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章程(優)
在生活中,章程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章程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那么章程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企業的章程,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業的章程1
新辦中外合資企業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依據(以下簡稱甲方)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共同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的合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合資經營企業的名稱為:
(中文)(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英文)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江蘇省如皋市
第三條合營各方的名稱、法定地址: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電話:傳真:
法定地址:江蘇省如皋市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電話:傳真:
法定地址:
第四條合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營公司的宗旨為:
第七條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八條合營公司初期的生產規模為:年產
第九條合營公司的產品直接外銷比例為,余下的在國內市場銷售。外銷產品由方負責銷售。若合營公司直接銷售的價格高于方銷售價格時,合營公司可直接銷售。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合營公司投資總額為萬美元,注冊資本為萬美元。
第十一條合營各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以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以
人民幣與美元的折算按收到出資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計算。
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現金、現匯匯入合營公司帳戶后統一使用。
合營一方出資以實物作價投入,其價格、質量等須得到合營另一方的認可。
第十二條合營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三條合營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的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第十四條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五條合營任何一方如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后,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之內,到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如下:
1.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員;
2.決定和審批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貸款等);
3.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4.通過合營公司重要規章制度;
5.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6.修改合營公司章程;
7.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延期、中止、解散或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8.討論決定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9.負責合營公司中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10.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三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方委派,副董事長名,由方委派。
第二十一條合營各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過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如董事會認為有必要,也可在其它地方召開。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七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人數少于人,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合營公司存檔。
第二十九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審查通過:
1.合營公司
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延期、中止、解散;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對其它事項,可采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
第三十條董事長以及董事長授權的副董事長或董事,有權監督、檢查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但不得干預總經理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合營公司經營管理機構設部、部、部等個部門。
第三十二條合營公司總經理,由方推薦,副總經理人,由方推薦。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三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經總經理委托可代理先行使總經理職責。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任期三年,經繼續推薦,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任,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三十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實職,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只代表合營公司工作,不得代表合營的任何一方。
第三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六十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九條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一條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均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二條合營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與其它貨幣的折算方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以實際發生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計算。
第四十三條合營公司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四十四條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復式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五條合營公司財務部應在每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表,經總經理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注冊會計師查閱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四十七條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確定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加速折舊需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十八條合營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九條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里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其中每年提取儲備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10,提取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合營公司經營情況討論確定。
第五十條合營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一條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二條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五十三條合營公司用工實行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招收、辭退和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勞動爭議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四條合營公司所需職工,應首先擇優錄用甲方推薦的原有職工,如人員不能滿足需求,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編制勞動計劃,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后,由合營公司向社會公開招收、擇優錄用,招收的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
第五十五條合營公司有權對違犯合營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視其違紀情節給予敬告、記過、降薪和開除的處分。
對職工的處分決定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職工的福利及待遇,按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規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確定,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
合營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應適時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七條職工的編制、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五十八條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五十九條合營公司工會是職工的代表,其職責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娛、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營公司各項生產任務。
第六十條合營公司工會代表職工與合營公司簽訂集體勞動合同,指導職工與合營公司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一條合營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向合營公司董事會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二條合營公司工會參與調解職工與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三條合營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中方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期限、中止、清算
第六十四條合營期限為年,自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合營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距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才能延長,并應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延
期登記手續。
第六十六條合營各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經董事會決定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七條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守約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并有權按照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提前終止合營。
第六十八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組成清算委員會,依法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十九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審查通過后執行,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七十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合營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一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有財產的清算收入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二條清算債務的清償順序為:
1.合營公司支付職工工資及保險福利費用等;
2.合營公司應繳國家的稅金以及其它款項;
3.合營公司尚未償付的有擔保債務;
4.合營公司尚未償付的其它債務。
在同一順序內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第七十三條清算終了,合營公司的資產凈額或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與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資本公積及未分配利潤之和的部分,視同利潤,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七十四條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到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五條合營公司終止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規章度制
第七十六條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責;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會計制度;
7.合營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委托的審批機關批準后方能生效,修改時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企業的章程2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機制,促進企業發展,規范公司內部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公司有經營活動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有關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公司類型: 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三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宗旨為:適應市場經濟形勢,信守職業道德,開展靈活經營,生財有道,遵紀守法,不斷改善社會服務工作,努力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情況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股東首期出資 萬元人民幣,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 期出資萬元人民幣,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二年內繳足。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一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監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的利益。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定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修訂、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或蓋章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的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伙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伙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五條、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
第七條、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伙期限)
第四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條、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為:
甲: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為:
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合伙人共出資___________萬元,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伙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章程、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第十四條、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五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個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該合伙人應按照合伙章程、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第十六條、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七條、執行合伙事務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八章、入伙、退伙
第十九條、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列舉退伙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法律規定或者合伙章程、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四)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符合本章程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四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六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章程第十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轉變
第二十七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四)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三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章程、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章程,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______份,合伙企業留存___________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__份。
合伙人簽署(自然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企業的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提案權;
9、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股東的義務
1、按時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3、公司在辦理開業注冊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資金,但經股東會議同意后,股權可以繼承、買賣、轉讓、饋贈。
第九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依法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主持、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表決權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意見;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6、依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于會計事務所審計后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設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
1、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依法組成公司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8、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章程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的章程5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其他有關法規,******有限公司<簡稱境外投資者>于****年**月**日在中國**省***市設立外資企業******有限公司(簡稱外資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外資企業中文名稱:******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中國****市****路**號。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
第三條境外投資者中文名稱:****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職務:****,國籍:****。
第四條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境外投資者對外資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外資企業為中國的法人,受中國的法律管轄和保護,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外資企業的宗旨是:****。
第七條外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是:****。
第三章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出資期限
第八條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為****萬元人民幣。經營規模為年銷售額****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其構成為****萬元人民幣的等值*元現匯。
第十條境外投資者履行出資期限: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清。
第十一條投資者繳付出資額后,應當聘請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以及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導致注冊資本發生重大變化,均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外資企業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外資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外資企業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批準監事的報告;
5、批準外資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批準外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外資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外資企業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9、修改外資企業章程;
10、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外資企業設董事會,由境外投資者委派3名董事組成,董事任期三年。董事會職權主要如下: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定;
3、決定外資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決定外資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5、制訂外資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外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外資企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外資企業形式的方案;
8、決定聘任外資企業的高級職員;
9、制訂外資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10、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長是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境外投資者委派產生,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依照其章程規定,代表外資企業行使職權。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無法履行其職責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外資企業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條監事可以對董事會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二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外資企業承擔。
第二十三條外資企業經營管理機構設置為:下設供應、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
第二十四條外資企業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人,任期為三年,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五條總經理在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范圍內,組織領導外資企業的日常生產和經營管理工作,其職責主要如下:
1、領導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工作;
2、制訂外資企業規章制度;
3、任命部門經理;
4、對外簽訂外資企業的經營業務合同;
5、決定職工的錄用、解雇、獎勵;
6、行使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外資企業設會計師,由法定代表人聘請,在總經理領導下開展工作。
會計師負責外資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外資企業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
第二十七條外資企業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法定代表人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法定代表人可隨時解聘。
第五章財務與會計
第二十八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并報其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外資企業賬簿應記載如下內容:
1、現金流動情況;
2、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3、物資購銷情況。
第二十九條外資企業的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條外資企業的自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一條外資企業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人民幣與其它貨幣的折算,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價計算。
第三十二條投資者可以聘請中國或者其它國家的會計師查閱外資企業賬目。
第三十三條外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的規定,由法定代表人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三十四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第三十五條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建立財務賬簿,進行獨立核算,其年度的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進行驗證并出具報告。
第三十六條外資企業以往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或匯出利潤,以往會計年度末匯出該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的利潤一并分配。
第六章稅務與外匯
第三十七條外資企業按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款。
第三十八條外資企業的職工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
第三十九條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中國有關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外資企業在經中國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立人民幣和外匯賬戶。
外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其開戶銀行的外匯賬戶,外匯支出,應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第七章職工與工會
第四十一條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雇用職工,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當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職工的雇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紀律事項。
第四十二條外資企業負責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建立考核制度,使職工在生產管理技能方面能夠適應企業的生產與發展需要。
第四十三條外資企業有權對違反外資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外資企業具體情況,由法定代表人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外資企業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四十五條職工的福利、資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外資企業將分別在勞動管理合同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六條外資企業聘請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待遇由法定代表人決定。
第四十七條外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四十八條外資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九條外資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照中國法律和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外資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外資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五十條外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外資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五十一條外資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外資企業每月按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二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為30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境外投資者如需延長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應在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
第五十四條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投資者決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的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6、其它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五十五條外資企業如提前終止時,應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原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做出的核準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第五十六條外資企業結束經營時,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
第五十七條清算委員會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債權人代表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第五十八條清算費用從外資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會議;
2、接管并清理外資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3、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投資者應繳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8、代表外資企業起訴和應訴。
第五十九條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境外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該企業的財產。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和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條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由境外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經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樣需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
簽署頁
境外投資者簽章:
企業的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政府有關政策制定。
第二條廣東______________是經廣東省_____________批準成立,由___________投資設立的集體(全民)所有制企業,在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企業的宗旨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努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滿足人民不斷增長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條本企業是獨立企業法人,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方式: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冊資本、投資者名稱、地址、投資額和投資方。
第六條本企業的注冊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
第七條投資者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投資額_____萬元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四章投資者職責
第八條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由投資者作出決定:
(一)任免企業法定代表人;
(二)審議批準企業的章程;
(三)審議批準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五)審議企業轉讓出資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六)企業的合并、分立、解散、破產和清算;
(七)對企業的財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章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本企業設置如下機構
第十條經理是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______。
第十一條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由投資者任命。
第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定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五)擬定企業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六)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決定其他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九)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第六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條本企業勞動用工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采取符合本企業實際的用工形式。
第十四條本企業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多勞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條本企業職工的勞動保護、醫療、養老保險等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七章財務會計與利潤分配
第十六條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一)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二)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三)企業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份之十作為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為法定公益金。
企業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投資者批準,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企業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注冊資金。
(五)企業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的集體福利。
(六)企業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于企業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八章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條企業因無償還能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法宣告破產。
第十八條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者;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后,應報經投資者批準解散。
第十九條企業破產或解散時,企業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并成立清算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程序、事項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提出清算報告報投資者確認,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印章。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二十條企業章程修改,應報原審批單位批準后,方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無法履行或由于企業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報原審批單位批準后,解除本章程。
第十章章程的訂立和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規定與國家法規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涉及到企業法人登記注冊事項的,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訂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投資者蓋章(簽名):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的章程7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經股東決定,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并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第四條原為:“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現修改為:“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二、第三章第六條原為:“公司經營范圍企業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
現修改為:“公司經營范圍設計、制作、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企業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市場策劃、企業推廣”。
法定代表人簽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的章程8
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
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股 東 會
第六章 董 事
第七章 監 事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九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一章 附 則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股東的合營期限為十年,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事的宗旨:信譽第一,客戶至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客戶滿意,擴大市場占有率,為社會主義經濟事業作貢獻。努力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使投資者各方均獲得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七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
第八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甲方:出資額為_____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投入,占注冊資本的_____%。
乙方:出資額為_____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投入,占注冊資本的_____%。
乙方:出資額為_____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投入,占注冊資本的_____%。
第十條:股東應當在 年 月 日之前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出具驗資報告,股東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本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二條、公司內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編號。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份出資。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的董事或者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認繳出資;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6、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股東有權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資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組分配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額;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第五章 股 東 會
第十七條:股東會有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中的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投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年度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中章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每年召開四次定期會議,一般在三、六、九、十二月份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首次股東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他情況下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或者委托他人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董 事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人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1、因特殊情況下能履行職務時,指定或委托人代為履行。
2、在發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時,可對一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罷免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主持股東大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檢查股東會決議和決議實施方案;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定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設經理一名,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或聘任。
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按照《會計法》的規定,本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15日之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就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10%列入公司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中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中資本。
第三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
第三十五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職工實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六:公司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職工勞保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七條:公司的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
1、本章程第四條規定的合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3、因公司中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
5、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擬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4、處理與清算本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清理本公司的債權、債務;
7、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9、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三十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交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清算結束后,清理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大會修訂、補充。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大會。
企業的章程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頒布的《上海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為了規范"(全稱)"[以下簡稱]的日常活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XX名稱:
住址:上海市區
第三條宗旨:提供誠信服務,接受社會監督,信守職業道德,遵守公平競爭原則,以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為準則,……。
第四條業務范圍[必須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一致]:
第五條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重視信息化建設,逐步做到通過互聯網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重大事項。
第六條由(出資或申辦的單位或個人)舉辦,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七條業務主管單位是(全稱),登記管理機關是(全稱)。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罷免
第八條實行[決策機構:如董事會、理事會、管理委員會等]領導下的X[執行機構負責人如校長、院長、所長、主任等]負責制。決策機構是[如董事會、理事會、管理委員會等],其成員由舉辦單位(或舉辦者)及授權人員組成。設[如董事長、理事長、管理委員會主任等]壹人,副若干人,由選舉產生和罷免,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決策機構]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如董事長、理事長、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負責召開,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員負責召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舉行。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根據長提名,決定副及其他各業務部門負責人的任免。
(二)制定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決定設立和撤銷工作部門。
(五)審議和批準中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召開會議,應提前一周通知全體成員。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一條會議由出席會議的成員行使表決權,決議需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才有效。
第十二條決策機構的議事程序和規則是通過會議提出,討論并通過,秉承公平、公正,從推進(全稱)發展的根本利益出發的規則。
第三章X[執行機構負責人]
第十三條X的產生:X、副X由選舉產生,報上級部門批準,任期4年。
第十四條X的職權:
(一)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
(三)執行決議。
(四)管理事務,組織實施各項活動。
(五)聘任與解聘XX員工。
(六)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X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委托副X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設立監事會,其職權是:檢查單位的財務狀況,對法定代表人、X、副X在執行單位職務時的違規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七條經費來源:
(一)組建時的原始投入。
(二)開展業務活動時的收入。
(三)社會各界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注冊資金由舉辦單位(或舉辦者)出資。根據運作和發展需要,舉辦單位(或舉辦者)可以繼續投入。
第十九條資金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開展社會服務活動的收入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章終止程序和終止后的資產的處理
第二十條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須解散時,須經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
第二十一條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則組織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清算人員一般應由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根據需要可聘請國內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清算費用和清算組成員的酬勞應從中心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二十三條清算期間,清算組代表中心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結束后,寫出清算報告,提請原理事會審核通過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第二十五條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修改權屬[單位簡稱][決策機構]。修改后的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主。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獲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合伙或個體)登記證書》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釋權屬。
[注:代表民辦非企業單位全稱,代表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機關全稱,代表決策機構,代表決策機構負責人,代表民辦非企業單位簡稱,X代表執行機構負責人
企業的章程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全稱“襄陽市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簡稱“襄陽市個私協”。
第二條襄陽市個私協是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全市城鄉個體勞動者及其從業人員和私營企業組成,經市民政局登記注冊的全市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襄陽市個私協的宗旨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團結、教育、引導全市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守法經營,優質服務,繁榮市場,發展社會生產力,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為搞好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襄陽市個私協遵守和維護國家法律,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維護社會穩定,履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職責,獨立自主開展工作。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系廣大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的橋梁、紐帶和政府部門的助手、中介作用。
第五條襄陽市個私協接受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襄陽市個私協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情況,提出政策性建議,引導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提出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三)組織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學習國家法律、法規,進行以社會主義教育為核心,以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為重點的經常性思想教育,開展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活動;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并建立自我約束機制,發揮積極因素,抑制消極行為;
(五)進行生產、經營指導,提供信息服務,拓展市場,組織經驗交流,幫助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六)開展技術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的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七)關心會員生活,興辦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福利事業,開展健康、向上的文化體育活動;
(八)鼓勵和引導發展科技型、外向型經濟,加強與國內外有關組織與社團的聯系,并參加有關活動,協助政府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九)承辦黨委、政府委托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襄陽市個私協分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兩種: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個體勞動者,自愿成為個人會員;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私營企業營業執照的私營企業,自愿成為團體會員。各縣(市、區)個私協均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監督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對理事會成員提出批評和撤換意見;
(五)要求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六)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協會的教育、培訓,享受協會興辦的福利;
(七)反映生產經營中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
(二)積極參加、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依法納稅,恪守職業道德,文明經營,熱心為群眾服務,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
(四)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接受群眾監督;
(五)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
(六)接受本會委托辦理的事項。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襄陽市個私協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襄陽市個私協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修改并通過《襄陽市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會理事;
(三)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討論并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五)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第十二條襄陽市個私協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縣(市、區)個私協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基層分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理事可連選連任。
各級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
第十三條襄陽市個私協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個私協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各級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
第十四條襄陽市個私協理事會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和常務理事會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長主持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事務工作。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不定期召開,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市個私協秘書處配專職工作人員7—10人,配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縣(市、區)個私協秘書處配專職工作人員3—5人,副秘書長1人。鄉鎮基層協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配秘書1人,專職工作人員1—2人
第五章經費
第十五條襄陽市個私協的經費來源:
(一)業務主管部門按規定撥付的活動經費;
(二)會員和團體會員單位上繳的會費;
(三)社會和個人捐贈;
(四)開展有償服務和創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五)政府資助;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襄陽市個私協會費管理按照“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經費管理,在銀行開設帳戶,配備專(兼)職財務人員,按規定的范圍開支,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和挪用,每年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十七條會員交納的會費,要嚴格管理,主要用于會員的宣傳學習、文化娛樂,以及舉辦福利事業、困難補助等。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襄陽市個私協的終止,須經襄陽市個私協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需修改,需經襄陽市個私協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襄陽市個私協。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自襄陽市個私協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企業的章程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所在國家)合資經營法,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中國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合營公司名稱為: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地址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營公司為: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合營公司為_________(所在國)國法人,受_________(所在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_________(所在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營公司宗旨為:加強中_________兩國_________技術交流和經濟合作,采用_________技術和先進的_________科學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利益。
第七條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營公司經營規模為: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營公司產品在_________(所在國)國內及國外市場銷售。國內外銷售比例和數量: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出資如下(出資方式):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占注冊資本_________%。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占注冊資本_________%。
甲方以_________作為出資。
乙方以_________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的_________(所在國)公認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聘請的_________(所在國)公認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的董事長和會計師據以簽發出資證明書給出資方。
第十四條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增加須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可按原投資比例增加投資,并經各方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第十七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后,由甲、乙雙方簽署協議,并報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八條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使用和貸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合營公司的章程;
(6)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會計師等高級職員;
(8)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
董事任期為_________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_______名,由______方委派。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30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七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有2/3以上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三十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終止、解散;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
(5)董事會認為應一致通過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條對于第三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須董事會2/3以上董事通過,方可做出決定。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經營和技術管理、財務、業務部門和專、兼職人員。
第三十三條合營公司設總經理_________人,副總經理_______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和任命。
總經理由____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______方推薦。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_年。
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以上人員如果不稱職,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八條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_____文書寫。
第三十九條合營公司采用_____(貨幣名稱)為記賬本位幣,_____(貨幣名稱)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____(所在國)國的外匯管理部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條合營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國)銀行開立賬戶。
第四十一條合營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合營公司財務會計賬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合營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二條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經會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三條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除外。
第四十四條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
每個會計年度的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得利潤額。
第四十五條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
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四十六條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國勞動法和勞動管理監督法以及企業的`勞動管理等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合營公司所需要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工程師),由乙方派遣并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由合營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國)國擇優錄用。
第四十八條合營公司有權對違反合營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予以開除。
第四十九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的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五十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九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一條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
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_________個月前向有關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有關審批部門批準。
第五十四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2)、(3)、(4)、(5)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合營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3)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義務的一方應對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五十五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入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五十七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資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八條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九條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報告,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六十條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賬冊,由_____方保存。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須經中、_________(所在國)兩國有關審批機構批準方能生效,修改時亦同。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代表職務: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國_______市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代表職務: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的章程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________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國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 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國_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______有 限公司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合營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外文名稱為: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第三條 合營各方的名稱、法定地址為:
中國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______國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_____國______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有限公司。
第五條 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 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營各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 的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辦法,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利益。
第七條 合營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
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_,在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___。
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_,在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___。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元。其中,基本建設資金為_____。 流動資金為______。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_____元。
合營各方出資如下:其中:甲方_____元,占____%,乙方_____元, 占____%。
第十條 合營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一條 合營各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的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并出 具驗資報告。由合營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合營各方均不得將出資證明書,向外抵押 擔保或作其他有損合營公司利益的用途。
第十二條 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 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后,并報審批 機關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修改公司規章;
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其他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
決定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事項;
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董事會由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 _名。董事任期為___年,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___方委派,副董事長___名,由___方委派。
第十九條 合營各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___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 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 持。
第二十三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時間和地 點。
第二十四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 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決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 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做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 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_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_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____。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 門。
第三十條 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 請。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 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 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 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四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 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公司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 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六條 合營公司如生產經營需要,可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 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營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 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合營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 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退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 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 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 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也可同時用外文書寫)
第四十一條 合營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 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牌價計算。(注:經合營各方商定,也可采 用某一種外國貨幣為本位幣)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合營公司所得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頭四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 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出具查帳報告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會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 提供方便。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 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處理,如需加速折舊,報稅務機關批準。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公司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四十九條 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 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 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一條 每個會議年度后四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 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 工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 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 辦理。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由合營公司公開 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五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反合營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 給予警 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 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合營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七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 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五十八條 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 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五十九條 合營公司工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合 營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 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營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條 合營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合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一條 合營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合營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 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三條 合營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 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四條 合營期限為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 合營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 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 手續。
第六十六條 合營各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做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合營各方的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注:每個合作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六十八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 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十九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 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根據合營合同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的依據。制定清算方案,提請 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一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債務和損失全部清償后(其剩余財產如超過注冊資本的,還 應扣除依法交納的所得稅)的剩余財產,按合營各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 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四條 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五條 合營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文書寫。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 為準。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須經審批機關批準才能生效。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于一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 授權代表在中國廣州市簽字
甲方:中國 公司代表
乙方: 國 公司代表
企業的章程13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ABC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營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實收資本: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碼 認繳額 實繳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第五章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權并轉讓;
(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6)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8)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9)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3)不按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
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一致同意選舉__________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為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為經理。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經理不是股東的,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為監事,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使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在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監事有進行調查的權利,并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 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清算組
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執行,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企業的章程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企業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定名為:_______________。
本企業的地址:_______________ 。
本企業的注冊資本: _______________。
本企業的經營范圍: 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是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勞動者的資本聯合為主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形式。
本企業遵循以下原則:
(一)職工自愿入股,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相結合;
(二)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流轉順暢,保護嚴格;
(三)同股同權、同權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四)企業分配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
(五)企業實行民主管理,表決議案實行“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結合。
第四條 本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為獨立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條 企業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誠信經營,注重經濟效益;提高職工收入,保障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股東
第六條 凡承認并遵守本章程,持有本企業股權者為本企業股東。股東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職工)大會,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參與審定企業重大經營決策;
(二)對所持股份享有所有權和收益權;
(三)按企業規章轉讓所持股份;
(四)對企業凈資產享有所有者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向企業參股;
(二)按所持股份承擔企業風險責任;
(三)執行股東(職工)大會決議,維護企業利益,遵守企業規章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股權設置與管理
第九條 企業總股本金為_______ 萬元,總股份為 _______股,每股金額為100元。
第十條 企業股權設置及股份劃分如下:
職工個人股:共_______股,股份總金額為_______萬元;職工個人股是本企業職工出資形成股份或企業明晰給職工的股份,其股權為職工個人所有。
職工集體股:共_______股,股份總金額為_______萬元;職工集體股是由本企業職工集體所有資產折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為本企業職工共同所有。
法人股:共_______股,股份總金額為_______萬元;法人股股權為法人投資單位所有。
個人股:共 _______股,股份總金額為_______萬元;其股權為企業外投資者個人所有。
第十一條 企業存續期內,股東不得抽回股份,在發生職工退休、調離、辭退、除名、死亡等情況下,職工股份可按規定在企業內部進行轉讓,或由企業收購,但在企業終止前六個月停止收購職工股份;股東轉讓股權時,本企業職工有優先受讓權。
第十二條 職工集體股股權實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結合的, 職工按份共有股份,在企業存蓄期內,職工不得轉讓,只享有分紅權。遇有職工退休、調離、死亡等情況,其股權處置由職工大會做出決定。
第十三條 企業以記名股權證作為股東的出資證明和分紅依據, 股東不得在企業外轉讓、交易股權。
企業以外自然人參股按優先股管理,優先股原則上不參與企業管理,其股利按約定受益率支付。
第十四條 企業設股權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和發放股權證,辦理股權轉讓、擴股、收購等股權變動手續,進行紅利分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股權管理情況。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 企業實行薪酬與效益掛鉤和薪酬與個人勞動成果、崗位責任、貢獻大小掛鉤的分配制度。
第十六條 企業稅后利潤,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應在稅后彌補的虧損后,按下列順序分配和使用;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_______ %(不得低于10%),用于彌補虧損、轉增股本、發展生產(當轉增股本時,轉增后留存的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
(二)提取公益金_______%(不得低于5%),用于企業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三)提取勞動分紅 _______%,用于職工獎勵,按貢獻和責任大小進行分配;
(四)支付優先股股利_______%,用于優先股分紅;
(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_______%,主要用于擴充集體積累(不設集體股的企業提取此項基金);
(六)股金分紅_______%,用于普通股分紅。
第十七條 企業發生年度虧損時,按國家有關規定抵補虧損,在未彌補虧損前,企業不進行分紅。
職工集體股所分紅利的分配和使用辦法,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執行。
第十八條 企業按有關規定提取養老、醫療、待業等保險基金,解決職工退休、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障。
第五章 管理體制
第十九條 企業實行股東與職工大會合一制度,股東(職工)人數超過100人的,由 _______名股東(職工)選舉一名代表參加大會,實行代表大會制度。股東(職工)大會是本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股東(職工)大會擁有下列權力:
(一)制定和修改本企業章程;
(二)確定董事會和監事會的人員組成,選舉和罷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
(五)批準企業年度財務預結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決定企業增減注冊資本、股權的設置和變更事項;
(七)對企業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
第二十條 股東(職工)大會每年召開次,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召集,并于會前十五日內將召開股東(職工)大會有關事項通知全體股東;經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提議,或由董事會、監事會提議,可臨時召開股東(代表)大會。
股東(職工)大會的決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方可作出。股東(職工)大會表決議案,凡涉及投資、分配、補虧等重大經營決策,實行一股一票方式,凡涉及制定修改章程或選舉董事長、董事、監事等事項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董事會(規模小的企業可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是本企業股東(職工)大會的常設機構,股東(職工)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股東(職工)大會職權。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設_______名董事,董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年。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召開股東(職工)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職工)大會決議;
(三)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
(四)審議企業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五)聘任和解聘廠長(經理);
(六)決定對廠長(經理)、副廠長(經理)的獎懲,以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新酬;
(七)制定企業注冊資本變更以及合并、分立、停業整頓、終止和清算等方案;
(八)審議本企業管理機構設置和各項規章制度等方案。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每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由企業廠長(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提議,可臨時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會做出決議須半數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本企業設置監事會(規模小的企業可只設監事)監事會是本企業的監督機構,直接向股東(職工)大會負責。監事會由名成員組成,任期為 _______年。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企業財務;
(二)對董事會成員、廠長(經理)執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企業章程的行為,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提議召開董事會或股東(職工)大會;
(四)監事會成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的廠長(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廠長(經理)負責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股東(職工)大會、董事會決議;
(二)提出本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及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方案;
(三)提出本企業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決定勞動組織的調整方案;
(四)提出副廠長(經理)級干部人選,并根據董事會決議,任命副廠長(經理)級干部,任免中層管理人員;
(五)提出本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六)提出本企業生產經營、科技進步、資產經營、人力資源管理等調整方案,擬定企業規章制度;
(七)決定本企業副廠長(經理)以下的獎勵和處分;
(八)遇到特殊情況時,提出召開董事會。
第六章 補虧與清算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虧損需用自有資金彌補時,先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由各種股權按比例彌補。
第二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時,即行終止:
(一)企業無法繼續經營時,由股東(職工)三分之二通過,可申請解體,經原審批部門確認;
(二)依法被撤消;
(三)依法宣告破產。
第二十七條 企業終止時,按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一)支付清算工作所需費用和民事訴訟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和養老、待業等保險基金;
(三)所欠繳稅款;
(四)所欠銀行貸款和其他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償還。
第二十八條 企業財產清算后還有剩余財產,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一)按優先股股份面值分配給優先股股東,不足清還其股利時,則按其股份比例分配;
(二)按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屬于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財產,專項用于本企業職工待業及養老救濟,生產自救、就業安置和職工培訓費用。職工自謀生路不需安置的,經股東(職工)大會決議后,可按份分給職工個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股東(職工)大會通過后生效,報上級部門備案,向工商局注冊登記后實施。本章程對企業股東及非股東在職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本企業董事會負責解釋。
企業的章程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________ 大藥房
第三條 企業地址:_________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處方藥、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生物制品、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制劑、生化藥品。二類醫療器械:普通診察器械、醫用電子儀器設備、醫用超聲儀器及有關設備、物理治療及康復設備、中醫器械、臨床檢驗分析儀器、醫用衛生材料及敷料、醫用縫合材料及粘合劑、醫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
一般經營項目:化妝品、日用品、保健食品、零售。
第六條 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 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10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取公歷年制,自當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
第十三條 企業又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券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以下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資產。
第十八條 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 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人民法院制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三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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