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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區集體合同模板
單位名稱:
經濟類型:
法定代表人:
職工人數:
甲方(單位方):
協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職務:
協商代表人數: 乙方(職工方): 協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職務: 協商代表人數:
為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原勞動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和《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勞動合同管理
1、甲方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甲方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2、甲方與職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3、甲方提出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有不同意見的,甲方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因此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應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4、甲方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方可裁減人員,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5、集體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集體協商代表不同意自動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 勞動報酬
1、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則,依法制定工資分配制度和支付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甲方應當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增長情況、職工工資水平、勞動生產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標情況,依據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合理確定年度職工工資增長幅度。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本單位經濟效益每增長 %,職工平均工資增長 %。
3、甲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工資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實際情況提出方案,與乙方進行協商,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4、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甲方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5、甲方安排職工加班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計發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基數,按照職工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甲方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應當在 日內支付加班工資。
6、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月工資收入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
標準。
7、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于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并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期間,依法安排職工休假。
2、對部分崗位(工種)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3、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本人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4、按照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雙方協商制定本單位的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保障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權利。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1、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落實勞動安全責任制,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2、甲方應落實職工勞動安全教育制度,對職工進行勞
動安全培訓,其中從事特種崗位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并自覺接受工會的監督檢查。
3、工會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機構,監督和支持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參與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甲方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應及時按有關規定上報。
4、甲方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照《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對職工發放夏季防暑降溫費。
五、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1、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等規定,實施女職工特殊保護。
2、甲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征得女職工同意。
3、甲方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對懷孕、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和從事禁忌范圍內的勞動。女職工在規定的哺乳期內,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甲方批準,可按規定休半年以內的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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