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成立民辦幼兒園的申請報告示例
xxx教育局:
1、闡述擬成立該幼兒園的必要作用及理由;明確由哪些舉辦者或個人發起成立。
2、成立幼兒園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3、成立幼兒園的籌備情況(包括擬任該幼兒園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及活動經費來源渠道;章程草案情況等)。
4、成立幼兒園的招生區域及對象。
5、成立幼兒園的場地、設備、儀器、圖書資料、教學玩具等情況(指校園面積XX平方米,設備儀器XX臺、XX個、XX輛、XX條,圖書資料XX冊、XX份,材料名稱等)。
6、擬成立幼兒園法人承擔的責任(包括保證正確的辦園方向,堅持依法辦園,服從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承擔辦園過程中所出現的法制和經濟責任)。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申請設立民辦幼兒園事項辦理須知
一、事項分類:行政許可事項
二、事項性質:自辦件
三、事項范圍: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辦主體:個人或社會組織(國家機構除外)
五、事項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三)《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
(四)《北京市幼兒園、托兒所辦園、所條件、標準(試行)》
六、申辦條件
總體條件: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規定:“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具體條件:
(一)舉辦者資格
1、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構以外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2、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個人,應為具有北京市戶籍,且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3、民辦幼兒園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國家機構不得舉辦民辦幼兒園。
5、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幼兒園。聯合舉辦民辦幼兒園的,應當簽訂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二)資產來源
1、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須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民辦幼兒園。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并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2、國家鼓勵捐資辦園。
3、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園出資。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民辦幼兒園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于民辦幼兒園舉辦者的出資。
4、設立民辦幼兒園須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申請舉辦民辦幼兒園,辦學出資額的確定:核定生均年學費數額,確定計劃招生數,兩者相乘的總額即為辦學必備的開辦資金。
5、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幼兒園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并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6、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幼兒園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園經費。
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幼兒園,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幼兒園。
(三)民辦幼兒園章程
民辦幼兒園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1、幼兒園的名稱、地址:民辦幼兒園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民辦幼兒園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辦園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3、幼兒園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園長擔任。
6、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7、幼兒園自行終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四)教學場所及設施
申辦的幼兒園根據其性質和規模的不同,必須具備相應的園舍、場地、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硬件設施。
園舍、場地要求:有與辦園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的、集中的、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園舍和辦公用房。
民辦幼兒園教學場所及設施的具體標準參照《北京市幼兒園、托兒所辦園、所條件、標準(試行)》執行。
租賃、借用園舍的,須有合法的合同文件,租借期不少于六年。
在治安、消防、食品衛生等方面,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幼兒園決策機構
1、民辦幼兒園應當設立幼兒園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
2、幼兒園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園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幼兒園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一人。
決策機構須確定法定代表人一名,可由董事長、理事長或園長擔任。
民辦幼兒園決策機構須聘任專職園長一名。
3、民辦幼兒園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幼兒園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4、民辦幼兒園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
民辦幼兒園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