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備案辦事指南
一、集體合同備案內容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及《重慶市集體合同條例》相關規定,北部新區企業、民辦非企業(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通過平等協商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或區域、行業集體合同(以下統稱集體合同),應在用人單位協商雙方首席代表自簽字之日起10日內報送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備案。
二、審查備案權限
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外商、臺港澳投資企業的集體合同報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以上未涉及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在北部新區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集體合同應報送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查備案。
三、申請集體合同備案需提供以下材料(均加蓋鮮章)
(一)《集體合同備案申請表》(見附件);
(二)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三)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集體合同的紀要(記錄);
(四)雙方代表協商的會議紀要(記錄);
(五)企業法人、工會法人證明復印件;
(六)雙方協商代表資格證明材料;
(七)依法設立的法人分支機構簽訂集體合同備案,同時應出具法人授權委托書。 所有提供的材料均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四、辦理時限及程序
(一)審查核查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監督用人單位集體合同協商、簽訂及履行,督促用人單位履行集體合同簽訂及備案公示程序。對于拒絕或阻擾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存在違反《重慶市集體合同條例》相關規定行為的.,嚴格按規定作出處理。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用人單位申請材料的審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決定受理后,必要時可以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用人單位對集體合同簽訂程序的合法性進行核查。
(二)依法審查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集體合同備案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備案,不得隨意擴大審查范圍;應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備案審查意見,未對集體合同的合法性提出書面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方對異議部分進行協商修改后,重新報送。
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最長不得超過三年。集體合同文本應當用中文書寫。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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