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本文是購買固定資產申請報告范文,僅供參考。
篇【1】:購買固定資產申請報告范文
市南區政府:
為適應現代化辦公的需要,改善辦公條件,提高工作效率,經區政府批準,我局辦公地點由龍江路遷往武勝關路21號,因新換辦公地址,需購買空調、辦公桌椅、會議室桌椅、文件櫥等價值約21萬元,特懇請區領導予以解決。
以上請示當否,請批示。
附:各種辦公設備明細表
辦公用品購買申請報告2
**領導:
由于我中心剛剛成立,日常辦公用品尚未配齊,無法滿足工作需要,需購置辦公設備及用品若干,具體清單如下:
1.沙發兩張,900×2,1800元
2.椅子10把,200×10,2000元
3.筆記簿10本,15×7,105元
4.水性筆10支,筆芯1盒,40元
5. 掃把、拖布、水桶、水盆,200元
6. 文件夾10個,100元
7.無線路由器一臺,100元
8.插線板4個,50×4,200元
9.電腦設備遮灰布,20米,15×20,300元
10.膠水、剪刀、尺子、曲別針、打頭陣、訂書機、訂書針等辦公文具,150元
11.傳真電話機一臺,800元。
以上共計:5795元。
特此申請,妥否,望批示!
申請人:YJBYS
20xx年xx月x日
篇【2】:購買固定資產申請報告范文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鞍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固定資產管理,保證資產安全完整,發揮固定資產的更大效益,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結合高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新區管委會及下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屬國家所有。各單位依法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后,享有占有、使用權,但不能隨意處置固定資產。高新區財政局代表高新區管委會行使國家所有者權力。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標準及分類
第三條 固定資產標準。一般設備2000元以上。單價不滿上述起點標準但耐用時間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財產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條 固定資產按性質分為以下六類:
一類為房屋和建筑物:主要包括辦公用房、道路、圍墻、水塔、電梯、通訊線路、服務營業用房、倉庫、學校用房、工廠用房、醫院用房、體育場、廣場、亭廊、閣等;
二類為專用設施:主要包括儀器儀表、機電設備、電子設備、印刷設備、衛生醫療器械等;
三類為一般設備:主要包括辦公家具、交通工具、廚房設備、安全消防設備、取暖供水設備、清潔衛生設備、其它行政生活設備等;
四類為文化和陳列品:主要包括文物、字畫、紀念品等;
五類為圖書:指單位貯藏的、統一管理使用的業務用書,包括單位圖書館(室)、閱覽室圖書等;
六類為其它固定資產:指以上各類未包括的固定資產。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購建
第五條 高新區各預算單位每年要在固定資產清查盤點的基礎上,將確需購建的固定資產上報財政局,經財經領導小組討論,財政局長簽批后納入財政綜合預算和采購計劃。
第六條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財政局固定資產支出預算的采購計劃購建固定資產,做到專款專用。擅自購建固定資產的,要無償調出其隨意購建的資產,由財政局報高新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批準后統一調劑余缺。
第七條 各單位擅自購建的固定資產,各級土地、規劃、房產、公安交警等部門不得辦理產權、落戶等相關手續。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驗收
第八條 各單位對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要及時由驗收人(使用人)驗收,對購置的設備要檢驗設備質量、性能等是否達到規定要求;對需安裝調試的設備,在安裝調試合格后驗收;對土建竣工的工程項目,在決算和工程審計后及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九條 各單位購建固定資產,儀器、設備等要在購置后兩周內、工程項目在工程審計和決算后3個月內,到財政局基建資產管理科辦理國家資產驗收手續,填報《固定資產驗收單》。財務人員要依據驗收單和原始憑證等及時處理帳目。
第十條 各預算單位財會人員要及時清理在建工程和應收款項,避免固定資產長期不入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一條 發現不及時入帳的固定資產,要由高新區財政局收回,統一調劑使用。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應派專人進行管理,應健全固定資產總帳、明細帳、管理臺帳(明細表)、資產管理卡片,加強財務核算與實物管理。
第十三條 機關的固定資產管理,由財政局進行日常帳務管理,機關各委、辦、局、處、室設專人對本部門資產實物進行管理,做到資產實物保管完整。
第十四條 各部門要按級次將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統一編碼。各單位要按編碼序號對本單位所有的固定資產進行編號,訂上號牌,做到“資產定號、保管定人、管理定戶”。
第十五條 各單位對固定資產要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11月15日前盤點全部固定資產,并將全部清查結果報財政局。在清查中發現盤盈、盤虧、損失和待報廢的,應及時到財政局辦理報批手續,及時調整處理帳目。
第十六條 各單位在清查中發現的帳外資產,在辦理驗收手續后,有原始憑證的,要按原始憑證金額入帳;查不到原始憑證的,要評估入帳;捐贈資產要憑捐贈書進帳;無償調撥資產依據調撥單入帳。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的損失和盤虧要加強管理,由單位寫出申請報告,說明損失及盤虧原因,經辦或證明人簽字,主管領導簽署意見;意外損失、盤虧要提供公安消防、安全等部門的證明,經財政局審核,報高新區財經領導小組批準后,作帳務處理。
第六章 固定資產的處置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是指調撥、轉讓、報廢、報損。固定資產處置應由本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不得隨意處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調撥
(一)本部門(系統)內部之間的固定資產調撥,經主管領導同意,由本部門財務科(室)填報《固定資產調撥單》,辦理內部調撥手續;各部門(單位)之間調撥固定資產,須到財政局辦理調撥手續。
答案補充
(二)因隸屬關系變更或整建制劃轉等原因需辦理資產劃轉手續的,由接交資產雙方共同對移交資產進行清查盤點,查清資產的盤盈、盤虧、待報廢及損失的原因,分清責任。在此基礎上填寫固定資產移交書,雙方移(接)交人、主管主任簽字,到財政局簽署意見后,辦理固定資產調撥手續,進行帳務處理。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的轉讓
(一)固定資產的轉讓,由單位提出申請報告,經主管單位同意,主管主任簽字,填報《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經財政局批準,并委托有法定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經財政局確認后,方可處置。
(二)高新區公安交警部門、房產部門要憑財政局出具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及其它合法手續辦理各單位上報的車輛過戶、轉籍和房屋變更產權手續;否則,視為無效轉讓,由財政局責成有關單位追回轉讓資產,因此而產生的后果由該單位自負。答案補充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報廢
(一)財政局要在每年的10月至11月集中對高新區各行政事業單位審批固定資產報廢手續,各單位依據《固定資產單臺(件)報廢審批單》進行帳務處理。
(二)固定資產報廢程序。由單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同意,填寫《固定資產單臺(件)報廢審批單》,報財政局審批。壓力容器、醫療器械、房屋等資產的報廢要附勞動、衛生、房產等部門的報廢技術鑒定報告;車輛報廢要由財政局會同交警部門共同進行技術鑒定,同意后方可辦理車輛報廢的有關手續。
(三)各單位的報廢資產要妥善保管,嚴禁亂拆亂卸;批準報廢的殘體由財政局回收,統一處理。
第二十二條 高新區管委會及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加強對固定資產處置收入的管理,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入帳核算。嚴禁將處置收入私設小金庫、濫發獎金、變相擴大職工的福利待遇等。
第七章 固定資產的經營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經營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固定資產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主要形式有:出租、出借、租賃、承包(含內部職工承包)、對外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抵押等。答案補充
第二十四條 將固定資產用于經營時,須由提供資產的單位按照市場價格規律由領導集體研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填寫《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審批表》,報財政局審批后,方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辦理固定資產經營申報審批手續時,需提交下列批準文件:(一)經主管部門批準的申請報告;(二)出租、承包合同,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抵押等協議書;
(三)擬轉作經營性資產的清冊;
(四)單位近期財務報表;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單位);
(六)其它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進行固定資產經營,必須到財政局立項,委托有法定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評估結果要經財政局確認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有固定資產經營的單位,對這部分資產要在財務帳面上單獨反映和核算。
第二十八條 為支持各單位的固定資產經營,調動行政事業單位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的積極性,允許財政全供給、部分供給的單位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對固定資產經營收入自主安排支出,但必須有一定的比例用于補充單位的行政事業經費。其收入、支出納入單位預算管理,報財政局批準。答案補充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要切實加強經營性固定資產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各項責任制度,確保資產安全。各單位取得的經營收入在安排支出時,必須安排一定的固定資產維修、維護費用,確保資產的完整、保值。
第三十條 財政非供給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經營收入,按此管理辦法管理。
第八章 責 任
第三十一條 拒絕調劑閑置資產的,由高新區財政局停撥、緩撥經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處置、購買固定資產和開展固定資產經營的,除收繳所得收入外,扣減與財政應收部分等額的經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不依法設置帳薄,或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情況的,按《會計法》對單位和責任人予以罰款。屬會計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高新區管委會及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高新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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