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勞動合同匯編15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必備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必備勞動合同1
簽訂(鑒證)勞動合同的有關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鑒證)勞動合同有關說明如下:
1、用工單位必須具備法人資格,(提交工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并在勞動部門進行了備案登記。
2、勞動者必須是年滿十八歲的'成年自然人。(提交身份證)
3、勞動者必須未與其他單位有勞動關系(合同),若以前在其他單位工作過,必須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證明書。
4、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并鑒證。
5、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用工單位、勞動者、鑒證部門各一份。
德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必備勞動合同2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由此可見,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包含這一內容,所以用人單位如果不在簽訂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勞動報酬的條款,這種做法有悖法律規定。
針對具體情況,因勞動合同中沒有涉及勞動報酬的約定,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而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公司與您簽訂的是一年期勞動合同,則試用期不應超過兩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了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規定。
最低工資是一種保障制度。它確保了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至少領取最低的'勞動報酬,維持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立了將勞動者因探親、結婚、直系親屬死亡按規定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規定,從法律上排除了企業以非勞動者本人原因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為由拒付工資的可能性。最低工資制度是法定最低標準條款,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對違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企業,勞動者本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必備勞動合同3
必備條款,是指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名稱是代表用人單位的符號,即注冊登記時所登記的名稱,相當于自然人的姓名。
住所,用人單位辦事機構的所在地為其住所。有兩個以上。辦事機構的,以用人單位主要的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勞動合同文本中要記載的用人單位的住所必須標明具體地址。
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單位執行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冊登記時必須標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中寫明該單位的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姓名,是自然人區別于其他自然人的符號。勞動者的姓名以戶籍登記,也即身份證上所載為準。
勞動者的住址,以其戶籍所在的居住地為住所,其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居民身份證號碼,即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都必須載明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崗位和勞動定額、工作的任務等。
工作地點,是指勞動者可能從事工作的具體位置。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在法律規定的標準下,根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的時間。《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目前,我國實行三種類型的工時制度,分別是標準工時制度、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1503號)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休息,是指勞動者無需履行勞動義務,自行支配的時間。《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當保證勞動者在一個工作日內有一定的休息時間。
休假,是指勞動者無需履行勞動義務且有工資保障的.法定休息時間。《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6)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7)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必須履行。《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將社會保險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旨在將雙方的法定義務在勞動合同中說明,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清楚地知道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也再次提醒雙方必須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保護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不受傷害。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條件,包括勞動場所和勞動工具。職業危害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對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情況嚴重的可導致職業病的發生。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就職業危害的告知和預防措施等內容加以明確。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即按照《勞動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的內容。
必備勞動合同4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解讀】本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的事項。
由于相當一部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于如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應具有哪些內容缺少必要的知識和經驗,隨意簽訂了勞動合同,而合同的內容不規范、不完善,從而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影響勞動關系的***穩定。因此本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使勞動合同能夠明確、全面、具體,更好的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在法律規定了必備條款的情況下,如果勞動合同缺少此類條款,勞動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本條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刪去了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同時增加了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職業病危害防護等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了明確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一方的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這一項內容。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為了明確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一方的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這一項內容。
3、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是建立勞動關系,但建立勞動關系必須明確期限的長短。勞動合同期限與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內容、勞動報酬等都有緊密關系,更與勞動關系的穩定緊密相關。合同期限不明確則無法確定合同何時終止,如何給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引發爭議。因此一定要在勞動合同中加以明確雙方簽訂的是何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所謂工作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從事什么種類或者內容的勞動,這里的工作內容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這一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極為重要的因素。它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目的,也是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勞動報酬的源由。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應當規定的明確具體,便于遵照執行。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工作內容或約定的工作內容不明確,用人單位將可以自由支配勞動者,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難以發揮勞動者所長,也很難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勞動關系的極不穩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是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的地點,它關系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者有權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知悉自己的工作地點,所以這也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內容,合同范本《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時間是指勞動時間在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中,必須用來完成其所擔負的工作任務的時間。一般由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工作日、工作周)應該完成的工作任務,以保證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時間,不斷的提高工作效率。這里的工作時間包括工作時間的長短、工作時間方式的確定,如是8小時工作制還是6小時工作制,是日班還是夜班,是正常工時還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在工作時間上的不同,對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報酬等均有影響,因此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休息休假是指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的'勞動者按規定不必進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休息休假的權利是每個國家的公民都應享受的權利。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休息休假的具體時間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工作種類、工作性質、工齡長短等各有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約定休息休假事項時應當遵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6、勞動報酬。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后,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勞動報酬是滿足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來源,也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后應該得到的回報。因此,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內容。勞動報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2)工資支付辦法;
(3)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4)工資調整辦法;
(5)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6)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7)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條款的約定,要符合我國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7、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勞動者,勞動者所在的工作單位或社區以及國家三方面共同籌資,幫助勞動者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的中斷、減少和喪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由國家成立的專門性機構進行基金的籌集、管理及發放,不以贏利為目的。一般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強調勞動者、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以及國家三方共同籌資。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責任。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的繳費,使社會保險資金來源避免了單一渠道,增加了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保險系數。由于社會保險由國家強制實施,因此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種措施來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存在著各種不安全、不衛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將會發生工傷事故。如礦井作業可能發生瓦斯爆炸、冒頂、片幫、水火災害等事故;建筑施工可能發生高空墜落、物體打擊和碰撞等。所有這些,都會危害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妨礙工作的正常進行。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安全和生命健康,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勞動保護,用人單位也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規定相應的勞動保護規則,以保證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勞動條件,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如必要的勞動工具、機械設備、工作場地、勞動經費、輔助人員、技術資料、工具書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質、技術條件和其他工作條件。職業危害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如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而對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此外,職業病防治法中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護中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履行職業危害防護的義務。
必備勞動合同5
本附頁是編號:勞動合同第十三條約定的內容
十三、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乙方提供的個人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發生變更的,乙方應于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甲方,甲方簽收其變更告知書。 甲方無法徑向乙方面送相關文書、文件、資料、通知等的,可按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址寄送,交郵后,以乙方本人或該地址乙方成年家屬簽收之日為送達日;該郵件被拒絕簽收的,投遞公司反饋的被拒收之日視為送達日;若因乙方提供的個人資料無效或未履行個人資料變更告知義務,致使投遞公司無法送達的',投遞公司反饋的無法送達之日視為送達日。(二)乙方應遵守以下規定,違反以下規定的均屬嚴重違規,甲方可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賠)償金:
1、乙方提供的個人資料必須真實合法;因乙方虛報、瞞報個人資料而造成本合同無效、解除或其他法律后果的,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和賠償。如乙方虛報、瞞報個人資料并經查實,其虛假情況達到影響本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現行的規章制度及今后甲方通過公司網站(包
括公司內部網絡)、公告欄、文件、會議等方式向乙方公示的新制定或修訂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嚴重違反以上規章制度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3、乙方必須遵紀守法。乙方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或不
正當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被勞動教養、勞動改造、行政拘留等),無法正常為甲方履行勞動義務的,視為乙方嚴重違規,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4、乙方必須堅定不移地執行計劃生育政策,認真配合甲方做好各項計生管理工作。因乙方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甲方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因乙方過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履行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義務、未按規定和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等)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生產經營的直接經濟損失;
6、本合同如有改動,必須在改動部分由甲方蓋校對章或公章并經乙方簽名或按手印確認方有效。
7、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履行,但補充協議的生效日期由其自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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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蓋章 年月日
乙方確認已收到本頁文件,并已閱讀、知曉文件內容。 乙方簽名:年月日
必備勞動合同6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都是對于勞動者而言關系切身利益的內容。如果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發生爭議時,將不利于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本條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刪去了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同時增加了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及職業病危害防護等內容。如果有關必備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了明確用人單位一方的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這一項內容。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為了明確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一方的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這一項內容。考慮到有的勞動者是外國公民,沒有我國的居民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如護照也可以。
3.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合同期限不明確則無法確定合同何時終止,如何給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引發爭議。因此,一定要在勞動合同中加以明確雙方簽訂的是何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所謂工作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從事什么種類或者內容的勞動,這里的工作內容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這一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是建立勞動關系最為重要的因素。它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目的,也是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勞動報酬的緣由。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應當規定得明確、具體,便于遵照執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是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的地點,它關系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者有權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知悉自己的工作地點,所以,這也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內容。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時間是指勞動時間在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中,必須用來完成其所擔負的工作任務的時間。一般由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工作日、工作周)應該完成的工作任務,以保證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時間,不斷地提高工作效率。這里的工作時間包括工作時間的長短、工作時間方式的確定,如是8小時工作制還是6小時工作制,是日班還是夜班,是實行正常工時還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在工作時間上的不同,對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報酬等均有影響,因此成為勞動合同不可或缺的內容。
休息休假是指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的勞動者按規定不必進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休息休假的權利是每個國家的公民都應享受的權利。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休息休假的巨體時間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工作種類、工作性質和工齡短等各有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約定休息休假事項時應當遵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6.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后,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勞動報酬是滿足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來源,也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后應該得到的回報。因此,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內容。勞動報酬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2)工資支付辦法;
(3)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4)工資調整辦法;
(5)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6)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7)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條款的約定,要符合我國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7.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勞動者,勞動者所在的工作單位或社區以及國家三方面共同籌資,幫助勞動者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的中斷、減少和喪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由國家成立的專門性機構進行基金的`籌集、管理及發放,不以贏利為目的。一般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強調勞動者、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以及國家三方共同籌資。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責任。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的繳費,使社會保險資金來源避免了單一渠道,增加了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保險系數。由于社會保險由國家強制實施,因此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種措施來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安全和生命健康,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勞動保護,用人單位也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規定相應的勞動保護規則,以保證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
勞動條件,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如必要的勞動工具、機械設備、工作場地、勞動經費、輔助人員、技術資料、工具書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質、技術條件和其他工作條件。
職業危害是新增加的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履行職業危害防護的義務。
必備勞動合同7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的內容稱之為必備條款,但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或多或少會遇到缺少必備條款的情形,那么這種情況下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規范,一些重要內容是否進行了約定,對于維護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這是用人單位一方的主體資格條款,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者一方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
(3)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訂立的是哪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具體從事什么種類或者內容的勞動,一般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工作內容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關系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工作地點的變更,往往會影響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為法律強制性規定;
(6)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而獲得的對價,是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
(7)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為國家強制性規定,在勞動合同中予以強調,目的是強化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識,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履行勞動合同的必要條件,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人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兜底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上述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并不能認定該勞動合同為無效。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必備條款增補在勞動合同中,或者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增加所缺少的必備條款,也可以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報酬及賠償。
必備勞動合同8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一、 工作崗位
乙方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廚師一職。
二、 合同期限
本合同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為期 年,如若乙方違反公司食堂管理條例,甲方有隨時終止合同期限。
三、 勞動報酬
甲方按照協議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乙方工資標準:基本工資 元/月
四、 相關協定
1、 乙方在崗期間負責為公司員工燒飯工作,負責食堂衛生清潔,并遵守公司食堂管理制度。
2、 乙方在崗期間因自身身體原因發生的一切事故,甲方不負任何責任。在崗期間發生的一切意外事故由自身負責。
五、 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附:1、必須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如有違反按照制度執行。
2、必須按要求完成公司交給的.工作任務,如個人原因造成公司損失的全額賠償。
甲方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必備勞動合同9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
提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會在勞動合同中注明“無固定期限”。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種長期性的合同,但是如果出現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協商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定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解釋:連續工作滿l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上的這些條款都是勞動合同中必備的條款,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是一定要注意看合同中是否有這些條款,如果沒有跟育用人單位協商更跟改合同之后再簽訂。
必備勞動合同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擴展資料:
第三十三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書面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一些必要的條款,但是并沒有規定缺少一些必要條款,就認定該合同無效,只是如果該勞動合同缺少一些必要條款,會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生法律上的結果,特別是如果缺少必要條款的合同是用人單位方提供的,那么合同的內容會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最大化,從而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其法定的義務內容,比如繳納社保,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等,那么該合同就涉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所以勞動者還是要到勞動部門去看看勞動合同的范本,就更清楚了,一般來說,勞動部門都會依法督促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合同范本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必備勞動合同11
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人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也就是說,勞動合同除必備條款外,還可以約定其他條款。但是約定其他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等。
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分為哪幾種?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其中任何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問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當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該如何處理?
當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行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王鵬要求與某物業公司簽訂無固定定期限勞動合同能成立嗎?
王鵬于20xx年4月進入某物業公司從事秩序維護員工作,與該物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20xx年3月2日該物業公司提前通知王鵬將在本期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與王鵬續簽勞動合同,王鵬提出異議,稱自己一貫工作表現良好,且按法律規定公司應該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予以拒絕。王鵬要求與該物業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成立嗎?
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由于王鵬與該物業公司已經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王某并不存在可不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王鵬提出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該物業公司應當與王鵬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必備勞動合同12
關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比如一年、兩年、三年,期限是明確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在工程建設方面比較多,工程結束合同也就結束了。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內容,也就是必須具備的條款主要是根據《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一)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二)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四)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五)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可約定兩種形式的違約責任,一是由于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約定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采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另外,這里講的違約,或者稱違反勞動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違約程度比較嚴重,達到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程度,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等。
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哪些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制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隨著勞動合同制的實施,人們的法律意識,合同觀念會越來越強,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的內容會越來越多。這是改變勞動合同千篇一律狀況,提高合同質量的一個重要體現。
必備勞動合同13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采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普通員工簽訂注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對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別注意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發生工傷事故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高級管理人員簽訂注意事項
一、聘任和解聘的問題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勞動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專門規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規定未經用人單位董事會的決議,用人單位是無權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規定明確,以便和普通員工的勞動合同區別開來。
二、加班費問題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來說,其工作性質是與普通勞動者不同的。在實務中,經常會有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以后,向公司要求給付加班費的問題,但在司法實務中,高級管理人員有加班費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解決這個問題。
三、保密條款
由于高級管理人員會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所以為了防止高級管理人員將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一般是進行原則性規定,最好能單獨簽訂相應的保密協議。并且對違反保密條款時應承擔的責任做好約定。
四、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用工時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經營同類業務或在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為了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在與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根據實際情況添加競業限制條款。
必備勞動合同14
用人單位在制作勞動合同時,應當具備上述基本條款,并且簽訂勞動合同后,應當給勞動者持有一份。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制作的勞動合同往往很簡單,不是缺這個條款就是缺那個條款,這種缺少必備條款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呢?筆者認為,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就發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部分必備條款的缺失,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效力,對缺失的部分,沒有合同約定的,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但因為勞動合同不具備必備條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制作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勞動合同文本。為了避免因勞動合同制作瑕疵而帶來法律風險,可直接選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或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基礎上進行修訂和完善。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僅包括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而且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為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及雙方履行各自義務、享有各自權利奠定了基礎。因此,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規范,一些重要內容是否進行了約定,對于維護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這是用人單位一方的主體資格條款,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者一方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
(3)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訂立的'是哪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具體從事什么種類或者內容的勞動,一般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工作內容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關系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工作地點的變更,往往會影響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為法律強制性規定;
(6)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而獲得的對價,是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
(7)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為國家強制性規定,在勞動合同中予以強調,目的是強化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識,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履行勞動合同的必要條件,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人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兜底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上述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必備勞動合同15
所謂必備條款就是指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只有完全具備這種條款,勞動合同才可依法成立。這種法定必備條款又分為一般法定必備條款和特殊法定必備條款。
一般法定必備條款,是法律要求各種勞動合同都必須具備的條款。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就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日期。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合同期采取哪一種類型主要由雙方當事人商定。
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針對勞動者而言的,是對勞動者設立的義務條款。工作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崗位、生產或工作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應完成的任務。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針對用人單位而言的,是對用人單位設定的義務條款。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體明確。包括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方面的設施,設備和防護措施等。
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勞動的成果返還和履行勞動義務后必須享受的勞動權利。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報酬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勞動紀律。勞動合同一般不詳細列出勞動紀律的內容,只是表明勞動者同意接受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勞動紀律一般包括上下班紀律,工作時間紀律等。
合同終止條件。即關于勞動合同在法定終止條件之外的哪些條件下可以或應當終止的條款。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這里所說的就是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的條件。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由于自己的過失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照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而承擔的行政、經濟責任或司法制裁。
特殊法定必備條款,是法律要求某種或某幾種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有的勞動合同由于自身的特殊性,立法中特別要求其除了規定一般法定必備條款外,還必須規定一定的特有條款,例如,根據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勞動合同和私營企業勞動合同中應包括工時和休假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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