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

時間:2021-10-13 08:52:30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租賃合同模板5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租賃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租賃合同模板5篇

租賃合同 篇1

  出租方: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身份證復印件張貼處)

  出租方愿意將產權(或管理權)屬于自己的廠房出租給承租方,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當地政府對廠房租賃的有關規定的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就租賃廠房一事達成以下協議,以約束雙方行為,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廠房座落、間數、面積、質量

  1、出租方保證向承租方出租的廠房系本人共有,擁有完全所有權和使用權。

  2、出租廠房概況:

  出租廠房座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租廠房建筑面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出租廠房使用面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出租廠房間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租廠房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租廠房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租賃期限

  廠房租賃期限:租賃期_____年零_____月,承租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將出租廠房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和保證金條款

  1、租金每(季度)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租金按(季度)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內,承租方應支付給出租方1個季度的租金;以后應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8日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

  3、租金支付方式:現金支付/轉帳支付/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出租方收取租金時只提供普通收據,如承租方要求支付有效發票,則由承租方自行負責發票稅。

  5、出租方和承租方雙方在簽定本合同書時,出租方收取承租方保證金每年人民幣_______元正(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四條 相關費用

  1、廠房在租賃期間產生的稅收由承租方承擔,不因本租賃合同無效,或撤銷,或變更而變動,除非雙方對此達成書面變更協議。

  2、租賃期間,廠房的使用權歸承租方,包括出租方有所有權或獨立使用權的廠房外墻、屋頂、及廠房的附屬配套設施(廠房內的空地、汽車車位)等。

  3、租賃期間,承租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氣費、水電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網絡使用費、環境衛生費、治安費、裝修費用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廠房變更與設立他項權利

  1、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提前1個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有以同等價格的優先購買權。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后,該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舊出租方的權利和承擔舊出租方的義務,舊出租方不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2、租賃期間,承租方如欲將廠房轉租給第三方使用,須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并與出租方重新簽定新的合同書,出租方有權沒收原承租方的保證金。

  3、租賃期間,出租方欲對廠房設立抵押權,須提前1個月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繼續承租。如承租方在7日內無異議或不作為,則視為認可出租方的行為。如承租方作出決定終止本合同,則租賃關系自終止本合同通知到達出租方的次日起計算。出租方沒有按以上約定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權力,并追究出租方違約責任。

  4、出租方設立其它他項權利,可以不征得承租方同意,但應提前1個月告知承租方。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廠房修繕

  1、租賃期間,出租方應負責廠房的正常維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維修,維修費由出租方承擔。出租方只保證廠房能滿足承租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2、租賃期間,如廠房發生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損壞,或屋面漏水等,影響承租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出租方應在接到承租方通知之日起20天內予以修繕,超過20天的,承租方有權自行修繕。

  3、租賃期間,如廠房有傾倒危險,或其它嚴重妨礙承租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脅到承租方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出租方應在接到承租方的通知后立即進行修繕或暫時補救,如果出租方對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維修保養措施不力,承租方可以退租或代出租方修繕。

  第七條 出租方權利與義務

  1、出租方保證如實向承租方解釋和說明廠房情況和周邊概況,應包括廠房權屬、廠房維修次數、物業管理、治安、環境等,及如實回答承租方的相關咨詢,否則視為欺詐行為。

  2、出租方要按本合同規定時間向承租方提供租賃廠房。

  3、租賃期間,如出租方確需收回廠房自用,必須提前2個月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后,出租方應支付違約金共計人民幣5000元正,并如數退還保證金。

  4、租賃期間,如有政府或經正常合法程序審批的拆遷行為,則按照國家拆遷條例和當地的拆遷有關規定執行,出租方不作任何賠償給承租方。

  第八條 承租方權利與義務

  1、承租方按本合同約定交付租金,出租方如無正當理由拒收,承租方不負遲延交租的責任。

  2、租賃期間,如承租方需要退房,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出租方。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承租方應付給出租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余租期內應交租金總額的50%計算,出租方有權沒收承租方的全部保證金。

  3、租賃期間,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改變廠房的結構及用途,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廠房和設備的毀損、倒塌,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廠房當年市場價值的經濟損失。承租方如需裝修墻、安裝窗和防盜門等,須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如需要經政府審批的,則應經有關部門批準方能施工。

  4、承租方在廠房內的裝修,在合同期滿搬出時全部均屬出租方,但安裝的設備、物品除外。雙方如無法達成協議,則承租方應自合同期滿之日起7天內自行拆除,恢復至廠房原狀。超過7天,出租方有權無償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費用由承租方在合理數額內承擔。

  5、根據本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或合同期滿,承租方應在收到出租方正式通知之日起15天內搬出全部設備、物件,但雙方另有協商除外。如承租方短期內另找廠房確實有困難或另有其它特殊情況,則出租方應允許承租方延期20天,但承租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遷后5日內廠房里如仍有余物,如雙方無約定,視為承租方放棄所有權,由出租方處理。

  6、租賃期滿,承租方需續租,應提前10天通知出租方,出租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天內應提出異議或與承租方協商續約;如在接到承租方通知之日起10天內出租方不予以答復,則視為默認同意承租方續租,本合同自動延長半年,自10天期滿次日起計算。

  7、租賃期滿,承租方在同等租金下有優先承租權。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不可抗力和例外

  1、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

  2、因不可抗力導致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的有關義務時,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10日內將情況告之對方,并提供當地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不可抗力影響如持續2個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3、合同履行期間,如非因承租方原因,廠房發生漏水、倒塌,或廠房被認為危房原因致使承租方無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則由出租方負責維護或修繕。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本合同則自然終止,出租方應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20天內返還承租方支付的保證金和多支付的租金,其它有關問題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爭議解決

  對于因本協議履行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廠房所在地法院訴訟。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則從其約定或規定。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約定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

  2、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書面通知后,應在10天內對此確認或提出書面異議或補充說明。如果在10天內不予以書面回答,則視為其接受書面通知所述內容。在此情形下,雙方應對此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本協議爭議條款解決。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索賠

  1、如果因出租方非正當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出租方應返回承租方多交付的租金及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并無償給予承租方1個月內的時間搬遷。

  2、如果因承租方非正當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租方應在合同無效之日起7天內一次性支付給出租方補償金人民幣5000元正。作為對出租方的間接損失補償,否則,出租方有權扣留承租方已經交付的租金和保證金。承租方基于信賴而先期投入的各類費用,出租方不作任何補償。

  3、承租方逾期支付應支付的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交付租金的1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累計不超過1個月的租金。承租方如拖欠租金達30天以上的,則屬違約,出租方有權收回廠房并追究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4、如果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產生糾紛無法協商一致解決的,則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為維護自己權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費、訴訟費、取證費、律師費等費用。

  第十四條 附則

  1、本協議一式兩份,出租方、承租方雙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如補充規定與本合同有條款不一致,則以補充規定為準。

  出租方簽字: _________________(蓋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證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

  承租方簽字: _________________(蓋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證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

  簽合時間: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三方證明人:__________________(蓋印)

租賃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xxxx

  承租方(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該房屋坐落于xx號,使用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房屋權屬狀況

  該房屋屬于公租房。

  第三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住宅,乙方租賃后作為住房使用,乙方不得用于其他,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四條 房屋改善及相關安全要求

  1、甲方允許乙方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但裝修、裝飾不得損壞房屋承重的墻、柱、樓板等影響房屋安全的結構,裝修、裝飾的全部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合同期滿或在乙方違約的情況下解除合同,裝修、裝飾部分歸甲方所有,甲方對乙方不作任何補償。 乙方不能私拉亂接線路影響房屋的整體外觀。

  2、乙方在房屋交付時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或不具備正常、安全、合理使用條件的,及時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及時消除隱患或修復,以滿足正常、安全、合同使用目的。

  3、乙方應按照各類家具、水電煤氣設備、管線、儀表、物品的使用方法,并規范操作。掌握緊急情況下的自救和逃生基本知識。在使用房屋期間,應注意觀察房屋及屋內外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在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向甲方及有關部門報告。

  4、乙方應對承租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設備、物品進行合理且妥善的照管,因乙方照管/保管不力或不正當使用,致使承租房屋毀損、滅失、甲方提供的各類物品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5、在承租房屋內嚴禁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禁止使用煤爐、酒精爐、煤氣爐等明火設備。

  6、乙方須遵守安全用電等相關規定,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乙方自行購置的電器或其他設備應當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與甲方提供的水、電、煤氣接口及荷載相匹配。嚴禁使用電爐、熱得快、沒有自動斷電保護裝置的電水壺、電水杯、偽劣接線板電器等違規電器,違反規定按甲方有關制度處置。乙方的電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現問題,發生事故,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7、房屋離人時必須拔掉電源插頭,關掉電源開關,保證安全用電。

  8、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令,法規和政策,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動,這類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容留傳銷人員;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販賣毒藥;賣淫、組織賣淫或強迫他人賣淫、容留賣淫人員;賭博或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供庇護;從事危害國家或國防安全的間諜活動;迷信活動、傳播邪教及其他違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9、乙方應當遵守甲方規定和文明規范,具體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善意與鄰里相處;不大聲喧嘩、不制造噪音或影響他人安定居住的聲響;愛護區域內的公共財產或共有部分,如不破壞共用設施、不準在公用部位堆放雜物、垃圾,不惡意占用或堵塞通道、不任意涂畫等;愛護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如不亂扔垃圾、不隨地吐痰等;按照公共財產或共有部分的性質合理使用該等部位;不非法設置影響校容和美觀的廣告、橫幅等。

  10、乙方對承租房屋不享有處分權。乙方不得擅自轉讓承租房屋及屬于甲方所有的家具、水電煤氣設備、管線、儀表及其他物品。乙方不得為承租房屋設定抵押或為前述家具、電器煤氣設備、管線、儀表及其他物品設立抵押、質押或其他權利負擔。

  1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遷移房屋內外的水、電、煤氣儀表及管線。甲方同意遷移的,雙方應當嚴格遵照有關機關的規定及要求,遷移后的儀表及管線應符合安全規范。

  12、乙方在使用房屋過程中,應當注意自己的不當行為可能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安全造成危害,如乙方不得在陽臺、窗臺上擱置、懸掛易墜落的物品;不得高空拋物等。

  13、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內自殺、相約自殺或因自己原因造成他人自殺。

  14、不得進行其他未在上述規定中的會造成安全事故的行為、不得配置有安全隱患的設施。

  乙方違反上述規定,經發現將被處于罰款;造成事故或第三人損害的,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第五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20 年 月 日至20年 月日,共計年。

  (二)租賃期滿,乙方應無條件交還甲方該房屋。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3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續租要求,雙方經協商后可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六條 租金

  (一)租金標準:按全縣公租房價格進行支付

  (二)租金支付時間:

  第七條 房屋租賃保證金

  (一)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向甲方支付元房屋租賃保證金。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保證金在乙方結清水、電、物

  業管理等費用后如數返還乙方。

  第八條 其他費用

  乙方承擔租賃期間的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及相關規費。衛生局委托衛生監督所對公租房進行管理并收取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第九條 房屋的交付及返還

  (一)交付: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1日內交付給乙方用于使用。

  (二)返還: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應返還該房屋并經甲方驗收認可,甲乙雙方應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返還房屋時,乙方添置的新物可自行收回,但不得作破壞性拆除。

  第十條 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一)租賃期內,甲方應保障該房屋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房屋的供水、供電部分從水、電表至房屋的部分由乙方負責保護和維修。

  (二)對于乙方的裝修、改善和增設的他物甲方不承擔維修的義務。

  (三)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拒不維修或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可代為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對于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轉租、退租

  (一)乙方嚴禁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如出現類似情況,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該房屋的,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租金按乙方實際租期(整月)計算,余額退還乙方。

  (三)租賃期內,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第十二條 所有權變動

  (一)租賃期內甲方轉讓該房屋的,甲方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二)租賃期內該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本合同在乙方與新所有權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范圍的。

  2、因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損失的。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年租金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且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達10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乙方使用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年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且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不按約定支付租金超期達15日的。

  2、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4、擅自將該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或者把房屋轉讓給不符合本單位公租房使用人員資格人員使用的。

  第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一)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二)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簽字: 承租方(乙方)簽章:

  住所: 住所:

  經辦人: 代表人:

  電話: 電話:

  日期:20 年月日日期:20 年月日

租賃合同 篇3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代號:barecon“a”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出租人)/營業地點

  4、租船人/營業地點

  5、船名(第8條)

  6、船旗國和登記國(第8條)

  7、呼號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干貨船、油輪、冷藏船或客船)

  9、總登記噸位/凈登記噸位

  10、建造時間/建造地點

  11、總載重噸位(約計)按夏季舷及長噸計算

  12、船級(第8條)

  13、船級社最近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并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條)

  18、還船港(第3條)

  19、連續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0、進干船塢周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區域范圍(第4條)

  22、租期

  23、租金(第9條)

  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選擇適用第21條)

  27、抵押(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28、保險(水險和戰爭險)(按第11條(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紀人傭金及支付對象(第24條)

  32、潛在缺陷(只有發現的期限與第1條不同時才填列)

  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34、仲裁地點(第25條)

  35、租用/購買協議(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

  36、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經雙方同意并在第35條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前兩分部的規定優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字:船東(出租人)________簽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條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克盡職責使船適航,并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入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為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后,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于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于該船只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后18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于第16條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于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于30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議者外,對于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和租船人隨時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條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只將于何日備妥時應當盡快給租船人發出通知,詢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后的168小時內宣布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么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將認為是本條款中的一個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區域范圍

  船舶將用于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條內列明的航行區域范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無論本租船合同中有無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租船合同中準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于使用于或擬使用于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準。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并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態。起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檢驗或授權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干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干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干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以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目錄及消耗的油和供應品

  在接船和以后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品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啟封的供應品,并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交付費用。

  8、保養和營運

  (a)在租期內,船只將完全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并在各個方面處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于有效營運狀態,并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保養做法進行保養。另除了第12條(1)所規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條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租船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議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為了船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改變結構或添置費用較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內船舶的水險價值的5%時,則有關各方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尤其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并對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如何分擔的比例作出決定。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于油類及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為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于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濟保證或承擔經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種義務均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東所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時間損失)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計劃(只適用于油輪),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及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部參加此類計劃。

  (b)租船人應為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為船舶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租船人應支付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費用,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于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是租船人的雇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于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定。

  (c)在租船期內船只將保留現在的船名(見第5欄)和懸掛第6欄欄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囟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為租期內時間計算。

  (d)在未先征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小樣(如果船東有此要求的話)。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還給船東,一般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及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于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人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并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為符合無線電規定所需要的新設備。

  (f)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第18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議。

  9、租金

  (a)租船人應按第23欄列明的每日歷月的包干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只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協議的包干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個月和最后一個月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c)適用的話,應于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24欄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25欄。

  (c)第1個月和最后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歷月天數比例計算,并照此預付。

  (d)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最后一次收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e)如拖欠租金超過7個連續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議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f)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東保證并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欄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準,不將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經租船人批準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批準的抵押”,而經批準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批準的承受的抵押者”)

  11、保險和修理

  (a)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船東書面批準,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予批準。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批準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話)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為維護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a)的規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船東和承保人批準,應進行所有屬于投保范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于保險范圍的收費、開支和債務(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償還)

  關于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

  根據本條的附條(a)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

  (c)在按本條的付條(a)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d)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只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e)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欄欄中所列的金額。

  12、保險、修理和船級

  (a)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和戰爭險,保險單格式和附件。對屬于保險范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為了免除屬于保險范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為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b)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準的格式投保賠責任險,并支付費用。對于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準。如果租船人沒有按附條(b)所規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

  (c)如由于租船人的行為或疏忽造成此處規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和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屬保險范圍。

  (d)租船人在經船東或船東的保險人批準后應安排所有屬于保險范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a)規定的保險和承保范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收費、開支和債務。對于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帳單后通過船東保險人取得償還。

  (e)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安排進行,并清付發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f)按照本條附(d)和(e)的規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成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只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g)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為船只安排了保險,而船只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i)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件(a)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發生日期終止。

  (j)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k)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條中所列的金額。

  (1)盡管有第8條(a)的規定,雙方協議根據第12條的規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還船

  租船人應于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18欄列明的一個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少于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可能超過租期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周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雙方協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的船舶所有權和利益有優先權的留置或債務。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固張巾或懸掛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船東名)的財產,租給(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于由于艇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于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營運船舶產生索賠或留置而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獲釋,并負擔保釋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15、船東的留置

  關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所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由于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為此遭受的損壞和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

  17、殘骸的遷移

  如船舶成為殘骸或航運的障礙,對于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

  18、共同海損

  如有共同海損則按1974年約克棗安特衛普規則或在事故發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則進行理算。

  19、轉讓和光船轉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東書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將本租船合同轉讓,亦不得將船舶轉租,但船東不得無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轉讓、光船轉租要以船東所批準的條款和條件為準。

  20、提單

  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為裝運貨物簽發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中強制適用的關于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如無法規,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杰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于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生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21、銀行擔保

  租船人作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義務和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26欄。

  22、征用/買進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租本船(以下稱“征租”),不論“征租”發生在租期內什么日期,也不論“征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余下時間是否繼續“征用”,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為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支付規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定終止為止,但是“征租”時船東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賠償將在余下的租期內或“征期”期內(兩者取其短者)付給租船人。

  當征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

  (b)如由于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以下稱“強制買進”),那么,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哪一天發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為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

  23、戰爭

  (a)由于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爭行為、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為,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內部動亂、或由于國際法的施行致一個區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繼續駛向該危險區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投入該危險區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于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或戰斗中的政權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險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

  (b)關于船只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權遵照其船旗國家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船只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這種命令或指示和任何委員會或個人。

  (c)如在下列任何二個國家之間爆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英國、美國、法國、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果船旗國卷入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革命或內部動亂,妨礙船只正常營運者,船東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本租船人按照第13條的規定將船還給船東。如船上有貨物,則在目的港卸完貨后還船,如在本條所述情況下船被阻止目的港,則船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貨后還船。如果船上沒有貨物,則就在當時所在港口辦理或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還船。在各種情況下,應按第九條的規定繼續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況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規定將適用到還船為止。

  (d)如果為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定而未履行本合同有關規定的,均不能認為是不照本合同辦事。

  24、傭金

  對于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傭金給第31欄所列的經紀人,傭金率見第30欄,但在任何情況下,傭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傭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傭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欄所列雙方協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

  關于本租船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倫敦仲裁或在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仲裁。根據情況,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仲裁員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仲裁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仲裁員,每方指定的仲裁員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員的指定達成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員來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員,并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向另一方發出缺席的通知后兩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員,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的申請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員。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的裁決,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在需要時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行。

  第三部分

  使用于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議。

  (可供任意選擇的,只適用于在第29欄明確協議和說明的情況)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議在支付了最后一個月的租金后,按第1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獲得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天,或延遲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e)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為賣方,租船人稱為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于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協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如有在交船前發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后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于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于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以及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于結果賣方的注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后一個月租金時,作為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正式證明,辦妥合法手續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如有的話)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為船只從船舶登記方面注銷作準備,并提供注銷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船殼、機器、錨、鏈等)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

  31、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并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為準,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對于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

  32、如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的旅程費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租賃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甲方有效證件(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有效證件(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住址: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住址: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駕駛證號碼: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租車輛名稱:___________型號:_______顏色:_____車號: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就甲方將車輛出租于乙方使用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租賃期限:從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_時起至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_時止,甲方將______________號車交付給乙方使用為期貳年。

  押金: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

  租金: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貳年。

  首付: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_時止續交全年租金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以此類推支付下一年的費用。合同到期后甲方將此車收回。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

  1。依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相關費用。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供乙方所需的車輛。

  2。甲方保證所交付的車輛,其性能由車輛檢測部門認定為技術狀況合格且車輛配置及相關證件齊全。

  3。如實告知乙方租賃車輛的相關信息。

  4。對所獲得的乙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如實向甲方提供駕駛人員的駕駛證、身份證證明材料。

  2。按時根據合同的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保持車輛原狀。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其他設施。

  5。協助甲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和維修保養。

  6。不得利用甲方車輛,作非法用途,不得裝載易燃易爆物品。

  7。保護甲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所租賃的車輛。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盜搶時,應在第一時間通知甲方后,再向交警、公安等部門報案并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乙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甲方。

  10。在合同期內由乙方承擔此車輛產生的一切費用如(保險、保養、維修、違章等)。

  第五條 免除或減輕責任

  1。雙方因不可抗力(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所稱)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

  2。損失是由乙方自己過錯造成的,其全部損失由乙方承擔。

  3。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積極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損失部分要求賠償;違約方應當承擔對方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損失擴大部分的數額為限。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費用、使用和保管租賃車輛的,應承擔

  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納租金總額的3%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根據所租車輛型號按日租收取租金。

  2。提前解除合同退租的,應按一個月租金數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甲方在扣除違約金后將余款退還乙方。

  3。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提前3日通知甲方續租的,在租賃期滿后,甲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4。乙方有下列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證金和押金。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的;

  (3)轉讓、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乙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5。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6。 未協助甲方按時參加租賃車輛車檢或維修保養、不按車輛性能及操作程序使用車輛致使車輛修理、停運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7。非因甲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8。乙方違反交通法規所造成的車輛及人員傷亡(如喝酒,違章駕駛等)等其他原因致使保險公司不予受理或拒絕賠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9。在發生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時,乙方未按上述規定通知甲方或未按甲方的要求辦—理報警等相關事宜,給甲方造成的損失首先從乙方交納保證金多余的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10。乙方在租賃期間發生車輛違章等行為所產生的罰款均由乙方負責,甲方無責任。

  第七條 擔保條款

  租賃期滿,甲方按乙方實際履行合同情況,抵扣押金,不足部分從保證金中扣除。如乙方無違反合同約定情況的,應全額退還乙方。

  第八條 補充條款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作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的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乙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其他

  1。雙方在執行本合同時如發生糾紛,應本著友好合作的態度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前訴訟。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租賃合同 篇5

出租方(簡稱甲方):

  承租方(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雙方同意按照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由甲方租給乙方下列財產:

  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每月租金進出場費及拆裝費租憑物塔吊價值(元)

  塔吊QTE-5513臺3每臺每月25000元 55萬元/每臺

  第一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的租金執行,每月1日—5日給算一次上月所的生的租金,所產生的租金不含稅費和發票費用,乙方不得拖欠,如有拖欠每日加收全部租金的百分之一租金賠償給甲方,塔吊基本高度為 12 節,超出高度加節另附租賃費,每節每天 30 元,每套附墻每天 30 元,加節加附墻以甲方通知單為準。甲方所出租的塔吊以廠家出廠時的基本配置為標準出租給乙方,不含其它附屬配置。

  第二條、租賃期限為 天,(自20xx年8月29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根據租用財產數量,雙方商定預交押金 元,(所租財產未退之前不得以押金抵租金)。

  第四條、甲方塔吊司機 3 人由乙方負責食宿及安全管理,如因非本吊車司機操作吊車發生的事故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條、乙方制定的各項安全制度甲方要積極配合,服從乙方人員的指揮,按時作業,保證乙方在工作中正常使用,乙方輔助作業人員將所吊物件捆扎牢固,必須符合操作規程標準,如發生松散落物發生的事故或乙方指揮不當發生的事故乙方承擔一切責任。乙方必須按甲方提供的基礎圖紙做好基礎,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如因基礎不標準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乙方租用期間甲方必須保證吊車正常運轉,及時辦理安檢手續,保證作業時間,出現故障及時搶修乙方必須配合協助,因故障導致停工每天不得超過 12 小時,如超過扣除甲方當天租賃費。

  第七條、塔吊設備產權甲方所有,乙方在租用期間僅擁有使用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移動或處理甲方擁有的塔吊機,更不得抵押或賣與他人,租賃期滿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或阻止甲方拆除所租塔吊,若出現本條所描述的情況視為乙方自愿同意按甲方塔吊的價值購買此塔吊,并及時付款,未到合同期滿退還所租塔吊,按原約定租期計算租金。

  第八條、其它約定事項:此合同履行地為 銀川市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如需安裝監控設備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自己安裝。

  第九條、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以后發生業務不另簽合同,一律按此合同執行。

  第十條、冬季停工乙方向甲方報停工時間,由甲方負責人確認為準,否則視為乙方正常施工。如乙方未按合同付款方式執行,冬季停工不予報停,繼續向承租方收取租費。

  第十一條、運輸方式:甲方負責送貨到乙方施工現場、并負責安裝調試,退還撤離施工現場由甲方負責,所產生的費用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 元,如乙方未按時支付,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第十二條、補充開之日期從 開工。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材料員: 材料員:

  電話: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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