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離職證明

時間:2023-02-07 18:36:00 離職證明 我要投稿

勞動合同離職證明

  在現實生活或工作學習中,要用到證明的地方還是很多的,證明是指由組織或個人出具的證明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那么證明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離職證明,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合同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離職證明1

  一、勞動合同到期還需要離職證明嗎?

  勞動合同到期離職的話也需要公司出具離職證明,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二、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的補償金怎么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權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就算是合同到期后職工本人在正常情況下決定要離職的,也應該按照公司規定的離職流程辦理工作交接,要求公司出具離職證明,只要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并不違法,一般公司都會給出具離職證明的。

勞動合同離職證明2

  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是什么: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的區別: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系了,不影響你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離職證明3

  一、什么是勞動合同解除

  很多人會把解除勞動關系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公司方提出的解除,認為是勞動合同解除;另一種是員工提出的解除,認為是員工主動離職。

  法律意義上的解除,是指公司或員工在勞動合同的履行期限內提出的,通過自己的意思表示結束勞動關系的`情形。這里有兩個關鍵點:第一,無論公司或員工都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員工辭職也是可以稱之為勞動合同解除的;第二,時間點,即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出。而勞動合同到期時結束勞動關系,則稱之為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是基于某個特定法律的事實,導致勞動關系結束,比如勞動合同到期,員工退休,公司解散等。

  二、解除勞動合同書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書并不是離職證明,他們的作用是不一樣的。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而解除勞動合同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所簽訂的,用人單位可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這是法定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1、出具的主體不同: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2、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離職證明4

  一、勞動合同解除和離職證明的定義

  (一)勞動合同解除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協議解除,即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單方解除即亨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

  (二)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一)出具的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二)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是怎樣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指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系了,不影響你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屬于正式的說法,與離職證明的作用是一樣的,證明你和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用人單位要簽訂勞動合同,這是相關法律的規定,也是對彼此權益的保護。對于勞動者來說,不想做了就要進行辭職,辭職是需要辦理手續的,之后用人單位需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離職證明5

  XXXX(姓名),XX(性別),身份證號:XXXXX,于XX年XX月XX日申請離職,經研究,XX年XX月XX日批準其離職。

  雙方商定:離職后,辦好交接工作;對于前期工作中的遺留問題,XXXX(姓名)須不定期來我公司,及時協助本單位解決相關問題。根據相關保密協議,XXXX(姓名)不得在“與我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任職;不得泄露我公司的`重要客戶資料和相關技術,一年之內不能從事相關行業。

  特此證明!

  XXXXX公司(加蓋公章)

  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離職證明6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了合同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勞動合同,雙方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結清以下款項:

  a)月份工資:共計¥________元

  b)相應比例年終獎:共計¥________元

  c)經濟補償金:共計¥________元

  d)乙方尚欠甲方欠款及資產損失賠款:共計¥________元;

  e)其它:共計¥________元;

  f)其它扣款以員工離職交接表中所列資產移交情況為準。

  3.甲方為乙方繳交社會保險金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1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6.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7.此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簽字):

  (以勞動合同中“甲方”名稱填寫并蓋章)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日________簽訂為期____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_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________

  (簽字或簽章):________

勞動合同離職證明7

尊敬的xxx:

  茲證明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職員,離職原因:勞動合同期滿。在職時間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證明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離職證明8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本單位工作,與本單位簽訂的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工作部門、崗位和職務為:_________,本單位工作年限共計_________月。

  一、該勞動者與我單位的勞動關系,因以下第項(只選一項)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解除:

  a、試用期內符合法定解除條件:(1)由單位解除;(2)由勞動者解除;

  b、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

  c、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d、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雙方協商一致,由單位解除;

  f、雙方協商一致,由勞動者解除;

  g、勞動者辭職;

  h、合同期限屆滿,依法可以終止的;

  二、單位依法(填寫“應當”或“無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金額為_________元;社會保險費已繳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勞動者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經辦人: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留置送達的時間和地點:_________

  證明人:_________

  送達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說明:

  1、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勞動者送達本證明書。

  用人單位直接送達證明書時,勞動者拒簽收的,可留置送達;無法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的,可在單位內公告并用特快專遞方式郵寄送達;只有勞動者下落不明的',才可以公告送達。

  2、本證明一式兩份,勞動者簽名后自留一份;用人單位存一份。

  用黑色水性筆填寫,不能復寫,涂改無效。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甲方:__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________(部門)的_________________(職務),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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