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報 2003-01-02
教育部每年根據空缺或新增崗位需要頒布錄用中學校長的考試辦法,年滿30歲,實際任職5年以上的A類公務員有資格報名(特殊教育學校的校長可放寬要求)。
考試包括預選和正式考試兩部分。預選為呈交文憑與職稱、曾任職學校或其它部門的情況、任職經歷、申請動機、學區長或其他主管首長的意見。正式考試由15分鐘的自我陳述及與評委45分鐘的對話組成,旨在了解申報者的業務知識、能力、動機和交流能力。
申報者通過考試后,將有兩年的實習期。實習期滿后教育部的人事部門根據學區長的意見決定是否對其正式錄用。
晉升的推薦及審查標準:勝任職務并體現出工作質量;積極、開拓性地領導學校尤其是落后學校戰勝困難,走向成功。此外,資歷、各崗位間的平衡以及學校發展的需要也在考慮之中。
校長的權責主要有:保證國民教育原則和價值的實現;代表國家在學區長和學區督學領導下,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使學校的人、財物資源得到最優化的使用;領導制訂本學校的發展計劃;在校內創造條件,使學生過有責任的校內生活;與地方部門協商解決學校運行所必需的物資與財力、學校財產和人員的安全環境;發展與當地經濟、社會、文化界的合作關系,提高教育質量(職業中學這一點尤為重要);配合教育督學做好對學校教學的評估,提高教師的能力等。
[法國中學校長的錄用與管理]相關文章:
2.中學校長個人述職報告
3.中學校長辭職報告
5.錄用通知書范文
8.畢業典禮演講稿(中學校長)
10.中學校長開學典禮演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