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實施細則

時間:2024-05-21 13:47:26 詩琳 實施條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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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實施細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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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實施細則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和《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非煤礦礦山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屬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儲運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對危險性較小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可以委托或授權設區的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五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是指從事金屬和非金屬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下列單位:

  1、專門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生產單位;

  2、從事礦產資源開采、加工的聯合生產企業及其礦山生產單位;

  3、其他非礦山企業中從事礦山生產的單位。尾礦庫,是指筑壩攔截谷口或者圍地構成的,用以貯存金屬非金屬礦石選別后排出尾礦的場所,包括氧化鋁廠赤泥庫,不包括核工業礦山尾礦庫及電廠灰渣庫。地質勘探單位,是指采用鉆探工程、坑探工程對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進行勘探作業的單位。采掘施工企業,是指承擔金屬非金屬礦山采掘、礦山建設等工程施工的單位。石油天然氣企業,是指從事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儲運的單位(包括為石油天然氣企業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的企業)。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和申請

  第六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繳納并專戶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其他從業人員依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取得《職業衛生許可證》;

  (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

  (十)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

  (十一)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或者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十二)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及其下屬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儲運分(子)公司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申請。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托或授權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向其企業所在地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含市、縣兩級安監部門的審核意見);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四)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七)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八)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九)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繳納并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證明材料;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工傷保險的,可以出具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或者雇主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

  (十一)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合格的檢測檢驗報告;

  (十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文件或者與礦山救護隊、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的救護協議;

  (十三)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包括驗收合格批復文件及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并附工程質量合格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實施細則 2

  1、員工(包括臨時用工、實習生、代培人員和分包隊人員)進入工地施工現場前必須認真學習本《手冊》和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進入施工現場操作。

  2、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正確扣好帽帶。

  3、施工現場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腳和易滑、帶釘的鞋和赤膊操作。

  4、特殊工種(電工、焊工、壓力容器操作工、起重工及打樁司機和起重指揮、架子工、各種機動車輛司機等)必須經有關部門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方可上崗。

  5、非電器和機械的操作人員,嚴禁使用和玩弄機電設備。

  6、建筑材料和構件要堆放整齊穩妥,不要超高。

  7、危險區域要有明顯標志,要采取防護措施,夜間要設紅燈示警。

  8、拆下的`腳手架、鋼模板、軋頭或木模、支撐要及時整理,圓釘要及時拔除。

  9、腳手板兩端間要軋牢,防止空頭板。腳手架上霜、雪、泥及安全網內的雜物等要及時清掃。

  10、工具用好后要隨時裝入工具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實施細則 3

  通風科長安全生產職責細則參見

  1、在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通風副總的領導下,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及放炮,火工品的業務管理工作。

  2、監督檢查全礦各單位對有關“一通三防”方針、政策、指令、命令、規程的實施情況,制定有關規章制度生產管理辦法。

  3、組織編制“一通三防”的年、季、月工作計劃,并監督執行做好總結工作。

  4、負責組織制定礦井、采區、工作面的風量分配計劃,合理制定礦井通風方案,參與“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井巷工程設計、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和有關“一通三防”規程和措施的審查。

  5、根據礦井瓦斯檢查情況,編制月礦井瓦斯動態報告,并報告通風副總,通風礦長、礦總工程師、礦長,依據瓦斯動態,制定可能有瓦斯噴出的特殊地區的瓦斯管理辦法,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執行。

  6、親自組織瓦斯含量超進3%的巷道工作面的排放工作;監督瓦斯含量不超過3%時,通風隊的.就地排放工作。

  7、負責制定全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方案,并親自組織實施。

  8、負責組織月度的礦井采區以上的回風巷的維修進度,完好情況檢查。

  9、監督檢查通風隊執行貫通措施,掌握貫通區的風量,瓦斯含量情況,檢查巷道貫通后風流調整準備工作進行情況,掌握貫通進度。

  10、會簽通風、瓦斯日報、月報。

  11、制定通風質量達標計劃,組織每月一次的礦井通風質量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上報,配合上級進行季、年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12、掌握通風隊的現狀(人員配備、素質情況),配合培訓科搞好本系統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工作。

  13、監督檢查維修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及實際需要,做出購置計劃,定期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14、在通風隊長的協助下組織實施一年一度的反風演習和定期的礦井主扇特性試驗工作。

  15、組織每月一次的月末工作總結會議,聽取通風隊長的工作匯報,對本月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對通風隊的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并對下月工作做出安排。

  16、參與礦井災害事故的搶救,處理工作。

  通風隊隊長安全生產職責

  1、在通風礦長和通風副總直接領導下,負責領導全隊職工認真貫徹國家的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一通三防”的指令,完成職責范圍內的全部工作。

  2、每天召開班前會議,配合通風技術員堅持班前十分鐘培訓。按每月的作業計劃安排,進行具體布置,每天進行工作總結,隨時向副總、通風礦長和總工匯報工作。

  3、按“三嚴一保”的軍事化要求抓隊伍建設,制定具體方案進行實施,直接領導瓦斯檢查組工作。

  4、負責對上級機關查出的“一通三防”的問題迅速給予落實解決。

  5、組織全隊職工認真貫徹執行本隊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6、管理好礦井通風設施,審閱瓦檢、防塵等所有調度臺帳。

  7、組織瓦斯濃度在2%以下時的就地排放工作,嚴格執行批準的瓦斯排放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操作規程。

  8、根據批準的貫通措施,做好貫通時和貫通后供風、風橋、風流、調整、通風設施構筑等工作。

  9、不定期對特殊工種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巡回檢查,并相應建立考核制度。

  10、認真查處本隊范圍內違章違紀現象。

  11、協助通風科搞好礦井主扇特性試驗,礦井通風阻力測定。負責礦井反風演習計劃的具體實施。

  12、深入井下檢查“一通三防”工作。每天對全礦井下進行全面的瓦斯檢查,做好瓦斯檢查手冊和瓦斯匯總表。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實施細則 4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嚴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核準文件,生產的最終產品、中間產品(以下統稱為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企業。

  中間產品,是指為滿足生產的需要,生產一種或多種化學品,作為下一個生產過程參與化學反應的原料。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

  第四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一)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包括充裝)、在購買的危險化學品中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后銷售或使用;

  (二)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對外銷售,僅為本企業非化工類生產裝置配套,參與的下一個生產過程不是化學反應過程;

  (三)在溶解、萃取等物理過程中作為溶劑的危險化學品,僅在生產裝置循環使用且沒有參與化學反應(以低濃度化學品提純生產高濃度危險化學品的加工過程除外);

  (四)以“現場供氣”模式生產空氣化工產品;

  (五)生產中直接放空的氣體為危險化學品。

  第五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企業(總部)以外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負責產品涉及劇毒化學品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審查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一般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審查,省安監局委托各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實施(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按《關于印發〈江蘇省安全監管系統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對接方案〉的通知》(蘇安監〔20xx〕238號),一般企業中除涉及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外其他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審查,省安監局委托各省直管縣試點縣(市)實施。

  受委托的市、縣(市)安監局(以下簡稱受委托部門)以省安監局的名義,負責本轄區內受委托范圍內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審查。

  負責受理、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的省、市、縣(市)安監局統稱為審查部門。

  第六條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級安監局)應當本著服務企業、便捷高效的原則,為本轄區內生產企業在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提供有關政策、程序、申請材料符合性和網上申報等方面的咨詢與服務。

  生產企業申請材料原則上由縣級安監局統一轉報至市安監局,也可由生產企業自行報送。縣級安監局接收生產企業的申請文件、資料,應認真清點、登記,當場填寫《申請材料登記表》,由報送和接收雙方經辦人簽字確認。

  縣級安監局向市安監局轉報生產企業的申請材料時,應制作報送材料清單,注明企業名稱、報送日期等,加蓋本單位公章。同時,應建立咨詢服務工作臺帳,將開展咨詢服務的情況、統一報送申請材料的情況等登記留存。

  第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應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行網上同步申報。審查部門受理、審查過程中出具的許可文書由“系統”生成。

  第八條生產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附電子光盤,下同),并對提交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3份)

  (二)發布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文件復制件和責任制清單;

  (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各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五)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復制件;

  (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應注明所從事的特種作業以及特種作業操作證號、取證日期、有效期限;

  (七)三年內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告(新建企業可提交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文件);

  (八)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稅務部門專用發票復制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九)有效期內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制件;

  (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十一)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救援人員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的清單;

  (十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十三)具備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新建生產企業,還應提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企業,還應提供重大危險源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證明文件復制件。

  第九條市安監局收到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轉報省安監局: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1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三)生產企業申請材料電子光盤;

  (四)《申請材料登記表》。

  第十條審查部門接收生產企業申請材料后,按下列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即時告知申請企業不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業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出具《受理通知書》。

  審查部門出具的以上許可文書,應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印章。

  第十一條對已受理的申請材料,審查部門應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審查,逐項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中的《審查記錄表》。審查中,對申請材料有疑問、需要進行現場核實的,應出具《現場核查通知書》,指派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可聘請化工安全專家參加。現場核查的內容為《現場核查通知書》載明的事項。

  現場核查結束后,核查人員應填寫《現場核查意見書》,如實記錄現場核查情況。《現場核查意見書》由核查人員簽字,被核查單位簽字確認并蓋章。

  第十二條受委托部門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對一般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作出明確的審查結論,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加蓋本單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報省安監局: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1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三)生產企業申請材料電子光盤;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

  第十三條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省安監局根據審查情況,做出頒發或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審查過程中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對決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省安監局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決定不予頒發的,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生產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僅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或相關證明材料。變更主要負責人的,還應提供主要負責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后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復制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隸屬關系的,應提交隸屬關系變更的證明材料,報省安監局和企業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六條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未發生改建,僅對主要生產工藝進行變更或在原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變更(含新增)產品的,應當由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進行專門的安全評價,在變更實施前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安全評價報告。

  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應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和修訂后的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如變更后企業重大危險源發生變化的,還應提供重大危險源重新備案的證明文件復制件。

  以上兩款變更涉及到危險化學品產品品種變化的,還應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生產企業提出變更申請,應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相應文件、資料,經審查部門審查合格后,省安監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符合企業現狀的文件、資料和原安全生產許可證。

  對生產企業的延期申請,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

  第十九條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可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生產企業出具的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說明(加蓋企業公章);

  (二)生產企業取得的二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復制件和達標后每年的標準化自評報告;

  (三)生產企業3年內接受當地安監部門監督檢查的檢查記錄和復查記錄(每年僅需提供1份)復制件;

  (四)當地安監部門出具的企業3年內未發生死亡事故的證明。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上分別載明編號、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濟類型、許可范圍、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其中正本“許可范圍”注明“危險化學品生產”,副本“許可范圍”載明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品種、生產能力。

  同一生產企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危險化學品生產場所的,按一個企業核發一張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許可范圍”中分別注明該生產企業的每個生產場所及對應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品種、生產能力。

  同一個生產企業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名稱的,只核發一張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對決定變更、延期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省安監局頒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的,變更后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不變,注明變更日期。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損毀的,生產企業應在遺失、損毀后及時向省安監局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證明,申請補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原所著事項不變。

  第二十三條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監局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二十四條發現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監局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或未被批準延期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五條生產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前,應當自主選擇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機構編制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符合省安監局對安全評價報告的有關要求,同時,還應對生產企業是否符合《實施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逐一進行專門評價,分別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確意見。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安全評價過程中發現的生產企業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確認。

  安全評價機構應在安全評價報告結論中,對生產企業作出“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明確結論,并對其作出的評價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審查、發證以及檔案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臺帳。

  省安監局定期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頒發、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各市、縣(市、區)安監局負責所轄區域內生產企業的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生產企業有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實施辦法》的行為,應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理總局令第15號)、《實施辦法》等的規定依法處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5月10日起施行。原《江蘇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蘇安監〔20xx〕138號)同時廢止。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實施細則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在江西省行政區內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在基本建設完成后,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企業未獲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

  第三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受理、審批和監督管理。

  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申請提出意見,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實行屬地管理原則。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含現場混裝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應當接受所在地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應具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由具有民爆器材甲級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倉儲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級以上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建設項目完成初步設計并通過安全預評價后,建設單位應提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生產建設項目進行設計審查,設計單位根據審查意見對初步設計進行修訂完善;

  (三)項目建設竣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試生產安全生產條件考核,考核合格并對考核提出問題整改完成后方可進行帶危險物料試生產。試生產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試生產產量應為年許可產量的10%-20%;

  (四)建設項目試生產完成并通過安全驗收評價后,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項目驗收,驗收合格并對驗收提出問題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五)試生產安全生產條件考核和建設項目驗收時,應聘請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應從國家民爆行業專家庫或我省民爆行業專家庫中遴選5名以上專家組成,因特殊專業需要,可以聘請若干民爆行業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參加,專家組組長由國家標技委或咨詢委專家擔任。專家組應對生產現場進行實地勘查,審查有關資料,進行必要的質詢,形成專家組意見,專家組意見應由專家組全體專家簽字;

  (六)組織試生產安全條件考核和建設項目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報告省、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試生產安全生產條件考核和建設項目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

  第六條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自主選擇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業安全評價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省、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評價機構。

  第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應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導則》(wj9048)及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對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安全評價結論負責。

  第八條企業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應及時加以整改,安全評價機構應對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確認,并將有關確認資料作為安全評價報告的附件。

  第九條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申請文件(集團公司);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

  (三)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條件。

  第十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受理后,通過江西政務服務網一窗式綜合服務平臺按程序在1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組織專家現場核查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組織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現場核查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或委托設區市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現場核查組織部門成立現場核查專家組,專家組應從國家或省民爆行業專家庫中遴選3名以上專家組成。因特殊專業需要,可以聘請民爆行業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參加,專家組組長由現場核查組織部門指定。

  第十三條專家組應對企業生產現場進行實地勘查,審查有關資料,確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必要的質詢,形成專家意見,意見應由專家組全體專家簽字。專家組對現場核查結論負責。

  第十四條通過現場核查的,按程序辦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認為需整改的,整改完成后經專家組組長確認。

  第十五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對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之日起7日內,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予以公布,并在15日內將發證情況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自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撤下行政許可決定信息。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延續,并按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提交材料。

  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審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準予延續,并通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予以公布;

  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不予延續,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記類型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應當在5日內完成變更手續。

  重新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的品種、能力和生產地址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重新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以生產線(現場混裝作業地面站)為單位核發。

  第二十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

  安全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編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登記類型、有效期、生產地址、安全生產的品種及能力等內容,其中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記類型與生產許可證一致。

  第二十一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表》(一式3份);

  (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及安全隱患整改情況;

  (三)安全生產費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實際生產量與銷售量情況;

  (四)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企業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安全生產條件沒有發生變化,沒有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年檢合格”;

  (二)企業嚴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或者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年檢不合格”;

  (三)企業不具備本實施細則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年檢不合格”。

  認為需要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組織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入年檢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不合格的企業,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業重新申請年檢。

  第二十五條企業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對原有生產線不改變生產品種和能力的局部技術改造,及新建、改建、擴建倉儲設施應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設計審查,由企業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生產線及危險性建筑發生變化的,按下列情況作出處理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

  (一)變更危險性建筑物用途、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的,應由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或由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咨詢意見,并經企業安全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共同簽批。

  (二)局部調整原生產線生產工藝、改變工藝參數和設備布置、更新專用生產設備的,企業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充分論證,或經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咨詢意見,并經企業安全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共同簽批。

  第二十七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及《安全評價報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暫時終止該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第二十八條企業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進行報告。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必須向所在地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20日內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及所在地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三十條各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其依法進行生產。

  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條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有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或不再具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企業未獲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不再具備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11月1日起實施,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實施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有新規定的,執行新規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實施細則 6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加強管理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現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責任制

  1、公司董事長對公司的勞動保護,安全生產負總的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政策、法令和規章制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安全生產情況和措施;制定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制等制度;定期研究和解決生產中的安全問題;審批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開展安全競賽活動;對職工進行安全和遵守紀律的教育;督促各級領導和各職能部門做好本職范圍的安全工作;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

  2、工程師或分管安全工作的助理工程師,對本公司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技術工作負總的責任,在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負責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和實施措施;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安全技術問題;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3、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安全生產負具體領導責任。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不違章指揮;制訂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和安全紀律教育;發生事故及時上報,并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實現改進措施。

  4、項目經理、施工員對所管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現場搭設的腳手架和施工用電,施工機械設備。都要組織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不違章指揮,制止工人違章作業;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發生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加調查處理。

  5、班組長要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領導本班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技術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班前要對使用的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改進措施,或報告項目經理及安全員;組織班組的安全活動,開好班前安全生產會;發生事故立即向項目經理報告。

  6、公司的生產、技術、機械設備、材料、財務、勞資等各級職能部門,都應在各自的業務、職責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

  7、公司技術科是在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領導下的安全檢查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本制度和上級的有關法規;做好安全管理和督促檢查工作;進行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參加事故調查;安全檢查;施工組織設計編制;推廣先進經驗;新工人和特殊工種安全教育等項工作。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遇有險情有權暫停施工,及時報告領導處理。

  二、安全技術管理

  1、建筑、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情況,提出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

  2、施工現場的道路、排水、施工用水管道、施工用電線路、設備安裝、材料堆放、臨時設施等,都要符合安全、衛生、防水、防火要求,并加強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3、施工現場必須圍欄。場內坑、溝、各種施工預留孔洞,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

  4、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開工前,技術負責人要向施工員交底、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員要按工程進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關班組長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班組長每天要向工人進行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

  5、加強季節性安全生產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防寒防凍、大風、雨、雪前、后要對井架、腳手架,施工用電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使用;雨、雪、霜后要采取防滑、防凍措施。

  三、安全紀律

  1、全體職工都要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學習和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

  2、服從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不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非本工種作業,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煙、動用明火。

  3、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六大紀律》:

  ⑴凡赤腳、穿拖鞋、穿高跟鞋,班前飲酒、帶小孩者,不得進入現場。

  ⑵工作時間不準打鬧、喧嘩、嗑睡,不準往下亂拋材料、工具等物件,嚴禁爬腳手架、井架、乘吊欄上下。

  ⑶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四米以下高空作業要掛安全網或者有適當的安全措施。

  ⑷不懂電氣和機械的人員,嚴禁使用和玩弄機電設備。

  ⑸機電設備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安全有效,方能使用。

  ⑹吊裝區域不準隨意入內,起吊時,起重臂下旋轉半徑范圍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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