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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務合同范本
方: 方:合同編號:CTT04SC-2012-7- -5電信業務合同 甲乙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
項目聯系人:聯系電話:
乙方: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富豐路8號
項目聯系人: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為了滿足甲方通信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本著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本合作合同,自愿遵守。
第一條 總則
1.1電信服務項目名稱: 小區。
1.2電信服務項目所在地點: 。
1.3合作主要內容:乙方為甲方管理的小區提供通信業務。
1.3.1甲方管理的小區預計安裝固定電話門,互聯網 線。乙方按此約定進行投資預購和安裝通信設備,以保證甲方隨時增加通信業務的需要,本條款作為乙方在甲方不受合同期限制進行通信服務的優先權前提。
1.4乙方投資的所有設備、線路、管線及其他附屬通信配套設施的產權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由機房向外引出光(電)纜和其他電信線路通道,不受甲方約束。
1.5乙方有依照國家及相關政府部門規定的通信資費標準向甲方收取費用的權利,并有權隨時按照國家及相關政府部門規定對通信資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2.1 甲方保證享有向乙方提供通信設備所占用空間包括機房、豎井等固定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2.2甲方向乙方提供機房,雙方就機房使用事宜另行簽訂協議。
2.3積極配合乙方施工并協調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并在合同簽訂后15
個工作日內保證乙方進場施工。
2.4甲方保證不允許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乙方所有的設備、設施。
2.5甲方保證在合同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對設備投資地點提供通信服務的優先權。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3.1乙方保證提供的電信業務經營權合法。
3.2乙方負責所有通信設備和線纜的投資建設,保證所購的通信設備、線材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頒布標準。
3.3乙方負責通信工程的設計、施工及程控交換設備的安裝、調測和開通。
3.4乙方在甲方提供機房,布線圖紙等通信必備的基礎條件后90 日內提供電信服務。
第四條 服務質量
4.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通信業務質量應符合國家相關部門頒發標準。
4.2乙方提供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乙方在接到故障申告后,及時排除故障。
第五條 支付及結算方式
本合同涉及所有費用均采用人民幣進行結算。結算方式可采用銀行轉賬或 銀行托收方式也可直接到乙方營業廳繳納。采用銀行托收結算方式的,應與乙 方辦理相應的手續。付款后,乙方向甲方開具正規發票。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甲方如不能及時提供本合同約定的通信基礎設施,乙方承諾的開通時間遲延,甲方不得因此向乙方主張違約賠償責任。
6.2如非因乙方原因,影響乙方設備正常使用,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及用戶投訴,甲方有義務協助查找責任人賠償乙方損失。
6.3由于甲乙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另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守約方在向違約方發出書面通知后,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6.4雙方約定違約金為乙方電信項目投資總額的30%,投資總額以乙方委托具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預算為準,決算少于預算的以決算為準。
6.5由于乙方投資、建設的通訊設備系為公共利益或公共群體服務的,故無論本合同發生任何爭議或糾紛,在爭議或糾紛未最終解決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或中斷乙方為公共群體繼續提供電信綜合服務,否則視為甲方侵權,甲方應承擔因侵權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合同履行、變更
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全面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能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能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第八條 爭議解決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分歧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爭議處理和解決過程中,除正在進行訴訟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繼續執行。 第九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為20年。期限屆滿前15個工作日內,如雙方沒有提出任何書面異議,則本協議有效期自動延續。
第十條 其他約定
10.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與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月 日
乙方(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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