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中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方案
為確保事情或工作順利開展,時常需要預先制定方案,方案是有很強可操作性的書面計劃。那么方案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中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方案,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中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方案1
按照州委州政府“自力更生,勤勞致富,感恩思進”主體教育活動安排部署,1月13日,州蔗糖辦黨委書記、主任刀忠明參加了州委動員大會,并于1月26日召開了州蔗糖辦動員會。為認真貫徹落實好州委州政府《關于印發〔德宏州“自力更生,勤勞致富,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辦制定了主體教育活動《實施方案》,根據《實施方案》開展好蔗糖系統“自力更生,勤勞致富,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各個階段的工作。
一、制定實施方案
為切實開展好主題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全州蔗糖干部職工的素質,增強全州蔗糖干部職工知恩情、明是非、識大體、講團結、守法紀、求進取的意識,形成凝心聚力、共謀發展的良好氛圍,以飽滿的熱情、昂揚的斗志投入德宏蔗糖事業,建設美好家園,促進我州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民族團結、邊疆穩定,州蔗糖辦制定了“自力更生,勤勞致富,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實施方案。一是明確了活動的.主要內容,主要圍繞五個環節,即“一比、二思、三看、四悟、五干”;二是明確了活動的實施步驟,州蔗糖辦“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自20xx年1月開始實施,20xx年6月完成,共分四個階段。每個階段分別由多個系列活動組成,每個系列活動都聯系蔗糖工作實際開展。三是明確了組織機構和職責分工;四是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各縣市糖辦、各糖業公司、各科所高度重視“感恩思進”教育活動,從“五個結合”入手,開展好“感恩思進”教育活動。
二、建立健全組織機構
及時成立了州蔗糖辦開展“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領導小組,由州蔗糖辦黨委書記主任刀忠明任組長,州蔗糖辦黨委委員副主任余忠、余加崇及德宏英茂糖業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尹茂莊任副組長,州蔗糖辦各科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州蔗糖辦黨委辦公室。辦公室的主要職責:負責上情下達、下情上報,會議、活動的組織,每一次活動、每一階段的小結、簡報等;負責擬定《州蔗糖辦“自力更生,勤勞致富,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實施方案》、負責聯系新聞媒體的宣傳、德宏糖業網宣傳、結束后的工作總結等;負責州蔗糖辦“自力更生,勤勞致富,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專欄的制作、組稿、宣傳等工作。
三、制定活動安排表
州蔗糖辦開展“感恩思進”主題教育各項活動都聯系蔗糖工作實際開展,通過制定活動安排表,一是分解和細化了各個階段、各個系列的各項活動,做到有據可依、有循可查;二是規定了各項活動的實施方法、步驟和時限,確保各項活動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三是指定了各項活動的對象和負責人,明確了宣傳方式,保證各項活動取得實效。
四、召開“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啟動會
20xx年1月26日下午,州蔗糖辦召開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啟動會,會議由州蔗糖辦黨委書記、主任刀忠明主持,州蔗糖辦、州制糖研究所全體干部職工共30人參加會議。
中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方案2
關鍵詞:勞動教養規范體系刑法修正案
中圖分類號:DF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73-8330(20xx)01-000-07
我國法學界相當部分學者認為,勞動教養制度盡管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但是從其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及其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所發揮的正面功能來看,還是有其特定的歷史地位和存在的相對合理性的,應當有條件地對勞動教養進行改革和利用,克服缺陷,發揮所長。①筆者即堅持勞動教養保留論立場,并擬在分析勞動教養制度相關法理和我國現實國情的基礎上,提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規范勞動教養的基本設想,并論證其可資借鑒性、相對合理性和技術可行性,供學界同仁參考。
一、可資借鑒性:保安處分立法規范的國外經驗
筆者認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規范勞動教養的基本設想具有國外經驗的可資借鑒性,理由是,我國勞動教養作為保安處分性質的人身強制性預防措施應當成為一種基本共識,并且國外保安處分制度的法理與實踐基本契合了我國勞動教養法治化的需要。
(一)尋求共識:勞動教養屬于保安處分性質的人身強制性預防措施
對勞動教養的性質,我國已有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作出過不同的規定,有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的不同定性。②而理論界對勞動教養性質一直眾說紛紜,主張各異:(1)行政強制措施說認為,勞動教養是為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實行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③(2)行政處罰說認為,勞動教養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④ (3)保安處分說認為,勞動教養是一種刑罰之外的預防性司法處分,類似于西方刑法中的保安處分。⑤(4)刑罰補充說認為,勞動教養已經從行政強制措施演變成打擊處理違法犯罪分子的一種行之有效的行政處罰手段,從本質上說是刑事處罰的輔助措施。⑥(5)獨立法律處分說認為,不應把勞動教養的性質要么歸于行政處罰,要么歸于刑罰。從整體上看,勞動教養是一種非刑罰處罰措施,是獨立于刑罰和治安管理處罰之外的一種獨立的法律處分。⑦ ()折衷兼顧說認為,勞動教養具有“交疊性”,其性質交叉、重合,無論用哪一種單一的解釋都無法為其正確定性。這種觀點中又有兩類主張:一類主張認為,勞動教養具有三方面的性質:一是行政處罰性;二是刑事處罰性;三是保安處分性。⑧另一類主張認為,從功能上分析,勞動教養與刑罰和治安處罰不存在懲罰程度上的銜接,而是功能上的互補。即勞動教養注重主觀,而刑罰和治安處罰側重客觀;從適用對象上看,勞動教養既包括保安刑的適用對象,也包括行政強制的對象,因此,勞動教養兼具刑事處罰與行政強制的雙重性質。⑨ 可見,勞動教養到底是歸屬于行政法領域還是刑法領域,或者歸屬于獨立于行政法領域和刑法領域的第三領域,均存在相當大的爭議。有學者認為,對勞動教養性質認識上的不統一,造成實踐中無論行政法領域還是刑法領域的法治原則都難以進入勞動教養領域的現實。⑩可見,對勞動教養的性質界定,尚待盡力尋求某種共識。
②[ZK(]我國已有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關于勞動教養的性質主要有以下兩種規定:(1)勞動教養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如《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2條第1款規定:“勞動教養,是對于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也是對他們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再如,1980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的公安部《關于做好勞動教養工作的報告》規定:“勞動教養是一種強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 還有國務院轉發公安部規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2條規定:“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2)勞動教養是一種行政處罰。如1994年修改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款規定:“嚴厲禁止、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嫖宿暗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第32條規定:“嚴厲禁止下列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這兩條規定將勞動教養作為一種行政處罰納入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中。1992年2月28日,公安部在對浙江省公安廳法制辦的答復中,對此也予以了確認。再如,1991年11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狀況》白皮書,第四部分“中國司法中的人權保障”第七點“關于勞動教養及被勞動教養者的權利”中指出:“勞動教養不是刑事處罰,而是行政處罰。”1995年2月8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工作的通知》指出:“勞動教養場所是國家治安行政處罰的執行機關。”不過,20xx年《治安管理處罰法》取消了有關勞動教養的規定。
筆者認為,有關勞動教養性質的行政強制措施說與行政處罰說,均是對我國既有勞動教養規定狀況的理論界說,但是這種理論界說忽視了勞動教養缺乏憲法依據和違背立法法明確規定的基本特點,忽視了勞動教養作為一種顯性的“刑事類措施”所必須具備、但是恰恰缺少的法治化原則、司法化原則與比例原則。“刑事類措施”是一個具有歐化特色和重要刑事法治意義的刑事政策概念(范疇),系由歐洲人權法院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條所確立的“公平審判”的規則(司法化原則),并強調“公平審判”的規則適用于任何帶有懲罰性質的非刑事處罰,例如紀律處罰、軍隊處罰或獄政處罰、行政處罰,為了防止侵犯人權,歐洲人權法院才將“刑事類措施”概念延伸到了符合一定標準的非刑事性的處罰措施(尤其是行政處罰)上;同時,歐洲人權法院也保守地認為,2天以內重禁閉處罰由于“刑期”太短則可以認為尚不足以進入“刑事類措施”。B11歐洲人權法院的這種做法表明,“刑事類措施”司法化原則,應當成為現代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場。而保安處分說、刑罰補充說與獨立法律處分說,其實表達的基本立場是一致的,這就是近現代以來西方國家所討論和踐行的保安處分刑事政策立場,亦即:勞動教養的性質應當界定為保安處分措施、“刑事類措施”。
筆者認為,勞動教養在本質上是一種保安處分性質的人身強制性預防措施,“保安處分制度就可以對應于我國的勞動教養制度”,B12需要納入刑事政策考量并遵行法治化原則(立法化與司法化原則)。
(二)借鑒形式:國外保安處分制度的法理與實踐
如果說勞動教養的性質(實質)可以定位于保安處分措施,那么,勞動教養的運行形式則可以借鑒國外(主要是德國和日本)保安處分理論與實踐的基本經驗:
1必要性與合法治理性
國外理論界認為,保安處分制度的依法建立具有必要性,也符合法治理性。比較有代表性的德日刑法理論認為:
“根據行為責任確定的刑罰并不總是能夠勝任刑法的犯罪預防任務,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刑期往往短于確保預防結果所需要的期限;再者,違法者需要醫學的、教育的或社會的治療,而這些治療在正常的刑罰執行中是不可能做到的。加上,無責任能力的行為人不得科處刑罰,因此,刑罰必須通過處分來加以補充,其目的在于對行為和行為人的'履歷中所表現出來的危險性,通過治療、幫助、保安或消除措施來予以克服。……關于處分的先決條件、處分的執行和處分的結束的法律規定,應該是具體的而且應符合法治國家的要求”。B13
“刑罰是以責任為前提而作為其發現形式施加的,而保安處分并不以責任為前提。因此在責任的非難未被認可的場合,為了除去行為者實行犯罪的危險性,可以處以保安處分”;B14“可以看出應該代替刑罰或者應該補充刑罰的保安處分具有必要性”。
2二元主義與法律規定形式
現代法治國家在建立保安處分制度問題上采取了比較保守的立場,主要體現在堅持刑罰與保安處分的“二元主義”,以及采用刑法或者刑法修正案、其他特別法(如少年法等)的形式對保安處分依法作出了明確規定和法律限制。正如日本學者大塚仁教授所指出的:
“圍繞刑罰與保安處分的本質,存在認為兩者是不同性質的二元主義和認為是相同性質的一元主義的對立。在采取道義責任論和報應刑論的古典學派的立場上,刑罰以對過去的犯罪進行道義的非難為要素,應該報應地科以刑罰,而保安處分不以這種非難為內容,只是針對行為人的危險性進行社會保安這種觀點出發,以預防將來的社會侵害為目標,因此,兩者畢竟是不同性質的,從而采取二元主義(二元論)。另一方面,近代學派的立場只著眼于行為人的社會危險性,把對行為人施以社會防衛處分乃至改善—教育行為人視為刑法的使命,基于此,認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間存在性質的不同就是無意義的,所以,采用認為兩者具有共同性質的一元主義(一元論)……在今日,二元主義是世界性傾向。”B1
而在保安處分的法律規定形式上,德、日等國家也有通過修改刑法典、制定刑法修改案或者其他特別法律的形式對保安處分進行規定的,如德國刑法設專節規定了“矯正與保安處分”,德國少年法院法也設專節規定了教育處分、懲戒處分等保安處分措施;日本則“在刑法修正工作中提案了保安處分”。B17
二、現實可能性:勞動教養改革思路的相對合理性審查
就我國現階段勞動教養改革思路而言,需要學者和政治家共同努力,審慎考量現實可能性和相對合理性,尋求某種折中的解決方案。
(一)中國學界關于勞動教養的既有改革思路
我國學界同仁無不贊同改革勞動教養的立場。勞動教養改革的宏觀方面內容主要包括勞動教養立法問題、程序問題、實體問題和執行問題;勞動教養實體法完善方面主要涉及勞動教養性質和功能的法律定位、勞動教養適用對象和條件的法律規定、勞動教養的實體內容及其處罰強度、勞動教養制度的法律規定形式等。應當說,目前提出的改革勞動教養的各種思路與方案盡管很多很雜亂,但如果按照改革難易程度與工程量大小來分析,仍然可以將其簡化為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改革方案與保安處分體系化完善方案,而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改革方案還可以進一步區分為小修方案與大修方案。
比如,北京大學《中國勞動教養(輕罪處罰)立法研究》項目課題組在討論勞動教養的改革完善方案時,就分別提出了保安處分體系化完善方案與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改革完善方案。其中,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改革完善方案對勞動教養實體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框架提出了以下兩種基本思路:B18
1比較理想的方案。這一方案是從中國刑事法律制裁體系的整體出發,對涉及公民人身自由處罰措施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進行系統的清理,對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治安管理處罰等法律、法規進行相應修改,形成專門統一的勞動教養法典,并在法院建立專門的治安法庭或治安法院,實現勞動教養的司法化和司法程序化。這是勞動教養制度改革的最終目標,但目前這一方案可能面臨許多問題和困難。
2側重實際的方案。這一方案以理想方案為最終目標,逐步推進,在不修改或不大改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治安管理處罰的前提下,建立勞動教養法。這一方案以實現勞動教養的司法化為最低目標,著重解決勞動教養的司法程序化。
而保安處分體系化完善方案的主張是:
“將現行的勞動教養、強制戒毒、收容教養(對不滿1歲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人)、強制醫療(對造成危害結果的精神病人)、強制集中教育(對者)、強制留場就業等具有保安處分性質的較長時間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統一規定于《治安司法處分法》(或稱《保安處分法》)中,并明確規定此類治安司法處分措施適用的實體要件、司法程序和執行機構,使之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保安處分制度”。B19
需要說明的是,梁根林教授主張保安處分刑法化是正式確立和完善我國保安處分制度的需要,同時主張“將勞動教養刑罰化,并易名為強制教養,將其改造為一種介于管制(限制人身自由)和拘役(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之間的一種半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參見前引①,第174—191頁。另:本文后面還將指出,曲新久教授主張將勞動教養合理的部分納入到刑事法律當中作為補充性的規定。參見陳興良主編:《法治的界面》,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57—59頁。
再如,在20xx年10月舉行的“第二屆兩岸刑事法治學術研討會”上,林教授也提出了保安處分體系化完善的意見:
“如果考慮到上述強制性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在基本性質、目的、基本功能等方面的一致性,考慮到我國憲法和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對采取這些措施有完全相同的基本要求,考慮到它們都有進行改革的迫切需要,那么,從長遠來看,制定一個以消除各種特定主體社會危險性為目的,對各種強制性收容教養教育措施、強制性治療措施、強制性隔離措施等強制性社會預防措施進行統一調整的法律制度與實踐運作管理體系,很可能是從根本上改革我國現行勞動教養制度最具現實性的選擇”。B20
(二)當下中國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小修方案的相對合理性
當下中國勞動教養改革完善方案需要選擇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改革方案還是保安處分體系化完善方案?進而是選擇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小修方案還是大修方案?針對這些問題,相當部分學者認為:從長遠看,應當是保安處分體系化完善方案、勞動教養的大修方案。但筆者認為,從近期勞動教養法治化改革的極端重要性、緊迫性與現實可能性上看,應當抓緊實施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小修方案。B21其相對合理性如下:
1有利于立即解決勞動教養的合憲性與法治化問題。應當承認,在我國現有法治框架下,尤其是在人權入憲和立法法明確規定的基礎上,B22任何涉及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都必須由法律規定,而我國現行勞動教養措施恰恰在此問題上存在“硬傷”,因而其改革的當務之急是必須立即解決其合憲性與法治化問題。在這種情勢之下,在我國現實司法實踐中無法放棄且不愿放棄勞動教養措施、近期立法上又缺乏進行保安處分系統立法充分準備的現狀之下,“尤其是勞動教養制度應納入刑法予以整合重構的問題”應當作為當前我國刑法改革的重點內容之一,B23實施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小修方案無疑既是無奈之舉,也是明智之舉,還能夠為將來進行保安處分系統立法積累有益經驗。
2爭議少,難度小,有望實現立竿見影的法治效果。實施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小修方案,立法上可以只規定那些必須明確且爭議較少的勞動教養適用對象、適用條件、適用程序等內容,而暫時回避了保安處分系統化立法所可能遭遇的巨大爭議、龐大工程與復雜技術等問題,因而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立法爭議并減小立法難度,以立法修正案的形式盡快完成勞動教養改革任務。
三、技術可行性: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規范勞動教養的技術創新
我們有充分理由期盼近期制定出臺新的刑法修正案,以有效實現由刑法規范勞動教養制度的偉大理想:
(一)既有經驗: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規范刑事禁止令的雙重啟示
B21關于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小修方案,正如本文前文已經指出且后文仍要強調指出的: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立法修改方案本身還可以進一步細化為大修方案與小修方案,如果說將全面修訂刑法并在其中系統規定勞動教養制度或者通過制定“勞動教養法”系統規定勞動教養的修改方案稱為大修方案,那么,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在現行刑法框架之內對勞動教養制度主要內容予以規定的修改方案就是所謂的小修方案。
我國在借鑒世界各國立法成果和總結既有刑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對管制刑和緩刑之執行作了修改和完善,增設了“刑事禁止令”制度。《刑法修正案(八)》第2條規定:“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刑法修正案(八)》第11條規定:“將刑法第七十二條修改為:……‘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應當承認,“刑事禁止令”既不是一種新的刑罰,也不是一種新的非刑罰處罰方法,更不是一種非監禁刑的執行方式,而是一項保安處分性質的強制性預防措施或者約束性措施,B24并且該制度隨著保安處分的廣泛傳播而逐漸在各國的刑事法律中得以體現。《刑法修正案(八)》較好地完成了作為保安處分措施的刑事禁止令的法規范設置,其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規范我國單項保安處分措施提供了立法經驗,而勞動教養無疑可以成為這種立法經驗的“第二塊試驗田”。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規范刑事禁止令的雙重啟示在于:
1單項保安處分措施可以單項規范完善,不必等候保安處分措施的系統立法化完善。如前所述,盡管有部分學者認為,我國應當通過制定保安處分法或者強制性預防措施法之類的系統立法來完善勞動教養的法制規范,不贊成勞動教養的單項立法規范完善,但是,我們應當看到,這種學術理想在我國近期尚無法實現,尤其缺乏充分的理論研究與法律實踐經驗。目前,我國不但對“保安處分”的系統化理論研究不夠,而且“保安處分”這一法律規范用語也鮮見于國家立法或者官方文件之中,談何“保安處分法”的系統立法。可見,這種學術見解實不利于盡快解決我國勞動教養法治化這一現實問題。正是在這樣一種理論研究與法治建設的現狀之下,筆者認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規定刑事禁止令的基本經驗具有十分重大的啟示意義:作為單項保安處分措施的勞動教養措施可以單項規范完善,其單項完善方式可以采取刑法修正案形式,而不必等候保安處分措施的系統立法化完善。
2單項保安處分措施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規范完善,不必等候刑法典的全面修訂完善。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立法修改方案本身可以進一步細化為大修方案與小修方案,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在現行刑法框架之內對勞動教養制度主要內容予以規定的修改方案就是所謂的小修方案。有學者反對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對勞動教養予以“修修補補”的規范完善,認為:
“我們把勞動教養的合理部分吸收到刑事法律當中,或者你單獨地再立一部刑事法律這都沒有關系,當然刑法已經修改完畢了,你納入到刑法之中是不合適,作為一部單獨的立法是可行的。但是,如果在現在的框架之內,你修修補補,將現在的20多類或者說30多類繼續進行勞動教養的話,問題是相當大的。”B25
這種學術見解盡管有一定合理性,但是過于理想化,同樣不利于盡快解決我國勞動教養法治化這一現實問題,并且也被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對刑事禁止令予以刑法規范的基本經驗所否定。那么,筆者有理由認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對勞動教養予以刑法規范的小修方案具有相對合理性和現實可行性。
(二)技術創新:以實體法(刑法總則)與程序法相結合的形式確立勞動教養法規范體系
刑事禁止令的規范設置為進一步完善作為保安處分的勞動教養制度提供了立法技術創新的基礎和條件。《刑法修正案(八)》對于刑事禁止令的修法性規定僅限于刑法總則關于管制刑和緩刑適用的實體法內容的修正規定,但沒有特別規定其程序法內容,這是與其作為法定刑適用及刑罰制度適用的性質相匹配的,同時也與刑事禁止令本身只是一種“限制自由”性質的處罰強度相匹配。勞動教養本身并不依附于特定的某種法定刑適用或者刑罰制度適用,而是更多地獨立于法定刑適用之外的保安處分措施,并且其處罰強度更加接近于自由刑(或者說介于限制自由措施與剝奪自由刑之間),因而,其修正規定的技術形式應當在刑事禁止令立法規范經驗基礎上進行適當創新。筆者認為,應當以實體法(刑法總則)與程序法內容相結合的規范形式,確立兼具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的勞動教養法規范體系。
1刑法總則性修正規定的設想
從現有刑法總則的體系性安排觀察,刑法修正案將增設的勞動教養條文規定在刑法總則第三章第一節之中比較合適,具置可以放置于《刑法》第37條(非刑罰處罰措施)之后,作第37條之一項的形式來規定。具體設想的刑法修正案規定如下:
在《刑法》第37條之后增加內容,作為第37條之一項:“對于多次實施、吸毒、詐騙、搶奪、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煽動鬧事、教唆他人自殺或者違法犯罪等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累教不改而有必要予以勞動教養的,可以依法予以勞動教養。”
“對于累犯或者因故意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嚴重暴力犯罪而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后仍有嚴重人身危險性而確有勞動教養必要的,可以依法予以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對于任何人的勞動教養,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執行機關向所在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所對應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勞動教養建議書,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后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經由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判決后交付勞動教養部門執行。”
“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教養案件之后應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判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對任何人進行勞動教養。”
“被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勞動教養的人享有辯護權。”
2具體設想的學理詮釋
具體設想的法理詮釋主要關涉以下兩個方面問題:
第一,關于勞動教養的對象范圍和期限等實體法內容問題。
結合現有勞動教養實踐和有關學者的建議,筆者認為,可以將勞動教養的對象范圍具體限制為兩類:其一,作為非犯罪后果的保安處分措施,這類勞動教養的對象范圍是“多次實施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累教不改而有必要予以勞動教養的”,具體內容包括“多次實施、吸毒、詐騙、搶奪、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煽動鬧事、教唆他人自殺或者違法犯罪等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累教不改而有必要予以勞動教養的”;其二,作為犯罪后果刑罰補充的保安處分措施,這類勞動教養的對象范圍是“累犯或者故意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后仍有嚴重人身危險性而確有勞動教養必要的”,具體內容包括“累犯或者因故意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嚴重暴力犯罪而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后仍有嚴重人身危險性而確有勞動教養必要的”。
勞動教養的期限確定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允許人民法院在此期限內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至于被勞動教養人員的具體處遇,因為現實做法并不是勞動教養措施法治化建設的主要問題,因而刑法修正案中可以暫時不作專門規定,有待今后實踐探索后再行完善。
中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方案3
一、制定實施方案
為切實開展好主題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全州××干部職工的素質,增強全州××干部職工知恩情、明是非、識大體、講團結、守法紀、求進取的意識,形成凝心聚力、共謀發展的良好氛圍,以飽滿的熱情、昂揚的`斗志投入××××事業,建設美好家園,促進我州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民族團結、邊疆穩定,州××辦制定了
“自力更生,勤勞致富,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實施方案。一是明確了活動的主要內容,主要圍繞五個環節,即“一比、二思、三看、四悟、五干”;二是明確了活動的實施步驟,州××辦“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自20xx年1月開始實施,20xx年6月完成,共分四個階段。每個階段分別由多個系列活動組成,每個系列活動都聯系××工作實際開展。三是明確了組織機構和職責分工;四是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各縣市糖辦、各糖業公司、各科所高度重視“感恩思進”教育活動,從“五個結合”入手,開展好“感恩思進”教育活動。
二、建立健全組織機構
及時成立了州××辦開展“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領導小組,由州××辦黨委書記主任××*任組長,州××辦黨委委員副主任余忠、余加崇及××英茂糖業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尹茂莊任副組長,州××辦各科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州××辦黨委辦公室。辦公室的主要職責:負責上情下達、下情上報,會議、活動的組織,每一次活動、每一階段的小結、簡報等;負責擬定《州××辦“自力更生,勤勞致富,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實施方案》、負責聯系新聞媒體的宣傳、××糖業網宣傳、結束后的工作總結等;負責州××辦“自力更生,勤勞致富,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專欄的制作、組稿、宣傳等工作。
三、制定活動安排表
州××辦開展“感恩思進”主題教育各項活動都聯系××工作實際開展,通過制定活動安排表,一是分解和細化了各個階段、各個系列的各項活動,做到有據可依、有循可查;二是規定了各項活動的實施方法、步驟和時限,確保各項活動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三是指定了各項活動的對象和負責人,明確了宣傳方式,保證各項活動取得實效。
四、召開“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啟動會
20xx年1月26日下午,州××辦召開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啟動會,會議由州××辦黨委書記、主任××*主持,州××辦、州制糖研究所全體干部職工共30人參加會議。
中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方案4
一、準備階段(1月18日至24日)
(一)參加廳黨組專題會議。傳達學習全省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動員培訓會議精神。討論、修改《省勞動保障廳開展先進性教育活動的安排意見》、《省勞動保障廳先進性教育活動的實施方案》、《省勞動保障廳黨組成員參加先進性教育活動的實施方案》、《省勞動保障廳指導各直屬單位開展先進性教育活動的實施方案》和《省勞動保障廳學習動員階段的實施方案》。
(二)做好講黨課準備。在先進性教育活動期間,每名黨組成員各講一次黨課,每次黨課時間為2課時。每個階段兩次黨課,三個階段共六次黨課。
(三)明確聯系點。本著便于發現問題,便于開展工作的原則,廳領導在打破原有分工的基礎上,各聯系機關兩個處室和一、兩個直屬單位。具體聯系點是:廳長臧忠生——辦公室、醫療保險處和醫保中心,副廳長申奉澈——培訓處、老干部處和教育中心,副廳長喬斌——養老保險處、規劃財務處和鑒定中心,副廳長回亞琴——法制監察處、人事處和監察總隊,副廳長崔力夫——就業處、機關黨委和就業局,紀檢組長胡振國——失業保險處、勞動工資處和培訓中心、雜志社,助理巡視員劉麗煥——仲裁辦、紀檢監察室和進修學校、小額擔保中心。巡視員王承海因抽調參加國企改革不作安排。具體任務是深系點調查研究、督促檢查、具體指導,幫助聯系點查找工作差距,理清工作思路,解決實際問題,總結成功經驗。每個階段深系點具體指導不少于三次。
二、學習動員階段(1月25日至3月10日)
(一)參加動員大會。大會由副廳長申奉澈主持。黨組書記、廳長臧忠生作動員講話,副廳長回亞琴部署全廳先進性教育活動。
(二)指導聯系點制定方案,參加聯系點動員會議。
(三)參加集中學習和所在支部組織的學習討論活動,并指導聯系點搞好集中學習。
(四)廳黨組成員講黨課。廳長臧忠生、副廳長申奉澈結合學習內容講黨課。
(五)參加廳理論學習中心組第一次學習會。
(六)指導聯系點搞好第一階段總結,部署第二階段工作。
三、分析評議階段(3月11日至4月20日)
(一)征求群眾意見。廳先進性教育活動辦公室在四樓設置“意見箱”,隨時征求黨員群眾對廳黨組及其成員的意見。同時,廳黨組成員通過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征求黨員群眾意見。
(二)開展談心活動。黨組書記要與每位黨組成員談一次心,黨組成員互相談一次心,副廳長要與聯系點領導談一次心。
(三)撰寫黨性分析材料。搞好個人分析材料,并指導聯系點領導撰寫好黨性分析材料。
(四)參加“三個會”。一是參加廳黨組民主生活會;二是參加所在支部民主生活會;三是列席聯系點支部民主生活。
(五)參加全廳黨員重溫入黨誓詞活動。
(六)廳黨組成員上黨課。副廳長喬斌、回亞琴結合評議分析內容上黨課。
(七)參加廳理論學習中心組第二次學習會。
(八)指導聯系點搞好第二階段總結,部署第三階段工作。
四、整改提高階段(4月21日至5月31日)
(一)制定自身整改措施,并對照措施認真進行整改。
(二)指導聯系點搞好整改。
(三)廳黨組成員上黨課。副廳長崔力夫、紀檢組長胡振國結合整改提高內容上黨課。
(四)參加廳理論學習中心組第三次學習會。
(五)指導聯系點搞好先進性教育活動總結。
(六)討論全廳先進性教育活動整改措施和總結。
五、鞏固擴大整改成果階段(6月1日至6月30日)
(一)參加廳黨組整改情況分析會。梳理問題,完善具體措施。
(二)參加廳黨組會議,審議受表彰的先進支部、優秀黨員名單和對不符合先進性要求黨員作出的`處理意見。
六、幾點要求
(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搞好先進性教育活動的重大意義。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圓滿完成廳黨組交給的各項任務。
【中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方案】相關文章:
中學生勞動教育課程實施方案09-05
勞動教育實施方案05-12
勞動教育的實施方案02-04
勞動教育實施方案12-01
學校勞動教育實施方案08-17
勞動教育實施方案范文04-01
中學勞動教育實施方案06-25
初中勞動教育實施方案12-15
小學勞動教育實施方案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