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規章管理制度7篇[集合]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廠規章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工廠規章管理制度1
第一條生產紀律
1、遵守公司考勤制度。
2、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產品工藝生產,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3、愛惜生產設備、原材料和各種包裝材料,嚴禁損壞。
4、服從生產主管的安排,及時作業,保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任務。
5、衣著清潔整齊,按照要求穿制服上班。
6、嚴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須向生產主管請假。
7、保持車間環境衛生,不準在車間亂扔雜物,禁止隨地吐痰,車間內嚴禁吸煙,每次生產任務完成后要將地面清掃干凈。
8、當產品出現不良時應立即停工并上報,查找原因后方可繼續生產。
第二條操作規程
1、正確使用生產設備,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非相關人員嚴禁亂動生產設備。
2、生產過程中的藥品要按使用說明正確操作使用,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3、嚴格按照設備的使用說明進行生產,嚴禁因搶時間而影響產品質量。
第三條產品質量
1、必須樹立“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的`經營理念,保證產品質量。
2、嚴把原材料進庫關,高品質原料出高品質產品。
3、注意生產過程中的細小環節,輕拿輕放,避免表面劃傷。
4、文明裝車,堆碼合理。
第四條安全生產
1、生產過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2、嚴格按照設備使用說明操作,防止出現傷亡。
3、注意搬運機械的操作,防止壓傷、撞傷。
4、正確使用帶電設備及電氣開關,防止遭受電擊。
5、易燃、易爆物品應單堆放,并樹立醒目標志。
6、原材料、作業工具、零小的設備應布局合理,堆放整齊
第五條設備管理與維修
1、宗設備應有專人負責。
2、所有設備應定期保養,每日檢查。
3、制訂完善的設備維修及保養計劃,并做好維修保養記錄。
工廠規章管理制度2
一、績效管理目的:
1、通過績效指標體系的設計、考核,使員工明確工作重點,追求工作成果,實現公司目標;
2、通過績效考核的形式對員工階段性工作進行檢查和評價;
3、對上一考核期工作進行總結,為績效改進及員工發展提供指導和助;
4、通過客觀公正的評價進行合理的績效獎金分配,樹立以業績為導向的績效文化;
5、為培訓、薪資調整、年度評優、崗位調整、考核辭退提供參考依據。
二、績效考核原則:
1、基本原則:公開、公正、公平。
2、業績導向原則:關注本崗位業績指標是否達成,即“人與標準比”。
3、要求個人考核以事實和數據映工作的成效性;
4、主管對下屬的績效表現負直接責任,下屬的成績就是主管的成績,主管應通過績效輔導和過程管理,提高個人的能力及素質水平以促進持續的績效改進。
三、績效考核對象:
1、除公司總經理以外所有轉正員工,公司總經理由公司統一績效考核;
2、試用期內滿一個月的新入職員工。
四、績效考核周期:
所有參加考核員工一律實行月度考核。
五、考核責任:
1、員工:進行個人績效管理,利用有效的工具和訓練不斷提高自己的技能和表現,了解績效管理的操作方法和步驟,收集映個人績效的信息和饋,努力達到較高的績效目標,取得突破性成就。
2、直接上級和部門負責人:下屬員工績效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掌握績效管理的工具和技巧,制定下屬員工個人的考核指標,觀察、記錄員工的日常績效表現,輔導員工進行績效改進,提供必要的饋和指導,助下屬完成績效計劃和達到績效目標,對下屬進行績效評估,與下屬進行持續的績效溝通。
3、公司總經理:依據公司年度目標和計劃,制定各部門(負責人)的.考核指標并進行考核,對各部門的考核結果進行審核,對各部門工作進行指導,促進整體績效目標的達成和提高。
4、人事行政部:考核制度的制定與解釋,宣傳與溝通,考核工作的組織、監控與督導,考核數據整理統計、考核分布狀況的審核,結果的應用與饋,向員工和主管提供指導、支持與培訓,受理員工的考核申訴。
六、績效考核指標及流程:
設定績效目標、績效輔導與觀察、績效考核與評估、績效面談、績效改進
1、設定績效目標:
(1)根據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目標,由總經理設立各部門月度績效目標,部門經理將目標分解至基層主管,由基層主管擬定每位員工當月績效考核目標。
(2)由上下級雙方經過充分溝通達成共識,在《月度績效考核任務書》上簽字確認。
(3)工作過程中可根據實際需要對任務目標進行必要的調整。
2、績效輔導與觀察:
(1)工作目標和計劃的實施過程受理者與員工共同實現目標的過程,日常的績效輔導是保證績效目標達成的重要管理步驟,是各級管理者不可推卸的責任。
(2)績效觀察,是直接上級有步驟、有方法地觀察、收集下屬績效行為和工作結果的過程,是對員工作出績效評估的基本前提。
3、績效考核與評估:
(1)考核結果劃分:就各項工作任務目標的完成情況,對下屬工作結果進行評分,評分方法參考《月度績效考核任務書》中說明。然后按分數排序并根據“1、2、3、4”績效定義,得出四個等級的考核結果。
(2)1級員工績效定義:在完成全部考核目標的基礎上,對公司團隊作出突出的貢獻的;為公司掙得了榮譽或降低了成本的;主動承擔額外的工作任務和責任的;能積極主動提升素質技能,使工作績效有顯著提高的。
(3)2級員工績效定義:完成了全部考核指標,工作積極主動,完成了基于本崗位應知、應會、應做、應想的全部事情,并完全無投訴的。
(4)3級員工績效定義:沒有全部完成考核指標的;無正當理由不服從上級工作安排的;與客戶、上/下級、同事發生爭吵,破壞組織氣氛的;不按業務流程操作,造成工作失誤或經濟損失的。
(5)4級員工績效定義:有重要工作指標未完成的;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或財務秘密的;未能及時解除事故隱患,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不遵守制度流程的;循私舞弊或公款的;被有效投訴的;考核評分排在公司倒數二名內的。
(6)對被評為“1、3、4”級的員工,須說明評估理由,并有書面的事實依據。
(7)連續三次被評為“3”級、“4”級的員工,將被視為不能勝任崗位工作,公司將考慮崗位調整或辭退。
(8)考核結果正態分布原則:為保證考核等級有效拉開差距,考核結果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如表所示),特殊情況下,如果部門員工考核結果不符合以下比例控制的,部門負責人須特別說明。
4、績效面談:
(1)績效面談是一個雙向的、正式的溝通。
(2)被評為“1、3、4”員工,必須由其上司(總經理)進行面談。
(3)每月10日前HR擬定績效面談計劃并抄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4)績效面談由人事行政經理(HR助理)督導實施、跟蹤落實,并負責保管/歸檔面談記錄。
5、績效改進:
(1)績效考核的重點是“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不斷改進、不斷提高”。
(2)上司必須與下屬共同討論,進行差距分析,制訂“績效改進計劃”,并有責任和義務助下屬得到切實的改進與提高。
(3)上司、員工本人及所在公司HR應共同監督、檢查改進計劃是否得到落實和執行。
七、績效獎金分配
績效獎金分為兩個部分:完成月度目標獎金和完成年度目標獎金。月度獎金當月考核當月發放。年度獎金經考核后按年底在冊員工一次性發放。
八、績效考核申(投)訴
1、員工可在考核結果公布后的2天內,對存在的分歧向直接上司提出口頭申述。上司在給予解釋與說明后,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員工可在公布考核結果的3天內填寫《員工投訴單》交HR復議處理。HR應在接到投訴單的3個工作日內查明原因并正式書面回復員工,如屬直接上司故意為難、公報私仇等行為的,將對責任人處4級懲罰。
2、如員工仍不認可公司處理決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按流程重新予以調查處理。
3、《員工投訴單》由HR統一受理,并負責處理結果的歸檔保管。
工廠規章管理制度3
本規則的適用范圍是米加工企業。制定本規則的目的在于規范米加工企業的生產技術管理,促進米加工企業健康發展,同時提高米質量,確保米的質量安全。本規則是參考了國內外有關行業的資料并結合我國米加工企業的具體情況制訂的,是對我國米加工企業實行規范化管理的技術依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國米生產,促進米加工行業健康發展,提高米產品質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規定了米產品定義與分類、米原糧收購及管理、產品包裝及添加劑的管理、米加工廠建設、米加工設備、米加工質量管理、米加工廠衛生管理、產品出貨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 鼓勵米加工企業使用本規則引用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二章 米產品定義及分類
第四條 米是指以稻谷為原料,經加工而制成的產品。按國家標準,米可分為秈米、粳米、糯米三類。
第三章 米原糧收購及管理
第五條 米加工企業應有較為固定的原糧來源,鼓勵建立本企業的原糧基地,在收購原糧時應同原糧供應單位簽訂收購合同或協議。
第六條 米加工企業應掌握供應單位,原糧品種、數量及質量等信息。
第七條 米加工企業生產銷售無公害米、綠色米、有機米應保證原料種植、加工及產品符合《NY 5115-2002 無公害食企米》、《NY/T393-2000 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419-2000 綠色食品 米》、《NY 21-1986 農藥安全使用指南》等標準要求,要通過主管部門或具有第三方認證資格的認證機構對基地、加工或產品的認證,應了解基地種植環境及種植技術。專用原糧在運輸、儲存、加工過程中應避免同其它種類原糧相混合。
第八條加工企業應在國家收購政策的指導下,以質論價進行收購。收購點可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原糧烘干、涼曬、清理設施,保證原糧的儲存安全。
第九條按《國家糧油儲藏技術規范》要求,原糧進倉前應對倉庫進行清理、消毒、再清理,倉庫應具備防雨、防潮、防鼠、防蟲、防雀、通風設施,配備溫度、濕度監控設備。經過培訓的倉管人員應按規范要求定期檢查糧情,通風降溫;倉庫主要交通道路應進行硬化處理,排水通暢。
第十條 原糧包裝不應對原料產生二次污染,造成食品安全隱患。散裝原糧應注意保持運輸工具的清潔、干燥、衛生。
第十一條原糧收購在執行國家政策收購標準的同時,可結合本企業所在地區產糧的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的收購標準。加工前的原糧應符合國家收購標準要求。
第四章 產品包裝及添加劑的管理
第十二條米產品包裝按材質可分為編織袋、塑料袋、紙袋、散裝容器等,按包裝形式可分為常態、抽真空、充氣等;按包裝防護功能可分為內包裝和外包裝。米添加劑按添加功能可分為營養強化添加劑、加工性能改善劑等。
第十三條 米加工企業應參照GB/T8947-1998《復合塑料編制袋》、GB/T8946-1998《塑料編制袋》、GB 7707-1987《塑料袋》、GB 6543-1986《瓦楞紙箱》、GB 9687-1988《食品包裝衛生標準》等標準制定本單位產品包裝驗收標準。對于無能力檢驗的項目,可要求包裝供應商定期提供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報告。
第十四條 米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 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 14880-1994《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等標準要求。()對于添加到生產過程中直接與產品接觸的生產用水,要達到GB 5749-1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產品包裝標簽應按《食品標簽通用標準》要求,必須標注食汽稱、配料表、凈含量、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日期標志和儲存指南、質量等級、產品標準號、及特殊標注內容(如添加劑中含有轉基因及過敏源成分的說明)。
第十六條 包裝物及添加劑的存放環境應符合GB 14881-1994《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要求,對于生產班次領用情況應建立臺帳,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五章 米加工廠建設
第十七條 米加工企業的建設應遵守GB 14881-1994《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的要求。同時企業可參照聯合國食品法典員會《食品衛生通用規則》(CAC/RCP1-1969,REV.3,1997)及其附件《HACCP體系及其應用導則》、各科研院所出版的糧食加工廠設計規范的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米加工廠廠區環境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米加工廠應建在交通方便、糧源充足的地區。工廠不得設于受污染氣流、河流的下游;廠區周圍沒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擴散型污染源;不得有昆蟲量孳生的潛在場所等易遭受污染的情況。
(二)廠區內設施、設備等應易于維護、清潔,不得成為周圍環境的污染源;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粉塵及其它污染物的泄露排放應遵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三)廠區空地綠化,防止塵土飛揚或積水。
(四)廠區應合理布局,各功能區域應劃分明顯;易產生污染的設施應處于主導風向的下風向;焚化爐、鍋爐、廢氣處理、污物處理均應與生產車間、倉庫、供水設施有一定的距離并采取防護措施。
(五)生產區禁止飼養動物。
(六)廠區應有適當防范外來污染源、有害動物侵入的設施,如圍墻、圍欄。
(七)儲水池(塔、槽)、供水管道、器具等應采用無毒、無味、防的材料;供水設施出入口應有安全衛生設施,防止有害動物和有害物質進入導致污染;自備水源選址應距污染源(化糞池、垃圾存放場所)30米以上,且應設置衛生防護帶并有專人負責。
第十九條 米加工廠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產廠設置應包括生產部分和輔助生產部分。生產部分包括:原糧清理間、加工制造間、半成品貯存及成品包裝間等。輔助生產部分應包括:變配電房、機修間、副產品收集間、檢驗室、原糧倉庫、材料倉庫、成品庫、更衣室、洗手消毒區、廁所及其它為生產服務的必須場所。
(二)車間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及衛生要求合理布局。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應與生產車間相連接,并設置在員工進入加工車間的入口處;車間應按生產工藝流程、操作需要和作業區清潔度的要求進行隔離,防止交叉污染。
(三)車間屋頂應易于清掃,防止灰塵積聚,避免結露、長霉或脫落,屋頂應使用無毒、無異味的白色或淺色防水材料建造,噴涂油漆應使用防霉、不易脫落、易清洗的漆料;水、電等管線不得設置于食品暴露的上方,防止塵埃和凝結水滴落。
(四)車間的墻壁應采用無毒、無異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淺色防材料建造,墻角及柱角應處理為弧形,以便于清洗消毒;門窗安裝應嚴密,并裝配有易于拆卸、清洗、不生銹的紗窗或紗網,窗戶一般不做窗臺,如設窗臺須做成于30度以上斜面;清潔區的對外出入口應裝設能自動關閉的門或空氣簾幕。
(五)車間地面與排水:地面應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的材料建造,平坦防滑、無裂縫、易清洗消毒。作業中有排水、廢水或有以水洗方式作業區域的地面應耐酸堿、防滲漏、防滑,有一定的`排水坡度(1-1.5%),并裝置帶水封的地漏或明溝,明溝不宜用蓋板。排水出口應有防止有害動物侵入的裝置。廢水應排至廢水處理系統或經其它方式處理。
第二十條 生產廠的設施
(一)供水設施:車間內的水質、水壓、水量應能符合生產需要;自備水源水質應符合《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
(二)照明設施:廠房內應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光源應不至于改變食品的顏色;照明設施不應安裝在食品暴露的上方,否則應使用防爆型照明設施,防止破裂時污染食品。
(三)通風設施:清潔作業區應安裝空氣調節器,以保證室內有相對穩定的溫度,防止蒸汽凝結和保持空氣新鮮;一般生產區應安裝通風設施,及時排出潮濕和污濁的空氣;在有臭氣或粉塵產生且有可能污染食品之處應安裝相應排出、收集或控制的裝置;排氣口應裝有易清洗、耐蝕的網罩,防止有害動物侵入;進風口應距地面2米以上,噪排風口和污染源,并有空氣過濾設備。
(四)洗手消毒設施:在車間對外總出入口、廁所、加工場所內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及干手、消毒設施;在清潔作業其入口應設置鞋靴消毒池;洗手臺應使用陶瓷或不銹鋼材料的器具,水龍頭應采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手動式開關。
(五)更衣室:更衣室應設在車間入口,并立間隔。更衣室應男女分設,并與洗手消毒室相鄰;更衣室應按員工人數設置足夠數量的更衣柜、鞋柜、更衣鏡。
(六)廁所:為車間員工提供的廁所宜與車間主體相連接,并設置洗手消毒設施,廁所應與車間相隔離;廁所外門不得開向清潔作業區,能自動關閉;廁所應采用沖水式,地面、便池易清洗、不積垢;廁所應安裝有效的排氣裝置,適當照明;廁所排污管道應與車間排水管道分設,且有可靠的防臭水封。
(七)倉庫:應以原輔料、半成品、成品等性質的不同分設儲藏場所,需要冷(凍)藏的要設有冷(凍)倉庫;同一原材料倉庫儲存不同性質物品時,應適當隔離,分類分架存放;成品庫只能存放成品;倉庫的性能、結構應能使儲藏保存中的物品品質不發生惡化或減低至最低程度;倉庫應有防止有害動物侵入的裝置;倉庫應設置足夠的物奇放裝置,儲藏物品(不含原糧稻谷)應距離墻壁、地面在20以上,以利于空氣流通和物品的搬運;冷(凍)倉庫應安裝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溫度計、溫度測定儀或溫度自動記錄儀,并安裝自動控制器或自動報警器。
第六章 米加工設備
第二十一條 原糧初清設備包括:初清篩、風選器、輸送式磁選機機、除塵器、風機等。
第二十二條 原糧加工清理設備包括:振動篩、去石機、磁選器、輸送式磁選機機、除塵器、風機等。
第二十三條 礱谷及谷糙分離設備包括:礱谷機、稻殼分離機(器)、谷糙分離機、磁選器、輸送式磁選機機、除塵器、風機等。
第二十四條碾米、拋光、分級、色選設備包括:碾米機、拋光機、分級機(篩)、配米機(有配米需要)、色選機、空氣壓縮機、水過濾設施、磁選器、機、除塵器、風機、倉斗等。
第二十五條 日期打印、包裝、堆碼設備包括:包裝機、編織袋封口機、塑料袋熱封機、打捆機、日期打印(噴碼)機等。
第七章 米質量管理
第二十六條 米生產企業應依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檢驗的需要配備檢驗儀器和設備。包括:
(一)基本設備:分析天平、臺秤、容重測量器、游標卡尺、分樣器、水分測定儀、烘箱、選篩、實驗礱谷機、實驗碾米機、實驗臺及實驗架等。
(二)專業檢驗設備:實驗色選機、米品質測定儀、米飯食味測定儀、白度計等。
第二十七條 米生產企業對進廠的每批原輔料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米生產企業可采用HACCP方法管理,制定控制點的檢驗項目、檢驗標準、抽樣及檢驗方法,對生產過程及半成品進行檢驗,確認其質量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九條米加工企業應詳細制定成品的質量標準、檢驗項目、檢驗標準、抽樣及檢驗方法,質量標準的下限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檢驗方法原則上應以國家標準為準,如用氟家標準方法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方法核對。成品應逐批抽取代表樣品,實施理化檢驗、感官檢驗、外包裝檢驗。對于非常規檢驗項目和本企業無法檢驗的項目可托具有權威性的研究和檢驗機構代為檢驗。
第三十條米加工企業應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成品倉庫,經檢驗合格的包裝成品應儲存在成品倉庫內,不得在露天存放。成品倉庫中不得儲存有毒、有害或其它易、易燃及可能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
第三十一條產品出廠應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并做出貨記錄,內容包括:生產日期、批號、出貨時間、地點、對象、數量等,以便發現問題時能及時收回。
不合格產品應及時隔離和標識,并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工廠應有足夠的品質管理及檢驗人員,能做到每批產品檢驗;產品質量管理負責人應具備專以上相關學歷或中專相關學歷并具備4年以上質量管理經驗 ;質量檢驗人員應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并獲得食品質量檢驗員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米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明確檢驗部門、檢驗人員的職責權限,制定文件、記錄、不合格品控制、糾正及預防等控制程序,確保不合格的產品不出廠。
第八章 米廠衛生管理
第三十四條 環境衛生管理
(一)廠區內的道路應保持良好狀態,無破損、不積水、不起揚塵。
(二)廠區內草木要定期修剪,保持環境整潔,禁止堆放雜物,防止有害動物孳生。
(三)排水系統應保持暢通,不得有污泥積蓄。
(四)廢棄物臨時存放地應噪生產車間;盛裝廢棄物的容器應有遮蓋,防止不良氣味溢出或被風吹起,防止有害動物孳生;易敗的廢棄物應及時清除,清除后的容器應及時清洗消毒。
(五)廠區內應有防止、殺滅有害動物及昆蟲等設施。
第三十五條 廠房設施衛生管理
(一)廠房內各種設施應經常性保持良好地清潔衛生狀態,廠房屋頂、天花板、墻壁應保持良好無破損,地面不得有積水和破損。
(二)清理間、加工制造間、半成品貯存及成品包裝間每天下班后應及時清理、清潔,必要時予以沖洗、消毒。
(三)燈具及管線外表等應定期清掃或洗滌。
(四)冷(凍)倉庫內應經常清理,保持清潔,避免地面積水,并定期消毒。
(五)加工作業場所不得堆積非即時使用的原料、內包裝物或其它物品,嚴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六條 設備衛生管理
(一)用于加工、包裝、儲運的設備及工具和生產用管道應及時清理、清潔、清洗、消毒。
(二)用具及設備與食品接觸的表面應定期予以清潔、消毒,消毒后要徹底再次清洗,以免殘留物污染食品。
(三)使用過的設備及用具等應及時徹底地清理、清潔。
(四)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及用具的清洗用水應符合GB 5749《生活飲水衛生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人員衛生管理
(一)米生產人員應有身體健康證,并定期進行個人衛生、食品加工衛生等方面的培訓。
(二)米生產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勤理發、勤洗澡、勤換衣。
(三)進入車間前必須穿戴好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靴鞋。工作服應能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出帽外,必要時應戴口罩。
(四)不得穿工作服、工作鞋進入廁所或離開生產加工場所。
(五)上崗前要洗手。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洗手:上廁所之后、處理被污染的原料物品之后、從事與生產無關的其它活動之后。
(六)與米直接接觸的人員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帶手表及飾物;有皮膚傳染病或傷口的工人不得繼續從事直接接觸米的工作。
(七)工作中不得吸煙、吃食物或做其它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
(八)個人衣物應儲存在更衣室個人專用的更衣柜內,個人的其它物品不得帶入生產車間。
(九)與生產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生產場所,參觀、來者應符合現場工作人員衛生要求。
第三十八條 工作人員健康管理、除蟲滅害管理、工作服管理、衛生設施管理、污物管理應符合GB 14881《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要求。
第九章 產品出貨管理
第三十九條 產品出廠前應有良好的可追溯信息,包括生產日期、生產班次、檢驗人員、產品檢驗狀態等。
第四十條 產品包裝標識應符合《食品通用標簽標準》、GB 13432《特殊營養食品標簽》及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對于標簽上的商標、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應嚴格遵守《商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四十一條產品出廠時應對運輸及防護工具進行檢查,防止產品二次污染及運輸途中的質量安全。發貨員應記錄出貨產品、出貨日期、運輸車輛、到貨點、接收單位等信息,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二條生產企業應建立自己的售后服務體系,包括服務承諾、服務程序、服務電話、服務人員等,制定相應的產品回收、退貨、召回程序及相關管理辦法,確保消費者利益。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由中國糧食行業協會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工廠規章管理制度4
一、木材經營加工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經營、加工木材的應當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辦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并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年檢;
二、凡是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林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合法經營、加工,嚴禁違法收購加工木材,嚴禁經營、加工國家和省級保護的樹種;
三、木材加工廠加工所需的木材,必須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四、木材加工廠收購加工所需木材的,出售方必須提供林木采伐許可、供貨合同及數、縣內木材運輸證等木材的合法來源憑證;
五、加工農民自用材的,必須持有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發放的林木采伐許可證;
六、各加工廠用木材來源合法憑證建立管理臺帳,按自己采伐、收購加工和加工農民自用材分類進行管理。同時持合法憑證到鄉鎮林業站登記并在林業站建立臺帳,實行雙臺帳管理。鄉鎮林業站應加強對轄區內木材加工廠的管理;
七、木材加工經營許可證年檢時必須提供管理臺帳,無管理臺帳或管理混亂的,縣級林業主管理部門根據情況將吊銷加工經營許可證,取締木材加工廠;
八、各加工廠之間的木材指標不得相互沖抵、借用,各采伐點之間的采伐指標不得相互沖抵、借用;
九、各木材加工廠要運輸木材的.,向鄉鎮林業站申請。林業站根據所建臺帳對所申請運輸的木材進行檢尺,并出具檢尺單同時發放縣內木材運輸證。加工廠憑林業站檢尺單和縣內木材運輸證到縣林業局辦理木材運輸證;
十、縣內運輸木材必須到鄉鎮林業站辦理縣內運輸證,出縣運輸必須到縣林業局辦理木材運輸證。運輸期限:縣內運輸證有效期為1天,出縣運輸從辦證當天算起,最多不超過10天。州內不超過2天,省內不超過3天,四川、貴州、廣西、廣東、重慶不超過4天,黑龍江、哈爾濱、新疆、遼寧、內蒙古、吉8至10天,其余各地5至7天。如有特殊情況要求延長期限的,必須持有相關證明復印件;
十一、各加工廠要加強管理,建立各種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對管理混亂不予整改、發現兩次以上違法收購木材的將給予取締。
工廠規章管理制度5
一、考勤制度
1、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有事辦理需負責人同意。
2、生產期提前十五分鐘上班,做為交接班時間。
3、嚴格請、銷假制度 :上班遲到10分鐘,對其進行批評教育;10分鐘以上扣除半天考勤;1天扣除3天考勤。
二、崗位制度
1、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按操作規程及工藝要求操作,違者視情節輕重,處以50元以上罰款。
2、工作時間禁止睡覺、串崗、聊天等于工作無關的事,違者罰款50元。
3、嚴禁越崗操作,不經車間主任同意,不得私自調節設備重要參數、閥門、開關等,違者承擔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4、嚴禁將與生產無關的物氣入車間,違者處以50元罰款。
5、各崗位操作工相互監督、協調配合,緊密協作。
三、獎懲制度
1、服從車間主任管理、調動和各項工作的安排,若有不服從管理、調動和工作安排的,輕者上班且扣除考勤一天,重者到辦公室報到學習。
2、對車間提出合理建議,能夠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若被公司采納,給予表彰獎勵。
3、上班認真、負責,且本崗位不出現重失誤和設備故障的`給予表彰獎勵。
4、無責任心,造成設備故障、原材料浪費、影響生產的,給予一定處罰。
工廠規章管理制度6
一、木材經營加工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經營、加工木材的應當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辦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并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年檢;
二、凡是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林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合法經營、加工,嚴禁違法收購加工木材,嚴禁經營、加工國家和省級保護的樹種;
三、木材加工廠加工所需的木材,必須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四、木材加工廠收購加工所需木材的,出售方必須提供林木采伐許可、供貨合同及數、縣內木材運輸證等木材的合法來源憑證;
五、加工農民自用材的,必須持有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發放的林木采伐許可證;
六、各加工廠用木材來源合法憑證建立管理臺帳,按自己采伐、收購加工和加工農民自用材分類進行管理。同時持合法憑證到鄉鎮林業站登記并在林業站建立臺帳,實行雙臺帳管理。鄉鎮林業站應加強對轄區內木材加工廠的管理;
七、木材加工經營許可證年檢時必須提供管理臺帳,無管理臺帳或管理混亂的,縣級林業主管理部門根據情況將吊銷加工經營許可證,取締木材加工廠;
八、各加工廠之間的木材指標不得相互沖抵、借用,各采伐點之間的采伐指標不得相互沖抵、借用;
九、各木材加工廠要運輸木材的,向鄉鎮林業站申請。林業站根據所建臺帳對所申請運輸的木材進行檢尺,并出具檢尺單同時發放縣內木材運輸證。加工廠憑林業站檢尺單和縣內木材運輸證到縣林業局辦理木材運輸證;
十、縣內運輸木材必須到鄉鎮林業站辦理縣內運輸證,出縣運輸必須到縣林業局辦理木材運輸證。運輸期限:縣內運輸證有效期為1天,出縣運輸從辦證當天算起,最多不超過10天。州內不超過2天,省內不超過3天,四川、貴州、廣西、廣東、重慶不超過4天,黑龍江、哈爾濱、新疆、遼寧、內蒙古、吉8至10天,其余各地5至7天。如有特殊情況要求延長期限的,必須持有相關證明復印件;
十一、各加工廠要加強管理,建立各種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對管理混亂不予整改、發現兩次以上違法收購木材的將給予取締。
工廠規章管理制度7
本規則的適用范圍是米加工企業。制定本規則的目的在于規范米加工企業的生產技術管理,促進米加工企業健康發展,同時提高米質量,確保米的質量安全。本規則是參考了國內外有關行業的資料并結合我國米加工企業的具體情況制訂的,是對我國米加工企業實行規范化管理的技術依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國米生產,促進米加工行業健康發展,提高米產品質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規定了米產品定義與分類、米原糧收購及管理、產品包裝及添加劑的管理、米加工廠建設、米加工設備、米加工質量管理、米加工廠衛生管理、產品出貨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 鼓勵米加工企業使用本規則引用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二章 米產品定義及分類
第四條 米是指以稻谷為原料,經加工而制成的產品。按國家標準,米可分為秈米、粳米、糯米三類。
第三章 米原糧收購及管理
第五條 米加工企業應有較為固定的原糧來源,鼓勵建立本企業的原糧基地,在收購原糧時應同原糧供應單位簽訂收購合同或協議。
第六條 米加工企業應掌握供應單位,原糧品種、數量及質量等信息。
第七條 米加工企業生產銷售無公害米、綠色米、有機米應保證原料種植、加工及產品符合《NY 5115-2002 無公害食企米》、《NY/T393-2000 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419-2000 綠色食品 米》、《NY 21-1986 農藥安全使用指南》等標準要求,要通過主管部門或具有第三方認證資格的認證機構對基地、加工或產品的認證,應了解基地種植環境及種植技術。專用原糧在運輸、儲存、加工過程中應避免同其它種類原糧相混合。
第八條加工企業應在國家收購政策的指導下,以質論價進行收購。收購點可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原糧烘干、涼曬、清理設施,保證原糧的儲存安全。
第九條按《國家糧油儲藏技術規范》要求,原糧進倉前應對倉庫進行清理、消毒、再清理,倉庫應具備防雨、防潮、防鼠、防蟲、防雀、通風設施,配備溫度、濕度監控設備。經過培訓的倉管人員應按規范要求定期檢查糧情,通風降溫;倉庫主要交通道路應進行硬化處理,排水通暢。
第十條 原糧包裝不應對原料產生二次污染,造成食品安全隱患。散裝原糧應注意保持運輸工具的清潔、干燥、衛生。
第十一條原糧收購在執行國家政策收購標準的同時,可結合本企業所在地區產糧的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的收購標準。加工前的原糧應符合國家收購標準要求。
第四章 產品包裝及添加劑的管理
第十二條米產品包裝按材質可分為編織袋、塑料袋、紙袋、散裝容器等,按包裝形式可分為常態、抽真空、充氣等;按包裝防護功能可分為內包裝和外包裝。米添加劑按添加功能可分為營養強化添加劑、加工性能改善劑等。
第十三條 米加工企業應參照GB/T8947-1998《復合塑料編制袋》、GB/T8946-1998《塑料編制袋》、GB 7707-1987《塑料袋》、GB 6543-1986《瓦楞紙箱》、GB 9687-1988《食品包裝衛生標準》等標準制定本單位產品包裝驗收標準。對于無能力檢驗的項目,可要求包裝供應商定期提供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報告。
第十四條 米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 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 14880-1994《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等標準要求。()對于添加到生產過程中直接與產品接觸的生產用水,要達到GB 5749-1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產品包裝標簽應按《食品標簽通用標準》要求,必須標注食汽稱、配料表、凈含量、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日期標志和儲存指南、質量等級、產品標準號、及特殊標注內容(如添加劑中含有轉基因及過敏源成分的說明)。
第十六條 包裝物及添加劑的存放環境應符合GB 14881-1994《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要求,對于生產班次領用情況應建立臺帳,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五章 米加工廠建設
第十七條 米加工企業的建設應遵守GB 14881-1994《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的要求。同時企業可參照聯合國食品法典員會《食品衛生通用規則》(CAC/RCP1-1969,REV.3,1997)及其附件《HACCP體系及其應用導則》、各科研院所出版的糧食加工廠設計規范的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米加工廠廠區環境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米加工廠應建在交通方便、糧源充足的地區。工廠不得設于受污染氣流、河流的下游;廠區周圍沒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擴散型污染源;不得有昆蟲量孳生的潛在場所等易遭受污染的情況。
(二)廠區內設施、設備等應易于維護、清潔,不得成為周圍環境的污染源;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粉塵及其它污染物的泄露排放應遵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三)廠區空地綠化,防止塵土飛揚或積水。
(四)廠區應合理布局,各功能區域應劃分明顯;易產生污染的設施應處于主導風向的下風向;焚化爐、鍋爐、廢氣處理、污物處理均應與生產車間、倉庫、供水設施有一定的距離并采取防護措施。
(五)生產區禁止飼養動物。
(六)廠區應有適當防范外來污染源、有害動物侵入的設施,如圍墻、圍欄。
(七)儲水池(塔、槽)、供水管道、器具等應采用無毒、無味、防的材料;供水設施出入口應有安全衛生設施,防止有害動物和有害物質進入導致污染;自備水源選址應距污染源(化糞池、垃圾存放場所)30米以上,且應設置衛生防護帶并有專人負責。
第十九條 米加工廠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產廠設置應包括生產部分和輔助生產部分。生產部分包括:原糧清理間、加工制造間、半成品貯存及成品包裝間等。輔助生產部分應包括:變配電房、機修間、副產品收集間、檢驗室、原糧倉庫、材料倉庫、成品庫、更衣室、洗手消毒區、廁所及其它為生產服務的必須場所。
(二)車間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及衛生要求合理布局。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應與生產車間相連接,并設置在員工進入加工車間的入口處;車間應按生產工藝流程、操作需要和作業區清潔度的要求進行隔離,防止交叉污染。
(三)車間屋頂應易于清掃,防止灰塵積聚,避免結露、長霉或脫落,屋頂應使用無毒、無異味的白色或淺色防水材料建造,噴涂油漆應使用防霉、不易脫落、易清洗的漆料;水、電等管線不得設置于食品暴露的上方,防止塵埃和凝結水滴落。
(四)車間的墻壁應采用無毒、無異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淺色防材料建造,墻角及柱角應處理為弧形,以便于清洗消毒;門窗安裝應嚴密,并裝配有易于拆卸、清洗、不生銹的紗窗或紗網,窗戶一般不做窗臺,如設窗臺須做成于30度以上斜面;清潔區的對外出入口應裝設能自動關閉的門或空氣簾幕。
(五)車間地面與排水:地面應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的材料建造,平坦防滑、無裂縫、易清洗消毒。作業中有排水、廢水或有以水洗方式作業區域的地面應耐酸堿、防滲漏、防滑,有一定的排水坡度(1-1.5%),并裝置帶水封的地漏或明溝,明溝不宜用蓋板。排水出口應有防止有害動物侵入的裝置。廢水應排至廢水處理系統或經其它方式處理。
第二十條 生產廠的設施
(一)供水設施:車間內的`水質、水壓、水量應能符合生產需要;自備水源水質應符合《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
(二)照明設施:廠房內應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光源應不至于改變食品的顏色;照明設施不應安裝在食品暴露的上方,否則應使用防爆型照明設施,防止破裂時污染食品。
(三)通風設施:清潔作業區應安裝空氣調節器,以保證室內有相對穩定的溫度,防止蒸汽凝結和保持空氣新鮮;一般生產區應安裝通風設施,及時排出潮濕和污濁的空氣;在有臭氣或粉塵產生且有可能污染食品之處應安裝相應排出、收集或控制的裝置;排氣口應裝有易清洗、耐蝕的網罩,防止有害動物侵入;進風口應距地面2米以上,噪排風口和污染源,并有空氣過濾設備。
(四)洗手消毒設施:在車間對外總出入口、廁所、加工場所內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及干手、消毒設施;在清潔作業其入口應設置鞋靴消毒池;洗手臺應使用陶瓷或不銹鋼材料的器具,水龍頭應采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手動式開關。
(五)更衣室:更衣室應設在車間入口,并立間隔。更衣室應男女分設,并與洗手消毒室相鄰;更衣室應按員工人數設置足夠數量的更衣柜、鞋柜、更衣鏡。
(六)廁所:為車間員工提供的廁所宜與車間主體相連接,并設置洗手消毒設施,廁所應與車間相隔離;廁所外門不得開向清潔作業區,能自動關閉;廁所應采用沖水式,地面、便池易清洗、不積垢;廁所應安裝有效的排氣裝置,適當照明;廁所排污管道應與車間排水管道分設,且有可靠的防臭水封。
(七)倉庫:應以原輔料、半成品、成品等性質的不同分設儲藏場所,需要冷(凍)藏的要設有冷(凍)倉庫;同一原材料倉庫儲存不同性質物品時,應適當隔離,分類分架存放;成品庫只能存放成品;倉庫的性能、結構應能使儲藏保存中的物品品質不發生惡化或減低至最低程度;倉庫應有防止有害動物侵入的裝置;倉庫應設置足夠的物奇放裝置,儲藏物品(不含原糧稻谷)應距離墻壁、地面在20以上,以利于空氣流通和物品的搬運;冷(凍)倉庫應安裝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溫度計、溫度測定儀或溫度自動記錄儀,并安裝自動控制器或自動報警器。
第六章 米加工設備
第二十一條 原糧初清設備包括:初清篩、風選器、輸送式磁選機機、除塵器、風機等。
第二十二條 原糧加工清理設備包括:振動篩、去石機、磁選器、輸送式磁選機機、除塵器、風機等。
第二十三條 礱谷及谷糙分離設備包括:礱谷機、稻殼分離機(器)、谷糙分離機、磁選器、輸送式磁選機機、除塵器、風機等。
第二十四條碾米、拋光、分級、色選設備包括:碾米機、拋光機、分級機(篩)、配米機(有配米需要)、色選機、空氣壓縮機、水過濾設施、磁選器、機、除塵器、風機、倉斗等。
第二十五條 日期打印、包裝、堆碼設備包括:包裝機、編織袋封口機、塑料袋熱封機、打捆機、日期打印(噴碼)機等。
第七章 米質量管理
第二十六條 米生產企業應依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檢驗的需要配備檢驗儀器和設備。包括:
(一)基本設備:分析天平、臺秤、容重測量器、游標卡尺、分樣器、水分測定儀、烘箱、選篩、實驗礱谷機、實驗碾米機、實驗臺及實驗架等。
(二)專業檢驗設備:實驗色選機、米品質測定儀、米飯食味測定儀、白度計等。
第二十七條 米生產企業對進廠的每批原輔料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米生產企業可采用HACCP方法管理,制定控制點的檢驗項目、檢驗標準、抽樣及檢驗方法,對生產過程及半成品進行檢驗,確認其質量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九條米加工企業應詳細制定成品的質量標準、檢驗項目、檢驗標準、抽樣及檢驗方法,質量標準的下限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檢驗方法原則上應以國家標準為準,如用氟家標準方法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方法核對。成品應逐批抽取代表樣品,實施理化檢驗、感官檢驗、外包裝檢驗。對于非常規檢驗項目和本企業無法檢驗的項目可托具有權威性的研究和檢驗機構代為檢驗。
第三十條米加工企業應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成品倉庫,經檢驗合格的包裝成品應儲存在成品倉庫內,不得在露天存放。成品倉庫中不得儲存有毒、有害或其它易、易燃及可能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
第三十一條產品出廠應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并做出貨記錄,內容包括:生產日期、批號、出貨時間、地點、對象、數量等,以便發現問題時能及時收回。
不合格產品應及時隔離和標識,并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工廠應有足夠的品質管理及檢驗人員,能做到每批產品檢驗;產品質量管理負責人應具備專以上相關學歷或中專相關學歷并具備4年以上質量管理經驗 ;質量檢驗人員應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并獲得食品質量檢驗員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米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明確檢驗部門、檢驗人員的職責權限,制定文件、記錄、不合格品控制、糾正及預防等控制程序,確保不合格的產品不出廠。
第八章 米廠衛生管理
第三十四條 環境衛生管理
(一)廠區內的道路應保持良好狀態,無破損、不積水、不起揚塵。
(二)廠區內草木要定期修剪,保持環境整潔,禁止堆放雜物,防止有害動物孳生。
(三)排水系統應保持暢通,不得有污泥積蓄。
(四)廢棄物臨時存放地應噪生產車間;盛裝廢棄物的容器應有遮蓋,防止不良氣味溢出或被風吹起,防止有害動物孳生;易敗的廢棄物應及時清除,清除后的容器應及時清洗消毒。
(五)廠區內應有防止、殺滅有害動物及昆蟲等設施。
第三十五條 廠房設施衛生管理
(一)廠房內各種設施應經常性保持良好地清潔衛生狀態,廠房屋頂、天花板、墻壁應保持良好無破損,地面不得有積水和破損。
(二)清理間、加工制造間、半成品貯存及成品包裝間每天下班后應及時清理、清潔,必要時予以沖洗、消毒。
(三)燈具及管線外表等應定期清掃或洗滌。
(四)冷(凍)倉庫內應經常清理,保持清潔,避免地面積水,并定期消毒。
(五)加工作業場所不得堆積非即時使用的原料、內包裝物或其它物品,嚴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六條 設備衛生管理
(一)用于加工、包裝、儲運的設備及工具和生產用管道應及時清理、清潔、清洗、消毒。
(二)用具及設備與食品接觸的表面應定期予以清潔、消毒,消毒后要徹底再次清洗,以免殘留物污染食品。
(三)使用過的設備及用具等應及時徹底地清理、清潔。
(四)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及用具的清洗用水應符合GB 5749《生活飲水衛生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人員衛生管理
(一)米生產人員應有身體健康證,并定期進行個人衛生、食品加工衛生等方面的培訓。
(二)米生產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勤理發、勤洗澡、勤換衣。
(三)進入車間前必須穿戴好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靴鞋。工作服應能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出帽外,必要時應戴口罩。
(四)不得穿工作服、工作鞋進入廁所或離開生產加工場所。
(五)上崗前要洗手。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洗手:上廁所之后、處理被污染的原料物品之后、從事與生產無關的其它活動之后。
(六)與米直接接觸的人員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帶手表及飾物;有皮膚傳染病或傷口的工人不得繼續從事直接接觸米的工作。
(七)工作中不得吸煙、吃食物或做其它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
(八)個人衣物應儲存在更衣室個人專用的更衣柜內,個人的其它物品不得帶入生產車間。
(九)與生產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生產場所,參觀、來者應符合現場工作人員衛生要求。
第三十八條 工作人員健康管理、除蟲滅害管理、工作服管理、衛生設施管理、污物管理應符合GB 14881《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要求。
第九章 產品出貨管理
第三十九條 產品出廠前應有良好的可追溯信息,包括生產日期、生產班次、檢驗人員、產品檢驗狀態等。
第四十條 產品包裝標識應符合《食品通用標簽標準》、GB 13432《特殊營養食品標簽》及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對于標簽上的商標、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應嚴格遵守《商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四十一條產品出廠時應對運輸及防護工具進行檢查,防止產品二次污染及運輸途中的質量安全。發貨員應記錄出貨產品、出貨日期、運輸車輛、到貨點、接收單位等信息,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二條生產企業應建立自己的售后服務體系,包括服務承諾、服務程序、服務電話、服務人員等,制定相應的產品回收、退貨、召回程序及相關管理辦法,確保消費者利益。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由中國糧食行業協會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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