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協議書

時間:2022-04-29 09:23:55 股東協議書 我要投稿

有關個人股東協議書3篇

  在現在社會,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協議,簽訂協議能夠保證雙方合作愉快。那么相關的協議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個人股東協議書3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個人股東協議書3篇

個人股東協議書 篇1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通訊地址:聯系電話:風險提示:

  為了防止股東資格喪失的法律風險,受讓方必須考察轉讓方股東資格的相關證明。在實踐中,必須審查:公司章程、出資證明、股份證書、股票、股東名冊以及注冊登記、公司股權的轉讓協議、公司設立后的新增資本的認購協議、隱名投資者與顯名投資者有關股權信托或代為持有的協議等,知悉可作為證明股東資格的證據。在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事實情況下,各形式的證據可以發揮不同程度的證明力。如何查看和保存證據,請咨詢專業律師。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通訊地址聯系電話:鑒于:

  1、甲方在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擁有________%股權,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公司擁有的全部股權,并且甲方轉讓其股權的要求已獲得公司股東會的批準。

  2、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公司擁有________%股權。

  3、公司股東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公司擁有的________%股權。風險提示:

  簽訂前對合作對象的審查,有助于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在供貨及付款條件上采取相應的對策,避免風險的發生。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要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

  第三人轉讓。同時,還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建議在線咨詢律師),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后果。另外,無論是開股東會決議還是單個股東的意見,均要形成書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東事后反悔,導致糾紛產生。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股權轉讓1、甲方同意將其在公司所持股權,即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購買的股權,包括該股權項下所有的附帶權益及權利,且上述股權未設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權、抵押權及其他

  第三者權益或主張。3、協議生效之后,甲方將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及債權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義務。

  第二條股權轉讓價格及價款的支付方式1、甲方同意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以________元將其在公司擁有的________%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該股權。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甲方:風險提示:

  由于股權轉讓過程長、事項繁雜,很多企業都沒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其隱藏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律師提醒,在辦完股權轉讓的同時,必須及時辦好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防患未然。實踐中,一方反悔的情況非常多,反悔出現的時間點也千差萬別,所以要約定好各環節雙方的義務。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在甲乙雙方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價款________元。

  第三條甲方聲明1、甲方為本協議

  第一條所轉讓股權的唯一所有權人;2、甲方作為公司股東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義務;3、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經營,不再參與公司財產、利潤的分配。

  第四條乙方聲明1、乙方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2、乙方承認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3、乙方保證按本合同

  第二條所規定的方式支付價款。

  第五條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雙方同意辦理與本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手續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__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有關股東權利義務包括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承受1、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實際行使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股東義務。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包括以甲方名義簽署相關文件。2、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權比例依法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七條協議的變更和解除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3、由于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5、合同中約定的其它變更或解除協議的情況出現。

  第八條違約責任1、如協議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及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

  第二條的規定按時支付股權價款,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________%支付滯納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后,如果乙方的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滯納金數額,或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其它損害的,不影響甲方就超過部分或其它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九條保密條款1、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

  第三人泄漏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相關信息,也不得將本協議內容及相關檔案材料泄漏給任何

  第三方。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披露的`除外。2、保密條款為獨立條款,不論本協議是否簽署、變更、解除或終止等,本條款均有效。

  第十條爭議解決條款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1、將爭議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2、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生效條款及其他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2、本協議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協議的,須提前十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3、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友好協商態度加以解決。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4、本協議之訂立、效力、解釋、終止及爭議之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之相關規定。5、甲、乙雙方應配合公司盡快辦理有關股東變更的審批手續,并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6、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工商登記機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無正文)轉讓方(簽字蓋章):年____月____日

個人股東協議書 篇2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設立,由甲方與 合資經營,注冊資金為 幣 萬元,其中,甲方占 %股權。甲方愿意將其占合營公司 %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股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營公司 %的股權,根據原合營公司章程規定,甲方應出資 幣 萬元,實際出資 幣萬元。現甲方將其占合營公司 %的股權以 幣 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 天內按前款規定的幣種和金額將股權轉讓款以銀行轉帳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處分權

  ,保證該股權沒有設定質押,保證股權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合營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

  1、本協議書生效后,乙方按受讓股權的比例分享合營公司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2、如因甲方在簽訂本協議書時,未如實告知乙方有關合營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所負債務,致使乙方在成為合營公司的股東后遭受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四、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 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五、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經深圳公證處公證(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須報請審批機關批準)。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公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 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書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稱深圳國際仲裁院)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經深圳公證處公證后(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報請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雙方應于協議書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本協議書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營公司、深圳公證處各執一份,其余報有關部門。

  轉讓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于深圳市

個人股東協議書 篇3

  第一章總則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_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東各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第三章企業名稱及性質

  第二條企業名稱為:_________。

  第三條企業住所為:_________。

  第四條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是依照<企業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企業。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投資總額及注冊資本

  第六條企業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條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八條企業的經營宗旨:_________。

  第九條企業經營范圍是:_________。

  第六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

  第十條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后,即成為企業股東。企業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企業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并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企業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企業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企業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企業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企業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企業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企業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股東會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企業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企業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企業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企業形式及修改企業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二十一條企業董事為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企業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企業的董事。

  第二十三條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企業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企業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批準,不得同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企業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企業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業財產;

  (五)不得挪用企業資金,或擅自將企業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準,不得接受與企業交易有關的傭金;

  (七)不得將企業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企業資產為企業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企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未經企業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企業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企業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企業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并不當然解除,其對企業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 的長短,以及與企業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企業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企業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三十二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企業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企業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企業合并、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企業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企業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項目的決策。企業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企業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企業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企業利益的特別處理權,并在事后向企業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企業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為五十年。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企業合同,致使企業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企業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八章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企業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企業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條<企業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企業的總經理。

  第五十一條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五十二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企業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企業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企業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企業合同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五十四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企業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企業凈資產20%(含20%)的單項對外投資項目,有權決定不超過企業凈資產20%(含20%)的單項貸款與擔保。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企業總資產50%(含5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企業制訂的決策程序進行。

  第五十五條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企業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九章監事

  第五十七條企業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股東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五十八條<企業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企業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九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十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六十一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合同第四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六十二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企業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企業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企業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企業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四條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十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六十五條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布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企業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七條

  企業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企業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企業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企業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企業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七十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七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三條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企業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企業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企業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企業登記,并公告企業終止。

  第七十七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業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企業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條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簽署。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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