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7篇
在學習、工作乃至生活中,說到證明,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證明是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經歷或某事真實性的一種憑證。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證明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 篇1
___同事:
因你無故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公司規章制度,現通過公告方式予以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及我公司決定年月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公告。
證明人:____
日期:____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 篇2
同志于 年 月 日進入本單位工作,現與本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原因如下:
1、合同期滿,期滿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2、單位辭退,辭退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3、本人辭職,辭職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4、協議終止,終止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5、單位兼并、破產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單位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償金_________ 元人民幣。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本人(簽章):
年 月 日
備注:1、以上解除勞動關系原因只能選一項,多選或涂改無效。
2、本人辭職的不能申請失業保險金。
3、單位兼并、破產的應附上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4、本證明一式兩份。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 篇3
________編號:
本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于
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_______公司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編號:____),特此證明。
簽收人(簽名)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 篇4
我單位xxx,身份證號碼xxx,個人電腦號xxx,因原因于20xx年x月x日與我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20xx年x月x日提示;
1、用人單位必須如實填寫好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如:合同期滿、自動離職、曠工除名、破產遣散等。開除、除名、辭退、提前解約的`主要原因一定要寫清楚。
2、失業人員從失業之日起六十日內,持身份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就業失業手冊(臨時合同工帶上用工審批表)或流動人員就業證(農民合同工帶上本人銀行存折復印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有關手續。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 篇5
茲有______同事___________部門職工,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單位從事_________工作,現因已經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本人簽名:單位蓋章:
證明人:____
日期:____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 篇6
茲有xxxxxx與我單位簽訂xxxxx號勞動合同,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在我單位從事xxxxxx工作,現因xxxxxxxx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本人簽名:
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20xx年x月x日
20xx年x月x日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 篇7
編號: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符合
六、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 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 人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 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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