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既判力的客觀范圍論文
既判力理論是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理論范疇,與訴權論和訴訟標的理論共同成為民事訴訟法學理論中三大抽象而又重要的基本理論。正如日本法學家兼子一、竹下守夫所言“如果訴權論是關于訴訟的出發(fā)點的話,那么既判力可以說是關于訴訟終結點的理論。”這個論斷確切地道出了既判力在大陸法學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地位。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判決一旦確定,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對于當事人而言,雙方都要受到判決的拘束,不得再就該判決的內容另行訴訟;對于法院而言,其也必須尊重自己的判斷,不得隨意改動或撤消判決,更不能做出與前訴確定判決相互矛盾的判斷。這種前訴確定判決對后訴實質上的拘束力,就稱之為判決的既判力。一般認為,既判力是指確定判決對訴訟標的之判斷對法院和當事人產生的拘束力。其中既判力對當事人及法院所具有的拘束力即為既判力的客觀范圍。既判力客觀范圍就是關于對那些法律關系或實體請求權有拘束力的問題。換言之,既判力客觀范圍就是要研究在判決以后當事人訴訟行為受到哪些法律關系或實體請求權的拘束,法院審判活動又受到哪些制約。
一、既判力客觀范圍與訴訟標的
既判力的客觀范圍,原則上限于判決主文中所作的判斷,以確定的終局判決中經裁判的訴訟標的為限。由于訴訟標的有傳統(tǒng)理論與新理論的區(qū)別,既判力客觀范圍也隨之發(fā)生相應的變化。采納的訴訟標的理論不同,既判力的客觀范圍亦會隨之發(fā)生相應變化。一般說來,采納舊訴訟標的理論,既判力的客觀范圍較小;采納新訴訟標的理論,既判力的客觀范圍則較大。
傳統(tǒng)訴訟標的理論認為訴訟標的是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特定的,具體實體法上的權利主張。原告在起訴時,必須在訴訟上具體表明其主張的實體權利或法律關系,即訴訟標的的識別。以原告所享有的實體法上的所規(guī)定的實體請求權為標準,實體上有多少個請求權就存在多少個訴訟標的,又稱舊實體訴訟標的說。舊實體法說的既判力客觀范圍明確,不容易產生爭執(zhí),而且對于法院和當事人來講都是非常容易理解和掌握的。例如,如果原告基于租賃關系請求返還出租房屋,經法院判決敗訴后,仍然可以根據所有權法律關系請求返還房屋,不受既判力的約束。按照傳統(tǒng)的訴訟標的理論,前訴判決的訴訟標的為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而后訴判決的訴訟標的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體現為不同的實體權利,兩訴的訴訟標的不同,因而前訴判決的既判力不及于后訴。
新訴訟標的理論把訴訟標的的概念剝離了民事實體法,而從純粹的訴訟法立場出發(fā),利用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訴的聲明來構筑訴訟標的的識別標準。其意義在于,原告起訴時,只需主張其所希望的法律效果或法律地位,毋需就實體法上的權利或法律關系為主張。因此,當不同的原因事實產生同一法律地位或效果時(即訴的聲明),這些不同的原因事實雖然可能在實體法上構成若干請求權,但并不能構成不同的訴訟標的,訴訟標的仍為單一。
欲明確訴訟標的與既判力客觀范圍之間的關系,必須與一定時期的訴訟政策聯系起來進行考察。一定時期的訴訟政策,往往受到如下因素的制約:(1)司法者對民事訴訟目的的認識和理解,以及(2)對當事人程序保障程度。通過綜合分析比較,筆者認為,新訴訟標的理論框架下建立的既判力客觀范圍更具有邏輯嚴密性,更能發(fā)揮既判力的價值。對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傳統(tǒng)的訴訟標的理論存在著缺點。即在請求權競合時,不能合理地解釋原告勝訴判決的既判力客觀范圍與原告敗訴判決的既判力客觀范圍之間不一致的現象。這是因為,在訴的競合合并中,原告在訴訟上同時主張各種競合的請求權,如侵權行為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基于所有權的返還請求權。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或任意選擇其中的侵權行為返還請求權作出原告勝訴判決,或者就三個請求權同時進行判斷而作出原告敗訴的判決。在原告勝訴判決中,只有侵權行為返還請求權受到既判力的遮斷而不得再行爭執(zhí),其余的請求權則不受該勝訴判決的影響;在原告敗訴判決中,法院必須就三個請求權全部進行判斷并認為其均無理由時才作出敗訴判決,因而既判力客觀范圍及于該三個請求權。
2、新訴訟標的理論,更能體現既判力的價值。維護國家審判權統(tǒng)一,避免矛盾判決是既判力制度的首要價值。既判力禁止就同一糾紛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在傳統(tǒng)訴訟標的理論下,實體法上不同的請求權就構成不同的訴訟標的。以實體法上不同的請求權,就同一的訴訟標的物而先后提出請求,可以分別提起訴訟,不受既判力的拘束。例如,請求返還某一特定物,原告即可基于物上請求權提出主張,又可以依據侵權行為起訴請求返還。如果兩個主張一敗一勝,則出現了矛盾判決,即使兩個主張都勝了,那么同一個訴訟標的物就有兩個判決并存,對執(zhí)行也會造成混亂。而在新訴訟法說下,訴的聲明為訴訟標的識別標準,只要追求的法律效果為單數,不管實體法上存在幾個請求權,訴訟標的始終為單數,既判力也理所當然地擴張到后訴之中。
3、新訴訟標的理論,對既判力客觀范圍的擴張是合理擴張,不會對原告權利造成損害。反對用新訴訟標的理論定位既判力客觀范圍的學者們的最大擔憂在于,由于在該理論下既判力客觀范圍過大,一旦敗訴判決確定后,當事人就不能依其他法律觀點(即傳統(tǒng)理論中的競合請求權)再行起訴,這對于敗訴的原告而言未免過于嚴苛。
必須承認,該種擔憂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這并不足以否定既判力客觀范圍通過訴訟標的擴張的合理性。事實上,該種擔憂完全可以通過闡明權機制來克服。法官在接到原告的起訴時,首先致力于從各種法律觀點上作出判斷,再從司法正義的角度出發(fā),對當事人進行曉諭或者提醒,以此給予原告權利以充分保護。
二、既判力客觀范圍與判決理由
一般來說,判決主文和判決理由構成了判決的主要部分。“判決的主文部分是民事判決的主要部分和核心內容”,它以“確定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為內容。但是在各國司法實踐中可以發(fā)現,判決主文中的判斷一般都顯得過于簡短,僅憑此無法看出確定終局判決所裁判的訴訟標的究竟是什么,此時則須斟酌判決中的事實及理由的記載來明確其內容判決理由是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審明對糾紛性質的認定,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以及對當事人的何種請求予以確認,何種請求不予確認。因此,“判決主文是判決的核心,判決理由是判決的依據。“判決理由是判決的靈魂,查閱一個不寫理由的判決,等于使用沒有靈魂的軀體。兩個主文相同的判決,可能是根據不同理由作成的。相反,兩個不同的判決則可能依同一理由作成,因此,判決理由在判決構成中極為重要。
在既判力問題上,目前的通說仍認為,判決主文中的判斷有既判力,判決理由中的判斷沒有既判力。這是因為,從理論上說,民事審判的目的,是就當事人請求解決的事項以公權獲得解決的標準,其他事項只是它的前提,當事人就前提事項所為的主張或爭執(zhí),僅為法院就本案訴訟標的作出有利于自己判決的手段。當事人訴訟資料的提出、法庭辯論及質證均圍繞訴訟標的而來。無視這一事實而承認先決事項也有既判力,無異于強迫當事人受未曾預期的結果,對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產生沖擊。因而,“非為訴訟標的之單純攻擊或防御方法,縱于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亦不生既判力。”
日本學者不直接回答判決理由中的判斷有無既判力,而是指明在一定條件下判決理由中的判斷有拘束力(與既判力不同)。其中具代表性的學說是兼子一的判決的參加效力擴張說和新堂幸司的“爭點效”理論。兼子一從公平分擔責任的要求出發(fā)承認判決對從參加人的參加效力,并進而認為,在一定情況下當事人之間也存在著禁止反悔抗辯的要求,因而應承認判決理由中判斷的拘束力。這種拘束力不限于訴訟標的判斷,作為本案判決先決事項的判斷、表示敗訴理由的證據判斷、事實認定等均能產生判決的參加效力。例如,在請求給付債務的訴訟中,債務人提出清償抗辯而獲得勝訴,其后債務人不得以債務自始不成立為理由,主張清償無效而另行訴求返還不當得利。
新堂幸司教授首創(chuàng)了“爭點效”理論。“在前訴中,被雙方當事人作為主要爭點予以爭執(zhí),而且,法院也對該爭點進行了審理并作出判斷,當同一爭點作為主要的先決問題出現在其他后訴請求的審理中時,前訴法院有關該爭點所做判斷的通用力,既不允許后訴當事人提出違反該判決的主張及舉證,也不允許后訴法院作出與之相矛盾的判斷,爭點判斷的這種通用力,就是所謂的爭點效。”新堂幸司指出:“在訴訟上成為重要之爭點,經當事人兩造激烈之爭論,法院所作之判斷,如容許當事人或后訴法院輕易推翻,實有背于當事人之公平。此等考慮值茲訴訟上誠實信用原則被強調之時,更應受到重視。”可見,爭點效理論的基礎是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和當事人之間的公平原則。
爭點效理論的優(yōu)點在于既可以保持既判力的客觀范圍,又能夠避免重復訴訟、矛盾判決。但是爭點效理論也不是完美的,其缺點在于如果前訴判決不當形成時比如擴大不當的范圍;其要件不明確時易于導致發(fā)生拘束效力的范圍也不容易確定。
筆者認為,合理的思路是賦予判決理由中的判斷事項,以一種不同于既判力的效力拘束力。從這個意義上說,筆者贊同新堂幸司教授在闡述“爭點效”理論時所使用的方法。筆者認為,判決理由中判斷的拘束力是在具體情況下適用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即信義原則)的結果,并不是制度性效力。由于信義原則是一般性條款,要基于此原則承認判決理由中判斷的拘束力,應首先分清與判決理由中的判斷相抵觸的行為是在什么意義上違反信義原則,并明確使信義原則具體化的判斷標準。具體而言,對于前訴的勝訴當事人和敗訴當事人依據的標準是有所不同的。對勝訴者的要求是禁止反悔和禁止矛盾舉動,對敗訴者的要求是嚴守判決的失權效果和對方當事人的正當信賴利益。因此,不允許勝訴當事人在后訴中推翻前言而雙重取得與前訴利益根本對立的利益,也不允許為了免除在前訴中獲得利益的同時應承擔的義務而推翻前言,從權利失效原則出發(fā),敗訴當事人對于前訴判決理由中的判斷事項應承認其拘束力,不能提出與之相抵觸的攻擊或防御方法,以維護對方當事人關于紛爭已在前訴中獲得解決的正當信賴利益。抵銷抗辯是指被告以對原告享有的,與訴訟請求及其原因毫無關系的債權(主動債權),主張以對等數額消滅原告請求債權(被動債權)的一種特殊抗辯。對抵銷抗辯判斷的既判力,就目前來說,學理上已經基本達成了一致:對其予以承認。這是關于判決理由無既判力的特殊規(guī)定,其原因在于抵銷抗辯的特殊性。設此例外規(guī)定的理由是:“如果不承認既判力,就會造成不當的結果。”抗辯的方法多種多樣,比如債務已清償抗辯、債務已免除抗辯、債務不存在抗辯,債務已過時效抗辯和債務抵銷抗辯等等。抵銷抗辯是以與本案請求權原因毫無關系的另一個債權來等額地消滅原告請求的債權為目的抗辯,它與其它抗辯方式最大的不同出在于他的攻擊性。從此中意義上,抗辯可分為兩類:其它抗辯為防御性抗辯;而抵銷抗辯為攻擊性抗辯。抵銷抗辯是以承認原告主張的債權(簡稱原告?zhèn)鶛啵峦?為前提的,確切地說,抵銷抗辯是“以防御之名,行攻擊之實”。抵銷抗辯基于被告主張的另一債權(簡稱被告?zhèn)鶛?下同)而產生,它不象防御性抗辯那樣必須針對原告?zhèn)鶛嘀鲝垼梢杂杀桓鎲为毺崞稹U怯捎谠撎匦裕沟觅x予抵銷抗辯以既判力成為必要。換個角度思考,不承認抵銷抗辯既判力的不當后果在于,如果被告的抵銷抗辯成立,原告因債務抵銷而敗訴后,被告仍可以另行起訴,要求原告給付在前訴中抵銷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實際上獲得了兩次給付。為了避免此種情形的發(fā)生,就要求把抵銷抗辯也納入既判力的客觀范圍之中。
當然,也由于抵銷抗辯的特殊性,其具有的既判力也不是絕對的。一方面,法院就抵銷抗辯所作的判斷,必須為實體上的判斷,因此以反對債權不具備適于抵銷的狀態(tài),禁止抵銷,或抵銷的意思表示無效等理由所作的判斷并不發(fā)生既判力。另一方面,抵銷抗辯只不過是防御方法而已,法院對此所作的判斷,并不表現于判決主文,但必須在終局判決的理由中經判斷才有既判力可言。因此,在中間判決中雖就反對債權存在與否作過判斷,但還須將其作為終局判決的理由加以援用,才具有既判力。因此,被告提出抵銷抗辯時,法院首先就債權之存否進行調查,認為確實存在之后,才能調查抵銷抗辯是否符合抵銷條件(先調查實體條件,再調查程序條件)再就抵銷抗辯加以判斷。根據這一判斷流程,我們可以得出抵銷抗辯與既判力客觀范圍的結合情況:
1、當抵銷抗辯經實體上的判斷而被駁回時,被告?zhèn)鶛嗖淮嬖诘呐袛喈a生既判力。
2、當抵銷抗辯經程序上的判斷而被駁回時,被告?zhèn)鶛嗖痪邆溥m于抵銷的狀態(tài),禁止抵銷或抵銷的意思表示無效等理由所作的判斷并不發(fā)生既判力,被告可以就該債權另行起訴。
3、當法院承認被告?zhèn)鶛喽g回原告請求的全部或部分時,在抵銷對抗的數額內,被告?zhèn)鶛喑闪⒌呐袛嗑哂屑扰辛Α5咒N抗辯既判力的效力不得超過本訴請求的金額,被告可以就反對債權的余額另行起訴。
例如,原告在本訴中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被告以原告曾欠被告15萬元為由,主張以其中的10萬元相抵,因反對債權不成立而被判決敗訴時,抵銷抗辯的判斷僅就10萬元反對債權不存在發(fā)生既判力,被告仍可就5萬元余額另行提起訴訟,而不與既判力相抵觸。反之,法院判定反對債權成立時,該判斷也只是在10萬元內有既判力,超過該抵銷之額的5萬元不發(fā)生既判力,因而被告仍可以就余額提起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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