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規章制度

時間:2024-12-16 11:20:07 飛宇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單位規章制度(通用18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單位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單位規章制度(通用18篇)

  單位規章制度 1

  大學內部規章制度是學校為完善自身內部治理結構,規范權力運行機制,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為實現育人、科研等各項教育管理目標,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所建立的一套適用于本學校的各類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全面系統、規范嚴謹、合法有效的內部規章,是大學科學運行、穩健發展的基礎和關鍵,是提高內部管理效率,保障良好校園秩序的前提。

  一 、完善大學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改革不斷向前推進,大學內部改革的壓力也越來越大,改革推進的好與壞,關系著大學的未來,關系著高等教育的未來。順應改革需要,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落實大學章程精神,做到依法治校、科學管理,最終實現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是每一所大學期盼盡早達成的責任與使命。而實現這些離不開大學內部規章制度的建設與完善。

  (一)完善大學內部治理結構的需要

  治理結構是現代大學制度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一所大學的格局、高度和潛力。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是我國大學的發展方向,要實現這一目標,大學首先要厘清內部各項權力的范圍和邊界。具體講就是要處理好大學中黨委的領導權,校長的行政權,教授的治學權和廣大教職員工的民主參與權。而這些權力關系的明確離不開一個個具體的規章制度。所以,完善大學治理結構,不是停留在口頭上,而是需要具體的規章制度來落實。

  (二)落實大學章程的需要

  推進大學章程建設是我國開展高等教育改革,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重要舉措。大學章程是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是大學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核心和統領。然而,僅有大學章程還不夠,還需要具體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將大學章程所建立的權力運行機制落實到學校的每一項工作中去。這樣大學章程在實現大學辦學自主權等方面的作用才能得以實現。

  (三)實現依法治校的需要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法治是確保國家各項改革成功的保障。對于大學而言,在高等教育綜合改革的大形勢下,大學自身的改革發展需要依法而為、依法推進。而大學內部的規章制度正是國家法律法規體系在高校的延伸和補充。因而,堅持完善以大學章程為統領的規章制度建設,通過科學、完善的規章制度推動大學的改革發展,是大學實現依法治校的重要體現。

  二、當前大學內部規章制度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一)缺乏學校層面上的統籌規劃

  當前大學內部的規章制度在制定方面缺乏必要的統籌規劃,該制定什么,不該制定什么;先制定什么,后制定什么,沒有統一的安排。導致大學內部的規章缺乏體系性,顯得零散雜亂,也容易出現規章之間管理范圍的交叉、重疊;也容易出現無人管理、無規矩可循的“制度盲區”,“管理盲區”等問題。

  (二) 規章制定人員缺乏相關專業知識

  多數學校內部的規章制度都是由各個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負責草擬。雖然草擬人員在其所從事的工作領域中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但是,草擬規章制度同樣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巧,如果不了解其中的規范,制定的規章很可能起不到預期的管理效果,甚至還可能出現制定的規章在程序上或內容上存在違法情形,最終導致規章無效或存在較大法律風險等情況。

  (三)規章制度制定過程論證不充分

  當前很多部門的規章制度,受到部門領導主觀影響比較大,受領導換屆、輪崗影響大,不同領導對同一項工作有不同的理解,也就出臺不同的的規章制度。同時,規章制度的制定缺乏廣泛的論證,往往只在部門內部達成一致意見,對外征求意見流于形式, 多數情況下得不到有針對性、負責任的修改意見。這使規章制度在制定之初就存在缺陷,從而導致規章制度自身的穩定性大大降低,嚴重影響了規章制度各項規范功能的實施效果。

  (四)規章制度的內容結構不完整

  當前學校職能部門為了開展某項工作往往通過制定某項規章制度予以開展,但是多數規章制度中缺乏相關罰則的規定,即如果相關人員沒有按照規章制度執行,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會受到什么處罰, 這些內容規章制度本身沒有涉及。這使得很多規章制度缺乏基本的強制力,對規范相關教職員工的行為上起不到實質性的'管理作用。

  三、完善大學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的對策

  根據當前大學在規章制度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建議通過將規章制度管理部門與制定部門相分離,在各職能部門設立規章制度建設專員,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建設規程等方式來完善。

  (一)將規章制度建設的統籌管理工作劃歸綜合性部門

  大學內部的規章制度需要有一個綜合性的部門來負責統籌管理。一是有利于在內部職責劃分上,避免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在權力邊界上出現重疊、交叉。如果一項事務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共同管理,那么這類規章制度就由一個部門作為牽頭部門, 會同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相關規章制度,避免同一事項有多個文件管理,給實際工作帶來不便; 二是有利于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管理, 對于學校規章制度的“廢、改、立”都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便于學校站在全局的、整體的高度去管理,去統籌規劃; 三是規章制度有一個統一的發布機構, 有助于被管理者更加全面系統地了解學校內部所有規章制度,既便于規章制度的宣傳推廣, 又便于被管理者的遵照執行。

  (二)各部門應確定專人負責本單位規章制度建設

  大學內部是一個非常龐大復雜的系統,涉及的管理內容、專業知識非常多,要想通過設立一個部門來專門負責校內各類規章制度的擬定工作有很大的難度。因此,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將各部門業務知識熟練,工作經驗豐富,熟悉本領域工作的教職工確定為本部門規章制度建設專員。由他們負責本部門的制度建設工作。學校負責定期組織各部門的規章制度建設專員開展相關業務培訓,以不斷提高相關人員規章制度建設的專業能力。

  (三)學校層面對規章制度建設程序制定統一規范

  規范規章制度管理,學校層面應專門出臺一份關于規章制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程序上,對學校規章制度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與公布、適用與解釋等各個環節進行規范管理;在內容上,擬出臺的規章制度要得到充分的論證,規章制度的草擬部門要對擬出臺的規章制度有詳細地論證說明,對于新立的規章制度,要說明新規章制度制定的意義和作用;對于修改的要說明具體修改了那些地方,為什么需要修改, 修改后有什么樣的預期效果;對于廢止的要說明為什么要廢止,是因為與上位法相沖突還是不符合當前工作需要等,并廣泛有效地征求相關學生、教職員工群體的意見,必要時應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確保相關規章制度在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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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會法》等的規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全體職工。

  二、單位全面遵守勞動、社會保險、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婦女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職工的勞動合法權益。

  三、單位著力加強人文關懷改善用工環境,把關愛職工、調動職工積極性作為生產經營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內容,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促進職工全面發展,增強單位凝聚力,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升單位核心競爭力,加快形成企業關愛職工、與職工共同發展的利益共同體。

  四、職工應當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弘揚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風尚,構建誠信、和諧、創新的團隊理念,讓新型的和諧團隊理念成為單位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共識和自覺行為規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招聘原則

  (一)本單位向應聘人員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視應聘人員。

  (二)單位招用職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職工。

  二、招聘條件

  (一)單位不招用16周歲以下的童工。應聘人員應當年滿18周歲,符合相應職位錄用條件要求的學歷、工作經驗、技能和健康等條件。單位如招用16周歲至18周歲的人員,將辦理相關手續,并嚴格執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二)勞動者應聘時,必須如實填寫人員情況登記表,并如實提供相應的證件、證書等材料。如勞動者填寫虛假內容或者偽造學歷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專業技術等級證書等使單位違背真實意思與其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的,屬于欺詐行為,單位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三、招聘流程(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單位各部門需要增加人員時,先提出招聘職工申請,經 (相關權限管理人員)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門統一招聘(或者由增員部門自行組織招聘)。

  (二)招聘崗位的情況,采用發布媒體廣告或者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招聘會、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關聯單位等途徑,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布。

  (三)應聘人員應如實填寫招聘登記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或增員部門)甄選資料,核查應聘人員的`身份證,確定初試人員名單。

  (四)人力資源部門(或增員部門)組織初試,初試可采取筆試、面試、網絡測試等方式進行。初試合格者,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復試。

  (五)復試由人力資源部門、增員部門共同組織,復試采取面試形式,由增員部門指定的專家對應聘者的專業知識進行測試(可根據單位情況增加實際操作、性格測試等內容)。

  復試時復核應聘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復試后對擬招聘人員進行背景調查、組織體檢,并提交 (相關權限管理人員)審定。

  (六)經 (相關權限管理人員)審定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門(或增員部門)與其聯系,確定報到時間、地點及其他注意事項。

  四、入職手續(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新招聘人員報到時,應到單位 部門辦理下列手續:

  1.如實填寫職工情況登記表;

  2.核對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并復印一份留單位存檔;

  3.提交照片 張,用于辦理職工證等證件;

  4.簽收本規章制度(或者查閱本規章制度,并簽名確認);

  5.辦理單位規定的 其他相關手續。

  五、訂立勞動合同

  (一)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新招聘人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可以在新招聘人員報到前、報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個月內,但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本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

  (如存在分支機構的,可增加以下內容:本單位所設立的 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用人單位,以分支機構的名義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本單位所設立的等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受單位委托,以單位的名義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

  (二)單位根據崗位和應聘人員的情況,與其約定試用期(具體由單位定,但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超過一個月的,將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而非試用期滿后再訂立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文本由單位和職工各執一份。單位要組織職工簽收勞動合同文本,并按規定進行公示。

  (四)其他未盡事宜,單位與職工可另行依法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并簽名蓋章,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效力等同于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五)單位已招用的職工,原勞動合同期滿前 天,由其所屬部門提出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的意見,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報 (相關權限管理人員)審定。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職工,如果職工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依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單位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職工名冊包括職工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單位可根據實際增加內容),其中用工形式寫明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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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成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辦公室日常保密工作,加強對保密工作的組織領導與監督檢查。

  二、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增強保密意識,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保密紀律,做到不該說的不說;不該問的不問,不該看的不看;不該記錄的國家秘密絕對不記錄;不在私人交流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不在公共場所談論和處理國家秘密;不在沒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國家秘密;不通無保密措施的電話、傳真、電報、郵政、電子設備傳遞、擅自翻印、復印秘密文件;不準任意攜帶密件外出,避免丟失、被竊。工作人員調動時,要及時辦理密件移交手續,做好防范工作,堵塞失、泄密漏洞。

  三、召開具有一定密級內容的會議,會前要對會場的錄音、擴音設備進行保密檢查,禁止使用無線話筒代替有線擴音設備。

  四、會議中使用的秘密文件、資料嚴禁亂發,會議上的講話未經領導本人同意不得隨便印發,召開帶秘級會議,要指定專人記錄管理處理秘件,需要發文的要通過機要發送。

  五、秘書在起草文件時,如涉及到保密內容的文件不論是草稿,還是正式文稿,應標明秘密字樣,不得擅自抄錄和摘記秘密文件資料,不得在公開發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電、資料。

  六、在印刷秘件時要進行登記,嚴禁個人保留和抄錄外傳。

  七、在機要科室、部位配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設備,確保黨和國家機密的安全。

  八、認真落實崗位責任制,收發涉密文件有登記,查閱涉密文件檔案有手續,妥善保存涉密公文和檔案,涉密公文辦完或檔案查閱后,要及時整理立卷、歸檔。

  九、涉密的電子設備、通信和辦公自動化系統要符合保密要求,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技術防范和管理措施。

  十、沒有存檔價值和保存必要的涉密公文,經過鑒別和主管領導批準,才可定期銷毀。

  十一、一旦發生泄密事件要及時報告,認真查處并采取補救措施,分析原因,總結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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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章制度必須合法

  所謂合法,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體現了規章制度必須內容合法。

  程序合法指規章制度的制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這就決定了對于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過的規章制度還必須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

  二、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如果不違反法律、法規,已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規章制度是用人單方單方面制定的`,單位不能通過規章制度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設定,即使規章制度由職代會通過,如果與勞動合同沖突不一致,或增加勞動者的義務,除非勞動者認可,否則無效。另外企業規章制度不得違反集體合同的約定,不能通過規章制度違反集體合同的約定。

  三、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否則職工可向勞動行政部門主張該規章制度無效,造成侵權的,可提起訴訟。

  四、向勞動者公示

  公示原則是現代法律法規生效的一個要件,作為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更應對其適用的人必須公示,未經公示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職工無所適從,對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如果企業規章制度不符合上述的條件,員工就完全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定企業規章制度的效力。你還擔心他的勞動合同中有一條“工作人員應當遵守。

  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是不是阻礙他的權利行使。其實按照法學理論來說,無效即是指自始無效,通俗地說就是從來就沒有發生過效力。沒有發生過效力的“規章制度”就不是規章制度了。因此勞動合同中的這條規定一點也不妨礙你的,盡可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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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踐中有不少這樣的案例,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反的單位的規章制度,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而勞動者認為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是不能適用的,因此引發了仲裁,訴訟案件,那么,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符合什么條件才算合法有效呢?

  一、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因此,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

  二、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合法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是為了更好的實現管理,最終目的是追求單位利益的最大化,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者的意志,但這種意志,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有些用人單位規定,入職幾年內不得結婚,或者不得生育,入職需要交納保證金,需要扣押勞動者的某些證件等,這就是違法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

  三、規章制度必須公示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實踐中存在不少案例,勞動者以規章制度未向其公示,故不能約束其作為抗辯理由,這時候單位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向其公示。

  那么,用人單位如何保留已經公示的證據呢?

  實踐中常用的有以下幾種方法:

  1.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在勞動合同書里明確寫明:“勞動者已獲知規章制度的內容”。

  2.將規章制度交由勞動者閱讀,閱讀后簽字確認。

  3.將規章制度張貼于公告欄,并進行拍照、錄像保存證據。

  4.發放員工手冊,并簽字確認。

  5.將規章制度發布在本單位的內部網絡上,并告知勞動者登陸方式,并簽字確認。

  公示規章制度并不局限于這幾種方式,但是,一定要達到讓勞動

  者獲知內容,并且單位必須保留好證據的目的。

  綜上,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即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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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

  1、為加強公司食堂的統籌管理,做好后勤服務工作,保證員工就餐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內部食堂不以贏利為主,本規定包括食堂成本預算及物品管理、食堂進貨管理、食堂炊事器具安全操作管理及員工就餐管理。

  3、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職工食堂及全體員工。

  二、食堂成本預算及物品管理

  1、食堂管理員須在每月初做出上月食堂成本核算,對贏利、虧損做出分析,并上報領導知悉。

  2、食堂的一切設備、設施、餐具、廚具均要建立物品臺帳,要專物專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向外出售食堂物品。

  3、對故意損壞各類設備、設施、餐具、廚具的要照價賠償,并視情節由食堂管理員提出處罰建議。

  三、食堂進貨及儲存管理

  1、食堂采購人員要嚴把質量關,嚴禁采購變質食品,嚴禁采購超過保質期食品。

  2、采購貨物應努力做到價格低、質量好、足斤足兩。

  3、購進貨物必須逐項上帳,包括品種、數量、價格、日期,食堂管理員負責驗收。

  4、食堂貨物入庫必須按品種、生熟分類放置,食品與非食品不能混放;肉類及制品、蔬菜瓜果,除馬上加工使用外,一律進冷庫。

  5、庫存食品要分類、隔離、離地儲存,做好相應標識,做到先進先出,并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生蟲、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嚴禁不合格品流入下一道工序。

  6、搞好倉庫內、外環境衛生,無鼠跡、蒼蠅、蟑螂等;與倉庫食品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

  四、食堂衛生、安全操作管理

  1、食堂操作間嚴禁閑人進入,所有電源開關不準用濕手開啟,以防觸電事故,確保安全。

  2、食堂員工須持有效《健康證》及《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

  3、養成良好個人衛生習慣,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理發勤更衣,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上崗、返崗前必須洗手消毒,工作期間必須戴上工作帽。不得有面對食品咳嗽、打噴嚏等有礙食品安全的行為。

  4、廚師崗位職責:

  4.1廚師必須了解各種炊事器具和設備、設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否則不得使用;

  4.2各種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肉類應與蔬菜、水產品類分池清洗;

  4.3食品粗加工前,應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腐改變質或其它感官性狀異常的,不看進行加工或使用;

  4.4烹調時注意原料的種類,、性質、厚薄和數量,必須煮(炒)熟煮(炒)透。加工蔬菜。加工蔬菜應做到一洗(洗干凈)、二浸(水中浸泡30分鐘)、三燙(開水燙后去除菜水)、四炒,以防止蔬菜上殘留的農藥食物中毒。

  5、洗菜、洗碗工崗位職責:

  5.1蔬菜瓜果進貨后須分類放在菜架上,不得隨地堆放;

  5.2蔬菜必須經過“一揀,二潔,三浸泡”過程,浸泡內時間不能少于30分鐘,確保清洗過的蔬菜無泥沙、無黃葉、無雜物、無青蟲等。所有菜類

  5.3蔬菜瓜果洗凈后必須放置于菜架上,不得隨地亂堆放;

  5.4清洗餐具的水池,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的水池混用;

  5.5餐具清洗、消毒應做到: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五保潔。

  一洗:將餐具上的所有食物殘渣沖洗脫離;

  二刷:在40℃~50℃溫純堿水中用抹布用力刷洗餐具;

  三沖:把餐具里外沖洗干凈;

  四消毒:洗凈的餐具須按煮沸或蒸汽、高溫消毒,消毒15-20才能取出,消毒后的餐具只能用消毒巾擦試;

  五保潔:消毒過的餐具放入保潔柜,由專人管理。

  5.6餐具保潔柜必須用消毒水每天清潔,并保持封閉。

  5.7在開餐完畢后清理、沖洗廚房地面,下水溝,確保下水道暢通,無油污、菜渣;

  6、打菜員崗位職責;

  6.1成品間內不得存放必須用的'餐具、工用具,不得堆積雜物或擺放私人物品,保持成品間內的清潔衛生;

  6.2打菜員在開餐前,須協助廚師切好須加工的蔬菜、瓜果;

  6.3打菜員在打菜時必須戴上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及透明口罩;必須按照公平公正原則,嚴禁打人情菜;

  6.4在開餐完畢后,打菜員須清潔職員餐廳地面;

  7、客餐招待崗位職責

  7.1客餐招待員在開餐前,須協助廚師切好須加工的蔬菜、瓜果;

  7.2客餐招待員在招待客人時須禮貌、熱情,不得懈怠;

  7.3客餐招待員須維持VIP室的衛生,協助打菜員清理職員餐廳餐桌衛生;

  8、餐廳所有工作人員須有團隊精神,在完成本崗位工作情況下協助其它崗位同事,每日下班時必須檢查餐廳所有門窗,所有電源是否關閉,以確保公司財物安全。

  五、員工就餐管理

  1、員工就餐時須保持安靜,文明禮貌,不得大聲喧嘩影響他人就餐。

  2、員工就餐以吃飽為原則,米飯吃多少打多少,避免浪費。

  3、員工就餐時有意見可向食堂管理員投拆,不得與餐廳工作人員爭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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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項目部全體工作人員應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刻苦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二、項目部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服從組織分配和工程建設的需要,樹立全局觀念,團結協作,恪盡職守,保證按上級要求完成工程項目建設任務;

  三、項目部全體工作人員須佩戴工作證上崗,講文明、講禮貌,保持辦公室的安靜和環境衛生,熱情接待來人來訪,并妥善處理來訪事件;

  四、項目部全體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和無故曠工,有事須先請假;

  五、項目部全體人員必須服從工程建設的需要,隨時到工程現場跟班作業和處理有關問題;

  六、項目部全體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有關會議和遵守學習制度;

  七、項目部全體人員必須嚴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其他無關人員透露按規定應當保密的有關文件;

  八、項目部全體人員必須廉潔自律,不得向施工單位索要財物、接受施工單位的請吃和收受,不得參與承建單位材料采購。

  1、及時將收到的有關文件呈送有關人員審閱,并將處理意見和情況向法人代表匯報;

  2、負責起草項目部有關文件、情況匯報,及時將附城圩應急加固工程建設情況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

  3、各分管部門以項目部名義擬發的`文件由各主管人員負責起草,送辦公室核定格式、編寫文號,再送法人代表審簽、發文;

  4、各分管部門因業務需要,需加蓋項目部公章的須經主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用印,重大文件須經法人代表同意后,才能用印。

  1、項目部人員因工作需要,須購置辦公用品時,應擬出物品購置計劃單送辦公室匯總,再由辦公室送法人代表審批后購置;

  2、消耗性辦公用品由辦公室分期提出購置計劃,經法人代表審批后購置;

  3、各分管人員到辦公室領取辦公用品須填寫辦公用品名稱、規格、數量、領物時間和領物人姓名。

  1、項目部的各類檔案資料分年度集中管理,由各分管人員將每一年度的檔案資料送辦公室;

  2、資料檔案存檔時必須填寫存檔人、資料名稱及份數;

  3、項目部工作人員借閱檔案資料時,應填寫借閱單,外單位借閱本部檔案的,原則上不能帶走,確因工作需要的須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同意,方可借閱;

  4、各類借閱的檔案應妥善保管及時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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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可概括劃分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兩大類,前者是各種安全管理制度、章程、規定的總稱,后者是各類安全操作規程、標準、規范的總稱。

  1、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可根據管理面向的對象不同來劃分,例如面向一般管理,應建立各種綜合安全管理制度;面向安全技術,應建立安全技術管理制度;面向職業危害,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通常可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劃分為以下四類:

  (1)綜合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產總則、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三同時”審批、安全檢修管理、事故隱患管理與監控、事故管理、安全用火管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安全值班等規章制度。

  (2)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包括特種作業管理、危險作業審批、危險設備管理、危險場所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廠區交通運輸管理、防火制度以及各生產崗位、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等。

  (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包括職業衛生管理、有毒有害物質監測、職業病、職業中毒管理。

  (4)其他有關管理制度

  如女工保護制度、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員工身體檢查等。

  例如,某化工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管理制度、“三同時”制度、安全作業證制度、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安全裝置管理制度、安全檢修制度、防火防爆制度、危險物品管理制度、防止急性中毒和搶救措施辦法、要害崗位安全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具(品)和保健發放管理制度、廠區交通管理制度、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建筑與安裝安全管理制度、科研與設計安全管理制度等。

  2、安全操作規程

  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同時,生產經營單位還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規程:

  (1)每種產品生產的工藝規程和安全技術規程;

  (2)各生產崗位的安全操作法,包括開停車、出料、包裝、倒換、轉換、裝卸、運載以及緊急事故處理等操作的'安全操作方法;

  (3)生產設備、裝置的安全檢修規程;

  (4)各通用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如管工、鉗工、鉚工、鍛工、焊工、木工、鑄造工、電工、運輸工等的安全操作規程;

  (5)專門作業的安全規程,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氣瓶、液化氣瓶、溶解乙炔氣瓶等充裝、使用和儲運的安全技術規程,易燃液體裝卸安全操作規程,鐵路槽車、汽車槽車、槽船運輸安全技術規程等。

  單位規章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管理制度所稱勞務工,指的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人員。勞務工與勞務派遣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組織與公司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把勞動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務用工協議》,雙方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或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條《勞務派遣協議》由公司與勞務派遣組織協商簽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務工的條件、數量;

  2、工作崗位或項目內容;

  3、勞動報酬、支付標準和方法;

  4、勞務工的勞動保護;

  5、雙方認為需要約定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各部門、分子公司負責勞務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勞動關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確定勞務用工規模;

  2、面向社會或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擇優選定勞務工;

  3、根據工作要求,對勞務工嚴格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勞務工薪酬標準和是否繼續使用的依據;

  4、建立勞務工臨時檔案,按月定期統計上報勞務工的數量、勞動報酬等情況。

  第四條公司根據各分子公司勞務用工的使用情況,與勞務派遣組織統一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五條各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明確工作職責、崗位要求、職業道德、勞動紀律、獎懲、辭退等有關問題,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第二章使用原則與批準權限

  第六條各部門、分子公司在定崗定編范圍內,人力資源嚴重不足、崗位缺員,公司范圍內不能調劑解決的,可申請使用勞務用工。

  第七條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有勞務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寫出書面申請,明確崗位、數量、要求送人力資源部審核,并報領導批準。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擅自和違規使用勞務工,公司將追究用工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條各部門、分子公司必須嚴格按條件使用勞務工,并做到能進能出。對違反勞務用工協議或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務工,要及時報公司退回勞務派遣組織。

  第三章招聘

  第九條人力資源部協助機關部室做好勞務工招聘的組織、安排及具體操作。

  第十條各分子公司自主進行勞務工的招聘,人力資源部指導并監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勞務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條招聘基本原則:

  1、根據工作需要面向社會和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嚴格招聘條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2、焊工、電工等技術崗位必須招聘具備職業資格的勞務工;

  3、不得招聘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滿16周歲,受刑事、黨紀和行政處分期內等人員作為勞務工。

  第十二條招聘方式及步驟:

  1、招聘分為對內招聘和對外招聘;

  2、根據崗位特點采取面試、筆試和實際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條聘用

  1、機關部室、分子公司將擬聘的勞務工基本情況及相關資料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初審報公司領導審批,審批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相關勞務派遣手續;

  2、應聘人員錄用前須進行健康檢查,被錄用人有嚴重(傳染)疾病的,取消錄用資格;

  3、高壓容器、數控車床等特種設備作業崗位須聘用取得《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的勞務工;

  4、根據勞務用工的期限長短,確定勞務工的試用期限,由所屬的部室、分子公司進行試用期考核,人力資源部進行過程監督;

  5、勞務工錄用后,由勞務派遣組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所屬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根據工作需要,協議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培訓

  第十四條培訓目標與理念

  1、公司將對勞務工培訓納入公司整體培訓計劃;

  2、培訓旨在增強勞務工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3、開展多層次、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滿足不同的崗位需求;

  4、建立勞務工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條培訓主要內容

  1、企業文化與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況、企業精神、經營理念、組織架構、薪資福利、本崗位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工作規程、公司規章制度等;

  2、相關的`行業政策,法規,標準;

  3、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具體培訓管理執行公司培訓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七條工資結構

  分子公司結合工作實際,實行崗位績效工資、計件工資、計時工資等,并根據本部門的生產經營情況及勞務工的崗位性質、業務技能等,制訂本部門勞務工工資標準,并報公司審核。

  第十八條工資的支付

  1、勞務工的工資以月薪制按時通過銀行轉帳形式或現金(人民幣)支付給員工個人;

  2、工資原則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勞務工的工資報酬、結算標準和方式等,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執行;

  4、勞務工的工資自報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崗位之日停薪,新進或離開公司勞務工,其當月工資按其實際工作天數核定;

  5、勞務工的工資由所屬分、子公司以造冊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條公司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的相關約定為勞務工繳納單位應該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費用由所屬分子公司承擔。

  第二十條工資中的扣項

  1、個人收入所得稅、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等從勞務工的工資中扣除;

  2、勞務工遲到、早退、溜班、曠工等工資扣除參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勞務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勞務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過考核勞務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工作業績、工作適應性,確定其崗位調配、薪酬分配、培訓教育、續聘或解聘。

  2、考核原則:用人單位(部門)按績效考評辦法對勞務工進行逗硬考核。

  第二十二條對工作業績突出、對企業貢獻較大的勞務工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并鼓勵勞務工參與企業管理職務的競爭,競爭上崗的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勞務用工協議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務協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勞務工離職

  1、在協議期間,勞務工辭職應至少提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屬分子公司(部門)同意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后辦理離職手續;

  2、勞務工離開公司前,應將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即與公司脫離勞務關系。

  第二十五條勞務工在派遣期間的全部勞動爭議,均由勞務派遣組織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與本制度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一、為優化學校的人力資源結構,探索建立市場化的勞動用工機制,規范管理、使用勞務派遣行為,以滿足學校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學校組織人事處是勞務派遣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務派遣的規劃、接收、使用清退等全過程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等工作。負責與勞務派遣公司協商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調處理涉及勞務派遣的相關問題。

  三、學校組織人事處根據學校用工部門提出的用工申請,結合定編定崗定員管理,制定勞務派遣計劃,經校長辦公會批準后實施。勞務派遣計劃應包括勞務使用崗位、數量和使用期限等。

  四、學校組織人事處負責對被派遣勞動者的資格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被派遣勞動者是否與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是否涵蓋勞務合同期限;派遣勞動者的身體、技能狀況能否符合所需工作崗位的要求等。

  五、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現學校實施勞務派遣的崗位為司機、文印室管理員、水電管理員和實訓室管理員崗位。

  六、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勞務派遣公司應將勞動合同提交學校備案。

  七、勞務派遣公司應當與學校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用工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八、勞務派遣協議一經簽訂即受法律保護,協議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派遣協議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均不得損害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九、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滿,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不再續訂合同的,應當及時終止勞動合同并及時通知學校。

  十、被派遣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務派遣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學校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學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一、學校用工部門要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承擔派遣勞動者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對被派遣勞動者要與學校員工一樣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現場管理,提供安全生產條件、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十二、勞務派遣人員的待遇

  (一)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由學校與勞務派遣公司根據工作崗位協商確定;

  (二)社保繳費基數由勞務派遣公司按照市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規定代為繳納;

  (三)勞務派遣人員享受學校發放的誤餐補貼;

  (四)勞務派遣人員按學校要求加班的,按學校有關加班管理制度規定,由學校支付加班費;

  (五)學校按派遣協議約定及時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等費用。勞務派遣公司應確保派遣勞動者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十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實施過程中的解釋權歸組織人事處。

  單位規章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是規范單位和職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

  第二條員工應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三條單位有義務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保護員工的合法勞動權益。

  第二章工作時間及休假

  第四條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第五條員工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是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條員工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員工的假日和法定假日如下:

  (1)假日是每周的星期六、星期天。

  (2)假日:元旦一天、春節三天、清明節一天、五一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

  第八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薪:員工累計工作不到1年,年薪為5天。已經十年不到二十年的,年薪是十天。已經20年了,年薪是15天。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不享受當時的年薪:

  1.員工依法享受寒假和暑假,假期天數比年假天數多。

  2.員工休假累計20天以上,公司不按規定扣除工資。

  3.累計工作不到1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

  4.累計工作不足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

  5.累計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

  (2)結婚假期:員工本人結婚,可休結婚假,假期不得超過7天。晚婚(男性滿25歲,女性滿23歲)的獎金增加是7天。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

  (3)喪假:員工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妻子死亡可以請喪假,休假不得超過5天。在國外奔走的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期,路程假期不是事件假期。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4)產假:女職工產假90天,難產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出生的,每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性一個月的工資獎勵,獎勵費用由夫婦各承擔50%。另外,經所屬公司批準,產假可以增加3個月,但減免3年的獨生子女費。節假日包括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女職工懷孕流產后,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如果懷孕不到四個月,產假是15到30天。孕期4個多月的,產假42天。產假期間的工資支付(以上不包括未婚生育)。

  (5)探親假:在職場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不能和配偶和父母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假日內回家休息大約一天晚上,給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假期為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休一次假,休假20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一次假,休假20天。

  員工依法享受帶薪假期、探親假期、結婚假期、生育假期、避孕手術假期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第九條企業員工因病或非工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的實際工作年數和本公司的工作年數,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數在10年以下的,本部門工作年數在5年以下的是3個月。五年以上的是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數在10年以上的,本部門工作年數在5年以下的是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是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是十二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是18個月。20年以上的是24個月。

  第二章工資福利

  第十條員工依法享受節假、年薪、探親假、結婚假、葬禮假、產假,支付休假工資。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支付假期工資。第四章勞動紀律與員工規范

  第十一條工作規定:

  (一)員工應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上班工作不得委托他人注冊或代替他人注冊。每天的工作由員工簽字確認。

  (三)員工不得無故缺勤。

  (四)因事、生病必須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請假,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簽字。如果人事干部或主管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簽字,員工可以向職場領導反映。

  (五)休假必須事先填寫休假證明書,附上相關證明書(病假需要醫生證明書),特殊情況下,必須提前打電話或委托他人休假,上班后立即重新發行休假手續。

  (六)一次遲到或提前退休5分鐘以上的,必須重新辦理休假手續。否則,我會曠工半天。

  (七)未履行休假、繼續休假、補充休假的手續,不能擅自工作的人,全部缺勤。

  第十二條工作規則和職業道德:

  (一)進入工作單位時,必須按照工作單位的規定佩戴工作證或工作服。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服從崗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嚴格遵守公司各規章制度。

  (四)工作期間,忠于職務,不消極怠慢,不做私事,不工作,不吃零食,不玩耍,不大聲笑,不喧鬧等,盡責自己的工作。

  (五)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煙頭垃圾,保持職場環境衛生清潔。

  (六)保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破壞公司財產。

  (七)提倡增收節約,開源節約,節約水、電、煤氣,嚴禁浪費公物。

  (八)搞好職場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勉強吵架、吵架、散布謠言。

  (九)關心公司,維持公司形象,敢于與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十)上班后立即開始工作,工作結束后沒有特別的事務不能停留。

  (十一)遵守機構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機構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安全規則:

  (一)員工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做好自己掌握的各項物品的維護、維護和使用前檢查工作。

  (二)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及時向人事干部、部門主管等有關領導報告。

  (三)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應始終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場所嚴禁吸煙,吸煙應在指定場所,充分注意煙火。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六)工作結束時,整理機械、器具、材料和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閉門窗,關閉門鎖。

  第三章附則

  第十四條規章制度適用于本部門和部下的子部門和部門。

  第十五條本規章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章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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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請人到單位辦理有關事項時,受理經辦人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辦理事項的申報材料、辦事流程、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承諾時限等。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應遵循群眾至上、熱情服務、便民高效原則。

  三、對申請人申請辦理的事項,有關經辦人應當場受理,審核其所提供的手續或資料,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并能當時辦理的要即時辦理;

  對手續、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補充的全部手續和資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

  四、當事人按要求補齊所需手續和材料后,經辦人應及時受理即辦或出具《受理通知單》,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五、申請人申請事項涉及多個單位或手續、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未作明確規定的,經辦人應及時向分管領導或股室負責人請示,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有關股室要按要求將項目申報材料、辦理流程、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承諾時限等進行張榜公示或印制服務告知單,以方便申請人參照。

  七、凡需一次告知申請人的審批事項,除電話咨詢一次性告知外,均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八、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工作人員,將按效能建設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單位規章制度 12

  一、規章制度必須合法

  所謂合法,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體現了規章制度必須內容合法。

  程序合法指規章制度的制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這就決定了對于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過的規章制度還必須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

  二、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如果不違反法律、法規,已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規章制度是用人單方單方面制定的,單位不能通過規章制度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設定,即使規章制度由職代會通過,如果與勞動合同沖突不一致,或增加勞動者的義務,除非勞動者認可,否則無效。另外企業規章制度不得違反集體合同的約定,不能通過規章制度違反集體合同的約定。

  三、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否則職工可向勞動行政部門主張該規章制度無效,造成侵權的,可提起訴訟。

  四、向勞動者公示

  公示原則是現代法律法規生效的一個要件,作為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更應對其適用的人必須公示,未經公示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職工無所適從,對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如果企業規章制度不符合上述的條件,員工就完全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定企業規章制度的效力。你還擔心他的勞動合同中有一條“工作人員應當遵守。

  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是不是阻礙他的權利行使。其實按照法學理論來說,無效即是指自始無效,通俗地說就是從來就沒有發生過效力。沒有發生過效力的“規章制度”就不是規章制度了。因此勞動合同中的這條規定一點也不妨礙你的,盡可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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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事業單位健康發展的需要,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各方和諧,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單位全稱: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人民醫院(實驗區中心衛生院)。

  第三條 單位住所:xx市實驗區xx鎮中梁大道。

  第四條 本單位是經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批準設立的全額撥款類事業單位,隸屬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管理。

  第五條 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之規定向本轄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第二章 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 單位的宗旨:為人民的身體健康提供醫療與護理保健服務。

  第七條 單位的業務范圍:預防保健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醫療服務,受衛生局和所在鄉政府委托,承擔轄區內公共衛生管理。

  第三章 事業單位的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本單位是經實驗區編制委員會;毛編字

  [ ]9號《關于實驗區鄉鎮衛生院機構編制事項的通知》文件批準成立,配有編制50名,現有50人。分13個內設科室。

  第九條x年1月12日根據毛組字[ ]59號《關于紀正式任職的通知》文件任命紀為本單位負責人,主持全面工作,實行法人代表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本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是代表本單位對外開展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本轄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四章 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第十二條 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及有關財經法規,認真做好本單位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科室和個人。

  第十三條 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

  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四條 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用于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事業單位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單位因宗旨業務已經消失、事業性質改變等原因,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分立、合并、撤銷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報告,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間,本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資產應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資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六章 事業單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條 本單位章程由本單位負責起草或修改,經舉

  辦單位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本單位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舉辦單位簽字蓋章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單位和舉辦單位各一份,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一份。

  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主管部門(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則

  單位規章制度 14

  1、總監必須樹立極高的安全觀

  總監理工程師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公司全面履行理合同,主持監理組日常工作,其自然成為項目上監理安全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其必須有極高的安全觀,時時刻刻繃緊安全這個神經,把安全管控放在第一位,做到長效管理,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2、總監在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監理

  2.1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認真閱讀圖紙,明確本工程存在哪些危險源,存在哪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存在哪些超過一定規模需要專家論證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2,2總監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收集與本工程相關安全法規、條例、部門規章,并著重收集工程所在地相關安全規章制度,因此部分規章一般超過國家標準,如蘇州地區基坑開挖深度超過4米就需要專家論證,板厚超過15厘米就需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2.3總監組織各專監收集各專業安全規范

  2.4總監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監理規劃,并應在規劃中編制履行安全監理責任相關內容。

  2.5總監安排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工程特點及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方案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專監編制完成后總監認真審批,審批通過后做為后期實施依據

  2.6組織建立現場安全監理機構,落實安全管理監理人員,對現場安全管理進行明確分工,責任落實到人。

  3、總監在項目實施階段安全監理

  3.1審批施工單位安全保障體系,重點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尤其是關注專業分包單位,往往這些單位只有營業執照無資質,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間、施工安全組織機構是否完善,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教育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是符合實際,最后要關注施工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是否齊全,是否持證上崗

  3.2:審批時應檢查其安全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有違反強制性條款內容

  3.3、總監應定期組織現場各相關單位進行現場安全檢查,掌握現場安全管理的動態,發現并暴露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并及時解決

  3.4、總監應充分利用每周監理例會聽取各單位對安全生產情況的匯報,并指出現場存在安全問題,并應著重檢查上周例會指出的安全問題的落實情況,同時總監應利用監理例會對各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宣傳和教育工作

  3.5、總監應充分利用工程款支付的手段來做好安全管理,如嚴格審批施工單位措施費中安全部分,不提前支付同時也不克扣

  3.6總監應充分利用合同中安全違約處罰條款做好安全管理,施工合同中往往明確了對安全違規違章的'處罰,總監應充分利用這些條款對現場違規進處罰,通過處罰避免或減少此類現象再次發生

  3.7總監應定期召開監理組內部安全管理會議,聽取各專監對現場安全管理的意見,對前一階段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總結,明確下一階段安全管理的重點,并學習安全法律法規及施工規范中安全內容,提高項目組人員安全知識水平,同時對項目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項目組安全管理意識。

  3.8、總監應安排專人定期檢查施工單位安全資料收集整理工作,檢查其安全資料是否及時齊全,重點檢查作業人員安全交底及三級教育是否及時齊全,特種設備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記錄是否齊全、施工用電檢查記錄是否齊全等

  3.9總監應盡量調動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能動性,因施工方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人,只有施工方安全管理意識提高了,現場安全進行主動管理,監理組從旁協助引導,整改工地安全管理水平才能上去,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單位規章制度 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嚴明紀律,教育和監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關于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專項獎勵,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公平合理、獎勵得當;

  二 獎勵及時、注重實效;

  三 獎勵與懲戒相結合;

  四 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二 堅持懲處與獎勵相結合;

  三 堅持懲處公平得當;

  四 堅持懲處及時公開。

  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主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綜合管理行政懲戒工作。

  第二章 獎 勵

  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 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 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 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 在移民、扶貧、再就業等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六 在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 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九 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十 見義勇為,舍己救人,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表現突出的;

  (十一) 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十二) 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績的。

  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種類為: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5種。

  第九條 獎勵的基本標準:

  對在工作中取得優良成績,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績的,應當給予嘉獎;

  對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在本單位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記三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在本系統具有一定影響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二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在全市或者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或者有其他顯著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一等功;

  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 市政府有權給予本辦法規定的各種獎勵種類。其中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準。授予榮譽稱號的名稱統一規范為"先進工作者",也可在其稱號前冠以系統名稱。特殊情況下需要授予榮譽稱號的,須經市人事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市人事局有權給予本辦法規定的記二等功及其以下獎勵。其中記二等功,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審核,報市人事局批準。

  第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有權批準本辦法規定的記三等功及其以下獎勵,并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三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有權批準給予嘉獎,并分別報市、區人事局備案。

  第十四條 需要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工作部門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由人事局審核或人事局與有關部門共同審核后按要求上報。

  第十五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應嚴格評選條件和報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數量。

  第十六條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頒發獎章或獎勵證書。獎章、獎勵證書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式樣,由人事局統一監制。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獎金數額由財政局、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7種。

  專業技術人員不適合受降職處分。

  事業單位工人不適合給予降職、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 對于違反法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 違紀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免予行政處分;

  二 違紀情節較重,給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后果的,給予記大過以下處分;

  三 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給予降職以上處分;

  四 對觸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受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由所在單位或承辦機關以文件形式(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審批表》,樣表見附件1)向主管機關報批。經批準后,按照管理權限由行政任免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獎勵的撤銷和行政處分的解除

  第二十條 獲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獲得的獎勵:

  一 偽造事跡,騙取獎勵表彰的;

  二 申報獎勵表彰時隱瞞錯誤或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

  三 獲得榮譽稱號后,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撤銷獎勵,由原申報機關報請審批機關批準。特殊情況下,原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其獎勵。

  第二十二條 獎勵撤銷后,審批機關要收回其獎勵證書和獎章,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經濟待遇。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改正錯誤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準處分的機關(原批準處分的機關撤銷或合并的,由承繼其職能的機關或上級機關)予以解除:

  一 警告處分滿半年;

  二 記過、記大過處分滿1年;

  三 降職、撤職處分滿2年;

  四 開除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滿后滿3年。

  改正錯誤,是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沒有再犯與受到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同一性質的錯誤,也沒有其他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處分。提前解除行政處分的時間,不得少于規定的行政處分期限的一半。對于在處分期限內沒有改正錯誤的,可以適當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一般為半年,最多不超過1年。延長解除處分期限后,還未改正錯誤或重新犯有此類錯誤的,予以辭退或開除。

  特殊貢獻,是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第二十五條 解除處分的程序為:

  一 由本人提出申請;

  二 所在單位提出解除處分的意見;

  三 原批準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

  四 將解除處分決定(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解除行政處分審批表》,樣表見附件2)存入本人檔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和受處分本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懲實行備案制度。有關單位應在每年1月將上一年度的獎懲情況報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各區縣(自治縣、市)人事局應在每年1月將本地區上一年度的獎懲情況報送重慶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條 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單位規章制度 16

  為確保局機關環境衛生整潔優美,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爭創“市級衛生先進單位”,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組織。局成立局領導及各單位負責人參加的愛國衛會,組織領導全局的愛國衛生工作,各股室均要明確一名衛生工作負責人,具體負責本股室的衛生工作。

  二、明確責任。局愛衛會將局機關辦公場所劃分成若干個衛生責任區,分別明確到股室,并明確第一責任人。各衛生責任區及各自的辦公室內的衛生,由各股室用崗位的責任制的形式,明確到每個同志。不僅負責衛生,而且對責任區的衛和設施負責保管和維護,丟失或損壞近按原樣予以賠償。

  三、衛生潔掃時間、范圍。每天上午上班前為打掃室內外衛生時間,下午下班前為室內務整理時間,每周五下午為衛生大掃除時間。

  四、衛生標準

  1、辦公室內外地面、門窗、玻璃、走廊、墻壁、墻裙、沙發、桌奇、柜上下、燈具、茶具等衛生清潔,無灰塵、無雜物;柜內、抽屜內干部整齊。室內外無隨意張貼,懸掛現象存在。室內設施擺放有序,美觀大方,符合局里統一的標準和要求。

  2、衛生責任區內無垃圾,無瓜果皮核、無煙頭紙屑、無雜物草、無污水;清潔桶、痰孟、煙灰缸同污物經常清理,桶、孟外干凈、無損壞、無丟失、無移位。清潔工具擺放整齊、干凈衛生。

  3、衛生責任區的花木栽、剪、擺放整齊,無枯死;花木上下無枯枝敗葉;花木適時適量澆水,花盆外觀干凈,愛護花木,無折枝摘花現象。

  4、院內車輛在規定位置停放整齊,院內無衛生死角。

  五、檢查評比。檢查評比采取不定時方法進行,每周檢查一次,具體安排在周幾檢查,由主管局長臨時確定,并通知有關單位,由局領導帶隊,采取分項打分制,按局統一制定的打分標準進行打分。每次檢查評比結果張榜公布。凡本單位衛生區衛生在上午8點30分前尚未清掃的,每次扣5分,并責令其立即打掃干凈。為確保我局辦公環境清潔衛生,辦公室應將每月不定時檢查分數相加得出各單位本月的衛生分數,按名次排列予以公布,并記入衛生工作檔案。

  六、獎懲措施

  1、設衛生工作流動紅旗和黑旗。每次檢查評比第一的單位掛紅旗,每兩個月累計分數最低的掛黑旗。

  2、年終總評:按各股室原始分100分計算,幾年內每獲一次紅旗單位加5分;每兩個月得一次排名第一加10分;第得一次黑旗牌扣15分;年終累計總得分排名順序第一名的加140分,以后每降一個名次較上一次一名減10分,最后根據全年加減分,綜合計算年終衛生工作得分排名順序。

  3、衛生工作納入年度評先考核條件,年內有二次以上(含二次)月份掛黑牌的單位。年終取消評先資格,單位第一責任人亦不得參與評先。各股室必須把衛生工作納入崗位責任制進行管理,責任到人,因責任心不強,所負責的'衛生區域經常造成在本單位衛生評比中扣分的,年終也得參與評先。對在上級愛衛會組織的衛生檢查中因某項衛生不合格,造成質監局衛生工作不達標的,對該股室罰款500元。

  七、組織領導。局愛衛會下設辦公室,由局辦公室兼管,具體組織全局的衛生工作,平時組織檢查評比、公布登記、整理衛生工作檔案。年終總結時,負責撰寫衛生工作總結,并為全局年終評先提供全年衛生工作評比結果方面的依據。同時負責各級衛生工作先進單位的申報工作。

  單位規章制度 17

  一、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流程

  嚴重違紀是用人單位成本最小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可以用于解除任何類型的員工,包括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醫療期的員工、停工留薪期的員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等。可以說是用人單位的殺手锏。

  但用這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也很大,對于用人單位的舉證要求很高,不僅要求規章制度要合法有效,而且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還要嚴格按程序操作,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違法解除,需要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金。

  具體流程如下:第一,制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要求規章制度內容合法合理,且經過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第二,舉證證明違紀事實。第三,做出解除決定前,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第四,將解除決定告知勞動者。

  二、法律依據

  “內容合理合法”中的“合理”的問題,就是“嚴重”的判斷標準的問題。

  我們來找找法律依據,如果有相關法律法規直接規定了什么樣的情形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那么按規定的標準處理即可。

  1982年國務院頒布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在該條例中規定了對于員工處罰的一些具體情形。但該規定僅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而且已于2008年被廢止。

  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將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力賦予給了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來制定規章制度。

  三、判斷標準

  在嚴重違紀沒有統一法律標準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如何把握合理性呢?

  比如規章制度規定以下情形為嚴重違紀,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遲到早退、曠工半天、上班打瞌睡、上班聊天、上班串崗、在單位抽煙、拒絕出差、拒絕加班等等。

  以上情形僅發生一次或時間很短的情況下,規定成嚴重違紀具有合理性嗎?

  以一般的思維可能認為以上情形只能是一般違紀,還不能構成嚴重違紀。

  事實可能未必如此,同樣一個情形,在A單位構成一般違紀,在B單位很有可能就構成嚴重違紀。

  比如,這個單位是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所有運輸車輛都要實施嚴格監管,任何車輛在未經批準報批的情況下不能開出廠區,隨便移動,都可能產生非常嚴重的后果。監控室必須24小時有人不間斷監控,門衛處必須24小時有人看管。負責看監控和門衛處的員工上班就不能打瞌睡,將打瞌睡規定成嚴重違紀具有合理性。

  比如,在加油站、化工生產企業、紡織廠等易燃易爆企業,規定抽煙一次就是嚴重違紀具有合理性,但在一般企業就不具有合理性。

  比如,在平時,員工不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強制要求員工加班,但如果在面臨突發災害,單位的財產安全將受到嚴重威脅的情形下要求加班,員工拒絕的,規定成嚴重違紀,也具有合理性。

  正因為每個用人單位的行業特點、所處環境、生產過程等不一樣,法律不可能統一規定什么樣的情形是嚴重違紀,所以將制度規章制度的權力交給了各個用人單位。

  四、對于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標準,要從勞動管理的組織目標上進行總體把握

  勞動關系的核心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勞動管理最基本的目標是有效組織生產。當一個行為對于組織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時,將該行為界定為嚴重違紀具有合理性,反之則不具有合理性。

  回到開篇的案例,為什么在工作過程中互相推搡了幾下就被認定為是嚴重違紀?

  因為該企業的生產是流水線作業,前一個工序的完成情況直接決定了下一個工序能否繼續進行。這兩個員工因為口角發生推搡,致使本道工序不能完成,影響到下一個工序也不能完成,再加上其他員工來勸阻、觀看,致使整條生產線停止了運行。所以,他們的行為阻礙了有效生產的進行,將其界定為嚴重違紀具有合理性。

  結語

  是否嚴重違紀要結合不同情形具體分析,總的判斷原則是看該行為對勞動管理及組織生產目標產生了什么樣的影響。

  單位規章制度 18

  一、未賦予仲裁機構和法院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

  如:天津市

  根據《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津人社局發[20xx]24號)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應加以明確,未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在天津市的司法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在其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一般即可依據其內部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沒有賦予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若用人單位能在實體方面確保員工的行為構成其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則一般可以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盡管如此,也不排除仲裁機構或法院在庭審時會對用人單位制定的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的.合理性進行審查。

  二、賦予仲裁機構和法院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

  一般又可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1、明確規定仲裁機構和法院有權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

  如:江蘇省

  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蘇高法審委[20xx]47號)(“通知”)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應當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勞動者的違紀行為在規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確規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嚴重違紀行為的規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斷勞動者是否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因此,在江蘇省的司法實踐中,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被明確賦予了從程序上和實體上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

  根據該規定,首先,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應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其次,通知不僅規定用人單位只能依據其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的違紀行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求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的合理性進行審查。

  因此,用人單位如希望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規章制度需同時滿足程序上和實體上的要求。

  2、間接賦予法院和仲裁機構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

  如:浙江省、廣東省

  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浙法民一[20xx]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未經過該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但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集體合同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過該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的,一般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集體合同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且勞動者沒有異議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xx]13號)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但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則上不能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但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勞動者沒有異議的,可以作為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由此可見,在浙江省、廣東省的司法實踐中,雖然沒有明確賦予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如果希望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從程序上,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且勞動者無異議;從實體上,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合規且不存在明顯不合理情形。

  最后,鑒于全國各地對仲裁機構和法院是否有權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規定不一致,為防止因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導致雙方之間產生勞動爭議時,勞動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受到質疑,筆者建議用人單位的相關人員在制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先積極參考當地司法實踐中仲裁機構和法院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審查的相關規定,一方面達到合規的目的,另一方面則最大化的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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