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國際私法的范圍論文
國際私法的范圍包括國際私法的研究對象范圍和國際私法的內容范圍兩方面。研究對象范圍主要論及的是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及其研究范圍問題;國際私法的內容范圍實質上主要指國際私法應該包括哪些規范,包括什么內容的問題。具體而言,國際私法的研究對象范圍主要是回答國際私法應當研究哪些領域的法律關系或者法律問題;國際私法的內容范圍則主要回答國際私法應該由哪些基本規范構成的問題。
在國際私法范圍的問題上,歷來學者都爭論不休,不僅不同法系的學者爭論不休,而且同一法系不同國家的學者也爭論不休,基于此,筆者作如下介紹。
一、國際私法研究對象范圍
(一)有關國際私法研究對象的主張
1.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涉外民事關系。此種主張認為,涉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其調整對象,主要作用則是解決涉外民事領域的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問題。李雙元教授認為:“國際私法與其他法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它調整的對象是涉外民事關系,或稱國際民事關系,或稱國際私法關系。”
2.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涉外(國際)民商事關系。此種主張認為,國際私法調整對象不僅包括涉外(國際)民事關系,而且包括涉外(國際)商事關系。
3.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此種觀點認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其調整對象。董立坤教授的《國際私法論》、姚壯教授主編的《國際私法理論與實務》等許多著作支持此觀點。
4.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此種主張認為,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除了包括涉外民事領域的法律關系外,還應當包括涉外商事領域的法律關系。筆者較為贊同此種觀點,首先“涉外”是因為國際私法主要調整的是外國或外法域之間沖突問題,這一點幾乎無爭議;其次“民商事領域”,關于商事領域的事項是否應包括在內各個學者有不同觀點,但是縱觀社會現實,民事領域和商事領域早已成為不可分割地整體。最后“法律關系”,雖說法律調整的對象應該是特定的社會關系而不應該是法律關系,但是考慮到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它所調整的對象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或者法域發生關聯,而各國或各法域的法律對調整同類性質的關系所規定的內容不盡相同,有的甚至差異甚大,從而涉及不同國家或者法域的法律沖突與法律適用。總而言之,說國際私法是以法律沖突為基礎,以解決法律適用為主要任務,實際上就說明了國際私法調整對象是涉外的法律關系。
(二)國際私法的具體研究范圍
有關國際私法研究范圍的主張也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主要觀點包括:(1)以內外國民法之沖突問題為研究范圍者。(2)以內外國商法民法為研究范圍者。(3)以內外國商法、民法、訴訟法等為范圍者。(4)以研究范圍應涉及析理方面者。(5)以研究范圍應涉及統一各國國際私法問題者。(6)以內外民事法律之沖突問題及涉此問題有關之國籍、住所及外國人之地位等為范圍者。
筆者認為,有關國際私法研究范圍的探討必須立足于對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的研究。結合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國際私法的具體研究范圍主要包括:(1)涉外物權法律關系。涉外物權是涉外民事權利中最重要的權利,是從事涉外民商事活動的物質基礎性的權利。(2)涉外債權法律關系。其中又包括涉外合同債權法律關系和涉外非合同之債權法律關系,后者又具體包括涉外侵權之債權法律關系、涉外不當得利之債權法律關系和涉外無因管理之債權法律關系。(3)涉外知識產權法律關系。(4)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關系。(5)涉外財產繼承法律關系。(6)涉外商事法律關系。(7)涉外勞動法律關系。
二、國際私法的內容范圍
有關國際私法的內容范圍問題,外國學者及我國學者都爭論不休,沒有統一的認識。縱觀他們的觀點主要包括:沖突規范、國際統一實體規范、國內法中用于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實體規范、外國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規范及國際民事訴訟程序規范。
(一)沖突規范
1.概念。沖突規范是在涉外的民事法律關系中,解決不同的法律體系的沖突,決定適用法律的一般規則或準則。毫無疑問,沖突規范是國際私法的調整范圍。對一個涉外民事案件來說,沖突規范就是在幾個相互沖突的法律體系中以何國法律作為本案的準據法。各國學者觀點都認為沖突規范是國際私法最基本的規范。由于國際私法的根本任務是避免和消除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中的各種法律沖突,并進而通過尋求法律適用即運用沖突規范來指引準據法以確定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從而使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得以妥善處理。
2.特點。沖突規范本身并不規定當事人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是通過指定使用某一國家的實體法,借以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沖突規范為解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不同法律體系的沖突提供了一般的方法。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弄清了沖突規范,也就基本上了解了國際私法的一般規律,掌握了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主要方法。
3.種類。(1)單邊沖突規范。連結因素明確指明是一個具體的特定的國家或國際條約時,這種沖突規范稱之為單邊沖突規范。如直接指明適用國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6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企業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的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雖然單邊沖突規范較為簡單,但是其缺乏靈活性,各國越來與少采用此種規范。
(2)雙邊沖突規范。雙邊沖突規范中的連結因素不明確表明具體國家和國際條約,而是給出一種標志,由該標志與具體的法律關系相結合才能得出應予適用的是內國法、外國法還是國際條約。換言之,雙邊沖突規范只是指出適用法律的一般原則,由該原則結合具體的.法律關系,以決定該法律關系適用內國法、外國法還是國際條約的沖突規范。例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就是一條雙邊沖突規范。它體現了內外國法律的平等對待,符合國際私法的發展方向。
(二)國際統一實體規范
統一實體法規范就是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直接規定涉及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的規范。例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關于統一提單的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又稱《海牙規則》)。
國際私法調整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關系,這是一種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而調整的依據最終必定是某一實體法,然而由于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涉及數個國家,這些國家的法律在同一問題上的具體規定往往是不同的,而且根據其效力原則均可適用,便會產生法律沖突,這就需要國際私法來解決,然而沖突規范只是提供了一般的和間接的方法,且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紛繁復雜,無論哪一國的國際私法都不可能詳盡地規定各種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適用準則,有許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在國際私法法規中找不到應該適用的沖突規范的依據,這叫做法規欠缺。當出現法規欠缺時,國際實體規范的存在顯得尤為重要。隨著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頻繁和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為了便于國際民商事交往,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國際社會便開始制定直接調整某些國際民商事關系的統一實體規范工作,并起到消除沖突的作用。在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私法在國際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日益提升,而統一實體法規范在國際私法中占據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
(三)國內法中用于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實體規范
至于國內法中用于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實體規范是否應納入國際私法的范圍,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如“直接適用法律”等國內法顯然具有強行性和旨在保護本國利益,這違背解決國際沖突的價值取向不應該納入國際私法的范圍,然而,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八章關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的規定,在處理法律沖突問題時,法條規定大多采用“可以”“選擇適用”。因此,國內法中專門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的實體規范才屬于國際私法的調整范疇。
(四)外國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規范
規定外國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規范是國際私法產生的前提,因為在國際交往中,只有承認外國人在內國取得民事主體資格,能夠享有民事權利且其權利能夠得到保護,并能夠承擔相應地民事義務,國際交往才能順利進行,國際私法的其他規范才能夠適用。
(五)國際民事訴訟程序規范
在國際交往中,面對矛盾沖突,當事人之間通過國際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國際商事仲裁程序解決,這就使得國際民事訴訟程序與國際私法有著密切地聯系,理所當然應當將其納入國際私法的范圍。
以上是筆者對國際私法范圍的理解,國際私法的研究對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從研究對象出發,論述了國際私法的研究范圍并著重討論了沖突規范和國際統一實體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