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了解到,為了切實落實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師德建設的有關要求,按照教育部關于制定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階段性禁行規定的要求;內蒙古教育廳結合內蒙古實際制定了《自治區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禁行性規定》。
規定要求:不準有違反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及危害青少年身
心健康、有損教師形象聲譽的言行,不準參與賭博、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動;不準在參與各類考試中徇私舞弊;不準在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評送優秀教師、特級教師、晉級等活動中弄虛作假;不準敷衍塞責,無教案上課;不準使用方言土語講課,不準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不準隨意停課、換課、占課、拖課,不準違背課程計劃和隨意增減課時,不準加重學生課業負擔,不準讓學生家長批改家庭作業或學生代改作業;不準占有節假日給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不準違反國家規定以舉辦輔導班、補習班、提高班、實驗班、快慢班或超常班等為由向學生收取費用。
此外,不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不準在工作時間參與下棋、打牌、炒股、玩游戲等一切與教學工作無關的活動,不準在教室里吸煙、接打手機,不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日中午飲酒,不準穿有損教師儀表的服裝、拖鞋等進入課堂;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歧視、諷刺、挖苦、侮辱學生,不準驅趕或變相驅趕學生,不準訓斥、指責家長;不準強行讓學生購買規定以外的教材、書刊、參考資料、文具用品和其他商品;不準向學生亂收費,不準以任何名義向學生罰款;不準要求學生為自己干私活,不準利用學生家長謀私利,不準向學生、家長索取或變相索取禮品;不準無故拒絕參加繼續教育;不準無故拒絕參加校本培訓。
對于違反以上規定的教師,應當視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由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作出相應處理。(文/丁晨)
稿件來源:呼和浩特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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