定如何向客人展示價格,確保透明度。

  6.價格監控與審計:建立定期的價格審核機制,防止價格異常波動。

  7.違規處理:設定違反價格管理制度的.處罰措施,強化制度執行。

  作用和意義

  價格管理制度有助于:

  1.維護酒店的經濟利益,通過合理定價實現盈利目標。

  2.提升服務質量,確保價格與服務相匹配,增強客戶滿意度。

  3.規避法律風險,遵守價格法規,避免因價格問題引發的糾紛。

  4.促進內部管理,明確職責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怎么制定

  1.調研分析:收集市場信息,分析競爭對手價格策略,了解客戶需求。

  2.確立目標:設定價格管理目標,如利潤目標、市場份額等。

  3.草擬制度:結合酒店實際情況,編寫初稿,涵蓋所有關鍵環節。

  4.內部討論:征求各部門意見,確保制度的可行性與接受度。

  5.試行與修訂:在小范圍內試行,根據反饋調整完善。

  6.正式發布:經過高層審批后,正式發布并進行全員培訓。

價格管理制度9

  為積極推進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鼓勵醫療技術進步,規范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管理,維護醫療單位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應體現技術先進性、經濟合理性、符合社會需求并有利于基本醫療服務開展的要求。

  2、醫療機構申報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應提出正式書面報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測算表》;

  (二)診療規范,內容包括:服務項目的規范名稱(包括項目簡稱或英文縮寫)、項目類別、工作原理、適用范圍及臨床意義、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規范和質量標準;

  (三)省級及以上專業學會的書面推薦證明;

  (四)公開發表的'臨床應用資料;

  (五)國內或國際價格資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3、對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實行技術認定和價格審批制度。

  4、對屬于新增項目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成本資料進行初審,并對價格水平提出建議,向省物價局和省衛生廳提交正式申請報告及醫療機構有關申報資料。

  5、醫療機構開展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必須遵守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碼標價,規范服務,并接受價格監督檢查。

  6、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價格違紀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范醫院收費行為,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提高收費價格管理的責任意識,維護廣大群眾的利益,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范圍

  1、不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價格明細清單;

  2、提前或推遲執行醫藥、服務價格政策;

  3、擅自增刪收費項目或自定價格標準或提高醫療服務價格標準;

  4、超越“除外內容”的范圍或增加衛生材料品種或重復使用醫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費或分解項目收費;

  5、無醫囑或重復收費或超醫囑規定內容、范圍和時間收費;

  6、自主選擇服務項目或便民服務用品未征求患者或家屬同意收費。

  7、不同批次的醫用耗材和便民服務用品(如一次性便盆等),總務和醫用耗材倉庫未及時向物價員報告物品使

  三、責任追究程序

  1、物價員自查處理程序:物價員應根據《物價管理制度》,經常對醫院整個醫療活動中所發生收費事項進行督查,若發現有違規行為,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2、患者與醫院自行協商處理的程序:患者若向院物價管理部門提出收費異議或行風投訴,由物價員和行風投訴接待人員與收費科室對該費用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告知患者,如確有違規收費行為,應立即予以糾正,并全額退還多收的費用,同時對患者往返交通費給予補償。

  3、患者通過政府部門處理收費爭議的程序:患者與醫院協商不能解決或直接要求物價部門解決的,相關科室應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的調查,并根據上級部門的處理決定,立即糾正違規收費行為,全額退還多收的費用,同時對患者往返交通費用給予補償。

  四、責任人追究處理

  1、物價管理人員:物價員和各科室兼職物價員(病區為護士長,門診及醫技科室為科主任)未及時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調整物價;物價員未履行《物價管理員崗位職責》;應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2、電腦中心機房:擅自接受科室或個人調整醫療服務項目或價格標準造成違規收費行為的;未按“醫療費用(醫療價格)管理領導小組”的通知及時調整執行省、市物價部門文件規定的收費項目、價格標準的行為,應追究電腦中心機房的責任。

  3、藥劑科:未按上級物價部門規定時間調整藥品價格而造成違規收費行為,應追究藥劑科的責任。

  4、病區或相關科室:若有第二條事項的行為發生,所退還患者的費用和交通費用列入科室成本支出,并按第六條之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責任追究方式

  根據違規情節的輕重及對醫院造成損失的大小,對直接責任人分別予以檢討、通報批評、扣除1~3個月績效工資、行政警告、記過、直至解聘等處罰,并與本人年度考核掛鉤。

價格管理制度10

  為了加強醫院收費管理,特制定《價格管理獎懲制度》,各科室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一、嚴格執行收費標準,規范記費手續,記費單必須按照項目填寫完整,不得涂改,不得擅自立項或改變項目名稱。收費員發現不按規定填寫者,有權拒絕收費。物價員在檢查中發現不按規定填寫的,每發現一次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二、醫囑記錄,檢查報告單等資料都必須與收費項目一致。如發現不相符,造成費用漏收或少收的,每發現一次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三、收費員收費錯誤,錯收金額,有收費員賠償。

  四、病人投訴,所在科室應做好解釋工作,如處理不妥,造成病人向院辦投訴的,經核實確有收錯費用的.,查實后扣當事人一個月獎金,并且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五、凡新增醫療收費項目必須及時上報財務科,經物價局批準后方可執行,違者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六、專職物價員要每天對病區的收費情況進行檢查。對科室存在的問題,匯總后反饋給科室,以便及時糾正。

價格管理制度11

  甲方:

  (醫療機構)乙方:

  (中標人或者配送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試行)》、《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確保藥品網上交易的順利進行,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須根據乙方在湖南省藥品集中采購交易平臺上所提供的藥品信息,以網上采購的形式采購臨床需要使用的藥品,甲方通過交易平臺向乙方發送電子訂單通知,乙方據此供貨;雙方確認后的電子訂單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乙方對甲方通過交易平臺發出的電子訂單通知,自甲方發出電子訂單通知起一個工作日內必須確認。

  中標人與藥品經營企業簽訂的委托配送協議書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

  乙方須按甲方采購藥品訂單向甲方供應藥品。

  第三條

  乙方應保證甲方在使用藥品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保護期等方面的權利的要求。

  第四條

  乙方所供應藥品的質量應符合國家藥品相關標準,藥品包裝、質量及價格須與交易平臺上中標藥品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應的藥檢報告書,并將藥品送到甲方指定地點。

  第五條

  供貨期限

  乙方應自確認甲方訂單通知起一個工作日內交貨,最長不超過48小時;急救藥品乙方應在4小時內送到。

  第六條

  供貨價格與貨款結算

  (一)供貨價格:按交易平臺所公布的中標藥品價格執行,該價格包含成本、運輸、包裝、伴隨服務、稅費及其他一切附加費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政策性調價,按平臺更新后的價格執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藥品。

  (二)貨款結算:甲方在收到配送藥品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進行貨款結算。

  第七條

  藥品驗收及異議

  甲方對不符合質量、有效期、包裝和訂單數量要求的藥品,有權拒絕接收,乙方應對不符合要求的藥品及時進行更換,不得影響甲方的臨床應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產品失效或質量下降的,自行負責。

  第八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通過交易平臺以外途徑購買替代中標藥品,承擔違約責任;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收貨或違約付款的,應當承擔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以上兩種情形,乙方有權向當地藥品集中采購聯席會議辦公室舉報。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一)乙方確認甲方發出的訂單通知后拒絕供貨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所供藥品因藥品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以上兩種情形,甲方有權向當地藥品集中采購聯席會議辦公室舉報。

  第十條

  合同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承擔誤期賠償或終止合同的責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雙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及其他雙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合同雙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對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雙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消除后,雙方可通過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及解除

  由于藥品生產企業關、停、并、轉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并提供省級以上藥監部門證明,雙方可以解除就相應藥品的購銷合同,合同如需變更,須經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和《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執行。仍然無法確定的,經雙方共同協商,可根據以上兩個文件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因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將爭議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內發生的有關網上交易的各項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從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注冊

  注冊

  法人代表(簽名)法人代表(簽名)

價格管理制度12

  價格與客戶管理委員會

  部門名稱:價格與客戶管理委員會部門定編/

  直接上級:總經理下設辦公室:計劃與油氣銷售部

  主要職能:負責對公司產品價格及客戶管理事項進行把關,并提出專業性建議與意見。

  序號 職能領域 主要職責

  1、價格事項研究

  貫徹落實國家及集團關于產品價格方面的`方針、政策

  研究并擬定產品經銷公司的價格管理辦法

  研究并審議定價機制和定價模式

  審批產品價格調整方案及價格策略,超過權限上報集團公司審批

  審議和授權所屬企業外采資源的購進價格

  處理所屬公司在價格執行方面的違規、違紀行為

  2、客戶事項研究

  審議公司客戶管理方案和機制

  處理所屬公司在客戶管理和機制執行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部門協作關系:

  內部協調關系:機關各部室、所屬各公司

  外部協調關系:政府各相關單位,行業研究機構等其他外部單位

價格管理制度13

  為進一步加強醫院價格信息公示工作的管理,廣泛接受群眾監督,提高價格信息透明度,規范價格行為,特作如下規定。

  一、醫院在顯著位置,通過公示牌、價目表,住院費用清單等方式實行藥品及醫療項目價格公示,并嚴格按照價格公示的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任何人不得隨意多收、少收或亂收。

  二、公示內容包括醫療服務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醫療服務價格變動時,及時變更相應的.公示內容。

  三、完善醫院信息管理系統,只有物價管理科可以進入醫院收費項目維護系統,對醫療收費項目進行增加、減少或變動,其他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進入該系統進行任何操作。

  四、對醫院實行的單病種限價收費項目及價格在相關科室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通過媒體向社會進行廣泛的宣傳和承諾。

  五、在收款窗口設立收費顯示系統,門診病人交費的同時,可直接看到自己的交費情況;在院病人可通過住院費用一日清單查詢費用情況。

  六、醫院設立意見箱、舉報電話,接受患者、家屬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價格管理制度14

  1.負責價格管理一科日常管理工作。

  2.負責全市價格管理,起草商品和服務價格調整規范性文件;貫徹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商品的作價原則,規范企業定價行為,加強市場價格監測、調控與管理。

  3.負責監測居民消費調控目標的實施及信息反饋。開展市場價格信息監測,掌握市場價格動態,發布價格信息公報。

  4.負責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調查與監審工作。

  5.組織藥品價格管理與集中招標采購價格行為的`規范和審定工作。

  6.協調工農業產品(商品)及交通運輸等方面的價格糾紛和矛盾,協助處理有關價格違法案件。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價格管理制度15

  XX區發改委(物價局)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深化價格改革會議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全面推進價格放、管、服,簡政放權職能轉變。在加快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引導資源配置、結構優化調整、工作效率提高、開展“雙隨機”抽查市場價格監管等方面大膽探索創新。

  一、推進收費管理方式改革。

  20xx年全面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審制度。通過區政府站、物價局網站以及各相關部門網站對外公布實施,進一步提高了收費工作透明度,對收費目錄清單實行動態化管理,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取消《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年審后已經完成了2 次收費年度報告,從年度報告情況看,實施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后,既大大提高了收費管理效能,又強化了各單位對收費工作重視。目前委(局)正逐步探索實行年度收費報告制度,對收費單位的收費政策及執行情況跟蹤 ,進一步強化對收費管理的事中、事后監管。

  二、涉企收費清單制度成效逐步顯現。

  通過取消、凍結、暫停、緩征、免征涉企收費等措施,切實減輕了企業負擔,降低了企業生產成本,對新常態下支持企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加強涉企清單動態管理。

  確保清單內的收費項目只減不增,所有收費事項合法、合規、合理,切實把涉企收費清單納入行政權力平臺運行和監管。

  四、實行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和收費公示制度。

  在網絡、媒體等平臺公布涉企收費清單、涉企經營性服務收費項目錄等,發放《涉企收費政策宣傳資料》,督促各單位在收費場所及站及時公布、動態調整收費政策。

  五、認真開展涉企收費清單制度執行情況專項檢查。

  傾聽企業對涉企收費清單制度的意見和建議。確保收費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落實到位。對清單之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等行為嚴肅查處。

  六、清理規范政府定價管理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下發了發改辦﹝20xx﹞40號《關于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 》全面梳理《安徽省定價目錄》內各項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進一步減少包括中介服務在內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已明確取消的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事項,其收費不得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放開已經具備競爭條件的定價項目,降低部分保留項目的收費標準。

  七、20xx工作思路。

  20xx我委(局)將重點從四方面繼續深化價格、收費管理制度改革 :一是明確簡政放權的目標任務,凡上級放開價格一律實行市場化運作。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社會反響大、群眾意見集中的價格問題積極穩妥推進改革。三是加強統籌協調,加大部門間配合,著力解決不銜接、不配套、落實不到位價格問題。四是全面履行價格職能,承接好上級下放權力清單、完善監管與提供服務相結合,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為企業和群眾主動推送價格服務,努力打造服務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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