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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論文15篇
從小學、初中、高中到大學乃至工作,大家肯定對論文都不陌生吧,論文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如何寫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論文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傷保險論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傷保險論文1
摘要當勞動者發生工傷時,是否可以尋求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雙重救濟是切實關系到勞動者權益的重大問題。要研究此問題,首先應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系進行明確的界定,這也是勞動法領域多年來困擾著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一個問題。而在我國現行立法中,未以法律或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此問題進行明確規定,僅在一篇“兩高工作文件”中提及,這容易導致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問題時尺度不一,既不利于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又嚴重影響了法律的權威。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大多采取了支持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態度來進行處理,但是,擁有更高位階的法律或司法解釋才是處理此類問題的更理想依據。本文通過比較國際上工傷損害賠償適用模式,并通過實證分析的方式,對該問題從理論及實際的角度進行不同的探究,最后從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談對兩種賠償適用關系的思考,希望找到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系的“黃金點”。
關鍵詞工傷保險賠償侵權損害賠償模式比較
一、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性質及相互關系
(一)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性質及比較
工傷保險指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依法對勞動者的工傷事故進行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而工傷事故中的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因侵權行為,人身權遭受侵害,勞動者作為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可根據《侵權行為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以尋求救濟。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在《工傷保險條例》出臺以前,工傷事故大多數采取侵權損害賠償的方式進行救濟。從工傷救濟的歷史發展看,工傷保險賠償是由傳統的侵權行為法的侵權損害賠償演繹而來,是侵權責任社會化的結果。相比傳統的侵權損害賠償,工傷保險賠償的優點昭然若揭:更為便利,得到賠償的時間更短,不用經歷繁瑣的訴訟流程,大大節約了勞動者的人力物力財力。但其缺點也非常顯著,在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下,較低的賠償數額往往難以對工傷事故中勞動者的身心損害進行充分的安撫;且因采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無論用人單位有無過錯,其承擔的責任大體相當,難以體現對工傷事故中有過錯的用人單位以懲戒性;另外,由于有的工傷事故是由于第三人侵權所致,僅通過具有“合同性質”的工傷保險賠償來對勞動者進行救濟難以體現對侵權行為人的懲罰和對被侵權勞動者的補償。因此,在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具有諸多交叉點和相似點的工傷事故領域,如何處理兩種賠償的關系從小處說事關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侵權人的利益平衡,從大處說事關法律制度的懲戒和預防功能的實現以及社會的安定與穩定。
(二)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系
在討論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系時,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和看法。有的學者認為,工傷保險和侵權責任在進行工傷事故賠償時存在著責任競合的關系。有的學者則認為,工傷保險與侵權責任在一定意義上存在著競合關系,但是一種“非真正競合”。他們提出的理由是在真正的責任競合中,兩種責任的義務主體應為同一人,但是在工傷事故中,工傷保險賠償的義務主體是工傷保險基金會,侵權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則是侵權行為人(用人單位或第三人)。筆者認為,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在責任上并不是競合的關系。因為要判斷兩種責任或請求權存在競合,借用史尚寬先生的話,兩者必須“依同一法律事實,于同一當事人間具備二個以上之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之二個以上之請求權之狀態。”且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一般存在多個請求權,但為了不使權利人有獲得雙重救濟之嫌,只允許權利人行使一個權利,行使完畢后其他請求權隨之消滅。但無論是從工傷保險賠償的目的——充分保護勞動者權利,還是從侵權損害賠償的目的——補償被侵權人兼以懲罰侵權人來看,僅允許權利人行使一個權利都是不合理的,因為兩項救濟方式的目的不完全相同;而從目前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來看,后文中講述到的“擇一模式”也因飽受社會詬病而被廢止。因此,在研究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系時,應首先明確二者雖有“交叉和重疊”之處,但絕非競合的關系。
二、國際工傷損害賠償適用模式之比較
如何對勞動者工傷損害進行賠償,是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時不可回避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此,各國普遍經歷了一個從傳統的侵權責任法一元調整模式向多元調整模式的轉變過程。目前,在國際上存在四種模式,與其說其各有優劣,不如說其著眼點和落腳點各不相同,側重于對不同利益的保護。
(一)取代模式
取代模式又稱免除、排除模式,即以工傷保險賠償取代傳統的侵權損害賠償。此處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工傷保險賠償均能排除侵權損害賠償,王澤鑒先生指出僅在特定人、特定事故類型、特定損害、特定原因的情況下才適用。目前,有德國、瑞士、法國、挪威等國采該模式處理工傷損害賠償。在價值取向上,選擇模式是一種偏向保護用人單位利益的模式,它的利弊均十分突出。優點在于統一的工傷保險賠償機制能使勞動者獲得賠償更為便捷,減少了繁瑣的訴訟流程,節約了司法資源。但是,在這種模式下,勞動者能獲得的賠償數額往往僅能維持生存所必須,絲毫不能體現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亦缺少對加害行為的制裁性以及對工傷事故的預防性,因此該模式自開始適用其就遭受了廣泛的詬病。
(二)選擇模式
選擇模式又稱擇一模式。擇一模式賦予了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時以選擇權,可以選擇其中一種來主張權利,不可同時主張。若勞動者有充分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即可以侵權損害主張賠償;若勞動者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的過錯,則可選擇工傷保險賠償。英國及一些英聯邦國家早期的雇員賠償法曾采此模式,后被廢止。選擇模式賦予了勞動者充分的選擇權,看似體現了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其實則不然。筆者認為,眾所周知,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相比,雖一般情況下可獲得的`賠償額更多,但缺陷在于須經歷較長的訴訟階段。對于一個急需獲得賠償金進行治療或維持生活的、處于劣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恐怕會被現實所迫選擇能夠較為快速獲得較少賠償金的工傷保險賠償。有的學者認為,這實際上剝奪了事故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法上的救濟權。
(三)補償模式
補償模式又稱補充模式,該模式吸收了民法中的“填平原則”,建立在抵消和求償兩項原則之上。當勞動者遭受工傷時,可同時主張工傷保險補償和民事侵權賠償,但其所獲賠償額不得超過工傷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目前有日本、智利和北歐等國采此模式。補償模式是一種較合理地平衡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利益的模式。一方面,其以“填平原則”為指導,避免了勞動者或者雙份賠償,降低了用人單位的風險,保障了用人單位的權利。另一方面,其保障了勞動者同時尋求兩種救濟途徑的權利,保證勞動者獲得的賠償可完全而切實地抵消工傷帶來的損失。但是,筆者認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這種“平衡”實際上是不利于勞動者的。第一,對于勞動者來說,工傷保險的賠償額普遍較低,只起到了一種“彌補實際損失”的作用,但對于勞動者因工傷所遭受的間接損失、精神損害卻得不到合理賠償。第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的工傷是意外事故,有的工傷是勞動者過錯導致,而有的工傷的確是用人單位監管。第三,對于立法目的來說,勞動法應體現“傾斜保護”的原則,該模式只是站在中立的角度對工傷事故的賠償進行規制,不符合現階段社會勞動法的理念。
(四)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又稱雙重救濟模式,即允許勞動者得到工傷保險賠償、侵權損害賠償的雙重賠償額。僅英國與愛爾蘭及美國的少數州采此模式。兼得模式將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體現得淋漓盡致。在兼得模式下,勞動者作為與用人單位利益博弈中的弱者,其權利可得到充分而完整的保護。對于勞動者來說,此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使勞動者在工傷事故中所受損失得到充分補償,尤其是在現行工傷保險標準較低、難以囊括勞動者所受所有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情況下,對保護勞動者的權利最為有益。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可使用人單位采取一些措施防患于未然,畢竟在此模式下用人單位并不能因工傷保險的賠付而免除自身侵權責任。另外,在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兼得模式的優越性也顯而易見。在此種情況下,如果采以上三種模式,加害人可能會因工傷保險的賠付而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而兼得模式則避免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三、我國現行立法及司法實踐對兩種賠償適用關系之處理及現實困境
(一)我國現行立法對兩種賠償適用關系之處理
研究我國法律體系的歷史沿革可發現,現行《民法總則》、《民法通則》中并未對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適用關系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涉及到兩者關系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目前有《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20xx)。雖然我國對于工傷的規定絕大多數由《工傷保險條例》來進行規制,但遺憾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并未對此問題作出規定!栋踩a法》及《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受害勞動者及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解讀這兩個法條似乎可以得出我國的工傷保險賠償及侵權損害賠償的適用應參照國際上的“兼得模式”進行處理。但是,僅規定了侵權人是用人單位的情況,對侵權人是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的情況卻未作出規定!度松頁p害賠償解釋》中對此問題的規定則區分了侵權人是用人單位和第三人的情況。對于因用人單位侵權造成工傷,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處理。這說明當工傷中的侵權人是用人單位時,應采“替代模式”。對于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的情況,除了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外,賠償權利人可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在沒有規定工傷保險機構的“代位權”的情況下,似乎又支持了“兼得模式”。在《會議紀要》“關于社會保險與侵權責任的關系問題”中,規定“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應社會保險而減輕或免除”,而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闭f明在“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這一問題上主要應采“兼得模式”,但醫療費不得獲得重復賠償,且賦予了已經先行支付醫療費的用人單位以追償權。
(二)司法實踐中對兩種賠償適用關系之處理(以司法案例為例)
在“吳新與某紡織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中,審理法院認為:因為交通事故造成吳新在上班途中的人身損害,不僅構成第三人侵權,同時也構成工傷保險賠償關系。在向侵權人王海索賠后,仍然應當享受工傷保險賠償待遇。法官指出,第三人侵權賠償是因為侵權而承擔賠償責任,而工傷保險賠償是基于工傷保險關系作出的賠償,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相互替代。在這個案例中,法官顯然支持了“兼得模式”,即使原告吳新已與侵權人達成了調解協議,也不會導致吳新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的消滅。侵權人是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是實踐中最常見的情況,該案例法院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采用了“兼得模式”作出判決。除此之外,還有許多案例中審理法院均支持了“兼得模式”。由此也可見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并未把工傷保險賠償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看做是一個競合的法律關系。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及侵權人的利益平衡中,法院選擇了傾向于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這也符合我國勞動法的立法精神。而當侵權人就是用人單位本身時,法院又會如何處理呢?在“陳某某與佛山市南海中南鋁車輪制造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中,審理法院認為勞動者遭受職業病工傷中,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還可以請求民事賠償作為補充。用人單位所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應當扣除與勞動者已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性質相同的項目,對其差額予以支持。這說明該案審理法官支持的是介于“兼得模式”與“補充模式”之間的模式,在請求權上支持兼得模式,但在具體的賠償數額上,勞動者已在工傷保險賠償中獲得的賠償不再在侵權損害賠償中獲得。另外,如果同一用人單位,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行為造成另一工作人員損害時,受害人(工傷職工)是否可以在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同時是否可以請求單位進行侵權損害賠償?在“宋培安等訴鄭州大亞獸藥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審理法院認為: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其目的不僅在于補償受害人,也是為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其中,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其他工作人員損害的風險,正是工傷保險制度要分散的一種風險。因此當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本單位其他工作人員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用人單位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案顯示在審理法院的判決思路中,工傷保險賠償作為一種補償性的賠償,是優先于侵權損害賠償的。雖然同一用人單位侵權與第三人侵權必然不可同等對待,但是若按照《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即使將該侵權人侵權視為用人單位侵權,被侵權人(受傷職工)獲得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也不該消滅。顯然,該案的審理法官未采取《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而采取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遵循了“替代模式”。
(三)我國處理模式的現實困境
我國立法體系中對于兩種賠償的適用關系的規定存在著矛盾的情況,筆者認為對此現象可理解為,各個規范性法文件出臺的時間不相同,出臺時的社會發展情況亦不相同,導致了當時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不盡一致——對勞動者的保護程度存在區別。兼得模式更注重保護勞動者的權利,替代模式更注重保護用人單位的權利,而《會議紀要》中規定的模式則是對勞動者權利保護的小小讓步——醫療費不應重復獲得賠償。筆者認為這體現了“受害人不能因損害賠償獲得額外的利益”的侵權法理念。遺憾的是,關于用人單位侵權和第三人侵權這兩種不同情況我國法律并沒有系統而具體的規定。這會導致各地處理法院處理此類問題不一致的隱患,影響法律的公正與權威。
(四)從切實保護勞工權益談對兩種賠償適用關系之思考
“效率”與“公平”作為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在經濟飛速發展并已完成了相當積累的當今中國,“公平”或許才是我們的社會發展更需要的要素!秳趧臃ā肥亲鳛槿鮿萑后w的勞動者的權利保護法和救濟法,其立法目的應更多的在于切實保護勞工權益。但是,這種“傾斜保護”也要在合理的限度之內,畢竟現代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目的一方面是為了充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另一方面是為了減輕用人單位的用工負擔,分散部分風險。作為一個成文法國家,司法實踐處理依據的來源應是具體詳實、內容完善的法條,即使從判例的角度可以發現我國法官處理此類問題的“一般邏輯”,仍應對規制該問題的法條進行完善和補充,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提高法律的公平及權威。基于以上論述,筆者認為“兼得模式”最有利于切實保護勞工權益。但是,鑒于實踐中存在侵權人為用人單位和侵權人為第三人和侵權人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因職務行為侵權)三種不同情況,應作出不盡相同的規定。具體而言,當侵權人即用人單位時,采“補充模式”,但法官應根據用人單位的過錯程度——即違法合理的管理、注意義務的程度來確定用人單位具體的賠償數額。當侵權人是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時,應采“兼得模式”,但是根據《會議紀要》的規定,醫療費不可重復獲得賠償。當侵權人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因職務行為侵權)時,應采“補充模式”。侵權行為的責任歸于用人單位,受害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索賠,但若侵權職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將責任完全由用人單位承擔有失公平正義。由于用人單位的賠償能力較個人更好,應賦予受害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索賠、用人單位根據侵權職工的過錯按比例向其追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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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論文2
從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以工傷補償為主,工傷保險制度每次調整的明顯特點是工傷保險待遇水平的提高和支出項目的增加。如20xx年12月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具體標準。同時,將原有用人單位支付的如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這不僅提高了工傷職工的待遇,同時使待遇的取得更有保障。而工傷補償的提高得以實現有賴于相關法律的支持。20xx年7月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并細化了工傷保險待遇墊付追償制度,明確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具體辦法。這就避免了因用人單位或第三人的責任而使工傷職工待遇落空的尷尬局面,也使得待遇的落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相對于原有的規定而言,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相對于工傷補償而言,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的工傷預防功能較弱,主要原因是我國各地制定的費率檔次不合理造成的,即大多數地區的費率設計存在費率檔次“少而粗”的現象,之前只有大連市建立了19個費率檔次,其他省市沒有超過8個檔次。如此少的費率檔次根本不可能真實地反映各個行業的風險差別,更達不到費率與風險相關聯的目的,激勵作用不夠。另外,從浮動費率來看,浮動范圍和評價指標還未形成完全科學的模式。我國的浮動費率浮動幅度很小,加上行業費率、工傷保險費率,也不過是在0.5%到3%之間,難以反映企業真實的安全狀況,企業安全生產決策幾乎對工傷保險費率沒有任何敏感性。企業采取安全措施與否,對它們應承擔的工傷保險成本高低沒有影響,使費率機制在工傷預防中的作用微乎其微,直接限制了工傷保險的事故預防功能。結果,一方面造成了工傷保險基金不合理結余,另一方面喪失了工傷保險促進安全生產的功能。
從最初的《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工傷保險條例》到新《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關于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法律法規少之又少,大多都是簡單提及,更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很多地區尤其是欠發達地區,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方面的比例很少,主要原因在于有關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不夠和可操性差。
針對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重賠償,輕預防和康復”的特點和我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現狀,我國應致力于構建預防、康復和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這既是世界各國工傷保險發展的主流和趨勢,也體現了政府對工傷職工權益的保障,更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具體思路如下。
1“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應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則
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法律法規中對于工傷補償、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相關規定,尤其是關于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規定很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想建立并完善“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必須在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對工傷補償、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作較為詳細的規定,如工傷康復實施程序等,使相關部門和工傷職工在處理或發生工傷時有法可依,以圖最大限度地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
2合理分配工傷保險基金,在資金上保證預防、康復和補償三大功能的充分發揮
工傷保險制度三大功能的真正發揮依賴于雄厚的物質基礎———工傷保險基金的支撐,因此,要建立“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首先在資金上應予以保障。根據我國現階段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結余情況,建立“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是有一定基礎的,從20xx-20xx年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額可以看出,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年年有結余,20xx年結余額為81.1億元,到20xx年已達642億元,完全可以將結余資金用于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這符合工傷保險基金“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籌資模式,否則大量的.工傷保險基金結余意味著工傷保險基金的貶值。另外,國外成功經驗表明,適當地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中用于工傷預防的資金,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非常顯著的,工傷預防的收益約是投入的8倍。因此,要完善“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在提高認識的基礎上合理分配用于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和工傷補償的資金是關鍵。
3設計合理的工傷費率機制,促進工傷預防功能的發揮
工傷保險制度的工傷預防功能的發揮建立在合理的工傷保險費率的基礎上,因此,要想有效地發揮工傷保險的工傷預防功能關鍵在于制定合理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而完善工傷保險的費率機制,應在細化風險分類即改變“少而粗”的差別費率現狀和在風險級別的基礎上加大費率浮動幅度,必要時還應對惡性職業傷害事故和職業安全形勢惡化的企業加征懲罰性保費,提高企業風險成本,對企業實施工傷預防形成激勵。
總之,進一步重視和發揮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職能和作用,建立并真正完善的“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體系,符合“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有利于保護人力資源,有利于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也有利于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本文作者:魏瑞清 單位:內蒙古財經大學)
工傷保險論文3
一、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
工傷保險制度,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服務、生活保障、經濟補償等物質幫助的制度。該制度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能為勞動者及其家屬解除后顧之憂,增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安全意識,減少和防止傷亡事故。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和勞動者就業種類的增加,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應越來越廣,立法應越來越完善,運行機制應越來越順暢,工傷賠付也越來越高效。在多數情況下,勞動者受雇于企業主,在勞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身體傷害。如果是輕微的傷害,勞動者可以憑借自身的經濟能力承受,但重大的傷害,勞動者既無法控制,也無力承擔,向雇主提出補償要求有著道義和法律上的合理性。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尚不完善。首先,在立法層次上屬于較低水平,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甚完善。其次,在覆蓋范圍上偏窄、參保率也不高。再者,工傷保險的運行機制尚未健全,很多時候工傷認定程序繁雜,認定困難,獲取賠付的難度很大。此外,工傷保險的待遇不高,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環節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工傷種類的日益多樣化,工傷保險制度亟待進一步改進。
二、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ㄒ唬┕kU制度立法層次低、相關法規不完善
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屬于行政法規,法律層級較低,強制性、約束力不強,致使許多的條例只能成為擺設,無法在實際操作中得以運用,難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并且,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處,例如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這條規定雖然使用了“應當”一詞,即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義務,但沒有作為工會、用人單位監督、行使話語權的規定,因此實際執行起來會流于一句空話。與《工傷保險條例》相配套實施的法規也同樣存在上述這類制約性不強、可操作性不強、流于形式等問題。
(二)工傷保險覆蓋范圍較窄、參保率較低
當前我國工傷保險的覆蓋呈現范圍較窄、參保率較低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大型企業、國有企業和效益好的企業參保率比較高,但中、小、微企業參保率比較低;小微企業中生產型企業的參保率比較高,但服務型企業的參保率比較低;中心城區和發達地區的參保率比較高,但鄉鎮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參保率比較低。截至2014年6月,我國工傷保險的參?側藬当M管已經達到20119萬人,但這與我國從業勞動者的數量相比仍然差距明顯。與許多工傷保險發展較好的國家相比,如日本的工傷保險率已達到98%,我國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ㄈ┕kU運行機制不健全
工傷保險的運行方面主要存在機制不健全的問題。部分參保企業繳納工傷保險存在瞞報、少報職工人數,或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才參加工傷保險等問題,使得工傷保險基金時常入不敷出。同時,國家對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規定沒有實現統一,處于較為混亂的狀態,更無法實現工傷保險基金的合理運用,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甚至出現挪用等現象。其次,工傷保險的費率機制方面,行業間費率差別檔次少,并且也尚未建立起綜合量化指標與費率浮動之間的科學系數關系。最后,很重要的一點是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無論是國家還是社會、企業等都會存在認為工傷保險是“小險種”的思想觀念,所以造成對其的忽視,使工傷保險的各方面機制在運行時缺乏充足的人員儲備及科學的管理運作方式,為工傷保險科學合理的運行機制的形成增加難度。
。ㄋ模┕J定困難,獲取賠付難度大
勞動關系的確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越是在一些工傷頻發的高危行業就越不規范。如建筑業、物流業、制造業從業人員多是從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既沒有法律常識,又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事故發生后往往無法出示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而除了勞動合同外,工作證、口頭證明等雖然有一定效力,但認定的過程復雜、時間長,會使很多人選擇私了。除此之外,法律監督和對追償權的不足,以及工傷認定相關法律和《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認定的部分缺乏對具體情況的詳細說明,這些都造成了工傷認定的困難,勞動者獲取工傷賠付的難度很大。尤其是現行工傷認定的程序復雜、周期較長,受傷勞動者如果經濟壓力較大,很難有精力去尋求法律援助。即使能夠尋求法律援助,勞動者面對法律維權的高昂費用和時間成本也難以有堅持維權的信心。
。ㄎ澹┕kU待遇存在不足
在工傷保險的待遇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首先,工傷保險待遇的總水平和待遇標準偏低,工傷傷殘待遇及死亡待遇都按個人標準工資計發,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工傷待遇水平卻沒有正常調整機制,待遇標準與工資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難以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其次,工傷待遇項目不完整,缺乏明確的、專門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規定,并且工傷待遇的賠付常是一次性的補償,缺乏定期補償。再次,針對因公(工)殘疾者(或死亡者)及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力度不夠。
。┕A防與工傷康復環節薄弱
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我國工傷保險實踐一般局限于補償和賠付,嚴重缺乏工傷預防和康復方面的工作,而且在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中還存在著費率機制不完善、法律規定不明確、監管體制不健全等一系列問題。而加拿大等國對事故預防非常重視,如哥倫比亞省的工人賠償委員會用于事故預防的經費預算達到了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數的3.48%。瑞典等國對工傷康復非常重視,比如瑞典一家微波爐生產企業,為使肌肉骨骼損傷的工人更有可能重返工作崗位,為受傷工人專門開設了一條用于康復的生產線。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這些問題影響了其作用的正常發揮,也影響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因此,分析這些問題背后的原因,提出相應的改進對策,有著重要的政策指導價值和現實意義。
三、依法治國背景下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的對策
工傷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的減壓閥、減震器甚至安全網。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既能維護職工的`合法工傷權益,也能使受傷勞動者得到及時有效地治療。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問題既有歷史和制度性原因,也有現實和技術性原因,更有理念性的深層次原因。從消極意義來看,工傷保險設立在于對工傷事故后的受傷職工進行補償;從積極意義來看,工傷保險的設立可以為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提供制度性組織機制,從而降低勞動者的職業傷害。但在建制理念層面,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仍舊以事后補償為重心,導致了在現實和技術層面缺乏將預防和康復結合在一起的制度設計。
。ㄒ唬┩晟品煞ㄒ,強化執行力度
要繼續完善《工傷保險條例》,對其配套制定的一系列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和實施細則進行補充和完善。增強《工傷保險條例》的強制性、約束力,相應地提高工傷保險的立法層次就需要做到立法先行,普遍強制實施,實現勞動者工傷保障權益的公平,使工傷事故風險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分散,最終實現公平與低成本。高效率的保障目標。
。ǘ⿲嵭须p軌并行,擴大保障范圍
要解決當前我國工傷保險參保率低、覆蓋范圍小的問題,讓更多的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保障,可以選擇工傷社會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雙軌并行的實施方式。將工傷保險度實質性地擴展至城鎮全體職工,實現工傷社會保險與雇主責任制的雙軌并行,探索能夠取得多種效益的發展方案,最終要發展到統一化的工傷保險制度的可行性過渡方案。
(三)健全工傷保險運行機制
健全工傷保險運行機制,主要推進三項工作。一要優化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既加強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力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收益,建立參保職工數據庫,預防冒領現象,又要加強各級政府對于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對工傷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以及征繳、支出、結余和管理運營整個過程進行監督,擴大監督中公眾參與的渠道和力度,促進基金的保值增值、合理運用及其安全性。二要完善工傷保險的費率機制。將工傷保險的政策公平性和行業的風險差別性有機地結合起來,選擇級差費率制,增加差別費率的層次。三要強化保險保障的思想觀念。扭轉工傷保險是“小險種”的觀念,加大工傷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的工傷保險意識。政府和政府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將工傷保險同“五險一金”中的其他險種一樣認真對待,完善工傷保險各方面的運行機制,切實推動對工傷保險觀念的轉變。
。ㄋ模└倪M工傷認定機制
若要改進工傷認定機制,保障好勞動者權益,首先應擴大勞動合同制度的普及范圍,加強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規范管理,增強勞動者法律維權的意識,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為勞動關系的確認提供法律保障!肮话惚唤缍ㄓ谑褂脛趧悠餍禃r受到的傷害、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以及職業病!钡聡將在社會實踐中容易出現爭議的情形上規定可以構成職業災害,做到了一般制度規定與具體實際情況的結合。應理順工傷保險認定的各機關部門間的關系及責任,簡化工傷認定的程序,縮短工傷認定的周期,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權益。
。ㄎ澹┨岣叽鏊,增加精神補償
對于工傷保險待遇存在的問題,首先要提高工傷待遇的總體水平,將其與勞動者不斷增加的收入水平相掛鉤,建立科學、合理的增長機制,保障傷殘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其次要增加工傷保險的統籌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對傷殘勞動者的定期的補償。再次,關于因工傷殘疾者和死亡者的家屬,應當立刻采取有效措施,對其進行及時的心理干預和精神補償。
(六)完善工傷預防與康復體系
工傷保險制度應當進一步完善工傷預防、工傷賠償與工傷康復的有機結合。特別加強平時事前的工傷預防,做好平時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并制定嚴厲的相關方面的懲戒規定及辦法。除此之外還要增進事后的康復工作,除了在問題中提到的工傷康復的范式國家瑞典外,如英國、美國等在工傷康復方面的成功經驗都值得我國借鑒。政府要在立法、政策及財政上對工傷康復工作給予支持,加強其專業人才隊伍的建設和相關機構的監管,調動各方面的資源和力量,保障工傷者的康復權利。綜上所述,面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常態,筆者指出了現行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并基于依法治國背景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與此同時也要認識到: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工傷保險制度所體現出的問題與不足在不斷地發生變化,而應對其措施也需要依據時代的腳步與時俱進、不斷地進行完善。
工傷保險論文4
一、現狀和問題
先行支付制度設計的理念超前,處處體現著人文關懷,閃爍著人性的光芒,那么為什么落地如此之難呢?在當前社會道德滑坡,全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貿然實施先行支付制度,工傷保險基金能支撐多久尚未可知,而基金征繳的強制力不足和對用人單位不參保的懲罰力度不夠,以及事后追償的手段和約束力執行力不夠都會加重基金的風險。因此,各地采取審慎的態度也就成為現實的選擇。
。ㄒ唬┥鐣kU強制性不足考驗基金支撐能力
長期以來,在人們的觀念里社會保險并未塑造成強制性的印象,強制力不足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參保率低,基金承受風險能力弱。以天津市為例,雖然通過社保機構和相關部門的努力,全市工傷參保人數逐年增加,20xx年達到335萬人,但與天津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鎮從業人口663.88萬人相比,參保率僅為50.46%。在工傷保險實施十余年的實踐中,應參未參和未按規定全員參保的單位受到處罰的寥寥無幾。有的只是在發現問題后督促其參保,用人單位違規成本低,凸現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的強制力不足,懲罰力度不夠。這種情況下,會使依規參保的用人單位覺得吃虧,降低參保的積極性。若是在征繳強制性力度不夠,用人單位違規成本低廉,參保率不高的現狀下實施先行支付制度,工傷保險基金支撐能力將面臨著巨大挑戰。
。ǘ┫刃兄Ц秾嵤┻^程中易滋生道德風險
在先行支付實施過程中,支付要約中用人單位或第三人不支付或無法支付的情形如何判斷和確定,是制度設計、政策實施推動以及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實際操作的難點和關鍵點,任何設計缺陷和疏漏,執行中的玩忽職守甚至權錢交易,都易滋生道德的風險?赡軙霈F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不承擔賠償責任,轉移財產制造無力賠償假象,讓工傷職工申請先行支付后注銷企業致使經辦機構無從追償等情況。某些工作人員如責任心不強,把關不嚴,造成不該支付的`支付,應當追償的不追償,甚至出現濫用權力,辦人情案、金錢案等情況。倘若以工傷職工參保為前提,基金負有給付義務,此問題不突出,而倘若突破這個前提,基金在不負給付義務的情況下,而先行支付(墊付),此問題將變得非常嚴重。將直接威脅基金收支平衡,最終影響到基金安全和工傷職工的利益。
。ㄈ┫刃兄Ц逗髮τ萌
單位懲罰力度不足先行支付制度設立了按照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則來追償。就用人單位而言,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后果與不參加工傷保險承擔的法律后果并無太大差異,違規成本低廉,不足以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和不償還工傷基金起到懲戒性作用,而沒有明確法律責任的規定無法保證先行支付制度的落實。對工傷保險基金而言,先行支付一旦兌現,追償權的實施還需要人員和經費的付出。需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成本付出定將不菲。同時由于面臨法律的強制力和道德上
的風險,也無法保證實現追償目的。懲戒性不足是先行支付在制度設計上的最大缺陷。
二、分析和對策
目前,對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評價,一種觀點認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理論上存在缺陷,制度上不完善,現實上不切實際。但也有觀點認為該制度超越理論框架束縛,其價值在于低保障制度體系下的工傷保險應偏重政府責任,并且該制度洋溢著人本價值的思想光輝。筆者認為,社會保險法在制度整體設計上趨向于社會保障的理念,這必將弱化保險法理。其實,這并無好壞之分,只是立法路徑的選擇問題。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基于社會保障理念,體現人本價值,體現政府責任,其制度的價值取向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制度缺陷也是十分明顯的,這也許是該制度遲遲無法得到實施的主要原因。筆者認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有效實施,前提應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礎之上,以及全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通過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提高參保率,加大違規處罰力度,增加違規成本,打消用人單位僥幸心理,使其不敢違法,不愿違法。
(一)增強社會保險的強制力,推進工傷保險擴面參保
為應對工傷先行支付給工傷基金帶來的支付風險,應著力研究擴面參保的舉措,擴大參保覆蓋面,提高參保率比支付后追繳更為重要。據某調研報告披露,四個已向工傷職工先行支付工傷待遇的城市(廈門、寧波、威海、淄博),目前仍在向用人單位追繳支付的款項,目前尚無款項被成功追回,可見保障基金安全和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擴大參保覆蓋面是關鍵。法律上應考慮加大對未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在先行支付細則中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增加未參加工傷保險而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ǘ┮⒚鞔_的追繳機制,防止惡意規避責任
現行政策規定,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后經辦機構追繳的對象僅限于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注銷、解散,經辦機構將失去追繳對象。根據我國《破產法》、《公司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企業未經合法程序進行注銷和解散,導致債權人損失的,直接責任人要承擔連帶責任。若用人單位在明知不參保發生工傷,單位資產不足以支付待遇的情況下,以此種方法逃避賠償的,屬濫用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應追究相應責任。因此先行支付細則中應明確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連帶責任,防范用人單位惡意規避責任。同時對用人單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應加大懲處力度。
。ㄈ┙⒆穬攨f調機制,明確權責
目前,社保經辦部門主要履行工傷保險待遇發放的職能,先行支付制度實施后則要承擔先行支付的調查、追繳等新職能,而在實施過程中還需要人社、財政、司法、公安和金融等多部門間的協調配合,這就需要建立追償協調機制,如成立市級聯合工作辦公室,充分調動各部門的積極性,提高行政執行的強度和力度。另外,對追償失敗的款項應明確財務和審計的處理程序和時限。
工傷保險論文5
一、煤炭企業工傷預防重要意義
在煤炭企業中,實施科學的工傷預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工傷預防能有效減少社會財富損失
在煤礦企業,生產設備等物資固然重要,但礦工是更重要的生產要素,煤礦一旦發生事故,一方面會造成嚴重的物質損失,另一方面更會使礦工受到身心上的雙重傷害,這些損失都是對社會資源的嚴重破壞?茖W合理的工傷預防工作會有效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減少社會財富損失,同時維護廣大礦工的根本利益。
2.工傷預防能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
國家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規定,煤炭開采屬于第三類風險較大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會根據企業工傷保險費用的使用情況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每兩年浮動一次,浮動比例為20%。舉個例子,在某大型煤礦,根據國家規定,按照企業工資總額的2%作為基準費率,其年繳納工傷保險費20xx萬元,如果按照上述基準浮動,生產安全搞得好不好,直接關系到兩年后每年多繳或少繳400萬元的實際問題。這直接說明了少出事故相當于多創效益的道理,因此有效的工傷預防能直接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
3.工傷預防有助于保險行業的良性發展
事先的工傷預防會降低煤礦工傷事故的發生率,同時工傷賠償將隨之減少,這有助于降低保險費率,間接促使更多的人參加工傷保險,從而實現工傷預防與保險行業的良性互動。
二、科學構建完善高效的煤礦工傷預防體系
無論是時間、地點、培訓、設備等自然因素,還是礦工的年齡、經驗、能力、文化程度等人的因素,又或是監督檢查等外部因素,都會影響煤礦工傷事故的發生。因此,構建一個科學合理、針對性強的煤礦工傷事故預防體系十分必要。
1.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
應加大煤礦企業內、外部安全監察力度,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煤礦企業應根據事故發生時間分布規律,適當調整安全監察頻次,要始終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重視生產安全。只有這樣,煤礦職工才能對安全生產隨時保持高度重視,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
2.設置合理的工傷預防專門機構
組織機構的科學合理可以確保工傷預防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成立專門的工傷預防機構非常必要。機構人員應當由熟悉煤礦各環節安全生產和工傷預防的.專家組成,這些專家應利用豐富的經驗,對各參保煤礦的安全生產條件、工傷預防工作執行情況等進行嚴格的檢查,同時開展工傷預防宣傳教育,研究分析工傷事故原因并總結經驗教訓,研究制定企業工傷費率調整方案并定期組織實施等。
3.構建完善的安全生產培訓體系
預防就是防護,誰對危險認識得最清楚,誰防護得就更安全。國外煤炭生產大國在煤礦安全生產方面有著先進的管理經驗,基本實現了“高產量、低傷亡”,這主要源于三大因素:新技術的應用,企業領導者和政府的安全責任意識,以及對礦工的培訓。也有的國家和部門將其經驗總結為“成功三角”,即:執法、培訓與技術支持!鞍踩a培訓”是實現煤礦安全、預防工傷事故的重要環節,在工傷預防發達國家,他們會將礦難調查報告、安全技術分析等資料在網上公布,并免費為煤礦企業提供安全培訓網絡課程,開放網上圖書館等。有效的安全培訓機制極大地促進工傷預防工作的開展。因此,政府及煤炭企業要學習先進的培訓理念,在開發網絡課程的同時,還應定期組織煤礦企業負責人、各工種礦工和工傷保險從業人員,運用現代媒體技術的多種形式,如音視頻、動畫等,制作成豐富的案例進行學習。同時,培訓教師還要經常到煤礦對礦工進行二次宣傳,使其更加重視自我保護,掌握更多的自保本領,了解更多的保護自己的政策,在工作中規避風險,保護自己,減少事故對自身的傷害。另外,培訓內容要隨時更新,將新的生產技術、生產方法、生產手段和生產設備,及時的向礦工傳授。對首次上崗和更換崗位的人員要加大培訓力度,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工傷預防的目的。而且,同工傷事故發生后的賠付比起來,構建科學高效的培訓體系所需要的費用,基本就是九牛一毛。
4.創新招工、用工及考核體系
工傷事故主要發生在采掘面和上下山,以采煤工、掘進工發生工傷事故最多,其次為機電工、運輸工,這與工作條件、環境和礦工文化程度有直接關系。文化程度越高,發生工傷的概率就越低。因此,在加強各工種礦工安全培訓的同時,在用工環節,各工種可以根據礦工的文化程度擇優任用。同時,要建立科學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機制,對于考核不合格的工人要加強培訓,接受培訓后二次不合格的將辭退。這樣,工作壓力會迫使工人及時更新安全生產技能,同時工作時也會自覺的提高安全警惕,從而使工傷事故發生的概率大大降低。
5.科學合理的使用工傷預防資金
工傷預防資金的使用一定要科學合理。首先,老化陳舊、技術落后的生產設備要及時更新,礦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再強,沒有安全先進的設備支持,工傷預防工作將大打折扣,礦工積極投入到安全生產的前提就是設備達標。其次,我們要學習發達國家的工傷保險經驗,提供足夠的資金大力支持工傷預防。如德國建立了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專門從事工傷預防科研工作。在法國,雇主繳納工資總額的1.5%建立了專門的工傷預防基金,同時設立了專職的安全監察員,用于監督實施安全條例,為企業提供安全技術咨詢及專家,以及對工傷事故進行統計分析等。
工傷保險論文6
摘要:對于工傷保險業務檔案來講,主要是經辦機構在對工傷保險業務進行辦理時,形成的一種具備利用價值的文字材料以及電子文檔等相關歷史記錄。而業務檔案主要是利用信息技術,對業務檔案進行與信息化環境相符合的轉化,最終達到工傷保險業務檔案信息的信息接收以及傳遞為一體的網絡化過程,其是一種復雜性工程,涉及業務檔案信息資源的全面整理。另外,還包括信息資源的全面開發利用以及人才培養等。本文將針對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的信息化推進進行針對性研究。
關鍵詞:工傷保險;檔案管理;信息化;具體分析
一、工傷保險業務檔案信息化建設的重要作用
1.業務檔案信息化建設能夠滿足工傷保險實際需求
對于工傷保險來講,是國家推行的一種社會保險,受到了廣泛的重視。在當前形勢下在湘潭市單位中,大約有20萬人已經參保。在實際征繳以及支付中,主要是以紙張為基準的一種文字材料檔案。當前工傷保險工作的日益深入,在日常工作管理中,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成為重要性內容,需要利用信息化管理方式進行滿足管理實際需求。
2.業務檔案信息化建設對檔案管理需要具有改善性作用
在當前管理形勢下,在業務檔案資料中,參保檔案以及事故快報檔案等占據了大部分。對于征繳形成的檔案原件,應利用手工進行歸集,同時進行分類整理,這樣的方式耗費一定的人力以及物力,同時還占用較多的存放空間。一些原始憑證在檔案庫中被存放,要想將資料檔案中,對參保人員資料進行查詢,具有一定的困難性,同時進行檢索以及查閱也十分的不便。
3.業務檔案信息化建設能夠促進服務質量的提升
對于參保人員享受的待遇,應以業務檔案提供資料為基準。在一定程度上講,參保單位信譽狀況,也是業務檔案進行提供的。因此,對服務管理系統進行全面性建設,能夠促進信息價值的提高,同時還能促進服務效率的提升,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二、工傷保險業務檔案信息化的實現策略
1.檔案信息應數字化
對于檔案信息數字化涉及較多內容,其中聲像檔案以及實物檔案等都是其中內容。進行紙質檔案數字化,主要是對圖片文件進行掃描,同時將圖片中的文字轉變為文檔文件,最終確保紙質檔案數字化。另外,在聲像檔案中,主要是將轉錄設備以及計算機進行連接,進而形成視頻文件。在實物檔案中,主要是利用照相以及攝影等相關手段,最終形成影像,最終依照照片進行全面化處理。在當前,針對工傷保險業務檔案,應對其進行開發系統,將業務信息以及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系統進行連接。這樣的方式,能夠對數據資源進行充分性利用,防止檔案系統建立過程中,出現二次錄入這樣的情況發生,最終促進數字化建設發展。
2.檔案信息編目
一般而言,檔案信息編目主要是以檔案數字化為基礎,但其并不是最好的'選擇。雖然檔案實體并沒有全面數字化,但為了能夠對計算機進行充分性利用,進而促進管理效率的提升。可以對檔案目錄進行數字化,即以傳統編目為基礎,利用計算機進行編目管理。這樣的方式,不僅工作量較小,同時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終取得良好的效果。
3.檔案信息檢索
在檔案信息化中,信息檢索是十分重要的,同時也是檔案信息化水平的重要因素。對于檢索應在檢準率以及檢全率中體現出來。相對而言,檔案分類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些具有關聯檔案在分布在不相關信息門類中促進檢全率的提升,應進行跨門類,還應進行跨全宗進行查詢。另外,在技術上,其主要是跨表以及跨庫等分布式查詢。要想將檢準率要求落到實處,應考慮兩方面內容,一種是怎樣將檔案信息構成系統性的檔案知識體系。另一種是怎樣提供檢索詞以及詞序,進而滿足檢索目標實際需求。
4.檔案信息傳輸
對于檔案信息傳輸來講,具有多種途徑。在一定程度上講,網絡服務模式是以計算機發展以及檔案編研進行結合的一種途徑,同時也是社會研究中的熱點。具體而言,應將檔案信息編研成品并利用網絡,進而以電子文獻形式,最終給決策者提供一定的便利性,同時為決策者提供報務。
5.檔案管理人員應具備一定的素質
工傷保險檔案信息化,在檔案管理人員中提出了相關性要求,其中包括業務素質以及道德修養等。對于檔案部門,業務素質要求其應提供數據信息這樣的服務。另外,參保單位以及個人檔案數量的增多,要求檔案管理人員應促進業務能力的提升,還應學習法律法規,這樣才能促進檔案利用效率的提升。總而言之,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應促使信息化的實現,還應對管理意識進行積極強化,這樣才能促進管理質量的提升,同時還能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應積極創新管理方法,這樣才能確保檔案管理與時代發展相順應,才能與信息化發展相同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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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論文7
摘要:企業違法轉包給無用工資格單位或個人的,該單位和個人受傷的,企業承擔責任。
關鍵詞:用工單位;工傷保險;勞動關系
當前,一些建筑、礦山等危險性較高的行業中,存在不規范用工狀態,即將建筑工程分包、轉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來實際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而這類工作由于其危險性較高,導致工傷事故案件頻發。這種類型的非規范用工狀態,往往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各種保險,造成勞動者維權難度增高!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中規定,企業違法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該單位或者個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人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上述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司法實踐中,由于各地法院沒有統一適用裁判依據標準,導致此類案件維權困難。
一、司法實踐中存在情況
司法實踐中,多數此類案件以提起確認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申請為第一個法律程序。大多數勞動仲裁機構會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行政法規[2]的規定,而作出予以確認勞動關系存在的裁決書;用工主體不服裁決而起訴至法院,一些法院又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文件不是法律為由,不作為裁決依據,而依據種種內部解釋等等來判決不予確認勞動關系。勞動者由此被切斷了追求合法利益的途徑。一種觀點認為這種情況不予確認勞動關系。如果工程是轉包、分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該單位或者個人又招用勞動者的,則認定該單位或者個人與其招用的勞動者,雙方之間為雇傭關系,其前手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3]。另一種不予確認勞動關系的觀點認為,該承包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為勞動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不一定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而是一種補充責任。只有符合了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才能成立勞動關系。人社部(20xx)第34號文第七條規定,“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4]。該規定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認勞動關系不妥。不予以確認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5]規定,建設單位將其所承包的工程發包給承包人,該承包人又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實際施工人招用的人請求確認與建設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應予以支持。
2)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內部處理參考意見[6]中根據其第二條規定,真正的干活的勞動者雖然與發包單位不一定能被認定勞動關系,但是依據該項規定,發包單位,違法承包者或者說無相應資格的承包者也是要對該勞動者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的。也就是說雖然不一定被認定勞動關系,但是相關民事賠償責任還是要承擔;換言之,此種情況下有資質的用工單位和違法用工的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要共同連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實質上是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項規定來規避承擔更重的工傷保險責任。
3)除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關于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較大市也有地方性法規,比如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內部指導文件[7]通知(20xx年6月18日下發)中第二條中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質的用人單位將所承包的工程違法分包、轉包給無資質和用工主體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后,該單位和個人招的農民工等人與該單位之間不認可是勞動關系,該勞動者對其遭受的損害應通過民事賠償途徑予以解決。對于此項規定,筆者不予認同。此項規定只能依據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規解決侵權問題,對于視同工傷的問題并不能予以解決。即勞動者如果發生了視同工傷的情形,因法院的適用法律不當而不予以確認勞動關系,則勞動者面臨沒有權利的救濟途徑來解決問題,其合法權利也無從保障。
一種觀點認為應予以確認勞動關系,依據法律法規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8]規定,企業違法轉包的,實際施工單位私自招聘的人與發包的企業之間用人單位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該單位或者個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人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上述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10]規定,具備資格的企業違法將工程轉包或者分包給無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的,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工人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具備資格的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發布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是某工程的承包人,但該六建公司將工程以承包的方式分包給李某,李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轉包給王某,王某雇了張某施工干活。李某和王某均無用工主體資格,也無承攬油漆工程的相應資質。后張某在進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傷。后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裁判結果為予以確認勞動關系,該機構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張某在該項目中進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這種情況下應予以確認勞動關系。我國勞動法規的制定指導原則是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并使勞動者的權益不受侵犯為最大目的'。建筑、礦山等危險性行業的從業人員也是勞動者,亦應受到我國勞動法規的保護,應予以確認勞動關系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依法保護此類行業人員的合法權利,同時也是對于非法用工行為的一種有效管理、約束;只有讓非法用工的主體感受到了法律的威嚴,依法承擔責任并接受相應制裁,才能規范此類非法用工行為。各級法院的內部文件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沖突的,應適用司法解釋來判案的問題,屬于法律法規的位階問題,應適用高位法判案的規定已非常明確。法院內部的文件并不是我國法律法規的組成部分,僅就本區域內法院內部裁判案件具有指導意義。但是在裁決此類案件過程中,依然會出現依據三級法院內部文件而不予確認勞動關系,從而使此類當事人不能進行工傷認定,得不到相應的工傷賠償而嚴重侵害到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此類問題也屬于同案不同判的我國特有的司法現狀。
二、此項領域的立法完善
關于此類案件中法律適用的問題,我們認為從立法的角度考量,應當由法律或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闡述、規定此類情況該不該予以確認勞動關系,從而與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陳述相一致,否則司法程序與行政程序解決走兩條路,最后還要歸入行政程序來申請認定工傷、確認賠償數額等,由于規定與執行依據的不一致性,導致不利于解決實際問題,極易造成司法不公正和社會的不穩定。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xx〕9號)第三條規定.
[2]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第四條規定.
[3]王林清.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10月第2版,第28頁.
[4]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xx年6月18日下發)中第二條規定.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辦[20xx]442號)第五十九條規定.
[6]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我省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處理的參考意見".(20xx年6月下發)中第二條規定.
[7]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xx年6月18日下發)中第二條規定.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xx〕9號)第三條規定.
[9]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第四條規定.
[10]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xx〕34號)第七條規定.
工傷保險論文8
前言:
雇主責任險一直以來都是保險制度中最為基本的業務,而隨著相關工傷保險的出臺,并進行了一次修改之后,對雇主責任險造成不小的沖擊,這樣難免有不少人為雇主責任險的發展產生擔憂。但在工傷保險第二次整改之后,雇主責任險又出現了新的轉機,綜合各商業保險市場發展來看,市場中有小規模的快速發展趨勢。雇主責任險只有滿足市場發展的需求,才能保證其健康有效的發展。
一、雇主責任險受工傷保險的影響
經過仔細的分析討論,再結合市場的多方面的因素,新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主要在兩個方面影響著雇主責任險。
(一)有利的影響
1.人民保險意識得到提高隨著《工傷保險條例》的出臺,在政府的相關實行措施下得到了有效的宣傳、推廣,在這種趨勢下,相關的社會組織以及企業法人等各界社會群體都具備了良好的法律、責任意識,從而使得工傷保險全面普及。人們這種意識的提高不僅體現在雇主責任險方面,而且在民眾的各類保險以及多種風投保險方面也有所增強,政府大力實行的措施可以說是在很大程度上為保險公司的保險工作做出宣傳。
2.商業責任險保障需求得到提高國家保險法對于因工而亡的賠償補助金從20xx年有所提高,提高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種工傷保險待遇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責任保險市場,從而增加了對保障額度的需求。在最近幾年中保險限額需求的不斷提升,相關執法管理部門也隨之提高了保險最低保障額度的標準,《工傷保險條例》的出臺以及大力實施使得保險保障額度也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投保工傷保險,在事故發生時工傷保險責任必須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標準給予相應的賠償。這種條例的明確規定,使得多數存在人員流動性較大或由于保險壓力過大而沒有投保的用人單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賠償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對商業責任險的保障產生需求。
(二)不利的影響
1.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范圍有所減小由于新的工傷保險法的出臺,使得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也有所增加,法規中的參保單位由原先的存在雇員的個體戶和各行業公司企業逐步擴展到企事業單位、各種事務所、民營公司、社會組織等團體;再加上各個省份大力響應這一政策,積極頒布落實條例,使得民眾對于雇主責任險的需求明顯下降;最后由于工傷保險條例在社會保險法的基礎上行使權力,這樣更加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且社會保險法也加大了工傷保險的強制力度,在處罰條例方面使得處罰條例更加規范,這一力度的加大,使得那些想要逃脫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受到更為嚴重的處罰,而用人單位就會通過減少雇主責任保險方面的財務支出來節省企業的成本。在社會各界大力支持和工傷條例的強制約束下,對于工傷保險的參保力度有很大的提升,這勢必會導致雇主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有所縮減。
2.雇主責任險的保障需求不再必要工傷保險條例在項目支出費用方面有所增加,以前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工傷醫療賠償金、就醫醫療費、伙食補助以及醫院看病的醫藥費等一系列費用,現在全部由工傷基金會提供,這一變動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單位納稅人的經濟負擔,這樣也使得納稅人對于雇主責任險的保障不再需要。除此之外,工傷保險條例在工傷待遇方面也有所提高,對于傷殘的賠償補助根據傷殘等級來給予不同程度的補助,這種待遇的提高,是得人們不再需要雇主責任險。
二、保險市場中雇主責任險的保障需求
(一)硬性需求
國家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中明確規定事故發生時,需要有人單位來擔負起賠償損失的責任。在事故賠償過程中,工傷保險賠償與用人單位賠償出現差額的部分,要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支付差額部分。事故發生時,雖然工傷保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減少用人單位的經濟支出,但也不是全部的承擔賠償費用,還需要用人單位支付一定費用,對于賠償中出現的.差額的地方,用人單位需要全權支付。對于那些有個性化的需求的用戶,需要特殊對待。大部分股份企業、國家企業以及外商企業都有較強的保險意識,需要從以下三點來完善雇主責任險。首先,對于工傷保險條例中用人單位的保險責任需要改變;其次,工傷保險條例中明確細化了各個方面的責任,但風險描述的范圍卻不是很完善,存在遺漏;最后,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明確指出合同責任,但多數企業與雇員之間約定著更為明細的保險條例。這樣一來就需要針對不同客戶制定適合他們的方案。
(二)柔性需求
工傷保險條例的出臺,在各地的執行情況不盡相同?梢愿鶕鞯夭块T對于條例執行的不同情況,找出保險執行力度不強或由于多數單位壓力大而放松執法保險的地區,當地執法部門可以深入了解,注重工傷保險的執行。再者,可以根據企業間各類需求的不同,以工傷保險為核心設計獨特的商業方案,以此來滿足大多數企業的需要。
結論:
隨著工傷保險條例的明確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商業雇主責任險。但政府等相關部門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來提高社會對雇主責任險保障的需求力度,這樣工傷保險和雇主責任險才能夠被很好的執行,從而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保險利益。(作者單位:衡水市社會保險管理處
工傷保險論文9
我國自1951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共勞動保險條例》,就對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了確定,該制度對工傷保險待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為保護工人的利益作出了巨大的貢獻,該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中。本文對工傷保險待遇進行了概述,介紹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并提出了現今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存在的問題,最后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完善的策略。
一、工傷保險制度概述
在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中,其核心就是工傷保險待遇,該制度實質上是一種提供補償的制度,補償的對象就是遭遇工傷或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及其親屬。其中支付的補償中,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補助金都是由勞動保險基金來支付,在此之外的工傷賠償依據企業的規定來進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制度為從事危險職業以及有較大安全隱患的勞動者提供一定的保障,使得社會更加的穩定。
二、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
。ㄒ唬┕kU基金的征繳現狀
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的覆蓋范圍隨著時間的發展在不斷的擴大,其中將具有營業執照的企業納入社會工傷保險基金的范圍內,使得其企業覆蓋范圍擴大,并且將與企業有勞動合同關系的網羅在其中,其中最明顯的鄉鎮企業以及個體戶被納入其中。參與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的企業以及職工數正在增加,F今我國工傷基金的繳納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且保險基金的收入逐年增長。
。ǘ┕kU基金的支付現狀
工傷保險基金主要是在當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出現職業病或者遭受工傷時,基金將為員工提供其傷殘待遇、醫療費用以及勞動能力鑒定費等。因我國現今工傷保險制度日益完善,參與工傷保險的員工日益增加,這就使得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日益增長。繳納人數增加,基金收入增加,同時其支出也日益增加。
三、現今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存在的問題
。ㄒ唬┐鲋Ц端降头秶,易導致社會不公平的現象
1、在進行人身損害賠償時,工傷保險基金待遇對勞動者進行賠償的范圍比較窄,其中對于賠償的項目會比工傷保險賠償中的更多,囊括較多細節項目;
2、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與工傷保險賠償項目兩者進行比較,前者的靈活性與伸縮性遠大于后者,后者在賠償的標準上面比前者更加的詳細卻缺乏一定的彈性;
3、在進行一樣的賠償項目時,人身損害賠償的金額比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的金額更高。我國對于參加工傷保險的和未參加的員工的賠償金額將依據不同的規定予以支付,因規定的不同,兩者支付的金額將會產生一定的差異,這就會導致社會不公平的現象出現。
。ǘ┈F今待遇支付的范圍仍較狹窄
現今我國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進行了擴大,工傷保險基金現在將原屬于企業支付的一些工傷待遇也納入了自己的`支付范圍。又因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層次依舊不高,且其覆蓋范圍仍較小,致使工傷保險基金出現支出面變窄,大量節余基金收支不平衡的現象。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多注重時候賠償,只重事后補償,輕視事前防范,為對工傷預防以及工傷康復缺乏應有的重視,只重事后補償,輕視事前防范,對這兩方面的支出也相應較少,致使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結構不夠平衡。
(三)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無法徹底轉移雇主風險,實現社會化補償
工傷保險的實施原則是無過失補償原則,即繳納責任由雇主承擔,職員個人不需要承擔繳納的責任,而進行待遇支付時,有一部分是由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另一部分由企業進行進行承擔,由其激進行支付,企業承擔了一部分責任,工傷保險基金未承擔所有的責任,這就使得企業披上了企業賠償責任的色彩。(四)實際工傷保險基金的覆蓋范圍與預期范圍存在差異現今我國多數企業仍舊未重視工傷保險,將目光局限于醫療、失業、養老保險,并且部分企業在為職工投了商業保險后就不投工傷保險了。并且部分個體戶以及私營企業只為城鎮職工提供工傷保險,對于農民工則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這種做法嚴重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對于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不足,致使部分農民工對于工傷保險制度未有一定的了解,使得工傷保險基金的參與人數與實際上崗人數差距較大。對于鄉鎮企業的職工以及農民工,他們多從事的高危的職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必要性更大,但因其文化水平有限,對于工傷保險認識有限,該群體參與工傷保險的工作難以開展,致使該部分群體未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內。
四、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的完善策略
(一)健全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擴大受保主體
法律是對工傷保險制度的最好的保障,必須做到主體、內容、權限以及程序合法,才能使得工傷保險行政執法有序的進行,因此,必須加強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增強法律的執行力度,堅持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執行原則。想要建立一個健全、完善的工傷保險制度,就必須先確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法律體系促使其發展的更好。
(二)完善工傷保險機制,使得工傷保險擴大
覆蓋面,均衡發展在市場經濟中,實行工傷保險就是為經濟提供一道安全屏障。在其中,不僅應將高危行業收入在其中,還應該將低風險行業也收入在其中,擴大涵蓋領域,并且重視對弱勢農民工以及鄉鎮企業、私營企業職工的安全保護,對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人員提供有針對性的措施,使得工傷保險體系的范圍不斷擴大,體制不斷健全。
。ㄈ⿲kU基金結構進行調整,將待遇水平提高
工傷保險的發放是以貨幣的方式進行的,而貨幣作為流通機構,易受物價水平等的影響,因此必須定期對工傷保險基金待遇進行適當的調整,建立一個相應的與之適應的調整體系,可有效依據職員的平均工資以及生活費用等情況進行及時的變動,確保職員的待遇水平。
(四)建立健全工傷事故預防機制
對于工傷保險,應該先注重事前預防。應當建立專業的安全監察部門,監督企業進行安全生產,對于企業的安全隱患予以提醒,并督促其對安全隱患進行排除,促進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進入制度化的階段。對于一些重視生產安全、工傷事故發生少的企業,可適當降低該類企業的工傷保險費率,并且予以適當獎勵,使其成為其他企業的榜樣,利用工傷保險費率與獎勵機制促進企業注重事故預防,事后補償,保護職工安全與利益。
工傷保險論文10
一、解決未投保工傷保險傷亡職工待遇問題的必要性
(一)為這類傷亡職工提供生活保障
對于未投保工傷保險的傷亡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后其待遇問題往往很難得到解決,這使得這類職工的家庭經濟困難生活難以得到保障。例如在“鄭身貴與江陰長盛化工有限公司”一案中,江陰長盛化工有限公司未為鄭身貴投保工傷保險,后鄭身貴被查出患職業性腫瘤(苯所致白血。捎诟甙旱馁M用致使鄭某的家庭生活難以得到保障。
。ǘ┐龠M社會的和諧
我國勞動人口眾多而一些未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不在少數,在發生工傷事故時這一部分傷亡職工的待遇問題往往不能得到完善的解決,使得一些傷殘職工和死亡職工的家屬心理情緒得不到安撫,容易生成反社會的情緒造成心理上的疾病,這樣是很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諧。
二、用人單位未投保工傷保險引發的問題
(一)獲取賠付的難度大
用人單位未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很難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這對職工造成的傷害是難以想象的。雖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要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但在實際操作中仍有許多漏洞使得用人單位遲遲不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當工傷危險發生時不能為職工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時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然而在工傷事故發生過后,由于用人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往往以職工自己違規操作為由不為其申報工傷,職工自己申報又很難收集到有效的證據,這使得一些傷亡職工的待遇問題往往很難解決,雖然有法律條文的約束要求用人單位負全部的責任,但現實的情況是用人單位對于賠付不予回答且遲遲不為其發放賠償金,一拖再拖職工獲取賠付的難度大。
(二)賠付金額有限
1.對于這些未投保工傷保險的傷殘職工,用人單位要按照工傷保險的相應標準進行賠償,進行一次性賠償時不僅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還要支付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這使得用人單位所要支付的金額負擔加重,一些用人單位僅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而沒有再支付其他補助金,傷亡職工在事后提起訴訟要求進行民事賠償時,往往因為賠付的資金少和訴訟時間過長的問題,最后不得已放棄維權。
2.對于一些由于經營不善導致經濟困難被迫宣布破產的用人單位,經過破產清算程序后仍無法保障傷亡職工本應有的標準,而且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并沒有關于職工因工受傷用人單位賠付整容費等特殊費用的條例。
(三)傷殘職工事后安置問題較大
1.一些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也沒有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了一次性的賠償,雖然這些傷殘職工的醫療問題有了保障但對于傷殘職工事后再就業的問題用人單位卻置之不理。因為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進行賠償后就不再與這些職工保有勞動關系,那么這些傷殘職工事后安置在何處就成了一個很大的問題。
2.這類的傷殘職工往往從事的都是體力型勞動性的行業,身體上的傷殘使得他們有的無法再從事他們原本的行業,而面對一些新的行業新的領域他們的能力又顯得不足,同時這些傷殘職工在工傷事故后精神上遭到了很大的打擊,身體上也造成了終身的遺憾,他們再就業時可能不再有正常職工的那種能力,那么面對每天都日益發展的社會,每天都有新鮮勞動力注入的社會,他們就業的機會就更加的渺茫。
三、傷亡職工待遇的完善
。ㄒ唬┝⒎ㄉ详P于賠付問題的完善
1.立法的必要性。在當今社會未投保工傷保險的職工絕不是少數的.,根據有關調查顯示截至20xx年底,我國參保工傷保險的人數為1.9億,而我國實際參與勞動的職工人數遠遠多于這些,面對為數眾多的未投保工傷保險的職工應該為其制定一部只屬于他們的法律條例。
2.立法的具體內容。對于這類傷亡職工在立法內容上主要從醫療、待遇、監管、以及用人單位責任等方面進行規范,在醫療上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用以及事后的康健費用,增加對于用人單位事后據不負責現象的處罰力度,情節嚴重的可酌情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進而減輕這些傷亡職工在事后索要賠付時的難度保障其權益。
。ǘ┙⑽赐侗9kU傷亡職工的基金會增加賠付的金額
1.未投保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基金會屬于社會公益服務性的組織;饡饕峭ㄟ^社會各方面愛心人士的捐款進行服務于傷亡職工的公益性活動,通過宣傳引起社會各界的注意從而無償的幫助那些未投保工傷保險的傷亡職工。
2.基金會所提供的具體服務;饡饕铝τ谠诼毠ぐl生工傷事故時第一時間為其提供醫療資金以及后續的康健費用,并且要一直為其提供穩定有效的醫療救助直至受傷職工康復。同時這個基金會也要為死亡職工的家屬提供服務,對于死亡職工是家里主要勞動力收入來源的家庭,除用人單位依法賠付的金額外基金會也要定期為其家庭發放補貼,對于家中尚有勞動力但無工作的應為其提供工作,對于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基金會應聯合政府教育部門為其子女提供完全義務的高中教育,保障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權利。通過這個基金會不僅可以為傷亡職工提供醫療等各方面的保障,同時還可以為其提供一筆除用人單位的賠償外,社會上給予的救助補貼。3.基金會的管理;饡闪⒁粋基金委員會對基金會的日常活動進行管理,委員會成員主要是由長期固定出資的愛心人士擔任,在進行社會幫助時應征得過半數委員會成員的支持方可進行,同時還應訂立委員會章程規范每筆資金的用途以及委員會成員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防范委員會成員中飽私囊,從而真正做到為傷亡職工的權益服務。
。ㄈ┱顿Y修建殘疾人工廠解決傷殘職工事后安置問題
1.殘疾人工廠的宗旨。殘疾人工廠為生理或是心理方面有殘疾的人提供就業的就會,一方面可以緩解他們的家庭經濟負擔增加收入,另一方面也是為他們提供機會與外界進行交流,一些殘障人士尤其是后天因工或意外造成殘疾的他們的心理壓力往往很大不能接受外界的眼光通過殘疾人工廠讓他們從新學會與外界相處。
2.工廠的經營范圍。殘疾人工廠主要生產一些操作不困難,輕型便捷的小零部件或是生活用品,例如衛生紙加工廠、服裝制造業、通用儀器儀表制造業等。主要考慮一些殘疾人士行動不便因而主營一些不需要大機器生產的操作相對簡單的產業。
3.工廠的管理。工廠由政府委任殘聯中有管理才能的人進行管理同時內設工會維護殘疾職工權益,工廠的工作環境要充分考慮到每一位特殊職工的需求,工廠中有臺階的部分要在旁邊設有輪椅的通道。工廠在管理中力求保障每一位職工的權益為殘疾職工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
。ㄋ模┰O立“自保”模式緩解用人單位賠付時的經濟困難
近年來美國一些擁有眾多雇員的大企業往往在企業內部建立工傷保險賠償基金,通過自保的方式,轉嫁風險。甚至一些中小企業也采取團體自保方式。這就是所謂的“自!蹦J健
1.“自保模式”的性質。在中國一些大規模的用人單位也可以采用這種“自!蹦J絹頊p輕用人單位的壓力,尤其是在其未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的時候,通過平時儲蓄的自保資金既可以緩解用人單位的賠償壓力,也可以讓傷亡職工得到有利的賠償,是一種用人單位轉移風險積極賠償的方式。
2.“自保模式”資金的組成。這種模式的資金來源是通過用人單位定期繳納絕大部分金額,和高收入的管理階層每月繳納一部分以及非貧困普通職工每年繳納一小部分組成。通過這樣的比例進行分配既不會增加職工的經濟壓力,也不會增加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合理的資金組成為自保模式提供有力的經濟后盾。
3.“自保模式”的監管。這種“自保”模式一定是需要通過政府的批準以及工會和用人單位內部的監督來實現的,首先政府在批準程序上就要嚴格把關,對于那些用人單位經濟困難無法正常提供資金的應堅決不予批準,同時對于容易造成職工經濟困難的用人單位同樣不予批準,其次這種模式的資金應由工會進行管理每月向職工和管理者進行書面的匯報,對于自保模式的監管務求做到嚴格把控否則這種“自保”模式只能形同虛設毫無實際作用可言。對于未投保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待遇問題,除上述幾點建議外仍有許多地方需要實際操作來進行完善,這不僅需要政府與用人單位的努力,傷亡職工自己的維權意識同時還需要媒體加強宣傳,一是宣傳用人單位要積極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一些用人單位不了解工傷保險因而要加強對工傷保險知識的科普,二是對于一些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事故后還拒不承擔責任的,各地媒體應加強報道引起政府與公眾的關注,為傷亡職工維權過程進行一系列的后續跟蹤報道,讓政府與公眾能夠真真正正的重視起來,讓一些不負責任的用人單位在輿論的壓力下承擔起應付的責任,同時提醒其他用人單位引以為戒和受到不平等待遇的傷亡職工及其家屬要積極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從而實際的解決這類傷亡職工的待遇問題。
工傷保險論文11
1淺析企業執行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與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相比,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起步晚,制度不完善,沒有形成一整套措施辦法,使得在特殊情況下,企業不能正確地處理好工傷事故。另外,執行力度不夠也是導致我國現階段工傷保險制度出現問題的原因之一。眾所周知,企業的最終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管是對個人還是企業而言,都不希望有工傷事故發生。站在勞工角度看,工傷保險制度是維護他們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而站在企業的角度看,如果嚴格按照工傷保險管理辦法來處理工傷事故,就會增加處理工傷事故的成本,減少企業的利益,所以才會出現執行力度不夠的現象。
2關于如何解決好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的幾點淺見
2.1深層把握工傷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要做到深層次把握工傷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就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遵循工傷保險補償與雇主責任相結合的原則。這就要求企業站在勞工的'角度,為勞工的生命健康權益著想,積極地為企業的每一位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同時,企業還應建立一套與工傷保險制度相配套的責任制,把具體事故落實到相關責任人身上,避免出現“出了事故找不到負責人”的局面。另外,企業要嚴格實行雇主責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不斷提高自身工傷保險補償與雇主責任相結合的能力與水平。二是大力發揚補償不糾錯原則。事故發生后,對受害人員進行補償是關鍵,這時候再去追究企業或者受害人的責任是不現實的。同時,企業還應該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從企業的設備設施到內部辦公環境等各個方面,不斷地加大整改力度,從根源上杜絕工傷事故的發生。企業還應定期舉辦關于安全事故的急救措施的培訓,從思想上提高勞工的安全意識,不斷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三是在執行工傷保險制度的過程中,要適當地傾斜于受害人,即遵循傾斜于受害人原則。這條原則要求相關單位在處理工傷事故時,工傷補償應堅持就高不就低、就有不就無等原則,堅持“以人為本”,要讓員工從根本上認可企業,不斷提高企業自身的凝聚力。
2.2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制度
在法律上,工傷保險的責任主體之一是企業,企業要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不斷履行自身義務,加強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設,學會合理規范風險。企業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制度,重點應關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按時申報工傷認定。如果出現了工傷事故,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勞動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未按規定時間申報的,企業要承擔工傷事故的補償費用。因此,企業要加強對工傷事故的統計與分析,不能回避責任,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工傷認定,學會規避風險,降低成本。二是要加強停工留薪期管理。對于那些因患職業病或遭受事故而受到傷害的員工,企業要做好停工留薪工作,使職工在養傷期間也能享受上班時期的生活待遇,從而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但有些員工卻以停工留薪為由,即使傷病已經好了,也不來上班,嚴重損害了企業的利益。對此,企業要加強停工留薪方面的管理,不斷提高停工留薪排查的能力與水平,正當維護每一位員工的權益。三是要及時開展勞動能力鑒定。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對于工傷保險的補償事項以及停工留薪的管理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既能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四是要健全違規操作處罰制度。從制度上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不斷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結語
綜上所述,工傷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要有效落實工傷保險制度,加強相關方面的管理,員工要加強法律意識,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而不斷促進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與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工傷保險論文12
在經濟體制改革的推動下,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從工傷保險各環節功能實現的角度來說,在現行工傷保險體制框架下,管理權限的過度分散,導致事業單位處理工傷事故效率的低下。在工傷保險事故預防方面,則不利于工傷保險預防工傷事故和工傷預防工作協調開展。另外,由于我國工傷保險的管理部門沒有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工傷保險管理制度的不協調還表現在管理職能交叉上。
為促進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針對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問題中出現的問題,可以從合理設置繳費費率、科學制訂銜接方法和整頓工傷保險管理三個方面采取措施。
。ㄒ唬┐罅ν苿邮聵I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我國近年來大力推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截至20xx年,烏魯木齊市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率達到了99.5%,新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簽訂率達到了100%,從而解決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法律適用問題。實際上,事業單位是中國特定發展歷程的產物。但是編制不是身份,而是財政保障某一個事業單位的依據。編制不屬于任何一個人所有,實行定編不定人,所有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與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不產生人事關系。這樣不但維護了事業單位內部不同身份工作人員之間的公平,還可以讓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名正言順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ǘ┛茖W制訂銜接方法。在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中,應根據工傷保險工作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主體設置不同制度,科學制訂銜接方法。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制度可以從三個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對之前的老工傷人員仍采用過去的工傷管理制度,在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日起,新工傷人員將采用新的工傷管理制度。二是采用一次性支付的辦法,“買斷”傷殘撫恤金。三是將現行事業單位工傷人員統一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內,統一規劃、重新認定。事業單位在制訂工傷保險制度時,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加以取舍。
。ㄈ└纳乒kU管理制度。完善的工傷保險管理體制,有助于工傷保險制度規范化運行。由于我國工傷保險管理體制不協調,整頓工傷保險管理勢在必行。為改善工傷保險管理中管理權限過度分散和管理職能交叉的現狀,建議將工傷保險各項事務的決策權交付于國家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衛生部門、工會以及司法部門負責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勞動保障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則承擔制度具體實施的職責,以提高工傷保險管理體制的運行效率。
總之,我國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管理具有長期性和復雜性,當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還存在著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滯后于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進程。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管理應推行現行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合理設置繳費費率、科學制訂銜接方法和整頓工傷保險管理。只有積極探索解決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的對策,才能不斷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體制,進而促進我國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水平的提高。
工傷保險論文13
摘要:為了保障我國職工的合法利益,并且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我國在20xx年公布了工傷保險條例,并且在20xx年開始實行。我國各個省市為了實現保障體系的完成,都開始積極籌備保險系統的信息化進程。因此,本文主要探討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設計與實現,以供參考。
關鍵詞:工傷保險;職工權益;企業風險;管理系統設計
一、建立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背景
我國各個企業都面臨很多相同的問題,如大面積分布、分立單位眾多、人員密集、工作種類繁多和工傷類人員眾多等。面對這些問題,以新興的互聯網技術為依托,建立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是解決這些問題有效手段。傳統的工傷保險信息管理機制,已無法滿足現在社會的需求,因為我國的保障體制已更加完善,各種保險行業層出不窮,覆蓋面積越來越大,業務處理量也隨之變大,數據的傳遞、處理、保存的需求變得越來越精密,這些都是新時代的新需求。因此,基于網絡這一新興技術來開發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的服務,是當今社會行業的主要需求。本文首先介紹了工傷保險系統的設計意義,然后分析了工傷保險系統的技術類需求和功能性需求,并對系統需求以流程圖、ER圖和概念模型的形式予以具體說明,以此為依托對工傷保險系統進行了總體的設計。
二、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層次結構
首先,在技術支持方面,此系統采用了B/S/S三層體系結構,基于J2EE技術的.JSP技術來設計;在數據庫設計方面,采用SQLServer20xx數據庫管理系統來構建。其次,在需求分析方面,此系統分為三個層次結構,分別為用戶表示層、業務邏輯層、數據服務層。其中在用戶表示層的需求設計為:工傷亡申報認定頁面、勞動能力鑒定頁面、原工傷人員新增頁面、工亡人員待遇審核頁面、工傷轉退休頁面、單位撥付頁面、醫療費結算頁面和輔助器具配置申請頁面。業務邏輯層的需求設計為:工傷人員信息管理邏輯類、工傷人員待遇核定邏輯類、工傷人員待遇調整邏輯類、工傷人員變更邏輯類、工傷待遇發放邏輯類、醫療信息管理邏輯類和輔助器具管理邏輯類。數據服務層的需求設計為:供養直系親屬實體類、工傷人員待遇實體類、賠償金實體類、定支付實體類、單位撥付實體類、醫療機構實體類和輔助器具實體類。需求分析的具體實現為:首先,系統總體設計。先進行系統總體模塊功能需求分析設計,再進行單個功能模塊需求分析設計,在這里以功能模塊圖體現。其次,要進行工作流程設計,以流程圖體現。在非功能性需求設計方面,對此系統作了以下的設計需求:穩定性、可拓展性、良好的界面、安全性和高性能性。
三、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庫設計
在此設計模塊中,分為概念結構設計、邏輯結構設計、物理結構設計。其中,概念結構設計是指在數據分析的基礎上,使用實體關系(E—R)圖進行系統數據庫設計,建立起系統數據庫的概念模型。即將需求分析得到的用戶需求抽象為信息結構即概念模型的過程,而E—R圖是概念模型描述的有力工具。也就是說,先建立起單個簡單的實體—屬性圖,然后建立簡單的分ER圖,最后根據需求進行分ER圖合并,實現總體ER圖的設計。該系統的主要實體有管理員、工傷人員、工亡人員、直系親屬、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等。再進行邏輯結構設計,就是根據設計出來的ER圖進行關系模式轉換,包括各個實體的屬性,還有多實體對多實體的屬性聯系,再次初步分析完成之后,還要進行關系模型優化,就是要最簡化,涉及范式分解,基本到第三范式就是最簡化了。最后是物理結構設計,根據最簡關系模式設計出基本信息表,創建某某數據表的SQL腳本。數據庫設計之后,就要進行系統實現了,首先是系統首頁的實現,在此系統中,管理員只有輸入正確的賬戶名稱和密碼才能進入。在系統維護方面,可以分為三項功能,分別為單位設置、用戶設置、編碼維護。工傷人員管理功能方面,可以分為兩個功能,分別為工傷亡申報認定和供養直系親屬管理。其中,在工傷亡申報方面,傷亡申報認定界面可以檢索要操作的人員信息,增加新的工傷申報認定記錄,保存新的工傷申報記錄或保存先前增加但本次做過修改的工傷申報記錄,也可放棄當前操作,以便執行新的操作或退出本窗口。關閉本窗口,返回到主窗口。工傷人員待遇核定方面,擁有七項功能,分別為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人員待遇審核、工亡人員待遇審核、原工傷人員新增、賠償金錄入、工傷員工待遇審核和工傷人員重新鑒定。在這七項功能里,都可以進行檢索、打印、審核、保存、放棄和退出等操作。在醫療信息管理功能實現方面,分為醫療機構維護、醫療治療明細維護、醫療費結算、登錄系統,打開以上功能實現窗口,都可以進行檢索、保存、打印、支付和退出等基本操作。在輔助器具管理功能實現方面,分為輔助器具管理、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信息管理、輔助器具配置申請、輔助器具費用核定,登錄系統,打開以上窗口,都可以進行檢索、打印、增加、保存和退出等基本操作。以上為此系統的主要功能實現介紹,系統實現之后要進行系統測試,因為每一個系統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為了更好地應用系統,改正系統中的錯誤,必須要進行系統測試。本系統的測試結果都達到了期望結果,可以認為測試結果正確。
四、結語
本文主要是整個系統的設計與實現過程,可能系統還存在諸多不足,很多技術沒有跟上。要想讓此系統變得更加有實用性,需要很多先進的管理思想,如成本控制之類。系統是人設計出來的,只要人的思想有靈活性,就可以讓這類系統變得更加完善,從而為廣大人民群眾造福。
工傷保險論文14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保障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和發展,其中,企業工傷保險制度一直以來是員工所關注的一項制度,其在企業管理中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社會上有一些企業在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時,存在諸多問題,例如不準確的原則理解、企業本身存在的工傷保險制度不健全等等,導致企業一些員工不能完全或者不能享受到國家提供的福利政策,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本文針對企業執行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研究,從而提出相應的解決問題的對策,為健全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以及保障企業員工利益方面提供理論指導。
關鍵詞:工傷保險制度;企業;理論指導;解決問題
一、工商保險制度的現狀
工傷保險制度在我國開始實行的時間比較早,大約在20世紀五十年代左右出現,其建立的初衷就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是滿足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自從開始建立到現在這項制度都一直在處于完善當中,一直跟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在不斷進步,最初建立的工傷保險制度已經不能夠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了,當今社會所建立起來的工傷保險制度的應用范圍也越來越廣泛,在企業的推廣力度也越來越大,但是有些企業對工傷保險制度的執行力度并不強,嚴重損壞了新時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損壞了社會和諧發展。所以本文研究了企業中工傷保險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針對這些問題分別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二、工商保險制度的概述
工傷保險制度,顧名思義,就是保障勞動者在從事企業生產活動時或者企業對勞動者規定的其他特殊工作時,勞動者受到的一切損害后要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的物質補償,工傷保險制度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具有很大的作用,傳統的工傷保險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隨著社會發展,工傷保險已經向更廣闊的方向延伸了,功能也在不斷的增加和完善,當今社會工傷保險制度的主要功能包括如下幾點,工傷預防、康復等,這些功能旨在對勞動者在受工傷之前的'預防,以及受到工傷之后的康復照料讓受傷者快速恢復如初。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出現在《勞動保護保險條例》里面,這個條例頒布在1950年,這個政策的出臺提高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得到了社會的一致好評,隨后又相繼頒布了許多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規、條例以及辦法,例如《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以及《職業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等等,這一系列法規、條例以及辦法的頒布實施,說明我國越來越重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制度越來越正規化,法制水平也越來越高。盡管國家為了勞動者費勁心思,勞心勞力,整體來說是保障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但是還是有個別企業沒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實施,部分企業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了很多問題,針對如此國家也做了一系列努力,例如后來頒布了《保險條例》,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工傷保險制度的實施。
三、企業執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問題
1.對工傷保險法中的基本原則理解不透徹
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相比西方發達國家的工傷保險制度還是有一些差距的,這種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我國勞動者的法律意識薄弱以及對工傷法律理解不夠深入透徹,所以引起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好多問題。國家法律規定,任何企業和單位對自己公司里面的員工都要繳納工傷保險,如果未交納工傷保險但是員工出現了工傷,治療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都是由所在企業和單位出。很多企業沒有認識到這一層風險,致使公司在逃避繳費違反法規的同時還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得不償失。對于剛剛成立的小型公司如果因一時粗心大意或者為了這點小便宜而迎來巨大的醫療賬單,有可能使公司關門大吉。另外,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當員工發生事故時,處理后續事情使得企業處于被動狀態,這時候企業才認識到自己所承擔的責任,才明白工傷保險法有別于其他法律,到那時就追悔莫及,所以企業一定要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這樣才能更好的規避風險。
2.不健全的運行機制
我國與西方發達國家在工傷保險制度上相比還存在了一些差距,主要是因為我國各方面起步較晚,許多機制都不是很健全,很多東西都是借鑒其他國家的,自己沒有很好的進行繼承和創新,雖然說在工傷制度能處理大部分情況下事故,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引起的工傷事故并沒有很好的處理措施,除此之外,一些企業的執行力不夠也是影響工傷保險制度不能很好運行的原因。作為一個企業它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追求經濟效益,不管是哪一方是勞動者還是老板都是不希望有不和諧的因素產生,也就是工傷事故的產生,對誰都無益,雖然勞動者有補償,但是會受到身體和精神上的損傷,讓家庭在受傷的時間失去了收入。對于企業來說,也會導致企業在外名聲受損,其次就是使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等諸多方面的損失。
四、企業執行工商保險制度的對策研究
1.深層次把握工傷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首先,要讓雇主深層次的理解工傷保險法,讓雇主明白,員工如果受了工傷就算本公司沒有為員工投遞保險,本公司也要承受相應的經濟賠償,這與公司利益息息相關的,不能鋌而走險,這樣的工傷保險原則就是促使企業站在員工角度思考問題,就會為員工著想。另外,在企業中要大力宣揚補償不糾錯原則,企業內部還應該定期舉辦急救小常識培訓,讓員工學會這些急救措施,有利于在遇到小事故時自己能處理,從根本上提高員工安全意識。要本著以人為本的思想,在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時,一定要向著員工,必須本著受害者最大的原則,這樣做的好處,讓員工對企業擁有歸屬感,使企業的凝聚力增大。
2.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是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履行這個制度的主體是企業,所以企業必須認真履行,企業要具體做到以下幾項內容,首先,按時申報工傷認定,其次,加強企業員工停工留薪管理,最后就是,按時對受傷或恢復的員工開展勞動能力鑒定,最后就是加大企業違規操作的懲罰力度,通過以上措施能夠提高員工的安全以上和工傷保險法律意識,使得企業更加持續發展。
五、結語
在社會主義新時代里,中國各項制度都在不斷健全,其中工商保險制度是所有社會保障制最終的制度之一,是以人為本的重要體現。在企業里全面落實好工傷保險制度對于企業的發展,保證員工利益方面都是具有推動作用,當然社會也存在一些不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所以員工也應該在適當的時候拿起法律武器,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并且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文明的發展,最終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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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論文15
摘要:
工傷保險制度是指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或在某些規定情況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傷殘、職業病、死亡等傷害,為勞動者提供醫療救治和康復服務,保證勞動者及其家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本文針對我國企業工傷保險現狀進行分析,從企業工傷保險立法制度、事故前期預防措施、工傷事故鑒定及爭議、退休職工返聘工傷處理等方面淺談下我國企業工傷保險需要改革的地方。
關鍵詞:
工傷保險;存在問題;改革措施
1我國企業工傷保險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加快,工業制造和城市建設都需要大量的從業者,而且由于生產制造自動化程度不高,人工操作過程中極易出現工傷事故。根據最近一項統計,全世界每年發生工傷死亡人數為110萬,而我國每年工傷事故死亡約13萬多人,這么大體量的工傷事故如果全部讓企業和國家承擔,就加大了企業和國家的負擔,那么工傷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分擔了國家和企業的這種負擔,分散了風險。逐漸成為保障我國民生工程的一項重要制度。然而由于我國工傷保險法律制度起步較晚,存在許多問題在所難免。
2我國企業工傷保險存在問題
2.1缺乏完善的相關法律制度
2.1.1相關法律頂層設計缺乏。我國工傷保險制定是基于20xx年1月1日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從法律角度看,它只是一部行政法規,沒有形成法律規范,因此執法效力較弱。20xx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填補了工傷保險制度的法律空白,但是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性質較為特殊。應該獨立于《社會保險法》而自成一部特別法,專門規制工傷保險相關事務,構建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2.1.2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效力較弱。目前有關工傷保險的實施都是以《工傷保險條例》作為標準。難免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缺失,對用人單位的震懾力較弱,對用人單位的違規行為也沒有強有力的制裁措施。我國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勞動法》、《條例》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對用人單位的違規行為卻缺乏嚴厲的懲罰措施。例如《勞動法》第一百條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在上述法律條文中可以明確看出,對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制裁手段僅僅是“責令限期繳納、加收滯納金、罰款”。很顯然這樣的處罰力度效力很弱,不能有效威懾到企業,促使其為在職員工及時辦理工傷保險。公有制企業或許不存在這種情況,但是在非公有制企業中,這種現象比比皆是。
2.2工傷保險制度對事故預防措施不到位
工傷保險的根本目的,是在于讓雇主改變生產條件,預防、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萬一事故發生了可以幫助企業分擔風險,而不是為了懲罰,更不是為了賠償。然而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從建立之初到現在為止,都是在事故后協商補償、索賠,在事前沒有發揮其預防的作用。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缺乏有效的預防功能主要有這幾點原因:首先工傷保險費率設置不夠科學合理。我國現行制度下將工傷保險按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劃分為3個類別:風險較小行業、中等風險行業和風險較大行業。這三個類別規定用人單位為員工的繳納比例分別是:0.5%、1.0%和2.0%。從費率設置上可以明顯看出,行業之間的工傷風險差別較大,但是繳費比例差距卻非常小,繳費比例設置非常不科學。合理的繳費費率設計可以激勵用人單位加大安全設施方面的投入,為員工營造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有效降低職業傷害的發生風險;其次,缺乏有效的事故預防措施。相關的法律法規僅僅是一些概述,缺乏工傷保險制度在事故預防方面的具體措施和辦法,難以應對現實情況中對事故預防的需要。
2.3對工傷的認定以及爭議處理機制不夠健全
《工傷保險條例》中第三章第十五條中對工傷的認定是這樣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蹦敲丛趽尵48小時之后死亡呢,現代醫學發達,把一個重傷者的生命搶救延續48小時不是太大問題。深圳某廠女工在工作期間,突然倒地送醫院,在搶救48小時內被判定腦死亡,家屬不愿放棄,要求醫院繼續搶救,但是最終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家屬要求認定工傷,最終因超過法定的這“48小時”,人社部門拒絕認定為工傷,雙方最后對簿公堂以家屬敗訴告終。這就導致工傷者家屬面臨著到底救與不救的倫理問題。即在“48小時”的法律限定的范圍之內,家屬會考慮老人、孩子等的家庭生活問題,為了得到更多工傷賠償,從而違背人倫,在48小時內放棄治療。而企業則會相反,為能免于支付一大筆撫恤金,會想法設法讓醫院把員工生命延續,從而逃過這“48小時”,通過法律漏洞來逃避賠償。所以這種有可能造成違背倫理的制度明顯是不合理的。
2.4退休員工返聘上崗沒有明確的工傷處理辦法
我國勞動法規定,男職工在60歲退休,女職工在55歲退休,到20xx年不論男女退休年齡都延遲到65歲。由于退休職工經驗豐富,許多公司就會返聘退休員工,但畢竟退休職工年紀大,身體素質下降,容易出現工傷事故,企業承擔的'風險也大。在強制退休之后,國家通過建立退休保障制度保護退休人員的利益,無需繼續繳納社保。由于他們在領取養老保險金,雖然法律上允許勞動者退休后還能夠返聘上崗,但事實上他們已經不是勞動法所保護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勞動者”。社保機構也不會再繼續給他們辦理工傷保險。(不排除有些地區會給他們辦理工商保險),但是這些退休后再上崗,沒有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如果遇到意外狀況,也是法律上的空白區域。
3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革措施
3.1提高工傷保險立法層次。
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方面的法規是20xx年1月1日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因此,要使工傷保險制度更好的發揮作用,必須加快工傷保險的立法進程,把工傷保險條例升級為一部獨立的法律,例如《社會保障法》或《工傷保險法》。工傷保險立法是社會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基礎條件。通過立法手段,能讓企業將員工的工傷保險重視起來,合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是通過立法的方式,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踐證明,工傷保險制度是一項會讓多方受益的制度,讓企業和社會共同承擔風險,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所以通過立法的方式,規范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3.2建立工傷預防機制。
一是做好預防宣傳工作。對特殊職業、特殊崗位的潛在危害做好宣導,同時做好崗位培訓工作。做好職業病的預防措施,定時進行體檢。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監管,對特殊企業的特殊崗位人員要做好持續動態管理,及時跟蹤他們的身體狀況,及時發現問題,杜絕潛在的隱患。二是要求企業自身也需要建立預防機制。對企業自身的特殊設備進行資料建檔,及時排查,定期進行養護檢查,對有損設備進行及時修理或者更換,掃數隱患。特殊崗位人員加強培訓,建立人員健康檔案,動態跟蹤其身體健康狀況,做好工傷預防工作。
3.3制定合理的工傷認定措施。
現有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48小時”認定方法,及其不科學,會帶來巨大的道德困境,家屬面臨著救與不救的道德譴責之中,這明顯與道德沖突的制度是存在缺陷的。我們應也在新聞報道中看到,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在醫院搶救48小時后死亡,有的地方認定為工傷,也有的地方認定為非工傷,這說明這個制度是存在彈性的、可改革的地方,應該是針對事故的具體情況,工傷認定應該以是否在工作中造成的,是否是工作帶來的職業病引起的,而不是單純用48小時來認定。建立這樣一種制度,家屬才不會因為節省一大筆撫恤支出不予治療、雇主不會因為逃避賠償拖延治療,就不會給社會帶來倫理問題。
4結論
通過對我國企業工傷保險概況的了解,我們清楚工傷保險的意義,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承擔著維護社會穩定,降低企業承擔工傷費用的風險,為建立和健全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奠定了法律基石,雖然仍存在著一系列問題,但是隨著國家出臺各種工傷保險條例和制度,最終形成一套完整的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在企業工傷事故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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