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08 13:26:09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節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護勞動者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一九九五年《大連市人民政府2號令》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如《大連市人民政府2號令》與各地政府有關規定內容相沖突,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條 集團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與各公司辦公室共同負責企業與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并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員工與企業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契約。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公司應最遲在員工正式上崗之日(不含崗前培訓)起十五日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 勞動合同期限

  (二) 工作內容

  (三) 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四) 作息時間、休息、休假

  (五) 勞動紀律

  (六)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七條 勞動合同除應具備第六條規定的條款外,合同雙方還應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試用期限等其它內容。

  第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由集團與員工協商確定。

  第九條 勞動合同由集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勞動者簽字蓋章后,按規定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鑒證。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和員工各持一份。

  三、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條 集團及各直屬公司因經營需要需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第十一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

  (二) 企業因轉營、調整勞動組織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變化的。

  (四)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公司經營嚴重困難、被兼并、資金重組等情況)的。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集團及各直屬公司可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集團或各直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 企業經營狀況嚴重困難,符合國家規定的裁員條件確需裁減人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及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員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辦公室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第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隨時通知集團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的。

  (二) 公司以暴力、威脅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 公

  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公司應在合同期滿,或其它終止條件出現之日起七日內,向員工送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由員工本人簽字。

  四、醫療期限

  第二十條 醫療期限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條 醫療期限一般規定在三至二十四個月之間,最低醫療期限規定劃分:(一)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

  的為六個月。

  (二)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為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二條 醫療期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二十三條 員工在醫療期間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解除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醫療期未滿,但醫療終結,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五、經濟補償

  第二十五條 此處所稱經濟補償,是指公司依據本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員工的補償。

  第二十六條 公司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發給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指薪酬中的第一項基礎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二十七條 公司按本規定第十四條(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按下列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一) 患絕癥的,不低于十二個月的工資。

  (二) 患重病的,不低于九個月的工資。

  (三) 患其它疾病的,不低于六個月的工資。

  第二十八條 發放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費的月工資標準,按當事人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九條 對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集團或各公司一次性發給。

  第二節 續簽合同實施細則

  為確保勞動合同管理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特制定本細則。

  一.續簽合同程序

  1、人事檔案勞動關系存放在集團的員工,在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半月,人力資源部以《續簽合同審批單》方式將應續簽合同的人員名單通報各有關公司;

  2、有關公司在確定續簽名單后,征求擬續簽人員意見;

  3、擬續簽人員如同意續簽合同,則由其本人在《續簽合同審批單》本人意見欄內,注明'同意續簽'并簽名;

  4、對于各公司不予續簽合同的人員,各公司應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本人,如本人不同意或仍希望續簽合同,均可據實填寫意見并簽名;

  5、擬續簽合同人員簽注意見后,各公司在'公司意見'欄內,填注'同意續簽'或'不予續簽'意見,并由各公司總經理在'簽字欄'內簽字;

  6、各公司須在一周內完成合同續簽的確認工作,并將《續簽合同審批表》報集團人力資源部;

  7、人力資源部接到各公司報送的《續簽合同審批表》,根據集團人力資源政策,對各公司續簽意見予以審核;

  8、對不宜續簽人員,要及時與各公司溝通情況,達成共識;對公司擬不續簽而本人有意見者,人力資源部要及時找本人和有關人員核實 ,并提出人力資源部意見;

  9、人力資源部應在一周內完成上述審核,并在人力資源部意見欄內填注意見,報主管領導和總經理審批;

  10、總經理審批后,人力資源部組織續簽人員辦理續簽手續。對不予續簽人員,集團人力資源部、各公司辦公室要下發《離職通知單》,并在《離職通知單》上簽注送達時間和本人署名,存入員工人事檔案。

  二、續簽合同期限

  各公司可根據集團設定的.下列續簽時限,結合本公司工作實際,在《續簽合同

  審批單》上提出續簽合同時限的初步意見,人力資源部予以審核。對各公司不同的期限設定,人力資源部要及時通知有關公司。

  集團設定的續簽合同時限參考如下:

  ; 1、一般工作人員——1年

  2、業務主管人員(含碩士學位以上員工)——2年

  3、管理人員:

  4、部門經理以上(含部門經理)——2年以上,10年以內

  第三節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規定

  為加強集團勞動管理,使其逐步走向程序化、規范化,根據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1、凡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經理提出申請,由總經理簽字批準后辦理離開手續。::各公司總經理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及集團各部門員工的辭職申請經其公司領導或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后報集團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依據勞動合同有關條款及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報集團主管領導、總裁審批。此申請一經批準,即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其本人或該公司人事業務專干,要求其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2、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因嚴重違紀、違規及其他原因需解除勞動合同者(包括辭退、開除),各公司按集團規定直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偨浝碇砑墑e以上管理人員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先由人力資源部核準后,報集團主管領導、總裁審批。一經批準,人力資源部即通知該公司人事業務專干,要求其本人到人力資源部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二、終止勞動合同程序

  勞動合同期滿,如不續簽,雙方勞動關系既行解除。

  對公司不與之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由各公司在合同終止前30天通知其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三、辦理手續方法

  1、勞動人事關系在集團,終止或被解除合同的員工,必須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持集團人力資源部簽發的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及《調(離)職人員移交查對單》、《離職人員面試表》到各部門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2、員工須將各部門會簽的《查對單》返還人力資源部后,檔案在集團管理的、由集團人力資源部為其辦理人事工資調轉手續,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四、有關規定

  1、各公司出現辭職、合同將到期人員(含臨時工)未按規定的離職時間擅自離崗的情況,按曠工記入考勤;

  2、公司對簽發《調(離)職人員移交查對單》工作要指定專人。簽發人員只有在該員工完成本公司所承擔的物品、帳務清退工作后,方可在上面簽字。對于提前離職或有其他問題的離職員工,有關部門必須先向人力資源部提交提前離職或其他情況的說明及處理意見的報告后,方可在《查對單》上簽字并需加以注明。

  3、離職人員須按規定歸還集團或各公司配備的工具及所有物品,參加過集團或各公司專項培訓的人員,還需繳納一定數額的違約賠償金、培訓費用后,人力資源部或各公司辦公室才能辦理調離集團的各種手續。

  4、離職員工需在一個月內將人事關系等相關手續調出集團。逾期未辦理者,集團將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把檔案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組織結構及職責

  第二條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綜合辦公室負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四條勞動合同簽訂

  (一)新員工入職手續辦理完畢后一個月內完成勞動合同簽訂。

  (二)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

  (三)勞動合同必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章,并加蓋公司公章后生效。

  (四)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簽訂。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3年期合同。

  (二)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勞動合同期限相同。

  (三)符合無固定期限規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六條勞動合同續訂、終止、變更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勞動合同。

  (二)合同期限屆滿后,未辦理終止勞動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由乙方提出要求,可續訂勞動合同。

  (三)因公司業務發展需要或客觀原因發生變化的,經雙方協議一致確認后,可變更勞動合同相應條款。

  (四)勞動合同屆滿或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可終止勞動合同。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隨時可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采取欺詐手段,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解除本合同:

  (一)員工患病后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省(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公司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九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連續工作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五)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建設征地農轉非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八)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第十條經濟補償或賠償規定

  (一)員工在合同期限內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自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合同書中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二)雙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給對方賠償。

  第十一條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力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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