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合伙協議書范文匯總5篇
在生活中,協議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簽訂協議可以約束雙方履行責任。什么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伙協議書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伙協議書 篇1
姓名:,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
姓名:,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
姓名:,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
第一條合伙宗旨:雙方共同經營,共同發展
第二條合伙礦砂駁船名稱:
第三條合伙礦砂駁船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四條合伙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伙礦砂駁船的成立時間以海事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為準。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二)合伙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三)合伙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四)各合伙人的出資,于年月日以前交齊。
(五)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人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債務承擔部份,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礦砂駁船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礦砂駁船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礦砂駁船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礦砂駁船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礦砂駁船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礦砂駁船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礦砂駁船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礦砂駁船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礦砂駁船的合伙人。
第八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礦砂駁船事務。
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下列事項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a、處理合伙礦砂駁船不動產或重大機器設備的。
b、改變合伙礦砂駁船名稱或向海事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c、以合伙礦砂駁船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d、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對合伙礦砂駁船進行管理的。
e、處理礦砂駁船流動資金的。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按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礦砂駁船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合伙礦砂駁船損失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礦砂駁船相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礦砂駁船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礦砂駁船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礦砂駁船名稱繼續經營原礦砂駁船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礦砂駁船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自合伙礦砂駁船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礦砂駁船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礦砂駁船所欠稅款;合伙礦砂駁船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礦砂駁船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導致合伙礦砂駁船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十條規定,應按合伙礦砂駁船實際損失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合伙人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書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名:
簽約時間:年月日
合伙協議書 篇2
出租方: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在土地租賃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誠實守信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 土地的使用權出租給乙方使用。該塊田共計 畝。
二、租期
租賃期限為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 元畝。
三、甲方的義務
甲方承諾對本合同第一條所指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權并有權出租給乙方使用。如有違約,甲方應將所收的全部租金退還,并賠償乙方因對該塊土地的投資而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四、乙方的義務
乙方承租本土地,具有本土地經營權、使用權。
五、乙方在租賃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租賃期限界滿后,乙方有優先的承租權,且租金優惠同等位置地塊。如乙方不再續約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后 日內,乙方應向甲方辦理交接手續。
七、經甲乙雙方商定,租金的交納方式;由乙方每年的 月 日,支付給甲方。
八、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外,甲方還應退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九、爭議解決方式
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簽章): 乙方簽字(簽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證人簽字(簽章):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書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 英文名稱:
第二條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 x市xx路 身份證號:
xxx x市xx路 身份證號:
xxx x市xx路 身份證號: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 x 萬元 x%;
xxx x 萬元 x%;
xxx x 萬元 x%;
第四條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 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 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 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 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 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 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
第十五條 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 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 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 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 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 對合伙人的處理。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 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 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第六章 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二οο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書 篇4
甲方:江漢藝術職業學院
乙方:深圳市特蕾新教育機構、深圳市特蕾新實業有限公司
為充分發揮甲、乙方的資源優勢,滿足人才培養的需要,經協商,甲乙雙方就聯合培養中職層次的畢業生達成如下協議:
一、聯合辦學專業及開設課程:
幼兒教育中專,學制三年,課程包括:語文、數學、英語、職業道德教育、幼兒心理學、幼兒教育學、幼兒教學法、幼兒衛生學、琴法、樂理、唱歌、舞蹈、美術、手工制作、聽話和說話、計算機應用基礎等。
二、教學模式:
學生前一年半時間在甲方所在地上課,按甲乙雙方共同制定的教學計劃完成在校必須完成的課程,其他時間到乙方所在地由乙方安排實習實踐。
三、合作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從20xx年5月起至20xx年7月止,如需續簽雙方另行商定。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在當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聯合辦學的有關手續,做到依法辦學。
2、開展招生宣傳,承擔招生工作,確保學生基本素質達到乙方的基本要求。
3、甲方接收的學生必須是與乙方簽訂了《學員培養就業協議書》的學生。
4、按雙方約定標準代乙方收取學生保證金。
5、負責新生入學注冊工作并管理學生學籍。
6、負責學生在甲方學習期間的教育教學、安全、生活等管理工作。督促學生統一穿著乙方提供的校服。第一學期開學前和第三學期開學初須組織學生體檢(體檢費用由學生自理),對體檢不合格者辦理退學手續并通知乙方。
7、督促學生在校期間參加普通話考級,并在學生畢業時確保其取得普通話二級乙等以上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
8、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者,甲方負責辦理和頒發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可在學生入學時對學生進行必要的面試(面試標準由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制定),與學生簽訂《學員培養就業協議書》。
2、承擔學生就讀學費(具體金額及支付方式見第五條),提供給甲方代收保證金的票據憑證。
3、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教育教學、安全、生活等管理工作及各項(食宿、交通等)費用,并按《學員培養就業協議書》約定的標準給學生發放生活補助。
4、保證畢業生的就業工作,履行《學員培養就業協議書》承諾。
5、提供學生在校期間的校服。
五、招生人數、費用收取和支付的約定:
1、甲乙雙方約定20xx年秋季招生名額為50至100人,經費結算的學生數以實際在冊在讀的學生總數為準。
2、雙方約定,乙方須按每生人民幣5000元的標準向甲方支付學生在校三年的學費,支付方式見第3、4、5款。甲方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學費。若乙方未能按期足額支付學費,則根據欠款數額與延遲天數按每萬元每天100元人民幣的標準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3、乙方在本協議簽訂生效后的兩周內,支付甲方6萬元人民幣作為首期學費,20xx年9月10日,按甲方實際招生人數每生人民幣1600元的標準向甲方補足差額部分。甲方保證招收到該專業學生人數不低于50人,如未能完成最低招生名額,甲方須根據計劃最低數與實際招生人數的差額按每人2600元人民幣的標準賠償乙方損失。
4、乙方在學生入學時向學生收取保證金每生人民幣 1000 元,該保證金在學生畢業取得畢業證時由乙方一次性退還給學生。如學生中途退學,保證金不予退還。該保證金在入學時由甲方代收,用以沖抵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學費(沖抵每生1000元)。
5、除以上款項外,乙方還須按以下時間分期向甲方支付學生的剩余學費,支付的金額和時間如下:
(1)第三學期開學前,乙方按每生人民幣1000元的標準支付學費給甲方;
(2)第四學期開學前,乙方按每生人民幣800元的標準支付學費給甲方;
(3)第六學期結束前,乙方按每生人民幣600元的標準支付余下的學費給甲方,甲方方向學生發放畢業證。
六、若其中一方有違約行為,違約方需向對方結清有關費用,并向對方賠償違約金。
七、爭議解決的方法:因本協議引起的一切糾紛,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訴訟,由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江漢藝術職業學院 乙方:深圳市特蕾新教育機構 (公章) 深圳市特蕾新實業有限公司 (公章)
甲方代表人:楊文堂(簽名) 乙方代表人:郭小娜(簽名)
合伙協議書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精誠合作、互惠共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合伙宗旨
雙方的共同目標是以推進OUBISHI歐比時品牌的知名度、影響力和利潤率為已任,通力合作,誠信服務,實現銷售目標的增長。
第二:合作經營項目和店鋪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合伙的方式
1、 甲方負責店鋪的統一形象設計、裝修、負責貨品的供應、物流、廣告宣傳、人員培訓、促銷政策、數據庫管理和庫存處理。
2、 乙方負責店鋪日常的營運管理和業績目標的達成。
第四: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出資額、方式、期限
1、 合伙人_______以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________以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
2、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未交金額付銀行利息。或按6個月從工資中分攤出來計入出資額。
3、 本次合伙人的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屬于專款專用,雙方不得隨意分割或他用。一方私自他用將視合同終止。
第六: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 盈余分配,以利潤分析盈虧表為依據,按______比例分配,甲方分配比例______,乙方分配比例________。
2、 利潤分配核算時間分為春夏、秋冬兩季,8月份核算春夏利潤,進行分配,明年2月份核算秋冬,進行分配。
3、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利潤分析盈虧表為依據,按______比例承擔,甲方承擔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
4、 店鋪是自負盈虧,所有的費用包括房租、轉讓費、水電費、稅收、工資福利、日常維護開支費用等開支;貨品成本計算:當季新款按照4折,配飾5折,前一年的老款按照3折成本計算,前二年的按照2折成本計算。新款庫存貨品按照3折回倉,剩余1折計入庫存費用。店鋪的經營利潤來自正常貨品銷售利潤、公司代銷貨品的利潤分成和庫存銷售的利潤等。經營利潤=銷售收入-(成本費用支出+貨品成本-庫存成本)。
第七: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 入伙:1、需承認本協議;2、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 退伙: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2、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3、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4、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任何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人以外的進行賠償。
3、 出資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
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八: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甲方權利:1、復核合伙業務的年度業績目標及成本預算,并月度業績目標及成本預算;2、制定促銷政策;3、負責店鋪的形象外觀設計和品牌推廣以及陳列道具;4、定時聽取雙方業務進展報告;5、定時審核經營數據;6、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2、乙方權利:1、制定雙方業務的年度業績目標及成本預算,并月度業績目標及成本預算;2、負責賣場商品管理和人員管理;3、依據工作流程進行銷售數據及VIP數據管理;
4、制定賣場人員培訓計劃及晉升計劃;5、實現業績目標的達成;6、賣場庫房管理;7、促銷政策的執行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禁止行為
1、 未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其非正常業務獲利歸合伙
人共有,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 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 禁止合伙人未經雙方同意再加入其他合伙人。
4、 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成員簽訂私下合同。
5、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人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 因以下事由之一合伙可終止:1、合伙期屆滿;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2、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1、即行清算,并繳_____________中間人參與清算;2、清算后
如有盈余,則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利潤;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一: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或遭遇不可抗力的事件,比如,火災、被盜等,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二:本協議自訂立日起效。
第十三: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合伙協議書】相關文章: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書06-18
合伙協議書04-19
合伙的協議書03-29
合伙協議書06-08
合伙協議書12-10
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書(精選8篇)04-15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書(通用6篇)05-25
合伙開餐館合伙協議書(精選5篇)05-24
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書(精選6篇)05-27
合伙退伙協議書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