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銷售合同補充協議
甲方(商場管理者):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業主) :
(以下簡稱乙方)
1.經營用途:乙方購買此商鋪用于經營品類:。乙方承諾本區域僅用于上述用途。
2. 為保證商場的良性經營,乙方如將本商鋪分租賃或與他人互換使用,不得改變本協議約定的經營品類及品牌。
3.乙方在簽訂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商鋪是柜臺形式經營及商鋪周邊狀況。
4. 乙方需變更商鋪經營品類的,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并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私自變更部分或全部商鋪經營用途的,視為違約,乙方須按人民幣壹佰元(RMB100.00元)/日/平方米(按商鋪面積計算)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乙方商鋪是柜臺經營的,應保證柜臺臺面高度不超過 m,柜臺邊不得超出商鋪范圍,乙方保證不會在商鋪周邊各面樹立隔板、隔斷等。
6.份數:本補充協議正本一式叁份,甲方貳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電話: 電話:
簽署日期:簽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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