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概念論文
“交付”的其概念基礎是“占有”,由占有界定的“交付” 概念反映了人對物的支配關系中,原占有人針對特定的人主動放棄占有,新的占有人主動取得占有的過程。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這三種觀念交付同現實交付一樣,包含了占有的主動放棄和另一主體主動獲得占有的這個基本框架,現實交付是對這個模式的一次應用,而觀念交付是這個模式的多次應用。追溯羅馬法以來有關“交付”的原因理論的分析,大致可以確定,“交付”概念中必然包含轉移占有的意思,且當交付與物權相關時,“交付”概念同時包含轉移占有的意思和轉移物權的意思。
在物權法中,“交付”這一個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在法律理論不斷積累和繼承的過程中,“交付”一詞被不斷發展和改造,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理論,構成民法上的交付制度。當民法開始區分物權和債并在立法中形成獨立的債法和物權法后,“交付”概念的地位上升變成了連接債法和物權法,把概念化的物權變動與實際的物的支配者變動統一的工具。
一、“交付”與占有
現在關于交付的概念大致都是用“占有”、“直接占有”或“事實管領力”來界定交付。如:“交付原來謂物上現實的直接管領力之轉移即為直接占有之轉移”,“交付是權利人將自己占有的物移轉其他人占有的行為。簡言之,交付意味著占有的轉移。”由占有轉移構造的交付同時包含了原占有人放棄占有和新占有人獲得占有的行為。現實交付下,原占有人具備直接占有事實,即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這是交付的前提。占有的這種事實管領力在羅馬法中已有論述。
對物的實際控制,往往和物的性質有很大關系。如尼古拉斯所言,為取得一本書的占有,需要具備比占有一堆薪柴更高的實際控制。“對一塊土地的占有控制,除了進入該土地的某一部分,并且想著對整個土地加以控制外,我難道還能有其他什么辦法么?”在這里“體素”的要求被降到了很低的程度,只是羅馬人依舊堅持占有需要體素。但是,還存在一種情況是“純意志(animo solo)占有。”假設張三擁有的海濱別墅,常年都是空著的,此時,占有的體素完全告缺。這時候李四闖入進行占有的時候,李四既具備占有的體素也具備占有的心素,可是他卻不構成占有。
羅馬人在這個問題上,可能更愿意接受的一種表面上正確的論據是:那些因“心素”而保留的東西,只因心素而喪失。后世法學和立法中,占有無論如何界定,基本都沒有脫離羅馬法上的這種對占有的理解。即,占有需要人與物實際的聯系,而不僅僅是觀念的聯系。這種實際聯系,有時表述為“持有”,如法國民法和日本民法;有時被表述為一種“力”,如德國民法表述為一種管領力。
基于對占有概念所包含的人與物的關系,通說認為占有的要件大致包括四個方面:一是要有人與物相當確定的關系。耶林的占有理論中將人與物的關系分為場所關系和占有,僅僅有人與物的場所關系的是單純的事實,沒有法律上的效力;有持有的意思而建立的人與物的關系才是占有。這種確定的人與物的關系,必然內在包含持有意思。如果僅僅是為了一時對物的接觸,如借看他人的地圖以便尋找路途,一時觸摸他人的狗等行為均不屬于占有。
第二個方面是需要從外部可以認識。第三個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判斷支配關系要依據社會觀念。這種觀念可以是基于人與物結合的空間關系,比如手握一本書,坐在椅子上。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觀察,比如將車鑰匙交給某人,此人便依據對鑰匙的占有而取得對物的`占有。竊取鑰匙的人則不能根據對鑰匙的占有而取得對車的占有。第四個方面,占有取得應該包含支配的意思。那種單純以某一方面,諸如,物理占有或者內在占有意思,而判斷是否構成占有的說法是極不妥當的。
占有概念,同所有的法律概念一樣,是基于利益衡量和價值判斷,其目的是為了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所以,法律對占有的概念常有擴大或者縮小。德國民法確立的間接占有制度中,間接占有人對物沒有事實上的管領力,但是仍然成立占有。在占有輔助人存在的情況下,雖然他對物具有事實上的支配,但不構成占有。
二、“交付”概念的內在結構
由占有界定的“交付概念”反映了人對物的支配關系中,原占有人針對特定人主動放棄占有,新的占有人主動取得占有的事實。“對特定人”放棄占有使得交付人區別于拋棄人。雙方都必須“主動”與占有概念本身的構成有關。羅馬法始,構成占有喪失需要同時喪失“占有體素”和“占有心素”,而“占有心素”的喪失只能基于占有者的意思。“移轉占有”中需要意思,轉移持有中也需要轉移持有之意思,因為人的行為是由人的意思支配的。
簡易交付中物的實際控制者變成了現實交付中的交付接受人。由于德國法上存在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的區分,此處且區分二者作分析。當交付人為間接占有人時,簡易交付的結果使交付接受人的占有性質由直接占有變為一個不存在對應的間接占有的占有。交付人只需拋棄間接占有,對應的交付接受人便因對方拋棄間接占有而使自身的直接占有變為不存在間接占有制約的占有人。
簡易交付的另一種情況可能是:交付接受人的“占有”不屬于占有而僅僅是持有。如張三拿李四新手機欣賞,李四立即決定將手機賣與張三,這種交付只能是通過簡易交付完成。在占有輔助人出賣物與占有人時,也是一種簡易交付。如果交付接受者不是間接占有人,也不是持有人。如有人將自己所有之物賣于占有人并作為占有輔助幫其持有。這種情況下交付人放棄占有的方式是:改自我持有為為他人持有意思即可以完成交付。占有改定中包含了間接占有,占有改定中的交付人并沒有放棄占有,只是將占有性質改變。
交付人是放棄自主占有,針對被交付人改變了原來的占有性質,在交付和被交付人之間建立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關系。指示交付中,交付人保持對物的占有,他放棄占有中的意思要素,指示第三人為被交付人占有標的物。交付不過就是被交付雙方確定的返還請求權的變動,是放棄占有和取得占有的合意。
可見,觀念交付同現實交付一樣,包含了占有的主動放棄和另一主體主動獲得占有的這個基本框架,現實交付是對這個模式的一次應用,而觀念交付是這個模式的多次應用。觀念交付與現實交付結構內在統一。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不同,現實交付定義為轉移直接占有,外在具有轉移持有的一些特點。但是無論何種交付,內在都包含交付人和接受人雙方占有意思的變化。保爾/施圖訥認為現實交付中存在轉移占有的意思表示,現實交付的要件包括:原占有人讓與占有,取得人取得占有,當事人有轉移占有之意思表示。究竟交付概念中包含的轉移占有的意思,是不是意思表示仍物公論,可以確定的是觀念交付和現實交付中都包含意思要素。
三、“交付”概念結構中的意思要素
“交付”概念結構中包含的意思是移轉占有的意思,實際主要是對占有中“心素”的一種放棄和取得。“交付”概念中的意思究竟是簡單的意圖還是意思表示?這種爭論是從交付是否需要“原因”才能導致所有權的轉移展開的。“在羅馬法上,人們并未從交付行為人的主觀意愿的角度來界定交付的效果”而是“通過‘原因’的要求來控制所有權移轉的效果。”自羅馬法開始基于交付“原因”與所有權變動之間的關系的評價,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要因主義和無因主義。羅馬法上關于“要因”和“無因”的論述片段不少,最明顯的矛盾體現在以下兩個片段中。
第一片段是蓋尤斯的法言,他說:“根據萬民法,交付給我們的物為我們所有。因為沒有什么比尊重想將其物轉讓給另一個人的所有權的意志(Voluntas)更符合自然的公平(naturalis aequitas)。”討論交付問題時此段被引用很多,直接說明了交付的法律效果。
第二片段:D.41,1,31,pro. “保羅《論告示》第31卷,單純交付(nudatraditio)永遠不會使所有權移轉;若先有出賣或者其它正當原因(justa causa)而后據此為交付,則會使所有權移轉”。此段反映的意思有二:一是交付并沒有使得所有權直接移轉的效果,要達到此效果必須有“正當原因”。二,是“正當原因”應該在交付之先,至少在邏輯關系上應該在交付之先。
二片段的矛盾之處是:交付要達到轉移物的所有權轉移是否需要原因。如果交付需要原因才可以達到轉移所有權的效果,那么至少在所有權移轉中的交付就是一個不具有獨立法律意義的行為,“交付”概念中包含的意思只是一種自然意思。如果交付是一個不需要原因自身可以引起法效果的行為便可能是一個法律行為,“交付”中包含意思表示。
格魯克(C.F Glueck)在對保羅的法言進行分析時講到:“所謂交付,是所有人或保有讓與權利的人,依債權債務關系而把物的占有移轉給我的事實,稱為取得行為或者取得形態。只有實施了該交付,受讓人才能取得所意欲取得的物權。基于權源而享有債權,只不過賦予債權人可以請求義務人履行交付的‘人的權利’。”他的另一段說明也許更有意義,他說:“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與為事實上的交付在時間上通常是分離的,即迄至債務依交付而被清償前往往要經過一段時間,……債權債務也有可能依履行它的行為本身而成立,如贈與和事先沒有約束關系的消費借貸便是”。
格魯克實際上說明了,交付與所有權移轉的問題同“時間上,債的成立與交付的分離”相關。贈與和消費借貸這種無先期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是依據履行行為而產生的。其論述的內在邏輯是交付需要原因,即使在贈與與消費借貸的場合也是一樣,不過是這種原因和交付融為一體了。交付行為一方面設立了債,一方面履行了債。
薩維尼認為交付行為不是設立了債,而是設立了一個契約,“交付,就其性質而言,是一個真正的契約;正當的原因,不折不扣地指的正是這個契約。”針對保羅的法言,他在1853年《作為現代羅馬法之一部分債權法》的第二卷中談到:“交付,通常可以基于各種各樣的目的為之。例如,出租、寄存和以物設定質權等,均有交付。但在這些場合,標的物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但在買賣、交換(互易)、贈與和消費借貸的場合,標的物一經交付,其所有權便發生轉移。這種場合中的交付和前一種場合中的交付的本質差異在于:在這種場合,出賣人有打算轉移所有權的意思;而在前一種場合,則沒有。因此得出結論:交付,是依當事人雙方的意思的合致而使所有權轉移的。無該意思的合致,標的物的所有權便不轉移”。
無論格魯克還是薩維尼其實都承認了一般意義上的交付同所有權的轉移沒有必然的關系,如果要達到所有權的轉移需要轉移所有權的原因。格魯克認為“轉移所有權”原因包含在先期原因之中的,薩維尼認為某些情況下,交付行為本身就是“原因”,是當事人轉移所有權的意思表示。
就此而論,我們可以說“交付”概念內包含的意思其實有兩種:在與所有權或者物權無關的場合,“交付”概念內包含的意思僅僅是一種自然意思,即轉移占有的意思;在與所有權或物權相關的場合,其內在的意思是所有權或物權轉移的意思,“交付”既包含轉移占有的意思,又包含了所有權轉移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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