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經營協議書

時間:2022-05-02 10:15:31 經營協議書 我要投稿

關于合伙經營協議書匯編7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需要使用協議的場合越來越多,協議對雙方的事務履行起到積極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協議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伙經營協議書7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合伙經營協議書匯編7篇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xx(以下簡稱甲方)與xx(以下簡稱乙方)共同投資經營酒店,甲方先期投資x萬元人民幣,乙方先期投資xx元人民幣,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酒店合作經營等問題,自愿結成戰略

  合作伙伴關系,乙方為甲方提供投資合股以及適當的經營中的管理,協助甲方提高酒店業務發展和贏利,實現雙方在利益方面的多贏局面。

  二、甲方和乙方的初期合作為,甲方投資xx萬元人民幣,乙方投資xx萬元人民幣,就其投資比例對酒店的贏利景象年終分紅以及酒店的經營管理權利(職務)。其所有投資都將用于酒店的原始投資(房租、裝修、經營類手續辦理、進貨、員工開支等),甲方不得擅自挪用和他借甲方和乙方的共同投資款項。乙方可在甲方實施每筆資金開支時提出監督和審查的權利,甲方必須提供相應的票據和開支證明。在次期間出現因資金開支不明而發生的糾紛,按照此協議判定有過錯一方,由過錯方向另一方賠償5%的股份,以解決糾紛。

  三、甲方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按照最初協議雙方的共同協商后的意愿,投資xx萬元用于酒店的開發和各類費用的支出,由于甲方為擁有股份最多一方所有人,在酒店的經營管理中應享有最高發言權和決定權,但不擁有財務管理權利和財務隱私權。應嚴格遵守財務公開制度。

  2.甲方在酒店的發展和經營管理過程中,應在各類事項,如采購、雇傭、裝修、辭退、選拔、財務管理、發展意向等應積極地乙方協商爭得乙方的意見。不得擅自決定各類事項的最終決定。

  3.甲方擁有酒店發展和財務的知情權和決定權,可隨時就酒店經營發展中出現的情況召開管理層會議,決議。

  4.甲方擁有酒店在酒店經營發展中需要簽署各類合同的首席權和簽名權,但必須讓乙方知情和在場。

  5.股份分紅比例按照甲方和乙方的投資比例進行,甲方擁有的股份分紅比例的準確數額應透明,不得在財務上進行弄虛作假的行為以提高個人的分紅數額。

  6.甲方應想乙方提供適當的職位和管理權利,遵照友善和睦的原則,共同管理共同發展。

  四、乙方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按照最初協議雙方的共同協商后的意愿,投資xx萬元用于酒店的開發和各類費用的支出,乙方擁有酒店的管理資格,依據本協議乙方可自愿擔任由甲方提供的酒店管理職務(職位),但不享有財務管理權和隱私權。應嚴格遵守財務公開制度。

  2.乙方在酒店的發展和經營管理過程中,應在各類事項,如采購、雇傭、裝修、辭退、選拔、財務管理、發展意向等應積極地聽取甲方的意見和建議,不得擅自決定各類事項的最終決定。

  3.乙方擁有酒店發和財務管理的知情權,有權利參與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權利參加酒店經營中的各類會議、決議,有權利在會議決議中發表個人意見和建議,但不具備決定權。

  4.乙方不具備酒店在經營發展中簽署其他各類合同的簽名權,但有權利知情和在場。

  5.股份分紅比例按照甲方和乙方的投資比例進行,乙方擁有的股份分紅比例的準確數額應透明,不得在財務上進行弄虛作假的行為以提高個人的分紅數額。

  6.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必要的繼續投資,在此協議期間內,應積極參與酒點的開發和投資。

  五、按照本協議,甲方乙方應如實履行各自的義務,投資比例有一方不符或者投資數額要求分期支付應提供相應理由,如理由不充分,將視為自動退出本合作。分期支付時,每筆金額間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星期,超過則向另一方支付金額3000元。如已經按照本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和權利,在履行的過程中出現沒有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執行的情況,違約者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為股份分紅比例的5%。提前退出本合作,或未到本協議期滿,自動撕毀、退出,將不享受當年分紅,并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為最初投資金額數目的50%。協議期限: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經過甲方乙

  方雙方協商,因酒店的經營和發展的需要,本協議期限頂為xx年,從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滿。協議期滿雙方同意可以續簽。

  甲方(蓋章)

  簽字

  地址:

  電話:

  年月日

  乙方(蓋章)

  簽字

  地址:

  電話:

  年月日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2

  合伙人:_______

  姓名:____,性別:___,年齡: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性別:___,年齡: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2..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3.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年__月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本合資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合伙人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合伙人的出資為個人所有,至時應予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割與債務承擔。

  1. 盈余分配,以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 債務承擔, 合伙債務應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合伙人的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及出資的轉讓

  1. 入伙:

  ⑴須承認本合同

  ⑵須經本合同人同意

  ⑶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 退伙:

  ⑴需要有正當理由才能退伙

  ⑵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⑶退伙須提前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

  ⑷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方式結算。 ⑸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 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⑴對外開展業務

  ⑵對合伙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⑶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⑷支付合伙債務。

  2.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⑴參與合伙事務的管理。

  ⑵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⑶檢查合伙賬冊及經營情況

  ⑷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⑴合伙期屆滿;

  ⑵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⑶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⑷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⑸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 合伙人:______

  ___年____月___日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3

  甲方:

  甲方業主:

  乙方:

  丙方:

  為規范合伙企業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合伙企業的實際情況,經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伙企業協議書》。

  第一條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合伙企業協議書》的首要法律依據為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關于合伙企業的相關規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未予規定的事宜,方能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合伙企業經甲、乙、丙三方確認其性質為普通合伙企業,三方均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三方應自覺遵守本協議,違約者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本合伙企業合伙人共叁人,其中一合伙人為個人獨資企業,即甲方,另兩合伙人為自然人,即乙方、丙方。

  第四條為了便于本合伙企業順利開展業務,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本合伙企業名稱沿用甲方注冊登記的商號即“東莞市長安悠然舞蹈培訓服務部”對外開展業務。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甲方未經乙丙雙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改其商號。

  本合伙企業住所地:

  第五條合伙人入伙出資的方式、數額如下:

  合伙人甲方東莞市長安悠然舞蹈培訓服務部出資方式為甲方店內截止年月日所有自有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店內各項設備、家具、裝修及房屋租賃使用權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出資方式為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劉萍出資方式為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鑒于甲方之業主屈勝龍此前與他人合伙經營過甲方店務,甲、乙、丙三方特別聲明,甲方保證年月日前無任何債務,若未來發現此前負有債務,乙、丙兩方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乙、丙兩方因此承擔相關責任,則享有無條件向甲方追索的權力。

  第六條合伙人出資時間及合伙企業經營期限:

  合伙人甲方應于年月日向合伙企業交付甲方店內自有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店內各項設備、家具、裝修及房屋租賃使用權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應于年月日向合伙企業交付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劉萍應于年月日向合伙企業交付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本合伙企業的合伙期限為一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伙企業期限屆滿后自行終止,若繼續合作則須以書面形式為之。

  第七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合伙人共同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上述出資事項經合伙人共同決定后,應于每月5日前向合伙企業交付。

  上述出資比例為甲方承擔40%、乙方承擔30%,丙方承擔30%。

  第八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三方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甲、乙、丙三方對合伙企業財產共有性質為按份共有,共有份額分別為:甲方享有40%、乙方享有30%、丙方享有30%。

  合伙企業的財產由甲、乙、丙三方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十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第十一條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二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未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經甲、乙、丙三方共同確定,合伙企業日常事務由甲

  方負責,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會計由乙方擔任,出納由丙方擔任。超過元的開支事項需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同意:

  (一)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非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六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利潤的分配比例如下:甲方分享合伙企業利潤的40%,乙方分享合伙企業利潤的30%,丙方分享合伙企業利潤的30%。

  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實行月報制,每月月未七個工作日為當月報表制作時間。

  合伙企業若有盈利,按本協議約定分配方式進行分配,但需預留元作為流動資金。

  第十七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虧損的承擔比例如下:甲方承擔60%,乙方承擔30%,丙方承擔30%。

  第十八條以合伙企業全部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自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九條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第二十條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第二十二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退伙需經其他全部合伙人書面同意方可為之,強行退伙對于退伙前及退伙后產生的債務均按其在合伙企業中約定的分擔比例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合伙企業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擔任。

  第二十五條本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協議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六條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協議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合伙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的,以書面方式簽訂補充協議,不能達成書面補充協議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爭議條款

  甲、乙、丙三方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應當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工商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條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

  業主(簽名):

  乙方(簽名):

  丙方(簽名):

  年月日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4

  合伙人:甲方:,男,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住址:

  合伙人:乙方:,女,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住址:

  合伙人:丙方:,男,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住址:

  三方合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經營餐廳總投資為500000元,(其中398000元為原餐廳轉讓總額,102000元作為甲乙丙三方開始經營餐廳的預備資金,計入餐廳專門設定的銀行帳戶)。

  第二條:暫定三方出資比率:甲方350000元,占總投資比率70%,乙方100000元,占總投資比率20%,丙方50000元,占總投資比率10%(注:投資比率應以實際到賬金額來計算,所出資金須在簽署合同生效開始起計5日之內匯入餐廳設定的銀行賬戶里),三方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按照實際出資比率分配盈虧)。如經營虧損,需要再次注入資金的由三方商議,按照出資比率按時到帳,如有盈利自合同生效開始第一期分紅時間為半年(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盈利),第二期開始以一季度為標準定為分紅時間。合同期內各方不得退股,轉讓。如果有實際需要變更的,需由三方共同協商同意方可退股、轉讓,但是優先甲乙丙三方。

  第三條:三方共同勞動,乙方負責財務,包括每天的營業數據的統計,報表,現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做賬。丙方負責餐廳吧臺的出品和管理,協助樓面人員的服務,處理客戶的意見和建議,餐廳的營銷推廣以及其他餐廳內部的事物。其它餐廳行政,維修,采購,接送客人,外賣等事物由甲方全面安排領導。甲乙丙三方工資暫定為甲方:4000元/月,乙方:3600元/月,丙方:3800元/月,另住宿補貼200元,如果住公司集體宿舍則無補貼。

  第四條:公司資金使用范圍,只允許使用在餐廳經營支出,不允許任何一方因私人因素挪用公司資金。

  第五條:餐廳涉及到房屋租賃,經營證照資料和其它所有收支憑證由乙方(出納方)保管。

  第六條:出現糾紛事項的解決辦法:三方共同協商處理。必要時可以訴諸法律。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

  合伙人:(簽字)

  合伙人:(簽字)

  年月日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伙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伙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范圍、經營場所。

  第1條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

  四、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伙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2、……

  五、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3條本合伙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4條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經營范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伙人個人承擔。

  第5條在執行合伙業務過程中,因合伙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7條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伙財產,為合伙經營使用。

  第8條合伙財產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伙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第9條本合伙企業稅后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伙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職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項目)

  第10條企業虧損,按合伙人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

  第12條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不參加合伙企業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第14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以合伙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伙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被委托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16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伙企業利益活動;合伙人因前述行為所得利益,應當歸合伙企業所有;

  第17條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伙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約定其他合伙人的購買權)。

  八、入伙與退伙

  第18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約定),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項以約定合伙期限為前提;未約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礙合伙事務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決定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可約定退伙事由,如約定出現以下第25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議合伙人有權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濟,第35條規定,選擇退伙);

  (2)全體合伙人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當然退伙:

  (1)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繼承人成為合伙人;或繼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資格欠缺,或合伙人約定在先,退還繼承人財產);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轉為有限合伙企業;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分額。

  第22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20條、第21條第(1)、(2)項規定退伙的,應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23條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條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進行結算后,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伙人財產;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退伙人對其退伙前以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25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合伙協議約定(其他事由)。

  第26條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業解散:

  (1)當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具體約定);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上書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條合伙企業解散后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據上款規定期限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條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第30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后,所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第31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并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其他規定

  第32條本合伙協議中,書面通知等文書送達,以送達本協議所記載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視為送達。

  第33條當合伙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8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年,自合伙協議被批準之日起算。

  第34條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執一份,登記備案機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條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可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選擇退伙)。

  合伙人簽字蓋章:

  (企業名稱)

  年月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6

  全體合伙人經協商,對共同出資養殖水產品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養殖經營場地及概況

  養殖經營場地: 面積:大約 畝。

  二、養殖經營場地的性質

  養殖場地為租用,租期20年,從20xx年9月18日至20xx年9月18日。租金:每年每畝交納承包費折黃谷800市斤,每年10月底共交納黃谷58480斤。

  三、股東姓名、出資額及股份設置

  1、養殖總資本280萬元,每出資1萬元按1股計算。

  2、股東姓名、出資額、所持股份

  股東姓名 出資額(萬元) 所持股份 股東姓名 出資額(萬元) 所持股份

  四、養殖經營:人員分工,工資計發,待遇和財務管理

  因現有政策限制,租用養殖場地由全體股東委托 作為代表,將租用養殖場地登記人為 。 作為名義上的租地人,應按全體股東的表決意志決定養殖的種類、聯營、入股、出租、轉讓等事務的具體辦理流程,不得擅自處置養殖場,否則應向全體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養殖經營總負責人為 ,養殖 主要由 負責指導、養殖其它魚類,具體負責人為 。工作范圍:負責管理好養殖場的各種投放、捕撈、售魚等工作。財務管理由 任出納, 為會計。

  工資計發: 月工資暫定為20xx元,招聘的工作人員為3名,工資暫定每月1500元。

  財務管理:

  1、出納、會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凡發生收入和支出必須堅持完善手續(總負責人簽批),做到帳、卡、據相符。

  2、投放魚苗的價格和售魚的價格應需有三位股東以上(包括總負責人)同意并簽字。其它1000元以下的開支需有兩位股東同意并簽字。小額開支 1個月報一次帳。

  五、出資方式:

  先出資所持股份70%的股金,剩余30%在20xx年4月30日前付清。

  六、股份的轉讓和以后增股:

  1、股東若轉讓股份需經其它股東同意方能有效。

  2、若以后有新參股人員,具體事宜由股東會商量決定。

  七、終止清算:本協議在租期滿后,應予終止并按下列順序進行清算。

  1、所欠在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

  2、應繳納的各種稅款;

  3、股東按所持股份比例分配紅利或承擔虧損債務;

  4、股東按所持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九、本協議經股東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未盡事宜,在實施中逐步完善。

  各股東簽字:

  持本協議股東簽字:

  年 月

合伙經營協議書 篇7

  依據《合伙企業法》及其有關規定,本著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原則,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全體合伙人簽訂如下協議,共同信守。

  一、合伙餐館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及合伙期限

  餐館名稱:西藏味道。

  經營場所及地理位置:凱里市小高山博園山莊內。

  (一)餐館經營面積 平方米,含廚房、餐廳、空地;

  (二)停車場、廁所與博園山莊公用。

  (三)合伙期限為 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餐飲業、小商品、土特產及煙酒零售。

  三、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姓名:楊杰圣,性別:男,出生日期:1968年1月20 日,住址:凱里市金井路5組4號附1號,身份證號碼:522601196801201217。 姓名:易大勇,男,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號碼:

  四、合伙企業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和出資時限

  (一)合伙人楊杰圣用以上場所、房屋、現有炊具、餐桌椅等不動產和實物作為股份。

  (二)合伙人易大勇以貨幣資金注資和食材(藏香豬)供應形式入股:

  1、出資人民幣萬元,該出資作為餐具和部分用具的購置以及餐館經營流動資金。

  2、藏香豬供應價格:毛豬25元/斤,凈白條(不含內雜):40元/斤,籠水白條(含內雜): 元/斤。

  (三)本協議經合伙人雙方簽字生效后3天內,合伙人現場盤點實物、交接場地、注資到位。

  五、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盈余分配:合伙餐館盈余提取10%的發展基金后,按楊杰圣占50%、易大勇占50%的比例分配。發展基金主要用于餐館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提取達到一定數額,也可進行二次分配。

  (二)楊杰圣用盈余分配所得的60%返還易大勇的實際投資額,返完為止。

  (三)債務承擔:合伙餐館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進行清償,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盈余分配比例承擔。

  六、合伙餐館事務執行

  (一)本協議所載明的合伙人均可對

  外代表合伙餐館,執行合伙事務;

  (二)合伙餐館日常管理,由合伙人根據自身時間安排或合伙人相互約定執行,具體權限為:

  1、對外接洽業務、招攬客戶;

  2、日常事務管理;

  3、支付合伙餐館債務;

  4、日常物資采購及費用支出;

  5、了解合伙餐館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三)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以不動產入股的一方與其內部股東處分合伙餐館的不動產;

  2、改變合伙餐館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餐館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5、以合伙餐館名義為其它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餐館的經營管理人員及財務人員;

  7、有關事務執行爭議的處理,對事務執行人委托的撤消、利潤分配

  和虧損分擔方法的變動、合伙人增加或減少出資;

  8、合伙餐館歇業。

  (四)合伙人對本協議未載明的關乎餐館經營的有關事項的執行,實行 合伙協商表決。

  七、入伙、退伙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時,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

  2、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餐館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二)退伙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②、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餐館的事由;

  ③、其它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八、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一)合伙終止的事由

  1、合伙期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提前終止合伙關系;

  3、合伙餐館經營不善發生嚴重虧損;

  4、合伙餐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查封或撤銷;

  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二)合伙終止后的相關事宜:

  1、全體合伙人自行或邀請相關專業人士進行財務清算;

  2、財務清算后如有盈余或虧損,則按本協議第五條所列比例進行分配或承擔;

  3、餐館不動產歸楊杰圣所有,其他實物資產按照原始清單歸屬各自合伙人所有,也可協商折價轉讓給另一方;

  4、若經營期內經營場所被政府規劃征用,除不動產的補償金資金歸屬楊杰圣一方外,其它流動資產補償和營業損失補償資金優先用于返還易大勇投資余額、彌補經營虧損后,按楊杰圣 %,易大勇%分配;若征用之前易大勇投資額已返還完畢,則直接按此比例雙方分配補償費用。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餐館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凱里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合伙人可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事宜,按照《合伙企業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本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協議一式二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合伙人簽章: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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