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 2002-11-27 馬廷剛
據(jù)報道,山東安丘市第三職業(yè)中專推出一項改革措施:讓學生代表為任課教師打分,分出檔次,作為教師工資發(fā)放的一個參照依據(jù)。據(jù)說此舉“使教師拉開了收入檔次,對教師起到了不小的激勵作用”。目前,該校已有教師拿不到原工資了。
如此說來,學生的好惡左右了教師工資的發(fā)放。這樣或許能起到所謂的激勵作用,但我認為它極為不妥。
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明確規(guī)定了教師按時獲取工資報酬的權(quán)利。如果教師本人沒有明顯的過失,任何人任何部門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隨意克扣教師的工資。客觀地說,教師之間確實存在著素質(zhì)上的差別,就如有學生就會有成績的差別一樣。但正如不能因為學生成績較差就剝奪學生的學習權(quán)利一樣,我們也不能因為教師有差別就可以任意剝奪他們由國家發(fā)放的工資。我并不反對以物質(zhì)差別來激勵或懲罰教師,只是反對打著改革的旗號將國家法定的工資異化。
其二,學生的打分有多大的采信度?《教師法》明確規(guī)定對于教師的考核“應(yīng)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可見,“學生的意見”只是一方面,但可悲的是,該校將學生考評教師作為新的“改革措施”,作為主流評價甚至惟一評價標準。殊不知,學生的意見有時是不可靠的,這既囿于學生的知識水平、認識水平和人生閱歷,也囿于自己的個人好惡。我認識一位數(shù)學教師,平時不茍言笑,但對學生要求極嚴、極其負責。他教的是高三體育班的數(shù)學,這些學生太注重專業(yè)課的成績而對數(shù)學之類的文化課成績不太注重,學起來不是那么認真。這位要求極嚴的教師自然很不受體育班學生的歡迎,在學生打分時被打了個低分,與體育課的任課教師整整差了30分,因此按照學校規(guī)定無可奈何地下了崗。很多教師和學生說,其實這種現(xiàn)象很常見,這位教師要是教別的班,就不會出這個事。
我們相信學生鑒別對錯的能力,但是我們也應(yīng)當承認,這種鑒別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只能做為一種參考。例如很多學生在上學時覺得嚴格要求的教師不是好教師,但是多年后回頭想想還是這樣的教師好!
報道似乎對該校的做法很推崇,我想這是不是值得商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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